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7 0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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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知情權
一、我國有關股東的公司知情權的立法現狀;
新中國成立后,國家在經濟運行方面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這種經濟管理體制決定在很長時間內,企業的形式僅限于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公有制形式,而關于公司制度的實踐和理論長期處于空白狀態。隨著國家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在中國的經濟體制中,以多數投資主體為主要特征的公司制度開始發展起來,并且越來越成為經濟體制中的主力軍。當然,我們要建立現代成熟的公司管理制度,就必須制訂一套完整科學的公司法制度來規范公司制度的發展?,F實的公司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公司法制度的建立決定著我們必須對公司法理論展開深入的研究和探討,并使這種理論反過來指導和服務于現實的公司法的建設中去。但由于受到這種現實的國情的限制,中國的公司法理論和公司法的制定從一開始就有一種先天不足的感覺,這決定著我國公司法在對包括公司知情權在內的股東權的規范方面存在嚴重不足,甚至給人一種含混羞澀的感覺。而關于公司知情權規定的不足導致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解決股東對公司知情的相關問題缺乏有效的措施。
(一)我國目前有關股東的公司知情權的立法規定的情況。
在中國的立法體系中,關于股東的公司知情權的立法規定是由公司法來予以規范的。嚴格意義上講,根據公司法的立法淵源,公司法應當從兩個層次上去理解。第一個層次即為形式意義上的公司法,該公司法的界定標準是狹義的,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93年制定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個層次即為實質意義上的公司法,該層次是從廣義上來界定公司法的范圍的,即凡是有關公司制度的設立、規范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民法通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證券法》;國務院制定的相關配套的行政法規,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進行規范的通知》等;國務院有關部委的部門規章,如國家體改委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上司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而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上述列舉的相關公司法律規范,對公司知情權都有一些規定。如《公司法》第3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第111條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地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第17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以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公告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三章第三節對上市公司的持續性信息的公開作出了規定,如上市公司有義務公開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財務報告、公司相關人員等與股東權益相關的信息。此外,《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和《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也對公司知情權作出了一些規定,如《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41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第20條規定,股東有權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最高人民法院和證監會的一些規定要求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真實誠信的披露相關應當公開的信息,否則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將公司知情權明確列為一種獨立的股東權利。
(二)我國法律對公司知情權規定存在的不足。
上述介紹了目前我國有關公司知情權方面的立法狀況。我們認識到,由于中國公司法理論發展的滯后和公司法立法技術上的不成熟,導致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知情權的規定缺乏規范的邏輯體系,同時對公司知情權的設置、內涵、分類、保護等方面均缺乏相關制度方面的建設,相關規定顯得過于簡陋。具體闡述如下:
知情權交流
總是提“公眾知情權”,很少聽到有“領導知情權”的提法,好象領導干部的手中的“權”太多了,缺個“知情權”沒啥大不了的,或者認為作為“強者”的領導干部根本不存在信息貧困的問題,用不著以“知情權”的權利訴求維護自身的什么利益。其實正是我們的思維慣性中對于“領導知情權”漠視的盲點引發了現實政治生活中許多問題。
中共中央政治局最近召開會議,研究進一步改進會議和領導活動新聞報道等工作,對各級黨委和新聞媒體提出了“改進會議新聞報道、少報官多報民”的要求:各級領導干部要自覺支持新聞媒體改進報道工作,新聞單位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多報道對工作有指導意義、群眾關心的內容,努力使新聞報道貼近實際、貼近群眾、貼近生活。
從政治傳播學的角度來看,中央所以要啟動新一輪的新聞報道改革,是為了改進黨風密切黨同人民群眾關系,從更深層次來看,也是想通過新聞改革來表達“領導知情權”,即領導干部通過媒體真實客觀地了解社情民意的權利。
執政為民有個前提,就是要了解自己將要服務的人民,不僅要知道他們生活的幸福,更重要的是要了解他們的疾苦和死活,如此才能針砭時弊制定出與進俱進的執政為民。那么,各級領導干部又是通過什么樣的途徑知曉民生疾苦呢?領導不能事必躬親,除了到基層視察實地調研和聽取下級匯報外,最直觀和普遍的方式就是通過各級媒體的報道了解民意的實際情況,了解公眾的想法,也就是,同公眾一樣,領導干部的知情權很大一部分也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這結媒體實現的。
在既有的新聞報道習慣中,領導的知情權是不能得到滿足的:打開報紙一看,哇,全是自己的報告,自己的指示和自己的照片,非常忠實的記錄員,一字不漏;打開電視一看,又是自己在做重要的講話,或者是人民群眾在以各種喜聞樂見的方式表達對于自己講話的擁戴;即便如此會議報道和領導人的行蹤能夠“滿足”公眾對于領導的知情權,又如何能夠滿足領導對于公眾的知情權呢?
