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4 08:56:13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選舉制度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選舉制度研究論文
選舉制度是美國以及所有西方民主國家的政治制度中的關鍵一環。[1]為了深入地了解這些國家中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現象,就必須了解他們的選舉制度。而要了解他們的選舉制度,又不能不了解衡量選舉制度的一把重要標尺,即legitimacy的概念。
本文是試圖厘清Legitimacy概念的一系列工作中的又一步。
在〈合法與合法的困惑——并論正當、資格及其他〉一文[2]中,我指出,我國學界普遍使用“合法性”一詞代表legitimacy的概念,是錯誤的。對這個概念較為恰當的冠名是“正當性”及“資格”。我并提出,中文里的“服氣”、“權威性”、“威望”等詞都與正當性、資格概念有不同程度的意義重合。
在對現代政治學上的“正當性”即“資格”進行“概念細釋”(conceptexplication)[3]后,我指出,這個概念意指“既合法又合民意”。更詳細地說,“正當”或“有資格”意味著“既符合依照法律表述的民意,又符合依照民意制定的法律”。
本文將對上述“正當性”概念的兩大內容之一,即“民意”的概念,再做進一步的細釋。本文將指出,“民意”的一個中心內容是“人人平等”。對這個一般原則,絕大多數美國人都同意。但是,對它的具體含義,絕大多數美國人則不甚了了。而且,許多美國人還往往極力強調與“人人平等”標準相沖突的其他標準,如“州州平等”。甚至為了“州州平等”而懵懵懂懂地犧牲“人人平等”。
在以后的文章中,我將說明,這種在基本概念上的理解模糊與自相矛盾,是美國選舉制度中的種種弊病的一個重要原因。限于篇幅,本文將無力做這項工作,而是力圖為將來的分析提供一些盡可能清晰明確的標準。
改革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探索
摘要:**報告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實現黨內民主的形式是多層次、多渠道、多種多樣的。而**提出的“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則是其中最具基礎性、也是最為迫切的一項工作。這是為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民主政治建設目標、改進和加強黨的建設而提出的一項重大舉措。
關鍵詞:改革;完善;選舉制度;黨內民主
中圖分類號:D6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19(2004)01-0068-05
**報告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這是我們黨破天荒第一次把黨內民主提升到“生命”的高度。既然如此,我們就再也沒有任何理由忽視黨內民主建設了。發展黨內民主包含著極其豐富的內容,其實現的形式是多層次、多渠道、多種多樣的。而**提出的“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則是其中最具基礎性、也是最為迫切的一項工作。這是為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民主政治建設目標、改進和加強黨的建設而提出的一項重大舉措。
一、黨內選舉的本質特征及其在黨內民主中的地位
選舉制度功能探究論文
一、選舉制度的含義
“選舉制度”指有一系列與選舉原則、選舉程序、選舉方法相關的法律規范形成的各種具體制度構成的整體和總稱。《中國大百科全書》認為,選舉制度是“選舉國家各級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其他公職人員的原則和制度的總稱。”
筆者認為,依據人們使用“選舉制度”一詞的實際情況來看,選舉制度應作如下理解:
第一,選舉制度既是一種政治制度,也是一種法律制度,是當代民主國家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在現代社會里,在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政權機關大都通過由公民選舉的方式產生和組成。選舉制度已成為國家政治制度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是整個國家政治制度的基石。國家通過一系列方法來規范選舉活動以保證國家政權機關得以依法順利產生。選舉制度集中表現在憲法和有關選舉的法律規范中。
第二,選舉制度是指有關選舉的各項程序制度的總稱,在單獨使用時,并不專門確指某項具體制度。選舉作為產生和組成國家政權機關的一種程序,涉及面廣,包含著眾多內容,在實施的過程中要經歷一系列環節形成許多具體制度、程序和方法。人們常常提到直接選舉制、間接選舉制、多數選舉制、代表選舉制等等,都是就選舉制度中某一方面、某一部分,甚至某一具體程序而言。
第三,選舉制度是具有穩定性規范性的法律制度。選舉制度作為一國重要的政治制度要正常有序運作必須以法律制度固定下來,并且不能朝令夕改。選舉制度以法律制度固定后,即是一國的憲法或憲法性法律,所以更應具有穩定性和規范性。
黨內選舉制度的調查與思考
黨內選舉制度是按照選舉人的意志產生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黨的各級委員會的基本規則和程序。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是黨的*對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提出的新要求,是推進黨內民主制度建設的關鍵環節,對于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導向作用。但在實踐中,黨內選舉還存在著較大的不足,必須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黨內選舉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長期以來,在黨內選舉方面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選舉往往不能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和意愿而流于形式。