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規民約與法律整合研究

時間:2022-11-27 03: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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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規民約與法律整合研究

[摘要]鄉規民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組成部分,長期以來鄉規民約與法律在維護基層社會秩序方面共同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在現代社會治理中,鄉規民約與法律也存在一些沖突,如鄉規民約規避國家法、鄉規民約抗拒國家法、鄉規民約和國家法的變相融合。因此,在地方治理中實現鄉規民約與法律的整合顯得極其必要。通過國家法律對鄉規民約的規制,鄉規民約對國家法律的補充,完善法律的同時提升鄉規民約現代性,力爭實現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創新,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夯實基礎。

[關鍵詞]鄉規民約;法律;地方治理;整合

1地方治理中鄉規民約與國家法律的沖突點及整合的必要性

鄉規民約作為基層群眾約定俗成的社會行為規范,長期以來肩負著教化民眾的重要使命,而國家法律是具有強制約束力的行為規范,二者在推進基層治理法制化過程中相互交織,難免會出現一些沖突和矛盾,只有厘清鄉規民約和國家法律的沖突點,實現二者的相互融合,才能進一步提升地方治理現代化水平。

1.1鄉規民約與國家法律的沖突點

費孝通曾說“鄉土社會是‘禮治’社會”,在“鄉土社會中,法律是無從發生的。可見,在法律出現之前,社會并不處于無序狀態,‘禮治’統籌著整個社會的秩序建設,鄉規民約成為了規范人們行為的‘軟’條款。隨著時代的發展,思想陳舊、族群關系和裙帶關系錯綜復雜、人情社會化等‘禮治’社會的弊端日益顯露,成為了阻礙社會發展的痼疾,中國社會迫切需要具有強制力的‘硬’條例來約束基層民眾的行為,國家法律在時代的召喚下應運而生。國家法律出現后,鄉規民約并沒有就此銷聲匿跡,反而作為悠久的文化傳統延續了下來,發揮著同國家法律不同的功效,為推動法治社會的發展貢獻著獨特的力量。鄉規民約和國家法律在推進地方治理的過程中既相容又相斥,二者的沖突點主要表現在:1.1.1鄉規民約規避國家法。鄉規民約規避國家法是指國家法已經對某一社會關系領域進行了具體調整,但鄉規民約對這一領域之內所發生問題的解決還是避開了國家法的相關規定,不適用國家法。1982年修訂頒布的憲法中提出了“村民自治”的概念,這是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開端,標志著地方治理民主化水平進一步提升。通過這種形式,基層群眾可通過民主協商的形式制定鄉規民約,也就是說鄉規民約只是人們約定俗成的行為規范,并不具有強制約束力,涵蓋面也不夠全面,主觀性和隨機性較大,給其規避國家法提供了溫床。1.1.2鄉規民約抗拒國家法。鄉規民約作為維護鄉村社會利益與秩序的“軟”性規定與“硬”性的國家法有著密切的關系,二者在處理群眾利益糾紛時可能存在一定的沖突,某些鄉規民約甚至還會抗拒國家法。鄉規民約之所以會抗拒國家法,主要是因為國家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而鄉規民約是由基層群眾共同協商制定的一種行為規范,這種行為規范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基層群眾的利益,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某些鄉規民約會在某種程度上公然與國家法對抗。鄉規民約可以用來填補法律空白,而不能替代法律,更不能與現行法律相對抗。當今社會必須用法律的強制力來修正鄉規民約中的不當條款,以便更好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在倡導良好民風中的重要作用。1.1.3鄉規民約和國家法的變相融合。鄉規民約和國家法的沖突還表現在二者的變相融合,鄉村民約在農村地區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法制化推進的今天,法律試圖侵略鄉規民約的領地,二者勢必產生沖突,當兩者都無法取代對方時,就會陷入長時間的博弈狀態。在這段長時間的博弈過程中,鄉規民約與法律既有對抗又有融合。近年來,關于“外嫁女”維權問題層出不窮,玉溪市婦聯副主席鄭麗英對于該問題這樣表述“外嫁女維權就是少數與多數的對抗,現在鄉規民約是以多數人決定的形式來損害少數人的利益,目前保護這些婦女的權益比較困難,即使法院受理了該類案件,判決執行起來也比較困難,她們能否取得權益還需鄉規民約和法律的協調。”針對該案件可以看出國家強制力遭到了鄉規民約的抵制,二者只能通過相互妥協來結束對峙的狀態,這種變相融合為其整合提供了可能性。

