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經濟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8 12: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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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經濟

發展縣域民族經濟經驗材料

##縣位于##省東南部,地處中、俄、朝黃金交界地帶,是黑龍江省最早的朝鮮族人口聚居地,也是東北著名的革命老區,轄##個朝鮮民族鎮、##個朝鮮族自然村,朝鮮族人口##萬人,分別占全縣人口、少數民族人口的5.2%和73.3%。近年來,我們以民族融合、共同富裕為目標,以沿邊工貿旅游城市建設為抓手,整合放大區位、資源優勢,加速構筑特色獨具的口岸型民族經濟,促進了朝鮮民族地區經濟社會蓬勃發展。2004年,朝鮮族聚集區人均GDP達1800美元,是全縣平均水平的1.6倍,已整體步入小康;朝鮮族城鎮居民人均收入7115元、農民人均純收入4300元,分別高于全縣平均水平8.6%和26.9%。

1、做大邊境貿易,以貿生財。依托毗鄰俄資源富集、經濟發達區域的獨特優勢,搶灘對俄市場,擴展經貿領域,增強民族經濟發展活力。在##朝鮮民族鎮開工建設總投資150億元的##園區,一期商品交易市場主體工程已完工,年內正式開業,可吸納3萬余人入駐經商,“前店后廠”方式的出口加工區啟動興建,將成為東北沿邊開放的“增長極”和民族經濟騰飛的“強引擎”。把握邊貿商機,有##名朝鮮族群眾常年在俄遠東及內陸腹地開展民間貿易,占全縣直接從事對俄經貿人員的三分之一,年均創收近5萬元。實施旅貿牽動,投資450萬元開發位于##鎮南的##要塞群遺址,對游人開放5年間累計接待國內外游客50余萬人次,實現旅游收入500多萬元,成為沿邊開放帶上重要的旅游觀光基地。深度發掘朝鮮族民俗、邊塞風情交融的旅游新品,東北地區朝鮮族人口較早聚居地##鎮##村被載入《黑龍江省朝鮮民族志》,年吸引數千朝、韓及國內游客前來尋源攬勝。

2、著力強工活企,以業安身。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興加工,建實體,創大業,構筑民族經濟發展的強力支撐。在##鎮投資3000萬元興建##工業園,年加工能力10萬立方米的##木業已完工投產;投資##萬元創辦的##漁業是全##首家俄羅斯天然海產品加工廠,成品全部出口美國、西歐,使朝鮮族主要居住地成為產業簇群和企業集聚的特色區域。眾多朝鮮族有識之士發揚勤奮、開拓、堅韌的民族特質,興工建企,安家創業。全國人大代表、朝鮮族民營企業家##創辦的##工貿集團資產總額達2億元,投資6000萬元興建境內外連鎖加工鞋業生產線##條,年產各類鞋##萬雙;在俄承包##處林場,兩頭在外的##木業年加工原木8萬立方米;在俄烏蘇里斯克創建占地##萬平方米的果菜、糧食批發市場,年交易量15萬噸、交易額3.5億元,成為全縣首屈一指的利稅大戶,連續多年被授予黑龍江省“光彩企業”稱號。由朝鮮族實業家投資##萬元創建的##陶瓷廠年產優質陶瓷##萬平方米,產品暢銷俄羅斯和省內外大中城市。朝鮮族人士共興辦輕工、建材、食品等生產加工企業28戶,年創產值1.3億元、稅金1900萬元。與朝鮮##合作,引資60萬歐元在##創辦IT產品生產企業,將有效催動新興產業加速崛起。

3、壯大勞務經濟,以轉富民。發揮對俄、韓地緣、親緣、人緣等優勢,內外互動,多措并舉,合理有序轉移朝鮮族勞動力,拓寬民族經濟發展空間。引導##名朝鮮族群眾赴俄掙“洋錢”,年人均收入超2萬元。##鎮##村##率100多名朝鮮族農民在俄承包土地##公頃,從事蔬菜、糧食種植,年創收##萬元,正投資##萬元興建年加工能力##噸的制油企業。借助親友幫帶,有1209人到韓務工經商,年人均創收8萬元;赴日本、新加坡等國打工的305人年人均收入也達3萬元。##鎮遠大##在韓國承攬建筑工程,年純收入100萬元,并帶動本村30多名同胞“走出去”。有組織地向北京、上海、青島等國內大中城市轉移朝鮮族勞動力804人,從事翻譯、導游等職業,年人均收入1.2萬元以上。2003年,全縣長期在外務工的朝鮮族人口5010人,占全縣朝鮮族人口45.5%,累計創收1.5億元,人均創收3萬元。完善勞務中轉功能,吸引吉林延邊及省內##等地朝鮮族群眾500多人經##口岸赴俄務工,年創收1000多萬元。

