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賄賂范文10篇
時間:2024-03-31 23: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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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賄賂犯罪立法研究論文
摘要:性賄賂因其獨有特征,成為賄賂犯罪中一種新犯罪方式,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將性賄賂犯罪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十分必要。
關鍵詞:性賄賂犯罪立法爭論立法構想
賄賂犯罪是世界各國所共同面臨的、急需有效治理的問題[1],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把賄賂罪作為職務犯罪重點予以打擊。但是賄賂的范圍問題在各國的刑法理論中及立法體制上有很大差別。在刑法學界,有三種主要觀點:1.財物說,認為賄賂僅指金錢和財物。2.物質利益說,認為賄賂通常指金錢和物品,但在特定場合,賄賂可指財產性利益。3.需要說,認為“賄賂應包括一切能滿足人們需要或欲望的有形無形利益在內”[2]。我國刑法規定行賄罪受賄罪目的物限定為財物。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賄賂犯罪出現新形式:權色交易。有學者統計,發生在上世紀末十年上千例腐敗犯罪案件中竟有九成以上夾雜各種形式權色交易。權色交易正成為和權錢交易不分伯仲的腐敗交易方式。[2]性賄賂危害性不亞于財物賄賂,但因法無明文,使此種賄賂犯罪成法律死角,此立法形勢不利于反腐倡廉和對賄賂犯罪的打擊預防。
一、關于性賄賂罪的立法爭論
在我國,對“性賄賂罪“立法,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部分學者和公民對“性賄賂罪”立法持反對態度,也有一部分學者和大部分公民持支持態度。持反對態度的人至少有四種理由:其一,“性賄賂”與“有感情”難界定。其二,“性賄賂”定性取證難。性行為具有隱蔽性強的特點,故所收集的證據形式往往只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很難取得其他形式證據,即形成“孤證”。因此,對“性賄賂”定罪的證據采集,法律上就形成瓶頸。[3]其三,“性賄賂”定罪量刑難。此觀點認為,從現行刑法來看,賄賂行為罪與非罪,賄賂的量刑輕重都視賄賂財產數額多少而定,而“性”無法量化,所以“性賄賂”定罪量刑依據就成問題。其四,“性賄賂”立法有違刑法謙抑性。“刑罰與其嚴厲不如緩和”[4]若將“性賄賂”納入犯罪體系,會擴大刑法“殺傷面”,破壞刑罰均衡性。持支持態度的學者認為:其一,性賄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為行賄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危害社會特征。性賄賂成為法律空白與死角,不利于反腐倡廉。其二,“性賄賂”犯罪有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它調整己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發展,必須用刑法加以約束。這也完全符合刑法謙抑性要求的條件,即其一,危害行為必須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其二,作為對危害行為的反應,刑罰應當具有無可避免性。[5]其三,從功利角度而言,性賄賂實不能量化,但不能為追求量刑便利而排除賄賂犯罪的現實性、危險性,忽略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其四,從犯罪構成上說,在本質特征及其目的上,性賄賂均屬于賄賂犯罪形式,都反映了賄賂犯罪實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筆者贊同此觀點,利用性為賄賂標的物,具有誘使受賄者濫用權力為己謀利的社會危害性。從立法角度看,對此行為進行規制非常必要。
二、性賄賂的刑法學理基礎
性賄賂行為犯罪化的必要性透析
摘要:近年來,“性賄賂”行為泛濫成災,幾乎到了凡有腐敗,必有性賄賂的地步,這種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行為,已經成為眾多學者研究的對象。以這些學者的已有研究成果為基礎,深入論證性賄賂犯罪化的必要性,以期拋磚引玉。
關鍵詞:性賄賂;犯罪化;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
貝卡利亞曾說“衡量犯罪的真正尺度,即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性”,因此,將一種行為納入犯罪必須要求該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所謂社會危害性,指某一具體行為對于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法律利益)構成了侵犯,給社會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損害,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安定和諧社會的建立背道而馳。一行為的客觀危害性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決定,衡量客觀危害性的大小要綜合多種因素,不僅要看到有形,物質的危害,給社會帶來的無形危害同樣應被重視。