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5 0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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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論文

隨著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不斷深入,截止到2004年8月全市逾454萬人加入基本醫療保險行列,醫保政策的基本常識已逐步進入尋常百姓家中。但與此同時,各大綜合醫院的醫保辦公室卻反映醫保工作更難做了。他們的工作重點由最初的接待參保人員政策咨詢、負責政策解說、宣傳以及對住院患者醫療費用的監測、審核轉向為投入大量精力解決各類矛盾及費用糾紛。

1醫患矛盾、費用糾紛的成因

1.1醫療機構收費項目、名稱不規范醫保政策實行住院醫療費用后付制,并在各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費用結算處設立政策單機版,通過其藥品、診療、服務設施三大目錄庫實現費用總控。當患者完成就醫過程,出院結算時,凡不符合三大目錄庫內容的收費項目,均被篩查出來并歸為自費內容。這樣就使醫療機構中的諸多不規范、不符合醫保政策的收費項目暴露出來,但此時費用已然發生。患者不同意支付,相關科室不同意退款,于是矛盾、糾紛產生。

1.2醫保意識淡漠,服務態度不積極基本醫療保險是一項新生事物,對于它的政策、要求,定點醫療機構中的醫保辦公室是最先、最直接的接觸部門。由此,醫院中的其他部門對“醫保”均感生疏,進而“敬而遠之”。遇有醫保患者的提問、質詢等不問原委一律請他們到醫保辦公室解決,造成推委現象的發生,矛盾隨之而來。

1.3對醫保工作重視不足,宣傳、監督管理不利醫保是醫療衛生事業改革的方向。在醫療機構中,他的政策開展涉及到物價、財務、計算機、藥劑、臨床及其相關輔助科室等諸多部門。由于政策宣傳不到位,監管措施不力,各相關科室、部門間協調、溝通不足,導致醫院內時有政策的盲點和誤區。一些科室、人員對醫保政策疏忽、不重視,以及科室、部門間相互積極配合不夠,為各種矛盾、糾紛的發生提供了空間。

綜上種種原因,如何才能使醫療機構中的醫保工作變被動為主動,即緩解醫患雙方的矛盾,又減少患者-醫院-醫保三方的經濟損失取得共贏呢?我們不妨透過分析以下幾個具體案例,來分析糾紛的問題癥結所在,并找尋出合適的醫保工作的切入點。

2費用糾紛案例(一)與分析

2.1案例介紹1例急性腦出血患者,經手術治療脫離生命危險,已在康復之中。其家屬在患者出院前一天為感激大夫準備送錦旗,第二天出院結算時卻拒不結帳,其理由:住院期間有一部分藥品屬醫保報銷范圍外用藥,因醫生沒有告之,所以不同意支付該部分藥費。

醫生陳述:由于當時情況緊急就先給患者用了藥,事后疏忽了同患者家屬簽定自費協議書的事。希望通過補寫證明材料來解決患者的費用報銷問題。

2.2案例分析(1)為推進醫保政策的順利實施,規范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市醫保中心與各定點醫療機構均簽定《服務協議書》。其中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包括藥品、診療、服務設施等),應事先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并簽字。(2)公費醫療、大病統籌時期,患者在就醫過程中如需要使用特殊、貴重藥品或材料,只要履行審批手續或由醫生開具診斷證明書就存有報銷的可能。但在醫保政策下,無論何人、何種原因凡不屬于報銷目錄庫范圍內的藥品、診療、服務設施項目均為自費,不存在人為操作、通融的可能性。(3)醫保施行住院醫療費用“后付制”。患者出院結算的同時,就完成了其醫療費用的報銷。符合報銷條件,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給患者的費用,由醫院先行墊付。不屬醫保報銷范圍的自付、自費部分,患者需全數交納現金給醫院。結算方式大異于公療時期的三聯單記帳或單位支票付費。所以患者對自己掏錢的這部分費用非常敏感,維權意識亦迅速提高。

2.3結論在醫保政策制約下的就醫行為中,醫生的醫保意識沒有與患者同步提高,忽視了患者及其家屬的知情權、選擇權。單純的為治病而治病,重醫術,輕算帳而較少考慮患者的經濟承受問題,極易導致患者的抱怨、懷疑多于其感激和贊譽之情。

3費用糾紛案例(二)及分析

3.1案例介紹1例離休老干部手持兩張藥品底方,找到其就診醫院的醫保辦公室要求解決費用問題。理由是:其單位認為處方不合格,不能為他支付這兩筆藥費。患者認為處方的書寫與自己無關,是醫生的行為,所以只能找醫院解決問題。

處方存在問題:一張處方超量開藥(超出限定量的部分需要由患者自費支付),另一張處方疾病診斷(椎管狹窄)與所開藥品(密鈣息)的“報銷”適應證(嚴重骨質疏松并多發骨折、癌癥骨轉移止痛、高鈣血癥)不相符(與報銷適應證不一致的用藥由患者自費支付)。

醫生陳述:當時該患者以自己是特殊醫療照顧人員為由,要求醫生為其超量開藥。另外醫生認為制造出藥品的“臨床治療適應證”與“費用報銷適應證”兩個概念的不同完全是行政干涉醫療,是政策制約醫學發展。

