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5 22: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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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經濟后果分析論文

從2006年2月24號起,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計準則委員會陸續了一個基本審計準則和47個具體審計準則,并廣泛向社會各界征求修改意見,這標志著我國獨立審計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趨同的正式開始。當前,我國審計界對于審計準則的主流看法是將其視為一種技術規范或者行為規范。如,蕭英達(1991)認為,審計準則是審計行為的規范;劉繼忠(1992)則認為,審計準則是對審計主體制定的法規性技術文件;張龍平(1994)認為,審計準則實質上就是審計工作質量的衡量尺度,審計準則從性質上說是一種技術標準;劉明輝(1997)認為,審計準則從其實質來看,它是一種規范,是一種關于審計主體資格及其審計行為的專業規范。我們認為,上述這些審計準則的技術觀,對審計準則理論框架的建立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時也忽視了外部因素對審計準則制定的影響以及對準則制定過程的審視。審計準則做為一種公共物品,其“特殊性在于它具有經濟后果,誰擁有準則制定權,也就擁有了一種資源再配置的權力”。因此,本文從經濟后果觀的角度來對我國審計準則以及準則的制定加以探討。

一、審計準則的經濟后果觀

經濟后果觀最先應用于會計準則。1978年,Zeff在《“經濟后果”學說興起》中指出:會計準則的經濟后果,是指各種財富的轉移是既得利益在不同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重新分割,而這種“社會性后果”的表現是會計報告對企業、政府、工會、投資人、債權人決策行為的影響,更具體的表現就是一個公司會計政策的選擇對其市場價值產生的影響。換言之,會計準則不再是一種純粹的技術手段,不同的準則將生成不同的會計信息,從而影響到不同集團的利益,包括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受損。我們認為,審計準則具有和會計準則同樣的性質,審計準則同樣具有經濟后果。具體表現在:

1.對政府與監管者而言:當政府作為一名投資者時,他與其他普通投資者一樣希望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等信息是恰當的、可靠的,這些信息都是在公認的審計準則審計下披露出來的,能夠以此來進行投資決策等;當政府作為一名監管者時,他希望經過審計的信息能夠滿足社會各界的要求,同時公司披露的信息經過審計后能夠達到政府監管的要求,比如經過審計的會計信息能夠服從政府的稅法、經過審計的會計信息有利于國家實施宏觀經濟計劃和調控需要等。

2.對普通投資者與債權人而言:他們要求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可靠的以及同時具有可比性。可是,如果僅僅是要求由這些公司來保證其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可靠的,這多少會讓投資者與債權人難以相信,唯一的辦法就是由獨立的第三方對這些會計信息進行審計,以合理的確保這些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可靠的。

3.對審計師而言:審計師對企業財務報表是否符合“公認會計原則”進行審計,以審查財務報表的可靠性、真實性與公允性。可是由于審計師的理性經濟人假設,他可能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損害其他相關者的利益,為了確保審計師的行為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相一致,這就需要一個公認的審計準則來對其行為進行規范。同時,審計師從事的活動是一項高風險的活動,為了保護自己以減少面臨法律訴訟的概率以及符合成本效率原則,同時也為了彌補社會各界對審計師的期望差距,審計師同樣需要一項公認的審計準則對其業務活動進行指導以及保護其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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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險時通知遲延的法律后果綜述

摘要:從保險的一般原理而言,投保人在事故中如果是受害人,享有針對加害人的賠償請求權,其可以選擇直接向加害人索賠,也可以選擇向保險人索賠。在選擇后者時,不通知保險人也未嘗不可,只要投保人在事故發生后及時報案,妥善處理賠償事宜,并未對保險人造成任何不利和損害。本文認為出險時投保人的通知義務并非法律的強制性條款,但保險人往往利用自身優勢制定通知遲延法律后果的格式條款加重投保人的責任。因此,我國《保險法》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基礎上,增加明確規定通知遲延的法律后果的條款,以減少糾紛,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關鍵詞:通知義務;通知遲延;法律后果;22條的完善