4、培育特色農業,以調增收。倚借得天獨厚的小氣候,深化農業結構調整,精干特色主導產業,構筑民族經濟發展的競爭優勢。以創建全國##生產第一縣、省級優質煙基地為契機,拉動朝鮮族聚居區域發展##510萬袋、烤煙2700畝,產業化基地初具規模。##鎮##村##今年新發展袋栽木耳##萬袋,可獲純收入20萬元,引領全村10余戶朝鮮族農戶投身##產業發展。利用##河流域水質好、無污染及朝鮮族農民種植水稻歷史悠久、經驗豐富等有利條件,在##鎮發展水稻4萬畝,年產無公害綠色富硒營養稻米3200萬斤,正在申報“##”牌A級綠色食品大米國家級綠標認證。以綠色食品基地為依托,興建優質米加工企業4戶,年加工能力達7000萬斤。緊跟國際市場需求,壯大出口創匯產業,發展圓蔥種植面積4000畝,年對俄出口1.3萬噸,可創收益1200萬元。全縣共有1000多名朝鮮族農民參與特色主導產業發展,僅此人均增收1600元,占朝鮮族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7.2%。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5、改善發展條件,以扶促進。著眼和諧并進、統籌發展,實施政策傾斜,積極提供便利,促進民族經濟社會同步躍升。對座落于朝鮮民族鎮的##口岸進行規模改造,投資##萬元的口岸新聯檢大樓投入使用,年可過貨##萬噸,查驗出入境人員##萬人次,成為聞名遐邇的對俄經貿黃金通道。加速完善基礎設施,投資9800萬元實施##公路擴建,新建10.7公里通村公路,鋪設給排水管線21.8公里,朝鮮族聚居區道路硬化率、自來水及排水普及率分別達到42%、100%和38%。朝鮮族群眾生活水平穩步提升,住宅磚瓦化率達98%,人均住房面積24.3平方米;電話入戶率、有線電視普及率分別達72%和100%;高檔消費品進入尋常百姓家,僅##鎮朝鮮族農民就擁有高級轎車18臺。扶持發展民族教育,投資140萬元擴建朝中、朝小校舍3600平方米,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朝鮮族中學高考升學率連續3年達100%。深入開展“興邊富民”行動,4年來累計投資6850萬元,啟動建設經濟貿易、社會事業、基礎設施等項目55項,推動了口岸型民族經濟持續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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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經濟立法研討論文

民族經濟立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民族經濟立法各環節的根本性準則。它是民族經濟立法指導思想在立法實踐中的表現,反映著立法者價值取向和法律意識以及受民族社會經濟條件制約的程度。

一、民族經濟立法的含義

從語源看,立法在古典文獻中已經存在:“《商君》云:‘伏羲神農教而不誅,黃帝堯舜誅而不怒,乃至文武,各當時而立法,。《史記•律書》云:‘王者,制事立法’。《漢書•刑法志》云:‘圣人制禮作教,立法設刑’”①。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歷史也集中印證了立法的客觀歷史存在。當然,古代的立法與現代意義上的立法內容不盡相同,但絕不能說古代無立法②。對于立法的內涵,當代法學界仍是見仁見智,概括起來有四種說法:“第一,立法是指一切國家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各種不同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第二,立法是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它的常設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這種特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第三,立法是指一切有權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活動”③。“第四,立法是由特定主體,依據一定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這種特定的社會規范的活動”④。這些定義之間并無大的差異,都把立法看作是一種活動,一個動態的過程,是符合立法的實際情況的。

民族經濟立法是我國這樣一個多民族國家立法的具體類別和形式,它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和地方立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民族經濟法的活動。這個概念體現了民族經濟立法的如下特征:從主體看,民族經濟立法的主體不但包括中央立法機關,而且包括地方立法機關,中央立法機關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地方立法機關主要包括地方權力機關和地方政府機關。只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結合,才能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層次的民族經濟法,來調整不同層次和不同范圍的民族經濟關系。從職權看,享有民族經濟立法權的中央立法機關和地方立法機關不能任意行使該項權力,而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民族經濟立法。依照法定的職權進行立法,說明不同的立法主體享有不同的立法權限,而且只能采取特定的立法形式和法律淵源,該立法的成果只能反映和調整特定的民族經濟關系。例如地方立法機關只能制定本地區的民族經濟法規,而不能制定民族經濟基本法律,并且該法規只能在本區域實施。民族經濟立法依據一定程序進行,一方面是憲法性法律《立法法》的明確規定,另一方面也是保證民族經濟立法嚴肅性、權威性、穩定性的要求。從內容看,民族經濟立法是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民族經濟法的專門活動。所謂立法技術就是立法時所運用的科學方法和操作技巧,立法技術不但包含著立法經驗的總結,而且包含著對法的結構規則的合乎科學的營造。良好的立法技術是制定、認可和變動民族經濟法的重要保證。

