休謨與洛克財產權理論之比較論文

時間:2022-08-10 0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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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謨與洛克財產權理論之比較論文

論文關鍵詞:經濟正義政治正義財產權利

論文摘要:財產權是一個重要的政治范疇,它與國家權威的正當基礎密切相關。以財產權利為邏輯起點.導引出政治正義,是近代西方政治哲學確證政治道德基礎的重要理路。休謨洛克財產權理論是這一理路的典型代表.二者在財產權規則的生成機理、本質特征和實現途徑等方面既有密切聯系又有顯著差異。

究其原意,財產權本是一個經濟學、法學概念,但在政治學中,它又是一個與國家正當性基礎密切相關的理論范疇。從財產的正當占有之中尋求政治正義乃至國家權威的倫理根據.是近代西方政治哲學確證政治道德基礎的重要理路。洛克(JohnLocke)和休謨(DavidHume)的財產權——政治理論是這一理路的典型代表,它們從論證前政治狀態下對財產占有的正當性人手,推演出政治權威的正當基礎,

但二者的理論預設以及方法論的差異也導致了它們不同的理論后果。比較、分析洛克和休謨財產權理論的異同.既是了解雙方政治理論精神的需要,也是考察近代西方政治哲學發展脈絡的重要視角。

一、洛克:財產的最初占有何以正當

從財產的正當占有中尋求正義乃至國家根據的理論萌芽,是近代自然法學說的一個重要傳統。作為近代自然法傳統的集大成者.洛克的財產權理論始于對財產的最初占有的正當性的確證.即對共有之物的最初占有怎樣形成對他人的排斥性權利。在洛克設定的自然狀態中.最初的權利并不具有人際間的排他性,而只是人類作為一個整體對自然資源的享用權利。人們共同享有自然界一切可用資源以維系自己的生命.這種權利是每一個體都平等擁有的.每個人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都不能排斥他人同樣的權利。“土地上所有自然生產的果實和它所養活的獸類,既是自然自發地生產的,就都歸人類所共有.而沒有人對于這種處在自然狀態中的東西原來就具有排斥其余人類的私人所有權。”那么,人們相互之間的排他性權利——對物品的私人占有即財產權利是怎樣形成并且正當化的?對此,洛克提出了著名的勞動價值論,即人們通過自己的勞動,把勞動的價值摻入了自然物品之中,從而增加了物品的價值且改變了物品的性質,使得這一自己勞動的附屬之物正當地歸屬自己所有.而別人如果要繼續享有這一物品,就等于是侵犯了自己的正當權利。在洛克這里.勞動所產生的財產權是由人們對自己人身的所有權推導出來的,每個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

如果他在自然所提供的那個東西所處的狀態中,摻進他自己無可爭辯的所有物——勞動,那么對于這一被摻人了他的勞動的自然物.除他以外就沒有人能夠享有權利,因而它就成了他的財產。“土地和一切低等動物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地屬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狀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面參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財產。”

勞動轉移了人們對自身的權利,使得人們對摻入自己勞動的物品也可以擁有權利。但這種界說并非沒有問題:第一。即使勞動能夠賦予財產占有以道德支持,那么對共有物品的私人占有是否會因導致排斥他人的同等占有而喪失其正當性呢?第二,勞動轉移的權利是否有限度的約束?如果我的辛勤勞作使得一個果樹碩果累累,那么我究竟是對果實擁有權利呢。還是進而可以排他性地占有這棵果樹?對此。洛克首先強調,對自然狀態中共有物品進行排他性占有不會排斥他人的同等占有,即便可能構成排斥。也不會導致他們利益的損害。因為根據自然法的指引.人們對財產的最初占有不是任意的、無限制的。而只是僅僅滿足自己生活所必需,每個人在占有財產的時候必須為別人留下足夠的、同樣好的財產:后來,由于貨幣的發明和使用,人們可以積累更多的財產而同時又沒有造成浪費:同時,由于占有帶來的高效率,財產權實際上可以產生更多的物資、財富,以使別人從中獲利。這樣,共有物品的私人占有比它在屬于共有狀態時給人們帶來的利益更大,即使沒有占有任何物品的人們也會比當初財產共有時獲利更大,或者由此所得到的補償遠遠大于物品私有給自己帶來的損失。也就是說.由于人的理性。他不會貪心地謀求占有無限的財富;由于人的聰明才智,排他性占有可能帶來對所有人都有益的更好結果。

