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農民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4 14: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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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

失地農民問題研究

目前,我國失地農民的總量已超過4000萬。預計到2020年,還會有4000余萬人進入失地農民的行列。如何讓如此規模的失地農民生計可持續,是當前發展經濟、穩定社會、消除貧困的一個突出問題,也是擺在各級黨委、政府面前必須盡快切實加以解決的一個重大而現實的問題。為了解情況,掌握實情,尋求對策,為各級領導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課題組先后前往浙江、四川、北京、山東等省市進行專題調研。現就政策建議部分報告如下:

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我國現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種純粹的經濟補償辦法,即國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農民予以直接的經濟賠償,如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補償,安置補助費是補償農業從業人員因征地而就業不充分或一時不能就業所承受的損失,等等。肯定地說,這種經濟補償機制是必要的,目前顯然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應該堅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進。

也應認識到,現行的經濟補償機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難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實證調查揭示,這種補償在結果上無法恢復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便及時足額給付了經濟補償,失地農民在很長時間以后仍會處于貧困狀態。這就警示我們:現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種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濫用的方法,不足以預防失地農民的貧困,必須加以調整和完善。

預防和緩解失地農民貧困問題的最好辦法,是重新審視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標和手段,且重點應放在檢討損失評估和補償的思維方式上。進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應簡單地視為支付賠償或置換原有資產,其思路應更為寬廣: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產力并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一句話,應把實現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作為未來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可持續生計”(sustainablelivelihoods)概念最早見于20世紀80年代末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的報告。1992年,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UNCED)將此概念引入行動議程,主張把穩定的生計作為消除貧困的主要目標。1995年,哥本哈根社會發展世界峰會(WSSD)和北京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FWCW)進一步強調了可持續生計對于減貧政策和發展計劃的重要意義。所謂“可持續生計”,是指個人或家庭為改善長遠的生活狀況所擁有和獲得的謀生的能力、資產和有收入的活動。在此框架內,資產的定義是廣泛的,它不僅包括金融財產(如存款、土地經營權、生意或住房等),還包括個人的知識、技能、社交圈、社會關系和影響其生活相關的決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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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生計可持續”對策

政策目標:生計可持續

現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種純粹的經濟補償辦法,即國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農民予以直接的經濟賠償,如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補償,安置補助費是補償農業從業人員因征地而就業不充分或一時不能就業所承受的損失,等等。肯定地說,這種經濟補償機制是必要的,目前顯然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應該堅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進。

但必須看到,現行的經濟補償機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難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實證調查揭示,這種補償在結果上無法恢復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便及時足額給付了經濟補償,失地農民在很長時間以后仍會處于貧困狀態。這就警示我們:現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種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濫用的方法,不足以預防失地農民的貧困,必須加以調整和完善。

天津市大港開發區超出標準,違法占地1384畝。中塘鎮大安村1076名失地農民按手印,強烈要求將非法占地恢復原貌,并全額支付已批準征地的土地補償金。(本報記者王曄彪攝)

預防和緩解失地農民貧困問題,應重新審視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標和手段,重點應放在檢討損失評估和補償的思維方式上。進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應簡單地視為支付賠償或置換原有資產,其思路應更為寬廣: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產力并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一句話,應把實現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作為未來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可持續生計”概念最早見于20世紀80年代末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的報告。1992年,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將此概念引入行動議程,主張把穩定的生計作為消除貧困的主要目標。1995年,哥本哈根社會發展世界峰會和北京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進一步強調了可持續生計對于減貧政策和發展計劃的重要意義。所謂“可持續生計”,是指個人或家庭為改善長遠的生活狀況所擁有和獲得的謀生的能力、資產和有收入的活動。在此框架內,資產的定義是廣泛的,它不僅包括金融財產(如存款、土地經營權、生意或住房等),還包括個人的知識、技能、社交圈、社會關系和影響其生活相關的決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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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研究論文

摘要:解決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事關失地農民切身利益,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之意,但目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存在著諸多問題,因此,應該本著靈活性、可持續性等原則,構建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有效解決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

