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投資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9 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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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公司轉投資制度
摘要:轉投資是公司對外擴張、并購的手段,也是公司經營的內在需求。它既能活躍資本市場,加強企業之間的聯系,實現規模經營,也能帶來虛增資本、導致公司治理結構失衡等問題。我國新舊公司法對此問題都做了限制性規定,但還是存在這樣那樣的不足,如何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公司轉投資法律規制體系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關鍵詞:公司治理轉投資規模經營
“轉投資”是和“投資”相對應的一組概念。投資是指股東對公司的初次財產投入,轉投資是指公司在股東投資形成公司獨立財產的基礎上,再以其獨立財產對其他企業進行投資的行為。其實質就是公司這個主體的對外投資行為。轉投資是企業問相互聯合的重要手段,是企業建立企業集團、實現規模經營的有效途徑。但無論如何,其最終目的還是為了獲取收益、利潤或其他權益。由于公司的財產來源于股東,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轉投資不可避免的要影響到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對股東和債權人加以保護,是公司法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公司轉投資的利弊分析
轉投資是一把雙刃劍,它既有積極的作用,也有消極的影響。從積極方面看,首先,公司有經營自主權和獨立的法人財產權,轉投資是公司行使權力的表現,有利于企業經營的多元化和自由化。其次,轉投資是資本流通的手段之~,也是資本企業的本質要求,通過向其他企業投資獲得股東利潤,實現資本在運動中的增值,也充分發揮了資本的效用。同時,從社會層面來看,轉投資為社會增加了投資渠道,活躍了資本市場。最后,轉投資使企業間保持了長期穩定的聯系,實現規模化經營。有些公司甚至組建跨國公司和企業集團,來增強自己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總而言之,轉投資有利于公司提高經營效率,增強競爭力,是公司經營不可缺少的手段。
從消極方面來看,公司轉投資也帶來一些不確定的風險。首先,公司轉投資會造成資本虛增,危害資本真實。資本真實原則是公司資本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轉投資行為卻可能破壞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導致資本虛增。尤其是在公司互相投資的情況下,更為嚴重,如A公司向B公司投資100萬元,B公司向C公司投資1()0萬元,C公司又向A公司投資100萬元,這實質上只是同一資金在企業間流通,三個公司的實際資本都沒有增加,但名義上的資本額卻各自增加了100萬元。由此可知,轉投資行為可能導致公司虛增資本,從而使債權人誤認為公司資本雄厚。長期來看,無論是對企業本身,還是對債權人和整個社會都會產生不良的影響。其次,轉投資易造成公司治理結構的失衡。如前文所述,轉投資會虛增資本,而虛增資本代表的股份又沖淡了擁有真實股份股東的權利,削弱了真實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違背了投資者控制公司經營權的理念,導致公司治理結構的失衡,嚴重損害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在公司相互投資的情況下,甚至會產生經營者們聯合起來利用轉投資通過相互持股控制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現象,整個公司治理一片混亂。最后,轉投資容易使公司轉嫁債權債務,逃避法律,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公司通過轉投資把公司的資產全部或大部轉向其他企業,則原公司就淪為一個空殼,債權人的債權必然要落空。同時,由于轉投資使投資公司和被投資公司形成了關聯關系,尤其是形成母子公司的情況下,子公司獨立的人格也受到了強烈的挑戰。由于母公司掌握了子公司的控制權,可以隨意處置子公司的財產,安排子公司的一切事務,子公司失去了經營決策的自主權和獨立的財產權、人事權等,也就失去了獨立的人格。在這種情況下,子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根本無從保障。
公司轉投資制度探究論文
