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軌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1 22: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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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越軌研究論文
[摘要]領導越軌是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問題,比較中西領導越軌的差異對推進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文章從監督機制、越軌根源、越軌的表現形式、領導越軌與不同歷史時期的關系等四個方面對中西領導越軌問題作了探討,并提出了針對現階段我國治理領導越軌問題的幾點啟示。
[關鍵詞]領導越軌;中外比較;啟示
越軌是一個既古老又現代的社會問題。簡單來說,越軌指包括違反法律、規章制度、道德規范以及社會習俗等在內的所有行為。而領導越軌則是指領導者違背黨紀國法、違背政策和規章制度以及背離社會道德規范的行為。
領導越軌問題是由權力本身帶來的,在世界范圍內都是一個普遍現象。領導越軌不外乎與“錢”和“權”有關,不管制度規范如何細密、監督機制如何完善,都不可能從根本上杜絕領導越軌行為的發生,在這一點上,中外有相似之處。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明確提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亙古不易的經驗。”因為公共權力主要是進行“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它所從事的分配工作關系到人們的切身利益,掌握公共權力的人比別人有更多的機會來獲得這些有價值的事物或資源,因此,公共權力容易使掌握這種權力的人越軌。
但是,領導越軌行為的發生都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基礎上形成的。由于中西方在文化背景、社會制度、經濟發展等諸方面的差異,決定了中西領導越軌具有不同的形態和特點及不同的治理方式。深入比較兩者之間的差異,對于如何有效地治理越軌行為、健全和完善領導者的行為規范、推進行政體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強與弱:中西監督力度不同
領導越軌研究論文
[摘要]領導越軌是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問題,比較中西領導越軌的差異對推進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文章從監督機制、越軌根源、越軌的表現形式、領導越軌與不同歷史時期的關系等四個方面對中西領導越軌問題作了探討,并提出了針對現階段我國治理領導越軌問題的幾點啟示。
[關鍵詞]領導越軌;中外比較;啟示
越軌是一個既古老又現代的社會問題。簡單來說,越軌指包括違反法律、規章制度、道德規范以及社會習俗等在內的所有行為。而領導越軌則是指領導者違背黨紀國法、違背政策和規章制度以及背離社會道德規范的行為。
領導越軌問題是由權力本身帶來的,在世界范圍內都是一個普遍現象。領導越軌不外乎與“錢”和“權”有關,不管制度規范如何細密、監督機制如何完善,都不可能從根本上杜絕領導越軌行為的發生,在這一點上,中外有相似之處。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明確提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亙古不易的經驗。”因為公共權力主要是進行“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它所從事的分配工作關系到人們的切身利益,掌握公共權力的人比別人有更多的機會來獲得這些有價值的事物或資源,因此,公共權力容易使掌握這種權力的人越軌。
但是,領導越軌行為的發生都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基礎上形成的。由于中西方在文化背景、社會制度、經濟發展等諸方面的差異,決定了中西領導越軌具有不同的形態和特點及不同的治理方式。深入比較兩者之間的差異,對于如何有效地治理越軌行為、健全和完善領導者的行為規范、推進行政體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強與弱:中西監督力度不同
傳媒暴力下越軌行為的策略
