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價值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5 10: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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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法的正義價值綜述
本文作者:朱玉璋工作單位:安徽警官職業學院
美國學者羅爾斯指出:正義是社會體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實是思想體系的第一美德一樣。一種理論如果是不真實的,那么無論它多么高雅,多么簡單扼要,也必然會遭到人們的拒絕或修正;同樣,法律和體制如果是不正義的,那么無論它們多么有效,多么有條不紊,也必然會為人們所改革或廢除。①因此,國際刑法的制定與執行,只有盡可能體現令人信服的正義價值,而不能因急功近利的政治目標使這一價值遭到貶損。《羅馬規約》制定和國際刑事法院設立,被認為是人類社會有史以來對這種正義理論一個突破性的嘗試。
一、引自法律淵源的正義性
從法的屬性看,國際刑事法律制度本質上仍是一種國家之間的制度,②國際刑法的正義價值觀首先源自國內刑法的正義價值觀。國際刑法的淵源③與執行制度證明,由大多數國家刑事法律制度的理論與實踐歸納出的正義價值觀,已經通過國際刑法的公約化和司法化滲透到國際社會的公共領域;為了恰當地執行國際刑法,各國間的司法協助還要求彼此為程序的正當性提供法律接口。尤其是國際刑法的執行方式,不論是國際創制機構,還是國家法律制度進行的起訴或審判,都源于國際法和國家法淵源的配合適用。因此,國際刑法的正義價值,應是現代各國公認的刑法原則的最大交集。在這個交集中,各國刑法規范或平行或交疊,而原則性的最高價值是實現正義。自古希臘以來,盡管無數哲學家和法學家對正義的本質進行著難以窮盡的論述,但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現代刑法的正義價值的確涵蓋著一些共同方面。特別是冷戰結束后,隨著人類社會在全球層次上的交流,兩大法系出現進一步的相互借鑒與融合,這些共同方面就更加得到呼應、強化和凸現。刑法正義的現代要素———平等、公平、正當被廣泛承認;而在刑罰目的上,使報應和預防達到辯證統一,即可實現刑法正義的思想也被廣泛接受。然而,由于現行國際法體系中沒有超國家機構的存在,且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淵源不同,國際刑法與國內刑法既有相互符合的正義要素,這些要素在各自領域中又存在著明顯的內涵差異。首先,就平等要素而言。國內刑法的平等包括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兩個方面。刑事立法的平等是指犯罪的規定以及法定刑的設置,只能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依據,不能因行為主體的社會地位、政治身份等因素實行區別對待。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司法平等是立法平等的延伸和補充。20世紀的純粹法學派代表人物凱爾遜認為,如果某個一般規則,實際上適用于根據內容應該適用的一切場合,它就具有價值,就是正義的,反之則不具有價值,就是不正義的。①“紐倫堡審判以來,無差別個人國際刑事責任的國際刑法得到不斷發展,其中立法與司法平等的理念通過這種責任的實然性規定而與國內法趨同。但國際刑法的平等要素,還必須包含主權平等的意義。這是國際法的特點和淵源決定的。國際刑事法院的運行是最典型的實例:《羅馬規約》各締約國既然平等參與了立法的全部進程,就不會將國際刑法的規則轉化為超越國家之上的規則。這一點對于任何主權國家都是同樣適用的。即便有些規則和機構設置顯現了某些超國家的特征,其具體實施也必然基于主權平等的原則。國家主權是國際法的基石,但是堅持絕對主權的觀念最終也會導致否定國際法的結果,②因此倡導國際刑法的平等原則就尤為關鍵。如果不能促進各國對彼此主權的尊重,缺少主權平等的內涵,國際刑法的正義價值就是空中樓閣。其次,就公平要素而言。國內刑法的公平,就是要求刑法規范和司法適用對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的界限劃分,以及罪刑關系、刑刑關系的確立與適用,應當做到公平、合理、協調。而對于包含著復雜交叉的國際法文件的國際刑法來說,統一法典的缺乏是其在公平要素中的最大劣勢,盡管國際社會已做出了一些努力。③公平的核心問題是罪與非罪,罪刑法定。在國內刑法面前,具有最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且行為的危害程度達到應當給予刑罰處罰,而非一般違法行為,才被定義為犯罪。首先確認依法維護社會利益的前提,然后界定一條需要刑事法律捍衛的底線———這種具備公平要素的方法同樣可見于國際刑法。國際刑事法院的對事管轄權恰好說明了對國際犯罪從嚴界定的考慮:管轄權限于四種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犯罪,即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④在現有國際法文件中,這些犯罪的內容最為明確,危害程度最為劇烈,而且這些犯罪往往導致國家司法癱瘓,而出現不愿意或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現象。