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03: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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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

辭職責令辭職制度思考

近年來,隨著我國干部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許多地區對建立和實行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進行了研究、探索和實踐,天津市一些地區和系統也在推進干部制度改革進程中進行了有益嘗試。在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我們認為:當前,在我國普遍建立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的時機和條件已經基本成熟。實行此項制度,還需從以下幾方面做好充分準備。

一、建立和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建立和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全面貫徹落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范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內涵、行為主體、適用情形和操作程序,完善干部管理監督機制,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進取意識和自律意識,提高干部隊伍整體素質,促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全面發展。建立和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具有很強的政策性、規范性和針對性,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從嚴治黨原則。從嚴治黨是加強黨的建設必須堅持的重要方針,尤其要貫穿于黨的制度建設的始終。從嚴治黨原則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中應體現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是體現出適用情形的相對從嚴,即使不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過錯,一旦適用此項制度也要受到相應的責任追究。二是體現出以組織上的強制性作保證,逐步由柔性到剛性、由自責到懲戒過渡,引導和督促領導干部主動承擔責任。三是體現出責任歸屬的認定上從嚴,不僅包括直接責任者,而且有可能涉及間接責任者,有關領導干部即使不承擔直接責任,由于失職、失察也要負有連帶責任。四是體現出監督領域的延伸,不僅涉及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內的表現,而且涉及“八小時”以外的表現,促使領導干部更加注重自身的形象和言行。因此,建立和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必須自始至終體現嚴格掌握標準,嚴格履行程序,嚴格抓好落實,切實做到有咎必引、有錯必究、有責必追,體現黨對干部的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使廣大黨政領導干部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自覺維護黨和政府的良好形象。2.有限責任承擔原則。在建立和實行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過程中,領導干部由于過錯應承擔哪方面的責任以及如何認定責任的歸屬,都應掌握在一定的范圍內。一方面,此項制度僅適用于領導干部由于過錯而承擔相應的政治和社會責任,其目的是把過錯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而不涉及領導干部由于各種過錯應受到的黨紀、政紀以及法律上的責任追究,更不能代替黨紀、政紀、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制裁。另一方面,在認定責任歸屬上,必須同時滿足有確鑿的事實依據和確實屬于本人職責范圍兩個前提條件。在此基礎上,首先認定產生過錯的直接責任人應承擔直接責任,然后根據直接責任人的主管領導在其中的責任大小來認定間接責任的歸屬,即責任追究從直接責任人開始,向上追究一級。這樣,既可以防止出現“出了事情找不到責任人”的現象,又可以避免人人受“株連”,層層受追究,各級領導干部無限承擔責任的情況。3.依法辦事原則。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是黨對領導干部實行的一項管理制度,不能超越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同時,制定和實行此項制度是對現行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制度的補充完善,既不能與現行黨政領導干部責任追究的有關制度規定相抵觸,又要與之搞好配套銜接,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形成既有個人主動自責,又有組織強制處理的責任追究雙管齊下、相互呼應的制度體系,也有利于防范個別人利用辭職來逃避黨紀、政紀等其他責任追究。4.尊重個人權利與體現組織手段相結合原則。在干部工作中,切實保障領導干部的正當合法權益,是推動民主政治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也是制定此項制度的一個重要立法思想。因此,在制定和履行操作程序上,應充分保證領導干部個人對引咎辭職這一行為的選擇權、決定權,對被責令辭職的申辯權,在組織調查認定中的發言權、解釋權,以及在辭職后安置上的意愿表達權,切實將干部的政治權利落到實處。同時,還要與行使組織手段結合起來,一旦出現該引咎辭職而不主動辭職的情況,為追究其責任,減少影響,組織人事部門要實施組織手段,強迫其承擔責任,主動提出辭職。對于符合引咎辭職情形、本人拒不提出申請,最后啟動責令辭職程序的,要更多地體現組織上的強制性和懲戒性,安置上應低于主動引咎辭職的干部。