民族經濟立法既是民族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經濟立法的題中之意。民族經濟法學科母體的二重性決定了民族經濟立法的應當遵循立法法、民族立法和經濟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從而總結出適合自身特點的基本原則。

二、民族經濟立法的合法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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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經濟利益研究論文

摘要:民族經濟利益是為民族的生存和發展所不可缺少的各種經濟資源、經濟條件和經濟機會的總和,它具有相對獨立性。這種相對獨立性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從主體、歷史和現實看,民族經濟利益具有客觀性;另一方面,民族經濟利益的客觀內容集中地反映在以國家、民族自治地區和民族為基本主體單位的利益結構之中。

關鍵詞:民族經濟利益客觀性利益層次

法的物質制約性原理表明法律從根本上講是調整利益關系的工具,法的公平與否完全取決于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利益平衡的程度。在現代社會,尤其是在我國這樣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經濟利益主體的多元化格局要求法律不能只考慮國家經濟利益,而且要考慮包括民族經濟利益在內的不同群體經濟利益和個人經濟利益。那種忽視群體經濟利益,認為只存在國家經濟利益和個人經濟利益的觀點是不全面的。事實上,個人總是某個群體的成員,個人經濟利益必須通過一個中間環節──群體經濟利益來實現。民族作為人們的共同體,是一種群體,它具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

一、民族經濟利益的客觀性

民族經濟利益是為民族的生存和發展所不可缺少的各種經濟資源、經濟條件和經濟機會的總和。民族經濟利益的范圍和方向的確立,數量、質量的增長和提高一方面受一國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狀況的制約,另一方面受該國民族關系狀況的制約。傳統法學理論普遍忽視了民族經濟利益的存在,比如邊沁就宣稱“個人利益是唯一現實的利益”,而龐德只承認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提出了著名的社會利益學說,而在當代資本主義高度發達階段,社會公共利益作為一種獨立的利益形式而成為更多人的共識①。就連我國當前的法學理論中,并沒有民族經濟利益的一席之地,而處處以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涵蓋一切。“我國法學理論和立法上通常都將國家的、集體的和個人的三者利益并列在一起提出,這常常給我們造成某些錯覺”②。只不過它給我們造成的錯覺是民族經濟利益已經包含到集體利益中去了。其實不然,民族是一個特殊的歷史文化范疇,也是一個政治、經濟和法律范疇,同時它帶有人的共同體的生物屬性,這一切便構成了它不同于其他任何范疇的特點──民族性。民族經濟利益的客觀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從主體看,民族是構成人類社會的重要主體之一。按照系統論的觀點,“構成人類社會的各主體可以劃分為個人、家庭、基層組織、行業、階級及階層、民族和國家七大層次……依主體的不同,利益可以劃分為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地區利益、部門利益、民族利益、階級利益、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③。由此可見,從主體考察,民族經濟利益是一種客觀存在,只要有民族存在,就有該民族賴以生存的經濟利益存在,也就是說,作為客體的經濟利益與作為主體的民族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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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經濟法學經濟分析論文

民族經濟法學是以民族經濟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作為研究對象的一門交叉學科。它具有二重學科屬性,一方面,它屬于民族學的范疇,進一步講,它是民族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屬于法學的范疇,是從屬于經濟法學的一個學科分支。從學科淵源上看,它是民族學、法學和經濟學三門學科歷史發展的結果,是三者的綜合與分化。同時,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民族經濟法學有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即經濟分析的方法。