對于國際刑法來說,國際犯罪的范圍相當于國內刑法中的罪與非罪問題。《羅馬規約》除侵略罪外,對其他三種犯罪都分別規定了明確的犯罪行為特征,以及構成這些犯罪共同具備的主觀因素。然而,與《羅馬規約》平行獨立制定的《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的治罪法草案》則建立了另一個罪名目錄,除上述四種犯罪外,還將另外20多種行為納入國際犯罪。意大利法學家貝卡里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為國內刑法設計的罪刑階梯,在這份國際法文件以及國際刑法學家對這些罪名的分類中都能找到其理論的影子。⑤“國際刑事法院實然管轄的犯罪,與國際刑法應然覆蓋的犯罪之間,劃定范圍的巨大差異依然會引起人們對公平問題的反思。因此,在法律適用的實踐中統一國際犯罪的標準、明確國際犯罪具體特征、從理論到執行,國際刑法完善公平要素還需要不斷嘗試。如果無法實現恰當的罪刑法定,從功利主義出發賦予法官過分的自由裁量權甚至立法權,各國對國際刑事法院的正義評價勢必要打折扣。第三,就正當要素,即刑罰目的而言。國內刑法的正當,是指國家刑罰權的發動有合理的根據。如果僅從刑事審判的實體和程序規則必須遵守的標準看,國內刑法與國際刑法奉行的原則是完全一致的,特別是對正當程序的監督和對訴訟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和救濟,集中地代表著正當要素在刑法正義價值體系中的核心作用。不過,國際刑法面對的挑戰是,能否將現代國內刑法公認的正當規則納入審判機構可適用的法律中。《羅馬規約》和國際刑事法院試圖將各大法系傳統風格不同、但正當性趨同的刑法內容融合適用,以此彌補前代法庭正當性的不足。正當性背后的法律哲學是刑罰對犯罪的報應以及對犯罪的預防。現代國內刑法的正當性,確認了兩個方面都不可偏廢。國際刑法的發展史則記錄著:在一、二次大戰結束之際,刑罰報應顯現,那是從人的復仇本能中發展起來的一種以動制動、以動反動的觀念;在戰后和平及地區沖突仍存的時代,刑罰發動的合理性則旨在“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⑥特設審判機構到常設審判機構的進步,見證著國際刑法在直接執行模式中對刑罰兩大目的的辯證統一。必須強調的是,其中居于支配地位的刑罰正當性的根據仍然是報應論。因為國際刑事審判出現以來,法律上最明顯的發展,就是對國家主權掩蓋下的個人豁免和不受懲罰性領域的某些突破。借用國內刑法的目的說,國際刑事法院的首要任務就是在震撼人類良知的罪行發生后,設法落實刑罰的報應。但就刑罰權的啟動而言,平等主權國家構成的國際法體系排斥超國家刑事審判,因此強調正當要素對國際刑法的現實意義在于,協調各國的主權、司法管轄權以及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問題。國內刑法體系中管轄權的實現不成問題,國際刑法的實際執行卻不得不通過精巧設計,找到各國都可接受的正當管轄權依據。否則,效率低下或遲來的正義無法實現對犯罪的報應和預防,更無助于國際刑法塑造世界各國各民族對其普遍信任。實際上,對國際刑法正義信任的缺乏,既是目前國際秩序中現實政治考慮優于刑法正義設計的原因,又是這一普遍現象的進一步后果,二者形成了惡性循環。所以,國內刑法正義價值賴以支撐的平等、公平和正當等要素,急需國際刑法以立法和司法的實踐加以確認和吸納,并同時承襲國際法固有的正義基石。《羅馬規約》與不斷完善的國際刑事法院,為國際刑法這種正義價值的完善提供了一種模式與契機。
二、正義價值的人權法參照
從國際人權法的視角分析,國際刑法的正義價值在于尊重和保護人權。從自然法學派創始人格老秀斯在《戰爭與和平法》中提出“天賦人權”的思想,到《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憲章》精辟闡述了人權觀念的宗旨,①至今,人權理念己成為國際社會共同追求的價值方向之一。如今其基本含義既包含法律中個人和團體實際享有的權利,又包含道德法則中所有人都能接受的“人道”。②在國際法治的意義上,“人權”較之“正義”概念本身更有具體的物質內容。皆屬國際法體系內的人權法與國際刑法,因正義價值的關聯而構成了既對立又統一、相伴相生的矛盾共同體。首先,從國際刑法與人權法的對立方面看。刑法與刑罰的實施涉及對個人權利的剝奪,其本質屬性是惡;而人權法的內容強調對個人權利的崇尚與保護,其本質屬性是善。但正是這種善惡對比,使國際刑法找到了自身發展、自我約束的坐標。規范邏輯學代表人物、奧地利學者魏因貝格爾說,“正義是人類的一個獨特的問題,雖然我們沒有任何關于什么是公正和什么是不公正的結論性知識,不可能肯定地證明什么是公正的,但有可能令人信服的表明什么是非正義”。③從1945年聯合國建立至今,已經制定了60多項有關人權保護的國際文件,從諸多人權宣言和國際公約的成就看,國際社會的人權主張逐步轉變成了一系列具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它們恰好為國際刑法的正義價值提供了參照:無論國際刑法己經明確禁止的行為,還是國際刑法執行過程中考慮不周的環節(比如剝奪被告人的應有權利),只要違背了現行人權法的基本原則,就往往被認為是非正義的,必須在司法中得到糾正,或在未來立法中得到改進。其次,在人權的國際保護中,人權法與國際刑法兩個國際法部門遵從統一的正義價值。人權的國際保護,是指按照國際法,通過條約承擔國際義務,對實現基本人權的某些方面進行合作與保證,并對侵犯這種權利的行為加以防止與懲治。