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也納體系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5 12: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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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也納體系研究論文
摘要:拿破侖戰爭后,反法聯盟召開了維也納會議,建立了維也納體系,確立了一系列原則,據此,歐洲重新建立了新的國際關系體系。然而歐洲各國矛盾重重,國際關系異常復雜,在各國復雜的矛盾和斗爭下,維也納體系卻維持歐洲幾十年的和平,對國際關系產生深刻影響。梳理和辯識維也納體系的建立、解體的過程,對認識19世紀的歐洲史有著重要意義。
關鍵詞:維也納體系;歐洲國際關系;評價
Abstract:AftertheNapoleonwar,theanti-FrenchallianceheldtheViennaconference,builtuptheViennasystem,establishedafewprinciples。Onthebasisofthis,theEuropere-builtupnewinternationalrelationsystem。HoweverantinomiesinEuropeanallcountriesislayerafterlayer,theinternationalrelationsabnormalityiscomplicatedinEuropeancountriesofantinomyandstruggle。ViennasystemmaintainedEuropeforseveraldecadesofpeace,exertingdeepinfluencesontheinternationalrelations。AsortingoutandagoodunderstandingoftheprocessoftheestablishmentanddisintegrationoftheViennasystemhaveimportantsignificanceknowingtheEuropeanhistoryof19thcenturytous。
Keywords:Viennasystem;Europeaninternationalrelations;Evaluation
引言
進入近代以來,歐洲的國際關系一直錯綜復雜,各大國對權力和利益的爭奪日趨激烈,尤其是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法國大革命和拿破侖戰爭,徹底打碎了舊有的歐洲統治秩序,以英國為首的反法聯盟,同拿破侖帝國進行了多次較量,最終擊敗了曾經不可一世的拿破侖。戰爭結束之后,作為戰勝國的反法聯盟諸國,在維也納召開了重建歐洲秩序的“和平會議”,確立了以“正統主義”、“領土補償”和“均勢原則”為指導思想的維也納體系。維也納會議之后,歐洲各國的封建君主紛紛復辟,歐洲似乎又重新回到了諸強爭霸的舊格局。但是,維也納體系下的歐洲,畢竟不是18世紀封建時代的歐洲了,歷史已經掀開了新的一頁。盡管維也納會議所確定的一些原則,與當時歐洲資本主義的發展和民族獨立的要求背道而馳,在政治上表現出一定的反動性,但它在解決國際爭端方面所采取的一些原則和方法,又為后世留下了一份不可忽視的歷史遺產。維也納體系下新確立的國際格局,不僅直接決定了19世紀上半期歐洲歷史的基本走向,而且影響到整個近代國際關系史的發展,甚至直到今天,我們仍然能夠在國際事務中,隱約察覺到維也納會議與維也納體系的痕跡與烙印。因此,對維也納體系及其影響的歷史考察與研究,一直就是學術界關注的一個重點,其間產生了豐富的研究成果,無論是不同年代各種版本的近現代國際關系史教科書,還是與19世紀歐洲史相關的各類學術專著,都辟出專門章節加以重點闡述。而國內各種專門與綜合性學術期刊,也都發表過許多相關的研究論文。總起來看,學術界以往對維也納會議以及維也納體系的研究,多側重于分析它們在鎮壓歐洲各國革命運動、維護與恢復封建王朝方面所起的反動作用。因此,本文擬從維也納體系的建立、維也納體系對歐洲歷史的影響、維也納體系逐步解體的過程入手,試圖對其在國際關系史上的地位再作進一步的闡述與探討。