關鍵詞: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原則;模式

農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傳統的做法是將其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交由子女耕種,耕種收獲基本能滿足老人的生存需求,可見,土地又承載著養老保障的功能。失去土地也就意味著失去了傳統的、穩定的養老保障。因此,探討如何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構建科學合理的養老保險模式,不僅是保障失地農民養老無憂的迫切要求,也是贏得失地農民對城市化的支持,促進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條件,更是保持社會穩定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現狀分析

1.養老保險政策設計上的缺陷是失地農民參保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養老保險政策缺乏一定的強制性。調查顯示,政府強制要求失地農民參與養老保險的僅占8.3%。失地農民由于受多種因素制約,理財能力不足,養老觀念相對滯后,無法對自己的養老問題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僅靠“自覺”使更多的失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是很困難的,政府在制定合理的養老保險政策的基礎上,應加強引導,目前的養老保險政策還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以確保失地農民養老無憂。二是個人繳費比例過高。調查顯示,39.9%的失地農民因為個人繳費比例太高,而無法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失地后,一方面由于非農就業技能缺乏等因素使收入水平下降;另一方面,由于糧食、蔬菜等自給條件喪失,生活支出普遍上升。失地農民的繳費能力極為有限。不少地方在設計失地農民繳費比例時認為個人負擔部分可從安置補助費支付,但現行征地補償標準普遍偏低,不足以支付養老保險費用,即使部分地區的安置補助費能支付也會對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造成很大影響。因此,各地在確定個人繳費比例時應充分考慮失地農民的現實,使他們不致因負擔過高而無力投保。三是保障水平過低。調查表明,有22.1%的失地農民因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棄參加養老保險。目前各地的養老金發放標準多在二、三百元,有的地區不到一百元,這種養老金水平在當前農村消費水平較低的情況下剛剛能維持溫飽。另外,農民失地后最終將隨著城市化的推進轉化為城市市民,城市消費水平和物價水平都遠遠高于農村,靠這點微薄的養老金要想在城市實現“養老無憂”幾乎是不可能的。當前的保障水平過低,不能真正保障失地農民安享晚年成為制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廣泛開展的原因之一。四是保險層次單一,滿足不了失地農民不同層次的保險需求。比較富裕的失地農民希望將來的保障水平能高一些,即使個人負擔的絕對金額高一些也無所謂,只要能真正實現養老無憂;經濟狀況較差的失地農民則由于受個人繳費能力的制約,只求將來能保溫飽。但目前各地養老保險大都缺乏層次性,致使部分失地農民因保險層次過低不愿投保,部分失地農民又因繳費負擔過高無力投保。

2.實施過程中的不足降低了失地農民參保積極性。一是宣傳不到位,影響養老保障工作的開展。調查顯示,有高達43.3%的失地農民不了解當地的養老保險政策,54.2%的人表示了解一些,僅有2.4%表示非常了解。可以想見,即使當地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確實能夠保障失地農民利益,43.3%的不了解這一政策的人恐怕也不會從腰包里掏錢出來買保險,政策的實效性也就可想而知了。在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有所了解的人群中,通過“政府宣傳”了解的僅占43.8%,近六成的人則是通過其他渠道了解的,這又不可避免的存在著了解不全面的可能性。二是養老金不能足額、準時發放,影響失地農民參保積極性。不可否認,56.5%沒有參加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中,有一部分對此是持觀望態度的:如果這一政策實施情況良好就參加,否則繼續觀望或轉而求其他。調查表明,參加了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有32.7%的人不能足額領到養老金,40.5%的人不能準時領取到自己的養老金。這表明拖欠失地農民養老金已成為比較嚴重的問題,這種狀況不僅會影響到老年失地農民的生活狀況,而且會挫傷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三是實施過程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缺失,使失地農民對養老保險缺乏信任。因為對養老保險制度不放心而拒絕參加的占受訪人數的25.7%,我們分析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失地農民養老觀念滯后、政府又未能很好的宣傳從而導致失地農民對這一制度不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運作中,失地農民被剝奪了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導致失地農民對這一制度不放心。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的缺失使失地農民對養老保險的“保險度”產生懷疑,影響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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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支援調查報告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規模和空間迅速擴張,征地拆遷范圍越來越廣,失地農民越來越多,給社會帶來的壓力越來越大。失地農民徘徊在城市的邊緣,成為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農民”,在城市化大潮中處于弱勢地位,他們面臨著就業、生活、社會保障等一系列問題,對社會穩定和發展造成重大影響。據中國社會科學院一份研究報告顯示:東部某省歷年累計200余萬失地農民中,有30萬左右是貧困人口;西部某省20%的失地農民僅靠土地征用補償金生活,20.8%的失地農民處于貧困狀態。最近媒體陸續披露了湖南珠洲、宜黃因強拆而致人引火自焚等事件,諸如此類因征地、拆遷引發的社會矛盾和問題日益嚴重。因此,進一步建立完善相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幫扶力度,切實解決失地農民存在的問題,是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全面健康發展的一項緊迫而艱巨的任務。