1.2地方治理中鄉規民約與國家法律整合的必要性

“整合”,就是“有機地成為一體”,鄉規民約和國家法律相整合就是要把鄉規民約融于國家的立法過程之中,不是單一規范的封閉,而是二者的相互滲透,鄉規民約滲透到國家法律中,國家法律也要滲透到鄉規民約中。基層政府在地方治理過程中更要注重二者的整合,其必要性如下:1.2.1保障基層民眾自身權益的需要。基層民眾是地方治理的主要對象,基層民眾的利益一旦得不到保障,他們就會失去對政府的信任,這就不利于政府工作的順利展開。基于此,鄉規民約的制定不能僅僅停留在掛在嘴上、寫在紙上、釘在墻上,而是要能落到實處,真真正正解決人民群眾的困難。鄉規民約和國家法律相整合,可以有效剔除鄉規民約中的一些封建落后的規則,繼承鄉規民約中的優良習俗,提高鄉規民約制定的科學性,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營造融洽的社會氛圍。1.2.2推進村民自治發展完善的需要。村民自治是國家賦予廣大農民的一項特殊的權利,廣大農民通過民主協商的形式制定本地區的村民自治章程和鄉規民約,這種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形式表面上看保障了大多數基層群眾的利益,但是從長遠上分析,少數人的利益被侵犯,會滋生一系列矛盾糾紛,這些矛盾糾紛游離于鄉規民約之外,國家法律雖然有干涉的效力,但是判決的實施會往往受到鄉規民約的阻撓,面對這些問題時既不能從鄉規民約找到解決辦法,也不能通過國家法律得到有效的解決,成為了村民自治制度的隱患。鄉規民約的制定要以法律為基準,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發揮“民間法”的重要職能,只有鄉規民約和法律相整合,才能保障少數人的利益不被侵害,才能推進村民自治制度的發展完善。1.2.3構建和諧穩定社會秩序的需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吹響法治的“號角”,“法治興則國家安”,全黨上下應當致力于發揮法治在國家發展、社會穩定、造福人民中的重要作用。我國是農業大國,法治建設的重難點集中在廣大農村地區,要突破農村地區法治建設的瓶頸,就要從人們共同遵守的鄉規民約入手,用國家法支撐起新時期的鄉規民約,高效公正地解決基層民眾的利益糾紛,真正發揮鄉規民約規范社會秩序的作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2基層治理中鄉規民約與法律的整合途徑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積極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地方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中的一項系統工程,而鄉規民約是地方治理這一系統工程的重要支撐,在法制化推進的今天,將鄉規民約和法律融合起來治理是時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應有之意。