新聞媒體在報道中會體現出其特有的傳媒暴力,如過多地對暴力犯罪過程的細節進行描寫,過度描寫血腥的場面,并配以照片,還有淫穢色情的鏈接自動鏈接,不堪入目的畫面隨著自動跳出等。傳媒暴力對青少年的影響巨大,吸引更多的時候是劫持青少年進行模仿,繼而做出越軌行為,傳媒暴力產生令青少年無法抗拒的越軌示范作用。面對傳媒暴力下越來越多的青少年越軌行為,傳媒應該加以重視,承擔起傳媒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避免傳媒暴力。暴力下陽光也會黑暗,傳媒暴力下的青少年越軌行為是無需說明的,相反不越軌的情況卻需要解釋。青少年自身的可塑性高,被傳媒暴力侵害的可能性加大;自制力差,面對傳媒暴力時反抗能力弱。電影電視及網絡等提供視頻畫面的媒體,暴力以畫面的方式存在,視覺沖擊力更為明顯,影響更加直接。網絡媒體存在大量的非法鏈接,一次有意無意的點擊也會改變青少年的一生。
媒體在報道事件時要考慮到青少年的感受。追求還原新聞真實的同時,不要忘記還有3.67億青少年受眾。過于刻畫當事人越軌行為細節是不負責任的傳媒對青少年施加的暴力。傳媒應該用正確的方向引導,用健康的娛樂陶冶,用積極的文化熏陶,使我們青少年在傳媒提供的和諧氛圍中規范自己的行為,在積極向上的文化中避免失范行為的發生。大眾傳媒增強社會責任感,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創造良好的信息環境。但客觀上存在著傳媒暴力,如何避免青少年越軌行為的發生,本文現做粗淺的探討。
一、傳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傳媒以監測社會環境、協調社會關系、傳承文化和提供娛樂等方式作用和影響著人類的行為和行為方式。1943年美國圖書館協會的《戰后公共圖書館的準則》一書中首次使用傳媒作為術語,現在已成為各種傳播工具的總稱,又被稱為“媒體”或“媒介”,指傳播信息資訊的載體。傳播途徑有紙類(新聞報紙、雜志)、聲類(電臺、廣播)、視頻(電視、電影)還有現代的網絡類(電腦視頻)等等。隨著科技的發展,新的傳媒方式還會出現,像利用量子態隱形傳輸技術,兩地之間只需要知道其中一個光子的即時狀態,就能準確推測另外一個光子的狀態,從而實現類似‘超時空穿越’的通信方式。[1]
1.傳媒暴力
傳媒是傳播媒體的簡稱,傳媒暴力主要指大眾傳媒中滲透的暴力內容,是指媒體在傳播文化中承載的過多過于詳細的有關暴力色情鏡頭的描繪,詳細地重現暴力過程以及暴力手段的分析,暴力心理敘述,渲染社會大眾對越軌群體的普遍歧視與不理解,夾雜了過多傳播者的主觀道德評判而弱化法律分析等[2]。
小議傳媒暴力下越軌行為的對策
新聞媒體在報道中會體現出其特有的傳媒暴力,如過多地對暴力犯罪過程的細節進行描寫,過度描寫血腥的場面,并配以照片,還有淫穢色情的鏈接自動鏈接,不堪入目的畫面隨著自動跳出等。傳媒暴力對青少年的影響巨大,吸引更多的時候是劫持青少年進行模仿,繼而做出越軌行為,傳媒暴力產生令青少年無法抗拒的越軌示范作用。面對傳媒暴力下越來越多的青少年越軌行為,傳媒應該加以重視,承擔起傳媒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避免傳媒暴力。暴力下陽光也會黑暗,傳媒暴力下的青少年越軌行為是無需說明的,相反不越軌的情況卻需要解釋。青少年自身的可塑性高,被傳媒暴力侵害的可能性加大;自制力差,面對傳媒暴力時反抗能力弱。電影電視及網絡等提供視頻畫面的媒體,暴力以畫面的方式存在,視覺沖擊力更為明顯,影響更加直接。網絡媒體存在大量的非法鏈接,一次有意無意的點擊也會改變青少年的一生。
媒體在報道事件時要考慮到青少年的感受。追求還原新聞真實的同時,不要忘記還有3.67億青少年受眾。過于刻畫當事人越軌行為細節是不負責任的傳媒對青少年施加的暴力。傳媒應該用正確的方向引導,用健康的娛樂陶冶,用積極的文化熏陶,使我們青少年在傳媒提供的和諧氛圍中規范自己的行為,在積極向上的文化中避免失范行為的發生。大眾傳媒增強社會責任感,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創造良好的信息環境。但客觀上存在著傳媒暴力,如何避免青少年越軌行為的發生,本文現做粗淺的探討。
一、傳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傳媒以監測社會環境、協調社會關系、傳承文化和提供娛樂等方式作用和影響著人類的行為和行為方式。1943年美國圖書館協會的《戰后公共圖書館的準則》一書中首次使用傳媒作為術語,現在已成為各種傳播工具的總稱,又被稱為“媒體”或“媒介”,指傳播信息資訊的載體。傳播途徑有紙類(新聞報紙、雜志)、聲類(電臺、廣播)、視頻(電視、電影)還有現代的網絡類(電腦視頻)等等。隨著科技的發展,新的傳媒方式還會出現,像利用量子態隱形傳輸技術,兩地之間只需要知道其中一個光子的即時狀態,就能準確推測另外一個光子的狀態,從而實現類似‘超時空穿越’的通信方式。[1]
1.傳媒暴力
傳媒是傳播媒體的簡稱,傳媒暴力主要指大眾傳媒中滲透的暴力內容,是指媒體在傳播文化中承載的過多過于詳細的有關暴力色情鏡頭的描繪,詳細地重現暴力過程以及暴力手段的分析,暴力心理敘述,渲染社會大眾對越軌群體的普遍歧視與不理解,夾雜了過多傳播者的主觀道德評判而弱化法律分析等[2]。
領導越軌管理論文
摘要:領導越軌是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問題,比較中西領導越軌的差異對推進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文章從監督機制、越軌根源、越軌的表現形式、領導越軌與不同歷史時期的關系等四個方面對中西領導越軌問題作了探討,并提出了針對現階段我國治理領導越軌問題的幾點啟示。