二、合理確定適用對象,科學界定認定標準和適用情形1.適用對象。建立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必須合理確定適用對象。此項制度是細化和貫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一項重要內容,所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的適用對象即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的行為主體,應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適用范圍相對應。2.認定標準。通過對大量案例和各地有關規定進行分析歸納,我們認為,黨政領導干部的過錯一般可分為履行職責過程中出現的過錯、違反道德規范方面的過錯、違紀政紀方面的過錯三種類型。第一種過錯主要適用于引咎辭職,后兩種過錯主要適用于責令辭職。無論哪一方面的過錯,只要夠得上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都會給黨和政府在政治上和社會上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這是黨政領導干部這一特殊職業群體本身所決定的。因此,應該把領導干部的“咎”對社會和在群眾中造成的負面影響,作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的認定標準,即界定在“給黨和政府在政治和社會上造成了明顯的負面影響”上。采用這一認定標準,通過實施引咎辭職、責令辭職,讓有過錯的領導干部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有利于將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而對因自身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差等原因,被認定為“不稱職”、“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干部,可通過調整現職的方式解決。

3.適用情形。考慮到黨政領導干部崗位不同,職責權限、工作內容及要求標準各異,規定適用情形時,應當采用定量與定性、具體與原則相結合的辦法,盡可能做到既涵蓋全面,有普遍的適用性,又體現一定的量化數據,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因此,一般情況下,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因盲目決策或違反決策程序,給人民群眾、國家和集體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因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在其職權范圍內發生重大事故或惡性事件,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管轄范圍內的突發事件、重大事項處置不及時或處置不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群眾反映強烈的;下屬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本人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由于其他情況,本人認為應當承擔責任而提出引咎辭職的。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辭職: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國家、集體利益安危時刻畏縮不前,漠然置之,甚至臨陣脫逃的;個人道德品行不端,言行與其領導干部身分極不相符,在社會上和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不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經濟工作紀律以及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犯有重大刑事案件或受到刑罰,本人對此負有責任的;應當引咎辭職而不主動辭職的;由于其他原因,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