換句話說,黨內選舉往往是有關領導人和上級黨委主導的形式性選舉,而不是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和意愿的實質性選舉,甚至還存在著自上而下的委任制或變相的委任制沖淡或代替選舉的傾向。在黨內實際運作的選舉與黨章規定的選舉之間存在的反差甚大。目前,從選舉所應有的本質特征和黨章的規定來看,現行的黨內選舉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1、選舉任用干部的范圍不夠廣泛。目前我們采用的是任命制和選舉制相結合以任命制為主的方法,這種方法容易導致當選舉結果與上級意圖不相吻合時,往往以上級決定代替民主選舉的結果。這就會使選舉人的選舉流于形式,影響了黨員對黨內活動的積極參與,容易造成黨內干部更多地對上負責而不對下負責,漠視黨員群眾意愿,甚至導致出現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現象,從而嚴重影響了黨的先進性、純潔性、凝聚力和戰斗力。加之選舉產生的干部在任期內頻繁調動、“交流”的現象也屢見不鮮,這也無異于是對選舉的否定或對選舉結果的改變。這樣一來,黨章關于“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的規定,就會在相當大程度上失去意義或被虛化。這是在現實中存在的以任命制沖擊或代替選舉制,有礙于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制度性根源。
2、直接選舉的范圍還比較小。黨內選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個方面。目前,直接選舉的范圍很小、層次很低,除總支和支部實行直接選舉外,甚至連基層黨委包括各部門的機關黨委,也幾乎都實行間接選舉,一般都是先選舉代表,再由代表選舉黨委。這不利于發展黨內民主。
3、候選人的提名存在缺陷。候選人的提出和確定,是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的一個重要環節。長期以來,在黨內過于突出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委成員候選人的推薦提名,而缺乏自下而上的選舉人或黨代表聯名推薦提名,更沒有建立起候選人的自上而下提名和自下而上提名相結合的制度。國家的人大選舉已經有了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的制度,但在黨內迄今為止還沒有,這是黨內民主的發展滯后于人民民主的一個表現。
黨選舉制度的調查與思考
黨內選舉制度是按照選舉人的意志產生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黨的各級委員會的基本規則和程序。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是黨的十六大對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提出的新要求,是推進黨內民主制度建設的關鍵環節,對于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導向作用。但在實踐中,黨內選舉還存在著較大的不足,必須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黨內選舉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長期以來,在黨內選舉方面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選舉往往不能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和意愿而流于形式。換句話說,黨內選舉往往是有關領導人和上級黨委主導的形式性選舉,而不是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和意愿的實質性選舉,甚至還存在著自上而下的委任制或變相的委任制沖淡或代替選舉的傾向。在黨內實際運作的選舉與黨章規定的選舉之間存在的反差甚大。目前,從選舉所應有的本質特征和黨章的規定來看,現行的黨內選舉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1、選舉任用干部的范圍不夠廣泛。目前我們采用的是任命制和選舉制相結合以任命制為主的方法,這種方法容易導致當選舉結果與上級意圖不相吻合時,往往以上級決定代替民主選舉的結果。這就會使選舉人的選舉流于形式,影響了黨員對黨內活動的積極參與,容易造成黨內干部更多地對上負責而不對下負責,漠視黨員群眾意愿,甚至導致出現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現象,從而嚴重影響了黨的先進性、純潔性、凝聚力和戰斗力。加之選舉產生的干部在任期內頻繁調動、“交流”的現象也屢見不鮮,這也無異于是對選舉的否定或對選舉結果的改變。這樣一來,黨章關于“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的規定,就會在相當大程度上失去意義或被虛化。這是在現實中存在的以任命制沖擊或代替選舉制,有礙于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制度性根源。
2、直接選舉的范圍還比較小。黨內選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個方面。目前,直接選舉的范圍很小、層次很低,除總支和支部實行直接選舉外,甚至連基層黨委包括各部門的機關黨委,也幾乎都實行間接選舉,一般都是先選舉代表,再由代表選舉黨委。這不利于發展黨內民主。
3、候選人的提名存在缺陷。候選人的提出和確定,是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的一個重要環節。長期以來,在黨內過于突出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委成員候選人的推薦提名,而缺乏自下而上的選舉人或黨代表聯名推薦提名,更沒有建立起候選人的自上而下提名和自下而上提名相結合的制度。國家的人大選舉已經有了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的制度,但在黨內迄今為止還沒有,這是黨內民主的發展滯后于人民民主的一個表現。
