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制度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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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

死刑制度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法懲罰方法,歷來被世界各國所重視。但是由于各國的歷史傳統、價值觀念、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文化的差異,導致了對死刑的態度不同,而對死刑的態度不同有直接造成另外各國的死刑制度不同。但從目前來看,在國際社會中刑罰走向輕緩,死刑趨于廢止,基本上已成大勢。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在修訂后的新刑法中確立的死刑制度到底如何呢?筆者就此談一點看法。

關鍵詞:死刑,重刑主義思考

一、我國死刑制度較過去有了一定程度的進步

我國新刑法在死刑問題上,從以下幾方面體現了它的進步

我國新刑法在死刑問題上,從以下幾方面體現了它的進步性:

第一,在死刑適用的對象上刪除了未成年人可以適用死緩的規定。1979年刑法第44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又規定“已滿16歲不滿18周歲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叛處死緩二年執行。”這一規定,不僅從邏輯上前后矛盾,而且也與我國應承擔的有關國際義務相悖。因為,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署國,我國應當遵守該公約第37條關于“對未滿18歲人所犯罪不得叛處死刑或者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的規定。這一刪除有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無疑是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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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法懲罰方法,歷來被世界各國所重視。但是由于各國的歷史傳統、價值觀念、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文化的差異,導致了對死刑的態度不同,而對死刑的態度不同有直接造成另外各國的死刑制度不同。但從目前來看,在國際社會中刑罰走向輕緩,死刑趨于廢止,基本上已成大勢。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在修訂后的新刑法中確立的死刑制度到底如何呢?筆者就此談一點看法。

關鍵詞:死刑,重刑主義思考

一、我國死刑制度較過去有了一定程度的進步

我國新刑法在死刑問題上,從以下幾方面體現了它的進步

我國新刑法在死刑問題上,從以下幾方面體現了它的進步性:

第一,在死刑適用的對象上刪除了未成年人可以適用死緩的規定。1979年刑法第44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又規定“已滿16歲不滿18周歲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叛處死緩二年執行。”這一規定,不僅從邏輯上前后矛盾,而且也與我國應承擔的有關國際義務相悖。因為,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署國,我國應當遵守該公約第37條關于“對未滿18歲人所犯罪不得叛處死刑或者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的規定。這一刪除有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無疑是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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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研究論文

1、新中國的死刑立法

縱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死刑立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79年刑法典頒布時始至1981年我國第一部單行刑法頒布之前。1979年刑法將死刑作為一個獨立的刑種規定在刑法典之中,但是,規定了許多限制其適用的條件。體現在:(1)死刑適用罪種上,規定只能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2)死刑適用對象上,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使用死刑。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3)死刑適用程序上,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4)規定了死緩制度,它的設立可以說是1979年刑法的最大貢獻。

用今天的眼光來考察,1979年刑法對待死刑的態度比較適中,規定了比較全的死刑限制條件。但是,還有某些地方不夠理想。主要表現在:(1)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的問題上規定有矛盾之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也是死刑的一種,對未成年人不使用死刑即包括不使用死緩的刑種。(2)死刑適用的具體章數和罪名相對較多。1979年刑法分則總共就有8章,規定可以判處死刑的就有4章,占總章數的50%;1979年刑法的罪名總共只有114個左右(1979年刑法采用的是暗示式的罪名立法方法,因此其罪名數量的統計難以有一個精確的數字),判處死刑的有28個,占罪名總數的25%。一部有一半分則章節極25%的罪名的刑法典,這個比例應該說是驚人的高。刑罰重重刑,重刑重死刑的死刑立法思路自始初現端倪。