三、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應嚴格規范操作程序科學、嚴謹、規范的操作程序是任何一項法規或制度正確、有效執行的重要保障。而作為黨內重要法規,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在操作上,還要充分體現黨管干部原則,必須在各個環節自始至終充分發揮黨委(黨組)及其組織部門的主導作用,體現出黨的政策引導能力、宏觀把握能力和運作控制能力,才能保證此項制度健康有序地得到落實。1.引咎辭職的操作程序。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的程序一般要經過個人申請、調查認定、組織審批和對外等四個必經程序。“個人申請”是啟動引咎辭職程序的前提。黨政領導干部本人按照規定,向干部主管部門提出引咎辭職的書面申請。辭職申請的格式要規范,應包括辭職請求、辭職原因、個人思想認識和辭職后的打算及要求等方面的內容。黨政領導干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后,在干部主管部門審批期限內不得擅自離職,要堅守崗位,繼續做好工作。對擅自離職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酌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十四章第七十一條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黨政領導干部個人不得提出辭職: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調查認定”是實施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制度的核心環節。干部主管部門接到干部辭職申請后,應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部門組成考察組,或者由組織部門牽頭、紀檢、監察、審計、信訪等部門配合組成考察組進行調查。調查的重點內容包括辭職原因、事實真相、本人過錯行為大小、造成的損失及影響程度、主客觀之間的因果關系,并界定責任,提出是否同意本人辭職的建議。對有經濟管理職能或重大經濟利益關系的黨政領導干部,還要進行離任審計。“組織審批”是領導干部最終能否引咎辭職的決定性環節。黨政領導干部辭職的審批機關應為有干部任免權限的黨委(黨組)。調查組在充分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形成書面材料,由干部主管部門提交黨委(黨組)集體研究,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為確保決定的民主性,黨委(黨組)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干部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月內,履行有關手續,以書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對外”是消除和減輕政治上、社會上負面影響的必要環節。黨委(黨組)做出批準干部辭職決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以批復的形式及時送達干部所在單位黨組織和干部本人。收到干部辭職申請超過三個月未予答復的,可視為同意辭職,干部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辦理辭職手續。同時還應通過適當方式將這一決定向外界。2.責令辭職的操作程序。責令辭職的操作程序要經過考察認定、下達通知、個人申辯、申請辭職、組織審批和對外等六個必經程序。其中,特別要把握好三個環節。一是組織上的考察認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部門組成考察組,或由組織部門牽頭組成考察組,進行調查了解,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經黨委(黨組)討論研究后,責令當事人辭去現職,由干部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黨政領導干部本人,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報告。期限一般從黨政領導干部收到責令其辭職的書面通知起10天為宜。二是領導干部的個人申辯。為充分尊重領導干部的權利,體現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同時減少失察現象,防止和糾正出于個人因素對領導干部打擊報復,被責令辭職的領導干部若不服組織決定,可以提出申訴,使領導干部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申訴部門應為上一級組織部門。因為同一級部門既進行辭職的審查、批準,又受理申訴、復查,與民主法治的制衡原則相悖。上級組織部門在對實體和程序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做出復議決定,下達下一級組織部門和申訴人本人。三是組織審批。為了體現黨管干部與依法辦事相結合的原則,無論是引咎辭職還是責令辭職,任命制產生的干部要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部門決定;選任制產生的干部,黨委(黨組)要在討論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基礎上,按照干部選任程序,向有任免權的選舉機關提出建議,提請選舉機關表決;聘任制產生的干部,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部門協同聘任主管單位具體實施。四、完善配套措施,切實保證制度的貫徹落實1.加強民主監督,提高權力運行的透明度。一是要不斷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堅持和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和民主評議制度,改進干部考核考察工作,推行干部考察預告制、差額考察制,實行干部任前公示制。要疏通群眾監督的渠道,公開監督電話,堅持和完善群眾來信來訪和電話舉報制度,讓群眾真正參與到干部選拔任用監督管理的全過程中來,保障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二是要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黨務公開、村務公開,擴大公開的范圍和內容,使黨政領導干部做到廉潔高效,權力運行干凈透明。三是加強社會輿論的監督,特別是新聞監督。要通過聽證、質詢等方式,多為新聞單位提供機會,支持和鼓勵新聞媒體通過正常渠道“關注”領導干部,督促相關領導主動承擔責任。2.強化道德教育,增強干部的道德自律意識。領導干部的權力道德水準高低,是引咎辭職制度能否落實的一個重要因素。加強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的道德教育,特別是要強化對領導干部的宗旨教育,使其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要把對黨政領導干部的道德教育納入干部教育培訓規劃,貫穿到干部學習培訓的各個環節,認真抓好抓實,成為干部教育培訓部門的常規工作,切實提高黨政領導干部整體素質,努力履行各自職責。3.合情合理地運用政策,妥善做好辭職者的安置工作。對辭職后的干部能否妥善安置,是關系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能否順利推行的關鍵環節。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不是一種處分,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干部要根據“適其崗、盡其才”的原則進行妥善安置。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依據損失或影響大小、承擔責任的輕重、思想認識的好壞、個人綜合素質及累積工作實績的優劣等情形,本著寬嚴適度的原則,采取改任非領導職務、平級轉崗、降職任用、降級不任用、離崗培訓、改任專業技術職務、到企事業單位任職、待崗、自主擇業或提前退休等方式進行安置。對于應該引咎辭職而本人不提出,被迫由組織上責令辭職的干部,安置上不能優于或等同于主動引咎辭職的干部。對于應當責令辭職,本人拒不接受的,任免機關可予以就地免職,不再安排任用。無論是引咎辭職還是責令辭職的干部,原則上一年內不得提拔任用。只有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后,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才可以重新擔任或提拔擔任領導職務。同時,要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把安置和鞭策教育結合起來,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要與辭職的干部談心談話,認真做好思想工作,幫助他們提高認識,正確對待辭職,在新的崗位上做好工作。4.加大宣傳力度,增進群眾和社會對制度的了解,增強貫徹落實制度的自覺性。一是各級黨委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對此項制度的學習和貫徹落實。各級黨委(黨組)是干部任免的決策機構,是組織干部工作各項制度的執行主體,特別是黨委(黨組)書記,作為班子的主要領導人,要帶頭抓好對制度的學習掌握,并認真加以落實。二是組織部門要深入學習宣傳,推動制度落實。要熟悉和掌握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的基本原則和操作標準,嚴格遵照執行。同時還要作好宣傳工作,讓管轄范圍內的黨政領導干部充分了解和熟悉制度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形成正確認識,推動制度的落實。三是要加大社會宣傳力度。貫徹落實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不僅是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的任務,而且是全社會每個人的事情。要通過新聞媒體宣傳這一制度,引導干部群眾主動參與到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工作中來,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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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思考

