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外部轉讓合同論文

時間:2022-09-16 0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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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外部轉讓合同論文

[摘要]股權轉讓合同雖然是一類無名合同,但在法律實踐中普遍存在,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有重要意義。國家并沒有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的示范文本,很多律師提供給當事人的股權轉讓合同過于簡略,缺乏針對性,不足以排除受讓方風險,不能保證交易公平。股權轉讓合同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文章探討了股權轉讓合同的締約準備、必備條款要旨、合同效力、股權移轉四個方面的問題,厘清了一些理論爭論,也為股權轉讓實踐提供了必要指引。

[關鍵詞]股權轉讓合同締約條款效力履行

一、股權轉讓合同的締約準備

1.股權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風險較大,受讓人簽約前需進行前期調查

股權交易的轉讓人是公司的股東,熟知公司經營狀況,但外部受讓人對公司內部情況并不清楚,受讓股權意味著受讓人將成為公司股東并以其所購買的股權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對外部受讓人而言,受讓股權無疑存在巨大的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因此,必須在簽約前對公司進行全面調查,使交易雙方信息相對稱,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磋商,簽署合法、公平、體現雙方真實意思的轉讓合同。受讓人的調查應從以下方面著手:審查轉讓人的主體資格,確認其為合法的股權轉讓人,確認股東認繳的出資已交足;調查公司經營狀況,確保受讓股權后能獲取期望的經濟利益;公司重大資產的產權狀況,公司負債情況;公司是否存在未了結的訴訟和仲裁;調查公司章程對股權外部轉讓和改組公司董事會有無特別限制。受讓人對這些基本問題調查清楚后,才能在磋商過程中做到心中有數,從而提出有力量的談判條件,最終實現交易目的。

2.締約談判難度大、時間跨度長,需簽署備忘錄,以明確締約過失責任

受讓人不是僅僅關注股權本身,而是全面關注公司的靜態資產及資產上是否存在他項權利,以及公司在動態運營中所產生的負債、擔保、合同違約等情況,為了交易安全,受讓人絕不可草草簽約,必須對各種事項和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詳細充分的談判。另外,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權外部轉讓受到公司其他股東的制約,轉讓過程有一定的程序要求。這些情況給雙方談判帶來難度,使談判時間跨度較大,因此,在每一次談判結束后,股權交易雙方要簽署備忘錄,以此作為股權轉讓合同的原則內容。如果一方違背誠信,無簽約意圖而惡意磋商,或者在正式簽約時拒絕接受備忘錄中雙方已達成的共識,該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簽署階段性備忘錄既可以鞏固談判成果,防止談判資源的浪費,同時也起到了分清責任、抵制惡意磋商的作用。

3.查閱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依法轉讓股權

由于股權外部轉讓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信用基礎有一定的破壞作用,因此,公司法對股權的外部轉讓進行了比內部轉讓更嚴格和細致的規定,股權轉讓雙方必須首先熟知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此外,對不同性質的股權,我國法律規定了不同的交易程序和交易條件,因此,進行股權轉讓時應當首先明確擬交易的股權是否含有國有、外資等成分。如持股人為國有投資者那么必須履行轉讓主體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等特定法律程序,涉及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產權交易中心等機構的監管;持股的投資者如為外國投資主體,則必須滿足外資部門審批的特定條件,股權轉讓可能涉及到企業性質變更、外商優惠政策的喪失等情形。

二、股權轉讓合同必備條款要旨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的一般條款,筆者認為股權轉讓合同有其特殊性,為了體現最大誠信原則,特別是為了保護受讓人的利益,除了合同一般條款外,股權轉讓合同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1.公司概況

介紹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東人數及股權結構。聲明公司現有的資產及權利,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機器設備、交通工具等動產;公司賴以存續的各種證照,如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特許經營許可證等;公司擁有的各種商標權、專利權及各種非專利技術。公司的負債情況。轉讓人應申明公司對上列財產享有完整、合法的產權,并保證在股權交割時該財產權屬不變,其價值不會不當減少。

2.股權轉讓

約定擬轉讓的股權份額及價款。在此要注意的是付款方式應該約定為分期付款,最后一筆轉讓款應該在進行完工商變更登記之后給付。交易雙方在合同中不宜約定付款到某一比例時受讓方取得股東資格,因為股東資格的取得需履行法定手續,另作約定是無效的。股權轉讓的價款不影響公司的注冊資本,無論原股權增值或貶值,其增減額在股權交易中均由原股東在應得價款中承擔,公司并不因此變更注冊資本。

3.陳述與保證

轉讓人向受讓人保證:轉讓人合法擁有擬轉讓的目標股權,并且保證所轉讓的股權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轉讓人擬轉讓的股權不存在法律或協議的轉讓限制;公司資產和擬轉讓股權未設置任何抵押或質押,公司未為第三人提供任何擔保;公司其他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方轉讓股權,轉讓人已經告知全體股東股權轉讓合同的全部內容,全體股東均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轉讓人將擬轉讓的股權的全部證明文件提交給受讓人,并保證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轉讓人保證在締約過程中未因轉讓人自身行為而給公司造成潛在的損失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不存在未了的、針對公司的訴訟或仲裁;公司不存在破產、解散等情形。轉讓人聲明,如果存在上列對受讓人不利的情形,由轉讓人負全部責任,給受讓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受讓人向轉讓人保證:受讓人主體上不存在股權交易方面的法律限制,即依法有權作為受讓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方式和期限向轉讓人支付轉讓價款;受讓人用于支付轉讓價款的資金來源合法4.公司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受讓人多數不愿意承擔受讓股權之前的公司債務,如果雙方就此達成共識,那么轉讓人應在自己的股權比例范圍內保證:受讓人實際取得公司經營管理權之前的公司的債權、債務和稅費全部概括移轉給轉讓人,受讓人對自己控制公司之前的公司負債不負清償責任。轉讓人承諾其在股權轉讓前,就公司債權債務移轉事宜告知所有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不同意債務移轉的,轉讓人負責以自己的個人財產予以清償或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提供擔保。

