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9 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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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群體的弱勢表現研究論文
摘要:將要進行的經濟學分析,采用的是經濟學中定義的弱勢群體。從稟賦角度出發給出一個弱勢群體的定義:由于自身稟賦的缺陷而在市場活動中處于不利地位,并且靠自身努力難以改變現狀的市場主體。
關鍵詞:弱勢群體;弱勢表現;改變
1弱勢群體的概念
弱勢群體,也叫社會脆弱群體、社會弱者群體,在英文中稱為socialvulnerablegroups。對于弱勢群體的概念,不同學科從各自的研究角度出發給出了很多不同的定義。
社會學中定義的弱勢群體從社會保障意義出發,指的是缺乏生存和發展的能力,需要社會救濟和關愛的人群。它側重關注對象的生理特點或生活狀態,常常具體指老、弱、病、殘以及婦女和兒童。
經濟學中定義的弱勢群體則從市場競爭的角度出發,指的是在生產和交換過程中處于不利地位的市場活動主體。它側重關注對象的機會缺失,常常具體指農民、工人、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主。
弱勢企業的商務戰略
本文作者:曹雪利工作單位:哈爾濱市哈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分公司
作為被市場邊緣化的弱勢企業,商務政策這時候更應該體現的是讓網絡渠道成員有安全感,安全感最直接方式就是基礎折扣在行業中是最高的,這樣做是企業保持強勢時期建立的經銷商繼續合作最有力的手段,也是制造企業主導的廠商戰略合作伙伴穩定的基礎。弱勢企業能保持強勢時期的網絡渠道就是企業重新發展的基本保障,短期看至少可以降低業績下滑的幅度,中期看企業一旦推出性價比高的產品,企業復蘇的周期會大大縮短,長期看企業在網絡渠道行業的聲譽同樣可以保持較高的認同。
商務政策的支持性
作為業績不佳的制造企業,對經銷商僅有保障是不夠的。企業難,經銷商比企業會更難,因為在企業強勢的時候建立的網絡渠道,依據目前企業的市場份額,經銷商的生存壓力比企業更大,經銷商不僅按照企業的要求投資所建的專賣店,還有日常的經營運轉費用,所以企業給予必要的運營和廣告的支持是很必要的。企業一定要為建立的經銷商負責,這是企業誠信經營的基礎。最忌諱的做法就是無原則調整網絡,重新招商,經銷商所建的專賣店,企業是支付了一定額度支持費用的,重新招商意味企業在同一地方進行了重復建設,廠家損失更大,況且此一時彼一時,由強轉弱的企業是很難招到比現有網絡更具實力的經銷商了。所以對現有網絡的運營和促銷宣傳支持是企業最明智和理性的選擇。
商務政策引導性
即使業績不佳的制造企業,在廠商關系的天平上,還是主導話語權的一方,商務政策還有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引導性,體現在運營的規范性和終端綜合項目的設置和考核。由于企業市場影響力有所下降,市場指令的執行力會遇到挑戰。在商務政策綜合項目設置上,注重終端一線的主要關鍵點作為考核項目,保證終端營銷服務質量保持在一定水平以上,確保用戶體驗達到基本滿意的程度。綜合項目考核的項目設置方面,一定要將商品啟票、銷量目標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內,不可超過35%。
弱勢群體的司法保護探索
本文作者:龔麗萍工作單位:福建經濟管理干部學院
近年來,弱勢群體一詞已成為最時髦的用語。上至政府要員,下至尋常百姓,都常將它掛在嘴邊。人們在悠然地談論著這個概念的時候,并沒有幾個人愿意把自己列入到弱勢群體中去,但當他們的權利需要得到保護的時候,似乎每個人一夜間都會成為弱勢群體中的一員。貧困農民是弱勢群體,億萬富豪也是弱勢群體;下崗工人是弱勢群體,警察也是弱勢群體;外來打工者是弱勢群體,私企老板也是弱勢群體……。這些現象一方面說明了弱勢群體已經受到全社會的關注,另一方面也說明了人們對弱勢群體認識的模糊性。作為司法機關在民事訴訟中,如何理解弱勢群體的概念,理解對弱勢群體權益司法保障的意義,并在民事訴訟中最大限度地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則必須有個清醒的認識。
一、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雖然貧困群體并不等同于弱勢群體,但兩者在很大程度上的重疊,卻是不可否認的。在舊中國,貧富差距曾經達到了極限,新中國成立之后卻又走上了另外一個極端,也就是平均主義吃“大鍋飯”的道路,其結果是大家共同貧窮,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受到了極大制約。改革開放以來,在鼓勵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影響下,中國社會迅速產生了一批富翁。不過,就在富翁們的財富急劇膨脹的時候,他們不少居住在偏僻山村的同胞們卻在為籌不夠孩子下學期的學費而憂愁,甚至為借不足治病救人的醫療費而絕望。即使在同一座城市里,貧富差距也在逐步擴大。