1出險時的通知義務

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出險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通知義務,這個規定的目的一是為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可以及時參加調查,以便確認損害范圍及責任范圍,為日后的理賠工作做好鋪墊;二是使保險人在出險時可以及時采取適當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從保險的一般原理而言,通知義務從本質上來說是不強的,并不屬于法律強制性條款,即使出險時通知遲延也遠達不到足以使保險人免責的程度。然而,在現實的保險合同中關于出險時通知遲延法律后果的格式條款卻得不到有效的規制,這與我國現行保險法未對通知遲延法律后果做出具體規定不無關系。

2通知遲延法律后果的立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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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經濟后果分析論文

從2006年2月24號起,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計準則委員會陸續了一個基本審計準則和47個具體審計準則,并廣泛向社會各界征求修改意見,這標志著我國獨立審計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趨同的正式開始。當前,我國審計界對于審計準則的主流看法是將其視為一種技術規范或者行為規范。如,蕭英達(1991)認為,審計準則是審計行為的規范;劉繼忠(1992)則認為,審計準則是對審計主體制定的法規性技術文件;張龍平(1994)認為,審計準則實質上就是審計工作質量的衡量尺度,審計準則從性質上說是一種技術標準;劉明輝(1997)認為,審計準則從其實質來看,它是一種規范,是一種關于審計主體資格及其審計行為的專業規范。我們認為,上述這些審計準則的技術觀,對審計準則理論框架的建立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時也忽視了外部因素對審計準則制定的影響以及對準則制定過程的審視。審計準則做為一種公共物品,其“特殊性在于它具有經濟后果,誰擁有準則制定權,也就擁有了一種資源再配置的權力”(林鐘高,2004)。因此,本文從經濟后果觀的角度來對我國審計準則以及準則的制定加以探討。

一、審計準則的經濟后果觀

經濟后果觀最先應用于會計準則。1978年,Zeff在《“經濟后果”學說興起》中指出:會計準則的經濟后果,是指各種財富的轉移是既得利益在不同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重新分割,而這種“社會性后果”的表現是會計報告對企業、政府、工會、投資人、債權人決策行為的影響,更具體的表現就是一個公司會計政策的選擇對其市場價值產生的影響。換言之,會計準則不再是一種純粹的技術手段,不同的準則將生成不同的會計信息,從而影響到不同集團的利益,包括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受損。我們認為,審計準則具有和會計準則同樣的性質,審計準則同樣具有經濟后果。具體表現在:

1.對政府與監管者而言:當政府作為一名投資者時,他與其他普通投資者一樣希望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等信息是恰當的、可靠的,這些信息都是在公認的審計準則審計下披露出來的,能夠以此來進行投資決策等;當政府作為一名監管者時,他希望經過審計的信息能夠滿足社會各界的要求,同時公司披露的信息經過審計后能夠達到政府監管的要求,比如經過審計的會計信息能夠服從政府的稅法、經過審計的會計信息有利于國家實施宏觀經濟計劃和調控需要等。

2.對普通投資者與債權人而言:他們要求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可靠的以及同時具有可比性。可是,如果僅僅是要求由這些公司來保證其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可靠的,這多少會讓投資者與債權人難以相信,唯一的辦法就是由獨立的第三方對這些會計信息進行審計,以合理的確保這些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可靠的。

3.對審計師而言:審計師對企業財務報表是否符合“公認會計原則”進行審計,以審查財務報表的可靠性、真實性與公允性。可是由于審計師的理性經濟人假設,他可能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損害其他相關者的利益,為了確保審計師的行為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相一致,這就需要一個公認的審計準則來對其行為進行規范。同時,審計師從事的活動是一項高風險的活動,為了保護自己以減少面臨法律訴訟的概率以及符合成本效率原則,同時也為了彌補社會各界對審計師的期望差距,審計師同樣需要一項公認的審計準則對其業務活動進行指導以及保護其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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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經濟后果與政治成本