2.1國家法律對鄉規民約的規制

2.1.1加強國家立法對鄉規民約的理性吸收。鄉規民約是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是人們為了追求“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理想境界而發展出的一種鄉治理論,它的某些規則之所以能夠得到傳播和盛行,是因為這些規則促成了某些群體的和諧。鄉規民約和國家法律都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一種規則,而國家法律相對于鄉規民約而言又少了些許柔情,它不應該是高高懸于空中的利劍,給人以距離感、敬畏感,而應該貼合人民群眾的實際,給人以親近感、安全感,在這方面鄉村民約中有許多可以借鑒的地方。鄉規民約之所以有強大的生命力流傳至今,一定有其合理化的成分,國家立法要充分吸收鄉規民約中的合理性成分,以求二者合理并存。首先,法律的立法要貼合農民的實際生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重要機關,其人員構成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法律的適用性。要使國家法律更加貼近中國實際,就要適度增加人民代表大會中具有“鄉土本色”農民的數量,他們能夠洞察出農村實際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有研究價值的議案。只有在吸納基層農民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國家法律才能貼近農民生活,更好地為農民解難題,辦實事。其次,國家立法應該明確鄉規民約的法律地位。鄉規民約作為基層民眾耳熟能詳的一種行為規范,其地位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表述,也并不具備法律的效能,這片法律的空白容易滋生諸多社會問題,嚴重的還會影響到社會的和諧,只有在立法中明確鄉規民約的法律地位,才能使其正當運用,避免與國家法發生矛盾與沖突。最后,國家立法應該吸收鄉規民約中的有益成份。鄉規民約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具有不可替代的民眾認同基礎。國家立法要繼承鄉規民約中的優良規則,摒棄落后的、不合時宜的規則。只有把鄉規民約中的有益成分納入到國家法律體系之中,才能使國家立法得到基層群眾的認同,才能更好地推進農村地區的法治化建設。2.1.2完善國家司法對鄉規民約的合理應用。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是時代賦予司法機關的神圣使命,在鄉規民約和國家法律存在諸多矛盾的今天,司法機關更應該明確自己的職責和使命,肩負起維持社會穩定的重任。首先,改進調解制度。雖然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中引入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但是該調解制度是在國家法律的權威下執行的,顯得生硬而不自然。而鄉規民約中由年長的人或村主任出面協調鄰里糾紛,這種融洽的調解模式是司法機關可以借鑒的。司法機關面臨一些民事糾紛的時候,可以邀請村干部或是德高望重的長者參與到案件審理中來,這樣把鄉規民約和法律相結合,不僅可以提高辦案的效率,也可以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其次,推行簡易程序。馬克思指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當基層民眾發生一些矛盾糾紛時,他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會選擇最便利、成本最低、花費時間最少的解決方式。繁瑣的法律程序,高昂的法律費用會使基層群眾望而生畏,法院只有簡化法律程序,才能得到基層民眾的信賴,才能更好地解決民眾的矛盾糾紛。最后,提升法官自身素質。法官是鄉規民約與國家法相銜接的紐帶,他需要自覺地擴充自身的知識儲備,熟悉該地區的鄉規民約,正確分析鄉規民約與國家法的關系,在處理案件時保持低姿態,拉近與基層群眾的距離,要擺正自己的位置,在法律優先適用性的同時,充分考量鄉規民約的效能,主動用鄉規民約去彌補國家法律的不足。2.1.3強化相關部門對鄉規民約合理性審查。鄉規民約之所以與國家法律存在沖突,重要的原因就是國家對鄉規民約審查機制不到位,人們片面認定鄉規民約經過歷史檢驗,其正確性是不容置疑的,這就形成了滋生矛盾的溫床。國家有關部門要盡快建立鄉規民約違法審查糾錯機制,明確對違反法律的鄉規民約審查糾錯的程序和責任,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落到實處,進一步增強鄉規民約的合理性,減少與國家法律的沖突。只有國家重視鄉規民約的審查工作,并將該工作落到實處,才能更好地保障基層群眾的切身權益,使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工作順利展開。