維也納體系研究論文
摘要:拿破侖戰爭后,反法聯盟召開了維也納會議,建立了維也納體系,確立了一系列原則,據此,歐洲重新建立了新的國際關系體系。然而歐洲各國矛盾重重,國際關系異常復雜,在各國復雜的矛盾和斗爭下,維也納體系卻維持歐洲幾十年的和平,對國際關系產生深刻影響。梳理和辯識維也納體系的建立、解體的過程,對認識19世紀的歐洲史有著重要意義。
關鍵詞:維也納體系;歐洲國際關系;評價
Abstract:AftertheNapoleonwar,theanti-FrenchallianceheldtheViennaconference,builtuptheViennasystem,establishedafewprinciples。Onthebasisofthis,theEuropere-builtupnewinternationalrelationsystem。HoweverantinomiesinEuropeanallcountriesislayerafterlayer,theinternationalrelationsabnormalityiscomplicatedinEuropeancountriesofantinomyandstruggle。ViennasystemmaintainedEuropeforseveraldecadesofpeace,exertingdeepinfluencesontheinternationalrelations。AsortingoutandagoodunderstandingoftheprocessoftheestablishmentanddisintegrationoftheViennasystemhaveimportantsignificanceknowingtheEuropeanhistoryof19thcenturytous。
Keywords:Viennasystem;Europeaninternationalrelations;Evaluation
引言
進入近代以來,歐洲的國際關系一直錯綜復雜,各大國對權力和利益的爭奪日趨激烈,尤其是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法國大革命和拿破侖戰爭,徹底打碎了舊有的歐洲統治秩序,以英國為首的反法聯盟,同拿破侖帝國進行了多次較量,最終擊敗了曾經不可一世的拿破侖。戰爭結束之后,作為戰勝國的反法聯盟諸國,在維也納召開了重建歐洲秩序的“和平會議”,確立了以“正統主義”、“領土補償”和“均勢原則”為指導思想的維也納體系。維也納會議之后,歐洲各國的封建君主紛紛復辟,歐洲似乎又重新回到了諸強爭霸的舊格局。但是,維也納體系下的歐洲,畢竟不是18世紀封建時代的歐洲了,歷史已經掀開了新的一頁。盡管維也納會議所確定的一些原則,與當時歐洲資本主義的發展和民族獨立的要求背道而馳,在政治上表現出一定的反動性,但它在解決國際爭端方面所采取的一些原則和方法,又為后世留下了一份不可忽視的歷史遺產。維也納體系下新確立的國際格局,不僅直接決定了19世紀上半期歐洲歷史的基本走向,而且影響到整個近代國際關系史的發展,甚至直到今天,我們仍然能夠在國際事務中,隱約察覺到維也納會議與維也納體系的痕跡與烙印。因此,對維也納體系及其影響的歷史考察與研究,一直就是學術界關注的一個重點,其間產生了豐富的研究成果,無論是不同年代各種版本的近現代國際關系史教科書,還是與19世紀歐洲史相關的各類學術專著,都辟出專門章節加以重點闡述。而國內各種專門與綜合性學術期刊,也都發表過許多相關的研究論文。總起來看,學術界以往對維也納會議以及維也納體系的研究,多側重于分析它們在鎮壓歐洲各國革命運動、維護與恢復封建王朝方面所起的反動作用。因此,本文擬從維也納體系的建立、維也納體系對歐洲歷史的影響、維也納體系逐步解體的過程入手,試圖對其在國際關系史上的地位再作進一步的闡述與探討。
食品安全監管情況考察報告
20*年9月20日至10月2日我們參加國家局培訓中心組織的考察團對歐盟部分國家的食品藥品監管情況進行了考察,現將重點考察國家*的食品安全監管情況介紹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年以前,*聯邦政府衛生部下設兩個直屬機構,分別負責食品監督檢驗及藥品監督檢驗工作。