5.費用負擔

受讓方將承擔支付轉讓價款的所有銀行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與股權轉讓有關的登記費用由公司承擔;因股權的轉讓而發生的稅金,按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由雙方平均負擔。

6.登記

雙方共同向有關部門提交其要求的股權過戶申請材料,并保證各自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1.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我國公司法并沒有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方能生效,因此,只要符合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當事人又沒有約定其他的生效條件,股權轉讓合同自簽訂之時便成立、有效并生效。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條件應該是合理的,不應該將合同本身履行后可能出現的結果作為生效條件,否則合同將永遠無法生效。例如,當事人以辦理完畢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為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條件的約定便是無效的,因為工商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生效的合同的履行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的規定,以及公司法第七十四條在“轉讓股權后”再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的規定均體現了股權轉讓合同效力不受工商登記限制的意旨。

2.股東先買權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如果股東在轉讓其股權時,不按法定程序操作,無視其他股東的先買權,直接與非股東的第三人達成股權轉讓合同,甚至還辦理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此時,當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時,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理論上和實踐中存在有效和無效兩種主張,筆者贊同有效說,即先買權不影響股權出讓人與第三人所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其他股東主張先買權、確定“同等條件”還必須以股權外部轉讓合同為必要前提和依據,因此,行使先買權當然不能也不必否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先買權只能阻止股權外部轉讓合同的履行,使股權轉移行為無效,使第三人無法取得股東資格,在股權移轉因股東先買權而無效時,第三人仍可依據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追究轉讓人的違約責任。在股權外部轉讓合同簽訂后,股東先買權就成為其他股東享有的附條件的形成權,即其他股東可以單方主張以該合同條件受讓股權,轉讓人須受其拘束。

3.股權質押使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待定

股權設立質押后,質權人對股權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對股東處分股權構成一定的限制。我國《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已出質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能否轉讓、如何轉讓沒有明確規定,但可參照抵押物轉讓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參照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抵押物處分的相關規定可以兼顧各方主體的利益,值得借鑒。根據該條意旨,為了追求經濟效益價值最大化,股權出質并不導致股東喪失根本的處分權,但股東處分股權時應當對質權人和受讓人負擔通知和告知義務,在轉讓人沒有履行通知和告知義務時,股權轉讓合同并不必然無效,而屬于效力待定。善意受讓人享有撤銷權,如不行使撤銷權,則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受讓人可在代替轉讓人清償全部債務之后消滅質權而享有完全股權,其所受到的損失,可以向轉讓人追償,受讓人還可基于合同約定請求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可見,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的規則,在轉讓質押股權時認定轉讓合同效力待定更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四、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

1.股權移轉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確定了股權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但并不產生股權權屬的變更,生效的合同必須通過履行即股權移轉,才能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股權移轉是指轉讓人將擬轉讓的股權交付受讓人的行為,包括股權權屬變更和股權權能移轉兩方面的內容。(1)股權權屬變更。股權權屬是否發生變更是判定受讓人是否取得股東資格的根本依據,股權權屬變更體現在股權權屬文件的變更。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來看,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工商登記四種文件均可以作為權屬證明。當上述四種文件發生矛盾和沖突時,筆者認為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之規定,股東名冊的登記屬于設權性登記,是股權移轉行為的生效要件,標志著受讓人已取得股東資格。根據該條第三款:“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工商登記是宣示性登記,是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的公示行為,是股權移轉效力的對抗要件。也就是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如果未變更股東名冊,則股權移轉無效;如果僅進行了股東名冊變更,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的,那么在股權交易當事人之間、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權移轉有效,對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而言,股權轉讓對其不生效。(2)股權權能移轉。股權權能移轉是指股東享有的各種權利,包括參與公司管理的公益權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權等實際地轉由受讓人行使。如果說權屬的變更屬于法律上的股權交付,那么,權能的移轉就是事實上的股權交付。需要注意的是,股權權能移轉必須以股權權屬變更為前提條件,沒有進行權屬變更,即使受讓人支付了股權轉讓款,也參與了公司管理或行使了部分股東權,都不能算完成了的股權轉讓。

2.風險移轉

實踐中有的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和轉讓人交付出資證明書時股權及公司經營的風險都歸于受讓人,這一做法忽視了股權轉讓合同生效與股權移轉生效之間的時間差問題。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公司要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還可能涉及到優先購買權爭議和股權質押爭議,轉讓人還可能因為種種原因怠于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因此在這段時間里,讓受讓人承擔公司經營風險顯然不合適,為了保護受讓人利益,風險移轉時間應當以變更工商登記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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