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問題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02: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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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問題法律規制探討
現代社會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伴隨著生態環境破壞、生活節奏加快、生活壓力加大等一系列連鎖反應的出現,使得人類遺傳基因的變異、疾病的滋生趨勢也愈演愈烈。近些年來,不孕癥的患病率逐年攀高,這儼然成為世界性的突出問題。代孕技術的出現,為諸多不孕不育者、高齡失獨夫婦帶來了福音,促進了生命科學的壯大;但不可否認的是,代孕技術具有“雙刃劍”的性質。
一、代孕的界定及我國的代孕立法現狀
(一)代孕的概念和分類。20世紀70年代世界上第一例試管嬰兒露易絲•布朗在英國誕生,這引起了全世界的巨大轟動。伴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醫療水平的快速發展,代孕技術應運而生。代孕,原是一個專業醫學概念,是指運用現代醫療技術,將委托夫婦中丈夫一方的精子或者人工培育成功的受精卵、胚胎植入代孕母親的子宮內,待代孕子女出生后由該委托夫婦取得親權的一種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根據代孕子女與代孕母親之間是否具有血緣關系為依據,可分為完全代孕、捐胚型代孕和局部代孕。完全代孕另稱“妊娠型代孕”(FullSurrogacy),是指將委托夫婦中丈夫的精子與妻子的卵子或者其中一方的卵子、精子與捐獻的精子、卵子,通過人工授精方式將精子與卵子結合,再將受精卵移植入代孕母親子宮而使其懷孕生子;捐胚型代孕另稱為“捐精捐卵代孕”(DonatedEmbryosSurrogacy),是指將他方捐獻的精子與捐獻的卵子結合形成受精卵,后移植入代孕母親子宮而使其懷孕生子;局部代孕另稱“基因型代孕”(GeneticSurrogacy),是指將委托方中丈夫的精子或者捐獻的精子與代孕母親的卵子相結合,并使代孕母親懷孕生子。(二)我國的代孕立法現狀。近幾年,代孕在我國發展較為迅速,成為一個暴利的黑色產業[1]。由于當前我國需借助代孕技術求子的群體規模日益龐大、代孕市場日益火爆,加上代孕技術的愈發成熟完善,這就催生出一系列代孕公司、代孕網站。甚至在微博、抖音等影響力強的自媒體平臺上,也不乏代孕廣告的傳播。我國當前對于代孕行為的立法規制仍是一片空白。到目前為止,我國只頒布了兩部關于代孕行為的行政規章。2001年衛生部頒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其中第3條明確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第22條中規定了對上述兩種禁止性行為的違反處罰。2003年衛生部頒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相關技術規范、基本準則和倫理原則》,其中明確規定了禁止代孕技術的實施,并明確規定了對違反規定實施代孕技術的醫療機構予以處罰的具體條款。從上述兩處行政規章的有關條款可以看出,我國政府在21世紀初對于任何形式的代孕行為,持有的都是絕對禁止的一刀切態度。
二、我國立法規制代孕行為的必要性
其一,我國的代孕市場龐大且雜亂。根據國家計生委、中國人口協會聯合公布的《中國不孕不育現狀調研報告》顯示,我國的不孕不育率已從上世紀九十年代的2.5%~3%攀升到12.5%~15%左右。中國人口協會在2013年的調查報告顯示,我國的不孕不育患者總量已超過4000萬。代孕這一輔助生殖方式讓眾多求子心切的家庭,以違背國家行政規章的規定為代價,不惜重金、鋌而走險去尋求代孕。當前社會,不乏一些公眾人物例如熒屏上活躍的女星、運動員等為保持維持個人的良好形象,也開始尋求代孕方式來實現自己做母親的愿望。還有一些新富女性、部分高齡失獨夫婦、同性戀者,也是代孕市場的主顧。面對如此雜亂的代孕市場,我國立法卻仍置若罔聞,這是極為不妥當的。其二,在法律規制下,代孕技術的運用可以緩解中國老齡化社會的趨勢。中國如今已步入人口發展的深度轉型期。伴隨二胎時代的到來,我國的代孕是否合法之爭再掀高潮[2]。2017年在《人民日報》刊發的“二孩政策一年追蹤”系列報道中的第三期,其焦點就披露了當今社會熱議的不孕不育與代孕問題。雖然從總量上看我國人口仍會長期保持在13.5億以上,但人口增速已放緩,出生人口呈現下行趨勢。代孕技術的應用,不僅可以滿足不孕不育夫婦、高齡失獨夫婦迫切的求子需求,也會提高我國新生兒的出生率,緩解我國現階段人口結構的矛盾。