④中國古代的周公制禮奉行“出禮則入刑”,反映了國家制定法中積極規范與消極規范的配合作用。當代的國際刑法學家也用類似的辯證眼光看待人權法與國際刑法的關系:人權法是盾,國際刑法是矛。前者是說明性的,后者是禁止性的。⑤從單純的價值聲明到為保護這種價值而清晰闡釋刑事禁止性規定,國際人權法基本上經歷了無序的發展過程。這個過程可以分為五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說明性階段”,隨著時代進步,國際社會認識到應分享人類共同的價值觀;第二階段是“宣言性階段”,這些價值觀一般作為廣泛權利而形成,并以合法的、不受國際法律約束的形式宣布;第三階段是“規定階段”,價值觀和廣義的權利經過篩選,形成特殊的原則、權利、準則或者標準,而后規定在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文件中;第四階段是“執行階段”,各國具體執行公約等國際文件中保障的權利和標準,注重行政和民事執行方式的發展;最后,在“犯罪化階段”,通過刑法禁止性規定、刑法預防模式的發展和明確規定,將某些嚴重違反人權的行為犯罪化。可見,國際人權法則標準量化的過程,是通過將嚴重違反人權的行為犯罪化完成的。各國政府之間的許多人權保護工作,越來越注重加強標準性義務和強制執行力。人權的國際保護,從政治術語到法律術語,必然地擴展著國際刑法領域的國際法文件。因而,作為國際人權保障的最終手段,執行國際刑法的正義價值就在于此。
哈馬斯的正義及其價值論文
論文關鍵詞:道德正義政治正義法律正義
論文摘要:哈貝馬斯吸收當前眾多正義理論的合理成分,以主體間自由平等的商談為核心,將正義與真理相類比,闡述對正義論辯和應用兩階段的區分和統一,集中探討如何在道德、政治、法律三大領域里面認識和運用正義標準,形成了獨特的綜合正義思想。社會主義依法治國理念,可以從貫通道德、政治、法律這三大領域的正義標準出發。
圍繞著道德形而上學消解和轉換、反思正義的判斷標準變得模糊、人類生存出現不安焦慮這一主題,哈貝馬斯把社會批判理論作為自己的宏觀哲學方法論,根據自由平等對話的方式建構起來的交往理論,作為批判的規范基礎,并結合自由主義正義論及其反對者(主要是社群主義)的正義思想,形成了自己的綜合正義論。在他看來,正義就是道德立場,就是話語有效性的一個方面——規范有效性;同時,由于道德立場的本質是“無偏袒地對待正義問題的立場”,因此,正義理應也被看作是處理問題的不偏不倚的態度,其精髓是:在承認人的獨特性的基礎上,把所有人都看成是類似的,每一個人的選擇等于在為所有人選擇,這樣的選擇是一種普遍理性的選擇,這樣的人是普遍理性的體現者(具有主體間性的人)。通過立足于交往理性的社會實踐基礎,參照話語倫理學預設的“理想的言說環境”,以嚴格滿足話語有效性為標準進行自由、平等的“論辯”(或稱“商談”),就能夠趨向于不斷開放著的理解和認同,最終形成一種具有可普遍化特征的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體系。通過對話達成的理解,不僅使個人的正當權益獲得了相互認可,而且憑借對話中的相互性,形成一種主體間共享的“交往共同體”。由于主體間關系有助于形成承擔共識中的義務的思想,那么,以交往著的主體間結構為主體的社會就是正義的社會。概括地說,正義是一個綜合概念,它既具有高度的思辨性(從理想的言談境況中的話語有效性引申出正義的普遍性),又包含強烈的現實性(以商談這種活生生的形式作為達到現實正義的依靠,以形成完善的生活空間和健全的社會秩序為正義的主題)。正義作為一個評價社會的標準,要求義務論除了從形式方面探討道德陳述及命令的語義和邏輯關系,還應關注緊迫的現實道德問題;從這個角度出發,正義與真理相關,它是從道德中派生出來但又自發超越道德領域發揮作用的社會現象,具有與真理類似的客觀性、普遍性;用哈貝馬斯的話來說就是:正義是用來“表達道德命令的全稱規范性句子之有效性的一個謂詞”。②通俗一點地說,哈貝馬斯這句話的意思是:(1)真和正義在句子中所處的位置是相同的:這個杯子是白色,是真的。人不應該偷盜,是正義的。(2)真和正義都沒有程度劃分,只有和它們分別相反的另一種情況,它們都是二值的:與真相對的是假;與正義相對的是不義。
哈貝馬斯認為,在現代社會中理性雖日益分化,但交往理性自身的同一性依然能夠為社會提供統一基礎。交往理性既能夠超越一切特殊倫理(善)又可以體現在所有特殊倫理之中,是認識和達到社會世界的真理的惟一途徑,社會世界的真理以規范形式來體現,其論證就是在交往中達到共識的過程。這個過程是以理解為中心的相互論辯的過程,也是人與人之間相互學習、不斷改進的過程。可以說,真理不是一個靜態的認知概念,而是一個理性的實踐過程。理性的實踐本身就是目的,就是社會世界不斷更新的動力。這個思想既包含著對古典實踐理性的回歸,又體現了哈貝馬斯運用實踐哲學對工具理性進行改造、從而拯救現代性的立場,后者正是因為濫用工具理性造成的不義狀態而受到質疑或否定。將正義與真理類比,是一種捍衛真理在哲學乃至現實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的新方式,能夠有力地回應懷疑主義、相對主義、虛無主義的思想。正義與真理相關表明,真理在社會經驗層面何以可能;這種合理可接受性的真理觀念(也即共識真理論),側重真的尺度,與側重真的意義的符合真理論相互補充,把認知主義(主體間的相互承認,辯論從而達到共識)與社會整合(主體間在平等交往中的有效互動)有機結合起來:交往理性使獨立的個體在實踐互動中達到有效共識,而共識就是真理的階段性體現,這種階段性真理又將在以后的實踐中經過交往而得到修正,這就意味著真理在經驗過程中得到體現,并在經驗過程中不斷發展,它是人的生存體驗,是可認知的。在此基礎上,多元的、特殊的善可以在合理性的交往中超越自身的限制,在以真理為基礎的普遍主義道德中達到統一,人類也能夠向更好的道德狀態過渡并實現社會內在的一體化。從而,在當代受質疑或被拋棄的觀點(包括傳統的有關自然與道德的連續性觀點、對價值的客觀性的信仰的觀點)有望得到恢復。最終,一個正義的社會就可以解決:在保持不同主體之間差異的基礎上、消解個體的內在焦慮和緊張這一問題。