近年來,隨著我國干部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許多地區對建立和實行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進行了研究、探索和實踐,天津市一些地區和系統也在推進干部制度改革進程中進行了有益嘗試。在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我們認為:當前,在我國普遍建立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的時機和條件已經基本成熟。實行此項制度,還需從以下幾方面做好充分準備。

一、建立和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建立和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全面貫徹落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范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內涵、行為主體、適用情形和操作程序,完善干部管理監督機制,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進取意識和自律意識,提高干部隊伍整體素質,促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全面發展。建立和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具有很強的政策性、規范性和針對性,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從嚴治黨原則。從嚴治黨是加強黨的建設必須堅持的重要方針,尤其要貫穿于黨的制度建設的始終。從嚴治黨原則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中應體現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是體現出適用情形的相對從嚴,即使不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過錯,一旦適用此項制度也要受到相應的責任追究。二是體現出以組織上的強制性作保證,逐步由柔性到剛性、由自責到懲戒過渡,引導和督促領導干部主動承擔責任。三是體現出責任歸屬的認定上從嚴,不僅包括直接責任者,而且有可能涉及間接責任者,有關領導干部即使不承擔直接責任,由于失職、失察也要負有連帶責任。四是體現出監督領域的延伸,不僅涉及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內的表現,而且涉及“八小時”以外的表現,促使領導干部更加注重自身的形象和言行。因此,建立和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必須自始至終體現嚴格掌握標準,嚴格履行程序,嚴格抓好落實,切實做到有咎必引、有錯必究、有責必追,體現黨對干部的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使廣大黨政領導干部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自覺維護黨和政府的良好形象。2.有限責任承擔原則。在建立和實行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過程中,領導干部由于過錯應承擔哪方面的責任以及如何認定責任的歸屬,都應掌握在一定的范圍內。一方面,此項制度僅適用于領導干部由于過錯而承擔相應的政治和社會責任,其目的是把過錯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而不涉及領導干部由于各種過錯應受到的黨紀、政紀以及法律上的責任追究,更不能代替黨紀、政紀、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制裁。另一方面,在認定責任歸屬上,必須同時滿足有確鑿的事實依據和確實屬于本人職責范圍兩個前提條件。在此基礎上,首先認定產生過錯的直接責任人應承擔直接責任,然后根據直接責任人的主管領導在其中的責任大小來認定間接責任的歸屬,即責任追究從直接責任人開始,向上追究一級。這樣,既可以防止出現“出了事情找不到責任人”的現象,又可以避免人人受“株連”,層層受追究,各級領導干部無限承擔責任的情況。3.依法辦事原則。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是黨對領導干部實行的一項管理制度,不能超越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同時,制定和實行此項制度是對現行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制度的補充完善,既不能與現行黨政領導干部責任追究的有關制度規定相抵觸,又要與之搞好配套銜接,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形成既有個人主動自責,又有組織強制處理的責任追究雙管齊下、相互呼應的制度體系,也有利于防范個別人利用辭職來逃避黨紀、政紀等其他責任追究。4.尊重個人權利與體現組織手段相結合原則。在干部工作中,切實保障領導干部的正當合法權益,是推動民主政治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也是制定此項制度的一個重要立法思想。因此,在制定和履行操作程序上,應充分保證領導干部個人對引咎辭職這一行為的選擇權、決定權,對被責令辭職的申辯權,在組織調查認定中的發言權、解釋權,以及在辭職后安置上的意愿表達權,切實將干部的政治權利落到實處。同時,還要與行使組織手段結合起來,一旦出現該引咎辭職而不主動辭職的情況,為追究其責任,減少影響,組織人事部門要實施組織手段,強迫其承擔責任,主動提出辭職。對于符合引咎辭職情形、本人拒不提出申請,最后啟動責令辭職程序的,要更多地體現組織上的強制性和懲戒性,安置上應低于主動引咎辭職的干部。

