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8 23: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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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主權原則論文

[摘要]互相尊重主權原則不僅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際法原則中最重要的一項,無論是傳統的國家主權理論,還是全球化沖擊下的主權觀念,互相尊重主權都有著重要的作用,是各國和平共處的措施和保證;尤其在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的今天,更顯出它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國家主權尊重挑戰意義

國家存在的本質在于其主權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從一定意義上講,國家主權的存在程度可以真切反映出國家實際存在的程度。主權國家作為國際法最重要的主體,在國際社會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主權是一個歷史的概念,傳統的國家主權理論在當代的國際環境實踐下,受到了挑戰。正如中國國際法學者周鯁生教授所說:“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主權觀念成了眾矢之的;否定國家主權成為國際法方面的一種擴張主義派或世界派的主導思想。”[1]主權的可分與共享問題引發了巨大的爭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原則正在遭受霸權主義的踐踏,叫嚷“主權弱化論”,“人權高于主權”的浪潮加劇了國際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這使得“互相尊重主權”原則在當今的國際社會中,顯得尤為重要。

一.主權及互相尊重主權原則釋義

主權作為一個法律概念的提出,始于偉大的法國思想家讓•博丹,他以法律的名義規范了主權的真義,在他那里,主權是“國家支配其公眾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約束的最高權力。”[2]讓•博丹認為,主權是國內的最高權力,“這種權力除了受上帝的戒條和自然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3]被譽為國際法之父的格老秀斯認為:主權就是國家的最高統治權,主權行為不受任何其他權力的限制,也不從屬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4]到了霍布斯那里,他認為主權至高無上,不受任何權利的約束,你想象得到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5]盧梭認為主權是永遠不能轉讓,不可分割的。黑格爾將主權推至極端,認為主權是“排他的自為存在”,是“獨立自主”。[6]無論各個思想家如何定義主權,不可否認的是,主權是國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國際法所賦予的權利。正因為國家主權如此重要,二戰后成立的聯合國也在其憲章中寫入了各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并得到各國的承認。

互相尊重主權原則,即國家主權原則,是國際法重要的原則,是當代國際法律關系的基礎。互相尊重主權原則意味著相互尊重各國主權地位的政治原則和法律原則;意味著一國有尊重和承認他國存在和發展的權利,任何國家一律平等,相互獨立,有彼此尊重的權利和義務;意味著一個國家在完全不受外來干擾,威脅,恐嚇,破壞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以獨立的國格與世界各國交往,獨立處理解決一切內外事務的權力和權利;意味著各國平等,即使一個強大的國家也并不具備控制弱小國家的權利,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意味著國家存在發展的自由,意味著一國的自由同時是另一國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有效因素。從這個意義上講,主權,獨立,平等,自由密切相關,我們經常可以發現,弱小國家在國家主權問題上對國際法,國際社會強烈呼吁的同時,一些霸權國家卻以主權有限或者某種借口來破壞國際契約對主權的規定性,由此引發的沖突也就不可避免,可見,國際社會的法律政治關系和諧發展的前提即在于尊重各國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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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主權原則分析論文

[摘要]互相尊重主權原則不僅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際法原則中最重要的一項,無論是傳統的國家主權理論,還是全球化沖擊下的主權觀念,互相尊重主權都有著重要的作用,是各國和平共處的措施和保證;尤其在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的今天,更顯出它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國家主權尊重挑戰意義

國家存在的本質在于其主權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從一定意義上講,國家主權的存在程度可以真切反映出國家實際存在的程度。主權國家作為國際法最重要的主體,在國際社會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主權是一個歷史的概念,傳統的國家主權理論在當代的國際環境實踐下,受到了挑戰。正如中國國際法學者周鯁生教授所說:“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主權觀念成了眾矢之的;否定國家主權成為國際法方面的一種擴張主義派或世界派的主導思想。”[1]主權的可分與共享問題引發了巨大的爭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原則正在遭受霸權主義的踐踏,叫嚷“主權弱化論”,“人權高于主權”的浪潮加劇了國際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這使得“互相尊重主權”原則在當今的國際社會中,顯得尤為重要。