從根本上講.對洛克有關財產最初占有正當性的根本支撐來自于上帝的存在和他對人之理性的樂觀假定。首先,上帝的存在是自然權利和勞動價值的根本源泉。洛克強調,造物主賦予人生命的同時,不僅把利用一切資源以養護自己生命的權利交給了每一個人,而且也要求人們必須運用各種手段以保護自己的生命。當然,人用以保護自己生命的手段不是巧取豪奪,也不是坐享其成,而是通過勞動。換言之,上帝不養懶人,人必須通過勞動以維持自己的生存,而勞動則會形成對土地或其他物品的正當權利,這種權利無須任何人的同意和讓與,它是一種根據上帝意志或自然法則而確定的權利。是一種別人無法干涉和侵犯的自然權利。當然,這種對財產的排他性占有權利也是正當的。

其次。人的理性為財產的排他性占有提供了可能。霍布斯(ThomasHobbes)曾假定,自然狀態的條件非常惡劣,資源相對稀缺而人性貪婪無度,為了一己之私不惜與同類爪牙相見。因此。人與人之間就像狼與狼一樣緊張和激烈,必須求諸強權才能形成穩定的權利。但洛克認為,人們在前政治的自然狀態中面臨的境況不像霍布斯想像得那樣兇險,那是一種相對完美的狀態,人們不會尋求超出自身必需之外的財物.加之財產占有帶來的高效率,自然狀態中的資源是相對充裕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會隨之相對和平。在此基礎上,僅僅為了避免某些不便或缺陷。人們才轉讓部分權利,把它們交與社會和國家:相應地。社會和國家的正當目的也不能超出公共福利之外,而應該限定在保障每個人的財產范圍以內。

總之,按照洛克的思路。國家和政治權威的正當基礎在于人們在簽訂契約時表達了愿意服從的意愿。人們之所以同意服從國家和政治權威,只不過是希望運用國家的力量來保護他們在自然狀態下所擁有的自然權利。也即,自然權利構成了公共權力正當性的終極來源和根據,又由于財產權是自然權利的基礎和核心。因此。財產占有正當性才真正構成了政治權威的正義基礎。

二、休謨:正義規則的社會需求

在近代英國社會關于財產權問題方面。休謨提出了不同于洛克的另一條理論路徑。這條路徑并不企圖證明對財產的最初占有的正當性.而是從社會本身對財產權制度或規則的需求開始的。

休謨認為,洛克對財產最初占有正當性的證明很難成立。首先,上帝這種超驗的實體本身是無法證明的,從神學角度證明財產的正當性當然也不可行。羅素(BertrandRussel1)-語揭破洛克式自然權利的邏輯困難,原初權利“對洛克來說。問題簡單。因為道德律已由神制定下了,在《圣經》里找得到。這個神學根據一撤掉,問題就比較棘手”i2]16t。其次。財產權利產生的自然狀態無從考證。休謨承認。社會和國家產生之前,人類曾經可能處于某種類似的原始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人們單獨生活,但這一狀態的歷史太過久遠,以至于不可能真切地確定它究竟是什么樣子,所以只能從自然和經驗的可能角度去猜測。既然如此,本來就是邏輯假定的自然狀態怎么可能具有經驗根據呢?第三,洛克對人性進行樂觀假定不符合現實。在洛克的自然狀態中,人可以理性地限制自己的欲望,指導自己的行為,從而形成和諧的財產占有狀況。但休謨認為,人性的實踐并不致令人如此樂觀,人陛之中的利他心雖然可能存在,但它是有限的,且并不總能戰勝自私的念頭。最后,勞動可以賦予財產占有正當化的程度是有限的。休謨認為,至少有一些占有是不能用勞動就證明其正當的比如,我們可以放牧牛羊,由于勞動,牛羊所生的幼仔可以為我們所正當擁有。但是,我們能夠因此而占有那塊牛羊啃食過的草地嗎?何況,經驗不可能為我們精確地提供確定初次占有的所有信息,我們也不可能精確地劃分彼此財產的界限。