因此,應從立法上對這一技術的應用進行合理規制,使其從大局上服務于我國當前人口戰略的發展。其三,必須通過立法對非法代孕機構進行嚴厲打擊。非法代孕機構近幾年愈發猖獗,媒體對形形色色的代孕報道可謂是屢見不鮮。由于代孕行業的暴利,代孕市場在暗地賴以滋生。代孕機構良莠不齊,一條代孕灰色產業鏈已經生成。在四川省法治與社會治理研究會主辦的關于“代孕與道德和法律的理性思考”的高峰論壇上提供的相關數據顯示,截止2017年,全國從事代孕行業的中介機構已達到400多家。我國現行關于代孕立法的欠缺,是導致我國代孕行業發展不規范的重要原因。其四,代孕行為引發的法律挑戰亟待立法解決。(1)代孕行為引發撫養權爭議。代孕子女的撫養權應歸屬于哪一方?這一法律問題自代孕技術應用以來,便一直爭議至今。司法實踐中涉及的撫養權爭議案件仍不在少數。(2)代孕技術的應用會涉及到委托方夫婦的生育權以及代孕母親身體權的合法支配問題。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與生俱來的基本人權。[3]生育權其內涵是不斷發展、充實的。但伴隨著代孕技術的出現和應用,生育決定權的內容是否可以再擴展到委托他人代為生育,也是一直以來爭議的話題。(3)代孕協議的合法性。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以及學術界,關于代孕協議的效力問題一直是論而未決的。代孕協議是聯系兩方或者三方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紐帶,它是實施代孕行為的前置程序[4]。我國對于代孕協議尚沒有專門的立法規制。
三、域外代孕立法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
對襲警問題規制模式的分析
【摘要】太原王文軍案、慶安槍擊案等暴力抗法襲警的案件成為熱點,引發了全社會對襲警問題的關注,刑法修正案(九)就妨害公務罪增加新條款的方式對襲警問題進行了規制。這種顯性模式的規制無疑是對警察權的維護,但是這種不獨立設置襲警罪的規制模式對警察權威的保障還有待于實踐的檢驗。
【關鍵詞】襲警;警察權;規制
一、以慶安槍擊案為例對我國襲警規制模式的質疑
1、案情簡析
慶安事件輿論爭議焦點無非就是兩個問題:其一徐純合是否罪該當死,其二民警李樂斌開槍是否合法。從視頻來看,民警先是口頭警告,隨后與徐發生肢體沖突,民警用警棍來制止但被徐奪取,而后徐又轉而將自己老母親和女兒推擲來攻擊民警,是徐的舉動讓暴力不斷升級,面對一個開始威脅其他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警察自身安全的嚴重暴力抗法者,在民警掏槍對其警告后其仍然選擇用防暴棍擊打警察,已經達到了判明使用武器情況下的第九條第十款之規定,在排除其他執法措施可能以的情況下,開槍是合法的。
2、對我國襲警問題規制模式的質疑
藥品廣告法律規制問題論文
摘要:目的為進一步完善我國藥品廣告法律規制提出解決措施,以供相關部門參考。方法采用比較分析法,從法律規制的角度,對目前我國藥品廣告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探尋違法藥品廣告存在的形式和原因。結果與結論借鑒國外藥品廣告法律規制的經驗,從原因出發,在強制審查、監管主體、廣告內容和形式及懲罰措施方面提出了建議和意見。
關鍵詞:藥品廣告;法律規制;監管
藥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是用來治療、預防和診斷人的疾病的產品,關系到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藥品廣告是消費者獲取藥品信息的主要途徑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對稱的特性,消費者處于信息弱勢地位,因此世界各國政府都對其予以規制。我國也不例外,對藥品廣告進行規制的法律主要有《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藥品管理法》、《藥品廣告管理辦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等,其中規定處方藥只能在專業期刊上廣告,非處方藥可以在大眾媒體上廣告;藥品廣告必須事先獲得審批,獲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等等。盡管法律對藥品廣告給予了特別的重視,但是違法的藥品廣告依然屢禁不止。
1違法廣告的表現形式