一.主權及互相尊重主權原則釋義

主權作為一個法律概念的提出,始于偉大的法國思想家讓•博丹,他以法律的名義規范了主權的真義,在他那里,主權是“國家支配其公眾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約束的最高權力。”[2]讓•博丹認為,主權是國內的最高權力,“這種權力除了受上帝的戒條和自然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3]被譽為國際法之父的格老秀斯認為:主權就是國家的最高統治權,主權行為不受任何其他權力的限制,也不從屬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4]到了霍布斯那里,他認為主權至高無上,不受任何權利的約束,你想象得到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5]盧梭認為主權是永遠不能轉讓,不可分割的。黑格爾將主權推至極端,認為主權是“排他的自為存在”,是“獨立自主”。[6]無論各個思想家如何定義主權,不可否認的是,主權是國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國際法所賦予的權利。正因為國家主權如此重要,二戰后成立的聯合國也在其憲章中寫入了各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并得到各國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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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房屋相鄰侵權糾紛

原告余某某訴稱,原被告系上下鄰居,1997年9月起被告開始裝修住房,同年11月,原告發現自已衛生間上方有漏水現象,經交涉被告多次檢修未成,被告裝修房屋時將衛生間內的衛生潔具移到該衛生間的左側臥室內,并在該房內安裝了臺盆、便盆、浴缸等物品,1998年2月,原告以被告裝修改變房屋性質,將衛生間置于樓下臥室之上不道德及存在漏水問題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復原狀。被告辯稱理由有三條:

一、原告要求被告將擅自變更用途的部位恢復原狀,主張主體資格不當。被告購買的是全產權商品房,有自由支配、使用的權利,房屋性質為居住,將其中一間房改為衛生間,其性質仍是居住,沒有改變房屋性質。

二、被告入住時曾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有“某某公寓公共契約”,原告無權以這份契約為據,因這是被告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約定,原告無權引用為訴訟依據。

三、被告只有權要求原告修復滲漏,并賠償原告損失,但不同意恢復原狀,原告也無權要求恢復原狀。

該案一波三折,一審判決被告修復,不支持原告的恢復原狀的要求,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但時隔二年,原審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判決支持原告的主張,被告上訴,又被駁回。法院改判的理由是被告改變房屋用途且將有防水要求的衛生潔具裝在沒有防水處理的臥室內,而被告稱已做了嚴格的防水施工證據不足,不予采信。經過三次審理,法院態度發生了截然相反的變化,從不支持到支持原告的恢復原狀的訴請。

本案法院對這個問題處理的很巧妙也很令人遺憾,法院以被告在臥室里裝配衛生潔具沒有證據證明已做了充分的防水處理為由,判令被告恢復原狀,即拆除新裝設備,而回避了涉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問題,這本是一個在法院實務中對此項法律制度進行司法探索的機遇,可惜法院沒有深入研究就嘎然而止,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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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宋代皇權與相權關系研究進展

摘要:對宋代皇權與相權關系的是史學界比較關注的一個焦點,自1942年錢穆先生發表《論宋代相權》一文以來,已經有六十余年的歷史了。在這期間,分辨以1985年王瑞來之《論宋代相權》和1994年張邦煒之《論宋代的皇權與相權》發表為分水嶺,分為三個階段。前一階段主意相權削弱,中期相反,主意相權加強,后一階段主慌張權和相權都得到加強。

關鍵詞:皇權;相權;加強;削弱

在對古代政治制度的中,皇權與相權的關系一直是一個重要的話題。在宋代,政治制度異常復雜,這也就使其皇權與相權的關系顯得很奧妙,對于孰強孰弱,長時間以來一直爭辯不休。下面就對這一課題的過程作一簡略的回想。

從上個世紀四十年代錢穆先生發表《論宋代相權》一文以來,對皇權和相權關系的已經有六十多年的歷史了。在此期間,對這一問題的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從20世紀40年代到80年代中期為第一階段,在這一階段里,學者們廣泛認為宋代相權大大削弱、皇權得到加強。第二階段為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這是激烈爭辯的時代。一方面,傳統的相權削弱皇權加強的學說受到嚴格尋釁,以王瑞來為代表,提出了完整相反的觀點。另一方面,學者們又從多個角度來集中探討相權和皇權問題。第三階段就是90年代以來,突出特點是突破了皇權與相權此強彼弱、簡略對峙的舊框架,將二者作為一個相互依存的有機整體來考核,認為皇權與相權都有所加強。當然,其中也有重復。下面就對這三個階段略加介紹。

