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宿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01: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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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規模化養殖的歸宿
目前在農村,自然經濟的痕跡仍舊十分明顯,畜牧養殖仍以散戶養殖為主。大街上牛羊隨處可見,老農指望著一窩豬崽賣個好價錢添點收入。市場經濟的春風已經吹進了農村,但不可否認,散戶養殖是阻礙著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個因素,并與私屠濫宰聯系在一起,在給檢疫工作帶來困難的同時,也威脅著養殖業的安全。
現在說集約化養殖,似乎稍嫌為時尚早。但集約化養殖,無疑是一個美好的前景,并將在各種因素的作用與推動下,一點一點展露她的面容。而規模化,就是集約化進程中的一個鏈條,是為媒介,是為歸宿。可以說,散戶養殖是規模化的基礎。沒有散戶養殖經驗技術與資本的積累,就不會產生規模化的勇氣與現實。散戶養殖植根于自然經濟,幾十年來一直支撐著農村經濟,并在近年得到迅速的發展,從而帶動了整個畜牧業的發展,使畜牧業從農業中的一個小不點而異軍突起,發展到今天占據著農村經濟的半璧江山。我們說,我們的畜牧業發展了,但是冷靜下來,我們不得不承認,我們的畜牧業還很不成熟,欠缺了規模化的畜牧業就是不成熟的畜牧業。散戶養殖因其單薄與分散,難以完成畜牧業高速發展的歷史使命。
過去家里養一頭老母豬,那就等于是一個小銀行。生了豬崽不愁賣,價格波動幅度小,由于流通不暢而疾病少成活率高。可以說,是不存在什么風險的。正是這種狀況使散戶養殖得以存在到今天。但是,在各種條件迅速變化的今天,散戶養殖顯然已經越來越不適應于這些變化。由散戶養殖向規模化養殖的過渡,是歷史的必然。
首先,我們關注的是價格。買賣隨行就市,這是順理成章的事。在價格相對穩定的過去,這也被視為真理。但現在,價格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與影響,變動相對較為頻繁,在信息流通尚不順暢的農村,就有可能隨錯行就錯市。舉一個最近的例子,2007年5月,生豬漲幅較大,并在不到半個月的時間里,由每公斤八元四角漲到了最高峰的十二元四角,平均每天漲兩毛錢。因此,在很多地方就出現了這樣的現象:信息比較靈通的養殖戶前腳剛剛以每公斤十二元四角的價格把豬賣給了屠宰戶,后腳這個屠宰戶在同一個村的不同的街上就以十元八角每公斤的價格又收購了幾頭生豬。在散戶養殖的條件下,養殖戶之間的信息交換以局部交換為主要形式,這就難以擺脫它的局限性:慢。而在規模化養殖的條件下,養殖數量相對集中,養殖戶之間可以謀求更大范圍的信息交換,而且,養殖戶對價格的影響能力也將有所增強,規模化養殖在價格方面的優勢顯而易見。
其次是疾病防控方面。隨著動物跨區域流動的增強,不可避免地也為某些疾病的傳播帶來了有利的條件。比如豬、牛的附紅體細胞病,就是以流通為媒介而傳入的。從總體上來說,散戶基本上是沒有什么技術可言的,搞養殖全靠多年的經驗積累,沒有受過相關的教育,疾病防控意識差能力低,消毒保護意識差,一旦出現疾病憑經驗胡亂處置,容易導致疾病的傳播與流行。另外,從布局方面考慮,養殖戶之間結構較為緊密,間距短,也為疾病的傳播創造了有利條件。而在規模化養殖的條件下,養殖戶數量相對較少,這樣就允許養殖戶分別選址,并形成合理的布局,拉長間距,使地理意義上的疾病傳播失去可能。同時,規模化養殖必然伴隨著設備、管理、疾病防治的科學化,具備相當專業技術的執業獸醫與完備的消毒免疫制度,有利于疾病的預防與果斷處置,從而保障場內養殖安全。
再者,散戶養殖本身的單薄使其難以抵御市場風險。在當今的養殖業,價格變動頻繁,在多種因素的制約下,變動幅度加大,環境與教育程度所限,散戶缺乏前瞻的眼光與科學分析的能力。因此,對市場風險的抵御能力就差。在價格變動劇烈的情況下,養殖戶與養殖戶之間的利潤也拉大了差距,有的盆滿缽溢,有的可能就光賠不賺。高利潤可能驅使某些養殖戶擴大規模謀求進一步發展,而利潤較低甚至沒有利潤可言的養殖戶可能就放棄養殖業而另尋出路。當然,這種養殖業中的兩極分化是發展過程中所必需的,是規模化的催生劑。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就是近年日益突出的環保問題。養殖業的快速發展,在帶來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也帶來了對環境的污染與破壞。
談論現代化過程下的歷程和歸宿