1.1從違反藥品廣告監管方面看違法廣告主要有未經審批擅自廣告、擅自篡改審批內容、違反禁令廣告。據統計,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通報批評并移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藥品廣告11198次,在這些違法藥品廣告中,未經審批擅自的為10345次,占違法廣告總數的92.4%;擅自篡改審批內容的有790次,占總數的7.1%;禁止廣告的63次,占總數的0.5%[1]。
1.2從違法廣告的內容及形式看違法廣告主要有如下表現:自我吹噓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無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廣告;憑空杜撰獲得所謂國內外大獎,謊稱攻克國家或者國際醫學難題;法律禁止的治療腫瘤等7個方面的藥品廣告依然不斷;一些醫療機構打著專家坐診、專科門診、特色醫療等招牌,夸大宣傳,推銷所謂“特效”藥品;濫用廣播咨詢節目,以新聞報道、健康欄目、健康熱線等形式出現,內容卻涉及醫療機構名稱、藥品名稱、醫療器械及產銷商名稱,誤導病患者。
談經濟法下的分享經濟規制問題
摘要:在信息技術不斷發展過程中,互聯網得到了廣泛運用,這實際上為經濟發展提供了平臺,而分享經濟正是利用這一發展契機,實現了資源配置在效果上的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促進了經濟增長率的提升,也能使消費者多元化需求得到滿足。當前分享經濟在全球獲得了快速的發展,已經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我國分享經濟在不斷發展過程中,需通過經濟法對其進行有效規制。
關鍵詞:經濟法;分享經濟;規制問題
分享經濟實際上是一場經濟變革,構建了將合作風險作為發展中心的商業新模式,能夠促進組織重構、資源整合以及供需重塑等。分享經濟也能夠使經濟整體產能過剩問題得到解決,能夠促進供給方面改革的有效實施。同時能使經濟增長獲得全新發展動力,推動經濟結構不斷調整,幫助擴大就業,引導大眾進行創新與創業,使居民收入獲得顯著增加,并且分享經濟能夠利用網絡平臺進行交易[1]。
一、經濟法中分享經濟規制特征
分享經濟屬于新的經濟模式,本質上講為第三產業當中的一種形態,分享經濟具備第三產業屬性,又存在特殊性,處于信息時代,分享經濟能夠和網絡之間進行高度融合。分享經濟被賦予新經濟法律特征,這些法律特征是從權力層面與權利層面看的。
(一)信息分享權經濟
預付式消費法律規制問題探究
摘要:隨著預付式消費的不斷增加,預付式消費市場變得更加復雜,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也在不斷增加,消費者的維權面臨困境。我國的預付式消費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機制亟待解決。
關鍵詞:預付式消費;法律規制;探究
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向商品的提供者或服務的提供者支付一定的定金換取商品或者服務憑證,然后將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的資金按期交付給商家的一種交易模式。但在當前的預付式消費中,出現了產品質量不合格、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對于預付式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主要是使用具體的規制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幫助消費者限制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防止其出現違法行為。也只有加強對預付式消費的法律監管,才能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促使我國預付式消費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發展。
一、當前我國預付式消費的現狀和問題