二、合理確定適用對象,科學界定認定標準和適用情形1.適用對象。建立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必須合理確定適用對象。此項制度是細化和貫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一項重要內容,所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的適用對象即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的行為主體,應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適用范圍相對應。2.認定標準。通過對大量案例和各地有關規定進行分析歸納,我們認為,黨政領導干部的過錯一般可分為履行職責過程中出現的過錯、違反道德規范方面的過錯、違紀政紀方面的過錯三種類型。第一種過錯主要適用于引咎辭職,后兩種過錯主要適用于責令辭職。無論哪一方面的過錯,只要夠得上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都會給黨和政府在政治上和社會上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這是黨政領導干部這一特殊職業群體本身所決定的。因此,應該把領導干部的“咎”對社會和在群眾中造成的負面影響,作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的認定標準,即界定在“給黨和政府在政治和社會上造成了明顯的負面影響”上。采用這一認定標準,通過實施引咎辭職、責令辭職,讓有過錯的領導干部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有利于將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而對因自身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差等原因,被認定為“不稱職”、“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干部,可通過調整現職的方式解決。

3.適用情形。考慮到黨政領導干部崗位不同,職責權限、工作內容及要求標準各異,規定適用情形時,應當采用定量與定性、具體與原則相結合的辦法,盡可能做到既涵蓋全面,有普遍的適用性,又體現一定的量化數據,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因此,一般情況下,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因盲目決策或違反決策程序,給人民群眾、國家和集體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因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在其職權范圍內發生重大事故或惡性事件,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管轄范圍內的突發事件、重大事項處置不及時或處置不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群眾反映強烈的;下屬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本人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由于其他情況,本人認為應當承擔責任而提出引咎辭職的。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辭職: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國家、集體利益安危時刻畏縮不前,漠然置之,甚至臨陣脫逃的;個人道德品行不端,言行與其領導干部身分極不相符,在社會上和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不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經濟工作紀律以及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犯有重大刑事案件或受到刑罰,本人對此負有責任的;應當引咎辭職而不主動辭職的;由于其他原因,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

