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管理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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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貨幣一般等價物電子化占有即所有特殊物格
一、貨幣的概念與特征
(一)經濟學上貨幣理論及其民法學意義
貨幣首先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幾乎現代社會進行的所有市場交易都涉及到貨幣,因此貨幣與語言并稱為人類最偉大的發明。不同的經濟學分支對貨幣的研究有不同的視角,但對于產生具有歷史必然性的認識是相同的。西方經濟學上,貨幣是一種直接起到交換手段或支付媒介作用的東西。[1]貨幣產生的最初和最基本的動機是經濟方面的考慮,因為通過一般等價物能夠有效克服“需求的雙重巧合”和“時間的雙重巧合”,降低交易成本。[2]而且根據雷德福(Radford)1945年對一個德國戰俘營的研究,即使人為的在一定范圍內消滅一種貨幣,也會創造出某種形式的貨幣。[3]政治經濟學有關貨幣的基本理論中,對于法學研究帶來最大啟示的莫過于對一般等價物的深入思考。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曾經詳細的論述過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的產生過程,其主要觀點是,商品的價值形式是簡單的和共同的,因而是一般的。[4]在某一社會中,通過不斷的商品交換,逐漸醞釀出了一般等價物。而當等價形式同某種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社會的結合在一起,這種特殊商品便成了貨幣商品,或者執行貨幣的職能。在商品世界一般等價物的作用就成了它特有的社會職能,從而成了它的社會獨占權。[5]于是,貨幣便產生了。人類社會歷史上出現過的貨幣種類很多,只不過“金銀天然不是貨幣,但貨幣天然是金銀”,[6]早期貨幣以貴金屬為主,后來逐漸為紙幣所取代,近年來又出現了貨幣電子化現象,但“貨幣是交換和商品生產發展的最高產物”[7]這一判斷仍然具有重要的啟示。
民法上適用于貨幣的法律規則,實際上是經濟學上貨幣理論的法律化,因此應該從貨幣的職能中去探求其應有的內涵。貨幣的職能是指貨幣在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貨幣五大職能。由于事實上世界貨幣和執行貯藏手段只有黃金或白銀才能承擔,因此不是以紙幣和非足值鑄幣為代表的現代貨幣的職能。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貨幣的基本職能,其中價值尺度職能實際上就是貨幣以自己為尺度來表現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的價值,而不是真正用商品與貨幣相交換,即馬克思所說的“貨幣在它的價值尺度功能上,本來也只是作為觀念的或想象的貨幣”。[8]流通手段即是貨幣充當商品交換的媒介,由物物交換過渡到商品流通,紙幣也是從貨幣作為流通手段的職能中產生的。在民法上,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功能相輔相成,成就了貨幣的一般等價物特點。支付手段在民法上體現為貨幣的所有權移轉和貨幣債權債務關系的發生與消滅。
(二)貨幣的法學概念及其特征
我國民法學界對貨幣的一般等價物本質認識一直較為清晰,[9]應該堅持從這個角度對貨幣進行定義。我們認為,貨幣是作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價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法定唯一性,包括唯一性和法定性兩個方面,是貨幣的基本特征。所謂唯一性,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隨著商品交換的頻繁出現,社會對于一般等價物的要求逐步趨同,最終必然會出現唯一的一般等價物,這是貨幣的社會特征。即使出現了某些地域性的、臨時性的一般等價物,并與貨幣保持穩定的兌換比例,由于其價值仍然依賴于與貨幣的掛鉤,兩者是評價與被評價的關系,貨幣仍然是唯一的一般等價物。所謂的法定性,即貨幣種類的確定并不必然決定于社會的自發形成而倚賴法律的規定,這是貨幣的法律特征?!吨袊嗣胥y行法》(以下簡稱“《銀行法》”,并區別于《商業銀行法》)第16條前段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奔词关泿刨H值或者極端不穩定,并因此出現了新的具有一定交換功能的社會性等價物,如我國民國時期的大米,貨幣仍然是唯一的法定一般等價物。法律可以規定用新的貨幣取代舊的貨幣,如果我國1955年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人民幣,同時以1∶10000的新舊幣兌換率回收舊人民幣。法律也可以規定特定版別的人民幣的停止流通,并按照《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辦理收兌手續。理論上講,法律可以規定兩種甚至兩種以上的貨幣同時作為一般等價物,并明確二者之間的比例關系,如我國古代的金銀與鑄幣之間的關系,但從法定貨幣的社會屬性和金融穩定性需要出發,現代各國一般都只規定一種法定貨幣。因此在現代社會,貴重金屬盡管具有較為穩定的價值,但不是法定貨幣。
第二,國家信用性。貨幣是信用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的統一體。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體現的是其工具理性的一面。而貨幣的信用價值理性,體現的是其價值性的一面。貨幣的工具性特征是實現價值職能的前提所在。[10]貨幣一般由國家授權中央銀行發行,如我國《銀行法》第18條第1款規定:“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币灿胁糠謬液偷貐^授權商業銀行發行和直接由政府發行,較為獨特的是我國香港地區,紙幣由渣打銀行、匯豐銀行和中國銀行三家銀行發行,而硬幣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行。貨幣的發行權由國家授予,并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終止授權。可見,貨幣之購買力,并非基于作為貨幣之物質素材的價值,實因國家的強制通用力及社會信賴。[11]因此,貨幣的信用性不同于股票的公司信用性,具有國家屬性,是國家信用性,具有法律強制性。
第三,高度流通性?!躲y行法》第16條后段規定“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边@是對貨幣高度流通性的法律規定。德國著名古典社會學家西美爾在其《貨幣哲學》中對此有深刻認識:“再沒有比貨幣更明確的象征世界絕對的動態特征的記號了。貨幣的意義就在于被花掉;當貨幣靜止不動時,根據其特有的價值與意義,就不再成其為貨幣了?!泿趴梢哉f是純粹的行動,它的存在就是不斷使自我擺脫任一既定的地點,因此貨幣構成了所有獨立存在的對等物,以及對其的直接否定。”[12]無怪乎各國勞動法,如我國《勞動法》第50條,都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這恰恰是通過保證勞動者所得的高度流通性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避免實物工資給勞動者帶來的利益損失。
二、貨幣電子化的法律屬性