關鍵詞:領導越軌;中外比較;啟示
越軌是一個既古老又現代的社會問題。簡單來說,越軌指包括違反法律、規章制度、道德規范以及社會習俗等在內的所有行為。而領導越軌則是指領導者違背黨紀國法、違背政策和規章制度以及背離社會道德規范的行為。
領導越軌問題是由權力本身帶來的,在世界范圍內都是一個普遍現象。領導越軌不外乎與“錢”和“權”有關,不管制度規范如何細密、監督機制如何完善,都不可能從根本上杜絕領導越軌行為的發生,在這一點上,中外有相似之處。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明確提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亙古不易的經驗。”因為公共權力主要是進行“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它所從事的分配工作關系到人們的切身利益,掌握公共權力的人比別人有更多的機會來獲得這些有價值的事物或資源,因此,公共權力容易使掌握這種權力的人越軌。
但是,領導越軌行為的發生都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基礎上形成的。由于中西方在文化背景、社會制度、經濟發展等諸方面的差異,決定了中西領導越軌具有不同的形態和特點及不同的治理方式。深入比較兩者之間的差異,對于如何有效地治理越軌行為、健全和完善領導者的行為規范、推進行政體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強與弱:中西監督力度不同
越軌現象心理學對策論文
論文摘要:大學生越軌行為的發生,不僅對大學生自身健康成長構成障礙,而且對大學校園秩序甚至社會安定產生不良影響。本文從社會心理學角度,分析了大學生越軌行為現象及其發生的基本原因,提出了預防和處置大學生越軌行為的心理學對策。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越軌行為心理分析
一、大學生越軌行為的界定
在社會學中,越軌行為是指社會成員(包括個體、社會群體和社會組織)背離或違反現行社會規范的行為,它存在于不同時空和制度的國家或社會,在一般情況下均受當時社會主導價值評判體系的否定性評價。根據越軌行為的一般定義,大學生越軌行為是指在其學習、生活、人際交往過程中,發生的較為嚴重地違反或背離應遵守的行為規范,產生消極影響并受到否定性評價的行為。
這一界定表明:第一,大學生越軌行為中的“軌”,是指大學生應遵循的社會行為規范,包括全體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的一般規范和專門為大學生所制訂的特殊規范,其表現形式既有成文的也有約定俗成的。第二,大學生越軌行為必須是較為嚴重地違反或背離了應遵守的行為規范的行為。第三,大學生越軌行為是受到否定性評價的行為,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指出的是。大學生的越軌行為不等于都是消極的,有些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它能夠打破舊的行為規范。引領社會潮流,甚至能夠推動社會歷史的進步。因此,大學生的越軌行為有些在當時看來是被否定的,而歷史地看它卻是值得肯定的。
本文所研究的大學生越軌行為,是指那些完全屬于消極的、被社會否定的行為,主要包括違反社會公德、違反校紀校規、違法犯罪,以及自殺等行為。
科學活動中越軌行為動因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在當代,科學研究總是和一定的科學組織相聯系,任何組織都必然會對其成員的行為產生影響,因此,探討科學組織對科研人員越軌行為的影響就是一個有意義的課題。本文認為:科學職業化與科學組織的結合導致實體性科學組織的大量出現,而實體性科學組織則從組織認可和組織權威影響力兩個方面影響到越軌行為的發生,科學研究中越軌行為的動因主要地來自實體性科學組織的影響。
關鍵詞越軌行為實體性科學組織組織認可組織權威影響力
隨著科學事業的發展,漸漸增多的科學活動中的越軌行為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注意,國外對此類問題的研究比較早,而在中國這方面的研究只是剛剛起步,但種種越軌行為同樣存在。在已有的研究中,人們分別從人性之惡、科學家道德水平的下降與價值取向的變化,以及內外控制機制的不完善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討,但仍然沒有完整地揭示出越軌行為的動力機制。本文認為今天的科學事業首先是與一定的科學組織相聯系的,否則就不可能進一步發展,因此對越軌行為動力機制的探討不能忽視科學組織對科學家行為的影響。本文試圖從對越軌行為概念的明確界定和對科學組織形態變化的描述開始,逐步說明科學組織是如何影響科學活動中越軌行為發生的,以促進這方面的探討進一步深入。