2.2鄉規民約對國家法律的補充

當今時代社會紛繁多變,國家法律調整范圍是有限的,只對普遍性的社會現象做了相應的調整,而對一些社會糾紛與矛盾缺乏效力,這就造成了國家法律的一些空白。鄉規民約就承擔起了彌補法律空白的重任,鄰里糾紛、婚姻糾紛、小偷小摸、打架斗毆等一些不道德行為都可以通過鄉規民約協調解決。首先,要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識、法律信仰與法律運用水平。村民只有學法、懂法、知法,才能擺脫陳舊腐朽的禁錮,才能正確看待鄉規民約和國家法律二者的關系,分辨鄉規民約中的美與惡,主動用鄉規民約去彌補國家法律不足,釋放法治正能量。其次,鄉規民約在制定的時候要考慮到法律沒有涉及的范圍,這既是對村干部組織能力的考驗,也是廣大基層群眾智慧的凝結,如果鄉規民約對人們生活各個方面都考慮周全,那諸多在法律上找不到根據的矛盾糾紛便可迎刃而解。最后,地方政府要重視鄉規民約的運用,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要多收集、了解和掌握本地區的鄉規民約,當面臨一些矛盾糾紛時,要積極挖掘鄉規民約中的合理成分來補充法律的空白。2.3完善法律和提升鄉規民約現代性齊頭并進法律的缺失和鄉規民約的落后性制約著我國農村地區法治化的推進,也激起了諸多社會矛盾,在鄉規民約和國家法律整合的過程中,既要完善我國現有的法治建設,又要提升鄉規民約的現代性,讓完善法律和提升鄉規民約的現代性齊頭并進。一方面,完善法制就是要提升法律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另一方面還要剔除以往鄉規中的消極、落后、違法的成分,保留鄉約中積極、先進、合法的成分,提升鄉規民約現代性。只有讓完善法律和提升鄉規民約的先進性齊頭并進,才能更好地推進二者的整合,從而改善民生和創新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推進農村法治化建設、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水平,最終奪取全面小康的偉大勝利。3結語鄉規民約和法律都作為地方治理的工具,二者(下轉161頁)在精準識別過程中,要根據實際情況對農戶的申報情況進行評議與審核,一般可以將農戶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低保特困戶,指的是具有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年老體弱喪失勞動力的、大病大災造成生活困難的人群,符合該范圍的人群,民政部門要按照農村低保的標準對其進行復核,并且建立檔案,將其列為幫扶對象,進行專項幫扶。第二類是除特困戶外上年收入在全區確定的貧困標準以下的農戶,該類貧困戶具有很強的脫貧意愿和能力,政府要給予及時的幫扶,幫助其找到脫貧致富的項目,促進脫貧工作的順利實施。第三類是上年收入超過全區確定的貧困標準的農戶,對于這類農戶在上年經營過程中所取得的成果要進行鞏固,政府要從扶持政策、金融貸款等方面給予支持,調動農戶提高脫貧致富的積極性,從而使得更多農戶可以盡早實現脫貧致富的目標。2.2.1落實幫扶責任。當前我國很多農村地區的貧困狀況改善難度較大,為了要實現精準扶貧,則必須要將扶貧責任落到實處,將幫扶責任落實到人,確保扶貧工作可以分批次、分步驟推進。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進行幫扶:第一,在確定幫扶對象之后要為貧困戶建立檔案,在每個貧困鄉、村、戶要明確扶貧幫扶的領導和責任人,并且要簽訂扶貧工作責任狀,督促責任人能深入到基層,積極開展貧困戶幫扶工作,落實幫扶措施,集中力量對農戶給予扶持和幫助。為了促進責任人的責任落實,還應該要加強對責任人的考核,將扶貧目標實現情況作為主要的考核標準。第二,分步進行扶貧開發工作。扶貧工作開發過程中應該要分步驟實施扶貧,設定扶貧開發計劃,例如第一輪精準扶貧開發工作要幫助60%的貧困村和貧困戶實現脫貧,第二輪要幫扶剩余的40%的貧困村與貧困戶實現脫貧目標,從而結合全國小康建設的發展目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2.2.2對不同的貧困戶進行有差別化幫扶。精準扶貧的關鍵詞是“精準”,指的是要真正落實扶貧工作,不能盲目地一把抓。為了提高扶貧工作的精準度,確保扶貧政策有針對性的開展,在精準扶貧工作中應該要實現差別化的幫扶,使得扶貧工作能夠真正幫扶到戶,差別到人,根據每個貧困戶的實際情況開展脫貧指導工作,真正實現脫貧目標。差別化扶貧的關鍵在于對貧苦困進行精準識別,識別之后可以將扶持的對象分為兩類,一類是上一年的純收入處于中等偏下水平的農戶,另一類是上年收入處于中等偏上水平的農戶。在扶貧幫扶過程中,應該根據農戶的實際收入情況,把扶貧資金、扶貧政策和具體措施等精準地實施到貧困戶身上。例如對于收入水平處于中等偏下的貧困戶,由于其經濟基礎也比較差,因此可以采取點對點扶貧,在對其進行幫扶的過程中適當地給予更大的資金支持力度,給予更多的政策支持,確保這類農戶能夠接受更多的優惠、幫助和指導,早日實現脫貧。對于收入處于中等偏上的貧困戶,其智力能力相對也比較高,經濟基礎相對其他農戶要好,因此可以采取推進式幫扶,在確定幫扶項目或選準幫扶產業后,通過各種服務方式,引導農戶不斷進行創業,發展各項產業,依靠自己的雙手不斷創造財富,實現脫貧致富的目標。2.2.3提高農民思想層次。農民的思想水平是影響扶貧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在精準扶貧工作中,為了減少農民之間的矛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必須要積極加強對農戶的教育,主要從思想教育方面著手。首先要轉變扶貧人口思想觀念,使得貧困農戶能夠具有大局意識,減少扶貧工作中的矛盾激化現象。其次要加強對貧困農戶的技術培訓,充分挖掘農村群眾的潛力,提高其綜合素養,為發展產業奠定堅實基礎。最后,要整合各地的教育資源,促進農村地區的教育水平不斷提升,加大對貧困戶子女的教育力度,確保農村群眾的綜合能力素養能夠不斷提升。

3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阻礙就是貧困,由于我國農村覆蓋區域廣闊,農村貧困戶數量較多,扶貧開發是農村經濟建設的重要任務。傳統的扶貧工作采取一把抓模式,盲目進行扶貧開發,扶貧效果不佳,在扶貧開發過程中應該要實施精準扶貧,針對當前農村地區實施精準扶貧面臨的困境,要不斷調整精準扶貧政策,提供有差異化的扶貧幫扶,并且要加強對農戶的教育,不斷促進扶貧任務的落實。

作者:買倩倩 尹德志 單位:西華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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