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搶注引發的法律問題透視論文

時間:2022-12-21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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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搶注引發的法律問題透視論文

摘要:隨著互聯網絡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域名的商業價值越來越大,而伴隨的域名搶注問題也愈演愈烈。如何從法律上認定域名搶注這一新生事物,依法協調與保護域名搶注糾紛中當事人的利益,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文從域名的不同含義入手,對域名侵權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法律對策。

關鍵詞域名域名搶注惡意搶注

一、域名的含義

近年來隨著計算機網絡的普及,國內外有關域名的糾紛層出不窮。所謂域名,又叫網絡域名稱,其英文是DomainName,是一種用于互聯網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地址系統。每一域名都有一個IP地址與之對應。由于IP地址是一串數字如:206.44.35.7,這樣一串數字非常難記,為了便于利用互聯網與其他用戶交流,于是就為網絡上的計算機取了名字,然后通過域名服務器(DNS)將域名轉換成IP地址,從而記住域名便可。比如“”就是雅虎中國的IP地址。通俗地講,域名就是網絡中每臺計算機所專有的、起區別作用的名字。

用戶都想使用一個比較簡明易記并且能給人深刻印象的域名,而商家更是喜歡擁有一個與自己公司、企業或組織的廠名、商號、商標或其他明顯特點相聯系的域名,因為如果商家所使用的域名與所使用的商標一致,客戶就可十分容易的找到域名所有者及商標權人。所以據統計在當前已經注冊的域名中,多數是用商標來做域名的。由于域名注冊采用“先申請、先注冊”原則,先注冊的人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簡明易記的域名,而后來注冊的人就不能再選擇該域名注冊。因此就出現了一些熱門的域名被搶先注冊的情況,甚至將其他知名商標注冊為域名,這就促使了域名搶注問題的產生。

二、域名搶注侵權的法律分析

(一)對“域名搶注”的理解

一般而言,域名搶注指的是域名注冊人將他人已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搶先注冊為域名的行為,造成域名與在先商標權沖突的一種現象。有學者認為,域名搶注的提法不夠準確和全面。“搶注”帶有明顯敵意,在法律上很難被接受。從嚴格意義上講“搶”字在法律上應指那些強行拿走本來屬于他人之物的行為,如“搶奪”、“搶劫”等;對于本來不屬于任何人所有的東西,凡在獲得過程中不存在暴力沖突的,就不能用這樣的字眼加以描述。同時,在目前各國的商標立法中,還并沒有規定將商標權自然延伸到Internet域名領域,即便給予馳名商標是特殊的保護,但是在馳名商標未被認定之前,此商標權也并不延伸至域名領域。這就說明在此之外的域名屬于法律上的“無主物”,既然是“無主物”,就不存在“搶”的說法。

筆者認為,對于“域名搶注”可以作廣義理解,它本身蘊藏的含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如果他人對該“無主物”域名的注冊并不存在惡意,而只是在申請的時間上搶先一步,那么此時的這個“搶”則是主要偏重于客觀上即在域名注冊申請的時間上爭先的意思,因此不同于所謂的“搶劫”、“搶奪”中帶有敵意之搶,從而不能認為違法;二是如果他人對該“無主物”域名的注冊主觀上就存在惡意即是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或其它目的,那么此時的“搶”則更偏重于主觀上的惡意表現,應確切地稱為“惡意搶注”,它顯然是違法的。

好域名的數量畢竟是有限的,即使你不去注冊,別人也會去注冊。但域名本身并不屬于任何人,例如,甲是某一普通商標的商標權人,但這并不能表明甲自然就享有該域名的權利,如果甲一直不將其注冊為域名,其他人當然可以搶先將其注冊,以免使資源閑置浪費。筆者認為這是在“合法競爭”原則下的競爭行為,它遵循了市場經濟法治環境下的公平競爭原則,這也應是網絡空間的基本原則之一,因此可以將其認定為善意注冊,合理使用的情形。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涉及的是普通商標,馳名商標通常不存在域名申請人不知是他人商標的情況。總之,對“域名搶注”應做全面的理解,雖然“搶”字容易讓人誤解,但不能一提到它就認為是違法的,確切地說,只有“惡意搶注”才能被認定為違法。

(二)域名搶注侵權的判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認定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標準是:(1)注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2)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且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但是,如果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注冊商標相區別,則不能認定為侵權。由此可見,判定侵權,主要看是否對商標所有人的商標顯著性造成了實際損害。據此,筆者認為可以從域名注冊人的主觀意圖出發,分“善意”與“惡意”來判斷是否構成侵權:

1.善意注冊情形

所謂善意注冊,即域名申請人將他人已注冊的商標注冊為自己的域名,其注冊域名只是為了自己使用,用以宣傳自己的產品或服務,而不是以域名進行出售營利及不正當競爭為目的,并不存在故意或惡意,就不應當認定為侵權。對于普通商標,只要善意注冊、合理使用的域名不會使消費者對兩者產生混淆,普通商標權人就不能以自己的商標權請求撤銷域名的注冊,否則就構成商標權的濫用。因此,普通商標的商標權人的權利不能延伸至域名領域,這也是對善意的域名注冊人利益的保護。

2.惡意搶注情形

如果域名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將明知是他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域名,從而降低他人商標的商業價值,并妨礙了權利人在互聯網上的合法權利,這種情況則構成惡意搶注,一般認定為侵權。