在經濟發展,價值重組和利益多元的今天,“性賄賂”是腐敗日盛的重要誘因,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的蔓延對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都帶來嚴重阻礙。性賄賂扭曲政府職能,降低政府行政效率,進而會危及國家政權。腐敗官員本是政府決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一旦染指性賄賂,就授人以柄,不得不濫用權力,成為邪惡勢力的“保護傘”。轉型期的中國社會,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政府的職能在不斷發生變化,但市場經濟還不夠完善,政府在經濟領域的影響力仍然非同尋常,我們對各級官員的監督機制還有許多不夠完善的地方。基于以上原因,為求得不法利益,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性賄賂者。隨著權色交易的頻頻發生,國家在經濟上也頻頻蒙受巨大的損失。
性賄賂行為破壞了傳統的道德觀,致使人們道德淪喪、倫理失范、精神匱乏。首先性賄賂的泛濫顛覆了我國傳統的性道德觀,破壞了正常的家庭生活。其次性賄賂極大的沖擊社會倫理,使社會倫理規范被淡化,價值標準被模糊,使人們的世界觀扭曲,人生觀錯位,倫理精神被放逐,進而會助長了社會腐朽階層的形成和發展:再次性賄賂在社會上起到了惡劣的示范效應。性賄賂比財物賄賂更具誘惑性,性賄者利用某些腐敗分子的好色心理,使其墜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之中,從而謀取不正當的利益。性賄賂以其行為的誘惑性、持續性嚴重危及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壞了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干擾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可以預見,如不及時進行立法規制,使之犯罪化,性賄賂行為不僅不能遏制,甚至會大有泛濫之勢,結果必將給國家和社會帶來巨大損失,出現難以收拾的局面。
刑法意義上的主觀惡性,指的是行為人通過行為所表現出來的惡劣的思想意識和品質,它反映了行為人思想上反社會的程度,亦即“蔑視社會”的程度,并表現為應受道義上和法律上責難的程度。主觀惡性集中體現在罪過這一概念上。罪過(故意與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結果的心理態度。無罪過即無責任原則,已經成為各國刑法的共識。罪過主要包括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這兩個是純主觀,必須外化為具體的危害行為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從認識因素方面說,性賄賂行為的實施者對自己的行為及后果都有明確的認知,即明知自己所實施的性賄賂行為是以色相與公權力交換的行為,是嚴重損害社會利益的行為。從意志因素方面說,性賄賂行為的實施者在實施性賄賂行為時,往往考慮周密,盤算細致,權衡利弊,顯然是在努力追求行為結果的發生。總起來看,性賄賂行為的一方主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本應廉潔奉公,克盡職守,卻為外來利益所誘惑,置大義于不顧,明知對方以美色換取的將是自己手中的公權,卻希望或追求行為結果的發生。性賄賂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及危害結果,而追求行為及結果的發生,并且有期待合法行為的可能性,主觀惡性極大。
傳統的道德法庭以及行政的監督管理體系已經不能對性賄賂加以有效的控制。目前‘法律空白,無法查辦”的現狀,不僅是我國刑法的遺憾,更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納賄理念”有所轉變,縱容腐敗分子更多的趨向于這種不受懲罰的賄賂方式,無形中對這類現象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人認為性賄賂行為的犯罪化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并不準確。刑法的謙抑性是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其表現為:對于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運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時才運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過刑事立法將其規定為犯罪,處以一定的刑罰,并進而通過相應的刑事司法活動加以解決。危害行為必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作為對危害行為反映,刑罰應當具有無可避免性。可以認為,對性賄賂的立法是否有違刑法的謙抑性,關鍵在于它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已經嚴重到必須由刑法來調整的地步。從當前的現實可以看到,性賄賂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道德、紀律以及非刑事法律的調整己不能夠抑制其危害的發展,該種行為已經到了泛濫成災的地步。動用刑法非“過分之刑”,實數是無奈之舉。
談論性賄賂犯案化的重要性
摘要:近年來,“性賄賂”行為泛濫成災,幾乎到了凡有腐敗,必有性賄賂的地步,這種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行為,已經成為眾多學者研究的對象。以這些學者的已有研究成果為基礎,深入論證性賄賂犯罪化的必要性,以期拋磚引玉。