真正開端探討宋代皇權與相權關系的是錢穆先生于1942年發表的《論宋代相權》這篇文章。在這篇文章中,他率先提出相權削弱說,認為宋代相權因被分割而大大削弱,皇權卻相應地得以極大的強化。宋朝設樞密使掌軍政,“宰相不獲預聞兵事,是宰相之權已去其半”;設三司使掌財政,“宰相之權,兵財之外,官人進賢,最其大者,而宋之相權,于此亦絀”;并讓臺諫專門彈劾外朝官員,“宋則臺諫漸混而為一,乃專以繩外朝,非以諫內廷”。此后,又有不少人撰文持續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如季子涯于1954年發表的《趙匡胤和趙宋獨裁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發展》、鄧廣銘于1957年發表的《論趙匡胤》、張家駒于1958年發表的《趙匡胤論》以及關履權于1983年發表的《宋代獨裁主義中央集權》。這些文章都繼承了錢穆的觀點,認為宋代設樞密院以分宰相軍權,設三司使以分宰相財政權,設參知政事以牽制宰相,同時讓臺諫共同糾彈百官,這樣就使皇權加強,相權削弱。

解放以后出版的各種通史和斷代史也都吸收了錢穆的觀點。例如《中國史稿》第五冊認為宰相和相當于副宰相的參知政事一般不止一人,他們和樞密使、三司使都得聽命于皇帝。還如《簡明宋史》在敘述完宋初的中央官制后,總結道:“……相權不斷遭到削弱,不僅軍事、財政大權已被分出,連中級官員的任免管理、刑案最后覆審,都有專門機構進行;而且還不斷受到御史的‘傳聞’彈劾,并不必定需要有根據。然而職責為規諫皇帝的諫官,仁宗初年成為制度后,常以彈劾大臣為重要職責。所有這些都是為加強君主獨裁主義而設,皇權大大地膨脹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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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相鄰建筑物特殊侵權追償權

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一方面建筑物之間的間距越來越小;另一方面建筑物的高度越來越高,這在建設工程進行樁基施工和基坑開挖時,對周邊建筑物的安全保護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由于參與建設的有關主體對此問題重視不夠或者缺乏經驗,以致在施工時常常會造成周邊建筑物的開裂,甚至倒塌的嚴重后果。最近,筆者就辦理了幾起因工程施工造成周邊建筑物損害的案件。如某設計單位接受某施工企業的委托在對某大廈進行基坑圍護結構設計時,由于沒有詳細調查和摸清工程地址條件、環境條件以及保護要求等基本資料,因而設計出來的基坑圍護結構在坑外鄰近建筑物超載后的穩運性、安全度嚴重不足。雖然,建設單位發現該情況后,及時另找施工企業采取了加固措施,但是,終因該基坑圍護結構先天不足,基坑開挖時還是發生了鄰近一廠房嚴重傾斜、開裂的安全事故,又如某勘察單位接受某市政公司的委托后,對地下給水排管工程的地質情況進行了勘察,并出具了勘察報告。設計單位依據該勘察報告并結合給水排管工程的具體要求,進行了給水排管工程走向及埋深的設計。但是,施工企業按圖施工卻造成了地面居民住宅傾斜、開裂等嚴重安全事故。該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1200萬元。后經鑒定,方知因勘察單位對地下地質情況勘察不夠,勘察報告未能全面反映地質情況,故設計單位據此進行的設計亦系錯誤設計,施工企業按圖施工不可避免地遭遇暗浜導致事故的發生。安全事故發生后,受害人往往將建設單位作為被告或者將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作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處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設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有的判令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因此,正確認定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的責任主體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的民事責任適用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之規定。

1、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的侵權民事責任應適用《民法通則》之規定,而不應適用《建筑法》之規定。

《民法通則》調整的范圍和有關相鄰關系的規定及適用。《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加害方侵害相鄰建筑物屬侵害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故該侵權的民事責任屬《民法通則》調整。該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屬建設單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使用土地時侵害相鄰方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故該侵權的民事責任應適用此規定。

《建筑法》調整的范圍和有關建筑安全管理規定及適用。《建筑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由于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包括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的主體是管理機關,而并不包括建設工程相鄰的一方,故該法調整的主體為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以及管理機關,而并不涉及相鄰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雖然,該法第五章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管理中規定了建設各方的法定義務,但并未規定發生安全事故損害相鄰建筑物時,加害方對相鄰一方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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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與行政相對方權利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權與行政相對方權利具有不同的性質、特征,存在原則區別。對兩者的關系必要正確認識和擺放。現代行政法須對行政權與行政相對方權利進行公平、合理的配置。雙方盡管客觀存在經常、永久性的矛盾乃至沖突,但可以控制于合法、合理、節制、適當的范圍和限度內,且有望實現既相互監督制約又相互激勵促進。