一、征地太用力,農民幸福指數下降

1、生活狀況堪憂。一是收入下降。土地被征用后,大部分失地農民收入來源主要是土地補償款,部分來源于房產出租、外出務工、零星土地耕種等。土地被征用對原本以農業生產收入為主的農民的生活水平有很大影響,對個別農戶特別是一些孤、老、病、殘人員的基本生活影響更為嚴重。二是支出增加。農民失去土地后,以往自給自足的生活方式被迫終止,一切生活用品都要到市場上去購買,隨著物價的不斷上漲及城市生活基本需求的不斷增多,日常開支遠遠高于在農村生活時的水平。

2、就業處境艱難。一是自身素質偏低。失地農民大多只有初中文化,有的只有小學文化,思想相對保守,受文化程度、職業要求、擇業觀念、年齡、身體等因素影響,很難找到合適的就業崗位。二是缺乏就業技能。絕大多數失地農民沒有技術專長,在人才競爭中處于劣勢,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競爭需要,失去土地后,長期處于失業或半失業狀態。三是就業積極性不高。由于長期處于自給自足的生產生活狀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意識較差,積極性不高,過多寄希望于政府的安置,靠補償度日。

3、矛盾糾紛不斷。一是安置補償不到位,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就業艱難,生活沒有著落,容易引發各種社會矛盾。二是征地政策不夠完善,大規模征地與規劃安置滯后存在的沖突,使部分失地農民心存不滿,導致阻工、鬧事、上訪等事件時有發生,甚至成為當前最主要的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之一。

二、維權不著力,諸多因素造成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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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機制維護失地農民利益

主要是各級政府只抓征地搞建設上項目,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對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之后,農民的就業、生活出路、社會保障根本沒有考慮,征地補償費管理不善,農民分配征地款后,蓋個房子,婚娶嫁女,小孩上學后所剩無幾,有的投資不當造成損失。生產生活困難,這些農民土地被征用后,失去了賴于生存的土地,生活來源沒有保障,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和農村不穩定因素之一,各級政府應引起高度重視。根據中央1號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工作意見,市政府要認真研究解決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就業問題,現針對我鎮的情況提出幾點建議:

全市開發建設的熱點地區之一,府城鎮地處城鄉結合部。而且人多地少。自1990年以來,共有380多家企業(單位)征用我鎮農民集體土地面積12436畝。土地全部被征用的有30個經濟社,1824戶9109人(農民)失地,人均不足兩分地的有12個經濟社,417戶,1798人(農民)基本失地,全鎮目前失地和基本失地農民共有42個經濟社,2241戶,10917人。征地涉及面廣,情況復雜,遺留問題多。一是農民土地被征用后,農村剩余勞動力出路問題沒有具體的解決辦法,農民收入逐年減少、生活來源沒有保障;二是征收補償費的管理使用問題,由于政府疏于引導,疏于管理,相當部分村征地款一次分配到戶,不留積累,分光吃光;三是征地三項補償標準低,鎮征地項目多數是城市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政府抓的重點項目,征地地價低,如高速公路征地元/畝,城市道路建設征地3.6萬元/畝,美舍河整治征地3萬元/畝,學校征地每畝1萬多元,防洪堤建設占地不補償;四是農民征地款4280萬元銀行存款被凍結之久不兌付,嚴重損害群眾利益。

一、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市政府要不斷完善城鎮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社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議建立海口市農村養老保險調節基金,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投保相結合,將失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目前生活困難的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使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來源有保障。