顯然,休謨對洛克進行批判的哲學基礎是比后者更徹底的經驗主義。根據這一立場,休謨強調,雖然財產占有的正當性不可能回避“對財產的第一次分配”,即對財產的“最初占有”問題,但關鍵在于如何才能獲得人們對財產第一次分配的確切知識?休謨指出:“最初占有權往往因為時間長久而成為曖昧不明,而且關于財產權所可能發生的許多爭執,也就無法解決。在那種情況下,長期占有或時效(pre—scription)就自然地發生了作用,并且使一個人對于他所享有的任何東西獲得充分的財產權。人類社會的本性不允許有任何很大程度的精確性;我們也不能永遠追溯事物的最初起源,以便判定它們的現狀。”[31548-549換言之,由經驗和理性所限,對財產最初占有的追溯和論證都是不可能的。與其強求一個不可能的答案,莫如現實些,從“財物的現實占有何以會得到承認”角度來理解財產正當性問題。正是從這一角度出發,休謨提出財產占有的三條基本規則。

首先,確立財產穩定占有的相關規則對于人類社會是有益且必需的。休謨認為,霍布斯、洛克對社會和國家產生以前人類存在狀態的假設過于極端化了。如果霍布斯的預設成真,則人類就根本不會存在,更加勿論正義和公理;如果自然狀態真的像洛克描繪得那樣美好,人們又何必要走出去?在休謨看來,原初社會的人們可能處于一種資源相對匱乏的狀況,即人們所欲甚廣,但可供滿足的資源又不充足,于是,個人勞動所得就可能成為他人的索取目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確立關于財產穩定占有的有效規則,則人類社會可能真的會墮入野蠻和孤立的狀態,而即使最壞的社會情況也比這種狀態強過許多倍。因此,必須找到確定相互財產關系的規則,以使某些人可以排他性地占有某些財物,而且這些規則必須能夠保證對所有物的穩定占有。其次僅僅確立財產穩定占有的規則是不夠的,還需要處理財產在不同人之間進行流轉的問題,即財產交換過程中的正當性問題。休謨指出,對社會而言,財產的穩定占有固然十分重要,但要想使之永遠固定不變,保持原有財產分布狀況是不可能的,也不符合人類的利益,所以必須要根據人類的需要適時地加以調整由于社會分工不同,某些人擁有了一些財產但卻仍然需要其他的財物以滿足自己更廣泛的社會需求:一個無兒無女的人死后,他的親戚們在繼承其財產問題方面發生的爭執,等等。在此情況下,“正義的規則就要在僵硬的穩定性和這種變化不定的調整辦法之間、找尋一種中介。但是最合適的中介就是那個明顯的方法,即:除了所有主同意將所有物和財產給予另外一個人之外,財物和財產永遠應當是穩定的”[31s弘。也就是說,除了所有者的同意外,任何其他的財產轉移都不能被視為正當的。第三,履行許諾是財產交換、占有正當性的根本保障。如果人們愿意達成協議穩定對財產的占有和經同意而進行財產的轉移,但后來卻不愿履行自己的承諾,那么整個財產權規則體系就會立刻坍塌,人類不得不回到野蠻狀態。所以,履行承諾是任何協議都必然要求的一條基本規則。

休謨強調,財產權規則并不像社會契約那樣是一蹴而就的,由于人的理性有限,人性又自私,不遵守承諾可能是常有之事。但在經歷了無數次破壞規則所導致的不便之后,人們最終會認可這些給自身帶來好處的社會規則。同時,這些規則的社會產生形成過程必然伴隨著人類道德機制的發生邏輯,正義原則也不是先驗的產物,而是源自人們對這些社會規則效用的感覺和認知,正是這些感覺和認知使得人們認為遵守這些規貝0是好的,違反這些規則從而導致危及自身的利益是不好的,即產生了正義的道德感。換言之,正義感是與財產權規則相伴而生的,它之所以能夠產生普遍的約束力,原因是人們對自身利益的關切,而恰恰在正義的基礎之E.產才又規則才能獲得更強的道德力量及其普遍性。也即只有在正義的基礎上,財產權規則才能真正得到說明,而具有普遍道德約束力的財產權規則恰恰體現了正義的基本要求。進言之,相互尊重財產占有、合法轉讓、履行契約等也是正義的基本規則。

