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談法律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31 0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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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語言的力量
人作為社會的動物,必然要進行各種各樣的交往,展現出各種各樣的交往行為,在這一過程中語言是必不可少的工具。首先,語言能夠表達某種思想,為共識的形成準備條件,在談到語言的這一作用時,我們要提出兩種理想性。首先是概念或思想的普遍性所具有的理想性。表象是個體的,思想是超越你我的,超越不同的個體界限的。作為語言共同體的成員,我們必須預設同一個語言表達式是能夠被說話者與聽話者以同一意義理解。其次,“真”之有效性所具有的理想性。一種肯定的陳述提出來時,說話者就提出了一種可被批判的有效性。受眾群體如果對這種可被批判的有效性主張表示確認,便形成了一種合理的可接受性,這便是“真”。通過對上述兩種理想性的預設,我們可以看出,語言除了表述的功能外,還有一種語內行動約束力,說話者在提出一種主張時,會將自己置于言語約束下面,盡管這種約束力是非常微弱的。如果將這種語內行動力量調動起來,語言便成為社會整合的一種力量。交往行為、商談都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被談論的。
二、對異議風險的處理方式
隨著社會的分化,各種社會任務、社會角色和利益多樣化,人們的交往行為也脫離狹小的建制走向范圍更廣的選擇空間,同時也產生出許多的利益,以個人成功為取向的個人行為。但是如果采取這種客觀化的追求個人成功的取向,勢必導致人們的沖突,至少在表達層面也造成異議風險。如何解決異議,要么中斷交往,繼續完全以個人成功為取向,各干各的,顯然不行。對取向于理解的行動者,一種情境下他們會追求一種談妥,并最終根據大家相互承認的有效性來詮釋事實。這種方式便是商談。
三、法律應當具有社會整合功能
“一種建制化的行動,是文化價值在種種情境下的選擇性發展”。一種對他人的行為的期待,具有一種經驗上生效的看到這種期待實現的機會,行動者或許會把對他人的那種行為的期待當作是對自己有效的東西來對待。這樣的條件下,或許會形成一種共識也進而演化為一種秩序,但是這種秩序和我們今天理解的習俗、習慣還有合法性的秩序相比是很不穩定的。為了鞏固這種秩序,通過約定或法律的方式來解決。約定是指向對原有秩序的出軌行為的指責,法律則指向一種外部制裁的威脅。法律是一種次階建制,在法律之前就有一些建制如:禮俗、民族節慶等來維持社會秩序,進行社會整合。法律是一種這些早期建制的保證。法律自身就具有社會整合功能。從法律自身的角度來說,法律既是一種行動系統,也是一種行動系統,法律自身體現出某些知識,是能夠以語言的方式被傳承,甚至形成學理性的系統。另外只要是知識就一定是可錯的,會導致批判,在這個過程中也能形成一種社會整合力。
四、商談的方式為何能在法律上建制
康德認為,每個人根據其人性都有一種自主和平等的個人自由,這種原初的權利調節“內在的自我”,運用于“外在的自我”則產生主觀的私人權利。這種原初的權利是在分化出公法之前就存在的,而且是從道德原則出發就能獲得合法性的。即這種原初性質的權利是先于隨社會契約而產生的公民政治自主而獲得合法性的。人權對人民主權有約束作用,但不是限制作用。因為每個人在運用公民自主時不會贊同那些反對他的由自然法保證的私人自主的主張和做法的。康德將理性與一直歸諸個人,那么個人自主將貫穿所有人意志聯合形成的政治自主,自然法原則強制確保每個人的私人自主。
盧梭認為,人民的主權意志表達于普遍和抽象的語言之中,而在這種語言中已經直接銘刻了人權。在盧梭那里,公民政治自主的行使不再處于天賦人權的限制之下,人權進入了人民主權的實施模式之中。私人自主則通過法規一視同仁的方式來保證。盧梭將理性與意志歸諸人民。但盧梭無法解釋公民對共同福利的取向怎么會與社會中私人彼此沖突的利益相協調,共同意志如何在不借助壓制的情況下與個人的自由相一致。康德那里自然法的強制保護也忽視了如何無強制地使個人自由選擇與共同意志相一致的問題,自然法的個人自主如何過渡到實證的法律上去的問題。這兩種理論都缺少一個使商談性意見形成的合法化力量。所以說借助語內行動力量的商談方式能確保每個人都可能無強制地同意的信念的出現。人權與人民主權之間的那種所尋求的內在聯系恰恰是立法過程所必需的商談形式本身得以在法律上建制化的條件。
五、以立法為例——理想的合法的立法過程
我們處理問題時,會經歷三種不同層次的問題:實用的問題、倫理—政治問題和道德問題。實用的問題,是指作為一個行動者,事先已經預設了些目標并且擁有偏好,在為實現這些目標和偏好的過程中該尋求怎樣的合適手段。倫理—政治問題就是在這樣的過程中提出的。在倫理—政治商談中,我們還不知道我們想要什么,重新確定一種價值組合。在實用商談中,我們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在道德問題中,我們考察如何根據所有人的平等的利益而調節我們共同的生活。在道德商談中,講究一種情境和利益的普遍化。
“合理的政治意志形成過程從實用問題出發,經過達成妥協和倫理商談的分支到達對道德問題的澄清,最后結束于對規范的法律審核”。在第一階段,各種知識都是“可錯”的。在第二階段,競爭性的利益與價值取向可能最終被做出一個選擇。使用商談的范圍僅僅是可能方案的建構和結果評價,而不是對意志的合理形成。實用商談中,由于事先預設的偏好和目標,也會有適當數量的評價,但是這些評價是零星的,不系統的。
在談判過程中,為實現目的,談判者可能會依賴自身在談判會議之外的那些威脅或某種力量,這些威脅或力量是可能剝奪談判語言自身的語內約束力量的。商談原則確保的是一種無強制的同意,只能間接地發揮作用,即“通過在公平角度下調節談判的程序來發生效力”。最理想的立法模式是從實用問題商談出發,經過倫理政治商談再到道德商談,這樣就使得經過道德論證的個人自主上升到法律層面的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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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結合哈貝馬斯獨創性的交往理性和普遍語用學來論述語言的社會整合功能,在分析了人類對于社會交往中出現的異議的處理方式后引出哈貝馬斯的商談理論,同時也分析了法律自身具備的社會整合功能。在此基礎上,論述將商談的理論建制于法律之上,這其中是以合法的立法過程為視角的。
【關鍵詞】交往理性語言理想性商談法律立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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