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購房合同要較真兒
時間:2022-02-14 0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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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產買賣交易中,個別房地產公司使用不規范購房合同,其中對客戶不排除有“挖坑、埋雷”之嫌,消費者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否則極容易吃啞巴虧。一般說來,購房者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加以防范。
個別不規范的購房合同,對購買者的制約條款十分到位,對開發商的制約則顯得含糊,一旦產生問題買賣雙方對簿公堂,消費者將立于不利之地。例如有的合同約定:“購房者不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則應按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及繳納滯納金……”以上條款雖然十分合理,但如果在合同中沒有對房地產發展商的相應制約條款就顯失公平。例如購房合同中應該有對房地產發展商延遲交房,不具備條件、降低條件和標準交房的相應制約或懲罰性條款。同理,購房者在與房地產發展商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都可以用以上的反向思維去推理對方應承擔的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并毫不客氣的將其簽署在補充協議里,這樣日后發生糾紛時往往能使自己立于不敗之地。
如果說以上反映出某些房地產發展商對人嚴、對己寬的行為方式,那么以下做法,房地產發展商則給自己留下了一個巧妙掩護自己的“尾巴”。例如有的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地產發展商在交房后三個月內負責辦理產權證”。以上雖然是一項響當當的承諾,但由于后面沒有相應的違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約條款,就顯得華而不實了。三個月辦不下來怎么辦?合同中應該有相應的違約條款,購房者應予重視,以免屆時陷入漫長的等待之中。
有的購房合同中把房屋的配套設備開列在合同附件里,但往往不注明以上房屋配套設施何時到位。例如某小區住戶已辦理了入駐手續但享受不到購房合同中許諾的門戶可視對講系統,甚至連單元門都沒有裝。去問發展商,答復說,門戶對講系統終歸會有的,但得等到小區住戶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才給裝。這種隨意性的解釋顯然得不到客戶的理解和配合,為此一些客戶聯名起訴,但卻沒有結果,只因為在購房合同中并沒有對交房時設備的狀態加以說明和承諾。同樣,消費者要認真審視購房合同中關于“預留電話線、有線電視插座、管道煤氣入戶、24小時熱水”等等,交房時都應該具備使用條件。這些不妨叫個“真章”,避免消費者的新生活從工地中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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