一
科學活動中的越軌行為一般是指:違反科學活動中被共同承認的行為準則或者價值觀念的行為。我們認為,科學活動中的越軌行為包括以下幾類:
1.科研成果獲得階段中的越軌。主要表現為:偽造研究證據或數據。1912年,一個業余地質學家從皮爾當(Piltdown)挖掘出一個特別的顱骨,該發現被認為是填補類人猿和人類之間的一條直接進化線——所謂失缺的環——的證據,從而引起轟動,但到1953年該顱骨被發現是偽造的。并在最近被確認為是當時的英國歷史博物館館長馬丁·欣頓(MartinA.C.Hinton)所為。這就是一個明顯的偽造證據的行為。而更常見的則是在實驗數據上弄虛作假,例如:1923年諾貝爾物理獎獲得者羅伯特·密立根(RobertAndrewsMillikan,1868—1953)在1913—1917年間進行的“油滴實驗”中對實驗數據采取了主觀取舍行為,直到60年后才被發現。
企業手段性越軌制度分析論文
信用機制
信用機制包含社會信用體系(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和等),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合約管理、營銷預警、商帳催收和財會制度等),信用中介機構的主體作用(資格認證和信用評價)等等。良好的信用關系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可以起到推動作用。目前,信用機制在我國還很不健全,對于私營企業的黑箱操作有關機構還往往無法有效地、經常性地、制度化地介入,使其信用度透明化。盡管中國的專業信用評級公司在80年代后期就開始出現,但其發展速度較慢,服務覆蓋面相對較窄。以中央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為基礎的信用監督體系還相當缺乏,未形成規范的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檔案制度。各工商企業對其相互之間的信任關系的保障措施一般仍主要依賴法律(如:合同法、票據法、公司法)來制約,但成效不彰。
由于沒有專門的、體系化的信用制度,導致與私營企業進行交易時所需支出的信息成本較高,經營者們進行成本一收益估算時往往要無奈地加上這樣的經驗性考慮,即遇到金額不到10萬元的違約事件通常只能算自認倒霉。通常只是與私營企業交易的一方在事后才能得知企業的信用程度。因此,為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的,經濟主體間很難形成穩定的橫向信用關系,私營企業中的違約現象司空見慣,欺詐行為時有發生。如前一段時間曝光的工業油冒充食用油、毒大米、毒米粉、毒酒事件,以及其他諸如私自廢除或中斷合同、以假充真、以次充優、逃避債務、偷稅騙稅事件等等,其影響面之廣、危害之深,已到了令人無法容忍的地步。2000年,僅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就查處制售假冒偽劣案件23.05萬起,商品總值38.81億元,其中相當一部分涉及到私營企業。
信用機制的缺失除了導致私營企業的短期行為外,還導致了信貸服務的缺失。從理論上講,在利率給定的情況下,影響銀行信貸決策的根本因素是銀行對客戶對象的風險評級或認識。如果銀行缺乏對企業客戶風險的足夠信息,就無法作出適宜的風險評級,從而也就不能合理地提供相應的信貸服務。
金融制度
金融制度是私營企業經濟發展的最為重要的制度,當私營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擴大再生產成為一種需要,而其融資的資金來源幾乎取決于金融制度。對于公司的最優融資順序,著名經濟學家張維迎有這樣的觀點,“一個企業有好的投資項目需要資本的時候,先是內部融資,使用留利;如果留利不夠了,再向銀行借貸,或在市場上發行債券;最后實在沒辦法了,采取發行股票”(張維迎,1999:253)。我們不妨按照這樣的一個順序來看一看私營企業的金融制度。
探究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出生人口性別比較正常,但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出生人口性別比持續偏高并逐漸偏離102——107正常值。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將會帶來嚴重的后果。它將導致婚姻市場的擠壓,從而使現代社會婚姻關系和婚姻制度趨于弱化和無序,由此而引發性罪錯導致的犯罪、拐賣婦女和性交易等社會問題,直接影響到人民生活質量、婦女社會地位、家庭幸福、公眾安全、社會和諧穩定。因而闡釋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產生的原因,并以此為基礎提出了預防和控制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的對策具有重大意義。
1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的性質分析
