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制約觀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6 23: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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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論文
社會主義社會公共權力的雙重性決定了它必須要受制約,尤其是當因權力失控而導致的腐敗滋生蔓延時,更要考慮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權力約束機制,以保證公共權力沿著正確的方向行使。因此,探討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對于我們加強權力監控與制約,從制度創新上確保權力的健康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的基本內容與發展歷程
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繼承了人類社會的優秀文化遺產,一方面肯定了歷史上權力制約理論的合理成分,指出他們的進步之處,同時也指出了他們的歷史局限性,科學地提出自己的權力制約觀。他們認為,權力是社會關系的一種表現。在一定社會關系中,它表現為一方支配另一方的力量。他們說:“在我們前面有兩種權力:一種是財產權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權力,另一種是政治權力。”一般地講,政治權力又分為群體形式的國家權力和個體形式的官員權力。權力具有權威,能使權力對象服從,因此,他們認為權力問題至關重要,尤其是“在政治權力對社會獨立起來并且從公仆變為主人以后,它可以朝兩個方面起作用。”(同上書,第3卷第222頁1972年版)這就要求有良好的權力運行機制。恩格斯肯定了盧梭主權在民思想,認為不是國家創造人民,而是人民創造國家制度,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在政府里,官吏要由人民選舉,受人民監督并隨時可以撤換。馬克思高度贊揚了巴黎公社革命經驗,指出:“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公仆變為主人,……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第二,它對所有公職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只付給跟其它工人一樣的工資。……這樣,即使公社沒有另外給各代議機構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了。”“一切公務人員在自己的一切職務活動方面都應當在普遍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個公民負責。”(同上書,第3卷第30頁1972年版)馬克思恩格斯在總結無產階級革命實踐中第一次提出“公仆”思想。
列寧在領導蘇維埃俄國革命和建設中,為避免國家權力腐敗,克服以權謀私和官僚主義進行了不懈地努力。列寧關于權力制約思想主要有:第一,擴大民主權力,吸引絕大多數人民參與政權管理。列寧認為,蘇維埃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有選舉、罷免、參政議政之權,應該充分調動人民的積極性。他說:“現在有一種使蘇維埃代表變為‘議會議員’或變為官僚的小資產階級趨勢。必須吸引全體蘇維埃代表實際參加管理工作來防止這種趨勢。”為此他要求擴大中央委員會“從幾十人擴大到100人”。第二,加強各種監督包括工人監督、國家監督。列寧說:“應當使工人進入一切國家機關,使他們監督整個國家機構。”新政權“使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督和監察的職能,使所有的人都暫時變成官僚,因而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同上書,第3卷第266頁1972年版)為此,他要求從中央到地方都要建立監督機構,建立工農檢查院,從工人農民中選出75-100名新的中央監委,擴大他們權力,以便同濫用職權者作斗爭。列寧特別強調罷免權的作用,認為“罷免權,即真正的監督權”,是“直接、徹底和立即見效的民主原則。”第三,實行黨政分開和集體領導。列寧認為黨政要分開,不能以黨代政。同時在各級黨政機關中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這有助于克服獨斷專行和權力濫用。第四,實行法制化管理。列寧認為,隨著蘇維埃政權的鞏固,國家管理應逐步走上法治化軌道,他說:“國家事務愈多愈復雜,就愈需要提出加強革命法制這個堅定不移的口
號”列寧關于社會主義國家權力制約與監控的理論與實踐,為中國革命和建設提供了指導。
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中,一直注重克服權力腐敗問題。權力制約觀的基本思想主要有:第一,充分發揚民主,提高廣大人民參政議政的政治熱情。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有選舉權、罷免權、參政權、議政權。第二,加強監督,包括人民監督、黨派監督、輿論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等。第三,加強對黨政干部的思想教育,嚴格要求他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他特別強調:“任何一個共產黨員,不論資格大小,職位高低,都必須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兒子,老老實實地誠誠懇懇地當人民的勤務員。”第四,建全法律保障體系。新中國在廢除舊法統的基礎上,制定了自己的憲法和法律,用法律來規范權力的運行。第五,發動群眾運動,嚴懲濫用職權者。認為,對于一些隱藏的腐敗分子,只有大規模地發動群眾運動,才能挖出。在親自領導下,新中國發動了一次又一次群眾運動。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從體制上解決權力制約問題。
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分析論文