一、經濟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學科水平的標志。巴甫洛夫認為,科學是隨著研究法所獲得的成就而前進的,研究法每前進一步,我們就更提高一步,隨之在我們面前也就開拓了一個充滿某種新鮮事物的更遼闊的遠景①。將經濟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經濟法的研究可能會招致兩方面的詰難:一是認為這種“不倫不類”會混淆學科之間的界限,甚至會造成某種“領地”的混亂。我以為,經濟分析作為一種研究方法,雖來自經濟學,但是,它能夠較好地將法學的實證方法和規范分析方法連接起來,從而達到法學研究方法的更新。何況,學科聯系日益緊密的今天,“給學術領域劃分界限的任何企圖,都是注定要失敗的……有些東西對我們來說似乎是我們小社區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塊格格不入的飛地,而明日它也許會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與我們分離,企圖劃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種詰難也許來自那些崇尚正義價值的法學家。他們認為經濟分析方法的應用將導致對法的正義價值的削弱。筆者認為將正義與效率對立起來的觀念是不可取的。事實上,任何法都包含著正義和效率,只不過這種正義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經濟分析方法的必要性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歷史必然性。把法作為一種經濟現象來分析,解析法律現象的社會經濟根源,有著悠久的歷史淵源。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鳩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羅馬民族興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現象的經濟邏輯:“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與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①。德國著名法學家歷史法學派代表薩維尼認為,法并不是立法者創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識的體現。他認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在人類歷史的早期階段,法律就已經具有了某個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們不過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的某個民族所獨有的才能和取向,它們只是特定屬性的表象。②歷史法學派代表英國的梅因教授運用歷史的、對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發展史。他對雅利安的民族的各個不同支系,尤其是羅馬人、英國人、愛爾蘭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進行了比較研究,較為系統地分析了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諸多經濟因子:財產、契約、遺囑,并提出了與之相對應的法律范疇:所有權、債、和繼承權,從而形成了一系列貫穿著這些特定民族的帶有普遍意義的經濟法律范疇:財產——所有權,契約——債,遺囑——繼承權③。功利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人物邊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經濟分析的最早萌芽。邊沁認為:人類的規律就是“避苦求樂”,正是它支配著人的行為,是人生的目的。無論是從人性還是從自然出發來看,減輕痛苦并增加快樂的行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優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權利的(正義的④)。在他看來,增進人類幸福的辦法,應從立法開始。在論述法律的經濟邏輯時,邊沁認為,財產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產生以前是沒有財產的,而一旦消滅了法律,財產也不會存在⑤。邊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學者所繼承。

以上法學家對法律這一現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為對象。孟德斯鳩重點研究了羅馬民族的興衰,薩維尼的重點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則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個支系,邊沁則以英吉利、法蘭西、意大利及俄羅斯民族為嚆矢。他們研究的共同點在于: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研究特定民族主體法律的經濟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們的研究結論如何,都是民族經濟法經濟分析的歷史開創者。

真正開創民族經濟法律經濟分析先河的是亞當.斯密和馬克思。亞當.斯密首次將經濟分析的方法應用于法律領域,以此來研究自然法學的經濟理性。馬克思創立的歷史唯物論和政治經濟學不僅分析了法律這一上層建筑的經濟基礎,而且以資本主義為例,剖析了其經濟基礎的全貌并將古典經濟分析所遺漏的相關法律因素如產權⑥、制度、國家和意識形態統統包括進去,進而指出了資本主義國家形式的本質在于便于資產階級攫取最高額利潤,三權分立的本質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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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經濟法經濟解析舉措必然性

民族經濟法學是以民族經濟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作為研究對象的一門交叉學科。它具有二重學科屬性,一方面,它屬于民族學的范疇,進一步講,它是民族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屬于法學的范疇,是從屬于經濟法學的一個學科分支。從學科淵源上看,它是民族學、法學和經濟學三門學科歷史發展的結果,是三者的綜合與分化。同時,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民族經濟法學有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即經濟分析的方法。