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是指以對胎兒性別鑒定結果為依據對胎兒進行取舍的行為。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可分為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選擇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選擇。根據我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23條的規定,只有在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鑒定。因此只有依據我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23條的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并以此鑒定結果為依據進行的胎兒性別選擇才是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選擇,除此之外的性別選擇均是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選擇。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行為是合法行為,本文所討論的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是指非醫學需要的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因此,我們所要討論的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是指為了實現自己所希望出生的嬰兒性別的目的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并以此鑒定結果為依據對胎兒進行取舍的行為。《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因此,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選擇行為違反了《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
2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的原因分析
2.1影響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的社會因素
造成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的因素是多方面,這里主要就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的社會因素作一分析:第一,傳統觀念的影響。中國儒家思想長期占領著平常百姓的意識高地,“不孝有三,無后為大”,這種傳宗接代的思想是決定人們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的最深層的原因。第二,社會保障制度的缺位。面對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機制及利益補償機制,“生子養老”更為可靠,因此這部分人選擇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第三,男女社會地位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胎兒父母決定實施非法對胎兒進行性別選擇行為。第四,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
論體育犯罪及刑法的構建
當體育場不再是純粹的競技場時,尤其在權力與影響力能夠被金錢左右時,體壇貪瀆犯罪便會層出不窮。體育貪瀆犯罪是指掌管或者能夠影響某一體育行業、項目的人員利用其職務之便或者能夠左右某一行業、項目發展趨勢的影響力,如貪污,索取、收受賄賂,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義務,侵犯職權的廉潔性、不可收買性的行為。貪瀆犯罪在舉國體制下更易滋生,其中以吸引民眾眼球的“中國足壇窩案”較為典型,楊一民、謝亞龍等人以貪污、受賄、行賄等罪名獲刑而告一段落。可以預斷,這種極具衍生能力的犯罪行為會在全世界范圍內呈蔓延之勢,其對人類社會的嚴重破壞性業已成為國際共識。體育賭博是國際性犯罪,它是以體育比賽的結果論輸贏,從而決定財物得失的特殊賭博行為,其社會危害性明顯重于一般賭博,而且發展呈現出跨境全球化、集團滲透化、高科技智能化、靈活多樣化和廣泛巨額化等特點[2]。