哈貝馬斯站在現代性的立場上認定人類世界的規范特征,將規范做一分為二的處理:把規范中的普遍化程度較高但落實存在較大困難的那部分歸人道德規范,把規范中的操作性強且以國家為后盾的那部分歸人法律規范,并認為法律確定性的最終獲得離不開政治權力,這使得他的正義研究基本上集中在道德、法律、政治三大領域,概而言之就是:有理性的人經過深思熟慮的認可和支持是當前的道德、法律、政治存在的基礎,它們也是合理性、合法性的最佳依據。因此,他的正義理論可以大體從三個方面來闡發,筆者將其分別稱為道德正義、政治正義和法律正義。
道德正義是以道德理由為論據來進行商談而形成的正義。因為道德理由具有普遍性,道德正義也就成為了最嚴格意義上的正義形式。道德正義的宗旨在于表明正義具有道德理想的性質,而且這種道德理想并非難以企及。只是自近代以來,道德哲學家們在追求普遍性的道德原則時,要么傾心基于主體的情感預設,要么強調基于主體的完全理性的價值建構,他們忽視了在現代社會結構中,社會主體之間交互作用是不爭的現實,因而他們也沒有認識或充分把握一種在對話和交流中形成的道德原則。諸多理論建構也大都以一種強勢姿態來顯示唯我獨尊的地位,這一特征導致內化為行為選擇的社會成員缺乏對話、交流的耐心和信心,甚至導致人們對社會活動是否存在一致性(或共同價值)也產生懷疑。因而,人們迫切需要尋求一種新的批判行為及其社會合理性的標準。哈貝馬斯認為這一標準就是存在于人們生活世界中的、標識著相互理解和團結友善的交往理性,也就是說,交往理性是道德原則的行為理論基礎。治愈現代社會疾病的良方就在于:揭示蘊含在生活世界中的交往理性的精神。通過商談實踐的規則把“對于每個人都是好的”謂詞的意義表達出來,把“為什么只有適用于對每個人都好這個謂詞的理由才是‘適當’的理由”這個問題轉換成“為什么普遍化原則應該作為論證的規則接受下來”這個問題,從中提煉出商談原則(discourseprinci—ple,簡稱為D)和普遍化原則(universalization,簡稱為u),并將這兩個互為前提的原則作為道德爭論可取得一致性意見的依據,在此基礎上結合應用原則(appropirateness,簡稱為A),形成確保秩序的規范,主導行為的價值合理性、鞏固并擴大社會團結的作用。在他看來,規范的存在是通過人們對其接受和采納體現出來的:“所有旨在滿足每一個人利益的規范,它的普遍遵守所產生的結果與附帶效果,都能為一切有關的人所接受”,其普遍意義就是“它們得到或能夠得到所有相關者的贊同”。正是這些建立在交互主體性上的可普遍化的規范,使面對道德論爭與沖突的參與者在商談實踐中達到他們普遍接受和同意的結局,進而形成道德共識并克服了道德懷疑主義的干擾。在這個過程中,他力圖尋求一種更高要求的——超越主體中心的建構路徑——倫理建構理路,把倫理學建立在道德辯論的邏輯形式的基礎上:從主體間的相互理解、形成交互主體的維度,在開放和平等的主體氣質的基礎之上思考道德正義問題,以說明道德的“類似真理性”的“弱化假定”為模式,解釋“規范正當性”。這樣,道德結論獲得真正執行的力量就不是來自于外在的、暫時的理由,而是來自于內在的、普遍的理由。由于道德規范僅僅訴諸于論證程序,正義就內在于論證之中,它不是道德的內容而是道德的屬性:“無偏頗的觀念是扎根于論證的結構本身之中的,而不是作為附加的規范內容需要從外部塞進這個結構中”。
經濟法的正義價值探討論文
摘要:從正義的角度考察,經濟法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產物,著眼于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對市場主體的行為進行正義規制,保障政府規制市場領域的行為符合正義,促使社會經濟有序運行和發展,以達到有利于全體社會成員的善。由此我們可以認定,經濟法是市場領域必不可缺少的部門法,與民法、行政法共同作用于市場。
關鍵詞:經濟法;正義;市場;政府;自由;發展
作為國家對社會經濟進行調節的法,經濟法的職能是保障經濟協調、穩定和有序運行。從道德的角度來考察,正義是經濟法的價值〔1〕。本文試圖從現代經濟法的產生及其所追求的理念來分析經濟法的正義價值。
美國學者羅爾斯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就如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重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修正或拒絕。一種法律制度,只要是不正義的,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經濟法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社會的法律制度,只有符合正義價值,才能合理地存在于法律體系中,才能對社會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按照這種正義理念,正義意味著公平,并與自由、平等密不可分。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權利。在經濟和社會的不平等條件下,正義要求制度安排必須使人們能合理地得到對每個人都有利的期待,最大限度地照顧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因而,不能相互把對方當成手段,而應當誠實合作〔2〕,在秩序良好的社會中所有人都享有應對各方均有利的權利〔3〕。由此保證每個人行使其平等權利的結果能滿足社會所有成員的利益,使社會整體的自由(利益)總量增加〔2〕。