社會主義社會公共權力的雙重性決定了它必須要受制約,尤其是當因權力失控而導致的腐敗滋生蔓延時,更要考慮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權力約束機制,以保證公共權力沿著正確的方向行使。因此,探討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對于我們加強權力監控與制約,從制度創新上確保權力的健康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的基本內容與發展歷程
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繼承了人類社會的優秀文化遺產,一方面肯定了歷史上權力制約理論的合理成分,指出他們的進步之處,同時也指出了他們的歷史局限性,科學地提出自己的權力制約觀。他們認為,權力是社會關系的一種表現。在一定社會關系中,它表現為一方支配另一方的力量。他們說:“在我們前面有兩種權力:一種是財產權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權力,另一種是政治權力。”(《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70頁1992年版)一般地講,政治權力又分為群體形式的國家權力和個體形式的官員權力。權力具有權威,能使權力對象服從,因此,他們認為權力問題至關重要,尤其是“在政治權力對社會獨立起來并且從公仆變為主人以后,它可以朝兩個方面起作用。”(同上書,第3卷第222頁1972年版)這就要求有良好的權力運行機制。恩格斯肯定了盧梭主權在民思想,認為不是國家創造人民,而是人民創造國家制度,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在政府里,官吏要由人民選舉,受人民監督并隨時可以撤換。馬克思高度贊揚了巴黎公社革命經驗,指出:“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公仆變為主人,……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第二,它對所有公職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只付給跟其它工人一樣的工資。……這樣,即使公社沒有另外給各代議機構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了。”(同上書,第2卷第335頁1972年版)“一切公務人員在自己的一切職務活動方面都應當在普遍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個公民負責。”(同上書,第3卷第30頁1972年版)馬克思恩格斯在總結無產階級革命實踐中第一次提出“公仆”思想。
列寧在領導蘇維埃俄國革命和建設中,為避免國家權力腐敗,克服以權謀私和官僚主義進行了不懈地努力。列寧關于權力制約思想主要有:第一,擴大民主權力,吸引絕大多數人民參與政權管理。列寧認為,蘇維埃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有選舉、罷免、參政議政之權,應該充分調動人民的積極性。他說:“現在有一種使蘇維埃代表變為‘議會議員’或變為官僚的小資產階級趨勢。必須吸引全體蘇維埃代表實際參加管理工作來防止這種趨勢。”(《列寧選集》第4卷第592頁1972年版)為此他要求擴大中央委員會“從幾十人擴大到100人”。(《列寧全集》第43卷第337頁1987年版)第二,加強各種監督包括工人監督、國家監督。列寧說:“應當使工人進入一切國家機關,使他們監督整個國家機構。”(同上書,第38卷第140頁1986年版)新政權“使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督和監察的職能,使所有的人都暫時變成官僚,因而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同上書,第3卷第266頁1972年版)為此,他要求從中央到地方都要建立監督機構,建立工農檢查院,從工人農民中選出75-100名新的中央監委,擴大他們權力,以便同濫用職權者作斗爭。列寧特別強調罷免權的作用,認為“罷免權,即真正的監督權”,是“直接、徹底和立即見效的民主原則。”(同上書,第33卷第100、108頁1985年版)第三,實行黨政分開和集體領導。列寧認為黨政要分開,不能以黨代政。同時在各級黨政機關中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這有助于克服獨斷專行和權力濫用。第四,實行法制化管理。列寧認為,隨著蘇維埃政權的鞏固,國家管理應逐步走上法治化軌道,他說:“國家事務愈多愈復雜,就愈需要提出加強革命法制這個堅定不移的口
號”(同上書,第42卷第353頁1987年版)列寧關于社會主義國家權力制約與監控的理論與實踐,為中國革命和建設提供了指導。
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中,一直注重克服權力腐敗問題。權力制約觀的基本思想主要有:第一,充分發揚民主,提高廣大人民參政議政的政治熱情。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有選舉權、罷免權、參政權、議政權。第二,加強監督,包括人民監督、黨派監督、輿論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等。第三,加強對黨政干部的思想教育,嚴格要求他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他特別強調:“任何一個共產黨員,不論資格大小,職位高低,都必須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兒子,老老實實地誠誠懇懇地當人民的勤務員。”(1966年7月28日《人民日報》)第四,建全法律保障體系。新中國在廢除舊法統的基礎上,制定了自己的憲法和法律,用法律來規范權力的運行。第五,發動群眾運動,嚴懲濫用職權者。認為,對于一些隱藏的腐敗分子,只有大規模地發動群眾運動,才能挖出。在親自領導下,新中國發動了一次又一次群眾運動。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從體制上解決權力制約問題。
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研究論文