對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令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34條規定嚴禁從事體育賭博活動,2005年修訂的《中國足球協會紀律處罰辦法》第23條規定運動員賭球的給予禁賽處罰,教練員和工作人員賭球的限制從事足球活動。因為體育賭博往往伴生作弊和操縱比賽結果的行為,所以體育賭博也可稱為體育欺詐,不僅侵犯了體育運動的純潔性,也欺騙了體育消費者。體育色情犯罪主要是指與色情交易和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有關的體育犯罪,其中前者主要借助體育盛會的廣泛參與度而組織、容留、介紹。事實證明,一些體育盛會往往也成為色情服務者及其組織者的盛宴。2012年F1巴林站打響之際,各國“性工作者”再次齊聚巴林,致使巴林政府不得不再次采取緊急措施,驅逐甚至拘捕這些“淘金者”。后者主要利用體育明星的“票房人氣”,根據其緋聞或者桃色事件,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傳播、販賣以其為原型的淫穢物品。體育色情犯罪對人類的道德倫理自然是一種巨大挑戰,它所造成的社會危害遠不止于此,因為體育色情總是與、暴力犯罪相伴生。體育暴力犯罪可以分解為體育恐怖主義、體育傷害、體育流氓等犯罪。當體育競技場上單純的運動員之間的傷害還糾纏于其屬于正當業務行為還是犯罪行為的學理之爭時,隨著體育活動的國際化因素增加,體育場已被暴力分子和恐怖主義者盯上了。從足球流氓制造事端到恐怖主義者襲擊,近年來運動場上的暴力愈演愈烈,令人觸目驚心。2012年歐洲杯足球賽行將落幕,波蘭內務部長亞賽克•西喬奇基在半決賽到來之際向外宣稱,德意大戰賽前遭受嚴重的恐怖主義威脅。2012年2月1日晚,在埃及塞得港進行的一場足球比賽結束后,兩隊球迷發生了大規模的沖突,造成了74人死亡、248人受傷的慘劇。可見,體育暴力犯罪所造成的傷害已向廣度和縱深蔓延。
體育犯罪的屬性定位
體育精神能給人激勵,體育運動也帶給人們感官上的愉悅,體育產業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因此,必須給予體育充分的活動空間。以此而言,即便對待體育嚴重越軌行為亦需慎刑。換言之,對于體育非法行為,盡可能地運用民法和行政措施處理,只有其超出了民法或者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和能力,才能交由刑法處置。即便對于體育犯罪行為,亦非必然采用刑罰手段,而要盡可能地運用非刑罰手段處理。對大多數體育非法行為不予刑罰處罰的做法,受社會行為整體可控制理論的影響,即社會中某一類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整體上仍然處于非刑罰措施可以控制的狀態,所以刑罰將作為最后的選擇。這也是由刑法的補充性和謙抑性所決定的,表現在體育犯罪方面,即稱之為體育犯罪的補充性。體育犯罪的交叉性表現在2個方面:一是它與其他犯罪類型如故意傷害犯罪、賭博犯罪、貪瀆犯罪之間的競合;二是體育犯罪違法與罪責上的交叉。第1種交叉關系的形成是基于體育暴力、體育博彩、黑哨等越軌行為雖因活動在體育領域而具有特殊性,但在一定層面上它們仍然與故意傷害等傳統犯罪行為有諸多吻合,因而體育犯罪與這些犯罪之間的競合在所難免。第2種交叉關系源自于體育犯罪的雙重違法性,即行政違法性和刑事違法性之間的結合。多數體育不法行為介于觸犯行政法規和刑事法規之間,可能會出現不純正的刑事不法或者不純正的行政不法這種中間狀態。實際上,這也是體育犯罪在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之間的協調性問題,即某一體育活動中的嚴重越軌行為可能既違反了體育方面的行政法律規范,同時又違反了刑事法律規范。在此自然就涉及行政法規范與刑法規范間的銜接與協調,而此會給立法帶來啟示,即需要以數額、情節、方法、手段、特定時空等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之間的界限。在司法上,須合理運用司法解釋,協調好體育行政違法與體育刑事犯罪兩者間的關系,如用定罪情節區別一般行政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體育犯罪的創生性體現在開放性、互動性和吸納性上。體育犯罪活動場域的開放性和人員的流通性決定了它的開放性特質,凡是體育活動中發生的嚴重越軌行為都可以成為其吸納的對象,這也是體育刑法的實踐基礎和價值所在。互動性除體現在與其他犯罪類型之間的相互轉化之外,還體現在對體育領域越軌行為的走勢具有一定的預見性。配之以體育犯罪的開放性、吸納性特質,它有能力選擇合宜的時機將某些體育越軌行為吸納進來。如針對體育競技賭博和體育彩票等行為可設置體育賭博罪等。當然這種互動是雙向的,既可以表現為一般違法行為向犯罪行為的臨界,也可以表現為犯罪行為向一般違法行為的靠攏。后者如性交易行為在我國1979年刑法中可歸入素有“口袋罪”之稱的流氓罪,現行刑法則將其斥除。以是否違反社會倫理為標準,體育欺詐、體育暴力等大多數的體育犯罪屬于有悖倫理的自然犯。競技體育活動中的犯罪行為在破壞體育公平競爭氛圍、損害人類道德情操的同時,對和諧誠信社會的構建也提出了挑戰。當然,反倫理性的強弱,并不能決定體育犯罪成立與否。例如,反倫理性較強的體育色情行為,并不必然被現行刑法規范規定為犯罪行為。
