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竊電法律意識
時間:2022-07-01 09: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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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確和妥擠處理單位竊電問題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貴任”,因此,法律有明文規定是構成單位犯罪的前提。根據《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的規定,盜竊罪不是單位犯罪的一種。但在司法實踐中,集體決策實施竊電的案例并不少見。具體情況往往是村委會或企業的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竊電,交給村(廠)電工去實施,其竊電實施人不是個人受益,竊電主體實為村委會或企業,最后受到處罰的是電工,有的決策人不夠成為共犯,結果是不法分子理應受到刑事處罰而無法可據。而事實上從竊電行為發生的原因和危害性上講,決策竊電的人更有甚于實施竊電的人。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盜竊罪應當負刑事貴任,法律明文規定自然人實施竊電行為時應當按照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而單位犯罪只是對法律有明文規定的進行懲處,沒有規定的不能追究刑事貴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未規定單位盜竊時要負刑事貴任,因此,單位犯罪是不負刑事責任的。這種推論在道理上雖然講不通,但卻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是與《刑法》第三條的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原則相適應的。針對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2年7月8日作出高檢發釋字【2002〕5號,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12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間題的批復》的司法解釋:“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貴任人員的刑事貴任。”該司法解釋自2加2年8月is日起施行。至此,對單位犯罪就可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單位負貴人和直接參與人員的刑事貴任。對私營企業可以不按單位竊電來處理,而是按照個人竊電來處理。除了法院判例這樣認定外,2的1年5月底,天津市高法、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及天捧市質t技術監督局聯合頒發《關于辦理盜竊電能違法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間題的意見》。其中規定,在對竊電行為主體的認定上,將“個人合伙、承包、租貨等經營中的竊電”認定為“自然人實施的竊電行為”,為打擊此類竊電提供了明確依據。上海市2的1年5月底查獲金山區山陽鎮某村的水廠廠長唆使電工采取私拆電能表封印,倒撥電度數的手段進行竊電,折合17萬元,竊電主體是水廠廠長和電工,而不是以這個水廠作為犯罪主體。就打擊竊電的社會效果和影響而言,應考慮到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但目前較多的情況只是增加了對單位處以罰金,而對直接責任人員鮮見處理。如果過多地強調單位犯罪,只能增加與司法機關溝通的法律障礙,不利于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所以,在宣傳輿論的導向上可以強調單位竊電,但是在具體竊電案件的處理上則應當強調直接責任人,矛頭指向直接實施竊電的行為人。
二、因竊電判刑無罪釋放后的法律資任及賠償問題
極個別判刑坐牢的竊電分子服刑中申訴,一旦推翻原來的竊電證據,無罪釋放出獄后,很可能向法院提出國家的刑事賠償,對供電企業則提出民事賠償。在這種情況下,目前各級法院遵循的是“疑案從無”的判案原則,以避免錯案。因此,在提起訴訟的案件中,證據一定要確鑿,程序一定要合法,確保訴訟勝訴。對發現錯誤的要及時糾正,做好工作,避免事態的進一步擴大。(遼寧省反竊電條例)第二十五條就規定:“供電企業確認用戶有竊電行為予以中止供電后,經電力管理部門認定竊電行為不成立的,供電企業應當向用戶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并依法賠償用戶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對于竊電案件的盜竊價值如何認定,要嚴格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要經得起推敲。下面看一個竊電案例。案情介紹:被告人江某某被檢查院指控在承包浙江省安吉縣某耐磨材料廠期間,或指使本廠職工李某某竊電或親自竊電,進行生產作業,實際竊電天數24天,價值乃484.5元。該案由檢察院公訴經開庭審理,在宜判前,公訴機關撤回起訴。其原因是江某某的辯護人,通過閱卷和調查取證,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實際竊電天數24天、價值25484.5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理由如下:
1.對竊電天數的認定:公訴機關認為從1999年3月巧日起算至31日止生產時間為17天。5月份生產時間為5月3日至5月9日,共7天,合計為24天。事實上,據被告人供述,生產是3月下旬開始,3月份的實際生產時間應為11天。5月份的實際生產天數為5月3日至5月8日,即6天,所以,被告人的實際生產天數為17天,而非24天。
2.對生產期間每天用電時間的認定:公訴機關認定每天用電12小時。根據《供電營業規則》一百零三條及(關于辦理竊電和盜竊、破壞電力設施以及其他嚴重妨礙電力建設、生產、供應、使用秩序案件的意見》規定,能查明竊取電時間的,按實際竊取電時間計算,無法查明的,電力用戶按每日12小時計算。辯護人根據江某某的供述、趙某某證言、某鎮人民政府工業辦公室證明等,證實被告人每天用電時間能夠查明是ro小時。
3.對竊取電度數的認定:公訴機關是按生產時間來認定竊電時間的,即24天xlZ小時/天x120k平二34560k叭,而且,也沒有將電表已顯示出的用電盆扣除。根據上述1、2結論,被告人生產17天共需用電量:17天xro小時/天x120k平二204加kwh,又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和供電部門的電費臺帳和抄表卡顯示,4、5月份電表顯示量分別為11557k叭、936k叭,所以,實際竊電度數為204(X)一11557一936二7907k環鞏。
4.對用電價格的認定。公訴機關按峰價和谷價的平均價格計算電價,而根據被告人的供述,某供電所所長及趙某某等證人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廠的生產時間為晚上低谷電時間,所以竊電價格應按低谷價0.364元/k叭計算,而不應按0.7374元/k叭計算。綜合上述幾點,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竊電價值為254料.5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由此撤訴。此案說明,電力企業對竊電案件的證據舉證要嚴謹、確鑿、經得起推敲。同樣的規章條例,不能僅從有利的方面進行計算舉證。本案若按照原公訴的事實進行宣判后,一旦推翻原來的竊電證據,不僅不能將竊電損失追回,還將由于錯案產生國家賠償和企業的民事賠償。
三、對已生效的法院判決不服的補救措施