社會主義社會公共權力的雙重性決定了它必須要受制約,尤其是當因權力失控而導致的腐敗滋生蔓延時,更要考慮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權力約束機制,以保證公共權力沿著正確的方向行使。因此,探討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對于我們加強權力監控與制約,從制度創新上確保權力的健康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的基本內容與發展歷程
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繼承了人類社會的優秀文化遺產,一方面肯定了歷史上權力制約理論的合理成分,指出他們的進步之處,同時也指出了他們的歷史局限性,科學地提出自己的權力制約觀。他們認為,權力是社會關系的一種表現。在一定社會關系中,它表現為一方支配另一方的力量。他們說:“在我們前面有兩種權力:一種是財產權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權力,另一種是政治權力。”(《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70頁1992年版)一般地講,政治權力又分為群體形式的國家權力和個體形式的官員權力。權力具有權威,能使權力對象服從,因此,他們認為權力問題至關重要,尤其是“在政治權力對社會獨立起來并且從公仆變為主人以后,它可以朝兩個方面起作用。”(同上書,第3卷第222頁1972年版)這就要求有良好的權力運行機制。恩格斯肯定了盧梭主權在民思想,認為不是國家創造人民,而是人民創造國家制度,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在政府里,官吏要由人民選舉,受人民監督并隨時可以撤換。馬克思高度贊揚了巴黎公社革命經驗,指出:“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公仆變為主人,……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第二,它對所有公職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只付給跟其它工人一樣的工資。……這樣,即使公社沒有另外給各代議機構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了。”(同上書,第2卷第335頁1972年版)“一切公務人員在自己的一切職務活動方面都應當在普遍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個公民負責。”(同上書,第3卷第30頁1972年版)馬克思恩格斯在總結無產階級革命實踐中第一次提出“公仆”思想。
列寧在領導蘇維埃俄國革命和建設中,為避免國家權力腐敗,克服以權謀私和官僚主義進行了不懈地努力。列寧關于權力制約思想主要有:第一,擴大民主權力,吸引絕大多數人民參與政權管理。列寧認為,蘇維埃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有選舉、罷免、參政議政之權,應該充分調動人民的積極性。他說:“現在有一種使蘇維埃代表變為‘議會議員’或變為官僚的小資產階級趨勢。必須吸引全體蘇維埃代表實際參加管理工作來防止這種趨勢。”(《列寧選集》第4卷第592頁1972年版)為此他要求擴大中央委員會“從幾十人擴大到100人”。(《列寧全集》第43卷第337頁1987年版)第二,加強各種監督包括工人監督、國家監督。列寧說:“應當使工人進入一切國家機關,使他們監督整個國家機構。”(同上書,第38卷第140頁1986年版)新政權“使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督和監察的職能,使所有的人都暫時變成官僚,因而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同上書,第3卷第266頁1972年版)為此,他要求從中央到地方都要建立監督機構,建立工農檢查院,從工人農民中選出75-100名新的中央監委,擴大他們權力,以便同濫用職權者作斗爭。列寧特別強調罷免權的作用,認為“罷免權,即真正的監督權”,是“直接、徹底和立即見效的民主原則。”(同上書,第33卷第100、108頁1985年版)第三,實行黨政分開和集體領導。列寧認為黨政要分開,不能以黨代政。同時在各級黨政機關中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這有助于克服獨斷專行和權力濫用。第四,實行法制化管理。列寧認為,隨著蘇維埃政權的鞏固,國家管理應逐步走上法治化軌道,他說:“國家事務愈多愈復雜,就愈需要提出加強革命法制這個堅定不移的口
號”(同上書,第42卷第353頁1987年版)列寧關于社會主義國家權力制約與監控的理論與實踐,為中國革命和建設提供了指導。
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中,一直注重克服權力腐敗問題。權力制約觀的基本思想主要有:第一,充分發揚民主,提高廣大人民參政議政的政治熱情。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有選舉權、罷免權、參政權、議政權。第二,加強監督,包括人民監督、黨派監督、輿論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等。第三,加強對黨政干部的思想教育,嚴格要求他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他特別強調:“任何一個共產黨員,不論資格大小,職位高低,都必須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兒子,老老實實地誠誠懇懇地當人民的勤務員。”(1966年7月28日《人民日報》)第四,建全法律保障體系。新中國在廢除舊法統的基礎上,制定了自己的憲法和法律,用法律來規范權力的運行。第五,發動群眾運動,嚴懲濫用職權者。認為,對于一些隱藏的腐敗分子,只有大規模地發動群眾運動,才能挖出。在親自領導下,新中國發動了一次又一次群眾運動。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從體制上解決權力制約問題。
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論文