摘要:轉投資是公司對外擴張、并購的手段,也是公司經營的內在需求。它既能活躍資本市場,加強企業之間的聯系,實現規模經營,也能帶來虛增資本、導致公司治理結構失衡等問題。我國新舊公司法對此問題都做了限制性規定,但還是存在這樣那樣的不足,如何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公司轉投資法律規制體系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關鍵詞:公司治理轉投資規模經營
“轉投資”是和“投資”相對應的一組概念。投資是指股東對公司的初次財產投入,轉投資是指公司在股東投資形成公司獨立財產的基礎上,再以其獨立財產對其他企業進行投資的行為。其實質就是公司這個主體的對外投資行為。轉投資是企業問相互聯合的重要手段,是企業建立企業集團、實現規模經營的有效途徑。但無論如何,其最終目的還是為了獲取收益、利潤或其他權益。由于公司的財產來源于股東,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轉投資不可避免的要影響到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對股東和債權人加以保護,是公司法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公司轉投資的利弊分析
轉投資是一把雙刃劍,它既有積極的作用,也有消極的影響。從積極方面看,首先,公司有經營自主權和獨立的法人財產權,轉投資是公司行使權力的表現,有利于企業經營的多元化和自由化。其次,轉投資是資本流通的手段之~,也是資本企業的本質要求,通過向其他企業投資獲得股東利潤,實現資本在運動中的增值,也充分發揮了資本的效用。同時,從社會層面來看,轉投資為社會增加了投資渠道,活躍了資本市場。最后,轉投資使企業間保持了長期穩定的聯系,實現規模化經營。有些公司甚至組建跨國公司和企業集團,來增強自己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總而言之,轉投資有利于公司提高經營效率,增強競爭力,是公司經營不可缺少的手段。
從消極方面來看,公司轉投資也帶來一些不確定的風險。首先,公司轉投資會造成資本虛增,危害資本真實。資本真實原則是公司資本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轉投資行為卻可能破壞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導致資本虛增。尤其是在公司互相投資的情況下,更為嚴重,如A公司向B公司投資100萬元,B公司向C公司投資1()0萬元,C公司又向A公司投資100萬元,這實質上只是同一資金在企業間流通,三個公司的實際資本都沒有增加,但名義上的資本額卻各自增加了100萬元。由此可知,轉投資行為可能導致公司虛增資本,從而使債權人誤認為公司資本雄厚。長期來看,無論是對企業本身,還是對債權人和整個社會都會產生不良的影響。其次,轉投資易造成公司治理結構的失衡。如前文所述,轉投資會虛增資本,而虛增資本代表的股份又沖淡了擁有真實股份股東的權利,削弱了真實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違背了投資者控制公司經營權的理念,導致公司治理結構的失衡,嚴重損害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在公司相互投資的情況下,甚至會產生經營者們聯合起來利用轉投資通過相互持股控制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現象,整個公司治理一片混亂。最后,轉投資容易使公司轉嫁債權債務,逃避法律,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公司通過轉投資把公司的資產全部或大部轉向其他企業,則原公司就淪為一個空殼,債權人的債權必然要落空。同時,由于轉投資使投資公司和被投資公司形成了關聯關系,尤其是形成母子公司的情況下,子公司獨立的人格也受到了強烈的挑戰。由于母公司掌握了子公司的控制權,可以隨意處置子公司的財產,安排子公司的一切事務,子公司失去了經營決策的自主權和獨立的財產權、人事權等,也就失去了獨立的人格。在這種情況下,子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根本無從保障。
小議公司轉投資制度詮釋
摘要:轉投資是公司對外擴張、并購的手段,也是公司經營的內在需求。它既能活躍資本市場,加強企業之間的聯系,實現規模經營,也能帶來虛增資本、導致公司治理結構失衡等問題。我國新舊公司法對此問題都做了限制性規定,但還是存在這樣那樣的不足,如何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公司轉投資法律規制體系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關鍵詞:公司治理轉投資規模經營