如果哪個記者的報道得到領導人的批示,是非常光榮的事情,為什么呢?物以希為貴,有幸享受如此規格的報道太少太少了,為什么少呢?再追問一下問題就暴露出來了,這類報道常常是記者深入民間調查真實反映現實問題的力作,并不是領導人太吝嗇自己的筆墨,擺官架子,而是他們看到的這樣的親民的報道太少了,在自己的會議講話后作批示有什么意義呢?他們最希望通過媒體報道了解人民群眾的真實情況,只有了解了,才會作批示著手解決。批示之珍貴表明值得批示的報道太少了,從另一個方面看,高層領導經常下基層考察也表明了他們對于許多媒體報道的不信任,他們要通過自己親臨現場來知民情。
知情權的憲法保護
本文作者:李國際田強工作單位:三峽大學
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建設民主政治成為國家政治生活的一項重要目標,控制政府權力,擴大公民權利,已成為國家民主政治的一個重要內容,于是公民知情權逐漸被引入到各國法律中。在我國由于對知情權的理論研究還不夠成熟,對其性質認識還不一致,對其法律保護還不完備,因而,對其作進一步研究,對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對建設民主政治的國家,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對知情權的歷史考察
知情權,英文表達為,翻譯過來稱“知的權利”、“知悉權”、“得知權”、“了解權”等。將他翻譯為“知情權”,既能表達英文原意,也能被公民普遍接受。其大致意思為,“知”即“知悉”、“獲取”之意,“情”即“情報”、“信息”。知情權即為知悉、獲取各種情報、信息之權利。學界對知情權的理解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說認為,它泛指主體知悉、獲取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各種信息的權利。如將其定義為“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知悉、獲取與法律賦予該主體的權利相關的各種信息的自由和權利”。狹義說認為,它僅指公民享有的知悉、獲取官方的信息權利。有學者提出,知情權是一個歷史概念,隨著時代的發展和人們認識水平的提高,知情權概念內涵表現出不確定性,這使知情權的概念難有一個界定。知情權思想的萌芽最早出現在一系列民主政治的制度設計中,尤其在關于國家行為應當公開的論述中。英國的自由主義思想家約翰8洛克在《統治論》中指出:“政府擁有的一切權力,應該完全服務于社會福利,決不允許任意妄為。權利實施必須通過明確、公平的法律。只有法律公開,人民才能了解自己的義務,遵守法律,社會才能穩定;同時,才能保證統治者不逾越限度。”法國大革命時期的主要領導人羅伯斯庇爾在闡述其構想的法律制度時提出:“實行普選,由人民選出自己的人執行國家權力。實行對公眾公開,全部國民都有權知道自己的委托人的行為?!泵绹耐旭R斯8杰菲遜指出:“我們政府的基礎源于民意。因此。首先應該做的,就是要使民意正確。為免使人民失誤,有必要通過新聞,向人民提供有關政府活動的充分情報?!边@些論述包含有知情權的理念和精神。知情權作為一個明確的權利概念及其制度要求,是從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續由自由資本主義階段進入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開始。美國新聞記者肯特8庫怕在DE?F年的一次講演中明確提出了知情權的概念,呼吁政府尊重公民的知情權,讓公民知道其應該知道的信息,政府應保證公民在最大范圍內享有獲取信息的權利,并且建議將其推升為一種憲法權利。這對知情權的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知情權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主要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雖然瑞典DGGH年頒布了《出版自由法》,確定了公文公開原則;DGIE年法國《人權宣言》第DF條規定,社會有權要求全體公務人員報告其工作。但這些法律規定的公開信息的范圍比較狹窄。二戰后,知情權得到了較大的發展,許多國家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情權法律制度,知情權也被確認為一項基本人權。DE?E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F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自由采訪可允許報導的消息的權利”;第?B條第D款規定,聯邦議院的議會公開舉行。美國DEHH年《信息自由法》賦予美國公民獲得政府文件的法定權利;DEGH年《陽光下的政府法》明確規定了合議制行政機關的會議必須公開,公眾可以觀察會議,取得會議的情報。DE?I年《世界人權宣言》第DE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和不受干擾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DEHH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DE條規定:“人人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敝闄嗍亲杂砂l表意見權利的一部分。以上可以看出,其一,知情權經歷了從其思想萌芽的形成到權利概念和其制度要求的構建,再到被許多國家獲得法律確認,最后成為一項基本人權的歷史發展過程。其二,知情權內容的表現形式,更多地沒有采用“知情權”這一述語,而往往表現在發表意見自由、信息自由、情報自由之中。其三,知情權的內涵和外延也在不斷擴大,知情權不是僅僅存在于個人與國家之間,在其他領域也出現了知情權性質的權利,如消費者和患者的知情權等。