調查統計顯示,目前中國城市戶均金融資產最多的百分之二十的家庭擁有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資產總值的百分之六十六點四,而最低的百分之二十的家庭擁有的金融資產只有居民金融資產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三,也就是說前者的金融資產總值是后者的50倍。有一種衡量社會貧富差距的指標,即基尼系數,2005年10月我國的基尼系數為0.47,已經逼近世界公認的警戒線0.5。而在我們印象中貧富懸殊的美國,其基尼系數只有0.4。1“貧窮不是社會主義”,少數人的富裕也不是社會主義。我們鼓勵“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其目的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并“逐步消滅貧窮,達到共同富裕。”我們的小康社會也應該是“惠及十幾億人口”的小康社會。而如今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已經先富起來了,但區域差距、城鄉差距卻沒有得到有效的矯正,并有逐步拉大的趨勢。社會學理論指出,當弱勢群體將自己的不如意境遇歸結為獲益群體的剝奪時,社會中就潛伏著沖突的危險。可以說,目前已經到了獲益群體反哺弱勢群體的時候了。黨和政府歷來重視保護弱勢群體的基本權益,《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等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法律,為切實維護弱勢群體的權益,起到了根本性作用。近年來,隨著“人權入憲”,黨和政府進一步加大了對弱勢群體保護的力度,如連續多年為解決“三農”問題的中央“1號”文件、農業稅費改革、個人所得稅調整、社會保障系統的完善等等政策法規的出臺,無不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弱勢群體的關懷。但是,由于我國畢竟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水平不高,發展經濟的壓力還很大,導致實際工作中對于弱勢群體的保護和支持還不是很有力,相關制度建設滯后,保障措施跟不上。因此,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仍將是任重而道遠。黨的四中全會提出建立和諧社會新理念,經總書記在中央黨校講話及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兩次升溫,已在全社會中取得廣泛共識,建立和諧社會已成為我黨施政的根本出發點。而關注弱勢群體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面對的重大問題之一,是鞏固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的需要,也是維護社會穩定有序的需要。據報道,目前我國弱勢群體的規模在1.4億—1.8億人左右,約占全國總人口的11%—14%左右,這是一個極其龐大的群體。近年來,我國發生的群體性事件數量急劇上升,規模不斷擴大,而這些群體性事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與弱勢群體有關的。群體性事件不論時間長短規模大小,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損黨和政府的威信,動搖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從而動搖黨的執政基礎,妨礙社會穩定。所以,如果弱勢群體得不到關注,他們的利益得不到保護,中國社會很有可能會出現嚴重的社會危機和動蕩,使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所取得的現代化成就毀于一旦,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也將難以實現。
二、樹立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的理念
正確理解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辯證關系,切實保證弱勢群體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的行使。新中國成立后,受經濟體制和傳統民事糾紛解決習慣的影響,我們借鑒了前蘇聯的職權主義審判模式,這種審判模式過分地強調實體公正,而忽略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使得審判效率低下,審判資源浪費巨大。自上世紀80年代末期,逐步開始進行審判方式改革,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斷得到強化,而法官的權利相應地被削弱。以2002年4月1日生效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為標志,表明了我國民事訴訟模式已經在向當事人主義模式轉變。2然而在這一過程中,我們又有走向另一個極端的傾向,即機械地強調程序公正,而忽視了實體公正,只注重法律事實,而不顧客觀事實。這種拋開具體國情盲目適從的做法,是典型的形而上學。我國目前仍有數量巨大的弱勢群體人口,這是不可回避的事實。