(一)我國預付式消費相關法律現狀。在市場上,我國關于預付式消費的相關法律并不健全,甚至在某些規則中存在自相矛盾的情況。我國法律中,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處于平等地位,所以在法律面前的權益也是平等的。但是事實上,消費者的地位相對來說處于弱勢,合法的權益和利益就很難得到保障。針對此問題,相關部門也出臺了一些政策,例如在2014年3月15日開始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就對保障預付式消費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做出了規定。(二)當前預付式消費的法律法規中出現的問題。當前我國關于預付式消費的法律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目前還存在著很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關于保護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的立法規范還有待完善。就目前來說,針對預付式消費的相關法規設置的僅僅是一般的法律規定,其內容也大多不具體,同時針對預付式消費的專門性規章制度層級都比較低,無法產生強有力的法律約束力。這也是大量商家明知故犯的原因所在。其次,預付式消費缺乏有效監管。每一起影響市場良性競爭的侵權事件,都是市場監管法律制度軟弱的體現。就像中國人民銀行曾在2012年了關于預付消費卡的管理辦法,此辦法中細致強調了對購卡實名制的要求,而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在辦理預付卡時就成了不具名的卡。從這就可以看出,相關部門監管的松懈。
二、制定預付式消費法律法規的方法
套路貸刑法規制問題分析
摘要:近年來,“套路貸”案件不斷發生,從“瞿某某等人詐騙案”入手,對套路貸的定義進行了界定,并對本案進行刑事責任分析。瞿某某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而不構成搶劫罪。套路貸的認定中存在“證明難”的問題,認為應從三方面入手解決這一問題。基于此,提出關于套路貸的司法規制和防治的手段。
關鍵詞:套路貸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司法規制和防治
隨著我國經濟的蓬勃發展和資本市場的興盛,諸多中小企業發展起來。但中小企業的資金發展需求和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這一對矛盾仍然存在。因此,有犯罪分子打著民間借貸的旗號渾水摸魚,乘虛而入。名為民間借貸,實則摻雜層層套路的詐騙手段屢見不鮮。作為一種新興的詐騙手段,套路貸以其危害性大的特點于近年來為人熟知。但由于其套路的復雜性和多變性,“套路貸”犯罪一般不會立刻被人發現,再加上套路貸團伙內部組織嚴密,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受害者無法做到及時報警,因此上當的受害者也屢見不鮮。本文將通過對套路貸的表現形式結合刑法構成要件的內容對套路貸進行刑事責任分析,并對如何認定套路貸、如何在實踐中防范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等問題進行進一步的研究。
1典例引入:“套路貸”第一案
1.1案情簡介。全國首批判決的“套路貸”案件中,最備受矚目的當屬“瞿某某等人詐騙案”。2015年1月24日,在被害人杭某某(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況下,傅某、郝某某等人進一步誘騙杭某某借款4萬元,并由瞿琪奇資方放貸,“空放”高利貸16萬元給杭某某。杭某某取現后將12萬元還給瞿琪奇,余4萬元其中3.5萬元作為“中介費”由傅某、郝某某等人分贓,杭實際得款5000元。7個月后,瞿琪奇向杭某某索要16萬元借款及高額利息,脅迫杭某某以其名下房產抵押貸款歸還欠款。8月下旬,瞿琪奇、應雋至杭某某居住地,找鎖匠打開大櫥抽屜鎖并誘騙杭從家中偷出房產證,進而誘騙杭將房產過戶給馬某某,以馬某某的名義貸款給杭某某。8月28日,瞿琪奇、應雋帶杭某某到某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價為170萬元。馬某某先后三次轉入杭某某銀行賬戶29萬元、22萬元、17萬元房款后,杭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將房產過戶給馬某某。2015年10月29日,馬某某與杭約定房價變更為160萬元后,轉入杭某某銀行賬戶余款90萬元,杭某某于當日將90萬元轉入瞿琪奇銀行賬戶,其余錢款取款,另于2015年10月2日匯款5.2萬元給瞿琪奇。同期,瞿琪奇還先后于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轉賬22萬元、42萬元給杭某某進行資金走賬,以對應其讓杭寫的90萬元借條數額。對于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點:第一是被告人瞿某某等人的行為的刑事責任認定問題;第二是“套路貸”案件中的證明難的問題。這兩個問題的回答,對于本案的解決,對于實務中的套路貸的認定,加大對套路貸的懲處力度等方面都有重大的意義。1.2“套路貸”的定義。