一、經濟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學科水平的標志。巴甫洛夫認為,科學是隨著研究法所獲得的成就而前進的,研究法每前進一步,我們就更提高一步,隨之在我們面前也就開拓了一個充滿某種新鮮事物的更遼闊的遠景①。將經濟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經濟法的研究可能會招致兩方面的詰難:一是認為這種“不倫不類”會混淆學科之間的界限,甚至會造成某種“領地”的混亂。我以為,經濟分析作為一種研究方法,雖來自經濟學,但是,它能夠較好地將法學的實證方法和規范分析方法連接起來,從而達到法學研究方法的更新。何況,學科聯系日益緊密的今天,“給學術領域劃分界限的任何企圖,都是注定要失敗的……有些東西對我們來說似乎是我們小社區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塊格格不入的飛地,而明日它也許會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與我們分離,企圖劃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種詰難也許來自那些崇尚正義價值的法學家。他們認為經濟分析方法的應用將導致對法的正義價值的削弱。筆者認為將正義與效率對立起來的觀念是不可取的。事實上,任何法都包含著正義和效率,只不過這種正義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經濟分析方法的必要性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歷史必然性。把法作為一種經濟現象來分析,解析法律現象的社會經濟根源,有著悠久的歷史淵源。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鳩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羅馬民族興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現象的經濟邏輯:“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與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①。德國著名法學家歷史法學派代表薩維尼認為,法并不是立法者創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識的體現。他認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在人類歷史的早期階段,法律就已經具有了某個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們不過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的某個民族所獨有的才能和取向,它們只是特定屬性的表象。②歷史法學派代表英國的梅因教授運用歷史的、對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發展史。他對雅利安的民族的各個不同支系,尤其是羅馬人、英國人、愛爾蘭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進行了比較研究,較為系統地分析了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諸多經濟因子:財產、契約、遺囑,并提出了與之相對應的法律范疇:所有權、債、和繼承權,從而形成了一系列貫穿著這些特定民族的帶有普遍意義的經濟法律范疇:財產——所有權,契約——債,遺囑——繼承權③。功利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人物邊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經濟分析的最早萌芽。邊沁認為:人類的規律就是“避苦求樂”,正是它支配著人的行為,是人生的目的。無論是從人性還是從自然出發來看,減輕痛苦并增加快樂的行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優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權利的(正義的④)。在他看來,增進人類幸福的辦法,應從立法開始。在論述法律的經濟邏輯時,邊沁認為,財產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產生以前是沒有財產的,而一旦消滅了法律,財產也不會存在⑤。邊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學者所繼承。

以上法學家對法律這一現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為對象。孟德斯鳩重點研究了羅馬民族的興衰,薩維尼的重點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則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個支系,邊沁則以英吉利、法蘭西、意大利及俄羅斯民族為嚆矢。他們研究的共同點在于: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研究特定民族主體法律的經濟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們的研究結論如何,都是民族經濟法經濟分析的歷史開創者。

真正開創民族經濟法律經濟分析先河的是亞當.斯密和馬克思。亞當.斯密首次將經濟分析的方法應用于法律領域,以此來研究自然法學的經濟理性。馬克思創立的歷史唯物論和政治經濟學不僅分析了法律這一上層建筑的經濟基礎,而且以資本主義為例,剖析了其經濟基礎的全貌并將古典經濟分析所遺漏的相關法律因素如產權⑥、制度、國家和意識形態統統包括進去,進而指出了資本主義國家形式的本質在于便于資產階級攫取最高額利潤,三權分立的本質在于便于各種資本家分享平均資本收益,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的本質是資本階級私有財產權的體現等誠然,由于歷史與文化的差異,中西方學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盡相同。尤其在考證源流時,這種差異往往成為障礙。然而,正是這種差異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與“彼民族”的共性體現出應有的學術價值,使得理論的借鑒、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點、方向和歸宿。事實上,從十九世紀中葉開始,隨著西方列強對中國的侵略,綿延了數千年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最終解體,中國的法制也由此開始了極其艱難的近現代化進程。中國法學研究作為中國法制的有機組成部分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內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鑒。因此,把經濟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國民族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歷史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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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經濟立法基本原則研究論文

民族經濟立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民族經濟立法各環節的根本性準則。它是民族經濟立法指導思想在立法實踐中的表現,反映著立法者價值取向和法律意識以及受民族社會經濟條件制約的程度。

一、民族經濟立法的含義

從語源看,立法在古典文獻中已經存在:“《商君》云:‘伏羲神農教而不誅,黃帝堯舜誅而不怒,乃至文武,各當時而立法,。《史記?律書》云:’王者,制事立法‘。《漢書?刑法志》云:’圣人制禮作教,立法設刑‘”①。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歷史也集中印證了立法的客觀歷史存在。當然,古代的立法與現代意義上的立法內容不盡相同,但絕不能說古代無立法②。對于立法的內涵,當代法學界仍是見仁見智,概括起來有四種說法:“第一,立法是指一切國家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各種不同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第二,立法是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它的常設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這種特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第三,立法是指一切有權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活動”③。“第四,立法是由特定主體,依據一定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這種特定的社會規范的活動”④。這些定義之間并無大的差異,都把立法看作是一種活動,一個動態的過程,是符合立法的實際情況的。