20*年6月,為加強對食品生產流通全過程(從田間到餐桌)的監管力度,同時也為了增強各檢驗檢疫機構與歐盟同行業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組建了食品衛生質檢總局(健康與衛生安全管理局)。其主要職責:一是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阻止人、畜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二是對涉及農業(如飼料、種子、獸藥、肥料等)和食品領域的產品進行嚴格檢查、鑒定評估,確保產品的質量和衛生安全;三是根據農業和食品行業的需要有計劃地進行科學研究和實施研發項目,并為聯邦農林部和社會保障部提供必要的數據信息和技術咨詢。其經費由聯邦財政部按月撥款,每年約5450萬歐元。
食品衛生質檢總局由*原有的19個涉及農業和食品領域的檢驗檢疫職能部門和科研機構合并組成,并由來自聯邦農業局、農業研究中心、農業生物監督局、奶制品監督局和聯邦環保局以及5個聯邦食品檢驗檢疫中心、4個獸醫檢測中心和5個細菌及血清學研究機構的專家人員參與辦公,人員編制為626人,集中在4個地區聯合辦公。
組建食品衛生質檢總局旨在通過對食品衛生進行風險分析(檢查)、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通報四個環節,即對食品及各種農產品的質量和安全進行檢查,對有害或不合格食品的危害性做出評估,針對可危害人類及動植物健康的食品制定相應的處理措施,及時將相關信息及建議通報給相關部門和歐盟總部等,確保消費者及動植物免受不合格食品的危害。在這四個環節中,風險分析和評估是整個食品監管體系的前提和基礎,其具體實施與操作受到歐盟和*政府的特別重視。
紡織品保障措施管理論文
在加入WTO之后,WTO所有多邊協定義務,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中我國承諾遵守的義務,成為我國必須遵守的國際條約義務。本篇文章根據WTO條約解釋規則[1]以及專家組和上述機構報告關于《紡織品與服裝協定》[2](以下簡稱“ATC”)、WTO《保障措施協定》[3](以下簡稱“SGA”)相關條款以及其它相關協定條款的法律解釋,提出《報告書》第242段的法律解釋所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根據《議定書》的規定,《報告書》第242段屬于中國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機組成部分。[4]因此,對《報告書》第242段進行的法律解釋,遵循WTO條約解釋的原則。WTO法律體系中,約束相關條約法律解釋的協定為《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5](以下簡稱“《諒解》”或“DSU”),《維也納條約法公約》[6],以及GATT/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案例的相關裁定。[7]
1.DSU第3.2條
WTO法律體系中,約束相關條約法律解釋的協定為《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諒解》第3.2條規定:
WTO爭端解決體制在為多邊貿易體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預見性方面是一個重要因素。各成員認識到該體制適于保護各成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及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這些協定的現有規定。DSB的建議和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8]