二、知情權的權利屬性
知情權是何性質的權利,學者提出了不少觀點。有的學者認為知情權并非憲法性基本權利,并非必然的法定權利;有的把知情權作為觀念中的權利,認為知情權是積極權利、妥協性的權利、民主性的權利;也有學者認為知情權是憲法性的權利。從知情權的產生及其發展歷程可以看,知情權具有以下屬性。!知情權是一項人權。把知情權看作是人權,經歷了一個歷史發展過程。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知情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并沒有在世界范圍得到普遍地認可,被限制在一個極為狹小的空間,就更談不上知情權了。只是到了近代社會,人本主義思潮的興起,個體主義地位的確立,個人的利益需求才可能得以彰顯,也才有可能把知情權提高到基本人權的地位。由于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又是天然的平等派,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定性催生出人們對自由、平等價值的追求,這種追求客觀上也要求實現包括信息獲得在內的真正的自由與平等。在民主政治條件下,公共權利的行使者和所有者之間由于間接民主的規定性而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相對分離狀態。因而,對權利的運行進行必要和有效的監督就顯得十分必要。有限政府、法制政府就是民主政治的理論和實踐的產物和表現,而監督權力、控制權力無疑是對政府活動的相關信息的了解為前提。知情權成為一項人權,是當代社會政治經濟歷史條件的發展以及作為主體的人的權利意識的發展共同作用的結果,知情權的產生不僅具有其歷史和現實的合理性,而且也被各國法律制度和國際人權法所證實。"知情權是一種憲法性基本權利。知情權在權利性質上屬于哪一種性質、哪一位階的權利,學者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兩種:一種觀點認為知情權應屬于憲法性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應通過憲法來確認;另一種觀點認為知情權是一項引申權,它是言論自由權引申出來的,言論自由權本身就包含了知情權。筆者更傾向于前者的觀點。權利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漫長的歷史過程,以致權利的種類不斷增多,內容不斷豐富。在這個過程中,權利最初往往以一般權利的形態存在,甚至以主觀權利的形態存在。當權利觀念和權利類型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之后,在那個歷史階段中被認為尤其重要的那部分權利就必然訴求于法律予以的確認和保障,近代憲法應運而生,以此規范形式對那些具有重要地位并為人們所必不可少的權利予以確認和保護。現代憲政國家都承認主權在民的觀點,并在憲法中設計各種制度保障國民有效地參與民主決策管理,國民作為主權者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管理國家,就必須充分獲知與國家管理有關的各種信息,否則就無法對國家事務發表意見進而參與國家管理,國民主權原則也難得以實現。可見,國民享有知情權是國民主權原則的前提,只有國民充分獲取有關信息,才能有效地參與民主政治。民主愈發展,制度愈完善,就愈要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權。#知情權是一種復合性權利。知情權是一種兼有公權利和私權利屬性的復合性權利。公權利和私權利是對公民個人權利進行的一種劃分,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公民個人對公共事物參與的權利,稱為“公權利”;另一類是由個人獨自享有的權利,稱為“私權利?!敝闄嗍且豁椫匾恼螜嗬?,具有明顯的公權利屬性。公民的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并影響政治生活的權利。人不僅個體獨立存在,并且由個人組成共同體而存在,以社會共同的公共事物為基礎而形成政治生活。在現代社會政治生活需要社會每一個體的參與,公共權利才能有序行使,否則,社會就難以正常運作。公權性的知情權,如憲法性知情權、行政性知情權、司法知情權等,它一般通過憲法、行政法律法規等公法予以規制,并借助憲法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制度設計予以程序保障。其權利主體一般為公民,而義務主體則一般為國家機關,權利主體與義務之間在信息資源的占有上具有明顯的不對稱性,信息資源基本上被控制在以國家機關為主體的政府手中。知情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具有明顯的私權利屬性。