關鍵詞:性賄賂;犯罪化;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
貝卡利亞曾說“衡量犯罪的真正尺度,即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性”,因此,將一種行為納入犯罪必須要求該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所謂社會危害性,指某一具體行為對于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法律利益)構成了侵犯,給社會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損害,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安定和諧社會的建立背道而馳。一行為的客觀危害性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決定,衡量客觀危害性的大小要綜合多種因素,不僅要看到有形,物質的危害,給社會帶來的無形危害同樣應被重視。在經濟發展,價值重組和利益多元的今天,“性賄賂”是腐敗日盛的重要誘因,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的蔓延對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都帶來嚴重阻礙。性賄賂扭曲政府職能,降低政府行政效率,進而會危及國家政權。腐敗官員本是政府決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一旦染指性賄賂,就授人以柄,不得不濫用權力,成為邪惡勢力的“保護傘”。轉型期的中國社會,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政府的職能在不斷發生變化,但市場經濟還不夠完善,政府在經濟領域的影響力仍然非同尋常,我們對各級官員的監督機制還有許多不夠完善的地方。基于以上原因,為求得不法利益,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性賄賂者。隨著權色交易的頻頻發生,國家在經濟上也頻頻蒙受巨大的損失。
性賄賂行為破壞了傳統的道德觀,致使人們道德淪喪、倫理失范、精神匱乏。首先性賄賂的泛濫顛覆了我國傳統的性道德觀,破壞了正常的家庭生活。其次性賄賂極大的沖擊社會倫理,使社會倫理規范被淡化,價值標準被模糊,使人們的世界觀扭曲,人生觀錯位,倫理精神被放逐,進而會助長了社會腐朽階層的形成和發展:再次性賄賂在社會上起到了惡劣的示范效應。性賄賂比財物賄賂更具誘惑性,性賄者利用某些腐敗分子的好色心理,使其墜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之中,從而謀取不正當的利益。性賄賂以其行為的誘惑性、持續性嚴重危及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壞了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干擾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可以預見,如不及時進行立法規制,使之犯罪化,性賄賂行為不僅不能遏制,甚至會大有泛濫之勢,結果必將給國家和社會帶來巨大損失,出現難以收拾的局面。
刑法意義上的主觀惡性,指的是行為人通過行為所表現出來的惡劣的思想意識和品質,它反映了行為人思想上反社會的程度,亦即“蔑視社會”的程度,并表現為應受道義上和法律上責難的程度。主觀惡性集中體現在罪過這一概念上。罪過(故意與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結果的心理態度。無罪過即無責任原則,已經成為各國刑法的共識。罪過主要包括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這兩個是純主觀,必須外化為具體的危害行為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從認識因素方面說,性賄賂行為的實施者對自己的行為及后果都有明確的認知,即明知自己所實施的性賄賂行為是以色相與公權力交換的行為,是嚴重損害社會利益的行為。從意志因素方面說,性賄賂行為的實施者在實施性賄賂行為時,往往考慮周密,盤算細致,權衡利弊,顯然是在努力追求行為結果的發生。總起來看,性賄賂行為的一方主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本應廉潔奉公,克盡職守,卻為外來利益所誘惑,置大義于不顧,明知對方以美色換取的將是自己手中的公權,卻希望或追求行為結果的發生。性賄賂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及危害結果,而追求行為及結果的發生,并且有期待合法行為的可能性,主觀惡性極大。
傳統的道德法庭以及行政的監督管理體系已經不能對性賄賂加以有效的控制。目前‘法律空白,無法查辦”的現狀,不僅是我國刑法的遺憾,更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納賄理念”有所轉變,縱容腐敗分子更多的趨向于這種不受懲罰的賄賂方式,無形中對這類現象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人認為性賄賂行為的犯罪化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并不準確。刑法的謙抑性是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其表現為:對于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運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時才運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過刑事立法將其規定為犯罪,處以一定的刑罰,并進而通過相應的刑事司法活動加以解決。