三、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應嚴格規范操作程序科學、嚴謹、規范的操作程序是任何一項法規或制度正確、有效執行的重要保障。而作為黨內重要法規,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在操作上,還要充分體現黨管干部原則,必須在各個環節自始至終充分發揮黨委(黨組)及其組織部門的主導作用,體現出黨的政策引導能力、宏觀把握能力和運作控制能力,才能保證此項制度健康有序地得到落實。1.引咎辭職的操作程序。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的程序一般要經過個人申請、調查認定、組織審批和對外等四個必經程序。“個人申請”是啟動引咎辭職程序的前提。黨政領導干部本人按照規定,向干部主管部門提出引咎辭職的書面申請。辭職申請的格式要規范,應包括辭職請求、辭職原因、個人思想認識和辭職后的打算及要求等方面的內容。黨政領導干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后,在干部主管部門審批期限內不得擅自離職,要堅守崗位,繼續做好工作。對擅自離職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酌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十四章第七十一條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黨政領導干部個人不得提出辭職: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調查認定”是實施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制度的核心環節。干部主管部門接到干部辭職申請后,應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部門組成考察組,或者由組織部門牽頭、紀檢、監察、審計、信訪等部門配合組成考察組進行調查。調查的重點內容包括辭職原因、事實真相、本人過錯行為大小、造成的損失及影響程度、主客觀之間的因果關系,并界定責任,提出是否同意本人辭職的建議。對有經濟管理職能或重大經濟利益關系的黨政領導干部,還要進行離任審計。“組織審批”是領導干部最終能否引咎辭職的決定性環節。黨政領導干部辭職的審批機關應為有干部任免權限的黨委(黨組)。調查組在充分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形成書面材料,由干部主管部門提交黨委(黨組)集體研究,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為確保決定的民主性,黨委(黨組)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干部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月內,履行有關手續,以書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對外”是消除和減輕政治上、社會上負面影響的必要環節。黨委(黨組)做出批準干部辭職決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以批復的形式及時送達干部所在單位黨組織和干部本人。收到干部辭職申請超過三個月未予答復的,可視為同意辭職,干部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辦理辭職手續。同時還應通過適當方式將這一決定向外界。2.責令辭職的操作程序。責令辭職的操作程序要經過考察認定、下達通知、個人申辯、申請辭職、組織審批和對外等六個必經程序。其中,特別要把握好三個環節。一是組織上的考察認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部門組成考察組,或由組織部門牽頭組成考察組,進行調查了解,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經黨委(黨組)討論研究后,責令當事人辭去現職,由干部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黨政領導干部本人,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報告。期限一般從黨政領導干部收到責令其辭職的書面通知起10天為宜。二是領導干部的個人申辯。為充分尊重領導干部的權利,體現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同時減少失察現象,防止和糾正出于個人因素對領導干部打擊報復,被責令辭職的領導干部若不服組織決定,可以提出申訴,使領導干部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申訴部門應為上一級組織部門。因為同一級部門既進行辭職的審查、批準,又受理申訴、復查,與民主法治的制衡原則相悖。上級組織部門在對實體和程序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做出復議決定,下達下一級組織部門和申訴人本人。三是組織審批。為了體現黨管干部與依法辦事相結合的原則,無論是引咎辭職還是責令辭職,任命制產生的干部要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部門決定;選任制產生的干部,黨委(黨組)要在討論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基礎上,按照干部選任程序,向有任免權的選舉機關提出建議,提請選舉機關表決;聘任制產生的干部,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部門協同聘任主管單位具體實施。四、完善配套措施,切實保證制度的貫徹落實1.加強民主監督,提高權力運行的透明度。一是要不斷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堅持和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和民主評議制度,改進干部考核考察工作,推行干部考察預告制、差額考察制,實行干部任前公示制。要疏通群眾監督的渠道,公開監督電話,堅持和完善群眾來信來訪和電話舉報制度,讓群眾真正參與到干部選拔任用監督管理的全過程中來,保障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二是要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黨務公開、村務公開,擴大公開的范圍和內容,使黨政領導干部做到廉潔高效,權力運行干凈透明。三是加強社會輿論的監督,特別是新聞監督。要通過聽證、質詢等方式,多為新聞單位提供機會,支持和鼓勵新聞媒體通過正常渠道“關注”領導干部,督促相關領導主動承擔責任。2.強化道德教育,增強干部的道德自律意識。領導干部的權力道德水準高低,是引咎辭職制度能否落實的一個重要因素。加強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的道德教育,特別是要強化對領導干部的宗旨教育,使其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要把對黨政領導干部的道德教育納入干部教育培訓規劃,貫穿到干部學習培訓的各個環節,認真抓好抓實,成為干部教育培訓部門的常規工作,切實提高黨政領導干部整體素質,努力履行各自職責。3.合情合理地運用政策,妥善做好辭職者的安置工作。對辭職后的干部能否妥善安置,是關系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能否順利推行的關鍵環節。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不是一種處分,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干部要根據“適其崗、盡其才”的原則進行妥善安置。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依據損失或影響大小、承擔責任的輕重、思想認識的好壞、個人綜合素質及累積工作實績的優劣等情形,本著寬嚴適度的原則,采取改任非領導職務、平級轉崗、降職任用、降級不任用、離崗培訓、改任專業技術職務、到企事業單位任職、待崗、自主擇業或提前退休等方式進行安置。對于應該引咎辭職而本人不提出,被迫由組織上責令辭職的干部,安置上不能優于或等同于主動引咎辭職的干部。對于應當責令辭職,本人拒不接受的,任免機關可予以就地免職,不再安排任用。無論是引咎辭職還是責令辭職的干部,原則上一年內不得提拔任用。只有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后,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才可以重新擔任或提拔擔任領導職務。同時,要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把安置和鞭策教育結合起來,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要與辭職的干部談心談話,認真做好思想工作,幫助他們提高認識,正確對待辭職,在新的崗位上做好工作。4.加大宣傳力度,增進群眾和社會對制度的了解,增強貫徹落實制度的自覺性。一是各級黨委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對此項制度的學習和貫徹落實。各級黨委(黨組)是干部任免的決策機構,是組織干部工作各項制度的執行主體,特別是黨委(黨組)書記,作為班子的主要領導人,要帶頭抓好對制度的學習掌握,并認真加以落實。二是組織部門要深入學習宣傳,推動制度落實。要熟悉和掌握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的基本原則和操作標準,嚴格遵照執行。同時還要作好宣傳工作,讓管轄范圍內的黨政領導干部充分了解和熟悉制度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形成正確認識,推動制度的落實。三是要加大社會宣傳力度。貫徹落實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不僅是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的任務,而且是全社會每個人的事情。要通過新聞媒體宣傳這一制度,引導干部群眾主動參與到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工作中來,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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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辭職報告