黨委基層選舉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黨的基層組織,是指工廠、商店、學校、機關、街道、合作社、農場、鄉、鎮、村和其他基層單位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包括基層委員會經批準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三條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四條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五條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我國大陸的選舉制度論文
引言:選舉、民主與程序
選舉是現代民主制度的核心。正象熊彼特對于民主的經典定義所說的,“民主方法是為達到政治決定的一種制度上的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1]
亨廷敦進一步認為,在所謂的“第三波”民主浪潮中,判斷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唯一標準就是,看那里是否“公正、誠實、周期性”以及競爭性地通過全民選舉而產生重要的政治領導人。[2]
同樣,達爾在列舉多元民主的七項制度要件時,首先囊括的四項都是有關選舉和選舉權的要素,而且,事實上他所討論的其他三項即表達自由、信息多元與結社自主,也可被看作是保障選舉制度有效運作的條件。[3]
一句話,沒有選舉則沒有民主。
但是,有選舉卻也并不一定就有民主。這種有選舉而不民主的現象,在兩種情況下可能出現。一種出現在基本的民主化過程已經實現的時候,因此基本上是一個屬于民主化鞏固階段(consolidationofdemocracy)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普遍而真實的選舉已經作為政治制度而進入運行,只是由于包括過份強調與選舉相關的多種因素、而忽略了民主制度的其他要件,因而形成了貌似民主但實際上卻缺少憲政民主基本要素的種種政體。一些學者以所謂"illiberaldemocracy"、"delegativedemocracy"、"democradura"等各種概念來稱呼這種政體,指出其種種制度性缺陷[4],對這種政體下民主發展的程度多所質疑[5];而另一些學者則直指這是一種并不具備民主精神的政治安排[6],并藉此強調,在民主制度中,公民自由權利的實現和對政府權力的限制等因素,實際上遠比選舉更為基本和重要。在許多發展中國家,這種現象相當普遍。[7]
社會主義國家選舉制度探究論文
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政治的本質要求,而選舉則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基本手段,沒有真實、有效的選舉就沒有真實有效的當家作主。社會主義就要實行人民對政府官吏的完全控制。
一、革命前輩對資本主義選舉制度的批判與吸收
馬克思、恩格斯的選舉思想建立在對資本主義選舉制度的批判吸收基礎上。受歷史條件的限制,他們批判的是19世紀的資本主義選舉制度。在19世紀初,資本主義的選舉制度的銅臭味極為突出。首先,選舉權不普遍。資產主義國家對選舉人從財產資格、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種族、性別、年齡進行限制。在英國,有選舉權的人數只占成年人總數的5%,其中絕大多數是貴族,中、小資產階級都沒有選舉權。在美國,各州一般都規定白人、男性、有一定數量財產的公民才有選舉權,根據這些條件有選舉權者約占全部成年人口的10%。為了爭取選舉權,19世紀三四十年代,英國的產業工人和手工業者發動了三次全國性的憲章運動。1867年,英國進行了選舉制度改革,降低了選民的財產資格,也只使有選舉權的人上升到13%。據此,馬克思認為,資產階級的選舉權實際上將勞動人民排斥在外。其次,選舉權不平等。在英國,長期實行復數投票權,最多者一人可享有80票的投票權,這一制度在英國直到1948年才廢除。英國還長期實行等級投票制,將全國選舉人按納稅多少分成三級,每級選舉人納稅額等于總納稅額的三分之一,人數少、納稅多的一級與人數多、納稅少的一級選出的議員相等。三是被選舉權的不平等。資產階級通過控制候選人來確保當選者代表自己的利益。由于資產階級與勞動人民在經濟、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繼續存在,被選舉權的多數實際掌握在資產階級政黨和資產階級人手中,廣大人民雖然掌握多數選票,卻只能用來在幾個資產階級人中挑選總統、議員。
“不難了解,在專制制度下,要完全保證用真正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的投票方式來實行真正的、自由的、全民的立憲會議選舉,不但不可以設想,而且簡直是不可能的”。(《列寧全集》第8卷第248頁)馬恩列對資產階級普選制的批判,歸納起來,可以概括為:(1)這種普選制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私人占有制基礎之上的,它只是有產者的專利,不可能真正普遍地代表人民的利益;(2)普選制因其階級基礎而成為資產階級利用的工具;(3)在資本主義條件下,普選制對勞動人民來說,只是“一種支票”,一種虛偽的許諾。
但是,馬、恩仍然在批判資本主義普選制的過程中發現了普選制的重要價值。他們認為,普選制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是資產階級的維護自己統治的工具,是欺騙勞動人民的手段,在工人階級取得統治權后,普選制則成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純潔性的有效手段。馬克思在19世紀50年代初談到英國憲章運動時說,“在英國,普選權的實行,和大陸上的任何標有社會主義這一光榮稱號的其他措施相比,都將在更大的程度上是社會主義的措施。在這里,實行普選權的必然結果就是工人階級的政治統治。”(《馬恩選集》第8卷第391頁)