體育刑法的構設
作為刑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體育刑法主要研究體育犯罪。構設體育刑法的學理價值和實踐意義在于引起人們對體育領域越軌行為的關注,指導人們如何對體育犯罪行為和入罪臨界點的體育不法行為做出技術甄別和處理。對刑法規范中的體育犯罪予以梳理并歸類,以利于人們更為細致、深入地研究刑法。相對專注的研究路徑便于人們警惕徘徊在罪與非罪之臨界點的體育越軌行為,并做出快速反應。此外,對體育刑法的構設還面對如何協調刑法與行政法之間的沖突問題。由此也折射出體育刑法的邊緣性特征,而此決定了體育刑法需要相鄰學科的學理支持和經驗支撐。當然,體育刑法的構設并不意味著對其研究將取代其他的刑法學研究路徑,而是體育刑法的研究充實了刑法學研究內容,以利于刑法學研究的突破和整體繁榮。這些將通過對體育刑法的規范屬性、運行模式、研究內容、目標定位的解析逐步體現出來。任何法律規范都具有強制性特征,正如耶林所言,沒有強制力的法律規范是“一把不燃燒的火,一縷不發亮的光”[3],以懲治手段嚴厲著稱的刑法尤為如此;然而,法律規范的強制性是通過其不利法律后果被國家機關強制實施而體現出來,規范效果的體現依據是人的逐利心理以及對不利后果的畏懼,使人們服從法律規范的指引。通過強制而產生的規范作用,能夠使人基于害怕而避免觸犯法律,但由于法律規范的制裁并非必然性,所以僥幸心理始終會存在[4]。雖然法律的實效不佳并不影響法律規范的有效性,但是法律規范強制性在踐行中大打折扣則顯示了法律本身的局限性,而這種局限性甚至無法通過法律技術予以修繕。當然,競技體育事業受到過多的職業化和濫用興奮劑的干擾,尤其是受到體育商業化的沖擊,致使其間滋生的體育犯罪現象亦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于此僅僅依靠道德批判和行政處罰已難收成效,因而需要運用刑法的強制性才能有效遏制體育運動中的嚴重越軌行為。全民體育運動的推廣、健康生活意識的增強使得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社會體育活動中,而競技體育所蘊含的現代體育精神同樣深入人心,尤其是現代傳媒的強大力量可以讓人們足不出戶就能享受競技體育所帶來的精神愉悅。可以說,體育已然成為人們現代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鑒于此,刑法(主要是刑罰手段)在體育活動中的過多干涉難免不出現矯枉過正的情形,即在限制體育越軌行為的同時阻礙體育自身的良性發展。由此,最好采用先抑后揚的二元處理模式,即只對體育活動中的嚴重越軌行為進行刑法規制。這就要求在強制與任意之間尋找中間路線,即借鑒有關刑法分支學科所提倡的相對強制性屬性定位體育刑法的規范屬性。相對強制性規范是一種介于任意性規范與強制性規范之間并兼具兩者屬性的特殊規范形態。相對強制性規范可表述為由體育刑法所規定的,人們必須按照體育刑法規定去做,如果不這樣做,會根據不同群體的行為選擇而產生截然相反的法律后果的刑法規范。當然,體育刑法的規范屬性必須回到刑法規范的本來意義上,在其文本安排和執行手段固有的強制性中尋求體育刑法的規范屬性。如果說體育刑法主要調整具有一定風險性的競技體育活動,其規范屬性亦有特別之處,那就是強調在平等理念之下的保護性屬性。體育刑法的保護屬性可以做如下理解。一方面,體育刑法在風險認同主體之間權責進行確認的同時也履行了對其調整主體的保護職能。按照學者所言,保護性規范確定并詳細規定了法律責任方式和保護主體權利的其他強制性措施,刑法規范屬于保護性規范[5],它是運用保衛的方法調整社會生活各個領域中所存在的社會關系[6]。另一方面,刑法對體育領域責任的認定并非主動出擊,而是持觀望態度。只有“民事性制裁和行政性制裁無法遏制犯罪行為時,才通過刑罰的方法加以遏制”[7]。鑒于刑罰手段的嚴厲性,觀望實際上也是一種保護。由此,對體育刑法之保護性強制屬性的定位,其實也是對整個刑法規范屬性的揭示。此外,在作為刑法秉持的強制屬性之外,體育刑法特殊屬性還在于體現出刑法規范與行政法規范之間的交叉與互動性、銜接與協調性等。
刑法規定的每一種犯罪,均具有犯罪定型的意義。在刑事立法上,基于所保護法益的關聯度,相關罪名被技術性地安排一處,形成異于其他的罪域,這種罪名設置在刑法體系上的安排被稱為專門刑法的立法模式。一般而言,對于某一類罪域的立法安排有如下幾種方式:一是刑法典模式,即將現有的某類犯罪一概納入刑法典的方式;二是單行刑法模式,即將某一類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以決定、規定、補充規定、條例等名稱頒布,單獨成例的模式;三是附屬刑法模式,即將某類行為罪刑規定在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方式;四是混合式模式,即某一類犯罪既采用刑法典模式,同時還有單行刑法模式或附屬刑法模式。我國體育刑法的立法類型較為復雜,幾近混合模式。對體育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典中只是一種立法意愿。