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弊端的法律思考

時間:2022-04-07 09: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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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弊端的法律思考

摘要:社會的快速發展,生產和交易的愈加便捷化,格式合同便應運而生,它的出現極大地促進了整個社會效率的提高,簡化了交易程序,節約了交易時間,促使經濟高速流轉。但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在看到它為現代經濟生活帶來諸多好處的同時,也必須關注格式合同的缺陷和不足,通過借鑒國內立法實踐,加強對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使得格式合同更好的發揮作用。

關鍵詞:格式合同;風險分配;法律規制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格式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反復使用預先擬訂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合同。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內容的預先確定性

即格式合同的內容均為單方預先設定好的,合同另一方無權協商。

(二)合同的反復適用性

從格式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來看,格式合同是經過較長時間的實踐和運用總結出來的,其內容具有規范化和定型化,因此格式合同可以反復使用,并非僅適用于某一特定對象。

二、格式合同的弊端

通過上文對格式合同基本特征的描述,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最大的優點就是簡化交易程序,節約交易時間,促進交易迅捷。但同時,它的弊端也一并暴露出來。

(一)主體地位的不平等

之所以叫格式合同就是因為其內容都是由一方預先設定好的,條款具有規范化和定型化,而不是雙方一起協商的產物,這就使得合同自由原則大受限制。而事先訂立合同的一方往往都是經濟上或法律上的強者,另一方相對處于弱勢地位,訂立合同方便常常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將一些有利于自己卻不利于對方者的條款訂入合同中,弱勢方只能或多或少自愿屈服于這些不公平條款,此種交易就如同“一個手無寸鐵的弱者在一個手執尖刀頂著其喉嚨的強者面前達成的交易”。在此種弊端作用下,格式合同往往成為強者魚肉弱者的工具,因此格式條款常常被稱為“霸王條款”。

(二)風險分配的不合理

格式合同的特征決定了雙方地位的不平等,而其主要表現就是風險分配方面。訂立合同方往往利用其在專業或法律知識上的優勢,對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采用較為含糊的表述方式,亦或采用強制性條款來免除自己的責任,從而將風險轉嫁于對方,而另一方由于其經濟地位的劣勢,對風險不合理分配的此類條款也不得不屈從。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

從其他國家對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方式來看,大致分為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以及自律模式。綜合借鑒外國做法,筆者認為,在中國對格式合同的弊端調整應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完善立法,加強立法

從世界范圍來看,有關格式條款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在民法典等基本法中制訂有關格式條款合同的一般性、原則性規定;二是在基本法之外制訂格式條款合同單行法,對格式條款制度做出詳細的、具體的規定。目前在我國,格式合同主要由《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海商法》、《保險法》規制,但這些已有法律對格式合同的規定過于簡單化,不能直接適用于現實中的格式合同糾紛案件,因此,筆者建議應當對格式合同制度進行專門立法,杜絕行業規章等肆意解釋。

(二)加大行政執法力度

由于格式合同對風險分配的不公平導致弱勢一方受到損害,對此,筆者建議應當加大行政救濟手段,一方面國家應當注重行政審查制度的構建,例如加強行政部門對格式合同的審查力度,事先審核、事先協商,未經過審查批準的格式合同,嚴禁使用,以維護人民利益;另一方面,也要注重規定和完善合同糾紛的行政裁決機制。

(三)注重司法控制

司法控制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判決合同中違反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條款無效。二是通過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則,比如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自愿公平平等原則等,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因此,筆者建議,應當加強法院對格式合同條款的解釋,以更好維護合同雙方的利益。

(四)培養自律意識

現如今,有關格式合同的糾紛如此之多,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人們對格式合同的認識尚顯不足,簽約一方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明顯不高。因此,培養人們的自律意識也是對格式合同進行法律規制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國家要注重培養行業自律意識,由各商業行業協會等民間自律組織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查和監督,從而取消或限制某些不公平條款之使用。另一方面,應當廣泛宣傳法律知識,培養合同弱勢一方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作者:王雨彤 單位:中國石油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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