社會主義社會公共權力的雙重性決定了它必須要受制約,尤其是當因權力失控而導致的腐敗滋生蔓延時,更要考慮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權力約束機制,以保證公共權力沿著正確的方向行使。因此,探討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對于我們加強權力監控與制約,從制度創新上確保權力的健康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的基本內容與發展歷程
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繼承了人類社會的優秀文化遺產,一方面肯定了歷史上權力制約理論的合理成分,指出他們的進步之處,同時也指出了他們的歷史局限性,科學地提出自己的權力制約觀。他們認為,權力是社會關系的一種表現。在一定社會關系中,它表現為一方支配另一方的力量。他們說:“在我們前面有兩種權力:一種是財產權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權力,另一種是政治權力。”(《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70頁1992年版)一般地講,政治權力又分為群體形式的國家權力和個體形式的官員權力。權力具有權威,能使權力對象服從,因此,他們認為權力問題至關重要,尤其是“在政治權力對社會獨立起來并且從公仆變為主人以后,它可以朝兩個方面起作用。”(同上書,第3卷第222頁1972年版)這就要求有良好的權力運行機制。恩格斯肯定了盧梭主權在民思想,認為不是國家創造人民,而是人民創造國家制度,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在政府里,官吏要由人民選舉,受人民監督并隨時可以撤換。馬克思高度贊揚了巴黎公社革命經驗,指出:“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公仆變為主人,……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第二,它對所有公職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只付給跟其它工人一樣的工資。……這樣,即使公社沒有另外給各代議機構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了。”(同上書,第2卷第335頁1972年版)“一切公務人員在自己的一切職務活動方面都應當在普遍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個公民負責。”(同上書,第3卷第30頁1972年版)馬克思恩格斯在總結無產階級革命實踐中第一次提出“公仆”思想。
列寧在領導蘇維埃俄國革命和建設中,為避免國家權力腐敗,克服以權謀私和官僚主義進行了不懈地努力。列寧關于權力制約思想主要有:第一,擴大民主權力,吸引絕大多數人民參與政權管理。列寧認為,蘇維埃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有選舉、罷免、參政議政之權,應該充分調動人民的積極性。他說:“現在有一種使蘇維埃代表變為‘議會議員’或變為官僚的小資產階級趨勢。必須吸引全體蘇維埃代表實際參加管理工作來防止這種趨勢。”(《列寧選集》第4卷第592頁1972年版)為此他要求擴大中央委員會“從幾十人擴大到100人”。(《列寧全集》第43卷第337頁1987年版)第二,加強各種監督包括工人監督、國家監督。列寧說:“應當使工人進入一切國家機關,使他們監督整個國家機構。”(同上書,第38卷第140頁1986年版)新政權“使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督和監察的職能,使所有的人都暫時變成官僚,因而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同上書,第3卷第266頁1972年版)為此,他要求從中央到地方都要建立監督機構,建立工農檢查院,從工人農民中選出75-100名新的中央監委,擴大他們權力,以便同濫用職權者作斗爭。列寧特別強調罷免權的作用,認為“罷免權,即真正的監督權”,是“直接、徹底和立即見效的民主原則。”(同上書,第33卷第100、108頁1985年版)第三,實行黨政分開和集體領導。列寧認為黨政要分開,不能以黨代政。同時在各級黨政機關中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這有助于克服獨斷專行和權力濫用。第四,實行法制化管理。列寧認為,隨著蘇維埃政權的鞏固,國家管理應逐步走上法治化軌道,他說:“國家事務愈多愈復雜,就愈需要提出加強革命法制這個堅定不移的口
號”(同上書,第42卷第353頁1987年版)列寧關于社會主義國家權力制約與監控的理論與實踐,為中國革命和建設提供了指導。
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中,一直注重克服權力腐敗問題。權力制約觀的基本思想主要有:第一,充分發揚民主,提高廣大人民參政議政的政治熱情。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有選舉權、罷免權、參政權、議政權。第二,加強監督,包括人民監督、黨派監督、輿論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等。第三,加強對黨政干部的思想教育,嚴格要求他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他特別強調:“任何一個共產黨員,不論資格大小,職位高低,都必須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兒子,老老實實地誠誠懇懇地當人民的勤務員。”(1966年7月28日《人民日報》)第四,建全法律保障體系。新中國在廢除舊法統的基礎上,制定了自己的憲法和法律,用法律來規范權力的運行。第五,發動群眾運動,嚴懲濫用職權者。認為,對于一些隱藏的腐敗分子,只有大規模地發動群眾運動,才能挖出。在親自領導下,新中國發動了一次又一次群眾運動。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從體制上解決權力制約問題。
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管理論文
社會主義社會公共權力的雙重性決定了它必須要受制約,尤其是當因權力失控而導致的腐敗滋生蔓延時,更要考慮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權力約束機制,以保證公共權力沿著正確的方向行使。因此,探討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對于我們加強權力監控與制約,從制度創新上確保權力的健康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的基本內容與發展歷程