上述規定闡明了對WTO協定進行法律解釋的三個基本原則:第一,維護WTO體制可靠性和可預測性原則;第二,保護成員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原則;第三,解釋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原則。
車爾尼鋼琴練習曲研究論文
車爾尼,奧地利鋼琴家、作曲家和音樂教育家,他出生于維也納,是19世紀上半葉維也納鋼琴學派的創始人。他的父親(WenzelCzerny)也是鋼琴家。車爾尼從小跟隨父親、Hummel和Salieri學習鋼琴,9歲就登臺演奏莫扎特的C小調鋼琴協奏曲,從14歲起就開始了鋼琴教師的生涯。他也成為貝多芬最得意的學生,貝多芬曾免費教他彈奏鋼琴。曾夸車爾尼有非凡才能,作為貝多芬的高徒,車爾尼曾有過輝煌的演奏歷史,他于1812年首演了貝多芬的第五鋼琴協奏曲“皇帝”,他對于貝多芬的作品積極宣傳,能夠背奏貝多芬的全部鋼琴作品,并在他的作品500號《鋼琴理論及演奏大全》的第四冊的第二、三章中論述如何正確演奏貝多芬的作品。車爾尼很快就成為維也納最著名的鋼琴教師,他的學生包括弗蘭茲·李斯特等,后來都成為著名的鋼琴家。他免費教李斯特彈琴,李斯特也說:“我的一切都是車爾尼教我的”,并把自己寫的練習曲題獻給車爾尼。車爾尼在1842年出版了他的自傳,“MemeryofMyLife”。車爾尼死于維也納,由于沒有家庭,他的遺產都留給維也納音樂及表演藝術大學和其他的慈善機構。但是真正被人們稱頌的還是他的大量的練習曲作品。
作為一名鋼琴教育家,他一生寫了大量的鋼琴練習曲,在長期的教學實踐中,他根據教學的需要,創作了數以千計的練習曲,有編號的共有78本。這都是為解決練習中的技術問題所寫的。他的練習曲廣泛地被人們所采用。不少音樂家很推崇車爾尼的練習曲。法國鋼琴教育家瑪格麗特·朗說過:“不管巴赫《十二平均律鋼琴曲集》或肖邦的練習曲,這些鋼琴音樂的登峰造極之作,對訓練技藝大師和音樂家如何必要,它們終究代替不了車爾尼的《鋼琴快速練習曲》(op.299)和《手指輕巧的藝術》(op.740)。”俄國作曲家斯特拉文斯基在《我的一生大事記》中寫道:“我們開始縣解放手指,彈了許多車爾尼的練習,它們不僅給我帶來好處,也帶來真正的音樂享受。我一直敬仰車爾尼,他既是出色的教師,又是真正的音樂家。”
他的創作特征是既繼承了古典時期作曲家的傳統,又遵循浪漫派的原則,強調指法技術的發展,并且注重腕部動作有一定的自由,他的練習曲有如歌的、富有表情的連奏,同時注意應用漸強、漸弱的效果,有許多華彩音型的練習曲。在他的練習曲中可以看到他吸取了克列門第、克拉莫練習曲的經驗,應用了更多的音階和琶音。車爾尼練習曲左、右手分工明確:一是曲調,帶有華彩性質;一是伴奏。他的練習曲對鍛煉手指靈活、快速、輕巧和手腕的適應性作用明顯。車爾尼練習曲由淺入深,給后人留下了相當豐富的鋼琴教材體系。
針對不同的程度有相應的教材,初級程度的教材有13本:如op.359《鋼琴練習第一課》;op.388《為鋼琴進階創作的準備練習》;op.599《鋼琴初步教程》;op.823《小小鋼琴家》op.825《兒童鋼琴教程》等。中級程度有12本:如op.299《鋼琴快速練習曲》;op.499《2首為年輕的鋼琴家而作的練習曲》;op.636《鋼琴手指靈巧的初步練習曲》;op.750《30首進階練習曲》op.818《50首靈巧的練習曲》;op.849《鋼琴流暢練習曲》等。高集程度7本:op.335《連奏與斷奏的練習》;op.365《專家練習曲》;op.699《手指靈活的藝術》;op.740《手指輕巧的藝術》;op.779《速度與耐力的練習》;op.822《新藝術津梁》;op.834《高級練習曲》。顫音、波音、回旋音的專門練習2本op.151《顫音的大練習曲》;op.355《回旋音與顫音的練習》。音階、半音階及怕音的專門練習4本op.152《全部大小調的練習》;op.244《半音階的練習》op.245.《三度音階與雙音經過句的練習》;op792《大琶音的練習》。