如果我們將羅爾斯的理論運用到現代市場經濟領域,那么,市場經濟中的正義包括以下內容:首先,①市場秩序應當井然有序,市場各主體平等參與競爭;在競爭中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競爭者的正當利益;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其次,市場及與市場有關的各主體的行為要有利于整個社會經濟向前發展,實現社會利益總量的增殖。經濟法正是應市場經濟的這些要求而產生的,它所追求的是實現市場的實質正義。
探析公平正義和諧社會構架的價值定向
摘要:追求公平正義反映了人類社會發展的美好理想,只有公平得以實現、正義得到伸張,才會有和諧可言。公平正義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價值取向,針對我國目前一些不公正的新老社會問題不斷呈現,本文認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
關鍵詞:公平正義和諧社會構建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其中公平正義是支撐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根重要支柱。本文擬從促進公平正義的角度探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一、公平、正義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價值取向
公平正義是人類始終追尋的價值理想。亞里士多德說:“所謂公正,一切人都認為是一種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來的品質,由于這種品質人們行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而從正義這一概念的分配含義來看,它要求按照比例平等原則把這個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給社會成員。相等地東西給予相等的人,不相等的東西給予不相等的人。關于公正的巨匠當屬羅爾斯。羅爾斯在洛克、盧梭等人的社會契約論的基礎上提出了社會正義論(TheoryofJustice),其《正義論》一書代表現今公正問題研究領域的最高水準。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中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在這里,羅爾斯把正義它作為衡量、評價一種社會制度的“首要”的價值尺度。公平正義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和諧社會的核心價值取向。所謂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得到有效處理,社會公平和公正得到切實維護,使大多數社會成員都能享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成果。
在現代市場經濟改革持續深入的當今中國,公平與正義,從來沒有像今天這般惹人矚目。從中央領導人的一次次重要講話,到一系列綱領性文件,再到一項項重大戰略決策及行動,“公平與正義”日漸成為其中的關鍵詞。2005年2月,總書記提出“在促進發展的同時,把維護社會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2007年2月26日,總理發表了題為《關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歷史任務和我國對外政策的幾個問題》的重要文章,首次將實現公平、正義與發展生產力放到一起,并列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兩大任務。在十七大上,“和諧社會”建設再次成為焦點,其中對于“公平正義”的關注則更為矚目: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內在要求,也正是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本質上就是以“公平正義”為價值主導的社會。在答中外記者提問時表示,要推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如果說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那么公平正義就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的首要價值。