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繼承了人類社會的優秀文化遺產,一方面肯定了歷史上權力制約理論的合理成分,指出他們的進步之處,同時也指出了他們的歷史局限性,科學地提出自己的權力制約觀。他們認為,權力是社會關系的一種表現。在一定社會關系中,它表現為一方支配另一方的力量。他們說:“在我們前面有兩種權力:一種是財產權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權力,另一種是政治權力。”(《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70頁1992年版)一般地講,政治權力又分為群體形式的國家權力和個體形式的官員權力。權力具有權威,能使權力對象服從,因此,他們認為權力問題至關重要,尤其是“在政治權力對社會獨立起來并且從公仆變為主人以后,它可以朝兩個方面起作用。”(同上書,第3卷第222頁1972年版)這就要求有良好的權力運行機制。恩格斯肯定了盧梭主權在民思想,認為不是國家創造人民,而是人民創造國家制度,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在政府里,官吏要由人民選舉,受人民監督并隨時可以撤換。馬克思高度贊揚了巴黎公社革命經驗,指出:“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公仆變為主人,……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第二,它對所有公職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只付給跟其它工人一樣的工資。……這樣,即使公社沒有另外給各代議機構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了。”(同上書,第2卷第335頁1972年版)“一切公務人員在自己的一切職務活動方面都應當在普遍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個公民負責。”(同上書,第3卷第30頁1972年版)馬克思恩格斯在總結無產階級革命實踐中第一次提出“公仆”思想。
列寧在領導蘇維埃俄國革命和建設中,為避免國家權力腐敗,克服以權謀私和官僚主義進行了不懈地努力。列寧關于權力制約思想主要有:第一,擴大民主權力,吸引絕大多數人民參與政權管理。列寧認為,蘇維埃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有選舉、罷免、參政議政之權,應該充分調動人民的積極性。他說:“現在有一種使蘇維埃代表變為‘議會議員’或變為官僚的小資產階級趨勢。必須吸引全體蘇維埃代表實際參加管理工作來防止這種趨勢。”(《列寧選集》第4卷第592頁1972年版)為此他要求擴大中央委員會“從幾十人擴大到100人”。(《列寧全集》第43卷第337頁1987年版)第二,加強各種監督包括工人監督、國家監督。列寧說:“應當使工人進入一切國家機關,使他們監督整個國家機構。”(同上書,第38卷第140頁1986年版)新政權“使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督和監察的職能,使所有的人都暫時變成官僚,因而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同上書,第3卷第266頁1972年版)為此,他要求從中央到地方都要建立監督機構,建立工農檢查院,從工人農民中選出75-100名新的中央監委,擴大他們權力,以便同濫用職權者作斗爭。列寧特別強調罷免權的作用,認為“罷免權,即真正的監督權”,是“直接、徹底和立即見效的民主原則。”(同上書,第33卷第100、108頁1985年版)第三,實行黨政分開和集體領導。列寧認為黨政要分開,不能以黨代政。同時在各級黨政機關中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這有助于克服獨斷專行和權力濫用。第四,實行法制化管理。列寧認為,隨著蘇維埃政權的鞏固,國家管理應逐步走上法治化軌道,他說:“國家事務愈多愈復雜,就愈需要提出加強革命法制這個堅定不移的口
號”(同上書,第42卷第353頁1987年版)列寧關于社會主義國家權力制約與監控的理論與實踐,為中國革命和建設提供了指導。
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中,一直注重克服權力腐敗問題。權力制約觀的基本思想主要有:第一,充分發揚民主,提高廣大人民參政議政的政治熱情。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有選舉權、罷免權、參政權、議政權。第二,加強監督,包括人民監督、黨派監督、輿論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等。第三,加強對黨政干部的思想教育,嚴格要求他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他特別強調:“任何一個共產黨員,不論資格大小,職位高低,都必須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兒子,老老實實地誠誠懇懇地當人民的勤務員。”(1966年7月28日《人民日報》)第四,建全法律保障體系。新中國在廢除舊法統的基礎上,制定了自己的憲法和法律,用法律來規范權力的運行。第五,發動群眾運動,嚴懲濫用職權者。認為,對于一些隱藏的腐敗分子,只有大規模地發動群眾運動,才能挖出。在親自領導下,新中國發動了一次又一次群眾運動。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從體制上解決權力制約問題。
馬克思主義哲學:論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
社會主義社會公共權力的雙重性決定了它必須要受制約,尤其是當因權力失控而導致的腐敗滋生蔓延時,更要考慮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權力約束機制,以保證公共權力沿著正確的方向行使。因此,探討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對于我們加強權力監控與制約,從制度創新上確保權力的健康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的基本內容與發展歷程