民族經濟立法是我國這樣一個多民族國家立法的具體類別和形式,它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和地方立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民族經濟法的活動。這個概念體現了民族經濟立法的如下特征:從主體看,民族經濟立法的主體不但包括中央立法機關,而且包括地方立法機關,中央立法機關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地方立法機關主要包括地方權力機關和地方政府機關。只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結合,才能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層次的民族經濟法,來調整不同層次和不同范圍的民族經濟關系。從職權看,享有民族經濟立法權的中央立法機關和地方立法機關不能任意行使該項權力,而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民族經濟立法。依照法定的職權進行立法,說明不同的立法主體享有不同的立法權限,而且只能采取特定的立法形式和法律淵源,該立法的成果只能反映和調整特定的民族經濟關系。例如地方立法機關只能制定本地區的民族經濟法規,而不能制定民族經濟基本法律,并且該法規只能在本區域實施。民族經濟立法依據一定程序進行,一方面是憲法性法律《立法法》的明確規定,另一方面也是保證民族經濟立法嚴肅性、權威性、穩定性的要求。從內容看,民族經濟立法是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民族經濟法的專門活動。所謂立法技術就是立法時所運用的科學方法和操作技巧,立法技術不但包含著立法經驗的總結,而且包含著對法的結構規則的合乎科學的營造。良好的立法技術是制定、認可和變動民族經濟法的重要保證。

民族經濟立法既是民族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經濟立法的題中之意。民族經濟法學科母體的二重性決定了民族經濟立法的應當遵循立法法、民族立法和經濟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從而總結出適合自身特點的基本原則。

二、民族經濟立法的合法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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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族經濟利益的相對獨立性

法的物質制約性原理表明法律從根本上講是調整利益關系的工具,法的公平與否完全取決于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利益平衡的程度。在現代社會,尤其是在我國這樣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經濟利益主體的多元化格局要求法律不能只考慮國家經濟利益,而且要考慮包括民族經濟利益在內的不同群體經濟利益和個人經濟利益。那種忽視群體經濟利益,認為只存在國家經濟利益和個人經濟利益的觀點是不全面的。事實上,個人總是某個群體的成員,個人經濟利益必須通過一個中間環節──群體經濟利益來實現。民族作為人們的共同體,是一種群體,它具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

一、民族經濟利益的客觀性

民族經濟利益是為民族的生存和發展所不可缺少的各種經濟資源、經濟條件和經濟機會的總和。民族經濟利益的范圍和方向的確立,數量、質量的增長和提高一方面受一國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狀況的制約,另一方面受該國民族關系狀況的制約。傳統法學理論普遍忽視了民族經濟利益的存在,比如邊沁就宣稱“個人利益是唯一現實的利益”,而龐德只承認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提出了著名的社會利益學說,而在當代資本主義高度發達階段,社會公共利益作為一種獨立的利益形式而成為更多人的共識①。就連我國當前的法學理論中,并沒有民族經濟利益的一席之地,而處處以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涵蓋一切。“我國法學理論和立法上通常都將國家的、集體的和個人的三者利益并列在一起提出,這常常給我們造成某些錯覺”②。只不過它給我們造成的錯覺是民族經濟利益已經包含到集體利益中去了。其實不然,民族是一個特殊的歷史文化范疇,也是一個政治、經濟和法律范疇,同時它帶有人的共同體的生物屬性,這一切便構成了它不同于其他任何范疇的特點──民族性。民族經濟利益的客觀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從主體看,民族是構成人類社會的重要主體之一。按照系統論的觀點,“構成人類社會的各主體可以劃分為個人、家庭、基層組織、行業、階級及階層、民族和國家七大層次……依主體的不同,利益可以劃分為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地區利益、部門利益、民族利益、階級利益、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③。由此可見,從主體考察,民族經濟利益是一種客觀存在,只要有民族存在,就有該民族賴以生存的經濟利益存在,也就是說,作為客體的經濟利益與作為主體的民族是不可分割的。

其二,歷史地看,民族經濟利益要么表現為一個民族國家的經濟利益,要么表現為一國之內的不同民族經濟利益。“在歷史的行程中,緊接著一個時代夜幕的是另一個時代的黎明”④。城邦國家的理想是帝國,而帝國的惡夢卻是民族國家。而今,民族國家已覆蓋了世界的每一個角落,而這是史無前例的。總體而言,民族國家的建立旨在排除其他民族的統治,它的基礎是新的人們共同體──民族。組成該共同體的人們首先具有共同的民族經濟利益,此時,該民族經濟利益與該民族國家經濟利益在內涵和外延上基本一致。而對于多民族國家而言,則是另一種情形:由于存在著多個不同的民族,因而,國家政權從一定意義上講是多民族共治政權而不是一個民族的自治政權。因此,各民族除了具有共同的經濟利益的表象──國家經濟利益之外,還存在著相對獨立的各民族經濟利益。我們所言的民族經濟利益,當然是指多民族國家里不同民族的經濟利益,主要是少數民族的經濟利益和民族地區的經濟利益。多民族國家民族經濟利益的客觀性反映了各民族在多民族國家里基于各自不同的自然地理條件和經濟文化類型而產生的各民族經濟利益上具有的對立統一辯證關系的歷史實際。