建立正義行政制尋求道德價值性辯護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溯源:公共行政的發展為何游離道;問題:現代行政邏輯與道德之間;回歸:公共行政的道德價值性辯護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惟有以價值中立為基礎、效率為導向才是公共行政的發展邏輯、公共行政對道德的訴求是在對官僚制甚至是傳統行政發展邏輯的批判中獲得肯定的、行政實踐并非與行政學的創立者們所想象的與政治全然無涉、行政是政治作為實踐性的學科在技術操作上的應有之義、行政擺脫了道德、行政學脫離政治而產生毋寧是現代性事件、價值中立本身也是一種價值觀、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的弊端不僅僅在于先天道德論證的缺失、行政制度是行政最為重要的規則體系、正義制度在其履行正義職責時,亦有一個時效相對滯后的問題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經過現代性三次浪潮的沖擊以及科層制的建立,行政擺脫道德的糾纏,建立以價值中立為基礎、效率為導向的發展邏輯。然而,行政并非與道德無涉,不能簡約為行政技術主義。行政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論證,不僅需要以單純技術為基礎的效率支撐,而且有賴于目的性價值的支撐,而道德始終是實現行政目的的必要條件。因此,行政必須超脫傳統的發展邏輯,以正義為導向尋求向道德的回歸。而要尋求道德的價值性辯護,毋寧是要建立起正義的行政制度以及呼喚公民的美德。
[論文關鍵詞]公共行政價值中立效率現代性正義
西方主流思想家尤其是自由主義者主張:在多元文化和現代民主政治的條件下,惟有以價值中立為基礎、效率為導向才是公共行政的發展邏輯。他們辯護現代實證主義哲學的“事實與價值兩分”之單純自然科學主義思維模式是保證行政發展唯一可行的方向。換言之,只有以價值中立的形式超脫倫理道德甚至一切差異性的文化價值觀念的糾纏,才符合行政的發展邏輯,才能實踐最有效的行政治理和贏取合法性。然而,這樣的發展邏輯在價值問題上的緘默不語無法解決多元競爭的沖突,更是無法論證行政本身的合法性。行政與其說需要目的性價值,毋寧更是需要道德辯護。而我們所要探討的主題與此關涉密切:公共行政為何游離道德公共行政如何回歸道德的目的性價值辯護?
一、溯源:公共行政的發展為何游離道德
公共行政對道德的訴求是在對官僚制甚至是傳統行政發展邏輯的批判中獲得肯定的。在公共行政的實踐中,傳統行政機械化的發展邏輯使政府效率急劇下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政府失靈”的原因之一。在此境遇下,無論是“新公共行政運動”還是“新公共管理運動”,皆以否定官僚制為政府重構的前提。換言之,是要通過這一批判性的否定為政府再造重塑地基。然而,對官僚制的否定,即使邏輯地符合公共行政對道德的訴求,卻始終擺脫不了傳統行政發展邏輯。在這一問題上,麥金太爾引領了我們的視線。他認為,現代行政發展的邏輯有一鮮明的脈絡:始于啟蒙時代的政治理想,中經社會改良者的抱負以及管理者的合理性證明,直至技術官僚的實踐。麥金太爾所描繪的是行政發展的顯性圖景,然其背后卻潛藏這樣的論斷:考據現代公共行政與道德的分離無可避免地讓我們回歸啟蒙時代,思索先哲的政治理想,而這探究的立足點恰恰就在于政治領域。
憲法監督秩序正義內在一致論文
論文摘要:秩序與正義是憲法監督極其重要的價值。但由于時代不同、人性各異、文化傳統、政治制度等不同,二者之間的沖突是在所難免的。但正義是秩序下的正義,秩序也是以正義為目的的秩序·二者之間具有內在的邏輯一致性,是可以協調的。
論文關鍵詞:憲法監督秩序正義
所謂憲法監督價值是指在憲法監督與人的關系中,作為客體的憲法監督按照主體的需要(或價值預期)對主體產生的積極效應的屬性,是外在價值與內在價值的有機統一。秩序與正義作為憲法監督的基本價值之一,由于時代不同、人性各異、文化傳統、政治制度等不同,二者之間的沖突是在所難免的,而沖突一旦沒有得到及時的協調或解決,則勢必引起政治的不穩定,進而影響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但憲法監督秩序與正義價值亦具有內在的邏輯性、本質的一致性,為此,盡管有沖突,但在一定條件下,其依然可以協調。
1.憲法監奮扶序與正義價值的沖突
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中談到,“一個法律制度若要恰當地完成其職能,就不僅要力求實現正義,而且還要致力于于創造秩序。這一論斷可能會受到質疑,因為一仆不能同侍二主。當這二主所最求的是截然不同的目標,的是互不一致的命令,幾乎每從事一定行為方針他們就發現其目標相左時,這種質疑便可能是正確的。”秩序與正義作為憲法監督的基本價值,在一般情況下是可以協調一致的,但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換句話說,政治是伴隨著人類社會產生而產生的。那么,人類社會要生存、要發展,個人都會基于自身的利益對社會有不同的要求,對萬事萬物都會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和分歧、矛盾和沖突。因而作為人類追求的基本價值—秩序與正義同樣存在著沖突。我們知道,秩序作為一種價價值目標主要是從社會的穩定性和統一性提出價值要求,但這種要求一旦絕對化,就會犧牲個人權利甚至會導致專制和獨裁,從而踐踏正義。同樣,如果過分的強調正義,就有可能導致秩序的混亂,正義也就無從保障。盡管在理論上大家都知道這個道理,但在實踐中二者卻依然存在沖突。如我們以婚內強奸為題來探討秩序和正義之間的沖突。