小手及左手的專門練習曲集6本op.399《提高左手技能的大練習曲》op.718《24首鋼琴左手練習曲》op.748《25手小手練習曲》op.749《25首小手練習曲》op.848《32手每天為小手的新練習曲》op.861《新左手練習曲》三度與八度的專門練習曲3本op.380《在24個調上的三度大練習曲》op.553《鋼琴八度練習曲》op.753《左手三度練習曲》不同音樂風格及民歌音調的練習曲13本op.692《24首沙龍風格的練習曲》op.706《24首英格蘭曲調分風格的練習曲》op.753《30首華麗風格的練習曲》op.765《庫朗特風格的練習曲》op.767《50首表情之花練習曲》op.819《曲調與旋律的練習》op.829《華麗曲調的練習曲》特殊用途的練習曲5本op.161《48首前奏與終止練習曲》op.400《賦格學習——獻給門德爾松》op.837《現代鋼琴演奏》op.838《和聲與數字低音的練習》op.840《50首帶有全部調的進階練習曲》。從他的這些教材可以看出車爾尼一生致力于練習曲的創作,并傾注了大量的心血。針對不同的程度不同的技術點都有大量的練習。在學琴的過程中,鋼琴練習曲的訓練是必不可少的。他的練習曲對于每位學習鋼琴的學生來說都是非常好的教材。現今世界上的音樂家,都彈奏過他的作品。對于每個學琴的人來說,在日復一日的練習過程中,練習曲的練習是必不可少的,在鋼琴的教學過程中,對每個學生都需要給他們一定量的練習曲,針對不同學生的弱點給他們不同的練習,車爾尼的練習曲就比較全面,大眾所熟悉的599、849、299、740等練習曲,其實這些練習曲每一首都有它的意義,只要潛心研究,用心的練習就能達到一個新的高度。
下面就599、299這兩本教材做一個簡單的分析,在鋼琴教學過程中,對初學者來說,599無疑起了很好的作用。
(1)識別音符的練習。這部分共十首,主要目的是訓練雙手識別音符的位置,識別全音符、二分音符和四分音符等。
哲學相關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現代分析哲學把傳統形而上學看作是無意義的虛假陳述而加以拒斥。首先是維特根斯坦依據其語言圖像理論而認為形而上學的問題和命題都是無意義的,隨后邏輯實證主義者從經驗主義的可證實原則出發提出了“拒斥形而上學”的口號,再其后蒯因以他的“本體論承諾”理論仍然堅持否定哲學具有陳述存在的意義。在我看來,分析哲學對形而上學的拒斥在根本上是不成功的,但它仍然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理論成果而具有啟示意義和廣泛影響。
關鍵詞:分析哲學拒斥形而上學無意義性評價
現代分析主義或分析哲學,是對興起并盛行于二十世紀上半葉,由幾種哲學流派和哲學理論所共同構成的一種哲學思潮的稱呼。這些思想流派和理論的共同之點就在于,都非常重視對語言的邏輯分析,語言分析不僅是進行哲學研究所必須的方法,而且也是哲學活動的全部內容和目的本身。另一方面,對傳統形而上學的批判與拒斥,也是貫穿在整個分析主義運動中的一個根本的主題和宗旨,分析主義思潮從興起到發展都同這個主題或宗旨有著密切的關系。本文將圍繞著分析哲學把形而上學看成是“無意義的虛假陳述”這一基本觀點,著重探討維特根斯坦前期哲學、維也納學派以及蒯因哲學的反形而上學思想,旨在清理線索、考察實質,并力求從哲學自身反思的高度上對其局限和意義有所把握。
1.哲學的問題和命題都是無意義的
維特根斯坦是現代分析哲學最重要的創始人之一,也是分析主義反形而上學傳統的第一位肇始者。其前期的哲學代表作《邏輯哲學論》對作為邏輯實證主義[1]中堅力量的維也納學派曾產生過巨大的影響,以至于這個學派中的許多人在很長一段時期里都把維特根斯坦視為他們的同路人,并把《邏輯哲學論》一書奉為邏輯實證主義的宣言書和“圣經”。在這部著作中,維特根斯坦首次表達了他的反形而上學思想,認為形而上學的根本錯誤在于企圖“說不可說的東西”,其結果卻是提出了一些“毫無意義的問題和命題”。維特根斯坦對傳統形而上學的這一批判,又是建立在他的語言圖像理論的基礎上的,在這個理論中,他首次提出了語言的界限問題并由此而表明傳統哲學的錯誤之所在,因此,“語言圖像論”就是維氏批判傳統形而上學的起點和依據。
語言圖像論的核心觀點是:每一個基本命題,都是一個基本事實的圖像。由此又可以引伸出,由所有的命題構成的整個語言系統就是由所有的事實構成的整個現實世界的圖像,簡言之,語言是現實世界的圖像。把語言看作是現實世界的圖像,這是維特根斯坦在語言、思想與實在的關系問題上的一個最基本的看法。問題是,通常當我們談到一個東西是另一個東西的圖像時,總是意味著它們之間有某些相似的地方,那么語言與現實之間究竟有什么相似之處呢?維特根斯坦的語言圖像說應如何理解才是恰當的?