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繼承了人類社會的優秀文化遺產,一方面肯定了歷史上權力制約理論的合理成分,指出他們的進步之處,同時也指出了他們的歷史局限性,科學地提出自己的權力制約觀。他們認為,權力是社會關系的一種表現。在一定社會關系中,它表現為一方支配另一方的力量。他們說:“在我們前面有兩種權力:一種是財產權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權力,另一種是政治權力。”(《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70頁1992年版)一般地講,政治權力又分為群體形式的國家權力和個體形式的官員權力。權力具有權威,能使權力對象服從,因此,他們認為權力問題至關重要,尤其是“在政治權力對社會獨立起來并且從公仆變為主人以后,它可以朝兩個方面起作用。”(同上書,第3卷第222頁1972年版)這就要求有良好的權力運行機制。恩格斯肯定了盧梭主權在民思想,認為不是國家創造人民,而是人民創造國家制度,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在政府里,官吏要由人民選舉,受人民監督并隨時可以撤換。馬克思高度贊揚了巴黎公社革命經驗,指出:“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公仆變為主人,……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第二,它對所有公職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只付給跟其它工人一樣的工資。……這樣,即使公社沒有另外給各代議機構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了。”(同上書,第2卷第335頁1972年版)“一切公務人員在自己的一切職務活動方面都應當在普遍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個公民負責。”(同上書,第3卷第30頁1972年版)馬克思恩格斯在總結無產階級革命實踐中第一次提出“公仆”思想。
列寧在領導蘇維埃俄國革命和建設中,為避免國家權力腐敗,克服以權謀私和官僚主義進行了不懈地努力。列寧關于權力制約思想主要有:第一,擴大民主權力,吸引絕大多數人民參與政權管理。列寧認為,蘇維埃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有選舉、罷免、參政議政之權,應該充分調動人民的積極性。他說:“現在有一種使蘇維埃代表變為‘議會議員’或變為官僚的小資產階級趨勢。必須吸引全體蘇維埃代表實際參加管理工作來防止這種趨勢。”(《列寧選集》第4卷第592頁1972年版)為此他要求擴大中央委員會“從幾十人擴大到100人”。(《列寧全集》第43卷第337頁1987年版)第二,加強各種監督包括工人監督、國家監督。列寧說:“應當使工人進入一切國家機關,使他們監督整個國家機構。”(同上書,第38卷第140頁1986年版)新政權“使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督和監察的職能,使所有的人都暫時變成官僚,因而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同上書,第3卷第266頁1972年版)為此,他要求從中央到地方都要建立監督機構,建立工農檢查院,從工人農民中選出75-100名新的中央監委,擴大他們權力,以便同濫用職權者作斗爭。列寧特別強調罷免權的作用,認為“罷免權,即真正的監督權”,是“直接、徹底和立即見效的民主原則。”(同上書,第33卷第100、108頁1985年版)第三,實行黨政分開和集體領導。列寧認為黨政要分開,不能以黨代政。同時在各級黨政機關中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這有助于克服獨斷專行和權力濫用。第四,實行法制化管理。列寧認為,隨著蘇維埃政權的鞏固,國家管理應逐步走上法治化軌道,他說:“國家事務愈多愈復雜,就愈需要提出加強革命法制這個堅定不移的口
號”(同上書,第42卷第353頁1987年版)列寧關于社會主義國家權力制約與監控的理論與實踐,為中國革命和建設提供了指導。
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中,一直注重克服權力腐敗問題。權力制約觀的基本思想主要有:第一,充分發揚民主,提高廣大人民參政議政的政治熱情。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有選舉權、罷免權、參政權、議政權。第二,加強監督,包括人民監督、黨派監督、輿論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等。第三,加強對黨政干部的思想教育,嚴格要求他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他特別強調:“任何一個共產黨員,不論資格大小,職位高低,都必須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兒子,老老實實地誠誠懇懇地當人民的勤務員。”(1966年7月28日《人民日報》)第四,建全法律保障體系。新中國在廢除舊法統的基礎上,制定了自己的憲法和法律,用法律來規范權力的運行。第五,發動群眾運動,嚴懲濫用職權者。認為,對于一些隱藏的腐敗分子,只有大規模地發動群眾運動,才能挖出。在親自領導下,新中國發動了一次又一次群眾運動。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從體制上解決權力制約問題。
論馬克思主義權力制
社會主義社會公共權力的雙重性決定了它必須要受制約,尤其是當因權力失控而導致的腐敗滋生蔓延時,更要考慮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權力約束機制,以保證公共權力沿著正確的方向行使。因此,探討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對于我們加強權力監控與制約,從制度創新上確保權力的健康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馬克思主義權力制約觀的基本內容與發展歷程