尊敬的院領導:

你們好!很遺憾在這個時候向醫院正式提出辭職,我是懷著極其復雜的心情寫下這份辭職報告的,請相信我,這并非一時沖動,而是我經過慎重考慮所做出的決定。

來到一院已經三年多了,正是在這里我開始踏上了社會,完成了自己從一個學生到社會人的轉變。可以說,我人生中最美好的時光是在這里度過的,三年的學習,使我對以前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業務能力也在不斷提高。重要的是,在這里我學會了如何做人;一院平等的人際關系,開明的工作作風,人性化的管理也一度讓我有著找到了依靠的感覺,在這里我能開心的工作,開心的學習,在我遇到困難時,大家都能伸出援助之手并給予關懷之情。然而護理工作的毫無挑戰性,護士工作的乏味與機械性以及護理人員地位的極度低下,總讓自己彷徨,這是真的。由此我開始了思索,或許只有遭遇磨礪與挫折,在不斷打拼中努力學習,去尋找屬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選擇。

我來自農村,我是農民的兒子,不怕吃苦也吃過很多苦,不過從小到大一直過得還算順利,這曾讓我感到很幸運,如今卻讓自己深陷痛苦之中,不能自拔,也許人真的要學會慢慢長大。習慣了不斷努力,不斷學習,不斷進步,卻很難適應處于保護的環境之下,經常有人會告知我的性格內向而個性卻過于突出鮮明,這對于醫院培育人才或是我自身完善都是突破的難點,或許這也是我很難適應這個環境的原因;曾想為什么要強迫自己適應環境,也許這樣的環境早已不能適應時展了,請原諒我口出狂言!雖然我的觀念是:人需要不斷的發展、進步、完善。其實我也一直在努力改變,變得適應環境,以便更好的發揮自己的作用。但是我覺得真的很難,考慮了很久,我還是決定離開!!

敬獻上辭呈兩天之內,我就會離開醫院,離開那些曾經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領導們的諄諄教誨,舍不得同事之間的那片真誠和友善。但是既已決定,挽留只會讓我最終離開的時候更加難過,請領導批準!謝謝!

最后,真誠祝愿.......醫院一如既往一路飆升!領導及各位同仁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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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辭職范文參考

志社領導:您好!

因本人的追求和新聞理念,與秉承的目標發生較激烈沖突、分歧,導致本人和《周刊》的內容趨向,出現無法調和的矛盾。經過自己的認真思考和再三權衡,現決定,向單位領導提出辭職申請。

根據合同約定,員工辭職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在此本人特按照合同約定提出辭職申請。如果單位可以容忍我的“失約”行為,并且認為我的離去確實沒有給單位造成損失,也希望單位領導及相關部門能夠盡快批準我的申請。此外,以下幾點想法,權作“人之將走”的肺腑。