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催生了貨幣電子化現象,其法律性質成為理論上的爭議點。我們認為,這些貨幣電子化現象總體來說可以分為虛擬貨幣和電子貨幣兩大類型。所謂虛擬貨幣,一般是由非金融公司,如門戶網站或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商發行的以“幣”命名的某種服務。用戶購買虛擬貨幣的基本用途是交換該網站提供的服務,實際上起到的是為網站特定服務進行計量的功能。我國目前出現的虛擬貨幣種類主要有Q幣、泡幣、U幣、百度幣等。耐人尋味的是,手機充值卡中的金額同樣可以用于支付各種電信增殖服務,但因為未以“幣”命名,便未引起巨大爭議。由此可見,引起爭議的不是貨幣電子化的形式,而是因為商家為便于用戶理解、促銷服務而選用“幣”來命名。可以說,除電子化的形式外,虛擬貨幣與食堂的飯票沒有本質區別。所謂電子貨幣,一般是由金融公司發行,代表法定貨幣進行商業支付的服務。該類服務實質上是通過電子數據交換(IDE)調用銀行帳戶資金進行購買,并實際發生了資金的轉移交付,國際上較為常見的電子貨幣種類包括Paypal、E-gold等。
(一)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
虛擬貨幣之所以近年來引起關注,主要是網絡游戲和互聯網增殖服務的興起。虛擬貨幣的交易出現的前提是網絡服務系統為這種交易提供了機制上的可能。部分游戲內部出現了用戶對某些特定服務的需求,如增強用戶在游戲中的表現性能、增加游戲功能等。用戶可以通過向服務商支付一定數量法定貨幣獲得一定數量的虛擬貨幣,進而用虛擬貨幣換取特定服務功能,這種模式為虛擬貨幣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換言之,如果用戶向服務商支付法定貨幣后是直接獲得某種特定服務,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所謂的虛擬貨幣,虛擬貨幣充當游戲內部服務的計量單位功能十分清晰。而由于系統支持用戶之間通過某種方式相互支付虛擬貨幣,這才為虛擬貨幣的交易提供了可能。質言之,如果系統不支持任何意義上的虛擬貨幣交易,只允許用戶向網絡服務商購買虛擬貨幣,那么用戶之間的交易也就成了空談。例如中國移動的用戶之間不可能移轉話費,也就不會出現這樣的問題。而個人之間可以買賣郵票,因此出現了郵票交易。可見,虛擬貨幣交易發展出了如此巨大的市場,則顯然是網絡服務經營者在模式上提供了可能,即用戶可能通過支付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的方式從游戲中獲得虛擬貨幣,如所謂的“打金幣”。否則,用戶之間都是通過支付相同比例的法定貨幣而獲得相同數量的虛擬貨幣,根本不可能出現利潤差,也就不會出現所謂的市場了。綜上所述,出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兌換市場,從本質上是網絡服務商在機制上提供了一種可能,而提供這種機制上可能的原因當然是經濟利益的驅動。
當前全球虛擬貨幣產業發展迅速,并出現了大量的專業服務公司,如美國的GameUSD、、韓國的itembay公司和我國的我有網和等等,其主要業務就是提供游戲幣與貨幣兌換業務并從中獲利。近年來我國內地銀行更是涉足虛擬世界的商品支付市場,如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與騰訊公司達成合作,推出了國內首張“虛實合一”的信用卡——QQ秀信用卡,將面向騰訊QQ秀一族提供包括虛擬卡支付、財付通還款、在線申請、電子賬單通知、即時消息提醒等多種網絡服務。[13]國內搜索引擎公司百度更希望通過百度幣來統一各種不同的虛擬貨幣,實現進一步的流通。但2007年2月25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產業部等14個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絡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無異于對中國互聯網虛擬貨幣交易進行了定性:“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貨幣的規范和管理,嚴格限制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行虛擬貨幣的總量以及單個網絡游戲消費者的購買額;嚴格區分虛擬交易和電子商務的實物交易,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的虛擬貨幣不能用于購買實物產品,只能用于購買自身提供的網絡游戲等虛擬產品和服務;消費者如需將虛擬貨幣贖回為法定貨幣,其金額不得超過原購買金額;嚴禁倒賣虛擬貨幣。違反以上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边@也迅速引起學術界和產業界的激烈爭論。
我們認為,以普通公司信用為基礎發行各種虛擬貨幣,即使這些被稱作“幣”的虛擬貨幣與人民幣形成了一定的比例,仍然不是貨幣,其本質是無記名債權關系。[14]《銀行法》第2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钡?5條規定:“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比绻摂M貨幣在市場上代替人民幣流通,其本質就是一種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同時也是對貨幣法定性的一種維護。目前幾乎所有推出網絡虛擬貨幣的運營商都不提供網絡虛擬貨幣兌回現金的服務,因此虛擬貨幣的流通過程具有單向性,因此也無法形成金融交易閉環,缺乏官方退出機制。[15]極端的法律風險是,發行虛擬貨幣的公司破產,導致虛擬貨幣不能兌換服務,更不可兌現貨幣。質言之,使用虛擬貨幣的進行的所謂“購買”行為,包括跨平臺的虛擬貨幣支付,不過是復雜的債權互易而已。
(二)電子貨幣的法律屬性
與虛擬貨幣不同,電子貨幣的興起源于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小額支付的需求,是一種金融服務,并具有一定的國際性。對于電子貨幣的前景,有學者認為電子貨幣是貨幣作為是一種支付工具,繼前貨幣階段、物權貨幣階段和債權貨幣階段后的第四個發展階段。[16]甚至有學者預測,隨著電子銀行的建立,電子貨幣將取代有形的貨幣。[17]對此筆者持謹慎態度。國內已經有學者對電子貨幣進行了分類研究后認為,儲值型、信用卡型、電子支票型和智能卡型的電子貨幣都要借助一定的終端設備,不能循環使用以實現個人與個人的支付,不能真正構成貨幣形態的一種,只有數字現金型電子貨幣符合貨幣的法律概念,才是真正的電子貨幣。[18]鑒于本文的篇幅,筆者將不重復相關探討,舉重以明輕,僅針對數字現金型電子貨幣的運行模式進行分析,以確定電子貨幣是否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貨幣。