民事權利是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所備的權利,在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中,通常需要對涉及自身的,而被其他相關部門掌握的如出生時間地點、既往病史、病例資料、各種涉及本人檔案記錄等情況、信息進行了解、知悉,法律應當對這種利益需求進行權利確認,這是個人信息知情權。它具有民法上人格權的性質,主要體現的是主體的精神利益。私權性的知情權即民事知情權,其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法律地位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對信息資源實質上占有的不平等才昭示了權利主體知情權的必要性。它主要通過民商法等民事法律規范予以調整,但也可由憲法、訴訟法等公法來調整。此外,還有學者認為知情權是一種個人權利、一種社會權利、一種具體權利、一項法定權利等不同觀點??傊闄嗟膬群屯庋訒S著社會的發展而發生一定的變化,其權利屬性也會發生一定的變化,只要用動態的觀點去分析客觀現象,才有可能正確把握知情權的權利屬性。
消費者知情權保護論文
一﹑知情權的含義和性質
知情權是直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登記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常被列為經濟法范疇,因而往往招致一種誤解:知情權為經濟法上的權利。其實,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應屬于民法上的權利,且屬與現代民法上的權利。因為享有知情權的主體是消費者,義務主體為經營者,兩者皆為民法上的主體,因而這種權利必然具有私法之性質,即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值得注意的是,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已與傳統民法精神大相徑庭:傳統民法從自由平等的抽象人格出發,完全著眼于主體間的平等關系,強調對雙方主體同等的保護。而知情權體現的是一種非平等的關系,強調給予作為弱者的消費者以側重保護。這正如中國民商法學者梁慧星先生所言:“消費者權利與傳統民法上的權利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因為消費者權利是以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關系為基礎的,其目的在于對消費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補救。”可見,消費者的知情權與現代民法精神相整合,屬于現代民法范疇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知情權是專門針對保護消費者的弱者地位而提出的,是與消費者這一身份密切聯系在一起的,是確立消費者與生產經營者實質平等的法律人格的基礎。因此有學者認為知情權是民法中人格權內容擴張的一個表現。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方式
(一)政府直接提供及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信息披漏行為
政府與公益性團體對信息的直接提供能使消費者獲得市場所不能提供的信息,是消費者實現知情權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國家與社會適度干預原則的具體體現。政府與公益性團體向消費者提供信息的最大優勢在于他們具有一般個體消費者所不具有的能力去獲取被經營者掩蓋的真實信息,并向社會公布。因此國外許多國家與地區都規定了政府與公益性團體對消費者的信息提供義務。
監督員知情權調研報告
一般認為,“知情權”(therighttoknow)一詞來源于美國AP通訊社專務理事肯特·庫勃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講,其含義即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一方主體從另一方主體依法了解與自身利益相關信息的權利和自由。
隨著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五種情形”作為試點工作的新的著力點,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的重要性凸顯出來。據統計,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全國檢察機關每年都有80%以上的試點院“五種情形”的監督為空白。知情權是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的必要前提,可以說,人民監督員知情權得不到保障,“三類案件”的監督就不會有很好的效果,而“五種情形”根本就無法監督。保障人民監督員知情權有利于調動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熱情,有利于提高檢察機關的案件質量和辦案水平。因此,探討人民監督員知情權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們認為,人民監督員的知情權,就是指人民監督員基于特定的身份和地位,為實現對“三類案件”、“五種情形”的監督職能,所應當享有的了解和掌握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相關情況的權利和自由。
