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8 04:05:53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重婚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法律中重婚思考論文

論文摘要

這篇論文主要是從兩個方面對重婚這個社會問題進行分析比較。橫向的比較和縱向的比較,重點在于橫向的比較。包括不同法律學科對于重婚問題的不同認識和界定;不同國家對于這個問題的共同看法與區別之處;以及重婚與事實重婚的區別與聯系。縱向的比較也就是重婚問題的歷史與淵源,在不同的社會階段中所表現出的不同。重婚問題在當前社會下,突出表現為認定困難。因為我們國家處于一個特殊的社會階段,社會的變革,各種思想的斗爭,階級矛盾的存在,新思潮的出現與經濟的發展。這些都決定了重婚問題的出現是帶有很強社會性的,很多重婚都是具有社會性的。例如一些是在建國以前就形成的一夫多妻重婚關系;有些是在戰爭時期夫妻失散,之后再次嫁娶造成重婚的事件;還有些是出國之后,在與原配偶未進行離婚登記,而在國外再次結婚的重婚現象。總之,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重婚是一個很典型的社會問題,帶有很強的社會性。其次,重婚是和文明背道而馳的,從歷史的研究來看,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是與社會發展緊密相連的,它們要么是生產力發展低下的產物,要么是剝削社會男女不平等的表現。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重婚這一現象正在逐漸消亡,只有在一些宗教或落后的國家與地區才部分存在;重婚孳生丑惡,為大眾而不容,重婚造成了許多社會問題,產生的諸多不穩定因素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從辨證的角度看,重婚來源于社會,被社會所制造所決定,但反過來它影響著我們的社會。只有對重婚問題有很清楚的認定,我們才能很好的去解決問題,處理問題。對于重婚的處理,是建立在認定基礎上的,嚴重的觸及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要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于一些社會原因形成的重婚,注重區別、嚴格根據相關法律和政策,不同情況分別對待。一些事實重婚是我們研究重婚問題時不能忽視的問題,重婚罪中所指的“有配偶”和“結婚”都包括事實婚姻,而且給社會帶來相當多的社會問題,不由得我們不重視。

關鍵詞:重婚事實婚姻一夫一妻重婚罪

一夫一妻制度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國婚姻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制度。任何人都只能有一個配偶,不得同時有兩個或更多的配偶。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婚姻關系是男女兩性基于愛情的結合。愛情的專一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結合。在我國,一切公開的或者隱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非法的,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貫徹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前那些對于重婚的認識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了。重婚問題在新的社會階段面臨著新的挑戰,事實重婚也成為我們考慮重婚問題時必須研究的內容。

一、對于重婚的認定

在我國,一切公開的或者隱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非法的,都將受法律的制裁。這是貫徹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

查看全文

重婚的法律認識探究論文

摘要

這篇論文主要是從兩個方面對重婚這個社會問題進行分析比較。橫向的比較和縱向的比較,重點在于橫向的比較。包括不同法律學科對于重婚問題的不同認識和界定;不同國家對于這個問題的共同看法與區別之處;以及重婚與事實重婚的區別與聯系。縱向的比較也就是重婚問題的歷史與淵源,在不同的社會階段中所表現出的不同。重婚問題在當前社會下,突出表現為認定困難。因為我們國家處于一個特殊的社會階段,社會的變革,各種思想的斗爭,階級矛盾的存在,新思潮的出現與經濟的發展。這些都決定了重婚問題的出現是帶有很強社會性的,很多重婚都是具有社會性的。例如一些是在建國以前就形成的一夫多妻重婚關系;有些是在戰爭時期夫妻失散,之后再次嫁娶造成重婚的事件;還有些是出國之后,在與原配偶未進行離婚登記,而在國外再次結婚的重婚現象。總之,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重婚是一個很典型的社會問題,帶有很強的社會性。其次,重婚是和文明背道而馳的,從歷史的研究來看,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是與社會發展緊密相連的,它們要么是生產力發展低下的產物,要么是剝削社會男女不平等的表現。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重婚這一現象正在逐漸消亡,只有在一些宗教或落后的國家與地區才部分存在;重婚孳生丑惡,為大眾而不容,重婚造成了許多社會問題,產生的諸多不穩定因素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從辨證的角度看,重婚來源于社會,被社會所制造所決定,但反過來它影響著我們的社會。只有對重婚問題有很清楚的認定,我們才能很好的去解決問題,處理問題。對于重婚的處理,是建立在認定基礎上的,嚴重的觸及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要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于一些社會原因形成的重婚,注重區別、嚴格根據相關法律和政策,不同情況分別對待。一些事實重婚是我們研究重婚問題時不能忽視的問題,重婚罪中所指的“有配偶”和“結婚”都包括事實婚姻,而且給社會帶來相當多的社會問題,不由得我們不重視。