數字現金型電子貨幣的應用過程實際上是《電子簽名法》所規定的電子簽名與加密技術的結合,大致分為以下幾個步驟:(1)兌換,買方在數字現金銀行開設帳號并申請開通電子貨幣服務;(2)存儲,使用電腦終端軟件從銀行系統復制一定數量代表貨幣的電子記錄存入硬盤;(3)付款,買方使用賣方的公鑰加密電子貨幣后傳送給賣方;(4)收款,賣方收到加密的電子貨幣后用對應的私鑰解密,獲得該電子貨幣;(5)兌換,通過獲得的電子貨幣向銀行申請資金移轉。筆者是為了展現交易的法律意義將上述過程分為五個步驟,實際運用是通過電腦上的專門程序與銀行聯網即時完成的。數字現金型電子貨幣之所以較之其他種類的電子貨幣更具有類似法定貨幣的特點,是因為其能夠實現人與人之間的支付。這種功能實現的關鍵是使用了“非對稱加密技術”。該技術于1976年由美國學者Dime和Henman為解決信息公開傳送和密鑰管理問題,在《密碼學新方向》一文中提出,能夠保證用戶在不安全的公開渠道上傳輸各方交換信息。加密的基本原理是將被加密的數據與一串特殊字符,通過一定的數學計算方法結合成一個理論上講不可破解的新數據。其中用來加密的數學計算方法就叫做算法,用來對數據進行編碼和解碼的特殊的字符串就叫做“密鑰”。由于密碼體系都是建立在專門設定的算法基礎上的,所以在電子商務的安全保密中,主要關注的是密鑰的生成及管理機制?!胺菍ΨQ加密技術”的算法需要兩個密鑰:公鑰(publickey)和私鑰(privatekey)。公鑰與私鑰是唯一對應的,用公鑰進行加密的數據,只有私鑰可以解密。一對密鑰產生后,公鑰在互聯網上公開的提供下載,私鑰由所有人保存。因此,買方從銀行下載的代表了一定金額的電子貨幣,用賣方的公鑰加密后進行傳輸,如果非賣方的第三人獲取了該數據,由于無對應的私鑰,無法解密。賣方成功獲得買方傳輸的數據后,用自己的公鑰進行解密,獲得了代表相應金額的電子貨幣,并可以即時向銀行兌換。這樣的交易避免了第三人取得買房支付給賣方的電子貨幣,保證了交易安全。[19]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盡管數字現金電子貨幣可以通過計算機和網絡表現出來,貨幣所有人對該數字現金的控制是體現在對包含有該貨幣數量的信息的密碼控制上,[20]但其本身并不能單獨作為貨幣使用,仍然需要配合銀行系統完成相應支付,并非法定的直接支付方式。電子貨幣的信息流與現金流分離,充其量只是起到了與貨幣類似的支付功能,不過是模擬了人對人的支付而已,并不具有高度流通性。這種支付最終必須依賴于電子貨幣的發行銀行進行結算,不過是為了傳遞既有的貨幣而使用的新方法,[21]不具有國家信用性。事實上,電子貨幣只是勉強能夠完成支付手段,本身不能實現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因此不但不是法學意義上的貨幣,也不是經濟學意義上的貨幣。電子貨幣本質是一種特殊債權,只不過代表著電子貨幣的持有者要求電子貨幣發行者兌換對等現金的一種請求權。[22]所不同的僅僅是實現了支付方式的變化,加快了資金在付款人和收款人帳戶流通的速度而已。
(三)貨幣電子化的法律屬性
綜上所述,無論是虛擬貨幣還是電子貨幣,均未也不可能創造出新的法定貨幣,只是通過電子化的手段和精巧的合同設計,實現了互聯網領域基于IDE的債權債務關系電子化。《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币虼死碚撋蠈?在技術上可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法律授權的法定貨幣發行單位,如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某種形式的電子化貨幣,才可能稱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定貨幣。而這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假設,現在尚無任何國家的法定貨幣發行機構發行任何意義上的法定電子貨幣。在這種情況實際出現之前,任何意義上的貨幣電子化都不應認定為法定貨幣的新形式。
三、《物權法》視野下的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
學者論及的貨幣物權法規則主要是“占有即所有”規則,也有學者稱為“所有與占有一致原則”,是指貨幣在占有與所有關系上,貨幣的所有者與占有者一致。[23]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的重大意義在于將經濟學上的一般等價物理論轉化為民法規則,最大限度的促進流通,是世界各國民法的通例。該規則在大陸法系源于法諺“貨幣屬于其占有者”,而英美法的“貨幣占有與所有相一致原則”的確立最早體現在英國1884年Foleyv.Hill一案。[24]該規則同樣適用于無記名證券,[25]只不過兩者所表彰的權利不同而已。按照通說,民法之所以確定該原則,主要基于以下三個方面原因:第一,貨幣作為高度替代性的流通物,在流通過程中,完全湮滅其個性,根本無法辨別。第二,貨幣的購買力,并非基于作為貨幣的物質素材的價值,而是因國家的強制力以及社會的信賴。因而無論貨幣取得原因如何,均認為其為貨幣價值之歸屬。第三,如果貨幣占有與所有可以分離,則交易者在接受貨幣之際,勢必逐一調查交付貨幣之人(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權,如此人人憚于接受貨幣,貨幣的流通機能將喪失殆盡,嚴重損害交易安全。[26]
《物權法》并未直接對貨幣所有權及其法律規則進行具體規定,因此需要對作為一種理論的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與《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對照分析,確定具體的制度取舍。《物權法》上與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相關的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與物的特定化
《物權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边@對物的特定化提出了要求。貨幣是一種種類物,但可以特定化,只不過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在貨幣特定化的情況下排除適用。貨幣特定化有兩個特點:其一,當事人雙方有一致的特定化意思表示,約定貨幣特定化以排除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的適用;其二,該特定化的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因此在貨幣沒有混同的情況下,具有一定的對抗性。貨幣特定化具體表現形式包括特戶(如銀行結算帳戶)、信托財產權、[27]封金、???如土地補償費)和其他特殊商事關系(如委托、、行紀等業務)等。[28]貨幣特定化之所以能夠排除“占有即所有”規則的適用,有學者解釋是法律只承認直接占有者具有所有權,而不承認間接占有者對貨幣擁有所有權。[29]筆者認為這并非問題的實質,也不符合現行《物權法》的規定。其根本原因應該是此時的貨幣已經失去了作為一般等價物的意義,并因此可適用返還原物請求權。
(二)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與所有權權能的混同與變異
《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延續了《民法通則》第71條對所有權權能的規定,而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的直接效果便是引起貨幣所有權四大權能的混同與變異。普通物所有權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大權能,其中使用以占有為前提,收益為使用之結果,處分導致物權變動。而對于貨幣的所有人來說,貨幣所有權權能發生了混同和變異,體現在以下方面:首先是使用權能和處分權能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混同。作為典型消耗物的貨幣,使用并不導致實體意義上的消滅,而體現為貨幣所有權的處分。一次性的使用直接導致所有權的變動,這是貨幣不同于其他消耗物的最大特點。其次是產生了占有權能與使用權能的對立。普通物的占有權能是使用權能的前提,占有權能在物權變動中讓位于處分權能,使用權能與處分權能的混同導致了占有權能與使用權能的對立。而普通消耗物的使用導致物的消滅,無法形成權能的共存對立。最后是導致了收益權能的衰退。某種意義上講,貨幣所有權是最不具有收益功能的所有權,同時,貨幣又是收益功能最強的物。貨幣的占有并不直接導致收益,所有人必需將貨幣的所有權通過交易流通的方式轉化為債權,例如存入銀行,或者借貸他人,獲得法定孳息??梢?法定孳息之獲得,并非貨幣所有權的收益功能之體現,恰恰是貨幣所有權轉化為貨幣債權的收益。
(三)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與占有制度