哲學與形而上學論文
1.哲學的問題和命題都是無意義的
維特根斯坦是現代分析哲學最重要的創始人之一,也是分析主義反形而上學傳統的第一位肇始者。其前期的哲學代表作《邏輯哲學論》對作為邏輯實證主義[1]中堅力量的維也納學派曾產生過巨大的影響,以至于這個學派中的許多人在很長一段時期里都把維特根斯坦視為他們的同路人,并把《邏輯哲學論》一書奉為邏輯實證主義的宣言書和“圣經”。在這部著作中,維特根斯坦首次表達了他的反形而上學思想,認為形而上學的根本錯誤在于企圖“說不可說的東西”,其結果卻是提出了一些“毫無意義的問題和命題”。維特根斯坦對傳統形而上學的這一批判,又是建立在他的語言圖像理論的基礎上的,在這個理論中,他首次提出了語言的界限問題并由此而表明傳統哲學的錯誤之所在,因此,“語言圖像論”就是維氏批判傳統形而上學的起點和依據。
語言圖像論的核心觀點是:每一個基本命題,都是一個基本事實的圖像。由此又可以引伸出,由所有的命題構成的整個語言系統就是由所有的事實構成的整個現實世界的圖像,簡言之,語言是現實世界的圖像。把語言看作是現實世界的圖像,這是維特根斯坦在語言、思想與實在的關系問題上的一個最基本的看法。問題是,通常當我們談到一個東西是另一個東西的圖像時,總是意味著它們之間有某些相似的地方,那么語言與現實之間究竟有什么相似之處呢?維特根斯坦的語言圖像說應如何理解才是恰當的?
在我們通常的理解中,“圖像”這個概念意味著一種具有可感性質的東西,說一個東西是另一個東西的圖像,就是說一個東西再現了另一個東西的某些可感的經驗特質,或者說,作為圖像的東西與作為原型的東西之間存在著某些經驗性質上的相似之處。比如一幅山水畫,就是對它的原型——現實中的山水的再現,被再現的就是山水的形狀、色彩、方位和大小比例等經驗特質。然而,當維特根斯坦說“命題是實在的圖像,命題是我們所想象的實在的模型”(4.01)[2]時,并不是在這種“相同的可感性質”意義上來來使用“圖像”這個概念的。因為命題是由各個語詞構成的,這些語詞同現實中的事物之間沒有任何經驗性質上的相同或相似之處,一個由語詞組合而成的命題也不可能與一個由事物構成的事實之間有任何相同的可感性質。所以,維特根斯坦所說的語言圖像,實質上是一種抽象意義上的而非經驗意義上的“圖像”,它僅僅指的是一種邏輯結構圖。命題雖然不可能與事實有任何相同的經驗內容,但命題的邏輯結構卻與構成事實的邏輯結構是一致的。說命題或語言是事實的圖像,就是說命題以自身的邏輯結構再現或描繪了現實世界的邏輯結構。可見,命題仍然是一種“圖像”,但它不是以可感的經驗性質為內容的圖像,而是以抽象的邏輯結構為內容的圖像。
維特根斯坦始終沒有講得很清楚的是,命題與事實共有的邏輯結構,究竟是經驗事實自身所具有的呢,還是我們在運用語言描述它們時才賦予它們的。他有時似乎傾向于認為經驗事實自身并無邏輯,事物之間的組合純粹是偶然的;有時又傾向于認為事實本身是有邏輯結構的。如他說,“在圖像和被圖示者中必須有某種共同的東西,因此前者才能是后者的圖像”,(2.161)又說:“任何圖像,無論具有什么形式,一般說來要正確地或錯誤地圖示實在,就必須與實在具有共同的東西,這種共同的東西就是邏輯形式,即實在的形式。”(2.18)聯系其上下文來看,認為實在世界本身就有邏輯結構顯然更能與維特根斯坦的整個思想觀點相協調。他進一步指出,在命題與事實的邏輯結構之間,存在著一種“一一對應的關系”。首先,命題中包含的名稱要素與所描繪的事實中包含的對象要素是相對應的,“在圖像中圖像的要素代表對象”(2·131);其次,命題中包含的名稱以某種方式組合在一起,構成一定的邏輯結構,這種結構與事實中包含的對象之間的組合方式或邏輯結構也是相對應的。只有處于這樣的一一對應關系中,命題才可能成為描繪事實的邏輯圖像。
根據命題與事實的這種一一對應關系,維特根斯坦又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語言的運用是有界限的,這個界限就是經驗世界的界限。語言與經驗世界具有共同的邏輯空間,這就表明了,語言是與經驗世界相對應的語言,它是用來描述經驗世界的,而一旦超出了這個經驗世界的范圍,則沒有語言可以與之相對,即不可能用語言來加以描述。如果我們一定要將語言運用到經驗世界之外,去陳述諸如“世界整體”這樣的非經驗的對象時,我們的語言(包括語言所表達的思想)就會陷入邏輯混亂之中。有鑒于此,維特根斯坦就提出了為語言劃界的問題,并聲明他寫作《邏輯哲學論》的根本意圖正是“想要為思想劃定一個界限,或者毋寧說,不是為思想而是為思想的表達劃一個界限”。[3]所謂“為思想的表達劃界”,就是要在能夠由命題(語言)表達的東西和不能由命題表達而只能顯現的東西之間劃一條界限:在界限的這邊就是實在的經驗世界,它是可以用語言來表達的對象;在界限的另一邊則是非實在或非經驗的領域,它
國際法與國際條約問題分析論文
一、國際法的概念與當今的發展
(一)國際法的概念與特征