對于他們來說,訴訟權利只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如果沒有法官的特別引導和幫助,就如海市蜃樓一樣,可望而不可及。不少上訪和纏訴案件,都是由于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上的失誤而導致敗訴的案件。我們所說訴訟權利的“平等保護”,其目的是使訴訟當事人都能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并不否定基于符合立法目的的“差別對待”,否則形式上的平等永遠不能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有人將現代訴訟比喻成一場競技比賽,雙方當事人是運動員,法官是裁判,因此,法官在主導訴訟的過程中應象裁判員一樣保持絕對的中立。筆者認為,這種比喻有不妥之處。是否參加一場比賽,運動員有選擇的權利,他可以根據對手的實力,勝算的大小來決定自己是否進行這場比賽。而對于訴訟,在民事糾紛發生時,雙方當事人即已確定,糾紛的發生并不由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愿而避免,而且訴訟必須在法院中進行,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沒有選擇的權利。對于弱勢群體而言,在開始進行訴訟這場“比賽”時就處于明顯的不利地位,因此,法院應當給予一定程度的特殊保護,以盡可能地使他們獲得與強者實質上平等的訴訟權利。否則,就像蠻橫而強壯者可以很輕易地將無助而弱小的對手打翻在地一樣,正義在形式的平等中淪喪。正確衡量民事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地位,確認民事行為的效力,保護弱勢群體的民事權益。如前所述,在設立民事關系時,弱勢群體一方往往不能自由地、正確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從而在民事關系中處于弱勢的地位。實踐中常見到弱勢群體在受到欺詐、脅迫以及因對合同內容誤解而訂立的顯失公平的合同。因此,在涉及弱勢群體的案件中,審判人員應以更加審慎的態度,詳查案件的全部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和法律的基本原則,確定民事行為的效力,切實保護弱勢群體的民事權益。這是在民事訴訟中對弱勢群體實體權利的保護。正確理解公平的涵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沖突,維護弱勢群體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呆板的公平其實是最大的不公平”。許多時候,民事糾紛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有時甚至是合法利益的沖突。因此,人民法院在處理案件中,應當正確理解公平的涵義,權衡利益的輕重緩急,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裁判以及執行。其中應把握原則之一就是人的基本權利高于其他權利。而弱勢群體應受保護的權利往往都是一些基本權利。如對經濟困難正在享受社會最低保障的被執行人,若為了保護申請人的債權,而將其基本生活費扣留,或將其僅有的住宅強制變賣、拍賣,從而使其喪失了基本的生存條件,這樣的做法就是無視弱勢群體基本生存權利,就是“最大的不公平”。為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六條也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些規定都充分體現了司法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但在面臨“生存是第一”的時候,也應“退居二線”。在這里,我們也可以看出,民事訴訟中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并不僅限于原告,當被告是弱勢群的時候,其合法權益同樣也應受到司法保護。
剖析農民弱勢群體地位提升對策
關鍵詞:農民弱勢群體改革
摘要:在“三農”問題中,農民問題的解決是重中之重。多年來,農民在我國一直處于弱勢群體地位,這種弱勢群體地位是我國農業、農村中諸多問題產生的重要根源,改變農民的弱勢群體地位是深化農村改革、實現農村社會經濟良性發展的關鍵。
判斷某一群體是否處于弱勢地位,不應該以該群體人數的多寡作為依據。農民雖然是我國人數最多的群體,但是其弱勢地位在許多方面都有表現。
一、農民弱勢群體地位的表現
面對自然條件和市場的弱勢。農業是自然依存度很高的產業,農民只能在既定的自然條件下開展生產;而在當前條件下,我國對水旱、臺風、蟲害、霜凍等不利自然因素的控制和抗拒能力還很弱。這使農民在自然條件面前處于弱勢。農村信息閉塞,農民缺乏收集、運用市場信息的能力,難以靈活適應市場調整生產;農產品的難保存性、農業市場主體的多而分散等特點,使農民在市場上討價還價的余地較小;農產品市場需求彈性小,農民面臨著更多的需求約束,農民收入增長和農業增產之間不一定存在著正比關系;農業生產往往以“年”為單位,生產周期長,資金周轉、積累速度慢,資金運用效率低;在加入WTO以后,相對發達國家運用現代化、資本化、規模化手段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群體而言,我國農民也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
