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型搶劫罪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8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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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型搶劫罪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從司法實踐角度,結合部分學者的觀點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搶劫罪中加重情節的法律性質、加重情節在刑罰裁量上的作用、加重型搶劫罪未完成形態以及刑罰裁量中注意的事項等幾個問題進行探討,提出本人的一些見解。

【關鍵詞】:加重型搶劫罪;加重情節;法律性質;未完成形態;刑罰裁量

【正文】

一、加重型搶劫罪的含義

搶劫罪根據有無加重情節和加重處罰可以分為普通搶劫罪和加重型搶劫罪兩種類型。因此,所謂加重型搶劫罪,是與普通搶劫罪相對而言,指行為在符合普通搶劫罪構成要件的基礎上,因具有法定的加重處罰情節而使其法定刑升格的情形。從《刑法》規定看,搶劫罪的法定刑存在兩個檔次。我們把適用第二檔次的具有八種加重情節之一的搶劫罪稱為加重型搶劫罪。雖然《刑法》對加重型搶劫罪規定了獨立的刑罰單位,但司法實踐中在罪名上與普通搶劫罪是沒有區別。

就加重因素來看,八種加重情節中: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屬地點加重情節;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和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是對象加重情節;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屬結果加重情節: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是數量、數額加重情節;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是手段加重情節。

二、加重情節的法律性質和在刑罰裁量過程中的作用

對于加重情節的法律性質,主要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加重情節是在犯罪構成之后考慮的情節,是量刑情節;第二種觀點認為,加重情節雖不是普通犯罪基本構成所必須具備的情節,但它是該罪的加重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件。

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本人認為:前文所述八種加重情節的法律性質,是加重型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即適用263條第二檔刑罰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在犯罪行為既、未遂之判斷上,應將加重情節與基礎構成要件作為一個整體加以判斷;不應僅作為加重條件將其與基本構成要件,分離單獨判斷。

所謂量刑情節,指定罪情節以外的,表明行為社會危害性程度和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程度,并進而決定在相應法定刑的幅度內或以下,對犯罪分子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各種具體事實情況。犯罪構成要件與量刑情節是兩個功能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的功能是決定能否成立犯罪以及區分重罪與輕罪,此罪與彼罪,而量刑情節的功能則是在定罪前提下,并在相應法定刑的范圍內或以下,決定從寬從嚴處罰或免除處罰,它只是一個單純的量刑問題,不涉及犯罪構成的變化。

加重情節之所以是一個構成要件而并非是單純的量刑情節或加重處罰條件就在于它表征著罪質的變化。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反映的是行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在對犯罪行為質與量具體確認的規格和標準理論上,我們可以把犯罪構成要件分為質的構成要件和量的構成要件。質的構成要件區分此罪與彼罪的規定性,量的構成要件區分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的規定性,兩者的結合才能完整地說明行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準確地認定犯罪[1]。

本人認為:相同的犯罪,加重型犯罪較普通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有質的不同。是否有加重情節則是衡量該罪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的重要標志。在具體案件刑罰裁量中,加重情節成為選擇法定刑檔次的唯一的決定性因素。

三、加重型搶劫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態

對于加重型搶劫罪是否有未完成形態。主要存在以下兩種對立觀點:肯定說與否定說。否定說認為加重型搶劫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態,對于具有《刑法》第263條規定的八種情節之一的搶劫罪,屬于結果加重犯或情節加重犯,無論財物是否搶到手,都應認為成立搶劫既遂[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采納了肯定說,認為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余七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

該《意見》第十條規定“搶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據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余七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刑法關于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未提及加重型搶劫罪是否存在犯罪預備、中止這兩種未完成形態。本人認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余七種處罰情節理應同樣存在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

四、刑罰裁量應注意問題

對于具有加重情節的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時,應在《刑法》第263條規定的第二檔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基礎上,遵循罪刑相適應的量刑原則,綜合考慮犯罪終止的形態、實施犯罪的動機、手段、犯罪過程、對人身及財產的危害后果、有無自首、立功及其他情節,在刑法規定的由輕到重的法定刑幅度內,裁量確定對行為人適用的刑罰。其中死刑只是用于罪刑及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只有在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仍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的情況下,方適用死刑。根據司法實踐,對搶劫犯罪分子適用死刑,主要針對有下列嚴重情節的案件[3]:

(1)搶劫致被害人死亡的;

(2)致被害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致兩人以上重傷或多次搶劫致人重傷的;

(3)搶劫數額特別巨大,且系入戶搶劫在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

(4)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數額巨大,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5)具有刑法第263條規定八種情節之一,且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

具備上述嚴重情節的搶劫案件,對行為人適用死刑立即執行,還應考慮使用暴力手段的殘酷性及造成人身傷害后果的嚴重程度。離開了暴力里手段特征,就失去了搶劫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本質區別,就喪失了重刑應有的警戒和威懾作用,甚至產生副作用。因此,對普通搶劫犯,沒有造成人身傷害的一般不適用死刑。

【注釋】

[1]張勇:《犯罪數額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頁;

[2]參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趙秉志執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55頁

[3]參見熊選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實施中疑難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頁.轉引自楊子良、路金棟主編:《刑法適用與審判實務》,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7月版,第445頁。

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