“套路貸”是實務界根據這種犯罪行為的外在表象命名的,目前為止,立法或者司法解釋并未對這一現象進行總體的刑事責任規制。關于“套路貸”的定義文件最早可見于“關于辦理黑勢力犯罪若干意見”中的第20條。根據此條規定,結合筆者閱讀文獻的情況,在研究“套路貸”之前,筆者首先對“套路貸”進行刑法上的表述和定義。在本文中,套路貸指的是行為人以出借貸款為名,通過詐騙、搶劫、敲詐勒索、虛假訴訟、尋釁滋事等手段來實施的犯罪。在這一系列案件中,核心手段一般是行為人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并誘騙被害人協助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在表面上看起來像被害人自愿,實際往往會在之后制造各種苛刻的違約條件,利用被害人的無助和不愿聲張的心理,在受害人無力償還借款時,誘使受害人不得不通過行為人至各種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在被害人貸款之后,行為人又以“平賬”的方式虛增借款金額,然后向被害人索債,或提起虛假訴訟,以實現侵占被害人財產的目的。就“瞿某某等人詐騙案”一案來看,瞿某某等人的行為基本符合“套路貸”的特征。但其具體構成何種犯罪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尚存討論空間。筆者下文將對此進行分析。
2“套路貸”的刑事責任分析
會員卡法律規制問題研究
摘要:在會員卡領域,涉及的法律問題以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問題為主。詐騙行為涉嫌構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以及強迫交易罪辨析問題。欺詐與詐騙之間的辨析屬民刑實體關系研究問題。本文將對會員卡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關鍵詞:會員卡;民事欺詐;刑事詐騙
如今,會員卡消費已然成為我們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幾乎遍布于各行各業。隨之帶來的不僅僅是便利快捷的生活,由于法律不完善,缺少有效監管,其同樣為我們帶來許多麻煩。利用會員卡實施欺詐,詐騙行為是眾多法律問題中較為突出的。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間,朝陽檢察院共辦理服務行業商家預付費會員卡犯罪案件10件18人,其中詐騙犯罪9件14人,強迫交易犯罪1件4人。對于欺詐行為更是隨處可見。因此,如何分辨會員卡中的欺詐與詐騙行為,以及最終罪名的認定既是當前學術界探討的熱點,又是現實中需要盡快解決的問題。有效的區分既可使消費者明確權利主張途徑,又可以使監管機構變被動為主動,做到有的放矢,同時對于會員卡立法也起到促進作用。
一、常見的會員卡欺詐或者詐騙方式
(一)商家發售會員卡后消失這是一種現階段極為常見的欺詐或者詐騙方式,現實生活中所處可見。例如濟南市的王女士,在其居住地附近一家足療店做足療時,辦了一張1000元的足療卡,但在三個月后這家足療店換了新店主,而又過了一個多星期,當他們再次來到這家店時,發現已經不再是足療店,周邊人都說不清楚足療店的店主哪里去了。再如:2005年,在北京一家健身俱樂部貼出的告示聲明本俱樂部內部裝修,停業7天,幾天以后這里已經是人去樓空,后查明該俱樂部長期拖欠物業公司房租,俱樂部已由物業部門接管。從案例中可以看出,商家消失的原因分為主動的和被動,但是卻不能單純的將原因作為區分欺詐與詐騙的標準,對不同行為需要進一步劃分。
(二)制作虛假會員卡詐騙錢財
淺談網絡直播法律問題規制
〔摘要〕網絡直播是近年來開始的新型直播方式,拉動了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由于現有的法律法規對網絡直播內容規定的籠統與模糊,導致現實中缺乏可操作性。對于網絡直播中出現淫穢、色情、惡搞和危害他人隱私的法律問題,要結合網絡直播的特點,通過立法加強網絡信息保護,推動網絡治理領域的專門立法,伴隨著“依法治網、依法用網”,創造一個健康、安全、通暢、寬松的網絡直播秩序。
〔關鍵詞〕網絡;網絡直播;法律規制