第二階段是從1981年第一部單行刑法頒布時至1997年刑法出臺之前。自從1981年頒布了我國第一部單行刑法——《關于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之后,截止刑法修訂以前,立法機關總共頒布了23個單行刑法,增加的可判處死刑的犯罪已達46種,從1981年到1991年十年間,平均每年增加4.2個死罪,這23個單行刑法使我國的死刑立法朝著更嚴厲的方向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1)死刑適用程序放寬。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決定》和1983年《人民法院組織法》對死刑核準權作了重大修改,將部分死刑案件的核準權下放到高級人民法院。(2)出現了以死刑作為絕對確定刑的法定死刑條款。如1991年《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第二條規定的綁架婦女、兒童罪,綁架勒索罪等罪的死刑。(3)適用死刑的章數和罪名明顯增多。隨著23個單行刑法的陸續頒布,適用死刑的章數由1979年刑法的4章擴大到6章,增加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單行刑法對46個罪名規定可以適用死刑,從而這一時期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數達到74個,占罪名總數的26%。總之,這一階段的死刑立法急劇膨脹,死刑的適用普遍增加。1979年刑法體現的刑罰重重刑,重刑重死刑的立法思路得到了進一步的體現,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出現了一股泛死刑化的危險趨勢。

第三階段是1997年刑法出臺至今。1997年刑法對舊刑法中的有關死刑犯罪的規定作了一些修改。(1)修改了適用死刑犯罪的規定,將1997年刑法規定的死刑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修改為“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2)修改了死刑適用對象的規定,刪除了1997年刑法中“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規定。(3)修改了死緩變更條件。1997年刑法將死緩減刑條件由1979年刑法規定的死緩確有悔改或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修改為沒有故意犯罪,將死緩期滿立即執行的條件由抗拒改造情節惡劣變更為故意犯罪。(4)修改了分則罪名適用死刑的條件,一是提升死刑適用條件,如故意傷害罪、貪污罪、受賄罪;二是明確了死刑適用的標準,如盜竊罪、強奸罪、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金融票據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5)死刑罪名比例發生變化。1997年刑法的死刑罪名是68個,與以前的74個相比,在量上似乎有所下降。但是,這種變化純屬形式上的變化,并不是死刑罪名的實際減少。總體來說,1997年刑法的實質死刑罪名數與舊刑法基本一致,純粹量的減少是立法技術的變化所致,在實質上并無大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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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死刑制度

一、死刑屬于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刑罰種類——主刑與附加刑兩類之一的主刑之中,是所有刑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它剝奪人的生命,而生命一旦被剝奪,人就消失了,以人為載體的一切就不復存在,因而歷來受刑法學家的重視。在當前世界上人權運動方興未艾的社會歷史背景下,死刑更是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

二、筆者認為應當限制和減少死刑,但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

人民網上關于廢除死刑問題投票中有9.7%的人贊成立即全面廢除死刑,尊重生存權;6.9%贊同廢除死刑,但要循序漸進,先限制、再廢除;24.8%認為限制和減少死刑,但要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58.7%反對廢除死刑,要加大刑罰力度。筆者贊同限制和減少死刑,但要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有如下幾點原因:

首先,筆者認為立即在我國廢除死刑是不現實的。第一,我國現在是世界上規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我國刑法在42個條文中規定了69個死刑罪名,使我國成為世界上規定死刑最多的國家。并且也是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每年被執行死刑人數是全球其他國家執行人數之和。任何事情都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如果立即在全社會廢止死刑,全國范圍內的各層人民和司法機關必定會有所不適應。并且從人民網的民眾投票來看,有90%以上的人不支持立即全面廢除。第二,我國現在仍需要死刑來對犯罪進行威嚇。盡管意大利學者貝卡里亞和我國部分學者認為死刑并不能對罪犯起到威嚇作用。但筆者認為,人畢竟是怕死的。在一定的范圍和程度上,死刑對于一些犯罪分子還是具有一定的威嚇力。使他們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有所顧忌。