一、當前在保障人民監督員知情權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1.缺乏法律的有效保障。
人民監督員制度尚處于試點探索階段,還沒有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目前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明確依據還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監督員監督“五種情形”的實施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和《規則》),缺少明確的法律支撐。就在這《規定》和《規則》中,對人民監督員的知情權也缺乏明確的剛性的規定。
公民知情權分析論文
1知情權作為憲法權利的由來和發展
“知情權”一詞源于英文“therighttoknow”,是有美國新聞記者肯特·庫柏在1945年1月率先使用的。面對當時美國聯邦政府消極對待政務信息公開,任意擴大保密權限的官僚主義作風,庫柏從民主政治的角度提出“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在一個國家乃至世界上便無政治自由可言”,并建議將知情權推升為一項憲法權利。但在此之前,有關知情權的發展更多的體現為理論上的先行。美國在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上賓夕法尼亞州的詹姆斯威爾遜曾指出:國民有權知道其人的行為,立法機關絕不可隨意秘密進行議事。對于滿足公民知情權的重要性,杰弗遜、麥迪遜等人也有相關論述,比如杰弗遜指出,政府的基礎在于民意,要防止人民犯錯就應該將關系其本身事務的全部資訊給予人民。在美國20世紀50年代興起的“知情權運動”的推動下,“知情權”一詞被廣泛的援用并很快成為一個具有國際影響的權利概念。從瑞典1766年制定《新聞自由法》,規定了保障出版、閱覽公文的權利賦予報刊轉載公文的自由,保障公民知情權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從無到有,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和實行的制度。
二戰以來各國日益重視此種權利的地位,在1949年聯邦德國基本法肯定知情權的憲法地位以后,芬蘭、美國、瑞典、日本、澳大利亞、英國等通過法律制度或司法實踐對知情權的保障呈現出強化的趨勢?,F今未發現有論著設專門章目闡釋知情權,對知情權的零散表述多為在表達自由的條目下提及知情權。而相關的立法例,也多是在有關表達自由的條款中進行表述。
2公民知情權的憲法權利屬性和基本內容
公民的知情權具有憲法權利的屬性。知情權涵涉范圍十分廣泛,它可以包括政治領域、社會生活領域、個人生活領域各個方面的知情權。憲法權利作為位階最高的權利,應當概括公民各個領域所享有的基本權利。知情權不僅本身具有獨立的價值,還往往是實現其他權利的條件和基礎。沒有公民的知情權,諸如選舉權等重要公民權利都無法實現。這樣一種前提性的權利,應當具有憲法權利的屬性。而且,在信息時代的今天,信息社會知識經濟條件下人們對信息功能認識的深化、對信息需求的不斷增加,使知情權的意義在原來的基礎上有了新的發展。我們的時代更加穩固了知情權的憲法權利屬性。知情權是近代憲政中內在蘊含的公民應當普遍具有的權利,是實現公民其他主權利的前提性與基礎性的權利,具有不可或缺性、不可轉讓性、不可替代性、母體權利的穩定性與世界范圍內的共似性。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中看,很多國家在憲法中直接規定或從憲法中間接推定公民的知情權。這都表明行政知情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知情權作為一種憲法權利同時具備了積極權利的屬性和消極權利的屬性。一方面,知情權作為參政權中的一種權利,表現為一種積極意義上的參與權性質和正面的請求權性質。作為公法意義上的知情權,參與權的特性表現得比較明顯,這種參與體現在通過對義務主體提出知情要求,來達到對公權力的監督和對公權力的濫用的防止,從而達到公民參政的目的,所以具有防范性和防御性的雙重特性。知情權所表現出積極性,由知情權行使的兩個重要手段“請求”和“主張”所體現,是知情權的首要權利屬性。另一方面,知情權也具有消極權利的性質,或者說具有接受權利的性質。在當今信息時代,國家是最大的信息掌握者,公民想要獲得某方面的資訊,很大程度依賴國家對相關信息的公開。雖然公民可以積極的請求國家給予其相關的信息,但是對信息的公開程度的大小,控制權還是在國家的手里,公民只能消極的接受國家對信息公開的程度。所以,公民知情權的有效實現,離不開國家對其掌握的信息的公開,公民消極的從國家那里得到信息。從這一意義上說,公民知情權的實現是消極的,它的實現程度由國家信息公開的程度決定。
公民知情權分析論文
1知情權作為憲法權利的由來和發展
