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意識是法治社會的基礎透析

時間:2022-04-06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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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意識是法治社會的基礎透析

摘要:實現法治國家,最重要的一個問題是培養公民的權利意識,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十六大報告所提出的黨在21世紀的奮斗目標:發展民主政治,建設法治國家。提高權利意識的途徑:一是要求介民及其它社會主體展行其義務,二是規范政府權力的行使。

關鍵詞:權利權力法治法律價值

在20世紀的最后20多年,中國的改革和面向國際社會的開放加快了民主法制建設的步伐,真正啟動了中國邁向現代法治社會的歷史進程。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政治上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經濟上要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黨在21世紀的奮斗目標。

然而,中國公民權利意識的淡薄,國家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已成為制約中國法治進程的巨大障礙。

1權利意識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要求

權利意識是指每一個公民不論存在多大差別,都具有同等的尊嚴和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利,并按照法律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利,依照正當的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僅是法治經濟,同時也是權利經濟,這意味著市場經濟要求市場參與者(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責任。市場主體既包括各種經濟組織,如法人、企業,也包括作為自然人的公民。市場主體是各種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其權利和義務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設定,而不允許有任何人加以侵犯或者非法設定和強加。由于市場經濟是追逐利益的經濟,所以特別強調權利,如果法律不為市場主體設定并保護權利,市場主體就喪失了權利能力,失去生機和活力,也就沒有了在市場中存在的任何價值。市場主體依法享有各種權利,如財產保值增值權、追求經濟利益權、自我管理和自主經營權等,享有這些權利,既是市場經濟要求的權責需明確的一個主要內容,也是市場經濟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重大區別所在。

傳統的計劃經濟以權力為本位,通過行政命令方式來組織、管理經濟,本應作為社會經濟主體主要組成部分之一的企業,只是國家的一個生產車間,自身沒有獨立的權利;另一個應是主要社會經濟主體的公民則附屬于單位和企業。由于社會參與者不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其相應的權利也就無從談起,因而企業缺乏活力和生機,在市場競爭中步履維艱。從國家最初改革國有企業時采取的措施“放權讓利”上看,即可真切地看出舊體制下的企業“無權無利”或“少權少利”。而市場經濟是以權利為本位的經濟,市場主體及其一切經營活動、投資活動、交易活動都主要圍繞權利或經濟利益而運轉,企業和個人不再是政府的附屬物,不再受政府意志支配、圍繞政府的行政權力和行政意志來運轉,企業有自己的意志利益,其一切活動都體現著“權利本位”的原則而不再體現“權力本位”。

所以說,提倡并鼓勵市場主體追求經濟利益,并對市場主體及其各種民事權利加以保護,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和本質特征。同時,市場經濟的發展還會產生許多新的觀念、新的權利需要來進一步豐富和發展權利內容。市場經濟為完善和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條件和基礎

民主政治的基本含義是使政治權力按法律設定的既定途徑運行,防止政治權力的失控和異化,即政治權力的運行不聽從或不利于它的主人—人民。憲法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保障公民在經濟、政治和社會文化等方面的權利是符合社會主義的本質的。而政治權力的失控和異化,是當前社會對公民權利侵犯的最大威脅。因此,完善民主政治實質上是為了保障公民的權利不受侵犯。

2公民權利意識薄弱的歷史原因

有著五千年文明歷史的中華民族孕育了璀璨的中華法系,并使之源遠流長。中華法系不但影響了中華民族數千年,而且對周邊國家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但任何文化都有缺憾,中華法系也不例外。

從權利和義務的關系的角度來看,中國法律文化強調義務,輕視個人的權利和利益。首先是由于中國人的思想觀念。在中國古代一直占統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對事物的價值判斷標準是:只重視行為本身是否正當、是否合乎道德要求,而不管這種行為的后果是否對國家、對他人、對自己有利,儒家思想強調個人對社會、對集體的義務,而不是權利,并設計了理想的中國人模式:集仁、義、禮、智、信于一身的高尚之士。《論語·里仁》曰:“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將“義”與“利”和君子與小人相對照,對“利”的不屑一顧一目了然。晉人傅玄曰:“丈夫忠義于泰山,輕利于鴻毛。可謂仁義也。到了朱熹時代,更是將天理與人欲之于生死存亡的境地,所謂“存天理,滅人欲”。受儒家思想的深刻影響,中國人向來羞于、恥于言利,但凡與“利”相關的詞匯大多在文意中帶有強烈的貶意。以經商為業從中謀利的商人在中國古代歷來地位低下,并往往稱之為“奸商”。不注重個人權利,缺乏整個社會對合法利益追求的道德性肯定,使中國封建社會始終未能過渡到資本主義社會,并在近代由于落后蒙受了巨大的恥辱和災難。