國際法(InternationalLaw),原稱“萬國法”(LawofNations),是指國家之間的法律,是國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來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國際法有時也稱為國際公法。這是作為與國際私法相區別的一個名稱。因為國際法所調整的主要是一種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官方”關系,管的都是“公家”的事,所以被稱為國際公法。而國際私法主要是調整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私人之間的關系,如涉外合同與婚姻的法律適用問題。這與國際公法的性質是不同的。但國際私法在調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也應適用國際法的一些基本原則,有時國際上并就某些國際私法規則簽訂國際公約。在這種意義上,國際私法也成為廣義的國際法的一個部門。但一般意義上的國際法,包括我們今天所講的國際法,都是指國際公法。國際法與國際私法有各自不同的內容體系。
國際法的內容體系是由國際關系的內容體系所決定的。從國際關系的內容來看,包括政治、經濟、外交、軍事、法律等各個不同領域。國家之間在這些不同領域的交往過程中,都會逐漸產生和形成一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有些領域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日趨完備,于是形成一些較為系統的部門法。例如,海洋法、空間法、外交關系法、領事關系法、國際經濟法、國際人權法、戰爭法等。這些不同的部門法律,包括條約法,都是國際法的組成部分。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部門,但又是一個性質比較特殊的部門。它不是一國的法,而是國家間的法。因此,與國內法相比較,它有一些不同于國內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國際法的主體與國內法的主體不同。在國內法中,法律的主體,也就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和由此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享有和承擔者,除了國家外,還有自然人和法人,而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是,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個人一般不是國際法主體。這就是說,在國際上主要是國家才是國際法律關系的參加者,而自然人或法人則不能作為國際法律關系的平等一方直接參與國際關系,承擔國際權利與義務。
國際法碎片化和國際法體系研究
摘要:在全球化逐步發展過程中,擴大化國際法早就存在的特點即為碎片化。誠然,碎片化使國際法體制內的資源分配一定程度上消耗,并使國際法體系的綜合效力受到影響,但此種影響的程度并不高,不會給國際法體系綜合效力和各分支效力產生危害。現有國際法體系內,國家條約義務等各種規則均可將碎片化造成的困難從不同角度減輕或化解。只有碎片化對國家利益產生實質性的危害時,國家應對的博弈選擇才會合理開展,促進碎片化問題的解決。對此,學術界研究國際法碎片化過程中,主要的使命為對其相關問題做出前瞻性的研究,同時將應對問題的策略提出。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國際法碎片化及其給國際法體系效力帶來的影響。
關鍵詞:國際法;碎片化;效力;多元化
進入21世紀之后,各種各樣的新變化出現在國際社會中,也促使世界各國人民普遍的關注全球氣候變暖、恐怖主義、核擴散問題。在國際社會,國際法是調整其發展秩序的主要法律,其量變快速進行期間,新的發展問題也不斷出現,這其中,因不斷增加國際法規范數量導致的大量規則相互矛盾、沖突的問題引起廣泛的注意,此種現象即為國際法碎片化,尤其經濟全球化程度日漸提高背景下,國際法碎片化會導致部分國家必須遵守的義務出現排除問題,導致國際法的權威性受損,甚至影響國際關系。因此,還需要在明確國際法碎片化對國際法體系效力影響的基礎上制定化解或減輕國際法碎片化影響的措施。
一、國際法碎片化產生原因