文化素質方面的弱勢。農民受教育程度低,目前在我國9億多農村人口中,有2億多文盲和半文盲,占整個農村人口的23%。在4.6億農村勞動力中,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2.61%。這種狀況,使農民科技水平低下,法律法規也知之甚少,難以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在文化心理層面,農民普遍存在著逆來順受的文化取向、消極認命的人生態度、迷信鬼神的封建意識等,折射出農民思維、行為方式的弱者取向。
幫扶特殊弱勢群體思考
近年來,**縣勞動保障系統緊緊圍繞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全方位服務于企業需求,堅持“四個善待、四個面向”的人文服務理念,在服務特殊、特困和弱勢群體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嘗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受到了社會各界廣泛的關注和好評。
**縣地處蘇北里下河地區腹地,經濟基礎相對薄弱,自然資源相對匱乏,雖經改革開放30年的發展,傳統農業縣份的地位還未從根本上改變,全縣80萬人口中,農村戶籍人口51.25萬人,占全縣總人口的64.06%。雖然在這部分人群當中,向二三產業轉移有相當大的人群,但基本格局沒有改變。城鎮人口中,有勞動能力的應該占人口的65%左右,但實際在二三產業中的就業人數約16萬,約占城鎮有勞動能力人口的80%左右。從各類社會保險參保情況來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總人數6.31萬人,社保關系封存人數0.8萬人,醫療保險6萬人,城鎮居民醫療統籌4.85萬人,工傷保險5.2萬人,女職工生育保險4.87萬人,農村保險(包括新農保)10.6萬人。由此可見,**縣各類社會保障人數并不充分。形成社會保障不夠充分的原因故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還是存在著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
據調查,**縣特殊、弱勢群體主要由五個方面人群構成:原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后的下崗、失業人員,“4050”就業不充分和身體殘疾人員,城鎮、農村的特困戶,因災病等特殊原因返貧人員,以及村居干部等等。這些人員分布情況是:鄉村集鎮大于縣城中心區;一、二產業兼顧就業的人群大于二、三產業就業的人群;農村戶籍人口大于城鎮戶籍人口。特殊、弱勢群體的形成,有企業改制后,年齡偏大,技能水平不適應現代企業需求,或由于不可預見的病災等特殊情況致使家庭返貧,社會救助又不夠充分,以及受政策層面的影響,未能及時進行社會保障等諸多方面的原因。特殊、弱勢群體若不及時予以幫撫,其后果是令人擔憂的:首先,讓這部分人員長期游離于社會保障的網絡之外,他們老無所養,病無所醫,生存危機加劇,將會給這部分人員造成嚴重心理和生理上的傷害,不能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優越性的原則,不能體現社會公平、正義,從而給社會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其次,直接造成各類社會保險參保的人數下降,繳費工資基數減少,使本來就十分脆弱的社會養老、醫療保險基金更加不堪重負,降低了社會保險的抗風險能力,對社會保障體系有序建立危害極大。
針對特殊弱勢群體,**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從加速小康社會進程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出發,在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沿著積極構建城鄉統籌一體化保障體系的思路,密切關注民生,關注特殊、弱勢群體,靈活掌握政策,大膽創新機制,為這部分人員排憂解難,相繼出臺和施行了八個方面的優惠政策,備受省內外同行業廣泛關注。
一是大膽拆除人置障礙,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在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的基礎上,**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本著“低標準、廣覆蓋”的原則,大膽拆除人置障礙盡量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對凡是能納進社保網絡的人員,在參保資格認定上一律“綠燈放行”。
二是關注中斷繳費人員,接續關系一律享受優惠政策。從2007年4月份開始,**縣率先在全省出臺了接續社保關系的優惠政策,凡自愿接續社保關系的下崗失業人員,一律按歷年繳費基數繳費,免收利息和滯納金。截至今年5月底,**縣接續社保關系已有8750多人。
弱勢群體犯罪研究論文