“轉投資”是和“投資”相對應的一組概念。投資是指股東對公司的初次財產投入,轉投資是指公司在股東投資形成公司獨立財產的基礎上,再以其獨立財產對其他企業進行投資的行為。其實質就是公司這個主體的對外投資行為。轉投資是企業問相互聯合的重要手段,是企業建立企業集團、實現規模經營的有效途徑。但無論如何,其最終目的還是為了獲取收益、利潤或其他權益。由于公司的財產來源于股東,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轉投資不可避免的要影響到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對股東和債權人加以保護,是公司法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公司轉投資的利弊分析
轉投資是一把雙刃劍,它既有積極的作用,也有消極的影響。從積極方面看,首先,公司有經營自主權和獨立的法人財產權,轉投資是公司行使權力的表現,有利于企業經營的多元化和自由化。其次,轉投資是資本流通的手段之~,也是資本企業的本質要求,通過向其他企業投資獲得股東利潤,實現資本在運動中的增值,也充分發揮了資本的效用。同時,從社會層面來看,轉投資為社會增加了投資渠道,活躍了資本市場。最后,轉投資使企業間保持了長期穩定的聯系,實現規模化經營。有些公司甚至組建跨國公司和企業集團,來增強自己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總而言之,轉投資有利于公司提高經營效率,增強競爭力,是公司經營不可缺少的手段。
從消極方面來看,公司轉投資也帶來一些不確定的風險。首先,公司轉投資會造成資本虛增,危害資本真實。資本真實原則是公司資本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轉投資行為卻可能破壞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導致資本虛增。尤其是在公司互相投資的情況下,更為嚴重,如A公司向B公司投資100萬元,B公司向C公司投資1()0萬元,C公司又向A公司投資100萬元,這實質上只是同一資金在企業間流通,三個公司的實際資本都沒有增加,但名義上的資本額卻各自增加了100萬元。由此可知,轉投資行為可能導致公司虛增資本,從而使債權人誤認為公司資本雄厚。長期來看,無論是對企業本身,還是對債權人和整個社會都會產生不良的影響。其次,轉投資易造成公司治理結構的失衡。如前文所述,轉投資會虛增資本,而虛增資本代表的股份又沖淡了擁有真實股份股東的權利,削弱了真實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違背了投資者控制公司經營權的理念,導致公司治理結構的失衡,嚴重損害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在公司相互投資的情況下,甚至會產生經營者們聯合起來利用轉投資通過相互持股控制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現象,整個公司治理一片混亂。最后,轉投資容易使公司轉嫁債權債務,逃避法律,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公司通過轉投資把公司的資產全部或大部轉向其他企業,則原公司就淪為一個空殼,債權人的債權必然要落空。同時,由于轉投資使投資公司和被投資公司形成了關聯關系,尤其是形成母子公司的情況下,子公司獨立的人格也受到了強烈的挑戰。由于母公司掌握了子公司的控制權,可以隨意處置子公司的財產,安排子公司的一切事務,子公司失去了經營決策的自主權和獨立的財產權、人事權等,也就失去了獨立的人格。在這種情況下,子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根本無從保障。
公司轉投資弊端對策論文
[論文關鍵詞]投資轉投資資本
[論文摘要]公司轉投資行為在很多情況下不會以債權人的利益為價值導向,也不會以弱勢非控股股東或公司利益為追求目標,而以實現控股股東自身的利益或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自身利益為終極目的。這必然會產生關聯交易、內部人控制、損害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等一系列問題。從經濟學的視角研究轉投資的動因,以期通過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章程及訴訟救濟的制度安排方面對公司轉投資行為進行相關的規制。
一、公司轉投資的弊端
(一)關聯企業問題
在轉投資中,公司之間可以建立關聯企業關系。關聯企業中,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經營行為有可能導致子公司及債權人的利益危機。在母公司控制下,母子公司雖然在法律上仍是獨立主體,但是在經營上卻部分或全部喪失自主性。母公司為了關聯企業的整體利益犧牲子公司利益,從而導致子公司資產的減少,關聯企業中子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也面臨風險。[1]
(二)內部人控制的加劇
公司轉投資法律問題解析