二、妥善解決失地農民就業。一方面要加強對農民工的培訓,由于農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掌握專業技術技能不夠,為幫助失地農民工掌握一技之長,市政府要創辦農民技術培訓學校,同時利用現有各類職業技術學校資源,有計劃、有重點、分層次建立就業培訓網絡,實實在在抓農民工技術培訓,特別是失地中青年農民工的培訓。使他們提高素質,掌握技術,為就業創造條件,另一方面要建立失地農民工就業工作機制,完善就業指導服務機構。要多渠道與用工企業溝通,了解企業用工信息,職業供求情況向社會。政府定期組織用工招聘會,及時為失地農民和農村富余勞動力提供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鼓勵失地農民進城務工。對新上馬的建設項目投產后要優先安排失地農民就業。

三、市政府要制定失地農民自主創業的優惠政策,要在技術、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對從事養殖業、工副業、個體經濟的失地農民要免收個體工商管理費,在貸款、稅收方面給予優惠,享受與城市下崗職工創業謀生同等待遇,為失地農民創業謀生提供更好的服務與支持。

四、對征用土地較多的經濟社安排留有一定的企業用地(30—50畝)作為村辦企業用地。市政府及規劃建設部門幫助辦理相關手續,由經濟社招商引資,聯營合作,租賃等形式上項目辦企業,壯大集體經濟收入,農民才有收益分配,解決生活來源。實踐證明凡留有集體企業用地的經濟社都有效益有分配,農民生活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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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保障分析論文

摘要:在我國現代化和城市化過程中,我們不可避免地要占用大量的土地,也就不可避免地要產生大量的失地農民。對這樣一個新的社會群體,我們的認識都是比較模糊和極其有限的。這些失地農民的生存狀態怎么樣?他們的希望在何方?這些問題值得各級黨和政府以及每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認真思考。

關鍵詞:弱勢群體失地農民征地社會保障

工業化和城市化是一個國家走向國富民強的必經之路。當今中國正邁著堅定的步伐沿著這條道路穩步前進,已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必須承認,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過程,也就是我國農民失去土地的過程。在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體制中,農民一直就排斥在主流社會之外,處于十分弱勢的地位。而且,我國傳統的農民社會保障實質就是以土地為核心的保障。現在農民們一旦失去被他們視為命根子的土地,他們的生存狀態怎么樣?他們的社會保障如何?他們的未來在哪里?如果我們不能正確地面對和解決這些問題,則就會阻礙我國城市化的進程,同時也會給社會帶來很大的不穩定因素。

1失地農民的產生

在我國東南沿海一帶和江浙地區,由于得改革開放風氣之先,經濟搞得有聲有色進,寬敞筆直的交通設,遍地開花的鄉鎮企業,規模不小的別墅群,這些都曾讓外國吃驚,讓國人自豪。然而我們也知道所有的這一切都離不開土地的占有,同時伴隨著的是失地農民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經濟越發達,占用的土地越多,失地農民也就越多。例如義烏市,地處浙江中部,1995年義烏的城市化率僅為18%,而到今年預計將達到55%,隨之突飛猛進的是城市建設,預計三五年內義烏市的面積將達到50平方公里。另據安徽省國土資源廳介紹,新《土地法》實施后的2000年、2001年兩年間,安徽省共報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地4.13萬畝(因部分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批文未發,其用地數量未統計在內),其中征地3.88萬畝,涉及被征地農業人口5萬多人。

在現代化進程中,我們不可避免地要占用大量的土地,產生相當數量的失地農民。特別是在我國征地制度和干部考核制度不很完善的情況下,有些地方官員好大喜功,追求政績,不顧實際情況盲目地征用大量的土地。而且采取種種不正常的手段,把國務院才能批的權限搞到縣一級就能批,動輒數百畝上千畝,甚至數平方公里。還有一些地方官員看中了土地征用過程中的高額利潤,更是肆無忌憚地征用土地,造成了大量不必要的失地農民。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部長韓俊說,據統計,從1987~2001年,全國非農建設占用了2394.6萬畝耕地,至少有3400萬農民因征地失去或減少了土地。按現在的經濟發展進度,2000~2030年的30年間占用耕地將達到5450萬畝以上,失地和部分失地農民將超過7800萬人。據專家分析,按照目前城市化和基礎設施建設的速度,我國今后每年建設用地需要250萬畝到300萬畝。如果按照城郊農民人均1畝耕地推算,就意味著每年大致又有250~300萬的農民失去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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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問題分析論文