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繼承了人類社會的優秀文化遺產,一方面肯定了歷史上權力制約理論的合理成分,指出他們的進步之處,同時也指出了他們的歷史局限性,科學地提出自己的權力制約觀。他們認為,權力是社會關系的一種表現。在一定社會關系中,它表現為一方支配另一方的力量。他們說:“在我們前面有兩種權力:一種是財產權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權力,另一種是政治權力。”(《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70頁1992年版)一般地講,政治權力又分為群體形式的國家權力和個體形式的官員權力。權力具有權威,能使權力對象服從,因此,他們認為權力問題至關重要,尤其是“在政治權力對社會獨立起來并且從公仆變為主人以后,它可以朝兩個方面起作用。”(同上書,第3卷第222頁1972年版)這就要求有良好的權力運行機制。恩格斯肯定了盧梭主權在民思想,認為不是國家創造人民,而是人民創造國家制度,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在政府里,官吏要由人民選舉,受人民監督并隨時可以撤換。馬克思高度贊揚了巴黎公社革命經驗,指出:“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公仆變為主人,……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第二,它對所有公職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只付給跟其它工人一樣的工資。……這樣,即使公社沒有另外給各代議機構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了。”(同上書,第2卷第335頁1972年版)“一切公務人員在自己的一切職務活動方面都應當在普遍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個公民負責。”(同上書,第3卷第30頁1972年版)馬克思恩格斯在總結無產階級革命實踐中第一次提出“公仆”思想。
列寧在領導蘇維埃俄國革命和建設中,為避免國家權力腐敗,克服以權謀私和官僚主義進行了不懈地努力。列寧關于權力制約思想主要有:第一,擴大民主權力,吸引絕大多數人民參與政權管理。列寧認為,蘇維埃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有選舉、罷免、參政議政之權,應該充分調動人民的積極性。他說:“現在有一種使蘇維埃代表變為‘議會議員’或變為官僚的小資產階級趨勢。必須吸引全體蘇維埃代表實際參加管理工作來防止這種趨勢。”(《列寧選集》第4卷第592頁1972年版)為此他要求擴大中央委員會“從幾十人擴大到100人”。(《列寧全集》第43卷第337頁1987年版)第二,加強各種監督包括工人監督、國家監督。列寧說:“應當使工人進入一切國家機關,使他們監督整個國家機構。”(同上書,第38卷第140頁1986年版)新政權“使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督和監察的職能,使所有的人都暫時變成官僚,因而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同上書,第3卷第266頁1972年版)為此,他要求從中央到地方都要建立監督機構,建立工農檢查院,從工人農民中選出75-100名新的中央監委,擴大他們權力,以便同濫用職權者作斗爭。列寧特別強調罷免權的作用,認為“罷免權,即真正的監督權”,是“直接、徹底和立即見效的民主原則。”(同上書,第33卷第100、108頁1985年版)第三,實行黨政分開和集體領導。列寧認為黨政要分開,不能以黨代政。同時在各級黨政機關中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這有助于克服獨斷專行和權力濫用。第四,實行法制化管理。列寧認為,隨著蘇維埃政權的鞏固,國家管理應逐步走上法治化軌道,他說:“國家事務愈多愈復雜,就愈需要提出加強革命法制這個堅定不移的口
號”(同上書,第42卷第353頁1987年版)列寧關于社會主義國家權力制約與監控的理論與實踐,為中國革命和建設提供了指導。
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中,一直注重克服權力腐敗問題。權力制約觀的基本思想主要有:第一,充分發揚民主,提高廣大人民參政議政的政治熱情。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有選舉權、罷免權、參政權、議政權。第二,加強監督,包括人民監督、黨派監督、輿論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等。第三,加強對黨政干部的思想教育,嚴格要求他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他特別強調:“任何一個共產黨員,不論資格大小,職位高低,都必須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兒子,老老實實地誠誠懇懇地當人民的勤務員。”(1966年7月28日《人民日報》)第四,建全法律保障體系。新中國在廢除舊法統的基礎上,制定了自己的憲法和法律,用法律來規范權力的運行。第五,發動群眾運動,嚴懲濫用職權者。認為,對于一些隱藏的腐敗分子,只有大規模地發動群眾運動,才能挖出。在親自領導下,新中國發動了一次又一次群眾運動。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從體制上解決權力制約問題。
氣象局行政監督經驗交流
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是一個重大而古老的課題。近年以來,隨著法制的不斷完善和監督制約機制的運行,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取得了很好效果。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又出現了一些不可忽視的新問題,利用行政權力進行腐敗的事情時有發生。因此,加強對行政權力監督和制約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但是,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是一項系統工程,要實現對行政權力的有效監督和制約,則必須從思想、制度、機制和方法上不斷創新、不斷努力加以完善,努力提高監督和制約的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使行政權力完全置于有效的監督制約之下。