摘要: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轉投資制度由最初的嚴格限制逐漸放松,但在理論界學者們對于公司轉投資制度各抒己見,良好的公司經濟效益是拉動我國經濟的重要手段,為了我國《公司法》的迅速成長,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和研究。
關鍵詞:公司轉投資;交叉持股
一、公司轉投資概述
公司轉投資是公司以其現金、實物、無形資產作為出資而成為另一法律實體的所有者和債權人。我國1929年《公司法》、我國1993年《公司法》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有公司轉投資制度,而后兩部法律中的轉投資制度又共同源于1929年《公司法》第11條:“公司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如為他公司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總數四分之一。”1946年《公司法》又在第20條將資本投資比例修改為二分之一。之后,對于公司轉投資制度,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的態度一直搖擺不定。
二、中國《公司法》關于轉投資制度的完善歷程
我國《公司法》到目前為止,經過了4次修改和修訂(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迫于社會各界強烈要求刪除或者修改《公司法》中轉投資比例為“50%”的規定,2004年12月28日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公司法修訂草案》———關于公司轉投資制度修改的相關規定,其中第12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70%,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最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審議通過新《公司法》時,刪除了公司轉投資限制,從而轉投資限制制度正式退出了歷史舞臺。
公司轉投資行為研究論文
【摘要】“轉投資”歷來是我國公司法學界爭議頗多的概念,2005年修訂的新《公司法》在革故鼎新的基礎上于第15、16條(部分)再次規定了轉投資的相關內容。從理論觀點與立法實踐來看,將轉投資界定為公司以依法取得其他商事主體的股份或財產份額的方式成為其成員的法律行為可能比較妥當。就轉投資的決議機制而言,董事會可以在章程無相應規定時作出決議,而公司經理能夠從董事會獲得轉投資的決議權。根據公司違法轉投資的不同情形,可能會出現無效、有效兩種結果,但不可一概而論。
【關鍵詞】轉投資;公司法;決議機制;違法轉投資
【正文】
“轉投資”問題在我國公司法上可謂歷久而彌新。1993年的《公司法》(以下簡稱舊《公司法》)對“轉投資”的規定庶幾成為眾矢之的,不絕于耳且高潮頻現的批判之聲促成了2005年《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修訂時對其的改變。筆者注意到,在《公司法》修訂之前,學者們對此問題的討論有兩種傾向:一是很多學者一觸及到“轉投資”的字眼,就很快自覺或不自覺地將筆鋒轉入對“交叉持股”的探討,于是“轉投資”就被“交叉持股”所架空,轉投資自身的存在域及其獨立價值被莫名其妙地忽略了;二是缺乏合理的法學方法論指導,不注重法律解釋方法的恰當運用,毫無原則地搖擺、徘徊于“立法論”和“解釋論”兩個立場中(這應該是上一個問題在方法論上所留下的深刻印痕),從而缺失了學理研究所必須的嚴謹性、推論性素質。基于這些判斷,本文試圖有針對性地做一些撥正工作:首先,展示新《公司法》在轉投資問題上的新內容及時代特征;其次,嘗試把“交叉持股”從“轉投資”的論述中剝離,以便形成轉投資的專有體系;最后,也是更重要的,即堅守“解釋論”的立場,通過諸多法律解釋方法的綜合運用來確保現行法秩序的權威得以有效維護,使新《公司法》中有關轉投資的規定在付諸實施時具備嚴密邏輯性和學理正當性。
一、對“轉投資”概念的爭議
(一)我國公司法對“轉投資”的界定
公司轉投資行為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轉投資”歷來是我國公司法學界爭議頗多的概念,2005年修訂的新《公司法》在革故鼎新的基礎上于第15、16條(部分)再次規定了轉投資的相關內容。從理論觀點與立法實踐來看,將轉投資界定為公司以依法取得其他商事主體的股份或財產份額的方式成為其成員的法律行為可能比較妥當。就轉投資的決議機制而言,董事會可以在章程無相應規定時作出決議,而公司經理能夠從董事會獲得轉投資的決議權。根據公司違法轉投資的不同情形,可能會出現無效、有效兩種結果,但不可一概而論。
【關鍵詞】轉投資;公司法;決議機制;違法轉投資
【正文】