摘要:中國正在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是中國現代化進程的開拓和深入,是關于現代化理論與實踐的劃時代創造;展現在世界面前的一個現代化中國的藍圖,是對于世界現代化進程的一大貢獻。在面向21世紀的新的時代背景下,“三個代表”思想的提出,進一步提升了關于中國現代化問題的認識和實踐的自覺性。深入探討現代化的一般意義和演進規律,明確社會主義現代化在中國的實現道路和正確方向,對于開創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新局面,在21世紀中葉完成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歷史任務,是十分重要的。
關鍵詞:現代化理論;現代化中國;小康社會
一、世界現代化進程與一般意義
世界現代化進程改變著人類社會的面貌。戰后以來,隨著第三次科學技術革命的發生和深化,隨著世界在冷戰與競爭中壓力加劇,現代化意識和價值取向在不同類型的國家都得到了強烈表現,并在實踐上演化為20世紀世界現代化的不息浪潮。在“和平與發展”成為時代主題的當今世界,不僅發達國家為保持世界領先地位而繼續把現代化推到戰略高度,許多欠發達國家也提出了拒絕落后、注重發展的現代化目標和方案。現代化在實踐上構成席卷全球的壯觀景象,在理論上形成廣闊的研究領域。
在現代化進程中,對現代化的認識更加深刻。應該說,僅從經驗上感受現代化,還不能掌握其實質,只有從理論上把握這一概念,才可能避免實踐上的偏移。關于現代化的概念雖然存在千百種表述,其內涵也不盡相同。但從理論上形成對于現代化的一般認識,是有必要的。
一般來說,現代化是以近代工業和科技進步為推動力,實現傳統的農業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過程,這一過程表現在經濟、政治、文化思想及社會制度等各個領域和層面,并引起社會結構和歷史主體的深刻變化。在現代化過程中,不斷發生在其中的主要特征,被稱為現代性。現代性實際上構成了現代化運動的階段性結果。從目前對現代化的理解來看,現代性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效力的歸宿
〔摘要〕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關于量刑建議的效力,立法采用了“一般應當采納+例外”的規定形式。這一形式對檢察機關、人民法院以及被追訴人帶來了不同程度的影響。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中自由裁量權的讓渡,應僅限于對被追訴人有利的情形。在量刑建議“一般偏重”和“輕微偏重”時,人民法院可以徑行作出較輕的判決,以此作為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解釋之一,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目的,有利于彌補控辯協商的不足,也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應有之義。實務中控辯協商部分淪為“控審協商”的情形,應引起重視。
〔關鍵詞〕認罪認罰;量刑建議;剛性效力
一、問題的提出
關于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效力,立法采用了“一般應當采納+例外”的規定形式。2019年10月24日,“兩高三部”的《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關于量刑建議效力的規定,用“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代替了刑訴法中“一般應當采納”的描述。對于這一表述變化,最高檢中有意見認為,這是對“應當采納”和“不采納情形”兩個層次的進一步細化。《指導意見》中的“量刑建議適當”,應結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中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進行理解,在量刑建議與法官內心的量刑尺度略有偏差,尚未達到明顯不當程度的,仍屬于應當采納的范疇。[1]在量刑建議并非明顯偏重,而是一般偏重和輕微偏重時,人民法院如果也對此“照單全收”,那對被追訴人來說,不如沒有量刑建議,由人民法院直接判決時反而更有利。需要審思的問題是,為什么要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賦予量刑建議如此的剛性效力,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被追訴人帶來了什么影響?如果人民法院認為量刑建議一般偏重和輕微偏重,有進一步從寬空間,徑行作出較輕的判決時,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有無正當性?