既然財產和正義規則是人類社會所必需的,那么,人類是否會普遍認識到正義規則的益處,即或認識到這種益處,是否能夠自覺遵守這些規則?或者說,作為一種人為之德的正義,怎樣保證其對人們的普遍約束力?休謨認為,由于人l生的自私和短視,如果沒有更強有力的約束,這種自然的正義規則不會自動地為人們所遵守。因此,必須建立政府,用它的力量來迫使人們遵守正義規則,懲罰破壞正義規則的行為,以實現人們根本、長遠的利益。當國家和政府等強制施行正義規則的政治性組織出現后,原本是自然法則的正義規則就轉化為一種政治性、制度性的規則了,即自然正義轉換為政治正義。這樣,正義規則實質上分為兩類:一類是調節社會財產權的自然正義規則,另一類是涉及政府權威正當性的政治正義規則。就政治正義而言,它的功用不是為了實現更高的人類目的或終極價值,而是使維系社會穩定本身所必需的普遍規則得到切實執行。政治正義規則及其組織是自私的人們為了實現自身利益而做出的某種制度性安排。通過這種制度性安排,人們各自追尋自我利益的同時也實現了社會共同利益。在休謨看來,這種政治正義回答了人們為什么要服從政府即政府合法性的問題,即無論政府采取何種形式,無論掌控權力的是君主、貴族或者行政長官,只要它能夠將財產權規則轉換為穩定的政治l生、制度性規則,按照正當的程序行事,從而給人們帶來穩定的福利和財富,它就具備了政治權威的正當基礎。也即,只有以實現自然正義即財產權規則為目的,并根據相應的制度性、法治化規則進行統治,政府才是正當的

三、權利與功利:政治理論的精神差異

從根本上講,休謨與洛克在財產權理論方面的差異并沒有影響二者最終政治立場的一致性。休謨雖然批評洛克對自然狀態、社會契約等理論工具的運用,但他得出最終的政治結論卻和洛克相差無幾,即人的自由彌足珍貴,不容國家隨意侵犯,政府權威本是人為造就之物,它的長期維系和穩定也不可能真正擺脫和背離人們的意志。正是為此,許多當代自由主義者將休謨視為自由主義政治理論傳統的重要先驅。但需要強調的是,從對休謨財產權理論的解讀中,我們仍可察知他與洛克存在的重要分歧,以及這些分歧背后的近代自由主義理論內在的緊張關系。在財產權的本質上,洛克認為,財產權的本質是自然狀態下人與自然物品之間的關系,個人通過勞動改變了物品的性質,從而使它由無主或共主狀態轉變為具有排他性的私人所有狀態,即私人財產權。財產權是一種自然關系,即每個人基于自己本性而與生俱來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是先于國家和政府的,國家和政府的權力根源于這一自然權利,保護和擴展財產權構成了國家和政府的正當性基礎。

但休謨認為,財產權實質上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們對財產占有的正當性是彼此相互承認的結果我費盡力氣抓到了一只兔子,按照洛克的看法,這是我把自己的所有物——勞動——加入了兔子之中,從而使得兔子成為我的所有物,別人無法占有。但休謨認為,我對兔子的排他性占有實際上并沒有改變兔子什么,而只是改變了我和其他人的關系,別人自覺地約束自己不會再來和我搶這只兔子,只不過是認可了我對兔子的排他性占有,即我對兔子的財產權利。既然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那它就不可能存在于個體孤立自存的自然狀態而只能存在于社會之中。由此,在休謨看來,財產權利并不是社會成立的前提,而只是出于各自利益的考慮而形成的一種社會性規則