學說上對于占有的成立要件向來存在主觀說和客觀說的爭議,事實上的管領(體素)已成為共識,爭議的核心在于是否還需要有占有的意思(心素)為成立要件,至今尚無定論。主觀說源于羅馬法,又分為薩維尼的所有意思說、溫德夏特的支配意思說和鄧伯格的自己意思說??陀^說19世紀末由耶林提出,認為體素是心素之實現,占有與持有,并無本質差別。另外還有以貝克為代表的純客觀說,認為占有依純客觀之事實支配狀態而成立,占有意思全無必要。[30]羅馬法的占有制度強調體素與心素的統一,即傳統的主觀說,而這實質上構成了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的理論前提。反言之,如果對于占有構成要件持客觀說,則無法直接推導出該規則,因此需要對該原則的具體適用效力進行重新審視?!段餀喾ā返?45條第2款規定:“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鼻终贾豢赡苁且环N事實而不依賴于占有人的主觀意識,否則占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起算點便無法確定,因此我國《物權法》采納的是“客觀說”?!翱陀^說”打破了持有與占有之間的界限,卻使得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的構建面臨選擇?!罢加屑此小币蟆翱陀^說”按照“占有”的特征進行構建。如果“客觀說”按照“持有”進行構建,則只能推導出占有貨幣的人是推定為貨幣的所有人。[31]這恰恰揭示了在“客觀說”理論框架下對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進行重新審視之必要,這又涉及到了《物權法》的物權變動模式問題。
(四)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與物權變動區分原則
我國《物權法》盡管沒有承認物權行為,但在物權變動上采納了區分原則,因此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的效力,也應該區分為物權效力和債權效力。所謂物權效力,即貨幣的占有在物權法上對于貨幣的所有權歸屬的意義。傳統民法學說的貨幣占有規則,主要關注物權效力,并于民法總則“物”章,或者物權法所有權編進行闡述,對于債權效力較為忽視,合同法理論僅關注金錢債務之產生消滅,不關注履行之過程。而作為結果的物權效力的形成,必然以作為過程的債權效力為前提,不可不查。
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的物權效力,應該區分為對人效力和對世效力,而傳統民法關注的,實質上是對人效力,即在相對人之間,無論是雙方合意還是非合意的移轉,都有心素的參與,應認定為同時具備心素與體素,占有人以占有事實對抗原所有人,原所有人僅享有債權性的返還請求權。因此,在貨幣特定化情況下,則不具有占有的心素,因而不能適用“占有即所有”的規則。這同時也印證了,“占有即所有”規則是建立在占有構成要件“主觀說”的基礎上的。在對世效力上,為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應該不考慮占有之心素,僅以表面證據顯示并非為他人占有而持有即可,但允許以相反證據予以。因此,該規則在對世效力上,應表述為“持有推定占有”。
貨幣占有的債權效力,應歸納為“貨幣交付即給付”。所謂交付,僅指貨幣現實上的移轉;所謂給付,乃是貨幣法律上的移轉。只有貨幣現實上的移轉導致法律上的移轉,才能實現上述貨幣占有的物權效力,而我國《物權法》第25-27條規定的觀念交付,在貨幣的交付上不產生給付的效力。貨幣的現實交付乃一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32]因此即使接受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交付的貨幣,貨幣所有權也會發生移轉。[33]同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他人交付的貨幣,即使非純粹受益情形,貨幣所有權也會發生移轉。
四、貨幣特殊性及其物權客體屬性
(一)貨幣作為動產的特殊性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分是對物最基本的分類,學說上普遍認為,貨幣是一種特殊不動產,但對于這種特殊性的程度并未進行深入探討。所謂特殊,應該是指動產物權制度并不完全適用于貨幣。占有制度與動產移轉制度的特殊性如前文所述,筆者將通過逐一檢驗動產物權法的方式來評價貨幣的特殊性程度。動產原始取得制度上,貨幣不可能通過勞動所得,所謂的法定孳息制度如前所屬實際上并非用益收益。拾得遺失物、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相關規則均不適用于貨幣。有學者認為,貨幣所有權特殊性一種表現是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且沒有限制。[34]這是對“善意取得”制度的誤解。事實上,無論貨幣取得人是善意或者惡意,都不影響其取得所有權,其原因在于前述的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從所有人處取得,不生善意取得問題。[35]貨幣的混合與普通物的混合不同,實質是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的適用。同樣的道理,貨幣也不適用時效取得的規定,而是及時取得。貨幣本身實際上不存在擔保物權適用上的可能與必要,而作為定金和押金的擔保方式,實質上又排除了其他物適用的可能,可以說,這兩種制度是轉為貨幣設計的。貨幣所有權的保護制度也具有特殊性。貨幣在發生占有移轉之后,只能請求返還一定數額的錢款,不能根據物權請求權要求占有人返還原物,也不能要求恢復原狀。[36]
貨幣的特殊性并不僅僅體現在作為特殊動產,以物的分類作為研究工具,我們會發現貨幣的更多特殊性。貨幣被作為公認的種類物為傳統民法所舉例,但對于其特殊性缺乏探討。貨幣作為種類物的特殊性體現在數量和質量兩個方面:第一,貨幣的數量是指貨幣的名義值數量,而普通的種類物的計量是按照實際數量來計算的。貨幣的數量按照計算方式的不同分為名義值和實際值,名義值是將貨幣本身作為計量單位,實際值是按照其購買力計量。[37]歷史上貴金屬作為貨幣時期,曾經確實存在過按照貨幣的實際值,即貴金屬的重量作為貨幣的數量,[38]但我國民法意義上的作為種類物的貨幣的數量,按照《人民幣管理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的“人民幣依其面額支付”,是按照名義值而非實際值計算。第二,貨幣的價值與貨幣作為物的質量無關,而普通的種類物往往要求質量相同。《人民幣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人民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一)不能兌換的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反而言之,貨幣的殘破程度只要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其價值就與新幣沒有差別;半張殘破貨幣可以換取半數等額新幣,應視為另半張殘破貨幣消滅或者丟失;借新幣還舊幣不構成瑕疵給付,借舊幣還新幣,債權人也不會產生不當得利。
種類物往往是可替代物,貨幣也是典型的可替代物,其特殊性亦然。不同貨幣紙張數量但代表價值相同的貨幣可以相互替代,不同版次的貨幣在法定有效期內具有同樣價值,這在替代物中是獨一無二的。在其他分類中,如貨幣作為可分物,是貨幣本身不可分,而是貨幣的價值可分;貨幣作為消耗物,并非如食品、能源等,消耗后即消滅。貨幣的消耗體現在貨幣所有權的移轉,其物質上并未消滅。普通流通物的流通方式一般以貨幣作為流通對象,而作為最為典型流通物的貨幣本身與其他貨幣之間的等額流通,除貨幣持有形式上發生變化,并不具有實際意義。
可見,貨幣之特殊性,已經特殊到了幾乎無法直接適用任何動產物權制度的程度。法律用語設計上以“特殊”修飾,一般是指該概念與作為典型之概念具有較大相似性。貨幣的性質及其權屬變動規則與其他動產具有如此大的差異,仍將其作為動產或“特殊動產”來認識,是否妥當,值得檢討。[39]