(一)國際社會結構特殊。眾所周知,國際社會的基礎為國家主權,其結構呈現為分散的平行式,與國內的縱向式社會結構并不相同,因國際社會結構具有特殊性,也使得其國際法與國內法存在差異。在國際社會中,國際立法機關、法院等并不存在,也就是說,無統一機構負責制定、適用和解釋國際法,國家之間的相互協調為國際法產生的主要來源,但全球范圍內,國家數量超過200個,所有國家形成一致的結果并無法實現,導致形成數量眾多的國際法規范。國家間的博弈與國際法相伴而生,一方面,國家要充分考慮自身的利益,選擇的行為方式、做出的應對策略均會存在差異,造成沖突現象存在于各個國家法規范間;另一方面,即使為同一個國家,所處時期不同時,與他國間的權利義務會重新做出變更,而該時期中制定的新規則可能會矛盾于以前某時期中的規則。在不斷增加國家數量過程中,國際法碎片化問題也越來越突出。(二)國際組織的快速增加。二戰之后,進一步強化全球化趨勢,國際關系所具備的復雜性也不斷提升。此種背景下,國際事務全球化程度也逐漸提升,如全球協作、全球規劃,為適應此種變化,各個國家所采取的協調與管理方式必須要多邊化,而多邊化方式最為明顯的特點即為“組織化”,也就是越來越多的建立國際組織。由相關統計數據可知,20世紀末期時,共有37個國際組織數量,邁入21世紀后,已經存在7000多個國際組織,增加了200倍左右。廣義上,政府間與非政府間建立的均為國際組織,但狹義的國際組織僅指政府間的。創建國際組織后,在其管轄范圍內,對國際立法活動的組織、國際條約締結談判的組織為其主要的職能。隨著國際組織數量的不斷增多,必然會增加國際法規范數量,使國際法碎片化產生。
二、國際法碎片化對國際法體系效力的影響
國際貨物購銷合同法制構建分析論文
摘要:隨著世界政治、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各國在經濟上相互依賴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國積極利用全球化這一趨勢,大力發展對外貿易。然而一部分企業在處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合同形式糾紛時,對法律適用感到無所適從,主要是因為我國在簽署《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對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與新的統一《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問題作一闡述,以供商榷。
關鍵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合同訂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則。公約第11條規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我國是公約的締約國,在簽署《公約》時對該條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頒布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棄了以前必須是書面形式的規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則或形式自由原則。由于《合同法》適用于國內、涉外合同,因此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也可以采用書面之外形式訂立,于是產生了如下幾個問題:
一、我國在《公約》中所作的保留與《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有無沖突
這里所指的沖突是指與條約所引起的國際法上的義務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國政府對《公約》所作的保留與《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是否沖突,首先要明確我國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質。《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第1款d項將條約的保留定義為“一國于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之片面聲明,不論托辭或名稱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適用時之法律效果。”這一定義明確地闡明:條約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國對有關條款的義務,即保留是排除一項條約義務而不是承擔一項條約義務。
從實質上講,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義就是“限制了保留國應承擔的整個條約義務的范圍,而同時相應增大了保留國的權利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