其次,筆者認為加大死刑執行力度也是不可取的。因為太嚴厲不僅不能夠遏制犯罪反而會讓犯罪行為更加猖獗,更加殘酷;且會讓人們對被執行死刑者產生憐憫之心。

第一,從犯罪產生的根源來看,犯罪是一定社會中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家庭關系等社會因素與犯罪者個體所互相作用的產物。死刑不可能根除產生犯罪的復雜根源,自然也不可能從根本上遏制犯罪的產生。中國清末偉大的法學家和法律改革家沈家本就曾指出:“茍不能化其心,而專任刑罰,民失義方,動罹刑綱,求世休和,焉可得哉?”“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從潛在的犯罪人對死刑的態度來看。死刑對激情犯、情境犯、亡命徒有明顯的威懾力。如某些殺人、傷害、強奸等,犯罪人多是由于某種矛盾激化或情境刺激,以致喪失理智,感情沖動而一時控制不住實施了犯罪行為。這種情況下,犯罪人往往不能準確地去酌量其犯罪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和權衡犯罪所得與因此而承受的刑罰之苦之間的得失比例。對這些人來說,死刑的威懾力無法發揮。而對“亡命徒”的犯罪人來說,雖然明知自己的行為嚴重性并且確信犯罪后必然被判處死刑,卻仍然要孤注一擲實施犯罪。對這類犯罪人來說,死刑的威懾力是明顯沒有意義的。20世紀20年代以來,國外許多學者就死刑與兇殺犯罪案發率之間的關系進行過大量的研究。使用的方法有兩種:第一種是在實行死刑的國家與廢除死刑的國家之間,或實行死刑的州與廢除死刑的州之間就兇殺發案率進行比較,這是一種橫向比較。第二種是在同一個國家或同一個州之內對廢除死刑或恢復死刑前后的兇殺案發案率進行比較,這是一種縱向比較。大多數研究者的報告,都否認死刑的存廢與兇殺犯罪率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研究結果并不能證明死刑對犯罪有遏制力。還有人研究過使用死刑的頻繁程度與兇殺發案率之間的關系,結果認為二者相互關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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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死刑復核存廢探討論文

一、引言

死刑屬于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刑罰種類——主刑與附加刑兩類之一的主刑之中,是所有刑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它剝奪人的生命,而生命一旦被剝奪,人就消失了,以人為載體的一切就不復存在,因而歷來受刑法學家的重視。在當前世界上人權運動方興未艾的社會歷史背景下,死刑更是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

二、筆者認為應當限制和減少死刑,但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

人民網上關于廢除死刑問題投票中有9.7%的人贊成立即全面廢除死刑,尊重生存權;6.9%贊同廢除死刑,但要循序漸進,先限制、再廢除;24.8%認為限制和減少死刑,但要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58.7%反對廢除死刑,要加大刑罰力度。筆者贊同限制和減少死刑,但要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有如下幾點原因:

首先,筆者認為立即在我國廢除死刑是不現實的。第一,我國現在是世界上規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我國刑法在42個條文中規定了69個死刑罪名,使我國成為世界上規定死刑最多的國家。并且也是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每年被執行死刑人數是全球其他國家執行人數之和。任何事情都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如果立即在全社會廢止死刑,全國范圍內的各層人民和司法機關必定會有所不適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公務員之家()并且從人民網的民眾投票來看,有90%以上的人不支持立即全面廢除。第二,我國現在仍需要死刑來對犯罪進行威嚇。盡管意大利學者貝卡里亞和我國部分學者認為死刑并不能對罪犯起到威嚇作用。但筆者認為,人畢竟是怕死的。在一定的范圍和程度上,死刑對于一些犯罪分子還是具有一定的威嚇力。使他們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有所顧忌。

其次,筆者認為加大死刑執行力度也是不可取的。因為太嚴厲不僅不能夠遏制犯罪反而會讓犯罪行為更加猖獗,更加殘酷;且會讓人們對被執行死刑者產生憐憫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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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死刑制度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死刑實施中的公正性問題是伴隨著我國成文法、公開法的出現而出現的;雖然公正法、成文法的出現從理論上解決了人類在野蠻狀態下死刑的隨意性,但由于各種復雜的社會,在具體的社會實踐中,錯殺、冤殺的問題仍然成為困擾中國古代社會的問題之一。筆者認為,社會對于死刑問題的關注,尤其是對于冤案、冤殺問題的關注、批評本身系司法體制改革、構建理性司法體制的原動力之一。其次,在具體的司法技層面,需要加大對被告人辯護權利的保護等方面以最大程度地防止錯殺、實現死刑的社會公正仍然需要各級法院、法官的長期的、艱辛的努力。再次,在刑法輕刑化、普遍地廢除死刑已成為國際形勢發展趨勢的今天,如何減少我國死刑總量、如何減少我們的社會對死刑在調整社會秩序、實現社會安全方面的依賴性不僅僅系從根本上減少冤案、冤殺的治本之策,同時也是我們法制文明發展進步的標志之一。