摘要:弱勢群體犯罪是社會轉型過程中凸現出的嚴重問題,其內在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歸咎于社會因素,是社會對其權利分配的不平等以及法律保障的虛置所致。當弱勢群體遭遇權利貧困危機且又無法解決時,基于尋求某種平等權的潛在特質,惟有用強勢對抗——違法犯罪來彰顯其弱勢的社會人格的存在。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構建一種公平、正義的和諧秩序——法治視野下的人權保障機制,以期對弱勢群體進行強勢扶助,來最大可能地預防和控制弱勢群體犯罪。
關鍵詞:弱勢群體;強勢群體;犯罪;生存權;人權保障
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與伴之而來的社會結構的急劇轉型,使得社會弱勢群體的犯罪問題日益凸現并愈發嚴重。如何有效遏止弱勢群體犯罪并加強對其的法律保障,進而使社會整體利益能夠平衡、和諧、可持續地發展,業已成為目前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弱勢群體涵義之界定
“弱勢群體”一詞首次見于2002年3月朱镕基總理為人代會做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它主要是一個用來分析現代社會經濟利益和社會權力分配不公平、社會結構不合理、不協調的概念。關于對弱勢群體的界定,學術界有多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弱勢群體是一個在社會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會群體。[1]第二種觀點認為,弱勢群體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是指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少數)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數)在經濟、文化、體能、智能、處境等方面處于一種相對不利的地位。[2]第三種觀點認為,弱勢群體是指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無法保持個人及家庭成員最基本的生活水準、需要國家和社會給予支持和幫助的社會群體。[3]筆者認為,弱勢群體是指基于自然、生理與社會原因而受到政治、經濟和社會不平等處遇的特殊群體。“弱勢群體”中“弱勢”至少應包含以下幾層含義:一是物質相對貧困;二是競爭處于劣勢地位;三是權利維護受阻。
目前,學術界把“弱勢群體”通常分為兩類:生理性弱勢群體和社會性弱勢群體。前者往往是由于自然、生理原因所致,包括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后者則是社會因素所致,包括下崗職工、失業者、農民工、維權失敗者。弱勢群體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它只是在一定階段一定范圍內產生。隨著社會政策的不斷優化以及弱勢個體的差異,弱勢群體中的一部分人會轉化為中性群體或強勢群體。同時,強勢群體由于社會性原因亦可以轉化為弱勢群體,如維權受阻而導致家破人亡者。弱勢和強勢是可以互相轉化的,只是弱勢者要上升為強勢者是很困難的,因為這不僅取決于個體因素,而且更為重要的是要依賴于社會因素的配合。
扶助弱勢群體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弱勢群體;和諧社會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在這一過程中,弱勢群體問題已經演變成為一個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分析弱勢群體的成因并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對構建和諧社會,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社會穩定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根據我國當前的社會形勢、發展現狀提出了科學發展觀這一科學理論,即“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其中堅持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與核心。以人為本,就是要關心人、尊重人,平等賦予每個人生存和發展的機會和空間,進而滿足人們全面發展的需要,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然而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分化加劇,貧富差距拉大,弱勢群體擴大并由此引發出種種社會問題。需要給予極大關注。
一、弱勢群體的界定、構成