其三,從現實看,我國多民族國家的實際決定了各民族經濟利益的多元化格局。我國自古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當代中國是古代中國的傳承繼受者。當今我國民族經濟利益多元化的格局表現為:一方面,全國56個民族根本的經濟利益的統一性。民族的生存和發展離不開國家的政治保障,國家的建立使國內各民族成為一個國際政治、軍事、經濟和文化實體,從而也確保了各民族共同的經濟利益之安全。另一方面,各民族所居住的區域不同,“區域的資源環境差異和民族的社會文化差異,不僅使不同民族經濟利益活動的內容各不相同,而且使其經濟活動的方式和道路選擇,也表現出重大的差異”①,因而,各民族經濟利益客觀上具有差異性。在我國,這種民族經濟利益的多元化格局是以二元結構為表征的,突出地表現為漢族居住地區與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在經濟利益上存在的差異。民族經濟利益的客觀性要求國家在處理民族關系時,充分考慮民族經濟利益的客觀實際,運用公正有效的法律機制實現民族經濟利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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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經濟立法原則研究論文

民族經濟立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民族經濟立法各環節的根本性準則。它是民族經濟立法指導思想在立法實踐中的表現,反映著立法者價值取向和法律意識以及受民族社會經濟條件制約的程度。

一、民族經濟立法的含義

從語源看,立法在古典文獻中已經存在:“《商君》云:‘伏羲神農教而不誅,黃帝堯舜誅而不怒,乃至文武,各當時而立法,。《史記•律書》云:‘王者,制事立法’。《漢書•刑法志》云:‘圣人制禮作教,立法設刑’”①。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歷史也集中印證了立法的客觀歷史存在。當然,古代的立法與現代意義上的立法內容不盡相同,但絕不能說古代無立法②。對于立法的內涵,當代法學界仍是見仁見智,概括起來有四種說法:“第一,立法是指一切國家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各種不同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第二,立法是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它的常設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這種特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第三,立法是指一切有權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活動”③。“第四,立法是由特定主體,依據一定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這種特定的社會規范的活動”④。這些定義之間并無大的差異,都把立法看作是一種活動,一個動態的過程,是符合立法的實際情況的。

民族經濟立法是我國這樣一個多民族國家立法的具體類別和形式,它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和地方立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民族經濟法的活動。這個概念體現了民族經濟立法的如下特征:從主體看,民族經濟立法的主體不但包括中央立法機關,而且包括地方立法機關,中央立法機關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地方立法機關主要包括地方權力機關和地方政府機關。只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結合,才能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層次的民族經濟法,來調整不同層次和不同范圍的民族經濟關系。從職權看,享有民族經濟立法權的中央立法機關和地方立法機關不能任意行使該項權力,而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民族經濟立法。依照法定的職權進行立法,說明不同的立法主體享有不同的立法權限,而且只能采取特定的立法形式和法律淵源,該立法的成果只能反映和調整特定的民族經濟關系。例如地方立法機關只能制定本地區的民族經濟法規,而不能制定民族經濟基本法律,并且該法規只能在本區域實施。民族經濟立法依據一定程序進行,一方面是憲法性法律《立法法》的明確規定,另一方面也是保證民族經濟立法嚴肅性、權威性、穩定性的要求。從內容看,民族經濟立法是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民族經濟法的專門活動。所謂立法技術就是立法時所運用的科學方法和操作技巧,立法技術不但包含著立法經驗的總結,而且包含著對法的結構規則的合乎科學的營造。良好的立法技術是制定、認可和變動民族經濟法的重要保證。

民族經濟立法既是民族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經濟立法的題中之意。民族經濟法學科母體的二重性決定了民族經濟立法的應當遵循立法法、民族立法和經濟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從而總結出適合自身特點的基本原則。

二、民族經濟立法的合法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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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論文

摘要:加快發展少數民族經濟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政策,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發展相對落后,少數民族經濟在中國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少數民族地區在國防建設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等原因,體現了加快發展少數民族經濟的重要性。另外,加快發展少數民族經濟還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關鍵詞:發展;少數民族;經濟;重要性