“知情權”一詞源于英文“therighttoknow”,是有美國新聞記者肯特·庫柏在1945年1月率先使用的。面對當時美國聯邦政府消極對待政務信息公開,任意擴大保密權限的官僚主義作風,庫柏從民主政治的角度提出“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在一個國家乃至世界上便無政治自由可言”,并建議將知情權推升為一項憲法權利。但在此之前,有關知情權的發展更多的體現為理論上的先行。美國在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上賓夕法尼亞州的詹姆斯威爾遜曾指出:國民有權知道其人的行為,立法機關絕不可隨意秘密進行議事。對于滿足公民知情權的重要性,杰弗遜、麥迪遜等人也有相關論述,比如杰弗遜指出,政府的基礎在于民意,要防止人民犯錯就應該將關系其本身事務的全部資訊給予人民。在美國20世紀50年代興起的“知情權運動”的推動下,“知情權”一詞被廣泛的援用并很快成為一個具有國際影響的權利概念。從瑞典1766年制定《新聞自由法》,規定了保障出版、閱覽公文的權利賦予報刊轉載公文的自由,保障公民知情權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從無到有,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和實行的制度。
二戰以來各國日益重視此種權利的地位,在1949年聯邦德國基本法肯定知情權的憲法地位以后,芬蘭、美國、瑞典、日本、澳大利亞、英國等通過法律制度或司法實踐對知情權的保障呈現出強化的趨勢?,F今未發現有論著設專門章目闡釋知情權,對知情權的零散表述多為在表達自由的條目下提及知情權。而相關的立法例,也多是在有關表達自由的條款中進行表述。
2公民知情權的憲法權利屬性和基本內容
公民的知情權具有憲法權利的屬性。知情權涵涉范圍十分廣泛,它可以包括政治領域、社會生活領域、個人生活領域各個方面的知情權。憲法權利作為位階最高的權利,應當概括公民各個領域所享有的基本權利。知情權不僅本身具有獨立的價值,還往往是實現其他權利的條件和基礎。沒有公民的知情權,諸如選舉權等重要公民權利都無法實現。這樣一種前提性的權利,應當具有憲法權利的屬性。而且,在信息時代的今天,信息社會知識經濟條件下人們對信息功能認識的深化、對信息需求的不斷增加,使知情權的意義在原來的基礎上有了新的發展。我們的時代更加穩固了知情權的憲法權利屬性。知情權是近代憲政中內在蘊含的公民應當普遍具有的權利,是實現公民其他主權利的前提性與基礎性的權利,具有不可或缺性、不可轉讓性、不可替代性、母體權利的穩定性與世界范圍內的共似性。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中看,很多國家在憲法中直接規定或從憲法中間接推定公民的知情權。這都表明行政知情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知情權作為一種憲法權利同時具備了積極權利的屬性和消極權利的屬性。一方面,知情權作為參政權中的一種權利,表現為一種積極意義上的參與權性質和正面的請求權性質。作為公法意義上的知情權,參與權的特性表現得比較明顯,這種參與體現在通過對義務主體提出知情要求,來達到對公權力的監督和對公權力的濫用的防止,從而達到公民參政的目的,所以具有防范性和防御性的雙重特性。知情權所表現出積極性,由知情權行使的兩個重要手段“請求”和“主張”所體現,是知情權的首要權利屬性。另一方面,知情權也具有消極權利的性質,或者說具有接受權利的性質。在當今信息時代,國家是最大的信息掌握者,公民想要獲得某方面的資訊,很大程度依賴國家對相關信息的公開。雖然公民可以積極的請求國家給予其相關的信息,但是對信息的公開程度的大小,控制權還是在國家的手里,公民只能消極的接受國家對信息公開的程度。所以,公民知情權的有效實現,離不開國家對其掌握的信息的公開,公民消極的從國家那里得到信息。從這一意義上說,公民知情權的實現是消極的,它的實現程度由國家信息公開的程度決定。
勞動者知情權分析論文
一、勞動者知情權的基礎
勞動者知情權的基礎有社會基礎和法律基礎,即勞動者知情權得以產生并具有合理性的社會和法律條件,其社會基礎是勞動者的弱勢性,更確切地說是勞動者在信息的占有和獲取上的弱勢性;其法律基礎是勞動權實現的需要。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就締結職業勞動關系進行磋商時其弱勢性就產生了,并在就締結勞動合同進行磋商的過程中,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在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解決相關勞動爭議的過程中表現出不同的弱勢性。沿著這一思路,考察勞動者占有和掌握信息上的弱勢性也要從這三個階段入手。首先,在締結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作為個人,他所面對的生產組織是以公司為主要形式的具有現代組織結構的企業。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生產過程日益復雜,信息對企業生產和經營影響日益增強的情況下,企業更加注重信息的采集和整理。而勞動者作為個體,他對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信息也有強烈的需求,但他沒有能力獲取足夠的信息,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他所取得的信息是用人單位給予的。最后,在勞動關系解除以及勞動爭議解決的過程中,勞動者在信息占有和獲取上的弱勢性處于延續狀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這兩條規定的7種情形概括性強,而某種現實情況是否屬于解除情形是由用人單位確定的。