危害行為必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作為對危害行為反映,刑罰應當具有無可避免性。可以認為,對性賄賂的立法是否有違刑法的謙抑性,關鍵在于它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已經嚴重到必須由刑法來調整的地步。從當前的現實可以看到,性賄賂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道德、紀律以及非刑事法律的調整己不能夠抑制其危害的發展,該種行為已經到了泛濫成災的地步。動用刑法非“過分之刑”,實數是無奈之舉。
我國性賄賂犯罪立法論文
摘要:性賄賂因其獨有特征,成為賄賂犯罪中一種新犯罪方式,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將性賄賂犯罪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十分必要。
關鍵詞:性賄賂犯罪立法爭論立法構想
賄賂犯罪是世界各國所共同面臨的、急需有效治理的問題[1],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把賄賂罪作為職務犯罪重點予以打擊。但是賄賂的范圍問題在各國的刑法理論中及立法體制上有很大差別。在刑法學界,有三種主要觀點:1.財物說,認為賄賂僅指金錢和財物。2.物質利益說,認為賄賂通常指金錢和物品,但在特定場合,賄賂可指財產性利益。3.需要說,認為“賄賂應包括一切能滿足人們需要或欲望的有形無形利益在內”[2]。我國刑法規定行賄罪受賄罪目的物限定為財物。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賄賂犯罪出現新形式:權色交易。有學者統計,發生在上世紀末十年上千例腐敗犯罪案件中竟有九成以上夾雜各種形式權色交易。權色交易正成為和權錢交易不分伯仲的腐敗交易方式。[2]性賄賂危害性不亞于財物賄賂,但因法無明文,使此種賄賂犯罪成法律死角,此立法形勢不利于反腐倡廉和對賄賂犯罪的打擊預防。
一、關于性賄賂罪的立法爭論
在我國,對“性賄賂罪“立法,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部分學者和公民對“性賄賂罪”立法持反對態度,也有一部分學者和大部分公民持支持態度。持反對態度的人至少有四種理由:其一,“性賄賂”與“有感情”難界定。其二,“性賄賂”定性取證難。性行為具有隱蔽性強的特點,故所收集的證據形式往往只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很難取得其他形式證據,即形成“孤證”。因此,對“性賄賂”定罪的證據采集,法律上就形成瓶頸。[3]其三,“性賄賂”定罪量刑難。此觀點認為,從現行刑法來看,賄賂行為罪與非罪,賄賂的量刑輕重都視賄賂財產數額多少而定,而“性”無法量化,所以“性賄賂”定罪量刑依據就成問題。其四,“性賄賂”立法有違刑法謙抑性。“刑罰與其嚴厲不如緩和”[4]若將“性賄賂”納入犯罪體系,會擴大刑法“殺傷面”,破壞刑罰均衡性。持支持態度的學者認為:其一,性賄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為行賄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危害社會特征。性賄賂成為法律空白與死角,不利于反腐倡廉。其二,“性賄賂”犯罪有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它調整己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發展,必須用刑法加以約束。這也完全符合刑法謙抑性要求的條件,即其一,危害行為必須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其二,作為對危害行為的反應,刑罰應當具有無可避免性。[5]其三,從功利角度而言,性賄賂實不能量化,但不能為追求量刑便利而排除賄賂犯罪的現實性、危險性,忽略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其四,從犯罪構成上說,在本質特征及其目的上,性賄賂均屬于賄賂犯罪形式,都反映了賄賂犯罪實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筆者贊同此觀點,利用性為賄賂標的物,具有誘使受賄者濫用權力為己謀利的社會危害性。從立法角度看,對此行為進行規制非常必要。
二、性賄賂的刑法學理基礎
性賄賂的刑法學研究論文
【摘要】只有在對現行刑法進行充分解釋之后無法運用刑法規范規制性賄賂,才應進一步考慮在立法論的層面提出完善法律的意見,合理規制性賄賂行為。以更為廣闊的視角考察性賄賂,不難發現性賄賂與免費旅游等請托人資助受托人的行為具有相同的刑法意義。對于權力者而言,接受請托人性賄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撼動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完全應當設置全新的刑法規范,設定“性賄賂犯罪”的獨立構成要件。
【關鍵詞】性賄賂;刑法解釋;立法;反思
【寫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回應性賄賂相關爭議的刑法出路
在早前的司法實踐中,能否根據刑法處理性賄賂就一直困擾著實務部門,刑法理論對于性賄賂問題亦展開深入探討。2006年懲治商業賄賂犯罪專題調研過程中,我們調查發現,傳統公務賄賂犯罪的爭議焦點——性賄賂能否作為賄賂犯罪處理問題——持續成為商業賄賂犯罪刑法適用疑難問題,實踐部門分歧較大。意見無法統一的結果便是將性賄賂完全剔除在賄賂范圍之外,被動等待立法機關修改刑法。[i]2007年7月8日“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所規定的新型受賄模式并沒有涵蓋性賄賂,堅持性賄賂屬于刑法賄賂范圍的觀點在實踐中處于極度狹窄的生存空間。