(二)民法法律物格視野下的貨幣物權客體屬性
有學者區分經濟學和法學角度,從經濟上看,貨幣是一般的等價物,是具有強制流通性的鑄幣或者紙幣。從法律上看,貨幣是一種特殊的動產。[40]而事實上,經濟學上的一般等價物已經通過制度設計具有法律意義。傳統民法將貨幣作為“物”的一種類型,稱為“金錢”。惟物有動產與不動產之分,貨幣依其性質,為一種特殊的動產。[41]這種分類的邏輯論證方式是:“非不動產即動產”,其本身就排除了貨幣作為一種單獨分類的可能。貨幣在物權制度與物的分類中體現出的特殊性,使得貨幣繼續被稱為特殊動產實在顯得過于勉強,這顯示了貨幣是一種只具有交換價值而不具有使用價值的特殊物。有學者曾提出設想,將貨幣(或者加上與其性質近似的有價證券)作為單獨的一類物來對待,從而使所有權的類型因而有不動產所有權、動產所有權和貨幣所有權之三分。[42]這種考慮實質上已經將貨幣作為商品的對立面,而不動產和動產的分類恰恰以商品為上位概念,因此,將貨幣納入該分類本身就存在邏輯層次的混亂。
西美爾在《貨幣哲學》中認為:“我們將首先考慮貨幣而不涉及以物質形式表現貨幣的材料,而作為貨幣,它是與商品截然對立的。乍一看來,貨幣好比說是組成了一個部分,而貨幣所購買的商品的總體構成了另一部分,只要考慮到它的純粹的本質,它就必須被徑直理解為貨幣,必須與所有哪些次要的,把它跟相對里的那方的聯系的性質毫無瓜葛?!盵43]筆者認為,應該沿著該思路,將貨幣作為一種具有獨一無二特殊性的物,從一般物的各種分類中抽離出來,作為的單獨的類型,不再被歸入特殊動產。這種分類的理論工具,就是我們曾經提出的民法法律物格制度。[44]在第一層次上,我們將物分為生命物格、特殊物格和一般物格,后者即傳統民法上的物。這種分類方式不但能夠明確主體對不同物格的物不同的支配規則和支配力,對不同物格的物進行不同的保護,同時,也將傳統民法上對于物的各種分類方式,限制在一般物中,不強制對生命物格和特殊物格適用這些分類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理論爭議,達到醇化和體系化物制度本身的目的。
注釋:
[1]參見[加]杰格迪什·漢達:《貨幣經濟學》,郭慶旺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頁。
[2]李錦彰:《貨幣的力量》,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序言。
[3]參見[加]杰格迪什·漢達:《貨幣經濟學》,郭慶旺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頁。
[4]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1頁。
[5]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5頁。
[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45頁。
[7]《列寧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90頁。
[8]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4頁。
[9]參見佟柔:《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7頁。
[10]李錦彰:《貨幣的力量》,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14頁。
[11]參見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7頁。
[12][德]西美爾:《貨幣哲學》,陳戎女等譯,華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19頁。
[13]參見商務部網站文章:《“虛擬”信用卡問世首次涉足Q幣支付》,/aarticle/difang/jiangsu/200612/20061203955919.html。
[14]關于無記名債權關系,在現代社會大量存在,如各種充值卡、服務卡等,筆者將另行撰文說明。
[15]參見騫磊:《網絡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及風險研究》,《法制與社會》2007年第6期。
[16]唐應茂:《電子貨幣的產生及其法律問題》,《科技與法律》1998年第4期。
[17]參見高富平:《物權法原論》(中),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49頁。
[18]劉穎:《貨幣發展形態的法律分析——兼論電子貨幣對法律制度的影響》,《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
[19]詳細技術實現模式可以參考筆者撰寫的技術分析,參見楊立新主編:《電子商務侵權法》,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第311-322頁。
[20]劉穎:《貨幣發展形態的法律分析——兼論電子貨幣對法律制度的影響》,《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
[21]參見趙家敏:《電子貨幣》,廣東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頁。
[22]張慶麟:《電子貨幣的法律性質初探》,《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5期。
[23]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7頁。
[24]參見劉保玉:《論貨幣所有權及其流轉規則》,載王保樹主編《中國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5]梁慧星主編:《物權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頁。
[26]參見鄭玉波:《民法物權》,臺灣三民書局1995年版,第418-419頁。
[27]參見周顯志、張健:《論貨幣所有權》,載于《河北法學》2005年第9期。
[28]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頁。
[29]參見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8頁。
[30]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931頁,注釋1。
[31]申衛星、傅穹、李建華:《物權法》,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頁。
[32]參見高富平:《物權法原論》(中),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49頁。
[33]參見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8頁。
[34]張慶麟:《論貨幣的物權特征》,《法學評論》2004年第5期。
[35]參見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8頁。
[36]參見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頁。
[37]參見[加]杰格迪什·漢達:《貨幣經濟學》,郭慶旺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7頁。
[38]參見[英]約翰·F.喬恩:《貨幣史》李廣乾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18頁。