關鍵詞:重婚事實婚姻一夫一妻重婚罪

一夫一妻制度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國婚姻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制度。任何人都只能有一個配偶,不得同時有兩個或更多的配偶。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婚姻關系是男女兩性基于愛情的結合。愛情的專一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結合。在我國,一切公開的或者隱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非法的,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貫徹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前那些對于重婚的認識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了。重婚問題在新的社會階段面臨著新的挑戰,事實重婚也成為我們考慮重婚問題時必須研究的內容。

一、對于重婚的認定

在我國,一切公開的或者隱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非法的,都將受法律的制裁。這是貫徹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

查看全文

婚姻過錯損害賠償依據論文

論文摘要: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人們生活條件的提高,致使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在重婚現象呈增多趨勢,另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也比較嚴重,這樣使本應幸福、和睦的婚姻關系產生了危機,甚至走向了破裂。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增加無效婚姻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其中引人注目和引起各界觀注的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其中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者同居、家庭暴力、家庭成員虐待遺棄,無過錯方可請求在解除婚姻同時,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這無異是我國婚姻保障制度內容的重大完善和補充,不但其豐富我國婚姻家庭內容,同時為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主張損害賠償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時亦是對導致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的否定和擯棄,對于引導和規范我國婚姻家庭向健康的方向發展具有指引作用。

關鍵詞:離婚損害賠償、重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離婚

離婚損害賠償的司法適用,這個問題是20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所涉及的一個新課題。為了全面理解這個問題,首先,我們有必要了解一下2001年《婚姻法》的產生背景;其次,要熟悉離婚過程中的損害賠償的內容以及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是如何確定這個問題的;第三,我們探討一下進行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問題。

一、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立法進程與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50年來,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自我完善邁出三大步,并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樹起了三個里程碑,這就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1950年《婚姻法》)完成了婚姻家庭制度破舊立新的歷史重任。1980年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1980年《婚姻法》),在改革開放中維護和鞏固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2001年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2001年《婚姻法》)根據當前婚姻家庭領域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掀開新世紀家庭法制建設的新篇章。

查看全文

無效婚姻的認定分析論文

一、關于重婚的界定

筆者則認為,“包二奶”、“養情婦”現象在社會上雖大量存在,并應受到嚴厲的譴責,但重婚的概念還不宜再擴大,原因在于:首先,“包二奶”等現象不僅涉及社會問題,更多的是涉及婚姻、家庭問題,而婚姻是以感情為締結的基礎,感情問題屬于心理范疇,具有捉摸不定、難以把握的特點,法院很難來識別判斷,何況婚姻關系屬私法范疇,公權利介入太多并不合適;其次,婚姻法存在性質上屬于民法范疇,本質上屬于私法,在婚姻法中只應規定與婚姻有關的民事法律后果問題,而重婚罪屬刑事罪名的一種,婚姻法對此予以規定顯然不合適;第三,稱呼“包二奶”、“養情婦”的原因在于這些行為都未經合法登記,男女雙方大多未以夫妻名義而同居,采用的大多是半遮半掩的形式,對此行為按重婚罪處理,無論在現實上還是在法律上都存在問題,從法律的角度講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質屬性,任何一種婚姻都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結婚必須經過登記方成為婚姻,而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同居的“包二奶”、“養情婦”行為本身系違法的,不應屬婚姻。如按重婚非對待,在法律上缺乏依據,在事實上將“包二奶”、“養情婦”現象按重婚非處理又很難操作,如同居時間多長才算重婚,如何計算,況且大多“包二奶”、“養情婦”的都是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如何才能確定其同居又是實踐中的一大困難。基于上述原因我認為完全沒有必要擴大重婚的范圍,將這些復雜的問題簡單的定為重婚罪,從而避免引起社會的不安定。對于“包二奶”、“養情婦”等現象要看作社會問題,通過黨紀政紀的處罰以及道德教育、社會綜合治理來實現。對于“包二奶”、“養情婦”者的妻子的損害問題,在離婚時亦可通過過錯賠償來實現。