解析性賄賂不可入罪的理由
摘要:性賄賂俗稱“美人計”,此類現象自古就有。隨著社會的發展,性賄賂已經成為重要的賄賂手段,它在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中所起的作用甚至要高于財物型賄賂。但我國刑法并未將性賄賂納入刑法懲處的范圍。有學者提出性賄賂應該受刑罰處罰,但我并不認為性賄賂該入罪。本文旨在闡述性賄賂入罪的非合理性。
關鍵詞:性賄賂;犯罪化;非合理性
一、性賄賂概述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全面發展,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思想觀念更加解放,需求也多種多樣,單純的財物賄賂已經不能滿足受賄人的欲望,于是性賄賂便成為了行賄人的首選,因為它能滿足受賄人的生理欲望與精神需求。下面對性賄賂的種類及特點進行簡要介紹。
(一)性賄賂的種類
按性賄賂的實施人與行賄人的關系可以將性賄賂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我國性賄賂犯罪立法分析論文
摘要:性賄賂因其獨有特征,成為賄賂犯罪中一種新犯罪方式,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將性賄賂犯罪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十分必要。
關鍵詞:性賄賂犯罪立法爭論立法構想
賄賂犯罪是世界各國所共同面臨的、急需有效治理的[1],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把賄賂罪作為職務犯罪重點予以打擊。但是賄賂的范圍問題在各國的刑法中及立法體制上有很大差別。在刑法學界,有三種主要觀點:1.財物說,認為賄賂僅指金錢和財物。2.物質利益說,認為賄賂通常指金錢和物品,但在特定場合,賄賂可指財產性利益。3.需要說,認為“賄賂應包括一切能滿足人們需要或欲望的有形無形利益在內”[2]。我國刑法規定行賄罪受賄罪目的物限定為財物。然而,隨著市場,賄賂犯罪出現新形式:權色交易。有學者統計,發生在上世紀末十年上千例腐敗犯罪案件中竟有九成以上夾雜各種形式權色交易。權色交易正成為和權錢交易不分伯仲的腐敗交易方式。[2]性賄賂危害性不亞于財物賄賂,但因法無明文,使此種賄賂犯罪成死角,此立法形勢不利于反腐倡廉和對賄賂犯罪的打擊預防。
一、關于性賄賂罪的立法爭論
在我國,對“性賄賂罪“立法,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部分學者和公民對“性賄賂罪”立法持反對態度,也有一部分學者和大部分公民持支持態度。持反對態度的人至少有四種理由:其一,“性賄賂”與“有感情”難界定。其二,“性賄賂”定性取證難。性行為具有隱蔽性強的特點,故所收集的證據形式往往只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很難取得其他形式證據,即形成“孤證”。因此,對“性賄賂”定罪的證據采集,法律上就形成瓶頸。[3]其三,“性賄賂”定罪量刑難。此觀點認為,從現行刑法來看,賄賂行為罪與非罪,賄賂的量刑輕重都視賄賂財產數額多少而定,而“性”無法量化,所以“性賄賂”定罪量刑依據就成問題。其四,“性賄賂”立法有違刑法謙抑性。“刑罰與其嚴厲不如緩和”[4]若將“性賄賂”納入犯罪體系,會擴大刑法“殺傷面”,破壞刑罰均衡性。持支持態度的學者認為:其一,性賄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為行賄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危害特征。性賄賂成為法律空白與死角,不利于反腐倡廉。其二,“性賄賂”犯罪有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它調整己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發展,必須用刑法加以約束。這也完全符合刑法謙抑性要求的條件,即其一,危害行為必須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其二,作為對危害行為的反應,刑罰應當具有無可避免性。[5]其三,從功利角度而言,性賄賂實不能量化,但不能為追求量刑便利而排除賄賂犯罪的現實性、危險性,忽略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其四,從犯罪構成上說,在本質特征及其目的上,性賄賂均屬于賄賂犯罪形式,都反映了賄賂犯罪實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筆者贊同此觀點,利用性為賄賂標的物,具有誘使受賄者濫用權力為己謀利的社會危害性。從立法角度看,對此行為進行規制非常必要。
二、性賄賂的刑法學理基礎
詮釋關于性賄賂犯罪定位
【論文摘要】近年來,“性賄賂”行為泛濫成災,幾乎到了凡有腐敗,必有性賄賂的地步,這種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行為,已經成為眾多學者研究的對象。以這些學者的已有研究成果為基礎,深入論證性賄賂犯罪化的必要性,以期拋磚引玉。
【論文關鍵詞】性賄賂;犯罪化;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