網絡直播是網民通過網絡把自己的特長、愛好等直播出去,既發揮了自己的優勢,也豐富了人們的生活。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直播的門檻逐漸降低。現在,只要一部手機、一個網絡直播平臺的APP就能讓任何人現場直播。隨著商業化運作模式的開展,更多的公司開始專門對網絡主播進行包裝,謀求更大的經濟利益。到2016年,網絡直播的商業化達到了新高度,網絡直播呈現井噴式的發展。在網絡直播中涌現出大量的網紅,這些網紅通過廣告、推薦網絡游戲、企業產品等商業營銷手段,獲取了巨大的經濟利益。所以,很多人為了成為網紅,吸引更多的粉絲或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在直播過程中表演低俗,社會影響惡劣。如何在保持網絡直播活力的同時,通過法律消除網絡直播中的低俗表演現象,凈化網絡環境,這是一個急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網絡直播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網絡直播作為一種網絡創新,“直播所具備的最真實最直接的體驗性,給用戶帶來足夠的想象空間和驚喜”,直播的加入和流行,改變了網絡傳播、娛樂的整個生態,但是這絕不意味著它“一切皆可播”。因為任何創新都不能突破公序良俗、道德倫理和法律法規的底限,不能侵害他人權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一)網絡直播中淫穢、色情現象的法律問題
新經濟法律規制問題研究
[摘要]我國現行規劃體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40年來的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多規并立”的弊端也逐漸暴露出來。為了化解矛盾、規避風險,從中央到地方紛紛探索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進行整合,力爭形成“一個縣(市)、一本規劃、一張藍圖”。為了確保“多規合一”的順利實現,必須完善“多規合一”的法律機制。
[關鍵詞]“多規并立”;“多規合一”;法律規制
1引言
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后,仿照蘇聯模式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政府管理領域采取“大政府、小社會”的模式,各部門從履行自身管理職能的角度入手組織編制了不同類型的規劃,我國規劃領域呈現出“多規并立”的局面。不可否認,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40年來的探索實踐,我國各項規劃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譜寫了光輝的篇章。但是,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在“多規并立”的格局下,現行規劃體系的弊端日益顯現,已經出現了從“量變”引起“質變”的危險趨勢。如何防范“多規”之利向“多規”之弊逆轉已成為擺在我國規劃決策者面前的一道亟待解決的難題。
2我國現行規劃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由政府出臺的規劃類型有80余種,其中法定規劃有20余種,[1]較為重要的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為了研究方便,文章將以上述四種規劃作為研究對象。通過研究發現,我國現行規劃體系主要存在以下問題。2.1規劃法制化建設滯后,規劃實施缺乏法制保障。首先,我國規劃法規體系尚不完善。不同類型的規劃編制所依據的法規體系存在較大差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據《憲法》編制,但是在該領域缺少基本法為其提供法律依據,配套法和相關法也處于缺位狀態,法規體系尚未健全。[2]城鄉規劃依據《城鄉規劃法》編制,此外在該領域我國還頒布了一系列法規規章與之相配套。相對而言,城鄉規劃法規體系較為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據《土地管理法》編制,在該領域同樣有相關的法規規章與之相配套。整體而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規體系也較為完善。環境保護規劃依據《環境保護法》編制,除此之外,直接涉及環境保護規劃的法規規章數量很少,環境保護規劃缺乏完善的法規體系。綜上所述,我國目前尚未形成統一、完善的規劃法規體系。就具體規劃而言,除了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法制建設進程仍較為落后。其次,我國規劃法律關系模糊不清。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由此可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我國現行規劃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政策性。