弱勢青少年幫扶調查匯報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必須以人為本,關注民生。黨的十七大報告,把重視和解決民生問題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這對于全國各族人民特別是弱勢群體來說,宛如一股巨大的暖流,溫暖了我們的心。解決民生問題,更加關注弱勢群體,使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開放、社會經濟發展成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作為從事青年工作的一級組織,我們深深體會到,青少年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由于其心智發育不成熟,不具備完全自立能力,易受外部環境影響和干擾。特別是其中的一部分青少年由于經濟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承受力的脆弱性等原因而處于弱勢狀態。青少年弱勢群體的存在,不僅影響到青少年自身的成長與進步,而且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問題之一。做好對青少年弱勢群體的教育、服務和管理,對于優化社會管理,完善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和諧社區、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街道流動人口多,導致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頻發,弱勢青少年群體復雜,是全區各類弱勢青少年群體的綜合反映。為了進一步做好對弱勢青少年群體的幫扶幫教,我們以街道為試點,決定在全區實施“幫扶幫教弱勢青少年群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計劃”。由點及面,全面鋪開。自3月17日開始,我們利用一周左右的時間,對街道書院、前十、后十12個社區和小官路、前欽宿2個村居進行了走訪,我們制定了詳實的調研方案,在調研過程中,采取發放調查問卷和座談的方式。通過走訪社區、村居,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加強關心、關注弱勢青少年群體的意見和建議。
通過調研,街道14個社區(村居)的弱勢青少年群體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是單親家庭青少年,約有11人;二是貧困家庭青少年,約有18人;三是父母服刊的青少年,約有2人;四是殘疾青少年,約有8人;五是網癮青少年,約有4人;六是觸犯法律的青少年,約有2人;七是留守兒童約有3人。
通過抽樣調查、分析,我們認為青少年弱勢群體最主要有兩個方面的需求:
一是需要“幫扶”的。因家庭經濟困難造成輟學、因身體殘疾造成學習不便的。我們應充分發揮自身職能,積極研究協調解決其學習生活上的難題。弱勢青少年群體其合法權益往往不能夠得到保障,為他們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保護和服務,是我們的職責所在。二是需要“幫教”的。處于弱勢的青少年往往在思想、心理等方面處于弱勢,這對于完美人格的塑造,價值理念的形成,道德規范的養成等方面造成很大的影響,需要我們運用各種社會資源對其進行教育,解決其思想問題。部分青少年因為缺乏技能而無法通過誠實勞動改善自己的生活,我們應樹立服務理念,為青少年提供培訓機會,教授他們從業技能,創造就業條件,解決其后顧之憂。
工會維權的弱勢原因及對策
修改后的《工會法》明確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這既是對工會存在本義的歸位,又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運動發展指明了方向。但是由于計劃經濟體制下,工會工作的慣性,工會履行基本職責仍然存在著來自思想觀念、體制機制和干部素質等多方面的障礙。工會維權在實際工作中始終處在一種弱勢的地位,不能有效地行駛國家法律對其所賦予的權利,也難肩負起職工對其寄予的期望,更給勞資關系的不穩定埋下了隱患。
一、造成維權弱勢的原因
1、從法律角度看,工會缺乏反制侵權方的法律手段。工會的維權依賴于政府行政部門、司法部門的間接干預,自身沒有與用人單位進行有效協調的辦法。工會的維權無怪乎維護職工的勞動權、報酬權、休息權等,但《工會法》中有關此類問題的規定基本上都是“有權參與”、“有權要求”或“有權提請”之類的表述,從表述上不難看出,工會維權只有交涉權、建議權、調解權,而沒有決定權。用一些專家的話說,工會沒有維權的處罰權,也無法利用工會的集體行動權,造成工會維權的弱勢性。
2、從體制上看,工會在企業中的地位制約著維權作用的發揮。(1)在公有制企業,工會被習慣地列為“三類”部門,有的甚至在企業改制過程中被撤消或合并到政工部門,這樣的企業地位勢必注定工會想“作為”又無法“作為”的結局。另外,工會的經費由行政撥付,使得工會在有些問題的處理方面存在著“腰桿不硬”、“看臉色行事”等現象。(2)在非公有制企業,勞資關系明晰,勞資利益對立,工會主席或工會干部作為企業的雇員,受制于企業,代表職工就有關權益與企業主及其管理者進行談判、交涉時,不可避免地會觸及對方的利益。這樣顧主往往以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方式解雇工會干部,或者給予其他不公正的待遇。盡管新修改的《工會法》對維護工會干部的合法權益有明確的規定,但工會干部因維權而受到解雇或被企業罷免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工會干部因顧慮,名則保身,不敢作為。