在有的竊電案件中法院否定了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辛辛苦苦收集提供的計量鑒定證明,從而使竊電分子輕判,致使電力企業遭受重大電t損失,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對于認為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或向判案的上一級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在二審的終審判決或一審判決生效后,若對已生效的判決不服,可向判決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或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進人審判監督程序,以達到打擊竊電犯罪,保護國家財產的目的。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是不能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是專門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他們是我國的國家權利機關而不是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司法監督只能通過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機制和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糾正。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監督只能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權提出批評和糾正意見。四、有關證據規則的適用在反竊電工作中,不管適用那種法律規定追究竊電者的法律責任,有關證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都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核心環節,電力企業在訴訟中要獲得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利益,證據的有效性是非常重要的。
1.民事案件的舉證:誰主張誰舉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貴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仁2加1133號)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貴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貴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在發現竊電行為后,供電企業在適用民事法律規定依法主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時,負有舉證貴任。即供電企業應當在訴訟中證明竊電人違約或俊權的事實。其作為證據主體具有合法性。在反竊電工作中涉及的民事證據,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供電企業應當主動收集、調取有關證據。其中最大的難點在于收集取得能夠證明對方實施了竊電行為的證據,并使該證據合法有效,具備完善的證明力。在實踐中,要努力收集取得各種形式的有效證據,如對方當事人簽字的有關檢查確認存在竊電行為的記錄表單(書證)、實施竊電的工具(物證)、運用錄音錄像手段取得的證據(視聽資料)、有關在場人員的證言(證人證言)、有權鑒定機關的鑒定(鑒定結論)等。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應該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中的實體和程序要求,收集和取得證據。在取得證據困難的情況下,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或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
2.行政案件舉證: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行政訴訟中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告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竊電案件適用行政法規,由有權的行政機關對竊電人進行行政處罰,竊電人不服形成訴訟后,行政機關作為被告應當證明竊電人確有違法行為,以及提供作出處罰的依據及合法性。有權行政機關是取得和收集證據的合法主體。在反竊電實踐中,電力管理部門主動發現的竊電案件寥寥無幾,往往首先發現竊電行為是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提請電力管理部門進行處理時,電力管理部門才知曉和介人竊電案件,此時往往現場證據已經被破壞或轉移,造成無法進行有效的處罰。而供電企業直接取得的證據由于證據的主體與法律規定不符,行政機關無法據此進行處罰。解決好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打擊竊電過程中合法有效證據的取得和收集問題,除了電力管理部門應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主動發現和及時收集調取證據以外,供電企業應該協助行政機關做好取證工作。一方面是做好證據的固定和保全,最大限度地保留竊電行為的客觀狀態,以便于行政機關能夠取得合法有效證據;另一方面供電企業可以將自己取得的證據,提交給行政機關,由行政機關對其合法有效性進行認定。可見適用行政手段打擊竊電過程中,供電企業取得的證據并不當然具備證據效力,必須經過行政機關的合法轉化,才能夠成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以及在行政訴訟中提供的證據。
3.刑事案件的舉證:合法的證據主體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在刑事訴訟中執行控訴職能的國家專門機關承擔。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對公訴案件承擔證明責任。公安機關對其負貴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負有證明責任。竊電刑事案件屬于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的公訴案件,所以合法的證據主體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收集和調取證據。供電企業無權取證,其所取得的證據在刑事案件的處理中不是合法有效證據,這也往往成為導致對竊電者輕判的原因之一。在反竊電實踐中,由于公安機關一般不主動地對竊電行為進行偵察,往往同樣是供電企業在巡視檢查和用電檢查過程中首先發現竊電行為,然后向公安機關報案。而竊電行為本身與一般盜竊行為不同,具有非常強的專業技術特性,往往造成公安機關收集取得證據及認定證據的困難。這就造成了供電企業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又首先發現竊電卻因無法定職權而不能取得證據或取得證據無效,而公安機關是有權取證機關卻往往因竊電人在公安機關到達現場之前就破壞、銷毀證據或因公安人員專業知識和技能上的欠缺使竊電者因證據不足無法受到應有的制裁。因為竊電案件往往數額較大,都會超過構成盜竊罪的數額,因此在處理竊電案件中證據取得環節,供電企業主要的職責應該是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取證工作。一是提前協調,聯合行動,配合取證,在發現竊電線索后,先向公安機關報告,協調一致后,公安人員與供電企業人員一同到達竊電現場,供電企業人員提供技術上的指導,由公安機關取證;二是及時報案,保全和固定證據,供電企業無法事先與公安機關協調好聯合行動的,應在發現竊電行為后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做好保全和固定竊電證據的工作,以便于公安機關到達現場后能夠及時取證,防止竊電人破壞現場和銷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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