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釣魚島領土爭端國際法
時間:2022-04-22 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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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島群島包括主島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依主島名而得名(日本稱之為所謂尖閣群島)。主島距我國臺灣地區基隆港僅約120海里,向來是我國臺灣地區的附屬各島。中日兩國關于釣魚島領土的爭端由來已久,爭端的核心問題是釣魚島的主權歸屬及與之相關的東海海洋權益的劃分,這也是近幾十年來乃至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中日兩國關系中最為敏感和棘手的問題之一。因此,從國際法的角度深入全面地闡釋中日雙方在釣魚島及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上的不同立場對于中國在解決爭端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緩和中日矛盾,促進亞洲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中日釣魚島紛爭之緣起及日本方面的主張
中日釣魚島爭端肇始于1969年,激化于1992年。1969年,美國海洋學家埃默里等人發表的《東海和黃海的地質構造和水文特征》一文提出“在東海中日韓大陸架交界處存在著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資源”。作為一個一直受資源短缺、石油缺乏困擾的國家,日本開始對該地區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并在對外戰略上實施了相對應的行動,這也使得中日關于釣魚島及相關海洋權益之爭有愈演愈烈之態勢。日本對釣魚島覬覦的另一個因素是其重要的戰略地位。釣魚島作為世界三大海路中的一個,日本全部石油輸入量的絕大部分經過釣魚島從波斯灣輸入,日本軍隊在東南亞的進出也必經此地。此外,位于釣魚島群島的中段、中國東海方向的正面的琉球群島和臺灣島加上九洲島,使中國東海海區與太平洋相分隔。一旦中日兩國發生戰爭,釣魚島可能會成為日本進攻中國臺灣乃至中國大陸的橋頭堡。
1992年聯合國公布了《國際海洋法公約》,有所謂“主權國家以200海里內的海域為其經濟專屬區”的條款,而釣魚島的實際價值便在于以釣魚島為中心,直徑為400海里的遼闊海域以及此海域內的海洋資源。這使釣魚島的重要性遠遠超出了它本來的價值。也激化了事態的發展,政治利用和經濟利益的爭奪,使得雙方在這一問題上僵持不下。中日釣魚島爭端涉及的內容主要有釣魚島群島的主權歸屬以及與釣魚島相關的東海海洋權益,如大陸架、專屬經濟區等問題。在釣魚島的主權歸屬問題上,日本提出了以下的觀點來論證其對釣魚島擁有主權的合法性。第一,釣魚島群島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即1885年)以后,通過多次實地調查,在確認該島是無人島也沒有清國統治所及后,在明治二十八年(即1895年)的內閣會議上決定于島上建設標樁,正式將其編入日本版圖的;第二,在歷史與地理上,釣魚島群島始終是構成日本南西諸島嶼的一部分,而不是包含在基于1895年生效的《馬關條約》第2條得自于中國清朝割讓的臺灣及澎湖列島之內。
第三,基于上述第二條的理由,釣魚島群島不在日本根據《舊金山和約》必須放棄的領土之內。而是根據該和約的規定,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置于美國的行政管理之下。此外,1971年的日美《歸還沖繩協定》也把該群島包括在歸還區域之內。在東海海洋權益方面,日本提出:第一,關于大陸架的定義和范圍,日本方面堅持大陸架為200海里,由此可以把釣魚島群島全部竊據①;第二,關于沖繩海槽在大陸架劃界中的地位,日本認為中日兩國共大陸架,沖繩海槽僅是大陸架連續的偶然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陸架主張不受沖繩海槽的影響,在中日兩國的東海大陸架劃界中應該忽略沖繩海槽的法律效力。第三,關于大陸架劃界的原則,日本方面提出所謂“中間線原則”,堅持沖繩海槽因素應不予考慮,認為中間線才是合適的界線;第四,關于島嶼海洋權益的②關鍵問題在于釣魚島群島可否享有200海里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日本方面堅持認為這些島嶼應該擁有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其意圖非常明顯,就是力圖將釣魚島及其周圍海域劃為己有。
二、我國對釣魚島問題的態度與主張
我國政府一直嚴正堅持釣魚島群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神圣不可侵犯的領土的立場。我國國際法理論學界針對日本侵占我國釣魚島所依據的理由給予了嚴厲的批駁和犀利的抨擊。例如從發現和“先占取得”理論出發,中國早在明朝就發現了釣魚島,之后又對其進行了持續的、和平的活動。中國關于釣魚群島水文地理情況的文字記載最早見于明朝永樂年間出版的《順風相送》(約1403年左右)。到嘉靖年間(1532—1534年),中國的官方文獻中已為釣魚群島命名。吳天穎教授在他的《甲午戰前釣魚列嶼歸屬考》一書中考證,中國早在明代即已將釣魚群島納入海防區內,確立了軍事管轄。1561年討伐倭寇總督胡宗憲在其編撰的《籌海圖編》一書中的《沿海山沙圖》上,標明了中國福建省羅源縣、寧德縣沿海各島,其中包括“釣魚嶼”、“黃尾山”和“赤嶼”,將釣魚群島列入中國的海防區域之內;
其次,從“時際法”出發,領土的取得方式應以權力產生時的國際法來確定,我國在取得釣魚島的主權時的國際法普遍承認象征性占有的效力,因此我國對于釣魚島的主權權利是得到承認的,合法的;再次,根據禁反言的國際法原則,一個國際法主體的言行須前后一致,若其前后言行矛盾而損害信賴其先前言行的相對人的利益,國際法予以禁止。日本政府曾經在兩個時間承認了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一是1895年以前;二是從1945年戰敗到1969年5月。不僅如此,中日兩國分別于1972年和1978年兩次簽署了《中日和平友好條約》,雙方同意擱置釣魚島主權爭議,留待未來條件成熟時解決。此后中國政府信守條約規定,嚴格約束自己以及民間保釣團體的行為,日本卻出爾反爾,公然違背承諾,甚至動用軍事力量強行占有釣魚島。日本的行為損害了相對人中國的國家利益,是被國際法明文禁止的;最后,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定的“陸地支配海洋”的原則,也可以看出想要以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為由獲得我國釣魚島部分島嶼主權主張的荒謬。除了在國際法理論上進行了有力的批駁之外,我國政府也是從一開始就對日本對我國傳統海疆線內領土主權的無理侵犯表明了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這些島嶼具有無可爭辯的合法主權”,“絕不容許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和采取任何方式加以侵犯”;但在日本采取咄咄逼人的態度面前,中國依然保持了相當的克制,這一方面避免了事態的擴大。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于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經濟權利的確認,釣魚島戰略地位的提高使得局勢進一步復雜化。面對日本的行動,我國堅持釣魚島問題解決的雙邊化,反對將釣魚島問題國際化,在考慮到歷史與現實狀況的基礎上,我國提出了以犧牲部分資源保持國家領土主權和換取區域和平的政策———即所謂的“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建議,積極與日本展開經濟和海洋環境、航行安全、打擊海盜、海洋科研等非傳統領域的合作。然而日本在對待中國漁民、中國民間保釣團體的粗暴態度等,使釣魚島問題不時見諸傳媒與報端,也使中國政府陷入了困境,我們不得不深入思考為什么如此誠懇,甚至是已經適當妥協的政策卻無法推動緩和釣魚島局勢或解決釣魚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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