二、量刑建議剛性效力的立法原因及影響
(一)量刑建議剛性效力的立法原因。為鼓勵被追訴人認罪認罰,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檢察機關調整量刑建議和人民法院不采納量刑建議,應當予以適當限制。[2]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原則上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這是對認罪認罰案件在實體上從寬、程序上從簡的重要體現。[3]1.體現了對控辯雙方合意的尊重。《指導意見》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盡量協商一致。這是在試點期間和2018年刑訴法修正案之后,最高司法機關首次在規范性文件中規定了“協商”二字,標志著意見制定者對控辯協商的明確認可。從具體步驟看,檢察機關綜合案件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在分別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值班律師、被害人及訴訟人意見的基礎上,確定量刑建議,之后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量刑具結,這一協商過程凝聚著控辯雙方的合意。犯罪嫌疑人具結書的簽署,標志著控辯雙方協商完成:一方面,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確定量刑減讓幅度;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參與協商并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具結書的簽署(法定不需要簽署的除外),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鍵環節。這一協商結果只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不影響司法公正,就應得到人民法院的尊重和認可,這也是控辯協商程序的必然要求。賦予量刑建議一定的剛性效力,實際上是對人民法院不采納量刑建議進行了適當限制,充分體現了對控辯合意的尊重,也顯示了司法機關鼓勵和引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程序性保障,是一以貫之的。2.提高審判效率,節約國家司法資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之一是提高訴訟效率,推動案件繁簡分流。規定人民法院一般應當采納量刑建議,也是提高審判效率,節約國家司法資源的直接體現。在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時,不受刑訴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在判決宣告前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并且可以集中開庭,逐案審理。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審理認罪認罰案件時,庭審程序也有不同程度的簡化。檢察機關在起訴階段可以不再制作量刑建議書,既簡化司法程序,又提高司法效率。3.有利于穩定被追訴人的預期。《指導意見》第九條明確規定了從寬幅度的把握原則,其中有“主動認罪優于被動認罪,早認罪優于晚認罪,徹底認罪優于不徹底認罪,穩定認罪優于不穩定認罪”。“早認罪優于晚認罪”表明最高司法機關對于試點地區“階梯式量刑從寬”的方式予以概括認可。賦予量刑建議一定的剛性效力,有利于被追訴人對自己的境遇進行預判,進而促使其盡早選擇走上認罪認罰從寬之路。有論者將其總結為訴判銜接機制,由于對庭審結果有較明確的認知,對于穩定被追訴人的心理預期,確保得到應有的從寬處理,無疑具有重要意義。[4](二)量刑建議剛性效力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被追訴人的影響。1.檢察機關的主導地位凸顯。有論者認為,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分別在全過程、階段性、環節性、結構性中發揮主導作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其內含的量刑建議效力,屬于結構性主導。