2、對于擬制血親是否禁止結婚的問題

擬制血親指本無直接血緣關系,法律上確認其享有與自然血親同等地位的親屬。法律亦明確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系應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間的有關規定,故養父與養女、養母與養子之間的通婚不大適宜,且我國民間在結婚問題上歷來講究尊卑有別、長幼有序,反對不民輩份的親屬通婚,并且如不同輩份的擬制血親通婚,也可能會侵害養子女或繼子女的利益。另外,婚姻法對擬制旁系血親,如養兄弟姐妹之間,直系姻親如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結婚問題也未作出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為此類婚姻從本條立法的初衷來看,擬制旁系血親因不存在實際的血緣關系不應在禁止之列。直系姻親之間雖無血緣關系存在,但從尊卑有別、長幼有序以及家庭和睦的角度講,他們之間應以不結婚為宜。

3、關于疾病婚的具體規定

《婚姻法》對疾病婚只作了概括性的規定而未作出一一列舉。在司法實踐中以下幾種疾病應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查看全文

離婚損害賠償中的幾個問題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幾點思考

內容提要: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建立了我國婚姻法上的侵害配偶權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

關鍵詞:離婚損害賠償過錯責任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婚姻法作了修改,新的婚姻法中第四十六條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一規定即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婚姻家庭現狀,為維護健康的婚姻家庭關系而做出的,對制裁離婚過錯者,保護無過錯方,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權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義。

一、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演變

查看全文

什么是無效婚姻

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違反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不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程序而建立的婚姻關系,這種婚姻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下列婚姻關系是無效婚姻: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查看全文

我國離婚糾紛損害賠償制度研究論文

我國于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第46條之規定。該規定提出摘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摘要:(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關適用婚姻法若干新問題的(一)》中就如何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了具體規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離婚賠償制度的明確規定,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婚姻家庭目前狀況,為維護健康的婚姻家庭關系而做出的,對制裁離婚過錯者,保護無過錯方,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權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義。在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些規定,是當前應該注重的新問題,本文試就離婚賠償制度建議的意義、內容、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等新問題作出粗淺探索。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

對我國婚姻法律制度來講,離婚賠償制度無疑是一種嶄新制度。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失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之所以引起人們關注,是因為該制度體現了懲罰、保護和補償的功效,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婚姻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的內在要求。婚姻是男女雙方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結成的以人身和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種民事行為,這種行為必須嚴格依照婚姻法規定進行。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婚姻法充分強調權利和義務的高度統一,并明確予以具體規定。如《婚姻法》第3條規定了禁止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的義務;第4條規定了配偶雙方必須履行相互忠誠、相互扶助等義務。當一方不履行上述義務時,如虐待、遺棄、通奸等,必然會導致對方的財產或精神損害,而這種損害又不能通過離婚得到補救。所以,只有通過賠償的方式,才能使無過錯方得到財產補償和精神慰藉。顯然,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正是婚姻關系中法定義務規定的必然法律后果。