關鍵詞:死刑、死刑制度、公正、刑事訴訟法

死刑即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亦稱生命刑或極刑,是最古老的刑罰之一,直接脫胎于原始社會的習慣。其興盛于刑罰報復時代,泛濫于刑罰的威懾時代,失寵于刑罰的等價時代,衰弱于刑罰的矯正時代,時至今日所處的刑罰折衷時代,死刑已呈全面消亡之勢。因此,死刑的興衰過程,鮮明地表示著刑罰由嚴酷走向緩和的發展趨勢,體現著人類對生命價值的不斷反思。

一、對死刑淵源的探討

追溯歷史我們可以發現,死刑起源于原始社會的血親和氏族復仇,泛濫于奴隸社會和殘暴的封建社會及教會統治時期,自17世紀以后,隨著啟蒙思想的勃興,死刑開始受到限制,并由此引起了數百年的關于死刑的存廢之爭。到當今社會,限制死刑已經成為世界性趨勢。伴隨著死刑的歷史發展軌跡,死刑的執行方式也經歷了簡單—復雜又殘暴—文明的歷程。據說,中國的死刑淵源是從原始“食人”習慣說起。我國古籍中素有“古人相食”的傳說:“近佛國遇有商船至其國,群起擒之,以巨竹夾而燒食之。”。在上個世紀,南美大陸和太平洋島嶼中的一些土著人中還存在著食人的現象,這的確可以說明,“古人相食”的傳說并非虛構。[1]據蔡樞衡先生考證:死刑與遠古時期食人兼懲罰的習慣有關。五帝時期有五種死刑,其中有一種叫“有邦”,即用火燒熟后食之。[2]寧漢林先生進一步指出:“有邦確實燒炙。也就是用火將罪犯烤死,并將其肉烤熟,然后將其吃掉。這是最野蠻的死刑,顯然是原始社會吃人舊俗而采用的死刑。中國最初的死刑從戰爭行為中產生。首先,中國的刑罰是戰爭的產物,即“刑起于兵”“兵之于刑,二而一也”。在中國古代文獻中,法律一般稱為“刑”,戰爭(征戰)則稱為“兵”。法律與戰爭的關系也就是“刑”與“兵”的關系。我國歷來就有“刑始于兵”的說法。最早的刑罰導源于氏族社會的血族復仇或部族之間的戰爭。據古史傳說,華夏族在通向文明的大道上,曾發生過三次大規模的戰爭,即共工和蚩尤之戰、黃帝和蚩尤之戰、黃帝與炎帝之戰,這些傳說中的部族為了掠奪財富、侵占土地,展開了激烈的爭奪和頻繁的征戰。到堯舜時代,甚至夏、商、周三代,一族一姓的興衰也是和征戰息息相關的。戰爭成了經常性職業,“法律主要就是借助征戰這種特殊形式而慢慢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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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分析和思考論文

提要: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法懲罰,歷來被世界各國所重視。但是由于各國的傳統、價值觀念、狀況和文化的差異,導致了對死刑的態度不同,而對死刑的態度不同有直接造成另外各國的死刑制度不同。但從來看,在國際中刑罰走向輕緩,死刑趨于廢止,基本上已成大勢。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在修訂后的新刑法中確立的死刑制度到底如何呢?筆者就此談一點看法。

關鍵詞:死刑,重刑主義思考

一、我國死刑制度較過去有了一定程度的進步

我國新刑法在死刑上,從以下幾方面體現了它的進步

我國新刑法在死刑問題上,從以下幾方面體現了它的進步性:

第一,在死刑適用的對象上刪除了未成年人可以適用死緩的規定。1979年刑法第44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又規定“已滿16歲不滿18周歲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叛處死緩二年執行。”這一規定,不僅從邏輯上前后矛盾,而且也與我國應承擔的有關國際義務相悖。因為,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署國,我國應當遵守該公約第37條關于“對未滿18歲人所犯罪不得叛處死刑或者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的規定。這一刪除有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無疑是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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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狀況以及完善考慮

死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其因以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為主要內容和特征,故又被稱為生命刑或極刑。我國現行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情況。死刑作為一種最古老最嚴厲的刑罰方式,歷來倍受我國統治階層的推崇和青睞。幾千年來,“以牙還牙、殺人償命”的觀念在早人們的內心深處根深蒂固,死刑作為人們傳統理念中昭彰天理、懲惡揚善最有力、最有效的保障,可以說在以“功利主義”和“報應主義”為主導的社會里,死刑的存在是實現正義和公平的必要手段,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容置疑。但隨著人類文明不斷進步,死刑的存廢問題曾一度在中世紀的歐洲引起爭議。在當前世界人權運動方興未艾的社會歷史背景下,死刑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許多國家和地區紛紛以“保障人權”和“人道主義”為目的廢除或嚴格限制死刑制度。我國作為保留死刑制度的國家之一,受具體國情、傳統觀念、民意、經濟、司法狀況等因素的制約,現階段要徹底廢除死刑制度是不可行的,但為適應經濟文化發展的時代要求和國際刑罰改革的發展趨勢,逐步不斷完善我國現行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一、死刑制度現狀分析

(一)死刑制度的國際現狀

死刑作為一種極端殘酷的刑罰制度,隨著現代社會經濟和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屢屢受到質疑。早在18世紀意大利刑法專家貝卡里亞便第一次正式提出廢除死刑制度,雖然在當時貝卡里亞的觀點很快被否決了,但是在往后的200多年里人們對于死刑存廢問題的爭論卻一直沒有停止過。自1954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起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開始,世界各國在對待死刑的態度和實踐上便發生了重大轉變。1957年至2004年末,廢除死刑的國家從19個增加至95個,其中85個國家對任何情況下之任何犯罪都廢除了死刑。截至2007年10月,全球已有130個國家和地區廢除死刑。2007年12月17日美國新澤西州也將死刑改為終身監禁且不得保釋,正式決定廢除死刑。據此,全球共計131個國家和地區廢除了死刑。從地域上看,廢除死刑的國家主要集中在包括歐盟所有國家在內的歐洲和美洲,如德國、法國、意大利、瑞典、英國、巴拿馬、洪都拉斯、哥斯達黎加等,而64個仍然保留死刑制度的國家則大部分集中分布在亞洲,如中國、印度、韓國、新加坡、俄羅斯、日本等。2007年12月18日聯合國大會在187個國家代表投票表決中,以104國支持暫緩死刑、54國反對、29國棄權通過了全球暫緩死刑議案。該議案要求各國尊重國際對死刑的標準并暫緩死刑。顯然,以“保障人權”和“人道主義”為基調而主張廢除死刑已成為當今國際刑罰改革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

(二)死刑制度的國內現狀

我國是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制度的國家之一,同時也是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之一。我國現行刑法典有39項條文涉及死刑,死刑罪名共計68種。就其分布而言,在十種犯罪類型中,除瀆職罪以外的其它九類犯罪都規定了適用死刑的情況,其中危害國家安全的有7種,約占死刑罪名的10.3%;危害公共安全的有l4種,約占死刑罪名的20.6%;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有16種,約占死刑罪名的23.5%;侵犯人身、民主權利的有5種,約占死刑罪名的7.4%;侵犯財產的有2種,約占死刑罪名的2.9%;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有8種,約占死刑罪名的11.8%;危害國防利益的有2種,約占死刑罪名的2.9%;貪污賄賂的有2種,約占死刑罪名的2.9%;軍人違反職責的有12種,約占死刑罪名的17.7%。就其實施犯罪的性質而言,在現行刑法典規定的68種可適用死刑的罪名中,最高刑可以判處死刑的暴力犯罪有20種,約占我國全部暴力犯罪的32%和全部死刑犯罪的31%,而以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為主的非暴力犯罪死刑如偽造貨幣罪、金融詐騙罪、組織他人罪、貪污罪等約占了全部死刑犯罪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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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死刑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