[5]事實上,不論從哪個維度去論證檢察機關的主導作用,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配套而立的關于量刑建議剛性效力的規定無疑是最突出的。作為量刑具結書中最核心的內容,罪名、量刑建議、程序適用的條款,均由檢察機關自主確定。[6]《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復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這一規定使得檢察機關的主導地位在確定刑量刑建議中達到了極致。2.人民法院對量刑自由裁量權的讓渡以及庭審內容的改變。一方面,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主導著罪名、量刑建議的提出和具結以及程序類型的適用,使得本屬于法官的定罪量刑職責在一定程度上讓渡給了檢察官;另一方面,庭審的內容也發生了相應變化,變為依法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以及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并且,量刑建議的審查是重中之重。[7]3.被追訴人在簽署具結書時意味著量刑結果基本定局。在量刑具結的過程中,被追訴人通過檢察機關的告知,明晰認罪認罰的后果,在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幫助下,對自己的量刑提出意見。且不論實務中檢察機關是否真正做到與被追訴人進行協商,也不論被追訴人及其辯護人或值班律師提出的量刑意見對檢察機關出具的量刑建議能產生多大影響,只要被追訴人同意并簽署具結書,在量刑建議剛性效力的規則下,就基本確定是最終的判決結果。
稅負轉嫁基本理論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稅負轉嫁的涵義;稅負轉嫁存在的條件;判斷稅負轉嫁的標準;稅負轉移與稅負歸宿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稅負轉嫁涵義的界定是研究稅負轉嫁問題的起點和基礎、納稅人是唯一的稅負轉嫁主體、價格變動是稅負轉嫁的唯一途徑、能用貨幣價值形式表示的法定稅收負擔是稅負轉嫁的客體、納稅人與負稅人一定程度的分離是稅負轉嫁的必然結果、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稅負轉嫁,這早已為中外學者所一致承認、納稅人具有獨立的經濟利益是稅負轉嫁的主觀條件、自由價格機制的存在是稅負轉嫁的客觀條件、只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稅負轉嫁的存在就是必然的、判斷稅負轉嫁的標準指的是判斷稅負是否實現轉嫁以及轉嫁多少的標準、稅負轉移的前提條件是價格背離價值的價格再分配的存在、稅負歸宿是一個和稅負轉嫁相關的概念、影響稅負歸宿的決定因素是納稅人所提供的商品和勞務的價值實現程度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稅負轉嫁問題是經濟學中的一個最棘手的問題,但又是理論研究和政策制定中無法回避的問題。本文在對稅負轉嫁涵義界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認為,判斷稅負轉嫁的標準只能是國家征稅或增稅后納稅人提供(或取得)的商品(或要素)的價格是否變動及變動的幅度,而影響稅負歸宿的決定因素則是納稅人所提供的商品和勞務的價值實現程度。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人們思想的解放和改革實踐的不斷發展,稅收理論界對稅負轉嫁問題的討論也一直在持續,并取得了許多重要進展。但分歧始終存在,特別是在諸如稅負轉嫁的涵義、判定標準、轉嫁條件、稅負歸宿等基本問題上的認識一直不統一。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研究的進一步深入,也必然影響到相關改革政策的制定,因此,對這些問題繼續展開學術討論,盡可能達成共識,是很有必要的。本文擬對這些基本理論問題談一點管窺之見,以就教于同仁。
一、稅負轉嫁的涵義
稅負轉嫁涵義的界定是研究稅負轉嫁問題的起點和基礎,實際上許多有關稅負轉嫁的其它問題的分歧也是由此引起的。因此,稅負轉嫁的涵義是一個首先應弄清楚的問題。筆者認為,稅負轉嫁是納稅人通過經濟交易中的價格變動,將所納稅收部分或全部轉移給他人負擔的一個客觀經濟過程。其涵義包括如下要點:
1、納稅人是唯一的稅負轉嫁主體。由此可以推論出,稅負轉嫁也必然是納稅人作為主體的一種主動的有意識行為。明確這一點很重要,它表明國家本身在稅負轉嫁這一經濟過程中,只是法定稅負的確定者,而絕不是轉嫁主體。國家通過規定價格產生的價格再分配及相應的稅收價值轉移過程(有人稱之為稅負轉移),也應該不算稅負轉嫁。
我國宅課稅研究論文
[摘要]通過對我國住宅課稅稅負歸宿的一般分析可以看出,我國住宅課稅的稅負歸宿應該是較高收入群體,對其稅負歸宿的重要表現,即稅負輸出的分析結果表明,住宅課稅在一定條件下具備稅負輸出的典型特征和正負效應。由此,應將住宅課稅作為我國財產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在功能目標定位、課征環節、稅率選擇、稅權確定和課征地區范圍等方面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探索和試點。
[關鍵詞]住宅課稅;稅負歸宿;稅負輸出;調節功能;財產稅改革
近幾年,我國對于開征物業稅的研究一直是財產稅制改革的熱點議題,是否對居民住宅課稅和怎樣課稅尤其是物業稅研究的重點內容。綜合起來看,這些研究主要是從物業稅應該具有的收入功能、調節分配差距功能和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的功能人手,分析未來物業稅的定位、稅種設置、課征環節、稅率設計等內容。這些研究都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同時,對于居民住宅是否應該課稅的問題也出現頗多爭議。筆者認為,如果從稅負歸宿的視角去研究居民住宅課稅問題,或許不難將各種結論歸于一致。
一、對居民住宅課稅稅負歸宿的一般分析
(一)稅負歸宿——較高收入群體
稅收理論上稅負歸宿是與稅負轉嫁相關聯的概念,傳統的稅負轉嫁理論通常把住宅課稅劃歸于很難實現稅負轉嫁的不動產直接稅。然而從現實經濟運行來看,這種屬性劃分不是絕對的,住宅課稅在一定條件下恰恰可以實現相當程度的稅負轉嫁。這種轉嫁是按照轄區政府的管轄范圍來進行的,如果轄區內住宅課稅的稅負能夠轉嫁到轄區外,就存在住宅課稅的稅負轉嫁和稅負歸宿問題,當稅負歸宿成為轄區非居民,此時對住宅課稅就實現了稅負輸出。顯然,就納稅人而言,轄區政府對其轄區內住宅課稅的稅負歸宿分為兩部分:一是不能實現稅負轉嫁的課稅,其稅負歸宿是轄區居民納稅人;二是能夠實現稅負轉嫁的課稅,其稅負歸宿是轄區非居民納稅人。因此,就住宅課稅的稅收負擔能力和這兩部分稅負歸宿而言,只有對在轄區內擁有超過一定標準的基本必需居住面積以上的住宅部分課稅,才符合稅收的能力原則和公平原則,而顯然只有較高收入群體才有能力和條件作為住宅課稅的稅負歸宿。較高收入群體與第一部分稅負歸宿的關系不難理解,而較高收入群體作為第二部分稅負歸宿則是稅負輸出的結果。以下著重分析住宅課稅稅負歸宿中的稅負輸出問題。
地方財政研究論文
關鍵詞:財產稅地方財政稅收歸宿
一、引言
按照受益范圍的大小,公共產品可分為全國性的公共產品和區域性的公共產品。全國性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覆蓋整個國家,每個區域的居民都能同等消費,因而代表區域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不會自愿提供,只能由代表整個國家居民利益的中央政府提供。相反,區域性公共產品的受益僅局限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因而其他區域的地方政府不會提供,只能由代表該地區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提供。稅收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價值補償,因而稅收收入和稅收權限的劃分也應當與公共產品的提供相對應。為提供全國性公共產品而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征收的稅種,其稅收收入和稅收權限應歸屬于中央政府;為提供區域性公共產品而選擇在區域范圍內征收的稅種,其稅收收入和稅收權限應歸屬于地方政府。
作為地方支出項目的資金來源,財產稅在世界各國地方財政中占有重要地位①。然而,目前各國學者對財產稅是否屬于受益稅的爭論尚未停止,一些學者也在試圖尋找能夠替代財產稅為地方政府籌集資金的其他稅種(Oates,2001)。財產稅稅負最終由誰負擔?用于何處?能否采用其他收入予以替代?通過研究財產稅歸宿找到上述問題的答案,有利于明確財產稅的經濟效應和在地方財政中所應發揮的作用,從而合理制定財產稅政策,改善地方財政狀況。