貝卡利亞曾說“衡量犯罪的真正尺度,即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性”,因此,將一種行為納入犯罪必須要求該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所謂社會危害性,指某一具體行為對于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法律利益)構成了侵犯,給社會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損害,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安定和諧社會的建立背道而馳。一行為的客觀危害性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決定,衡量客觀危害性的大小要綜合多種因素,不僅要看到有形,物質的危害,給社會帶來的無形危害同樣應被重視。在經濟發展,價值重組和利益多元的今天,“性賄賂”是腐敗日盛的重要誘因,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的蔓延對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都帶來嚴重阻礙。性賄賂扭曲政府職能,降低政府行政效率,進而會危及國家政權。腐敗官員本是政府決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一旦染指性賄賂,就授人以柄,不得不濫用權力,成為邪惡勢力的“保護傘”。轉型期的中國社會,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政府的職能在不斷發生變化,但市場經濟還不夠完善,政府在經濟領域的影響力仍然非同尋常,我們對各級官員的監督機制還有許多不夠完善的地方。基于以上原因,為求得不法利益,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性賄賂者。隨著權色交易的頻頻發生,國家在經濟上也頻頻蒙受巨大的損失。
性賄賂行為破壞了傳統的道德觀,致使人們道德淪喪、倫理失范、精神匱乏。首先性賄賂的泛濫顛覆了我國傳統的性道德觀,破壞了正常的家庭生活。其次性賄賂極大的沖擊社會倫理,使社會倫理規范被淡化,價值標準被模糊,使人們的世界觀扭曲,人生觀錯位,倫理精神被放逐,進而會助長了社會腐朽階層的形成和發展:再次性賄賂在社會上起到了惡劣的示范效應。性賄賂比財物賄賂更具誘惑性,性賄者利用某些腐敗分子的好色心理,使其墜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之中,從而謀取不正當的利益。性賄賂以其行為的誘惑性、持續性嚴重危及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壞了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干擾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可以預見,如不及時進行立法規制,使之犯罪化,性賄賂行為不僅不能遏制,甚至會大有泛濫之勢,結果必將給國家和社會帶來巨大損失,出現難以收拾的局面。
刑法意義上的主觀惡性,指的是行為人通過行為所表現出來的惡劣的思想意識和品質,它反映了行為人思想上反社會的程度,亦即“蔑視社會”的程度,并表現為應受道義上和法律上責難的程度。主觀惡性集中體現在罪過這一概念上。罪過(故意與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結果的心理態度。無罪過即無責任原則,已經成為各國刑法的共識。罪過主要包括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這兩個是純主觀,必須外化為具體的危害行為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從認識因素方面說,性賄賂行為的實施者對自己的行為及后果都有明確的認知,即明知自己所實施的性賄賂行為是以色相與公權力交換的行為,是嚴重損害社會利益的行為。從意志因素方面說,性賄賂行為的實施者在實施性賄賂行為時,往往考慮周密,盤算細致,權衡利弊,顯然是在努力追求行為結果的發生。總起來看,性賄賂行為的一方主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本應廉潔奉公,克盡職守,卻為外來利益所誘惑,置大義于不顧,明知對方以美色換取的將是自己手中的公權,卻希望或追求行為結果的發生。性賄賂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及危害結果,而追求行為及結果的發生,并且有期待合法行為的可能性,主觀惡性極大。
傳統的道德法庭以及行政的監督管理體系已經不能對性賄賂加以有效的控制。目前‘法律空白,無法查辦”的現狀,不僅是我國刑法的遺憾,更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納賄理念”有所轉變,縱容腐敗分子更多的趨向于這種不受懲罰的賄賂方式,無形中對這類現象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人認為性賄賂行為的犯罪化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并不準確。刑法的謙抑性是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其表現為:對于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運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時才運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過刑事立法將其規定為犯罪,處以一定的刑罰,并進而通過相應的刑事司法活動加以解決。危害行為必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作為對危害行為反映,刑罰應當具有無可避免性。可以認為,對性賄賂的立法是否有違刑法的謙抑性,關鍵在于它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已經嚴重到必須由刑法來調整的地步。從當前的現實可以看到,性賄賂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道德、紀律以及非刑事法律的調整己不能夠抑制其危害的發展,該種行為已經到了泛濫成災的地步。動用刑法非“過分之刑”,實數是無奈之舉。