1、調查方案設計

筆者在2008年7月至11月,和來自土地資源管理、社會保障等不同專業的研究生、本科生一同進行了專題調查。問卷調查涉及浙江省的蕭山、溫州、寧波、義務、金華、麗水等縣、市、區,同時我們還零星走訪了浙江部分縣、市的一些村莊和農戶。抽取的農戶調查樣本覆蓋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受教育水平的失地(或即將失地)農民,符合隨機抽樣要求。本次調查共發放農戶調查問卷300份,回收問卷258份,有效問卷239份,其中涉及已征地174份,即將征地65份。

調查問卷包括三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農民個人和家庭基本信息,包括農民個人信息、2007年個人及家庭純收入、家庭月消費水平等;第二部分是農民對征地制度的認知,包括對征地相關法規、補償制度的了解及對征地的意愿等;第三部分是農民對征地所獲補償的滿意程度,包括獲得的補償、征地前后生活狀況等內容。

2、被調查農民基本情況

從年齡分布區間來看,被調查農民分布在各個不同的年齡階段,且每個階段都具有一定比例。從受教育水平來看,調查農戶的文化程度普遍不到,大部分處于小學或初中水平,本科或大專水平只占到總人數的2.51%。

農戶2007年家庭總收入水平分布較為廣泛,整體處于較低水平。其中,家庭總收入在2-3萬元范圍內的較為集中,占到35.56%,而家庭總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農戶所占的比重達到20.50%,數據顯示低收入農戶仍然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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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思考

摘要:伴隨著太原市經濟的發展,城市規模的擴大,城中村的改造和整體拆遷,越來越多的農民因此而失去土地,失地農民失去了生存的物質基礎,生存權受到威脅,他們的社會保障成了一個重要社會問題。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與城市相互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是解決好太原市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問題的根本。

關鍵詞:太原市;失地農民;社會保障

伴隨著太原市經濟的發展,城市的擴容,2015年,啟動了54個城中村的改造,建筑面積達1745平方米的整村拆除與同步建設,兩年內將要完成85個村改造,計劃用5年的時間,在2020年左右完成170個城中村的全部改造。這表明,太原市城市化速度在加快,但與此相伴的是失地農民數量也在增加,這些失地農民的“戶口”被轉為城市“居民”,但是他們并不能享受到像城市人一樣的完全“國民待遇”,如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補貼等等。農民失去了土地就意味著失去了重要的生活來源。因此,充分認識太原市城中村改造中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的重要性尤為重要。

一、建立健全太原市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根本

太原市征地補償采取和全國大體一樣的形式:現金補償、留底安置、農轉非安置、就業安置等等,由于農民被征用土地后安置大都采用單一的貨幣安置方式,政府對失地農民的居住安頓、重新就業、生活習慣轉變和生活觀念等問題缺乏系統完善的考慮,導致城市化進程中出現一系列社會問題。其中養老問題是失地農民關注的焦點問題,在社會保障方面,太原市失地農民除了有一部分依賴社區的發展,因地制宜,享有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社區保障,比如入股分紅等形式,而大多數失地農民因缺乏生存技術和社會保障而被城市邊緣化,大部分失地農民在土地被征后獲得了征地補償,但這相對于市場的物價位是十分低廉的。大批失地農民進入城市,城市并沒有如此多的就業崗位提供給他們,如此龐大的失地農民群體,在相關配套措施不能及時到位的情況下,就有可能導致社會失控,進而產生社會動蕩。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必須充分考慮到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能受到非法侵犯,各級各部門要認真研究好失地農民的未來出路,確實保障其生計的可持續性,決不能因為拆遷、失去土地為生活所迫陷入貧困,或者走上盜竊、搶劫等犯罪道路,進而影響社會穩定。因此,針對這部分群體,建立與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十分必要,也只有這樣才能最終實現住有所居、病有所醫、老有所養的祥和安定的目標。

二、建立健全太原市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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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問題探究論文