[39]許多學者已經對此提出了質疑,參見劉保玉:《論貨幣所有權及其流轉規則》,載王保樹主編《中國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40]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頁。
[41]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6頁。
[42]劉保玉:《論貨幣所有權及其流轉規則》,載王保樹主編《中國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篇2
一、行政管理支出的概念及范圍
(一)行政管理支出的概念
行政管理支出是政府為行使其最基本的職能所必須花費的一項支出,即財政用于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管理機關、司法檢察機關和外事機構行使其職能所需的費用支出。
(二)行政管理支出范圍的界定與調整
在我國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卻有其特殊性。因為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的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是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混在一起實施的,政府為管理好占國民經濟主體地位的規模龐大的國有經濟,就必須設立諸多的、按行業或按產品分工的經濟主管部門。
進入經濟改革時期后,在新舊體制交替過程中,一方面,適應舊體制運轉需要的舊機構,一時還不能大幅度縮減;另一方面,為適應新體制運轉需要,又不得不增加一些新職能機構,這樣,就帶來了行政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前所未有的膨脹。這種狀況不僅是我國建國以來絕無僅有,世界上也是少見的。
二、我國行政管理支出的規模分析
行政管理支出的規模有兩個指標:絕對規模和相對規模。前者可直接通過行政管理支出的貨幣金額反映。
我國行政管理支出的絕對額由1978年的52.90億元增加到2006年的7571.05億元,年平均增長達到20.04%。從這些數字能夠得出一個明確的結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政管理支出規模不斷加大,總量逐漸增長。
下面結合中1978-2009年我國行政管理支出的具體數據來重點介紹行政管理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和行政管理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這兩個指標。
行政管理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是反映一國財政支出結構的重要指標,其數值越大,國家行政管理占用社會資源就越多。由上面的圖表可看出,我國行政管理支出占財政支出總額的比重整體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但近幾年出現一定程度的下降。1978年,這一比重只有4.71%,到2005年達到了歷史最高點19.38%,之后五年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但仍然在10%以上。
篇3
一是土地利用發展戰略政策。當前影響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和實施的相關政策中主要是與江西省有關的國家級發展戰略6個,省級發展戰略5個。二是土地規劃實施監督政策。當前,江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監督政策主要有:動態監管機制、規劃目標的管理責任制、建設用地管理三項基本制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或調整審批政策。三是新增建設用地管理政策。江西省按照保障重點、兼顧全面、差別化管理的原則實行“三個三分之一”計劃下達、省重大產業項目“點供”制等計劃差別化管理制度,促進各地在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方面更加節約、更加高效。同時江西省也出臺了城鄉增減掛、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等耕地補充政策。
2實施管理成效分析
2.1土地規劃實施監督政策管理目標成效分析
江西省于2012年4月編制《江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與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銜接后的調整方案》(以下稱《規劃銜接方案》)對《江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進行補充完善。《規劃銜接方案》對部分縣、鄉級規劃主要控制指標或布局進行了局部調整。一是優先安排結構性調整。規劃新增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對部分地區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進行結構性調整,將部分節余且暫不使用的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設用地指標調整到城鄉建設用地。二是市域范圍內縣與縣之間局部調整。在本設區市范圍內,允許矛盾突出的個別縣(市、區)耕地保有量或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作微調,縣級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在縣與縣之間作適當調整。顯然,江西省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修改次數為一次,修改原因是與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銜接。說明江西省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非擅自修改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和改變建設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而規劃調整修改符合法定條件,調整修改程序符合要求,嚴格按江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或調整審批政策執行。
2.2土地利用發展戰略政策管理目標成效分析
江西省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以來,取得的經濟效益明顯。向莆鐵路、滬昆客運專線(江西段)、德興至南昌高速、濟南至廣州高速瑞金至尋烏段等重大基礎設施用地得到切實保障。城市建設有序進行,經濟水平快速增加。(1)GDP、固定資產與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2006~2012年江西省GDP與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為4.05,固定資產投資與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為6.39。(2)GDP、固定資產與城鄉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2006~2012年江西省GDP與城鄉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為3,固定資產投資與城鄉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為4.73。