知情權作為勞動權體系中的一項權利,是“權利的權利”。勞動者的弱勢性是勞動權的基礎。勞動者通過行使工作權、報酬權、休息權等各項勞動權來維護自身的利益。但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現代信息社會的背景下,勞動者行使勞動權也必須以相關的信息獲取和占有為基礎,否則不能切實地維護勞動者的利益。
知情權與工作權。工作權在勞動合同締結過程中表現為自由擇業和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行使工作權,必須首先對相關的職業勞動及用人單位的信息由充分了解。工作權在勞動合同履行中表現為用人單位不得無理解雇的權利。勞動者必須對就業、用人單位的信息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信息有充分的掌握才能切實地行使工作權。
第一,知情權與報酬權。報酬權在勞動權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其作用是保障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工資扣除和工資拖欠問題是報酬權關注的主要問題。我國法律規定的扣除種類有代扣和自扣兩種。法律規定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的情形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代扣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養費、贍養費;其他法定可以扣除的情況。
確立公民知情權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目前政府信息公開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國外政府信息公開的有益啟示;完善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建議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信息公開也稱為政府信息公開或政府資訊公開、信息公開不僅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需要、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我國各級行政機關公開公共信息的程度還很低、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基本上是采取主動公開方式、內部協調一致的立法體系、從局部到整體的立法走向、訴訟機制的有力保障、在我國憲法和法律中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知情權、制定一部比較系統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開法》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信息公開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當今世界各國行政發展的重要趨勢,也是目前我國行政改革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信息公開的推行存在眾多的問題與不足,我們應借鑒國外信息公開的成功經驗,完善我國的信息公開制度。
【關鍵詞】信息公開制度建議
信息公開也稱為政府信息公開或政府資訊公開。從行政法學的角度上來說,它指將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相對人和公眾公開,使相對人和公眾知悉。在現實中,信息公開有著豐富的內涵和廣泛的外延,它是現代民主政治的應有之義,是我們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屬性。信息公開不僅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需要,同時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腐敗,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的根本保障。
一、我國目前政府信息公開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在經濟改革、懲治腐敗、推行依法治國、推動國民經濟信息化等大背景下,我國社會各界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呼聲越來越高,國務院、各地相繼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引入了諸如公開招標、公開競爭、公開招考、公開數據、公開配額、公開辦事制度與結果等信息公開制度。這些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得以鞏固和提高,公民真正擁有了知情權和參政權;政府機關的工作作風有了明顯轉變,工作效率提高;增加了權力運行的透明度,使腐敗現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目前我國的政府信息公共制度還面臨著深層次的矛盾和困難,存在各方面的問題和阻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隱私權與知情權探究論文