根據1999年國際互聯網名址分配公司(ICANN)實施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以及我國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構成域名的惡意注冊或使用的情形大體可分為以下幾種:

(1)以使用為目的,將他人商標注冊為自己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的混淆,搭乘便車,誘導公眾進入自己的網站,這樣做使商標權人的交易機會受到了剝奪。

(2)注冊了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后并不使用,卻通過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向商標權人收取巨額贖金,獲取不正當利益,即通常所說的“域名倒賣”,其實質是一種網上敲詐行為。(3)將商標權人的商標注冊為域名后,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商標權人在市場上的競爭地位,在相應的網站或網頁上詆毀、貶損商標權人形象與聲譽的信息。

(4)域名注冊后不使用而囤積域名,使商標權人無法利用自己的商標作域名,影響其通過網絡從事經營活動。當然,并不是所有不使用行為都具有惡意,例如域名持有人為了防止他人注冊與自己相近似域名造成混淆而注冊域名的,就不能認定為惡意。

(5)其他惡意的情形。

(三)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在實踐中,馳名商標往往是域名搶注者惡意搶注的理想對象,如果馳名商標在網上被搶先注冊為域名,帶來的危害是無法估測的。在傳統的商標制度中,馳名商標比一般商標的保護更有力一些。在網絡空間,馳名商標同樣也受到了特殊保護。從目前各國的司法實踐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已經延伸到了域名領域。在上述第一種善意注冊行為中,如果該域名巧遇的是行為人應當知道的馳名商標,這一行為就構成侵權。例如,在以色列,一家網站設計公司使用Yahoo-Israel作為商號,在以色列國家頂級域名“.il”之下將“yahoo.il”注冊為域名,并將“Yahoo”注冊為商標。美國正宗的“Yahoo!”在特拉維夫將這家以色列公司告上法庭。盡管這家以色列公司辯解說,它在名著《哥列佛游記》中找到“Yahoo”一詞時,那時美國的“Yahoo”在以色列沒有什么名氣。但是法院仍然認定該公司的商號和商標確實產生了誤導公眾,混淆視聽的效果。為此,法院責令該公司將有關的域名和商標注冊轉移給美國正宗的“Yahoo”。

之所以要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要延伸到域名領域,是因為馳名商標的所有者一般經濟實力強,多進行多元化、集團化經營,產品往往涉及許多領域,甚至多種領域之間毫不相干。如果注冊的域名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很容易使普通消費者產生誤解,以為其商品或服務與馳名商標有聯系,從而構成對馳名商標的淡化,使馳名商標的特征、知名度和廣告宣傳價值消弱。因此,對域名注冊中損害馳名商標行為及網上其他侵犯馳名商標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對于保護消費者免受欺騙、混淆、不當聯系或誤認具有重要意義。

三、解決域名搶注行為的法律對策

針對上述商標及域名保護中存在的局限性和不足,結合當前我國實際,加強對商標及域名的法律保護、完善相應立法體制,成為迫在眉睫的任務,因此,試從以下幾個方面探尋一些法律對策:

第一,完善立法。對于域名搶注問題,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的國家,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將域名爭議轉化為商標爭議解決,或者利用不正當競爭法等原則進行審理,但是《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中并沒有對域名所產生的問題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導致發生域名糾紛時人民法院沒有審理判決的依據。因此,域名搶注需要專門的立法規范。

第二,完善域名注冊申請審查制度。域名注冊一般采取“先申請先注冊”原則,這種程序雖然有利于保證網絡高效運作,但也卻容易導致域名搶注現象的產生。因此對域名的注冊申請,應賦予域名登記機關適當的審查權,對經營者的合法身份及經營資格等進行實質審查以防惡意搶注及敲詐勒索行為的發生。同時,我們可以借鑒商標的注冊審查制度,即增加域名申請的異議制度,加強注冊審查,將域名搶注行為減小到最少,也有力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公務員之家

第三,細化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對于馳名商標,要根據商標本身的通用性和專用性標準,賦予其不同程度的保護。所謂通用,即為公眾普遍知曉的詞匯。所謂專用名稱,即指具有獨創性、新穎性的名稱。這類名稱的出現凝聚和體現了創造者的智力勞動。對于具有專用性名稱的馳名商標,應給予專用權保護。即任何人未經原所有人許可,使用注冊該專用馳名商標名稱,即應判別為非法,域名應物歸原主。而對通用名稱的馳名商標,應當只給予限用權的保護。即當搶注者將域名用于與馳名商標所有者同行業的競爭時,此時馳名商標所有者可提出訴爭,要求歸還被搶注的域名。由此可見,馳名商標并不能阻卻他人對該通用詞匯在網絡中的使用權。

第四,加大違法懲處力度。商標、域名搶注現象的頻頻發生,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利益的驅動,而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對侵權人的違法搶注行為處罰力度較輕,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立足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被侵權人的損失情況和侵權人因其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以嚴格的懲戒手段來預防和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注釋:

屈茂輝,凌立志.網絡侵權行為法.湖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頁.

趙伯初,廖鷹.淺析域名搶注的合法性.法學研究.2005(1).第27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2項及第五條第2款.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第九條.

佟桂玲,馬驪.試論域名與商標沖突問題及解決.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1).

喬曉靜.對域名搶注行為的法律思考.當代法學.2003(12).第43頁.

郝蓬.談談域名搶注侵權判斷的標準問題.法制日報.2008年11月5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