2、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效彌補了社會道德功能之不足和現有刑法制度之空白。長期以來,人們對婚姻中出現的新問題,受重刑輕民的思想影響,要么運用道德手段說服教育,要么運用刑法制裁。甚至在廣大農村,絕大部門農民認為家庭中的糾紛只能依靠家庭成員的道德約束和社會輿論評價來控制,國家強制力量不宜介入其中。但是,從現實來看,單靠社會道德約束和社會輿論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新問題,甚至可以說是收效甚微。家庭暴力,家庭成員間的虐待、遺棄,婚外戀,“包二奶”等有愈來愈多的趨向。主要原因一是現行刑法只設有虐待罪、遺棄罪,而無家庭暴力罪;二是許多家庭暴力構不上傷害罪的量刑標準;三是刑法對重婚罪有嚴格的界定,且不宜任意擴大重婚罪的適用范圍,而許多包二奶的行為并不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對尚不構成刑事責任的家庭暴力、包二奶等行為,從法律上強制加害方對所受害方的損害予以賠償,能彌補現行刑法及其道德功能之不足,達到了對加害方實行懲罰,對受害方實行撫慰的目的。

查看全文

深究網絡婚姻的法律問題

網絡婚姻源于21世紀初我國臺灣一家網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國”游戲,傳入內地受到了網絡用戶的大力追捧,并以非常之快的速度傳播開來。據業內人士稱,目前約有幾十家國內網站,如“聯眾游戲網絡”、“九天之城”等都陸續開通了網絡婚姻的社區游戲。同時,據《中國婦女報》統計,目前參加網絡婚姻的中國人已超過十萬。網絡婚姻已逐漸成為人們在網絡時代不容忽視的一個新課題。

一、網絡婚姻的性質

對網絡婚姻的定義,眾說紛紜,有的認為網絡婚姻,就是男女雙方在網上發喜帖、辦喜宴、拜天地、鬧洞房,在網上“結婚”,在一個虛擬的圖文環境中,體驗男歡女愛的婚姻生活,操持家務、掙錢養家,過“小日子”,甚至虛擬“生兒育女”。有的認為網絡婚姻,指的是男女雙方用虛擬身份借助網絡這個互動平臺,在虛擬的圖文環境里體驗兩情相悅、男婚女嫁、家務操持,甚至“生兒育女”。筆者認為,網絡婚姻其實就是指雙方依靠網絡圖標和象征符號作為交往媒介,虛擬現實中的婚姻家庭生活。它避開了“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生活瑣事,只充斥著甜言蜜語和海誓山盟。概括來說,網絡婚姻具有以下特性:

(一)虛擬隱蔽性

由于網絡的虛擬,使得網絡的另一端變的神秘而隱蔽。網絡婚姻中的雙方無須見面,而是通過()網絡相連的兩臺電腦互訴衷腸。雙方的“男歡女愛”、“生兒育女”都只建立在一堆圖文之上,彼此看不見對方的缺點,完全生活在想象的空間里。這就增添了網絡主體的個人魅力,使雙方都能體驗到現實生活中不曾有刺激。但由于網絡雙方過于隱蔽,往往會使網絡婚姻趨于戲劇性。

(二)戲劇性

查看全文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必要性分析論文

(提要):我國加入WTO已經四年了,隨著生活方方面面與世界的融合,我國人民不但物質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思想觀念也發生了深刻而巨大的變化。現實生活中,重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形形色色的破壞婚姻關系的情形不斷發生。財富和婚姻本來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剝離的東西,但在無法共生共存的時候,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就應運而生了。由于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居民人均占有生產生活資料十分有限,當一方做出對婚姻造成嚴重傷害行為而導致離婚時,群眾普遍因夫妻共有資產寥寥無幾、且缺乏依據而對離婚損害賠償意識淡薄。而在改革開放20多年來特別是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一部分個人財產的急劇膨脹,夫妻之間的關系的因素更為復雜,有的當事人婚姻存續與否關系到大宗財產的歸屬,而這些財產對當事人的生活質量高低產生重大影響。這才使人們開始意識到現在離婚損害賠償在婚姻中所占砝碼的比重有多大。假如婚姻是兩個人愛情和財產的風險投資,離婚損害賠償對無過錯方就好比是一種保險合同,對破壞婚姻關系的一方施以類似像對待違約行為一樣的制裁,同時對無過錯方則給以一定的補償。它的目的不僅是要求作為婚姻當事人建立良好、和諧的婚姻關系,還要求婚姻當事人要用新觀點、新眼光、新思路去經營自己的婚姻生活。我國新修正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損害賠償制度予以了規定。本文以尊重夫妻關系自由和遵循法治為原則,對這一制度在我國的必要性、現行規定及其不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構想,以期深化對其和實踐的認識,并對進一步的立法有所助益。