一、創新理念,解決監督制約行政權力當中存在的思想不正問題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當前官本位、潛規則、好人主義等諸多錯誤思想觀念,給監督和制約行政權力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消極影響。所以,要加強對行政權力的有效監督和制約,首先要創新理念,端正思想,著力強化以下幾種意識:
1、強化權力監督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意識。從我國目前的監督體制來看,權力監督機構實行雙重領導,但實際更多地受同級制約,監督權往往受制于執行權,權力機構缺乏應有的地位和相對獨立性,造成了監督和制約權力時常出現“弱監”、“虛監”,使得對行政權力監督制約乏力。因此,必須要強化權力監督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意識,提高權力監督機構的地位。要進一步確立人大法制監督的核心地位和政協民主監督的政治地位,進一步強化紀檢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部門和履行司法監督職能的司法機關的獨立性。特別要增強專門監督機關如紀檢監察機關的權威性,保證紀檢監察機關監督的抗干擾能力。今年以來,我省對縣鄉紀檢監察機關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實行統一管理,就是創新理念的具體體現。對縣鄉紀檢監察機關實行統一管理,目的就是強化紀檢監察機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改革權力架構,提高監督機構的抗干擾能力,增強監督制約行政權力的有效性。
2、強化權力主體自覺接受監督和主動監督他人意識。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最基本的就是要使權力主體正確對待監督,強化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和主動大膽監督他人的意識。但是,目前還有不少領導干部錯誤地認為權力體現著自身價值、權力顯示著社會地位,錯誤認為監督就是“找茬”、監督就是跟自己“過不去”,不愿接受監督,甚至想方設法規避監督或抵制監督。因此,要不斷加強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更新思想理念,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要深刻認識到對權力的制約是保證自己更好地行使權力,對權力的監督是對自己最好的保護和最大的愛護,從而積極主動地去接受監督。另外,要克服“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好人主義”等思想,要充分認識到接受監督和監督他人是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自己接受監督的同時要積極主動加強對其他權力主體的監督。而且,權力主體之間有密切的權力運行關系,相互間進行監督的效果是其它監督形式難以達到的,如發改委項目審批立項,申報單位可以對其履行審批職能進行監督,項目審批立項后,發改委可以對項目單位的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可是目前權力主體之間有效監督優勢和功能沒有充分發揮出來。所以,要不斷創新理念,不僅要強化權力主體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而且要強化權力主體主動大膽監督他人的意識。
二、創新制度,解決監督制約行政權力當中存在的保證不力問題
行政權力的制約問題研究論文
目錄
一.行政權力的形式主體與實際主體
二.行政權力的實際主體是受制約的重點
三.對行政權力實際主體制約的方式
1.建立國家公務員目標責任機制。
2.固定并公開權利運用的標準,減少權力自由運用的空間
制約公共權力研究論文
[摘要]公共權力是一柄“雙刃劍”,既可能造福人類,也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和公民自由。自從公共權力產生之后,人們一直在試圖打造各種各樣的韁繩駕御它,從早期的以德制權、以禮限權,到近代的以權制權和用“第三部門”力量制約公共權力,這其中既有成功的經驗,也有慘痛的教訓。對中國人民來講,制約公共權力的路還很長。
[關鍵詞]公共權力道德監督社會中介力量
公共權力是一柄“雙刃劍”,是一柄達摩克利斯之劍,隨時高懸在每個人的腦門之上。英語中有這么一句話:Thegovernrnentcandoeverything!意思是說:“擁有公共權力的政府可以做任何事情”;或者譯作“政府的公共權力可以面向任何人”。權力本質上是一種凝聚和體現公共意志的力量,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而形成的。然而,權力本身具有極強擴張性,掌權者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限度為止,因此對權力的限制與制約成為實現憲政的基本要求。
一、權力的公共性
從權力的來源來看,它是起源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質上是一種凝聚和體現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人類社會和群體組織有序運轉的指揮、決策和管理能力。
權力是一種特殊的力量,而且是屬于人類社會所獨有的力量,它區別于包括人的身體在內的一切自然力。因為,一切屬于自然界的因素,它的力量就是它本身,它除了它自身之外,是不可能借用、占有和整合出一種超越自己自然能力的力量來的。而人則不同,人的身體等自然的存在物,往往成為一種群體的、社會的力量的承載體。而且,他所承載起的力量幾乎是不可度量的。個人之所以會有這種能力,是因為掌握權力的人受到了社會制度的支持,是一定的社會組織體系的代表,由他掌握的權力所顯示出的力量,是一定的社會制度所規范和鼓勵的力量,是一定的社會組織體系根據它所在的社會制度原則整合出的力量,是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個體的力量的系統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