關鍵詞:行政權,行政相對方權利,公平合理配置,互相制約與促進

行政權和行政相對方權利,均屬行政法學理論體系中的核心概念。兩者各自的性質、特征,尤其是相互關系問題,是深入行政法理論基礎研究的切入點。本文試做探析。

就產生與發展而言,行政權早于行政相對方權利,這是由其在社會歷史舞臺上,甚至比行政法捷足先登決定的。在不存在現代意義行政法時代的行政權,曾經是能支配整個社會的權力(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3頁。)。其凌駕于社會之上,占絕對統治地位,不受任何約束,對所有的社會生活領域進行無限度、無止境干預,且不依程序而無序行使,又與義務、責任全不相及(注:崔卓蘭:《行政程序法要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頁。)。不難得出結論,集合上述特征的行政權,對于其承受對象而言,不啻是驅使、奴役、壓迫的同義詞。正因如此,一些資本主義國家自建國伊始,便對行政權持戒備、防范態度,千方百計地對其加以限制約束。包括僅在其國家中留下“一個甚至連其自身組織也盡可能合理經濟”的“最低限度的行政權”(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389頁。)。彼時仍被廣泛使用的行政權一語,已不再意味著是至高無上的專制統治權,而僅限于“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權力”。(注:《法學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5年版,第333頁。)。

行政相對方權利之概念,與現代意義的行政法密切相聯。可以說,將其與行政權相提并列是現代意義行政法的功績。而其不停留于法律紙面,逐步被享有與使用,則依賴于社會的行政法治化。因為在傳統社會或行政非法治化的狀態下,社會中僅存在行政權力關系而沒有行政法律關系,更無從談起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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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帝王削弱相權研究論文

摘要: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君權與相權的矛盾是最基本的矛盾。從漢武帝開始削弱相權到明太祖廢相,都體現了皇權的不斷加強,相權的不斷削弱,直至清朝設立軍機處,使君主專制制度達到了頂峰。

關鍵詞:君權與相權;中朝;外朝;三省六部制;參知政事;內閣;軍機處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它的確立、完善和不斷加強,反映了封建專制制度的基本軌跡。中國古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核心是皇權至高無上。宰相在我國社會中央集權制度內部可發揮雙重作用:既可以輔佐皇帝、幫助皇帝處理政務,決策既要,也可能因權力過重威脅皇權,因而形成了君權與相權的矛盾。那么,古代封建君主為什么不斷加強皇權,削弱相權呢?那他們又是如何解決這一矛盾的呢?

一、加強皇權,削弱相權的原因

古代封建君主不斷加強皇權,削弱相權主要原因如下:1.皇帝達到中央集權的需要。2.封建土地私有制條件下的地主階級的頂端就是皇帝,所謂“家天下”。3.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既然天下歸皇室所有,則制度上也肯定有一套相對應的“保權”機制。4.歷史上宰相亂政的教訓,是后來歷代皇帝有所忌憚。這是封建社會發展的必然,封建社會的發展趨勢就是中央集權不斷加強,皇權不斷加強,形成一套以皇帝為首的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制度。

二、加強皇權,削弱相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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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相鄰侵權糾紛思考論文

原告余某某訴稱,原被告系上下鄰居,1997年9月起被告開始裝修住房,同年11月,原告發現自已衛生間上方有漏水現象,經交涉被告多次檢修未成,被告裝修房屋時將衛生間內的衛生潔具移到該衛生間的左側臥室內,并在該房內安裝了臺盆、便盆、浴缸等物品,1998年2月,原告以被告裝修改變房屋性質,將衛生間置于樓下臥室之上不道德及存在漏水問題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復原狀。被告辯稱理由有三條:

一、原告要求被告將擅自變更用途的部位恢復原狀,主張主體資格不當。被告購買的是全產權商品房,有自由支配、使用的權利,房屋性質為居住,將其中一間房改為衛生間,其性質仍是居住,沒有改變房屋性質。

二、被告入住時曾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有“某某公寓公共契約”,原告無權以這份契約為據,因這是被告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約定,原告無權引用為訴訟依據。