“轉投資”問題在我國公司法上可謂歷久而彌新。1993年的《公司法》(以下簡稱舊《公司法》)對“轉投資”的規定庶幾成為眾矢之的,不絕于耳且高潮頻現的批判之聲促成了2005年《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修訂時對其的改變。筆者注意到,在《公司法》修訂之前,學者們對此問題的討論有兩種傾向:一是很多學者一觸及到“轉投資”的字眼,就很快自覺或不自覺地將筆鋒轉入對“交叉持股”的探討,于是“轉投資”就被“交叉持股”所架空,轉投資自身的存在域及其獨立價值被莫名其妙地忽略了;二是缺乏合理的法學方法論指導,不注重法律解釋方法的恰當運用,毫無原則地搖擺、徘徊于“立法論”和“解釋論”兩個立場中(這應該是上一個問題在方法論上所留下的深刻印痕),從而缺失了學理研究所必須的嚴謹性、推論性素質。基于這些判斷,本文試圖有針對性地做一些撥正工作:首先,展示新《公司法》在轉投資問題上的新內容及時代特征;其次,嘗試把“交叉持股”從“轉投資”的論述中剝離,以便形成轉投資的專有體系;最后,也是更重要的,即堅守“解釋論”的立場,通過諸多法律解釋方法的綜合運用來確保現行法秩序的權威得以有效維護,使新《公司法》中有關轉投資的規定在付諸實施時具備嚴密邏輯性和學理正當性。
一、對“轉投資”概念的爭議
(一)我國公司法對“轉投資”的界定
公司轉投資行為分析論文
一、公司轉投資的弊端
(一)關聯企業問題
在轉投資中,公司之間可以建立關聯企業關系。關聯企業中,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經營行為有可能導致子公司及債權人的利益危機。在母公司控制下,母子公司雖然在法律上仍是獨立主體,但是在經營上卻部分或全部喪失自主性。母公司為了關聯企業的整體利益犧牲子公司利益,從而導致子公司資產的減少,關聯企業中子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也面臨風險。[1]
(二)內部人控制的加劇
這主要表現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上:公司相互投資行為導致公司資本的增加,將產生大量的“空殼公司”,“空殼公司”中“空殼股份”權力行使往往是由作為股東的法人機關,也就是經營者去完成,而經營者相互之間一旦持股數額足夠大,彼此之間可以協商,行使有利于雙方的表決權,利用轉投資控制本公司股東會,[2]導致內部人控制加劇,股東會形同虛設。
(三)股東權益的損害
公司轉投資行為弊端策略分析論文
一、公司轉投資的弊端
(一)關聯企業問題
在轉投資中,公司之間可以建立關聯企業關系。關聯企業中,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經營行為有可能導致子公司及債權人的利益危機。在母公司控制下,母子公司雖然在法律上仍是獨立主體,但是在經營上卻部分或全部喪失自主性。母公司為了關聯企業的整體利益犧牲子公司利益,從而導致子公司資產的減少,關聯企業中子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也面臨風險。[1]
(二)內部人控制的加劇
這主要表現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上:公司相互投資行為導致公司資本的增加,將產生大量的“空殼公司”,“空殼公司”中“空殼股份”權力行使往往是由作為股東的法人機關,也就是經營者去完成,而經營者相互之間一旦持股數額足夠大,彼此之間可以協商,行使有利于雙方的表決權,利用轉投資控制本公司股東會,[2]導致內部人控制加劇,股東會形同虛設。
(來源:公務員之家()三)股東權益的損害
公司投資行為理性思考論文
一、企業集團控制子公司投資行為的提出
經過20多年的改革,我國集團取得了一系列的改革成果。然而,當前許多企業集團內部還沒有理順明確的產權關系和內部控制權,尤其是那些靠非因素和非市場行為等強行組建成的企業集團,從而使國企改革和發展中的資本市場面臨許多尷尬的局面,造成了一系列治理上的難題。其中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就是由于對子公司(包括子企業,下同)資產運行機制缺乏必要的約束,導致子公司濫用投資職權,嚴重地損害了集團公司的利益,造成了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本文以浙江省杭州地區某集團公司為例,其他企業集團存在的問題,在現有制度下對如何控制子公司投資行為的問題做些探討,并提出若干對策。
二、企業集團控制子公司投資行為的問題
1.“多級法人”的存在是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具體地說有以下幾方面:
(1)效益良好的孫公司沒有向子公司分配股權收益或者分配比例非常少。有9家孫公司由于市場需求大、產品含量高,2001年市場銷售額平均比上年增長了29%,稅后利潤達5500萬元。然而,2001年的股權收益只有705萬元。
(2)子公司對外股權投資情況因地域不同而產生了明顯不同的經濟效益。在121家孫企業中,企業經營場所在本地的有56家,2001年有利潤的有15家,破產的0家,撤消和注銷的16家,停業的25家;企業經營場所在外地的有65家,2001年有利潤的有6家,破產的3家,停業的20家,處于虧損狀態的36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