然而就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而言,三類規劃的法律地位相同,這也就造成了當不同規劃之間出現沖突時無法從法律層面解決誰服從誰的問題。上述法律對于不同規劃之間的關系多采用“相銜接”這樣的詞匯描述,然而具體該如何銜接卻未做說明,導致在很多情況下有關部門往往空有銜接的意愿但無銜接的具體措施,使得規劃矛盾難以協調。2.2現行規劃體系結構復雜,縱向、橫向問題突出。我國現行規劃體系可以描述為一個由縱向規劃層級和橫向規劃類型交織而成的“條塊分割”的規劃網絡,導致實踐中大量問題的產生,可以用“上下不銜接,左右有沖突”來概括。[3]從縱向上看,一方面,我國規劃層級間關系不盡合理。理論上講,不同層級規劃之間應當體現出明顯的差異性,上級規劃側重于戰略性、政策性而下級規劃側重于可操作性、適應性。但是目前卻存在著上級規劃戰略性、政策性不足而下級規劃簡單模仿上級規劃導致操作性、適應性不強的問題。[4]另一方面,不同層級政府之間的利益沖突會影響到規劃的實施。當自身利益達到一定程度足以沖破政府行為規范約束的時候,下級政府就會不顧上級政府規劃而追求自身利益進而出現“政策執行失真”的現象。[5]所謂“政策執行失真”是指公共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出現與政策內容不符、偏離政策目標、違背政策精神的現象。[6]從橫向上看,長期以來各部門圍繞各自職責和管理權限從事規劃的編制和實施。雖然部門分工是專業化的客觀要求,但是各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爭相編制“自己部門的規劃”容易因為缺乏溝通協調而誘發“孤島現象”。所謂“孤島現象”是指政府機構間在職能、資源、信息、利益等方面因為不能滿足多元組織主體充分整合、及時交流、高效利用的一種狀態。[6]2.3規劃決策缺少公眾參與,規劃科學性、民主性不足首先,我國公眾參與限制性因素較多。從主觀方面看,由于我國由傳統的計劃經濟模式向新興的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時間較短,公眾的民主意識普遍不高,導致參與規劃主要是出于個人興趣而非社會責任感。除非某一規劃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否則很難想象一個人會為了與自己毫無利害關系的規劃而“發聲”。從客觀方面看,各項規劃的專業色彩濃厚而公眾由于缺乏專業知識難以參與到規劃的編制過程中。若要提高公眾的參與程度,當務之急是向公眾普及相關專業知識使其具備參與規劃編制的能力。這項工作需要政府部門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而言無疑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其次,我國公眾參與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我國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保障公民參與規劃的權利。法律規定上的缺失使得公眾參與成為各項規劃編制過程中的“備選項”而非“必選項”,不僅造成公眾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障,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規劃的科學性與民主性。反觀國外,以英國為例,1990年頒布的《城鄉規劃法案》規定每一種類型的開發規劃從編制、公布、審批到訴訟的程序都有法定的公眾參與內容,公眾參與因此被視作英國規劃法規體系的“骨架”。[7]2.4權責不對等造成規劃權力濫用與規劃責任缺失。首先,現有法律法規內容不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政府部門權力的規定常常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造成了政府部門權力內容模糊不清、權力邊界相互交叉,進而為政府部門隨意擴張權力提供了可乘之機。由于實踐中政府部門掌握了權力就等同于獲得了利益,因而各部門爭權現象屢見不鮮,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關系的緊張,更影響了日常工作的開展。相較于高度概括的政府部門權力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對政府部門責任的規定不僅更為模糊,很多情況下甚至是缺失的,這就造成了現實中“有權無責”的現象經常發生,導致規劃權力成為各部門競相爭奪的焦點。其次,規劃權力缺乏有效監督。規劃權力的行使需要來自上級、同級部門以及公眾的監督。