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的法律與彈性的執法詮釋

時間:2022-05-12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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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的法律與彈性的執法詮釋

摘要:今年有二件事值得思考,一是警方查處娛樂場所KTV有償陪侍;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立案標準定為5000元。但由于這些違法行為的普遍性,還由于大眾對這些行為的違法性有不同看法,更由于執法的彈性,上述行為將繼續普遍存在,已經對法治建設產生了負面影響。各級各地執法機關應當擔負起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的責任,而各級各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檢察機關應當認真追究相關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法律;嚴厲;執法;彈性

今年有二件事值得思考,一是警方查處娛樂場所KTV有償陪侍;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立案標準定為5000元。

一、警方查處娛樂場所KTV有償陪侍。

今年5月起,各地公安機關突然發飚。

5月12日,北京朝陽警方通報,天上人間、名門夜宴、花都、凱富國際等4家娛樂場所因KTV有償陪侍和消防安全問題被責令停業整頓6個月。警方解釋,停業整頓6個月是對有償陪侍處罰的最高限。警方在這些娛樂場所KTV查獲有償陪侍小姐557人。當晚,陪侍小姐被警方遣散,在這些場所消費的客人也被要求離開。

6月9日晚11時11分,南通市警方再次突襲寶麗金KTV,對包括該場所管理人員、保安、陪侍小姐在內的百余名在場人員逐一治安檢查。6月10日上午,南通市警方召開新聞通報會,向媒體證實寶麗金KTV成為南通首家因有償陪侍而被責令停業整頓6個月的娛樂場所,皇家永利KTV同樣存在有償陪侍,成為第二家被責令停業整頓6個月的場所。

警方處罰娛樂場所的依據是《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第四十二條規定,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原稱為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中對刑法第163條修正后的罪名確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取代了原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年5月18日了《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其中第十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值得思考的幾個問題。

(一)、法律的可行性。

1、關于有償陪侍。

何謂有償陪侍,法律沒有明確的定義,而且,根據法條,稱為有償陪侍并不確切,而應稱為營利陪侍,一般理解,是指在娛樂場所,一方以營利為目的,陪伴另一方進行唱歌、跳舞、喝酒等活動的行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有償陪侍的處罰對象是娛樂場所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就是說陪侍小姐陪侍和消費者受陪侍并不是違法行為。在現實中,弄不好陪侍小姐和消費者根本沒有意識到娛樂場所提供有償陪侍小姐是法律所禁止的。

娛樂場所KTV陪侍小姐不是活雷鋒,她們要吃飯、穿衣、住行。可以說全國沒有一個陪侍小姐是從事義務勞動的,要么是從娛樂場所那里拿提成,要么是在消費者那里賺小費。很顯然,所有的陪侍小姐都是有償陪侍,而除了自娛自樂的場所外,所有娛樂場所的都有陪侍小姐,這是公開的秘密,如此說來,全國所有的娛樂場所都應該停業整頓。但這可行嗎?

2、關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追究刑事責任。

如前所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以前稱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第八條規定,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63條),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時至2010年,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經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貨幣也大幅度貶值,今天的5000元與十年前的5000元已不可同日而語。而且這些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很少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因受賄5000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于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一)(浙高法刑[1999]1號,1999年4月12日)第56條明確規定,刑法第163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數額較大”為1.5萬元以上,“數額巨大”為10萬元以上。也就是說在浙江省,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1.5萬元以上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寬嚴不一,執法彈性太大。

1、那些沒有關門大吉的娛樂場所就不存在有償陪侍嗎?

2002年,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會同北京市消防局,也曾對天上人間等夜總會進行過突擊檢查,當時沒有查到陪侍小姐,那么,時刻在轄區警方及其他執法機關監管下的天上人間的有償陪侍又是何時出現的呢?這次6個月停業整頓后,天上人間重開時有償陪侍是否就沒有了?即使天上人間從此歇業、消失,其他娛樂場所的有償陪侍就會由此收斂嗎?

事實上也只是停業整頓了那么極少的幾家娛樂場所,那些沒有關門大吉的娛樂場所就不存在有償陪侍嗎?有關管理部門敢保證嗎?

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平嗎?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將被立案追訴。因為該規定剛剛出臺,能不能得到執行,筆者不想預言。

1997《刑法》明明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就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在現實中為什么不嚴格按此執行呢,這是因為除了紙上的法律還有一種現實的法律,或曰“潛規則”,這種法律雖然沒有寫在紙上,但在現實中確實為執法者所真正執行,在“潛規則”下,有很多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幾萬元甚至更多,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做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為該院師生作題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司法適用”的演講時透露: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許多涉案金額為幾萬元的案件,并沒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過來,法院又得依法判處。這有許多事實可以印證張副院長的話,比如一些地方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檢察機關內部規定,5萬元以下的貪污受賄不追究刑事責任。幾年前,黑龍江綏化市就出臺了對5萬元以下不再追究的規定,并美其名曰人性化執法。

難道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嗎?看來是有難度的。難怪有人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要處理,那只是紙上的法律,說說而已。

3、打擊一個或數個違法行為人,放縱其他違法行為人,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由于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同樣的違法犯罪行為,只有一部份甚至少數人受到懲處,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三)最嚴重的問題是,這是權力腐敗的溫床。

由于違法行為的普遍性,還由于大眾對這些行為的違法性有不同看法,更由于執法的彈性,上述違法行為將繼續普遍存在。

執法者可以根據政績的需要,根據個人的好惡,以及與違法對象的親疏,進行選擇性的執法。結果是,中招者人仰馬翻,跌入地獄,只能哀唉沒有靠山,運氣不好;大量的漏網之魚逍遙自在,這種現象已經對法治建設產生了負面影響:執法者可以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追究一些人的法律責任,可以不追究另一些人的法律責任,法律形同虛設;而執法者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卻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最后是公眾對法律失去信心。

四、應當考慮法律的可行性,應當加強執法力度,應當追究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者的法律責任。

筆者認為,立法者在制訂法律法規的時候應當考慮法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運動式執法雖然轟動,但不值得提倡。各級各地執法機關應當擔負起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的責任,主動出擊,發現一起處理一起。對于法律的規定,如果難以執行或是認為法律規定不合理,可以向上級機關建議修改。

而各級各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檢察機關應當認真考慮,這些違法犯罪在一些地方為什么會長期存在,是不是與當地的執法人員放縱有關,轄區執法機關平時在干些什么。應當追究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者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01]《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18日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0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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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楊濤:《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標準應更低》,《新京報》2010年05月20日,/html/2010-05/20/content_102344.htm?div=-1,2010年6月15日上網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