隨著各國民眾對自由﹑民主﹑人權的呼聲日益高漲,人們的自我意識不斷增強,對于人格真正獨立性的認識也不斷深入到個人內心世界,其中最典型的當屬眾多國家憲法﹑法律對于隱私權的確認與保護。如果隱私權得不到尊重與充分的保護,個人的人格就難以實現真正獨立從而有所欠缺,這已是法學理論界﹑實務界人士普遍達成的共識。但不容忽視的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長,尤其是信息時代后,人們更渴望體察外界,獲悉更多來自社會的﹑他人的信息,以滿足提高自己社會適應能力和發展自己的需要。在這種背景下,知情權的出現便成為必然,實際上,它已經為一些有關人權的國際條約如《世界人權宣言》所確認。目前,知情權作為公民最基本的人權之一已獲得世界共識。一個要隱私,一個要知情,隱私權與知情權的行使在現實生活中多有磨擦發生。那么,如何協調這種權利沖突呢?本文就此作了如下思考。
一、隱私權與知情權的內涵界定
(一)隱私權
隱私權的核心內容是“隱私”。在法學領域,隱私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范疇。在美國,一般認為,侵害隱私權的四種情形包括侵入秘密﹑竊用姓名或肖像﹑公開私生活和公開他人的不實形象,因此,個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不實形象等往往也就被認為是隱私;在法國,有人認為,隱私就是私生活,包括個人的那些不屬于公共生活的全部內容;也有人認為,隱私,即私生活,包括個人在私人住宅內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在日本,有學者認為,隱私就是保護免遭他人侵犯的私生活和私事。
在國內,關于隱私的概念,綜合起來,大致有以下觀點:(1)隱私是“不愿被竊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2)隱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擾的安寧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開的保密的私人信息”;(3)隱私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當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信息,當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和當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4)隱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為他人所知曉和干涉的私人生活”。筆者比較同意第三種觀點,即認為隱私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1.個人信息,是有關自然人的一切資料,如身高﹑體重﹑婚戀﹑家庭﹑財產狀況﹑生活經歷﹑個人愛好等。姓名﹑肖像也屬于個人信息。2.個人私事,是自然人進行社會活動的有關情況,如社會交往﹑電報﹑電話往來以及通信等情況。3.個人生活領域,是指自然人個人的私有領域,如其住宅﹑箱柜﹑日記等。
而關于什么是隱私權,現在亦尚無統一的界定。但一般認為隱私權(therighttoprivacy)這一概念起源于美國法學家薩謬爾﹒沃倫(Warren)路易斯﹒布蘭戴斯(Brandeis)合寫的題為《私生活秘密權》的論文中,該論文于1890年在《哈佛大學法學評論》上發表,文章提出:“保護個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產物之原則,是為隱私權”,并指責新聞傳播有時會侵犯了“個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文章認為,上述權利是憲法規定的人所共同享有的自由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養達到一定程度的人才會認識到它的價值,進而才能珍視它。英國《牛津法律大辭典》認為,隱私權是不受他人干擾的權利,是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將人的私生活非法公開的權利要求。我國民法學家彭萬林先生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不愿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張新寶先生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王利明先生則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筆者比較同意王利明先生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