在財產權的來源上,洛克強調,排他性的財產權利源自個人對自我生命的獨占性擁有,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每個人都有權利向自然索取生存資源,這是人存在的一種基本性質。正是通過勞動——索取資源的基本方式,每個人的生命權向原本共有的物品滲透、轉移,形成排他性的權利。然而,人的生命權利的最終根據是什么?洛克最終走向了宗教形而上學——匕帝。基于徹底的經驗主義認識論,休謨反對把權利的根據歸之于形上的所謂自明原則,而是堅持認為它僅僅是人的意志的產物。他從人們對遵守財產權規則的心理生成機制來分析財產權產生的根源,認為私有財產權作為一種規則,它僅僅依賴于每一個人的信念,其他人也會認識到尊重他人財產權對自己是有益的。既然財產權利產生于社會之中的共同信念,那么這就意味著這樣的權利只能存在于社會狀態中。約翰·斯圖亞特(JohnBSwtewart)指出:“對于洛克而言,即使單獨的生存在一個孤島上的人也對他的勞動具有一種權利,并且可以通過他的勞動獲得對物品的所有權。但在休謨看來,既然權利影響社會關系中其他人的行為,則權利只能通過社會交互行為來實現。”

從財產權的實現途徑上,洛克與休謨都認可,只有通過國家和政府等權威機制才能使得財產權得到真正實現。但洛克主張,國家和政府等權威組織通過的人們明確的意思表示——社會契約過程,才被建立起來,而受契約的約束,人們也必須服從國家和政府。休謨強調,政府權威的產生是這樣一種自然生成過程:人們在經驗中逐漸認識到,社會本身對他們的共存不可或缺,而如果不約束自己的自然欲望,便不可能維持任何一種社會性的聯系和交往,更無從獲取社會交往帶來的種種好處。于是,他們“人為地”發明了關于財產權的自然法則,相互約定戒取對方的財產、尊重別人對財產的占有,從而導致了正義規則的產生。人們觀察到,僅憑正義規則本身還不足以維持社會,更不可能在更大范圍內保證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自動遵守那些正義規則。故而,他們就發明了政府,借其強力來嚴格地執行正義,以實現原有的利益或獲得新的利益。人們之所以愿意服從政府的權威仍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沒有增加任何新的動機。這樣,休謨仍然堅持了近代社會契約論的基本精神,堅持國家和政治乃是人為造就之物,但卻拒絕了洛克式的理性主義表達方式。

在休謨和洛克的財產權理論分歧背后,是近代自由主義不同傳統——權利論自由主義和功利論自由主義之問的緊張關系。就近代自由主義而言,權利論和功利論不僅是其發展過程中的兩個階段.而且也是其兩項不同的理論研究路徑。權利論以個人主觀訴求為基礎,宣稱每一個體對其生命、自由和財產等具有一種正當權利:此種正當權利是個人先天的道德財富,社會、國家等他者如無正當理由而侵犯、剝奪這種財富是不可接受的;相對于社會和國家,個人更具有源生性、優先性,而社會和國家就其本質而論不過是個體的衍生物,它們的產生和存續都必須以個人及其權利為目的。而功利論則認為,自由的正當理據在于其功利后果。追求個人主觀欲求之滿足是人之本性,但它不是先天權利而是人生目的。目的即善,個人和社會的目的都是追求幸福的最大化,只有符合或者利于達致這一目的的行為才屬正當而如果個人享有權利有利于功利目標之實現,則主張個人自由是其自然的理論后果。公務員之家:

最終,權利和功利概念得出的結論是一致的,它們所指引的政治方向都是自由主義的主題——調整個人與國家的關系,強調前者優先于后者,主張最大限度的個人自由,國家的活動是有限的。直至當代,許多自由主義者之間的相互論爭,仍然離不開權利和功利關系的核心,仍然是“究竟是功利主義的還是基本權利論的觀點,才能夠為這個圈子贊成那種政治制度和政策提供更好的證明”[6pl8。在此背景下,分析、比較休謨與洛克財產權理論,為我們了解近代自由主義的理論脈絡及其當代影響提供一個非常有價值的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