[關鍵詞]:離婚損害賠償制必要性現實意義構成要件適用范圍賠償方式賠償情形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失予以物質賠償的法律制度。我國修改前的婚姻法并無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而國外或其它地區立法卻甚至早在幾百年前就確立了這項制度。如《法國民法典》第266條規定:“在因一方配偶單方過錯而宣告離婚的情況下,該一方對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質上與精神上的損失,得受判處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地區《民法典》第1056條也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之所以早在19世紀即登上人類的立法舞臺,是因為該制度體現了懲罰、保護與補償的功效。我國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現實生活中,我國確立這項制度有著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婚姻法》修正(以下簡稱《婚姻法》)中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第46條之規定。該規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的(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中就如何適用損害賠償制度作了明確規定,是在充分考慮我上婚姻家庭現狀,為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物質、精神權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義。

二、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現實意義

我國新的《婚姻法》修正中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又于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離婚賠償制度無疑是一種嶄新制度。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之所以引起人們關注,是因為該制度體現了懲罰有過錯方、保護無過錯方的功效,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查看全文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加入WTO已經四年了,隨著社會生活方方面面與世界的融合,我國人民不但物質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思想觀念也發生了深刻而巨大的變化。現實生活中,重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形形色色的破壞婚姻關系的情形不斷發生。財富和婚姻本來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剝離的東西,但在無法共生共存的時候,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就應運而生了。由于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居民人均占有生產生活資料十分有限,當一方做出對婚姻造成嚴重傷害行為而導致離婚時,群眾普遍因夫妻共有資產寥寥無幾、且缺乏法律依據而對離婚損害賠償意識淡薄。而在改革開放20多年來特別是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一部分個人財產的急劇膨脹,影響夫妻之間的關系的因素更為復雜,有的當事人婚姻存續與否關系到大宗財產的歸屬,而這些財產對當事人的生活質量高低產生重大影響。這才使人們開始意識到現在離婚損害賠償在婚姻中所占砝碼的比重有多大。假如婚姻是兩個人愛情和財產的風險投資,離婚損害賠償對無過錯方就好比是一種保險合同,對破壞婚姻關系的一方施以類似像對待違約行為一樣的制裁,同時對無過錯方則給以一定的補償。它的目的不僅是要求作為婚姻當事人建立良好、和諧的婚姻關系,還要求婚姻當事人要用新觀點、新眼光、新思路去經營自己的婚姻生活。我國新修正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損害賠償制度予以了規定。本文以尊重夫妻關系自由和遵循法治為原則,對這一制度在我國的必要性、現行規定及其不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構想,以期深化對其理論和實踐的認識,并對進一步的立法有所助益。

[關鍵詞]:離婚損害賠償制必要性現實意義構成要件適用范圍賠償方式賠償情形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失予以物質賠償的法律制度。我國修改前的婚姻法并無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而國外或其它地區立法卻甚至早在幾百年前就確立了這項制度。如《法國民法典》第266條規定:“在因一方配偶單方過錯而宣告離婚的情況下,該一方對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質上與精神上的損失,得受判處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056條也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之所以早在19世紀即登上人類的立法舞臺,是因為該制度體現了懲罰、保護與補償的功效。我國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現實生活中,我國確立這項制度有著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婚姻法》修正(以下簡稱《婚姻法》)中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第46條之規定。該規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中就如何適用損害賠償制度作了明確規定,是在充分考慮我上婚姻家庭現狀,為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物質、精神權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義。

二、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現實意義

我國新的《婚姻法》修正中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又于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離婚賠償制度無疑是一種嶄新制度。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之所以引起人們關注,是因為該制度體現了懲罰有過錯方、保護無過錯方的功效,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