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國家主權關系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6 0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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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全球化的發展,人權的國際屬性日益突現,西方一些學者認為:人權問題已越出國家界限成為全球問題,人權保護沒有國界,人權高于國家主權。本文從人權與主權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兩者對立統一的辨證關系即國家主權是人權的基礎、但國家主權的行使受到人權保護的限制、兩者是相互交織彼此聯系的關系不可將兩者對立開來,并提出正確對待人權與主權的方法。
[關鍵詞]人權國家主權
一、人權與國家主權的概念
人權,“人權是指一個人作為人所享有或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是人類社會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權利。①它包括生命權和生存權、政治權和公民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民族權與和平權、發展權與環境權等等,這些權利是密不可分的。從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第一次提出人權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為止,人權都具有國內性,屬于一國國內管轄的事項,一國如何對待其本國國民,本質上屬于該國的主權和內政。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戰對人權的肆意踐踏和破壞,國際社會才對人權問題給予廣泛的關注和重視。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一次將“人權”規定在這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憲章中,并將尊重全體人類的人權及基本自由作為聯合國的一項宗旨。特別是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通過,將人權正式納入了國際法的范疇。國際社會才用聯合國憲章、國際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他單一議題人權條約以及區域性人權條約等確認人權。但是,基本人權并不屬于國際法調整的范圍,它仍然屬于一國的內政。由于各國的歷史背景、社會習俗、文化傳統、意識形態等不同,對生存權、平等權、自由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等基本人權,只有國家的立法才能規定,也只有通過國家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證實現,因此人權問題主要是國內法的問題。由此可見,人權具有兩個屬性:國內性和國際性②,但主要屬性是國內性。
主權概念產生于16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讓·博丹首先提出,他認為主權是一個國家不可分割的、至高無上的、統一持久的、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權力。繼博丹之后,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將國家主權觀念延展至國際社會,著重從國際法學角度突出了主權的對外性質。發展到現在,國際社會普遍認為:國家主權是指國家對內的最高權和對外的獨立權③。所謂對內的最高權,是指主權國家在國內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國內管轄的事務。所謂對外的獨立權,是指國家在國際關系上是最高的權威,在國家之上,再沒有超國家的權威,國家在行使國家權力時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來的干涉,這一點是國家主權的根本屬性。國家主權包括:(1)國家安全權,即國家維護主權獨立、領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權益。(2)國家政治權,即獨立自主管理內政外交的權益。(3)國家經濟發展權,即經濟繁榮、科技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權益。(4)國際社會中的平等互利權,即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也不論社會制度的差異,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國家主權早已上升為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國際法原則,國家主權原則是當代國際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則。但國際主權原則并非是國家絕對的權利,其也會受到一定的制約與限制。例如:國家的主權不得侵犯,但同時該國也有義務尊重他國的主權,即國家在行使主權時不得侵犯他國的主權、干涉他國內政;國家應當遵守國際法和其所締結的國際條約的義務。
二、人權與國家主權在新時期的關系
隨著全球化的不斷發展,西方許多學者已經形成一種相當普遍的觀點,他們認為國家主權已經失去了昔日無所不包的至上權威性。隨著整個世界的互動性與相互依賴性的強化,國際政治與國內政治的連結日益緊密化,人權問題已越出國家界限成為全球問題。人權保護沒有國界,人權高于國家主權。
我認為在人權與國家主權的關系問題上,簡單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中的任何一個方面,都是難以闡明這一關系的。主權與人權都是國際法的原則,主權原則是最基本的國際法原則,人權原則也是國際法的重要原則。④國家不能違背國際法關于人權的一般強制性規則,而人權的國際保護則首先必須尊重國家主權,實現人權的過程也是國家主權行為的體現。因此人權與國家主權是辨證統一的關系⑤,人權與主權自始致終是不可分割的。