2.3新增建設用地管理政策目標成效分析
(1)計劃管理。規劃實施以來,江西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為全省新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建設的推進提供了良好的土地資源保障,促進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近5年統計數據顯示,江西省新增國有建設用地的供地率達70.48%,利用率達58.41%,新增建設用地的供地率和利用率水平總體較好。計劃管理目標實現程度較好。(2)規劃管理。江西省有效控制了11個設區市、100個縣級、1493個鄉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各項指標,指導了《江西省土地整治規劃》等多個專項規劃的編制,引導城市、交通、村鎮、能源、水利、旅游和生態建設等相關規劃的編制,規劃管理目標得以實現。
2.4耕地補充政策目標成效分析
造地增糧富民工程實施期間(2007~2011年),全省實施“造地增糧富民工程”建設規模16.9×104ha,新增耕地4.6×104ha,總投資43.1億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實施4年來,全省共批復11個設區市80個縣(市、區)250個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區,批復拆舊區總規模9300ha、預計補充耕地8100ha;建新區總規模8873ha、擬占用耕地5893ha,可凈增有效耕地面積2206ha;2012年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12個項目區復墾區,總面積704.7ha,可新增耕地150.4ha;2012年,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試點,年均控制規模為2000ha。顯然,江西省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過程的耕地補充政策中各試點政策效果好,示范效果明顯。
3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1存在問題
(1)新的試點政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未體現,造成試點政策實施較難,如: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試點、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城市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的項目區,未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中布局,在報批時往往會因為不符合規劃而被擱置,導致新的試點政策在規劃實施中較難開展。(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對中央重大發展戰略預計不足,無法滿足中央重大發展戰略政策對土地利用的需求。(3)差異化土地管理政策不明顯,建設用地指標使用空間分布不均衡。(4)建設用地管理政策中缺乏建設用地管理與相關用地管理人員的切身考核體制,致使實際用地超出規劃目標規定。
3.2對策
(1)增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條件,使試點政策和土地利用戰略政策變化成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條件。(2)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定期評估機制,定期評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及時了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3)建立并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調整動態機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結果及時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調整。(4)參考耕地保護責任體制,建立建設用地管理與相關用地管理人員的切身考核體制,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增量。
4結語
篇4
1.1職業規劃的滯后,沒有形成制度化隨著醫院衛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醫院發展的重心也轉移到醫院內涵的建設中。醫院為了適應現展需要,管理功能也越來越細,而職業部門重要性也顯露出來。我國衛生體制改革對管理人員也有了更高的職業化要求,管理人員對于醫院也有了不同的需求變化。三級醫院沒有對管理人員做出系統的職業規劃,而且醫院現行的機制也不能使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得到充分的發揮。這就導致了管理人員有職業的倦怠,沒有工作興趣,對前途十分茫然,嚴重缺乏職業規劃意識。
1.2管理人員在晉升的途徑上發展不順利醫院的崗位職稱考試是對工作人員崗位水平與能力的評價與認同。而三級醫院管理崗位卻有很多的報考限制。醫院需要多專業和多種類的不同崗位需求,而管理人員不能通過職稱晉升體現出個人的能力,特別是一些剛工作還沒有職稱的工作人員,受到報考的限制,無法從事管理類的職稱報考,導致管理人員職業規劃受到影響,不能與醫院完成共同的發展。而且有接近一半的管理人員是從臨床、護理和醫技等崗位轉到管理崗位上的,這些工作人員職稱的晉升也無法順利完成。
1.3管理人員績效考核體系沒有得到優化管理人員績效考核體系可以衡量管理部門或管理人員工作效能,和一些臨床科室相比,醫院管理部門在考核指標上缺少具體的量化、客觀性及操作性的指標,由于管理崗位側重的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導致管理部門與其它部門不具可比性,不能做出績效的考核與評比,這就為醫院績效考核與評估工作帶來很大的難度,而分配階段無法體現差異。影響績效的考核,不能提高醫院管理人員工作的積極性。
2三級醫院管理人員職業規劃建議
2.1可以建立起輪崗實踐的工作模式,使管理人員工作積極性得到提高可以以多網輪換實踐的工作模式,以三年為一次輪回,經過評估,按照管理人員不同工作能力與個人特點,進行崗位的轉換。管理人員通過實踐,通過理論與工作經驗的結合,可以有效提高對問題的處理,更好的應對危機的發生。通過輪崗的工作模式,進行管理職稱的申報,進行職稱的評比與聘用。
2.2打通職稱的晉升渠道,提高管理人員對職業的信心醫院管理和醫學、社會學等有著緊密的聯系,還和其它學科有著明顯的區別。醫院可以設置綜合管理等相關的職稱,對臨床、護理等專業的轉崗管理人員,確定轉崗后以院內的考核與院外的考試完成職稱的考核,使管理人員得到晉升的空間。管理人員由此得到良好的競爭渠道,沒有后顧之憂。屬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政策之內與環境之外的持續發展內容表現,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也要對醫院目標是否實現進一步的關注,同時,也要加強對管理人員職業理想與規劃的實現程度關注。
篇5