而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規劃領域存在著上級監督虛化、同級監督弱化、公眾監督缺失等問題。第一,我國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領導主要集中在宏觀方面,對于規劃編制這樣的具體事務則關注較少,這也就造成了上級監督虛化,往往流于形式而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第二,長期以來各部門將編制規劃的權力看成自己的“一畝三分地”,往往不允許其他部門“指手畫腳”。而由于各個部門之間并不存在隸屬關系,“互不買賬”造成同級監督弱化,無法避免各自為政的現象發生。第三,由于現行法律未就規劃編制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做出明確規定,導致各個部門編制規劃時缺乏透明度以及公眾缺少參與規劃的途徑和機會。再加上公眾專業知識匱乏,無法對規劃編制發揮監督作用造成了規劃領域公眾監督的缺失。
略論企業兼并中的規制問題
[摘要]西方的規制理論及其實踐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確立與規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從分析規制企業兼并的理論入手,具體介紹了由西方國家規制企業兼并的方法,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規制企業兼并的立法構想及途徑。 一、企業兼并與規制
企業兼并(Merger)是指企業間的吸收合并,也就是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中,一個企業因吸收了其他企業而成為存續企業的合并形式,它是通過有償轉讓企業的資產從而取得被吸收企業的產權的經濟法律行為。在各國法律中,一般把企業合并分成吸收合并(即企業兼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企業兼并是其中的一種。
企業兼并從經濟方面來看,有以下幾個特征:(1)企業兼并的自主性,即在企業兼并的過程中,兼并是兼并方自主選擇的行為。(2)企業兼并的流動性。企業兼并的過程,其實質就是生產要素的社會流動過程,在企業兼并中,企業的全部或主要的生產要素將發生整體的流動。(3)企業兼并的有償性,即優勢企業通過出資購買或承擔債務等方式取得劣勢企業的產權及其他相應的權利。(4)企業兼并的互補性,企業兼并通過對被兼并企業的改組,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西方的規制理論研究的是市場失靈時政府如何干預經濟,它屬于產業組織經濟學的一部分,是近二三十年來比較活躍的一個領域,其研究成果在西方規制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西方的規制理論及其實踐對我國市場經濟的形成及其規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所謂規制(Regulation)是指政府依據一定的規則對特定社會的個人和構成特定經濟的經濟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①也就是政府利用法規對市場進行的制約,它是政府干預市場的手段之一。規制分直接規制和間接規制,間接規制指反壟斷政策,由司法部門實施。直接規制指由行政部門直接實施的干預,它又可分為經濟規制和社會規制兩種。經濟規制是對特定行業(與自然壟斷有關的行業)的管制,社會規制是不分行業的管制。運用西方的規制理論來分析我國的企業兼并行為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②
二、規制企業兼并的理由
企業兼并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推動作用,它是企業成長的重要途徑和方法,企業兼并行為在微觀和宏觀層面上具有不同的經濟效果,其對經濟生活的積極或消極影響也存在很大的不同,正因為如此,我們需要對企業兼并行為進行規制,充分發揮其積極的作用,遏制其消極的作用。
一般來說,企業兼并的積極作用主要有:企業兼并有利于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全社會資源利用的效率,改善投資的結構;企業兼并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企業兼并有利于實現規模經濟效益;企業兼并有利于使科技成果迅速地轉化為生產力;企業兼并有利于迅速地擴大企業,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