回顧人類婚姻關系發展的歷史,在中世紀前,當男性掌握著社會中的權利,在家中掌握了權柄,便開始將女性作為夫權的客體進行支配,女性作為丈夫泄欲和生育的工具自此必須服從于丈夫。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在宗法制度中男尊女卑的影響下,構架起數百年來的男女不平等的性別秩序。婚內強奸的形成是數百年婚姻家庭關系中倫理道德觀念與法律文化的歷史沉淀,體現了婚姻家庭關系中法律對夫權保護的價值取向,這便是一種秩序。而這種秩序延續到了今天雖然有所緩解,但并未從根上上解除。然而社會總是在發展的,婦女作為半邊天逐漸在社會各領域中取得了與男子平等的地位,性文化的崛起更是喚起了女性對自己性權利保護的意識。真正建立起對女性性權利的制度保障幾乎成為全球化人權的要求。因而,有人強調婚內強奸是對正義的藐視,這無疑體現了社會的發展與思想的進步以及對女性權利保護的價值取向。然而這種正義實現的障礙來自與女性直接接對立的人群—男性的反對,這樣就出現了秩序與正義價值之間的沖突。
淺析法的正義與效率
一、法的正義價值的內涵
(一)正義價值的涵義
1.正義一詞的辭源學由來。“‘正義’一詞在西方出現于古老的拉丁語‘justitia’,是由拉丁語‘jus’一詞演化而來的。‘j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義,后來此詞發展成為英語的‘justice’一詞,根據《牛津現代高級英漢雙解詞典》的解釋,它不但具有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公理、正義等含義,而且還有法律制裁、司法、審判等含義,可見,正義作為一種基本的法價值,僅從詞源學的角度看,就具有久遠的傳統。”
2.正義價值涵義的界定。古往今來,人們對于正義涵義的界定總是仁者見仁,千差萬別。龐德認為,“正義這個詞在倫理上,我們把它看成是一種個人美德或是對人類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種合理公平的滿足。在經濟和政治上,我們把社會正義說成是一種與社會理想符合,足以保障人們的利益與愿望的制度。”柏拉圖的觀點是,“正義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別人的事。”不過最著名的還是當屬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正義的論述了:“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和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和廢除。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義否認了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所以,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決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作為人類活動的首要價值,真理和正義是不妥協的。”
盡管人們對法的正義價值的涵義有不同的理解,但在最根本的落腳點上是一致的,即正義是一種應然之則,是法的最高精神和目標,它因涉及人際之間的交往而具有了攸關社會利益的內容。一方面,有了正義價值作指導,至少可以保證權利義務在形式上能夠公正地分配;另一方面,法可以以震懾犯罪的形式保障正義價值的實現;再有,正義價值的客觀存在使得法以補償受害者的方式使失衡的正義天平重新回歸平衡。由此可見,“法的神圣權威主要不是來自它的強制力,而是來自它本身所固有的最基本的價值觀念——正義。法的強制性只有以正以上的理由為基礎才可行。一個有法律的社會的正義價值的迷失必然導致法的價值的迷失和法治的失敗。”
(二)正義價值在法價值體系中的地位
法與正義關系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法律也隨之不斷完善,人們對法律價值的認識更為深入。正義作為法律價值子系統中的一部分,越來越受到法理學界的關注,對正義與法有了廣泛的研究。本文主要從歷史和現實的角度,探討法的本質、價值和法與正義的相互作用:正義促進了法律的進化,法律實現了正義的追求。
[關鍵詞]:正義法的本質法的價值法律的進化正義的實現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民)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系、社會秩序和社會發展目標為目的的行為關系體系。正義是一個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正義,通常又可稱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僅從字面上看,正義一詞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觀點、行為以至事業、關系、制度等。從實質上看,正義是一種觀念形態,是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
一.從法的詞源看法與正義的聯系