加強教育宣傳,營造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濃厚氛圍
一是積極做好日常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工作,提高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法律法規等知識的普及率。強化依法保護電力設施意識。組織人員深入各鄉鎮、村、組和街道辦、社區大力開展各種宣傳教育活動,與鄉鎮簽訂電力設施保護責任書,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線路沿線群眾依法保護電力設施的意識。制訂了《電力設施保護有獎舉報和獎懲辦法》,設立了24小時舉報、保修電話,對提供電力設施保護重要線索的人員進行獎勵,大大激發了沿線群眾主動參與電力設施保護的積極性。
二是積極組織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宣傳月活動。充分利用全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宣傳月活動的良好氛圍,陽谷縣供電公司統一部署,采取多種宣傳方式,全面開展電力設施保護保護宣傳月各項活動。通過懸掛條幅,設置展板、張貼標語,向大型施工機械司機發放溫馨提示等形式,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活動,使保護電力設施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三是做好重點人群的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知識的宣傳工作。充分利用三級安全網作用,定期對沿電力線路群眾進行保護電力設施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其保護電力設施的主動意識。對全縣大型機械駕駛員和電力線路附近施工工地負責人的聯系信息進行統計,定期組織安全知識講座提高其保護電力設施的知識和意識,定期向其手機發送保護電力設施和電能的安全知識和溫馨提示。四是加強公司員工電力設施保護的培訓。定期組織安全員、供電所長、護線員等進行培訓,提高其電力設施保護知識和意識。
加強標準化建設,規范和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管理
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與標準化建設緊密結合,明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各個崗位的職責、工作內容及標準,規范各項工作流程。將電力設施保護治理工作納入標準化建設內容,規范對超高機械車輛和駕駛操作人員的摸底統計、登記造冊以及培訓工作,規范對違章作業的處理,建立常態機制;將就地護電工作納入標準化建設的范疇,明確農電工的護電職責和配置標準,規范巡視內容、記錄、周期以及隱患的發現處理等工作,實現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標準化管理,以此加強和規范電力設施保護管理。
強化管理,采取多種防范措施提高保護電力設施效果
一是堵塞銷贓渠道。陽谷縣供電公司大力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門,對廢舊物品收購站(點)違法收購、違規經營廢舊電料的從業人員進行嚴厲查處,依法取締一批非法廢舊金屬收購站(點)。二是聯合縣政府下發《關于禁止在電力線路防護區內新植樹木和建設房屋的緊急通知》文件,并下發到林業局、經信局、各鄉鎮辦事處等單位,對全縣電力線路防護區內新植樹木和建設房屋進行全面清理。三是應用技術手段,規范和加強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管理。進一步完善技術防范體系,積極采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不斷提高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的科技含量。安排專項資金安裝完善變電站電子圍欄、防盜報警裝置和變壓器防盜報警系統。
群防群護,創造全員參與保護電力設施的良好環境。
一是設立保護電力設施監督員。監督員配備像機,每天加強巡視,一旦發現問題,及時拍攝、上報,了解和掌握有關破壞電力設施的案況、危害程度,并詳細的記錄下來。
二是利用各種停電事件演習破壞電力設施停電事故,讓老百姓切身感受到“黑暗”帶來的種種不便,形成老百姓積極參與保護電力設施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三是在電力設施醒目位置懸掛警示牌和張貼事故掛圖,讓犯罪分子望圖退卻,造成心里壓力而放棄偷盜。
篇6
新形勢下如何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擺在我們普法人面前的重要課題,我們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理念、目的和方式等進行了必要的審視與思考,以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
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思想必須與時俱進
全民普法二十多年來,人民法律素質得到了很大提高,國家民主與法治進程取得了巨大進步。進入新世紀新階段,必須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思想,做到與時俱進。一是樹立正確的普法觀念。普法工作是一項功在千秋,利在當代的偉大事業,其長期性、艱巨性和漸進性是不言面喻的,尤其是我們這樣長期浸透在封建歷史長河中的國家,更是如此。要牢固樹立長期作戰、吃苦耐勞、默默無聞、堅忍不拔的思想,克服一切可能的急功近利和悲觀情緒,把功夫下在對廣大群眾的潛移默化和潤物細無聲上。二是樹立科學的普法理念。要從側重普及(來源:文秘站 )法律知識,轉到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上來;要從側重履行法律義務方面教育,轉到增強公民積極的法律意識上來,尤其是要用現代法治理念教育引導公民的權利意識和義務觀念;要從側重法制教育的普及率,轉到強化公民自覺自愿參加法治實踐活動上來。
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形式必須不斷創新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規律要求我們必須將普法活動有機地融入到公眾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之中,使普法的單向灌輸關系變為雙向互動關系,因此,我們必須突破慣性思維,進一步創新法制宣傳教育的形式,尤其要更加注重法治文化的熏陶。一是加大法制文藝的創作和演出。充分挖掘城市街道、社區民間文化資源,鼓勵支持群眾自編、自導、自演各具特色的法制文藝節目,讓群眾在日常文化活動中實實在在感受法律的存在。二是加強與現代媒體聯手。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要全力利用影視、報刊、網絡和廣告載體等資源,以法制主題詞句、動漫圖片等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活動,還可以嘗試市場化運做的方式,組建法制文化藝術傳媒公司,編寫拍攝播出法制文化藝術影視作品和組織舞臺演出活動,編導有關法律與政治、法律與民生、法律與文化、法制史與社會發展等專題電視記錄片,著力解決法制文化節的社會性、參與性。好的影視作品既可以產生社會效益,也可以產生經濟效益,有了經濟和社會效益,就可以使法制文化藝術的創作活動產生良性循環,就可以產生更多的有影響力的法制藝術影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