首先,國家主權是人權的基礎或基本保障。一方面,國家主權反映并保護人權的基本要求和內容。人權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是由主權國家根據自己的具體國情,通過立法并保障其實現的。無論是個人人權還是集體人權,無論是政治權利還是社會、經濟、文化權利,一個國家的國內法調整和保護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因此,人權內容中的最重要、最基本部分通常也是由國內法予以確認、保證實施的。一國人權的狀況直接反映了一國的民主政治狀況,各國應不斷創造條件,為不斷改善本國人民的人權狀況而加以努力。另一方面,離開了國家主權,人權也就無從談起。一個喪失了主權的國家的人民,是沒有什么“權利”和“自由”可言的,只能淪落為在帝國主義、殖民主義統治之下的“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連起碼的生存權也得不到保障,古今中外的事實都充分地證明了這一點。國權的基礎作用還在于,當一個國家的人權遭到其他國家損害踐踏時,特別是受到其他國家、民族的侵略時,只有主權國家才可能利用國際法積極開展外交斗爭,揭露他國的違法和違犯人權的行為,爭取世界人民的支持。因此,人權絕對不能離開主權,否則便成了無源之水。
其次,國家主權的行使受到人權保護的限制⑥。由于國家主權表現為對內最高統治權和對外獨立權,因此,對主權的制約,指的也是來自于國內和國際社會兩個方面的制約。
在國內,由于各國的憲法和法律中都規定了公民應享有的各種基本權利和自由,這就構成了對國家主權中“對內最高權”的限制。代表國家行事的政府在制定和實施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方針、政策時,必須受它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憲法和法律的約束。國內法為政治設定了尊重人權、保護人權的法律義務,使得政府在行使對內最高權在國內進行統治時,不得為所欲為,否則就構成違法行為,就會遭致本國人民的反對乃至反抗。這種限制可以防止一個國家內政府獨斷專制局面的形成。
在國際上,由于現代國際法將人權的國際保護作為一項重要的內容,《聯合國憲章》和一系列的國際條約為各國政府普遍設立了保護人權的國際法律義務,這就構成了對國家主權中“對外獨立權”的限制。
最后,國家主權與人權是相互交織、彼此聯系的關系。國內法涉及人權,國際法也涉及人權。而在人權領域內涉及的所有問題方面,人權保護無疑是引起沖突的主要方面。如果人權的國際、國內保護范圍非常明確,那么人權和主權的關系就會比較清楚,矛盾也就不會這樣尖銳突出。例如,一般認為一國公民的政治權利,社會、經濟、文化權利,保護少數民族、保護婦女、兒童等等都屬于一國主權范圍管轄的事項,任何外國或國際組織、國際集團都無權干預。但是,如果一國在上述范圍內的某些方面嚴重損害其公民的正當權利,無疑會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指責,象南非前政府推行種族隔離、種族歧視和種族迫害的制度,嚴重地侵
犯和踐踏基本人權,就受到了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社會的強烈譴責甚至制裁,而南非當局是難以用“不干涉內政”為由而將其拒之門外的。
所以在人權與國家主權的相互關系上,應該強調其對立統一性。那種將兩者隔離開來、對立起來的觀點是不正確的。國際社會不存在任何超越國家主權之上的人權,也不允許行使侵犯公認的基本人權的主權。
三、推動人權與國家主權和睦發展
從以上人權與國家主權關系的分析中不難看出,兩者有時統一有時對立,為了調和他們的矛盾、促進人權與主權的和睦發展,現提出如下方法:
首先,以堅持國家主權為原則,以尊重人的尊嚴為基本價值取向,加強國內民主與法制的建設。根據國際法的規定,堅持國家主權原則,一方面要求國家享有主權,享有獨立地處理國內和國外事務的權力,不受任何外來的干涉;另一方面要求國家在行使主權時,應當尊重別國的國家主權,不得侵犯別國的國家主權或干涉別國內政,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人。任何國家以保護國際人權為借口,公然入侵別國或粗暴地干涉別國內政,其行為本身就是破壞國家主權,就是對國際人權的嚴重侵犯。又因為,人權雖然受制于國權,但人權又能反作用于國權,人權的實現和保障工作做得好,就能鞏固國家的主權。人民得到了實實在在的好處,看到了國家制度的好處,他就會擁護政府,同一切破壞國家主權的行為作斗爭,從而鞏固國家的獨立自主權。而一個國家內部的民主與法制的建設又是一國國內人權有效保護的途徑,所以不斷加強國內民主與法制的建設有利于保護國家主權和促進人權的實現。
其次,以國際人權保護的相關條約為依據,以多邊對話的方式處理有爭議的國際人權問題⑦。由于人權問題已經超出了國家的界限,成為一種普遍的國際現象,同時人權的國際保護又是以國際條約或區際性條約予以確認的,所以處理有爭議的人權問題時,通過聯合國對存在嚴重人權問題的國家進行合理、有效的干預已經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但由于國際社會中關于人權的標準、人權普遍性與特殊性之間的關系,以及國際干預的限度、方式等具體問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特別是當事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激烈的爭議尤為突出。以單方的理解很難解決這些有爭議的問題,而且實踐中通過長期、建設性的積極對話已經促進了各國人權狀況的改善,因此多邊對話的方式是解決國際人權爭議的合理、有效的方法。
[參考書目]
1、《法理學》張文顯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2、倪學偉《試論人權的性質》載于/lw/lw_view.asp?no=2508
3、《國際法》王鐵崖主編法律出版社1995年北京第一版
4、《論國家主權與人權》王虎華載《法學》1999年第6期。
5、《試論鄧小平人權標準的一貫性》王金全載《重慶師專學報》2001年第2期
6、《對國家主權基本特征的再認識》劉早榮載《武漢大學學報》:社科版2001年第4期
7、《試論中歐人權觀念的差異與認同要素》劉小林/蓋伊·希斯考特載《歐洲》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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