其次,中國古代法律文化重視國家的整體利益,強調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而漠視個體的利益,不注重個體的自主和自由,個人權利在中國傳統社會歷來就是可有可無的概念。中國人認為個人是整體的一個部件,自己是家庭、家族的一分子,在家族相互依存的生活中,自己獲得了生活的快樂或痛苦。為了家庭和國家的利益,不惜犧牲個人利益。中國人名成功就之時,往往會認為是祖宗的功勞,而不會覺得是個人努力的結果。每一個人不是作為“個人”而是作為社會成員—臣子、父親、兒子—存在著。“我是誰“和“我有什么權利”這樣的問題在中國人的思想中從來不曾考慮過。

最后,嚴格的人身依附關系也對公民權利起到了阻礙作用。中國古代法是王者之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國家是皇帝一人的“家天下”,因此,君主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皇帝考慮的是如何維持好自己的“家天下”,法律的最高使命在于統治百姓、規范庶民以充當維護統治王朝永固的工具,是用來“繩愚警頑”、對被統治者進行統治的。《說文解字》中有“法,刑也”,直到清王朝的中國法律條文都是以刑法為主,同時,民事行為被大量的刑事化,即對民事侵權行為給予刑事處罰,造成嚴刑峻法。嚴格的等級制度造成了人的地位不平等,產生了極強的人身依附關系,民眾完全處于對政權、族權、神權、和夫權的依附之中,沒有自由和權利。因此,在民眾的心里根本缺少以法律來維護權益的觀念,更多的是對法律的憎惡和逃避,對權力的恐懼和祟拜。法律依附于權力,而不具有高于權力之上的效力,是典型的權力本位法律,而不是權利本位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傳統法律文化并沒有隨著歷史的發展變化而徹底有所改變。新中國成立后,雖然打破了舊的制度和秩序,但我們并不是在一張白紙上建設社會主義,任何人都不能完全擺脫歷史留下來的文化積淀,人們往往根據自己的歷史、文化、傳統來理解和接受一種理論,這就使我們不可避免地按照中國的背景來理解馬克思主義。馬克思主義認為建立社會主義社會需要各種歷史和文化演進、積累的條件,而我們片面理解建設現代社會就是機器大工業和生產資料公有制,個人在社會經濟中的權利以及個人的平等、獨立似乎與現代社會毫不相關,建立在個人獨立、個人權利確立基礎上的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則更是與社會主義不相容。因此在傳統社會主義體制下,我國個人權利從來未得到過確認,人身依附關系依然很強,只是通過另一種形式表現出來:即個人對企業或單位的依賴。表現在法律上就是直到現在我國還沒有民法典來全面確認和保護公民及法人的權利。

與中國人不同,一方面,在西方人的觀念中認為個人權利被尊重,不能為了集團和社會的利益而犧牲個體利益,人權是人的基本的權利,追求個人利益和權利的是天經地義的,是符合人類理性的,具有最高的道德合理性與合法性,個人幸福是道德的出發點,也是內在的動力和最終的目的。另一方面,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人身依附關系從較弱到逐步破裂,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爵士把這種人身依附關系的破裂稱之為“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人人都有權自由地與任何人簽定任何內容的合同,個人權利和義務逐漸代替家族依附關系。

3保障權利是我國法治社會法律價值的體現

法律價值是指法律對社會主體的需要和利益的滿足,即法律對社會主體存在和發展所具有的積極作用和意義。換句話說,法律價值就是法律與作為社會主體的人之間的關系。“一個社會的法律價值一方面是由該社會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根本利益和意識形式決定的,另一方面它決定著國家的立法政策、義務及其界限的合理參數。法律價值既是為了評判法律規則和法律行為的選擇,又是統一各個部門法的目標組織原則”。法律價值的涵義實質就是指法律所要達到的價值目標,這種價值目標并不是從法律本身而論的,而是從主體方面的需要與利益角度向法律所提出的價值要求。

權利是法律的重要價值準則,是法的內核,沒有對法律的渴求,就沒有對法律的自覺遵守,也就沒有法治國家可言。如何對待權利是不同類別法律的重要區別:在民主和法治國家,權利總是被法律所強調和保護;在專制和集權的國家,權利總是被踐踏和拋棄。

在目前從倫理社會向法治社會轉型的過程中,雖然基于倫理的等級制已經失去了觀念和成文法的基礎,但是實際生活中的等級制以及與之相關的對個人權利的分割和雙重標準并沒有真正破除。對權利的制約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義務,二是權力。因此,保障權利也應當從這兩個方面人手。