死刑實施中的公正性問題是伴隨著我國成文法、公開法的出現而出現的;雖然公正法、成文法的出現從理論上解決了人類在野蠻狀態下死刑的隨意性,但由于各種復雜的社會,在具體的社會實踐中,錯殺、冤殺的問題仍然成為困擾中國古代社會的問題之一。筆者認為,社會對于死刑問題的關注,尤其是對于冤案、冤殺問題的關注、批評本身系司法體制改革、構建理性司法體制的原動力之一。其次,在具體的司法技層面,需要加大對被告人辯護權利的保護等方面以最大程度地防止錯殺、實現死刑的社會公正仍然需要各級法院、法官的長期的、艱辛的努力。再次,在刑法輕刑化、普遍地廢除死刑已成為國際形勢發展趨勢的今天,如何減少我國死刑總量、如何減少我們的社會對死刑在調整社會秩序、實現社會安全方面的依賴性不僅僅系從根本上減少冤案、冤殺的治本之策,同時也是我們法制文明發展進步的標志之一。

關鍵詞:死刑、死刑制度、公正、刑事訴訟法

死刑即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亦稱生命刑或極刑,是最古老的刑罰之一,直接脫胎于原始社會的習慣。其興盛于刑罰報復時代,泛濫于刑罰的威懾時代,失寵于刑罰的等價時代,衰弱于刑罰的矯正時代,時至今日所處的刑罰折衷時代,死刑已呈全面消亡之勢。因此,死刑的興衰過程,鮮明地表示著刑罰由嚴酷走向緩和的發展趨勢,體現著人類對生命價值的不斷反思。

一、對死刑淵源的探討

追溯歷史我們可以發現,死刑起源于原始社會的血親和氏族復仇,泛濫于奴隸社會和殘暴的封建社會及教會統治時期,自17世紀以后,隨著啟蒙思想的勃興,死刑開始受到限制,并由此引起了數百年的關于死刑的存廢之爭。到當今社會,限制死刑已經成為世界性趨勢。伴隨著死刑的歷史發展軌跡,死刑的執行方式也經歷了簡單—復雜又殘暴—文明的歷程。據說,中國的死刑淵源是從原始“食人”習慣說起。我國古籍中素有“古人相食”的傳說:“近佛國遇有商船至其國,群起擒之,以巨竹夾而燒食之。”。在上個世紀,南美大陸和太平洋島嶼中的一些土著人中還存在著食人的現象,這的確可以說明,“古人相食”的傳說并非虛構。[1]據蔡樞衡先生考證:死刑與遠古時期食人兼懲罰的習慣有關。五帝時期有五種死刑,其中有一種叫“有邦”,即用火燒熟后食之。[2]寧漢林先生進一步指出:“有邦確實燒炙。也就是用火將罪犯烤死,并將其肉烤熟,然后將其吃掉。這是最野蠻的死刑,顯然是原始社會吃人舊俗而采用的死刑。中國最初的死刑從戰爭行為中產生。首先,中國的刑罰是戰爭的產物,即“刑起于兵”“兵之于刑,二而一也”。在中國古代文獻中,法律一般稱為“刑”,戰爭(征戰)則稱為“兵”。法律與戰爭的關系也就是“刑”與“兵”的關系。我國歷來就有“刑始于兵”的說法。最早的刑罰導源于氏族社會的血族復仇或部族之間的戰爭。據古史傳說,華夏族在通向文明的大道上,曾發生過三次大規模的戰爭,即共工和蚩尤之戰、黃帝和蚩尤之戰、黃帝與炎帝之戰,這些傳說中的部族為了掠奪財富、侵占土地,展開了激烈的爭奪和頻繁的征戰。到堯舜時代,甚至夏、商、周三代,一族一姓的興衰也是和征戰息息相關的。戰爭成了經常性職業,“法律主要就是借助征戰這種特殊形式而慢慢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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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死刑制度公正管理論文