摘要:政治成本是由尋租成本、稅費管制成本以及社會契約成本組成,在企業的經營和管理中應該正確選擇會計政策。文中對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經濟后果和企業會計選擇的政治成本進行了介紹,并探討了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啟示。

關鍵詞: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經濟后果;政治成本

企業會計政策其本質是一種經濟和政治利益的博弈規則和制度安排。其中的經濟后果是指企業的會計報告會對利益相關者產生影響,可以影響企業的決策,使得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對會計政策選擇的經濟成果和政治成本進行有效分析,可以明確選擇正確方法,在選擇的過程中,也是對會計政策進行不斷優化的過程,可以從中看出社會公平、促進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過程。

一、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經濟后果

企業的經營業績可以通過選擇會計政策來實現,但是這也會影響到其他相關者的利益。會計規范中有很多種選擇可以供企業選擇,從而為企業爭取更大的經濟利益,進而導致經濟后果的出現。從一些公司利用會計選擇而實現利潤操縱的例子中就可以看出,在選擇上也會出現不好的結果,想要用政策選擇作弊來提高業績。以下是幾種政策選擇中的常見情況:企業會為了實現近三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標準,使其不低于百分之十的配股資格線;為了實現不受到特別處理或者是企業摘牌的處理,而作弊保持微利的現象;為了防止受連續虧損的特別處理,通過作弊可以營造出轉虧為盈的表象,特意在本年虧損上加大數額。這些都是企業為了躲避市場監管,為了形成自身有利局面而形成的經濟后果,在和政府監管部門以及其他企業博弈中的一種常見表象[1]。因此為了實現會計政策選擇的規范操作,保持市場經濟的秩序,政府就需要幫扶相關的法律、法規,以此來領導和規范企業在會計造成選擇上的行為。

二、企業會計選擇的政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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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國會計尋租的經濟后果

摘要:會計尋租導致財務信息嚴重失真,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扭曲資源優化配置。本文分析了會計尋租產生的一些經濟后果,從我國實際出發分析會計尋租產生的原因,并從政府職能、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會計監督機制、公司治理機構、反尋租道德規范的建立等方面對抑制會計尋租提出具體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會計尋租;經濟后果;對策

一、會計尋租的含義

在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過程中,如果出現權力真空或所謂的“公共領域”而存在“租值”未被界定時,那么各社會經濟主體就會耗費資源去提取它,同時對他人利益造成損害,這就是尋租行為。會計作為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重要制度裝置之一,其運行具有直接的經濟效果,如果經濟人能夠在規范會計運行規則中施加有利于自己的影響,就能夠提取社會經濟資源配置過程的“公共租”,于是會計尋租就成為作為經濟人的各社會經濟主體進行非生產性尋利的直接手段。會計能夠導致財富的非生產性轉移,并且會計在事實上難以做到中立。因此,通過影響會計準則的制定與執行就可以將財富轉移到自己身上來,此時就會有人受益有人受損,這種會計行為正好體現了尋租的基本思想。

會計尋租是在社會總財富水平和企業真實業績并未改變的前提下,通過改變會計信息(包括對外公布的財務信息以及供內部管理決策使用的信息)來進行財富的非公平性轉移和資源的不恰當配置,從而對其他社會主體利益造成損害的一種非生產性尋利活動。

二、我國會計尋租的經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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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會計穩健性經濟后果

會計穩健性是一項由來已久的會計管理,在我國的起步卻較晚。在較為久遠的時期,我國的商家普遍采用的理財方式也無不體現會計穩健性的思想,在結賬時將應收賬款以及顯存商品都進行一定的折扣,以此來增強醫院實際的資產能力。與此同時,穩健性在國際上也一直是飽受爭議的。