3.2案例分析(1)醫保中心與各定點醫療機構簽定的《服務協議書》中明確規定:定點醫療機構收治享受公費醫療人員及參加醫療費用統籌管理的企業離休干部,應嚴格執行《服務協議書》的有關條款。(2)醫保政策對于開藥量的嚴格限定,目的在于減少浪費,節約有限的醫療資源,服務于更廣泛的參保人群,杜絕公費醫療時期一人看病,全家保健的不正規現象。所以上至北京市醫保中心,下至患者的具體費用報銷部門,均對醫生為患者開出的處方進行嚴格的審核,從最基礎點著手引導我國的醫療衛生事業步入一個有序的良性循環。(3)藥品的“臨床使用適應證”與“費用報銷適應證”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通常情況下報銷適應證是依據藥品的使用說明書范圍制定的,而往往我們的醫生在他們長期的從業經驗中,積累了相當一部分藥品超出其說明書使用范圍的臨床治療經驗(亦稱“經驗用藥”)。對于這一部分用藥,醫保政策是不支持、不予報銷的。(4)教學醫院始終以醫療、教學、科研一條線貫穿整個醫院的管理體系。在我國醫生的傳統觀念中,治病救人,為疑難雜癥開發出新的治療領域,減輕病患痛苦是醫療的全部內容。所以醫生們認為:一切政策的制定都應服務于臨床需要,忽略了目前醫保政策的基本出發點是“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

3.3結論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全社會廣泛推廣是必然趨勢。在醫生的頭腦中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意識:就診人群沒有級別、費別之分,唯有政策的權威性、統一性。國家政策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選擇權”兩者均不容忽視。

4費用糾紛案例(三)及分析

4.1案例介紹1例青光眼術后出院的醫保患者,在完成其住院費用結算月余后,又找回醫院,要求退還其手術費用。理由是:醫生為其實施的手術是可以報銷的,但費用結算清單卻顯示該部分費用為自費,是醫院結算錯誤。

經了解,該患者患青光眼,需手術治療。醫生為其成功實施了“青光眼濾過術”。在醫保的診療目錄庫中,只有“抗青光眼類”手術。由于該患者接受的“青光眼濾過術”沒有列入醫保報銷目錄庫,所以不能通過醫保的政策單機板進行分割結算,系統自動將其劃歸為自費內容。

醫生陳述:兩種手術方式大同小異,目的一致,而且后者的手術收費標準更趨合理,應該都給予費用報銷。

4.2案例分析(1)“抗青光眼類手術”在1998年《北京市統一收費標準》中和醫療保險診療目錄庫中均為可報銷項目(351.00元/例,三甲醫院)。但2004年第13期的北京市物價信息中又單獨新批復了一項“青光眼濾過術”(基本手術費440.00元/例)。雖然它也同樣是為解決青光眼問題的手術,但因手術名稱不同,收費標準不同,它即成為一項新的診療項目。任何一項新項目得到物價部門的物價批準后,在醫療機構中被應用,僅意味著可以合理地收費,但患者不能進行費用報銷。(2)若使一個新項目既能合理收費,又能合理報銷必須履行向市醫保中心進行“新診療項目”申報的手續。在未得到其正式批復,并將該項目列入診療目錄庫之前,這些新項目就是自費項目。(3)近年來,各醫院在經營管理模式上都在不斷探索改革之路,科室成本核算是重要改革方式之一。由于我們現行的諸多診療、服務設施等項目所執行的物價還是十幾年甚至二十年前的定價,與當今的實際勞動力價值、新的儀器設備、實驗試劑等價格存有巨大偏差,造成諸多醫療服務項目雖然收支不平衡甚至負運轉,但又不能取消的事實。這就直接影響到了相關科室的經濟效益,導致在一些醫院中向高收費項目靠攏或掛靠收費等違反物價規定的現象較為普遍。

4.3結論任何一項新的診療項目,在通過多方論證走向成熟,準備用于臨床時,相關科室或個人首先應有物價申報、項目申報、使其合理合法化之意識。醫生對物價原則、合理收費、醫保報銷間的相互聯系模糊不清;導致未與患者正確表明手術的費用報銷性質,造成即付出勞動又未能得到相應價值回報的事實。另者,物價問題是一個有待社會上多方面統籌解決的問題,不能因其有欠合理的地方,就可以忽視現行的物價政策。

5對策

通過上述3個案例及其分析,我們得出總的結論,即圍繞費用糾紛的問題癥結就是一個:自費協議書的訂立。醫生在為患者診治過程中,忽視了費用方面的“知情同意”和“告知義務”。雖然他涉及到了方方面面的醫保政策、常識,但關鍵還是醫療至上,偏廢經濟核算以及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醫老大”思想在作祟,使得一些醫務人員既不重視國家政策,醫保意識淡泊,也不重視自身權益的保護和顧及患者的權益,較少對患者經濟承受能力的關注。

由此,我們不妨從認真對待自費項目協議書的訂立問題入手,以最基本的重視患者的維權意識,提高自身保護意識,作為醫保工作的切入點,減少費用糾紛的發生。

應該相信只要找準醫保工作的切入點,加強并改善醫保政策的宣傳、培訓工作,搭建起一個完整暢通的醫保工作平臺,以我們各方面醫務人員們的智慧去理解醫保政策,接受一個新的行醫準則,使醫-患-保三方達到共贏局面,減少不必要的矛盾糾紛并非難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