賄賂犯罪立法管理論文
摘要:性賄賂因其獨有特征,成為賄賂犯罪中一種新犯罪方式,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將性賄賂犯罪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十分必要。
關鍵詞:性賄賂犯罪立法爭論立法構想
賄賂犯罪是世界各國所共同面臨的、急需有效治理的問題[1],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把賄賂罪作為職務犯罪重點予以打擊。但是賄賂的范圍問題在各國的刑法理論中及立法體制上有很大差別。在刑法學界,有三種主要觀點:1.財物說,認為賄賂僅指金錢和財物。2.物質利益說,認為賄賂通常指金錢和物品,但在特定場合,賄賂可指財產性利益。3.需要說,認為“賄賂應包括一切能滿足人們需要或欲望的有形無形利益在內”[2]。我國刑法規定行賄罪受賄罪目的物限定為財物。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賄賂犯罪出現新形式:權色交易。有學者統計,發生在上世紀末十年上千例腐敗犯罪案件中竟有九成以上夾雜各種形式權色交易。權色交易正成為和權錢交易不分伯仲的腐敗交易方式。[2]性賄賂危害性不亞于財物賄賂,但因法無明文,使此種賄賂犯罪成法律死角,此立法形勢不利于反腐倡廉和對賄賂犯罪的打擊預防。
一、關于性賄賂罪的立法爭論
在我國,對“性賄賂罪“立法,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部分學者和公民對“性賄賂罪”立法持反對態度,也有一部分學者和大部分公民持支持態度。持反對態度的人至少有四種理由:其一,“性賄賂”與“有感情”難界定。其二,“性賄賂”定性取證難。性行為具有隱蔽性強的特點,故所收集的證據形式往往只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很難取得其他形式證據,即形成“孤證”。因此,對“性賄賂”定罪的證據采集,法律上就形成瓶頸。[3]其三,“性賄賂”定罪量刑難。此觀點認為,從現行刑法來看,賄賂行為罪與非罪,賄賂的量刑輕重都視賄賂財產數額多少而定,而“性”無法量化,所以“性賄賂”定罪量刑依據就成問題。其四,“性賄賂”立法有違刑法謙抑性。“刑罰與其嚴厲不如緩和”[4]若將“性賄賂”納入犯罪體系,會擴大刑法“殺傷面”,破壞刑罰均衡性。持支持態度的學者認為:其一,性賄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為行賄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危害社會特征。性賄賂成為法律空白與死角,不利于反腐倡廉。其二,“性賄賂”犯罪有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它調整己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發展,必須用刑法加以約束。這也完全符合刑法謙抑性要求的條件,即其一,危害行為必須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其二,作為對危害行為的反應,刑罰應當具有無可避免性。[5]其三,從功利角度而言,性賄賂實不能量化,但不能為追求量刑便利而排除賄賂犯罪的現實性、危險性,忽略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其四,從犯罪構成上說,在本質特征及其目的上,性賄賂均屬于賄賂犯罪形式,都反映了賄賂犯罪實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筆者贊同此觀點,利用性為賄賂標的物,具有誘使受賄者濫用權力為己謀利的社會危害性。從立法角度看,對此行為進行規制非常必要。
二、性賄賂的刑法學理基礎
我國賄賂罪立法論文
摘要:“賄賂”,是賄賂罪的犯罪對象,現行刑法將賄賂罪的內容僅限定為財物,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遇到許多以非財物性利益為內容的賄賂犯罪案件,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由于法律對此無明文規定,使這部分賄賂犯罪成為法律上的漏洞。筆者認為應擴大賄賂罪的內容范圍,以適應我國當前形勢所需,彌補法律漏洞。
關鍵詞:賄賂,現狀,構建
一、我國賄賂罪的立法現狀
關于賄賂罪,我國刑法僅規定了受賄、行賄、介紹賄賂等三種形式,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子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以行賄論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按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賄賂就是行為人收受或索取的財物,立法將賄賂罪的內容僅限定為財物,這是很明確的,這也是關于賄賂的財物說的觀點,其認為賄賂僅指金錢或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物,而不包括其他利益。但對于僅規定財物是賄賂,刑法學界的多數人歷來認為不妥。[1]
二、我國賄賂罪的立法缺陷及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