一、會計穩健性對盈余的影響

如果對于會計結果沒有一個可靠的研究結果,則會使管理者對于未來的現金流量產生高估,在以盈余作為基礎的情況下,不能對報酬計劃進行科學的制定,可能會使支付的薪酬增加,這就導致了醫院的過度投資,致使投資凈現值變為負數。穩健的盈余計量,能夠在某種程度上對管理者給予恰當的激勵,并且對管理者的報酬進行有效的遞延,因為有一些以盈余為基礎的報酬完全可以遞延至管理者退休之后,這也說明了盈余的預測能力受到穩健性的影響。根據公認會計準則中相關的規定,以及在非會計信息系統中的體現可以看出,非預期權益的回收和盈余之間存在著一種非線性的關系。因此,學者根據這些關系,建立了一個衡量穩健性的指標體系,將非預期盈余與全部盈余信息的比例作為一個衡量指標,這時發現該衡量指標的比例較高的醫院,往往具有高杠桿、回報率波動較大的特點,而且往往會獲得更多的偶然損失,盈余與應計額的比例具有較強的波動性,這也就說明了穩健性對盈余有著很大的影響。

二、會計穩健性對財務報告的影響

衡量財務報告質量的一個重要參考指標,就是會計穩健性的程度。學者對會計穩健性和信息匯總與財務報告質量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嚴密的考察,發現有效的會計數據報告應當具有匯總的信息,同時具有穩健性的偏向。具有較強穩健性的會計信息能夠使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證,在外界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信息使用者的福利往往是隨著醫院控制信息成本的升高而下降的,而在高質量的會計報告影響下,卻能夠有效地提升。醫院的應計額通常分為預期和非預期兩個部分,而在應計金額里所體現出來的穩健性則主要是有非預期的部分組成的;穩健性之間所產生的關系則主要是由有條件的和無條件的穩健性所產生的非預期應計額造成的;高杠桿醫院實現的非預期應計額更是將穩健性體現的十分明顯。但是同時我們也發現,在低成長公司中穩健性的程度要遠遠高于高成長公司,這就說明了高成長公司在會計報告中可能存在著一些激進的現象,而使得穩健性受到影響。通過對會計報告的有效操控,能夠實現對穩健性的準確把握。

三、會計穩健性對投資效率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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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尋租的經濟后果及對策探索

摘要:會計尋租導致財務信息嚴重失真,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扭曲資源優化配置。本文分析了會計尋租產生的一些經濟后果,從我國實際出發分析會計尋租產生的原因,并從政府職能、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會計監督機制、公司治理機構、反尋租道德規范的建立等方面對抑制會計尋租提出具體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會計尋租;經濟后果;對策

一、會計尋租的含義

在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過程中,如果出現權力真空或所謂的“公共領域”而存在“租值”未被界定時,那么各社會經濟主體就會耗費資源去提取它,同時對他人利益造成損害,這就是尋租行為。會計作為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重要制度裝置之一,其運行具有直接的經濟效果,如果經濟人能夠在規范會計運行規則中施加有利于自己的影響,就能夠提取社會經濟資源配置過程的“公共租”,于是會計尋租就成為作為經濟人的各社會經濟主體進行非生產性尋利的直接手段。會計能夠導致財富的非生產性轉移,并且會計在事實上難以做到中立。因此,通過影響會計準則的制定與執行就可以將財富轉移到自己身上來,此時就會有人受益有人受損,這種會計行為正好體現了尋租的基本思想。

會計尋租是在社會總財富水平和企業真實業績并未改變的前提下,通過改變會計信息(包括對外公布的財務信息以及供內部管理決策使用的信息)來進行財富的非公平性轉移和資源的不恰當配置,從而對其他社會主體利益造成損害的一種非生產性尋利活動。

二、我國會計尋租的經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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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無效保險合同法律后果

一、保險合同的無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約定原因使業已成立的保險合同在法律上全部或部分不產生法律效力。由于實踐中保險合同無效大多是以全部自始無效的形式出現,本文所探討的無效保險合同僅指因為法定的原因導致保險合同自始、全部、確定地無效。