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我國現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種純粹的經濟補償辦法,即國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農民予以直接的經濟賠償,如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補償,安置補助費是補償農業從業人員因征地而就業不充分或一時不能就業所承受的損失,等等。肯定地說,這種經濟補償機制是必要的,目前顯然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應該堅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進。

也應認識到,現行的經濟補償機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難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實證調查揭示,這種補償在結果上無法恢復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便及時足額給付了經濟補償,失地農民在很長時間以后仍會處于貧困狀態。這就警示我們:現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種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濫用的方法,不足以預防失地農民的貧困,必須加以調整和完善。

預防和緩解失地農民貧困問題的最好辦法,是重新審視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標和手段,且重點應放在檢討損失評估和補償的思維方式上。進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應簡單地視為支付賠償或置換原有資產,其思路應更為寬廣: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產力并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一句話,應把實現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作為未來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可持續生計”(sustainablelivelihoods)概念最早見于20世紀80年代末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的報告。1992年,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UNCED)將此概念引入行動議程,主張把穩定的生計作為消除貧困的主要目標。1995年,哥本哈根社會發展世界峰會(WSSD)和北京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FWCW)進一步強調了可持續生計對于減貧政策和發展計劃的重要意義。所謂“可持續生計”,是指個人或家庭為改善長遠的生活狀況所擁有和獲得的謀生的能力、資產和有收入的活動。在此框架內,資產的定義是廣泛的,它不僅包括金融財產(如存款、土地經營權、生意或住房等),還包括個人的知識、技能、社交圈、社會關系和影響其生活相關的決策能力。

應當說,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工作。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對失地農民普遍實行的“招工安置”或“就業安置”政策,就較好地解決了廣大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只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農轉非等辦法,在實踐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義,各種矛盾和問題才開始凸現。因此,重新理解和認識可持續生計政策,并以此作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標,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政策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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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加強失地農民生活保障

法履行人大職權切實保護農民權益 ——芻議加強失地農民生活保障

土地是農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農村穩定的基礎。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失地農民越來越多。據不完全統計,7年來全國有近億畝耕地被征用,那些“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農民”已達4000萬。由于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大量農民生活和保障均無著落,如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解除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保證農民安居樂業,是目前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話題。九三學社2003年進行的一項調查表明,60%多的失地農民生活十分困難;有穩定經濟收入、沒有因失地影響基本生活的只占30%。這些困難農民多在中年,上要養老,下要扶小,生活非常艱難。在城市化加快的過程中,農民付出了太大的代價,而失地農民得到的補償可謂微乎其微。浙江一項調查表明,農民僅占被征土地收益的5%至10%。198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十幾年過去了,當年制定的補償標準已遠低于經濟發展,就是這樣的補償費還常常不能全額發放到農民手中。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不僅享受不到土地升值所帶來的利益,在失去了集就業、養老、最低生活保障為一體的土地后,不能與城里人一樣獲得就業機會和社會保障,還要為轉變就業方式、生活方式而付出大量的成本,這讓不少失地農民不滿情緒和逆反心理呈現上升趨勢,對土地征用采取了抵制態度。這不僅嚴重惡化了干群關系,也直接影響了社會穩定的大局。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及各類基礎設施建設的擴展,今后還得有大量農用地被征,如果在征地過程中沒有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失地農民,必然出現舊的問題尚未解決,新的矛盾又大量發生的局面,勢必影響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指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農業現代化,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任務”。我國的基本國情是,70%人口在農村,農村有3000萬貧困人口。如果不能充分實現農民利益,全面小康的目標就難以實現。保護農民權益問題是關系我國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關鍵。人大及其常委會是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國家權力機關,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如何認真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依法履行人大職權,切實保護農民權益是一個值得探討的重要課題。本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作一初步探討。

近期內,我們聯合市有關部門對我市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作了比較系統、全面的調查,從調查情況看,當前失地農民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1、補償標準不一,安置費用偏低

目前,由于政策不一,造成相鄰地區、相同時間、相同面積的土地被不同項目征用時,補償費差距很大,使被征地農民無法理解、無法接受。患寡,更患不均,是失地農民的心理寫照,也是導致了眾多上訪、糾紛出現的重要原因。

一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用地補償標準偏低。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6條的相關規定,我市按照人均耕地0.6畝計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和應為26220元/畝,而近年來的實際補償標準為16080元/畝,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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