從研究方法上看,稅收歸宿可以分為絕對稅收歸宿、平衡預算歸宿和差別稅收歸宿。絕對稅收歸宿考察當其他稅和政府支出不變時某種稅收的經濟影響,是最基本的稅收歸宿分析方法。平衡預算歸宿考察的是稅收與政府支出計劃相結合所產生的分配效果。也就是既分析稅收的歸宿,又考慮通過稅收取得的政府支出的用途。差別稅收歸宿考察的是政府預算保持不變時,以一種稅替代另一種稅的歸宿差異。本文從的財產稅絕對稅收歸宿入手,對平衡預算歸宿和差別稅收歸宿進行一次全面的考察。
二、絕對稅收歸宿:誰負擔了財產稅
我國宅課稅研究論文
[摘要]通過對我國住宅課稅稅負歸宿的一般分析可以看出,我國住宅課稅的稅負歸宿應該是較高收入群體,對其稅負歸宿的重要表現,即稅負輸出的分析結果表明,住宅課稅在一定條件下具備稅負輸出的典型特征和正負效應。由此,應將住宅課稅作為我國財產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在功能目標定位、課征環節、稅率選擇、稅權確定和課征地區范圍等方面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探索和試點。
[關鍵詞]住宅課稅;稅負歸宿;稅負輸出;調節功能;財產稅改革
近幾年,我國對于開征物業稅的研究一直是財產稅制改革的熱點議題,是否對居民住宅課稅和怎樣課稅尤其是物業稅研究的重點內容。綜合起來看,這些研究主要是從物業稅應該具有的收入功能、調節分配差距功能和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的功能人手,分析未來物業稅的定位、稅種設置、課征環節、稅率設計等內容。這些研究都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同時,對于居民住宅是否應該課稅的問題也出現頗多爭議。筆者認為,如果從稅負歸宿的視角去研究居民住宅課稅問題,或許不難將各種結論歸于一致。
一、對居民住宅課稅稅負歸宿的一般分析
(一)稅負歸宿——較高收入群體
稅收理論上稅負歸宿是與稅負轉嫁相關聯的概念,傳統的稅負轉嫁理論通常把住宅課稅劃歸于很難實現稅負轉嫁的不動產直接稅。然而從現實經濟運行來看,這種屬性劃分不是絕對的,住宅課稅在一定條件下恰恰可以實現相當程度的稅負轉嫁。這種轉嫁是按照轄區政府的管轄范圍來進行的,如果轄區內住宅課稅的稅負能夠轉嫁到轄區外,就存在住宅課稅的稅負轉嫁和稅負歸宿問題,當稅負歸宿成為轄區非居民,此時對住宅課稅就實現了稅負輸出。顯然,就納稅人而言,轄區政府對其轄區內住宅課稅的稅負歸宿分為兩部分:一是不能實現稅負轉嫁的課稅,其稅負歸宿是轄區居民納稅人;二是能夠實現稅負轉嫁的課稅,其稅負歸宿是轄區非居民納稅人。因此,就住宅課稅的稅收負擔能力和這兩部分稅負歸宿而言,只有對在轄區內擁有超過一定標準的基本必需居住面積以上的住宅部分課稅,才符合稅收的能力原則和公平原則,而顯然只有較高收入群體才有能力和條件作為住宅課稅的稅負歸宿。較高收入群體與第一部分稅負歸宿的關系不難理解,而較高收入群體作為第二部分稅負歸宿則是稅負輸出的結果。以下著重分析住宅課稅稅負歸宿中的稅負輸出問題。
教師道德的力量演說
尊敬的各位領導,老師大家好!
站在演講臺上我知道無論我用多么華麗的詞藻,多么動聽的語言來修飾我的演講,都無法完全概括教師道德的力量,因此我演講的題目是高尚的師德,心靈的歸宿。
師德是愛的驛站,是心靈的歸宿,是理想之火,是生命之光,是教師人格魅力和學識魅力,是教育全部的生命。此時此刻,我多么想用多彩的筆,用英俊的詩,用動人的歌,來贊美每一位教師。但是我覺得這些還遠遠不夠,所以我用心靈來解讀教師。
有人說:“我們教師的事業是太陽底下最神圣、最值得驕傲的事業。”是的,我們是孩子們理想風帆的導航者,是美好心靈的締造者,是智慧和技能的傳播者。我們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一思一想,一情一態,都清晰而準確地印在學生的視網膜里,這就是示范性,這種示范性將在學生心靈中激起層層浪花,這種示范性已經形成了教師的責任感,每當看到一雙雙渴求的目光,一張張憨厚的面容,不由地讓人生出激動,似乎融入到無比圣潔的仙境,生命也因此贏得了壯麗的升華,我們的奉獻雖不見什么轟轟烈烈的壯舉,但卻是用平凡與崇高的師德師風,為學生照亮了一片幸福的天地。
課堂內諄諄教導,一點一滴,潛移默化,耳濡目染,久而久之,教師的道德品格便在學生心中生根、發芽、開花、結果。正如古詩所云:“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用愛滋潤每一位學生的心田。
也許因為你是一名教師,便注定了你一生要固守清貧,也許因為你是一名教師,失去了許多與家人團聚的機會,也許你是一名教師,你的年華會比別人更早逝去,但是正因為你是教師,才會得到同學們的信任,更因為你是教師才會得到所有人的尊敬,有一首歌最為動聽,有一種人最為美麗,有一項事業最為眷顧,不要說我們一無所有,這不正是我們用愛播灑的希望嗎?