根據《保險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下列保險合同無效:

1.保險合同的主體不合格的;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的;

3.死亡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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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險時通知遲延的法律后果透析

摘要:從保險的一般原理而言,投保人在事故中如果是受害人,享有針對加害人的賠償請求權,其可以選擇直接向加害人索賠,也可以選擇向保險人索賠。在選擇后者時,不通知保險人也未嘗不可,只要投保人在事故發生后及時報案,妥善處理賠償事宜,并未對保險人造成任何不利和損害。本文認為出險時投保人的通知義務并非法律的強制性條款,但保險人往往利用自身優勢制定通知遲延法律后果的格式條款加重投保人的責任。因此,我國《保險法》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基礎上,增加明確規定通知遲延的法律后果的條款,以減少糾紛,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關鍵詞:通知義務;通知遲延;法律后果;22條的完善

1出險時的通知義務

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出險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通知義務,這個規定的目的一是為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可以及時參加調查,以便確認損害范圍及責任范圍,為日后的理賠工作做好鋪墊;二是使保險人在出險時可以及時采取適當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從保險的一般原理而言,通知義務從本質上來說是不強的,并不屬于法律強制性條款,即使出險時通知遲延也遠達不到足以使保險人免責的程度。然而,在現實的保險合同中關于出險時通知遲延法律后果的格式條款卻得不到有效的規制,這與我國現行保險法未對通知遲延法律后果做出具體規定不無關系。

2通知遲延法律后果的立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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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沒有嚴重后果是否也構成犯罪

昨天上午,XXXX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放火案,原是省京劇院演員的吳慶衛因為懷疑妻子紅妻出墻,遂與人謀劃扔汽油瓶放火恐嚇泄憤,在昨天的法庭上,吳慶衛十分悔恨自己的行為,法庭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判決。

吳慶衛今年32歲,他從小學戲,經過多年奮斗,終于成為江蘇省京劇院的一名演員。吳慶衛因懷疑其妻與張某有不正當關系,非常苦悶,遂找到朋友徐榮盛,請他幫忙“教訓教訓”張某。徐榮盛提出:“找人幫忙可以,但要花點錢。”吳慶衛拿出2000元給徐,兩人經過一陣商量,決定找幾個人,用點燃的汽油瓶扔進張家院子,以示恐嚇。此后,徐榮盛又找來朋友王忠、張春盛商量扔汽油瓶一事,謀劃好以后,他們準備了兩個裝滿汽油的啤酒瓶,2002年8月4日凌晨2時許,他們來到勁順花園的張某住處外,由王忠、張春盛動手,將汽油瓶點燃并扔進院內,受到驚嚇的張某家人忙起來救火,但張家的遮陽篷和紗窗仍被燒毀。在昨天的庭審中,法庭查明了吳慶衛策劃放火的事實。

主持人:我注意到在這起案件中,吳慶衛、徐榮盛等人扔汽油瓶恐嚇他人,只是燒壞了遮陽篷和紗窗,并沒有什么大的財物及人身傷害,為什么要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呢?

曹白瑞:放火是一種嚴重的犯罪,不僅燒毀公私財物,而且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放火行為,有造成公私財物被焚毀的危險,即使沒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也構成放火罪。放火但沒有造成財產損失、沒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只是在量刑時作為一個情節,與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有所區別,并不能影響到放火罪的構成。

主持人:吳慶衛等人扔了點燃的汽油瓶,致使張家的遮陽篷和紗窗被燒毀,為什么不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呢?

曹白瑞:行為人實施放火的同時,一般都會造成公私財物的毀壞,區分放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關鍵在于放火的行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為人只是為毀壞財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燒的方法,但是并沒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應當定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吳慶衛等人在居民小區中扔點燃的汽油瓶,顯然已危及到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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