據我國歷史上東漢時期許慎著《說文解字》記載,“法”的古體字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們行為是否符合“公平”這個準繩。法字中的“廌”,傳說是一種頭長獨角,秉性公正的奇獸,故而“古者決訟,令觸不直”,這反應了上古時代相信法是正直、正義的準則。因此,“法”就詞義而言,是“公平”地判斷行為的是非、制裁違法行為的依據。“律”據《說文解字》解釋:“律,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們普遍遵守的行為規范,以使行為協調一致。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義、統一的行為準則這個含義,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義的意思。
二.法的本質與正義
淺論公證與公證價值
內容摘要:
法的價值,就當代中國法學理論而言,是80年代從西方法學作品中引進的一個概念。英國法學家彼德?斯坦和約翰?得香德的《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一書認為:“作為法律的首要目的,恰是秩序、公平和個人自由這三個基本的價值。”美國法學家拉斯威爾和麥克杜格爾首創一種政策法學,將權力、財富等價值作為法的目的,使人們盡可能廣泛地分享價值。顯然,他們是從“法律的目的”意義上使用“法律價值”概念的。
公證的價值包括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和公證效益,這些價值是可以統一實現的。在公證實踐中,應當堅持三種價值的有機統一,但三者之間又不可避免地發生矛盾和沖突,此時,應當堅持價值的衡平原則,最終確保公證價值的實現。
如何確定公證的價值,是當前公證理論乃至司法制度理論中引人注目的問題,我國正處在經濟變革的重要時期,特別是公證的發展處在十字路口,如何調整我國的公證的定位,需要對公證的價值進行理性的思考。
關鍵詞:法律公證法律原則
如何確定公證的價值,是當前公證理論乃至司法制度理論中引人注目的問題,我國正處在經濟變革的重要時期,特別是公證的發展處在十字路口,如何調整我國的公證的定位,需要對公證的價值進行理性的思考。
建立正義行政制度尋求道德辯護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溯源:公共行政的發展為何游離道德;問題:現代行政邏輯與道德之間;回歸:公共行政的道德價值性辯護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只有以價值中立的形式超脫倫理道德甚至一切差異性的文化價值觀念的糾纏,才符合行政的發展邏輯、公共行政對道德的訴求是在對官僚制甚至是傳統行政發展邏輯的批判中獲得肯定的、行政實踐并非與行政學的創立者們所想象的與政治全然無涉、行政是政治作為實踐性的學科在技術操作上的應有之義、行政擺脫了道德、行政學脫離政治而產生毋寧是現代性事件、價值中立本身也是一種價值觀,并非沒有價值立場、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的弊端不僅僅在于先天道德論證的缺失、正義要成為現代行政的新導向還必須滿足這樣的事實、單純依靠行政制度的正義是否就能保證行政的正義導向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經過現代性三次浪潮的沖擊以及科層制的建立,行政擺脫道德的糾纏,建立以價值中立為基礎、效率為導向的發展邏輯。然而,行政并非與道德無涉,不能簡約為行政技術主義。行政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論證,不僅需要以單純技術為基礎的效率支撐,而且有賴于目的性價值的支撐,而道德始終是實現行政目的的必要條件。因此,行政必須超脫傳統的發展邏輯,以正義為導向尋求向道德的回歸。而要尋求道德的價值性辯護,毋寧是要建立起正義的行政制度以及呼喚公民的美德。
[論文關鍵詞]公共行政價值中立效率現代性正義
西方主流思想家尤其是自由主義者主張:在多元文化和現代民主政治的條件下,惟有以價值中立為基礎、效率為導向才是公共行政的發展邏輯。他們辯護現代實證主義哲學的“事實與價值兩分”之單純自然科學主義思維模式是保證行政發展唯一可行的方向。換言之,只有以價值中立的形式超脫倫理道德甚至一切差異性的文化價值觀念的糾纏,才符合行政的發展邏輯,才能實踐最有效的行政治理和贏取合法性。然而,這樣的發展邏輯在價值問題上的緘默不語無法解決多元競爭的沖突,更是無法論證行政本身的合法性。行政與其說需要目的性價值,毋寧更是需要道德辯護。而我們所要探討的主題與此關涉密切:公共行政為何游離道德公共行政如何回歸道德的目的性價值辯護?
一、溯源:公共行政的發展為何游離道德
公共行政對道德的訴求是在對官僚制甚至是傳統行政發展邏輯的批判中獲得肯定的。在公共行政的實踐中,傳統行政機械化的發展邏輯使政府效率急劇下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政府失靈”的原因之一。在此境遇下,無論是“新公共行政運動”還是“新公共管理運動”,皆以否定官僚制為政府重構的前提。換言之,是要通過這一批判性的否定為政府再造重塑地基。然而,對官僚制的否定,即使邏輯地符合公共行政對道德的訴求,卻始終擺脫不了傳統行政發展邏輯。在這一問題上,麥金太爾引領了我們的視線。他認為,現代行政發展的邏輯有一鮮明的脈絡:始于啟蒙時代的政治理想,中經社會改良者的抱負以及管理者的合理性證明,直至技術官僚的實踐。麥金太爾所描繪的是行政發展的顯性圖景,然其背后卻潛藏這樣的論斷:考據現代公共行政與道德的分離無可避免地讓我們回歸啟蒙時代,思索先哲的政治理想,而這探究的立足點恰恰就在于政治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