我國稅負區域性分布論文
[摘要]稅收政策在縮小地區貧富差距方面具有顯著效果。針對現有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應當及時糾正向東部地區過度傾斜的累退性導向,以實現地區范疇上的公平對待,并避免在新一輪經濟發展中出現各地爭設各類開發區、園區的風潮。同時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結構差異,應積極推動各地,尤其是中西部地區實現產業優化和升級,以自動調整區域稅負分布狀況。此外,消費行為及其結構也會在微觀層面對稅負分布及歸宿產生影響。對區域性因素的擾動進行計量分析,可以在因地制宜的基礎上,促進區域稅負分布格局的合理化。
[關鍵詞]稅收負擔;區域歸宿;優惠政策;產業結構;消費者行為
一、我國稅負區域性分布概況
通常,稅收收入在GDP中所占比重是被用來衡量宏觀稅收負擔大小的一項主要指標,并以此在地區間和國際間進行比較。如果以各地區稅收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這一指標為基礎來考察,一個力求實現區域宏觀稅負公平的稅制體系,應當呈現出較為顯著的累進性。即經濟越發達的地區,其稅收占GDP的比重越大。而且,這種稅負差異程度應當與人均地區生產總值所代表的區際經濟水平(貧富)差異相適應。本文將首先以此對我國區域性稅負總體狀況作一簡單概括。以下分析采用國家統計部門關于東部、中部、西部三大區域經濟概念及地區分類,以保持統計描述口徑的一致。
按照東、中、西部的經濟帶劃分,以2004年為例,三大經濟區域平均稅收收入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分別為7.83%、5.58%和7.19%。盡管從趨勢上看,呈現出東部地區高于西部地區,中部地區最低的格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國GDP總量中占到58.38%的東部地區,其稅收收入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僅比西部地區高出個0.64個百分點,占到近1/4GDP總量的中部地區該項指標甚至低于西部地區,而西部地區在全國GDP總量中所占權重只有16.9%。就此而言,三大經濟區域之間稅負分布存在失衡現象,在西部地區反映更為嚴重。
二、影響我國區域性稅負歸宿的宏觀政策分析
稅負區域性分布分析論文
[摘要]稅收政策在縮小地區貧富差距方面具有顯著效果。針對現有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應當及時糾正向東部地區過度傾斜的累退性導向,以實現地區范疇上的公平對待,并避免在新一輪經濟發展中出現各地爭設各類開發區、園區的風潮。同時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結構差異,應積極推動各地,尤其是中西部地區實現產業優化和升級,以自動調整區域稅負分布狀況。此外,消費行為及其結構也會在微觀層面對稅負分布及歸宿產生影響。對區域性因素的擾動進行計量分析,可以在因地制宜的基礎上,促進區域稅負分布格局的合理化。
[關鍵詞]稅收負擔;區域歸宿;優惠政策;產業結構;消費者行為
一、我國稅負區域性分布概況
通常,稅收收入在GDP中所占比重是被用來衡量宏觀稅收負擔大小的一項主要指標,并以此在地區間和國際間進行比較。如果以各地區稅收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這一指標為基礎來考察,一個力求實現區域宏觀稅負公平的稅制體系,應當呈現出較為顯著的累進性。即經濟越發達的地區,其稅收占GDP的比重越大。而且,這種稅負差異程度應當與人均地區生產總值所代表的區際經濟水平(貧富)差異相適應。本文將首先以此對我國區域性稅負總體狀況作一簡單概括。以下分析采用國家統計部門關于東部、中部、西部三大區域經濟概念及地區分類,以保持統計描述口徑的一致。
按照東、中、西部的經濟帶劃分,以2004年為例,三大經濟區域平均稅收收入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分別為7.83%、5.58%和7.19%。盡管從趨勢上看,呈現出東部地區高于西部地區,中部地區最低的格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國GDP總量中占到58.38%的東部地區,其稅收收入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僅比西部地區高出個0.64個百分點,占到近1/4GDP總量的中部地區該項指標甚至低于西部地區,而西部地區在全國GDP總量中所占權重只有16.9%。就此而言,三大經濟區域之間稅負分布存在失衡現象,在西部地區反映更為嚴重。
二、影響我國區域性稅負歸宿的宏觀政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