論文摘要

死刑實施中的公正性是伴隨著我國成文法、公開法的出現而出現的;雖然公正法、成文法的出現從上解決了人類在野蠻狀態下死刑的隨意性,但由于各種復雜的,在具體的社會實踐中,錯殺、冤殺的問題仍然成為困擾古代社會的問題之一。筆者認為,社會對于死刑問題的關注,尤其是對于冤案、冤殺問題的關注、批評本身系司法體制改革、構建理性司法體制的原動力之一。其次,在具體的司法技層面,需要加大對被告人辯護權利的保護等方面以最大程度地防止錯殺、實現死刑的社會公正仍然需要各級法院、法官的長期的、艱辛的努力。再次,在刑法輕刑化、普遍地廢除死刑已成為國際形勢趨勢的今天,如何減少我國死刑總量、如何減少我們的社會對死刑在調整社會秩序、實現社會安全方面的依賴性不僅僅系從根本上減少冤案、冤殺的治本之策,同時也是我們法制文明發展進步的標志之一。

關鍵詞:死刑、死刑制度、公正、刑事訴訟法

死刑即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亦稱生命刑或極刑,是最古老的刑罰之一,直接脫胎于原始社會的習慣。其興盛于刑罰報復,泛濫于刑罰的威懾時代,失寵于刑罰的等價時代,衰弱于刑罰的矯正時代,時至今日所處的刑罰折衷時代,死刑已呈全面消亡之勢。因此,死刑的興衰過程,鮮明地表示著刑罰由嚴酷走向緩和的發展趨勢,體現著人類對生命價值的不斷反思。

一、對死刑淵源的探討

追溯我們可以發現,死刑起源于原始社會的血親和氏族復仇,泛濫于奴隸社會和殘暴的封建社會及教會統治時期,自17世紀以后,隨著啟蒙思想的勃興,死刑開始受到限制,并由此引起了數百年的關于死刑的存廢之爭。到當今社會,限制死刑已經成為世界性趨勢。伴隨著死刑的歷史發展軌跡,死刑的執行方式也經歷了簡單—復雜又殘暴—文明的歷程。據說,中國的死刑淵源是從原始“食人”習慣說起。我國古籍中素有“古人相食”的傳說:“近佛國遇有商船至其國,群起擒之,以巨竹夾而燒食之。”。在上個世紀,南美大陸和太平洋島嶼中的一些土著人中還存在著食人的現象,這的確可以說明,“古人相食”的傳說并非虛構。[1]據蔡樞衡先生考證:死刑與遠古時期食人兼懲罰的習慣有關。五帝時期有五種死刑,其中有一種叫“有邦”,即用火燒熟后食之。[2]寧漢林先生進一步指出:“有邦確實燒炙。也就是用火將罪犯烤死,并將其肉烤熟,然后將其吃掉。這是最野蠻的死刑,顯然是原始社會吃人舊俗而采用的死刑。中國最初的死刑從戰爭行為中產生。首先,中國的刑罰是戰爭的產物,即“刑起于兵”“兵之于刑,二而一也”。在中國古代中,一般稱為“刑”,戰爭(征戰)則稱為“兵”。法律與戰爭的關系也就是“刑”與“兵”的關系。我國歷來就有“刑始于兵”的說法。最早的刑罰導源于氏族社會的血族復仇或部族之間的戰爭。據古史傳說,華夏族在通向文明的大道上,曾發生過三次大規模的戰爭,即共工和蚩尤之戰、黃帝和蚩尤之戰、黃帝與炎帝之戰,這些傳說中的部族為了掠奪財富、侵占土地,展開了激烈的爭奪和頻繁的征戰。到堯舜時代,甚至夏、商、周三代,一族一姓的興衰也是和征戰息息相關的。戰爭成了經常性職業,“法律主要就是借助征戰這種特殊形式而慢慢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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