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事業是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事業,是馬克思主義特別強調與重視的民族理論政策原則,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的民族政策。是中國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的根本途徑。

一、加快發展少數民族經濟的原因

我們黨和國家一直堅持加快發展(包含幫助發展)少數民族經濟的政策。這是依據少數民族、民族地區的狀況和整個國家的狀況采取的政策,是非常必要的,具有重要的原因。

1.從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發展狀況來看其相對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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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經濟學研究對象探究

摘要:民族經濟學自創立以來其研究對象尚未達成共識,其發展面臨著官方不認可為經濟學分支學科和主流經濟學不認同學經濟學分支學科的雙重尷尬境地。將民族因素內生的民族經濟矛盾規定為少數民族經濟的研究對象具有合理性,民族因素內生的民族經濟矛盾作為民族經濟學的研究對象與其他相關規定有著很大的差別。

關鍵詞:民族經濟學;研究對象;民族性;內生性

民族經濟學自1979年創立以來,在學科歸屬、研究對象、研究方法上一直存在不少爭議,一些學者對民族經濟學學科發展持批判態度,另一些學者持擁護態度,但無論批判基礎上的否定還是批判基礎上的支持,民族經濟學這一學科在發展過程中確實面臨著“兩難困境”,其原因主要在于民族經濟學發展至今,尚未形成一個明確的和獨特的研究對象、研究方法、邏輯理論體系,甚至沒有獨立的核心概念即邏輯起點。盡管學者們提出了上述問題,但僅有少數學者提出了民族經濟學具有建設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議。要厘清民族經濟學的學科性質和目前出現的概念上和理論邏輯上的模糊性,首先應該確定民族經濟學研究對象和研究范圍,通過比較和分析相關研究成果,對確立民族經濟學學科的發展方向、理論體系的構建都是非常必要的。基于此,文中提出以民族內生因素產出的矛盾作為民族經濟學的研究對象,以與大家進行探討。

一、關于民族經濟學對象的不同認識

民族經濟學的研究對象在學術界已有不同認識。黃云、王文長、黃建英等認為民族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是各民族的經濟問題,研究具體的各民族人民的經濟問題。施正一先生、施琳等認為民族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民族經濟問題,它是民族學和經濟學的交叉學科。李忠斌等認為民族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是我國少數民族經濟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及其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特點和規律。鄧艾等認為民族經濟學的對象是從微觀角度研究少數民族人民生活狀況和家庭經濟生活特點等。以上幾種認識都集中討論民族經濟學究竟是經濟學科還是民族學科。而劉永佶認為民族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應該是“在明確經濟的民族性前提下研究民族的經濟發展與關系的矛盾”。通過以上幾種表述可見,民族經濟學的研究對象尚未達成統一。要么以民族人本身的經濟活動作為研究對象,要么以要么以民族地區的經濟特征作為研究對象;要么研究的范圍過于狹窄,規定為中國各個民族經的經濟問題研究;要么研究的范圍過于寬泛,從全世界、全人類的共同體去研究。即便是劉永佶教授為民族經濟學進行的創新性邏輯論證,但他是站在全人類鳥瞰的民族經濟學,讓學者們感到概念過度膨脹,似乎世界主流的經濟學都應被囊括在民族經濟學的理論之中,并且只要仔細閱讀由其主編的《中國經濟矛盾論》就會發現,《民族經濟學》和《中國少數民族經濟學》的體系都似乎是對《中國經濟矛盾論———中國政治經濟學大綱》和《政治經濟學大綱》體系的一種演繹,而內容則是對中國政治經濟學與其他民族學理論的歸納(當然創新的智慧在其內容中無處不在,但從其構建的理論體系來說仍是不足的)。《民族經濟學》的理論框架與《中國政治經濟學》的理論框架本質是一致的,因為都是以勞動者主體而展開的對象、主義、方法、主題、內容、范疇、體系的規定,這樣一定會讓學者們質疑這樣一個問題,即究竟什么是民族經濟學,它與中國政治經濟學的區別何在?鑒于此種原因,本文更傾向于將劉永佶教授規定的民族經濟學看成是“中華民族經濟學”或者“中國政治經濟”(盡管這么看待也不盡合理)。盡管如上所述,民族經濟學自創立以來存在諸多分歧,但是多數學者認同的是民族經濟學是具有二重性的:“民族性”和“經濟性”。因此在理論研究中應該從這兩點去尋找學科的研究起點、研究對象,只有規定了對象才能明確研究的方法和學科性質,進而獲得廣泛認同。

二、民族因素內生的民族經濟矛盾是民族經濟學的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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