全民普選是馬克思主義確立的巴黎公社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在《法蘭西內戰》中,馬克思總結了巴黎公社的經驗:“公社是由巴黎各區普選選出的城市代表組成的。這些代表對選民負責,隨時可以撤換。”恩格斯在《法蘭西內戰》導言中講道:“工人階級為了不致失去剛剛爭得的統治,一方面應當鏟除全部舊的、一直被利用來反對它的壓迫機器,另一方面應當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無例外地可以隨時撤換,來保證自己有可能防范他們。”(《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27頁)
基層黨內選舉制度的調查與思考
黨內選舉制度是按照選舉人的意志產生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黨的各級委員會的基本規則和程序。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是黨的*對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提出的新要求,是推進黨內民主制度建設的關鍵環節,對于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導向作用。但在實踐中,黨內選舉還存在著較大的不足,必須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黨內選舉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長期以來,在黨內選舉方面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選舉往往不能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和意愿而流于形式。換句話說,黨內選舉往往是有關領導人和上級黨委主導的形式性選舉,而不是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和意愿的實質性選舉,甚至還存在著自上而下的委任制或變相的委任制沖淡或代替選舉的傾向。在黨內實際運作的選舉與黨章規定的選舉之間存在的反差甚大。目前,從選舉所應有的本質特征和黨章的規定來看,現行的黨內選舉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1、選舉任用干部的范圍不夠廣泛。目前我們采用的是任命制和選舉制相結合以任命制為主的方法,這種方法容易導致當選舉結果與上級意圖不相吻合時,往往以上級決定代替民主選舉的結果。這就會使選舉人的選舉流于形式,影響了黨員對黨內活動的積極參與,容易造成黨內干部更多地對上負責而不對下負責,漠視黨員群眾意愿,甚至導致出現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現象,從而嚴重影響了黨的先進性、純潔性、凝聚力和戰斗力。加之選舉產生的干部在任期內頻繁調動、“交流”的現象也屢見不鮮,這也無異于是對選舉的否定或對選舉結果的改變。這樣一來,黨章關于“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的規定,就會在相當大程度上失去意義或被虛化。這是在現實中存在的以任命制沖擊或代替選舉制,有礙于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制度性根源。
2、直接選舉的范圍還比較小。黨內選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個方面。目前,直接選舉的范圍很小、層次很低,除總支和支部實行直接選舉外,甚至連基層黨委包括各部門的機關黨委,也幾乎都實行間接選舉,一般都是先選舉代表,再由代表選舉黨委。這不利于發展黨內民主。
3、候選人的提名存在缺陷。候選人的提出和確定,是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的一個重要環節。長期以來,在黨內過于突出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委成員候選人的推薦提名,而缺乏自下而上的選舉人或黨代表聯名推薦提名,更沒有建立起候選人的自上而下提名和自下而上提名相結合的制度。國家的人大選舉已經有了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的制度,但在黨內迄今為止還沒有,這是黨內民主的發展滯后于人民民主的一個表現。
選舉制度的功能研究論文
一、選舉制度的含義
“選舉制度”指有一系列與選舉原則、選舉程序、選舉方法相關的法律規范形成的各種具體制度構成的整體和總稱。《中國大百科全書》認為,選舉制度是“選舉國家各級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其他公職人員的原則和制度的總稱。”
筆者認為,依據人們使用“選舉制度”一詞的實際情況來看,選舉制度應作如下理解:
第一,選舉制度既是一種政治制度,也是一種法律制度,是當代民主國家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在現代社會里,在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政權機關大都通過由公民選舉的方式產生和組成。選舉制度已成為國家政治制度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是整個國家政治制度的基石。國家通過一系列方法來規范選舉活動以保證國家政權機關得以依法順利產生。選舉制度集中表現在憲法和有關選舉的法律規范中。
第二,選舉制度是指有關選舉的各項程序制度的總稱,在單獨使用時,并不專門確指某項具體制度。選舉作為產生和組成國家政權機關的一種程序,涉及面廣,包含著眾多內容,在實施的過程中要經歷一系列環節形成許多具體制度、程序和方法。人們常常提到直接選舉制、間接選舉制、多數選舉制、代表選舉制等等,都是就選舉制度中某一方面、某一部分,甚至某一具體程序而言。
第三,選舉制度是具有穩定性規范性的法律制度。選舉制度作為一國重要的政治制度要正常有序運作必須以法律制度固定下來,并且不能朝令夕改。選舉制度以法律制度固定后,即是一國的憲法或憲法性法律,所以更應具有穩定性和規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