(1)認真履行義務。從義務的角度看,保障權利首先要求重視權利,以權利的實現帶動義務的履行。權利與義務是構成法律規范的兩大要素,在權利與義務之間作何種選擇是任何法律時代都存在的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在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上有著一種錯誤認識,似乎兩者之間只有一種關系:即只有權利與義務一致的理論才是惟一正確的。實際上這是十分偏狹的,從不同側面認識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系,其結論自然就有所不同。在價值意義上,我們提倡的是權利先導,因為權利與義務在重量上是相等的,在理論上似乎強調義務還是強調權利都是一樣的,都能達到二者實現的目的。然而,強調義務和強調權利的實際后果是不相同的,因為每一個人都有關心自我的本能,對于大多數人而言,權利具有比義務更大的號召力。因此從保障權利出發來帶動義務的履行,比從義務出發保障權利更加有效。同時,重視權利還可以有利于社會權力的擴大和良性發展。相對于權利的義務,一是指為滿足權利所需要的義務,也是有與權利人相對的義務人承擔的;二是指權利人要正當行使自己的權利,即權利人正當行使自己權利的義務,它是由權利人承擔的,第二類義務是權利人正當行使利的義務,實際上也是義務人的權利或者權利人的義務。但這兩種義務都是為權利而存在的,離開了權利強調義務,就可能顯得十分狹隘。在權利與義務這兩者中義務與秩序和穩定相關聯,遵守義務是為了形成某種秩序,達到某種穩定狀態。而權利則總和自由相關聯,享有和行使權利意味著某種活力的存在,意味著創造、發展,如果過分強調義務則社會就會凝固,只有在有秩序的前提下,賦予社會主體更多的權利,一個社會才會健康地向前發展。

(2)保障依法行使公權。從權力角度看,保障權利就要求制約權力。我們這里指的是國家的公權力。權力與權利有著重大的區別。第一,從憲法原則上說,公民權利是政府權力的界限刁是國家權力的原始淵源,國家權力不是公民權利的基礎。人民的權利和權力是主,行政權力是仆,國家權力來自人民權力(通過人大)的授予,最終來自公民的權利(通過選舉和監督)。第二,權利要由權力予以保護,權利本身往往難以自保,而權力本身都有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第三,權利本身不具有國家強制性,對其保護要依賴權力,而權力本身則具有一定的國家強制性。權力與權利的區別就決定了權力易于膨脹,而權利難以自保,權利易于受到權力的侵犯。

為了保障權利,法律就必須制約權力,以法來平衡政府權力和公民權利,是成熟的市場經濟中法律的基本定位,這種平衡關系表現在法律上,第一,從法律上確定公民權利自由的相對獨立的范圍,在一般情況下免受政府干預的領域。第二,必須在法律上建立完善的權利救濟制度,使公民在法律上能夠防范侵犯并在受到侵犯之后能夠予以法律救濟。第三,法律在政府權力的設置上應在規定權力范圍的同時規定其一定的職責和義務,使其在違法行政或濫用權力時,通過法律責任來加以約束。同時,權利與權力之間的關系狀況反映著一定的社會民主程度。法治的首要任務就是對權力的制約,嚴格規范權力的范圍和行使,防止權力對權利的侵犯,實際上就是保障民主。在任何法治國家,民主總是法治的內核和精神。離開民主,就沒有法治,所以實現法治就必然要求對權力進行制約,為權利提供保障。歷史經驗表明,法治建設愈發展,權力愈受到規范和約束,權利就愈得到保障和發展。規范權力應當作為實現法治現代化的關鍵環節和著力點。

政府要發揮積極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以往我們在各種依法治理活動中一直比較重視政府的管理,強調運用行政權力管理他人,而對權力運行的程序和效力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同時,對公民的權利重視不夠,甚至運用手中的權力侵犯公民的私權,這不僅與法治的理念大相徑庭,而且更嚴重損害了法治在人們心目中的信譽。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把依法治權擺在突出的位置,把保障和發展公民權利作為根本使命。應樹立“有限政府”的觀念,規范政府權力行使的范圍和效力,并保障當公民權利受到權力侵犯時,有獲得政府救濟的權利。

目前我國權利的法律保障還不完善。權利除了受到權力和義務的侵犯之外,還受到制度不健全、金錢作用和人際關系等方面的影響。我國目前存在的司法腐敗現象,是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制約因素。而司法腐敗的各種現象幾乎都與制度欠缺、金錢作用和人際關系密切關聯。未來的法治國家應當在司法廉政上狠下功夫,確保司法工作者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惟如此,權利才可以真正得到足夠的法律保護。

真正的法治必須抱定這樣一個基本的生活信條:尊重生活,尊重每一個作為常人的普通百姓。惟有從常人的日常生活開始的法治,才是可能獲得成功的法治;也惟有立足于常人的生活,時刻關注并最終落實于常人生活之中的法治,才是真正值得追求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