3、從主客觀的角度看,工會干部自身素質不高或企業領導法律意識不強,影響工會維權的效果。(1)由于工會干部的素質不高,對職工所反映的維權事件缺乏應有的對策或在代表職工與企業協商的過程中由于話說不到點子上,維權缺乏應有的藝術,致使問題得不到妥善得解決,達不到預期的效果。(2)部分領導法制觀念淡薄,濫用職權,對侵害職工的合法權益不以為然,對工會的調解不予理睬,我行我素;對反映問題的職工不但不于改正,反而采取打擊、報復等手段。
二、改變維權弱勢的對策
幫扶弱勢愛心活動典型材料
當前,我區農村有部分貧困婦女和兒童因疾病、天災人禍等原因長期處于弱勢地位,急需幫助。多年來,婦聯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為貧困婦女和兒童辦好事、辦實事,深入開展了大規模的愛心系列活動,從經濟和生活上扶助了弱勢群體,切實幫助她們解決了實際困難。
一、深入開展“春蕾女童”活動
使一批面臨失學、綴學的兒童順利完成學業,盡管每年我都開展不同形式的向孤貧兒童獻愛心”活動。但由于天災人禍、疾病等多種原因,每年仍有新的貧困家庭和貧困兒童出現,面臨失學困難。為使這些貧困兒童感受到來自社會的關愛,確保她順利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今年以來,繼續深入開展了向貧困兒童獻愛心”活動。一是多方協調,廣籌資金。把籌集資金的重點定位于區直各部門。一方面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資助貧困兒童的目的意義,社會上廣造輿論氛圍,另一方面對每個單位、每個領導進行面對面的宣傳,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動員他獻一片愛心、盡一份義務,為貧困兒童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努力下,民政局、體育局等七家單位在本單位經費緊張的情況下,慷慨解囊,捐款4萬元,提供了活動資金。二是嚴格篩選,確定人選。為使最需要幫助的孩子得到幫助,首先明確規定此次資助的對象:主要是農村家庭年收入少于600元、城市家庭年收入少于800元、以前未受過資助的中小學生;而后各基層婦女干部集中時間和力量,深入各村(居)對全區貧困線以下的家庭進行調查走訪,把貧困兒童所在學校、班級、學習情況及貧困原因、家庭年收入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上報給婦聯,對上報的名額嚴格把關、審核,最終確定名貧困兒童為資助對象。三是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為加強資助單位與受資助兒童的聯系,六一”前夕,組織了向貧困兒童獻愛心”捐贈儀式,為受資助的貧困兒童贈送了學習用品和衣物,資助雙方進行了面對面的交流,報紙、電臺、電視臺等多家新聞媒體對這一活動進行了深入報道,將七家單位的義舉廣泛宣傳,全區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同時,建立了定期通報制度,加強與受資助兒童所在學校和村的聯系和溝通,對她生活、學習變化情況進行跟蹤報道,并及時反饋給資助單位,進一步增強了雙方間的信任和了解。10多個相關報道,使“春蕾女童”活動的社會影響力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單位和個人加入到資助貧困兒童的行列中來。
二、深入開展農村扶貧工作,幫助貧困家庭增收致富
不如授之以漁”向貧困兒童獻愛心”巾幗再就業工程”滾動扶貧”等活動的開展,授之以魚。不僅使貧困婦女和兒童們生活、生產狀況在短時間內有了較大的改善,更重要的喚醒了依靠自身努力戰勝貧窮的意識。通過活動,廣大弱勢群體感受到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黨群、干群關系得以進一步密切,婦女組織的凝聚力和號召力也得到進一步增強。
農村生活水平和質量不斷提高,隨著農村產業化的發展。但是還有部分農村婦女由于缺乏技術、資金等原因長期處于貧困狀態,針對這一弱勢群體,農村深入開展了扶貧工作。一是繼續做好“滾動扶貧”工作。進一步加大了滾動扶貧的力度,一方面通過調查摸底,解掌握我區新出現的貧困家庭情況,另一方面積極協調民政局增加扶貧資金數量,先后在鎮、鎮召開“滾動扶貧現場會”將價值2萬元的帶崽奶山羊發放給兩鎮的40戶貧困家庭,鎮婦聯當場與受資助的婦女簽訂扶貧合同,規定必須精心飼養奶山羊,第二年年提供一只小羊作為種苗繼續進行滾動。截至目前,全區已有個貧困家庭在滾動扶貧中受益。二是扶持農村婦女發展種植業。隨著我區種植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區婦聯積極協調林業局增加扶貧投入,引導和扶持農村婦女通過發展科學種植業脫貧致富。協調林業局購買了價值1萬多元的新品種板栗苗和梨苗,贈送給全區20名貧困婦女,并對她進行專門的技術培訓,目前部分苗木已有掛果,預計明年產生效益。這些活生生的典型和事實的影響帶動下,部分貧困婦女已加入到發展科學種植業脫貧致富的行列中,全區廣大農村婦女學科技、用科技的熱情不斷高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