三、被告只有權要求原告修復滲漏,并賠償原告損失,但不同意恢復原狀,原告也無權要求恢復原狀。

該案一波三折,一審判決被告修復,不支持原告的恢復原狀的要求,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但時隔二年,原審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判決支持原告的主張,被告上訴,又被駁回。法院改判的理由是被告改變房屋用途且將有防水要求的衛生潔具裝在沒有防水處理的臥室內,而被告稱已做了嚴格的防水施工證據不足,不予采信。經過三次審理,法院態度發生了截然相反的變化,從不支持到支持原告的恢復原狀的訴請。

本案法院對這個問題處理的很巧妙也很令人遺憾,法院以被告在臥室里裝配衛生潔具沒有證據證明已做了充分的防水處理為由,判令被告恢復原狀,即拆除新裝設備,而回避了涉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問題,這本是一個在法院實務中對此項法律制度進行司法探索的機遇,可惜法院沒有深入研究就嘎然而止,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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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權利救濟研究

摘要:隨著現代社會科技的發展以及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證據保全意識不斷增強,公民開始普遍使用手機拍攝、錄音錄像等方式來收集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在行政訴訟中,公民作為行政相對人,其所提供的視聽證據仍然處于沒有明確的合法地位的狀態。筆者旨在論證行政相對人所提供的視聽資料的合法性、合理性,主張司法實踐予以采信和認可,以期對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關鍵詞:行政相對人;視聽證據;合法性;合理性

司法實踐中,行政訴訟通常采取被告方單方舉證的方式,常出現證據鏈條缺陷,爭端無法得到合理有效解決等問題。對此,盡管學界已經有學者提出一些可行建議,不過大都是僅針對行政主體一方的證據完善而提出的改善措施。因此,筆者立足于行政訴訟中“兩造恒定”的基點,初步探尋出解決該問題的可行性方案———適當的采信行政相對人一方采用手機錄音錄像而取得的視聽資料作為行政訴訟中的證據,從而擺脫以往訴訟證據采信中顧此失彼的臼窠,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推進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以及整個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

一、僅由行政機關提供證據存在局限性

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拍攝、錄音等從而取得視聽資料,是行政機關常用的收集證據的方式之一,其效力也往往被有關法律明示或者默示的進行了認可。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行政主體收集的證據可能由于缺乏連續性、完整性以及相應的監督機制而存在著許多問題:(一)公開度不夠。行政機關錄制視聽資料屬行政信息,是行政執法主體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過程中所制作并保存的各類“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原則上應予公開,保障公眾的知情權,但法律還設有不予公開的兩類情形。這些情形的規定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行政相對人在要求被告舉證時,受到了阻礙;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執法不規范的現象有了可乘之機。(二)行政機關記錄拍攝時可能存在的各項問題。執法記錄開啟和截止點具有不確定性;執法記錄中可能存在的技術中斷和人為中斷問題;由于沒有第三方中立保存和監督,記錄設備人為空間大,無法完全規避可能被刪除或修改的暗角。以上都給探明案情造成難度,并且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針對于上訴問題進行規范,這極可能導致一方提供的證據具有主觀選擇性、片面性和偏向性,使得證明力甚微,最終導致實體正義的缺失。

二、采信行政相對人一方提供視聽證據的理論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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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封建帝王削弱相權研究論文

摘要: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君權與相權的矛盾是最基本的矛盾。從漢武帝開始削弱相權到明太祖廢相,都體現了皇權的不斷加強,相權的不斷削弱,直至清朝設立軍機處,使君主專制制度達到了頂峰。

關鍵詞:君權與相權;中朝;外朝;三省六部制;參知政事;內閣;軍機處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它的確立、完善和不斷加強,反映了封建專制制度的基本軌跡。中國古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核心是皇權至高無上。宰相在我國社會中央集權制度內部可發揮雙重作用:既可以輔佐皇帝、幫助皇帝處理政務,決策既要,也可能因權力過重威脅皇權,因而形成了君權與相權的矛盾。那么,古代封建君主為什么不斷加強皇權,削弱相權呢?那他們又是如何解決這一矛盾的呢?

一、加強皇權,削弱相權的原因

古代封建君主不斷加強皇權,削弱相權主要原因如下:1.皇帝達到中央集權的需要。2.封建土地私有制條件下的地主階級的頂端就是皇帝,所謂“家天下”。3.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既然天下歸皇室所有,則制度上也肯定有一套相對應的“保權”機制。4.歷史上宰相亂政的教訓,是后來歷代皇帝有所忌憚。這是封建社會發展的必然,封建社會的發展趨勢就是中央集權不斷加強,皇權不斷加強,形成一套以皇帝為首的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制度。

二、加強皇權,削弱相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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