從上文關于體育犯罪的論述中可知,絕大多數的體育犯罪都以分散的方式分布在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的各個條文中。由此而言,我國體育刑法模式乃理想中的法典式。因為從我國刑法的歷史來看,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的立、改無法常新,而體育領域的犯罪類型卻不斷出新,所以期望對體育犯罪畢其功于一役的法典模式只能停留在美好的愿望之中。對于體育犯罪,我國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附屬刑法形式以“……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文形式進行規定。正如學者指出,在新刑法已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基本原則之后,這種附隨性刑事規范至多只存有理論上的意義;而且,附隨型立法模式雖然能夠起到提示的作用,但是十分有限。因為這種附隨型的刑法規范是以刑法規定為前提和基礎的,一旦刑法本身沒有相應的條款,那么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則的制約,附隨型的刑法規范就會被束之高閣,無法具體適用[8]。當然,可以借鑒域外附屬體育刑法的有益經驗,將體育犯罪的罪刑關系規定得更為明確、具體。如西班牙的體育法中對諸如“體育暴力事件的預防”“體育懲戒”“體育的庭外調解”等有關法規規定得很具體。希臘1986年的1646號法令第8條第1款規定:任何向運動員輸送、供應或者提供興奮劑的人都要接受為期1年的監禁。同樣的處罰也適用于運動員本人,在這種情況下指控部門要確定運動員服用興奮劑的意圖。有了罪刑關系的實質性規定,這些非刑事法律才真正成為可資操作的附屬刑法。在美國,雖以判例法見長,但是其《美利堅合眾法典》第18編第224條對體育競賽中的賄賂罪作出詳細規定:任何人實施、意圖實施或與其他人共謀實施任何商業計劃,明知該計劃的目的是以賄賂影響比賽,而使用任何方式以賄賂影響體育比賽的,依照本條處罰金、5年以下監禁或兩者并罰[9]。美國刑法將受賄罪的主體分為3類,其中一類就是體育運動、競技等活動中職業或業余的運動員或者裁判員[10]。與之相比較,我國體育犯罪的相關規定比較分散。這種情勢既不利于刑法學分支學科的理論研究,也不利于刑事司法操作。那么,采取什么樣的形式對嚴重體育越軌行為進行刑法規制才較為合宜呢?是否如有人建議的那樣,在刑法典中設立各種專門的體育犯罪?如有人建議在刑法典中增設非法操控比賽競賽結果罪,對利用權錢交易操控比賽結果的行為進行調整。從上述對幾種刑法立法模式的分析來看,短期內進行全面的刑法典修訂以便規制所有體育犯罪不可能,亦不可行。因為一部刑法的制定,除需要有充分的理論準備、明確的指導思想、充分的討論時間之外,還需要完備的立法技巧,因而不是朝夕之事[11]。同時,在體育刑法理論和分支學科未形成氣候的情況下,尚不具備制定單獨且完整的《體育犯罪法》(即《體育刑法》)的基礎,而且就某一類犯罪單獨頒行刑法典的做法也與我國刑事立法的傳統模式不符,但是可以采用對某一急需進行刑法規制的體育越軌行為采用單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如對競技體育服用興奮劑行為,在現行刑法典中(甚至通過擴張解釋)無法找到處罰依據,那么可以考慮由立法機關作出關于競技體育運動禁止服用興奮劑的規定。于此,我國亦有一定的立法經驗,在1979—1997年刑法典之間,我國立法機關先后頒布了23個單行刑法。另外,也可以考慮采用附屬刑法的模式規制體育犯罪行為。雖然我國現存附屬刑法并非真正意義上的附屬刑法,但是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改變傳統附屬刑法的制定模式,即在附屬刑法中對具體體育犯罪的構成要件(罪狀)的規定采用敘明罪狀的方式。當然,需要注意的是,體育附屬刑法中的罪刑規范設置不得超越刑法典總則的規定,同時明確只有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行政法律才能針對體育犯罪制定罪刑規范(在我國,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而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與規章等不能進行罪刑規范。結合我國刑事法典的制定習慣,頒行單行刑法或者借附屬刑法修訂之機明確體育犯罪的罪刑規范仍是規制某一類體育犯罪行為的權宜之計,待全面修訂刑法典之際將其納入,以保證刑法典的統一性和穩定性,并建議借此機會將分散在刑法各章節的體育犯罪行為集中起來,統一到體育犯罪罪域。由此,構設體育刑法的基本思路為采用先單行刑法或附屬刑法、再刑法典,從分散到集中,以刑法典為主、單行刑法或者附屬刑法為輔的立法模式。至于體育犯罪在刑法典中的位置安排,對其附屬刑法相關規定的處置,體育刑法形成后的補充立法等問題當另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