第一,我認為目前的管理團隊,缺乏統一的新聞理念,沒有成熟的新聞判斷程序,甚至缺少明確的新聞理念植入方式。

第二,作為曾被外界一致看好,能夠繼承南方報系新聞理念衣缽的傳媒,周刊目前卻在目前強大的政治環境壓力下,沒有找到應該有的智慧。目前管理團隊有太多的焦慮和妥協,唯獨缺少南方報系在大難臨頭時的隱忍和躲閃技巧。

第三,所謂“泛財經”的內容要求,除了管理團隊外,大多記者根本無法全面理解其內容。傍徨、不安和無所適從,現在是記者們最明顯的感覺和心理狀態。因為這個口號太過于抽象,不容易理解———至少我是這樣認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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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辭職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四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因公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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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生辭職報告

敬愛的xx醫院:

在此,我首先祝我們xx醫院一切順利,萬事如意;其次我祝各位院領導身體健康,全家幸福,快樂,安康!

我感謝兩年多來醫院給我這個學習進步的機會,也非常感謝院長對我的關心以及各科室同事們對我的工作、生活中的照顧,在此我非常衷心地感謝大家!

經過深思熟慮,我現在決定辭職,主要理由有以下幾點:

首先,我對我所做的工作以及在工作中所做的不足表示歉意,但我希望領導們在我們手下工作過程中給予更多地理解,在平時的工作中,不要因為病人有什么一點點地不滿去你那里告狀,就不會青紅皂白地在病人面前把我們痛罵一頓,因為雖然在病人看來你是大公無私的,但你知道嗎?病人有很多時候也是無理取鬧,而你呢?在沒有任何調查的情況下就這樣全盤否定地批評我們,大大傷害了我們的自尊,也打擊了我們的積極性!

其次,由于現在物價上漲很快,但工作強度沒有下降,風險日益加大,醫患關系日益緊張,而工資仍是五百塊錢,卻沒有上漲,而加班費,值班費等卻被取消,我們的生活很艱難,連自己都難以養活,我失去了積極性,如果我再這樣上班,我怕難免會出醫療事故,或者是意外,給醫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所以我申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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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信寫作要求

(一)標題

在申請書第一行正中寫上申請書的名稱。一般辭職申請書由事由和文種名共同構成,即以“辭職申請書”為標題。標題要醒目,字體稍大。

(二)稱呼

要求在標題下一行頂格處寫出接受辭職申請的單位組織或領導人的名稱或姓名稱呼,并在稱呼后加冒號。

(三)正文

正文是申請書的主要部分,正文內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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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辭職信(教師辭職報告)

尊敬的校長、各位領導:

請原諒我如此冒昧地寫下這封辭職信。任教以來,我的惰性及無能時刻提醒著我自己的飯碗即將不保,但我很榮幸我的職位仍能保存至今。下面我要闡述一下我辭職的原因和理由。

一、為了我的人身安全。這主要體現在:

1、每天喝下含有高蛋白物質的熱茶3杯。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其它此舉間接地證明了貴校學生的熱情及好動,我蓋上杯蓋的茶杯里總是會出現數以n計的毛毛蟲、蟑螂、螞蟻及不知名的甲殼類昆蟲,他們希望操勞了整整一堂課的我能夠好好地補充一下營養。但您不可能想象毫不知情的我端起茶杯來把那些可怕的東西送到口中時的感覺……但是請相信我,那些孩子真的只是想讓他們敬愛的老師多攝入一些維生素abcde,絕不是惡作劇。

2、平均每天被繩索絆倒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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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職員辭職參考

尊敬的領導:您好!

在經過我長時間的考慮之后,結合我自身的實際情況,我不得不作出辭職申請,因為很多的實際情況,我已經無法繼續在公司中工作下去,這些是我不愿意看到的,也是領導不愿意看到的。可是現實就是這樣,誰也無法左右,我感到十分的無奈,我會牢記我在今公司中工作的過去的。

入職以后先后在寬帶無線接入和gbss維護開發部門工作,XX年年2月正式轉正。轉正成績為c。以后的工作中表現正常,兩次季度考核都獲得c。由于個人的從業經歷和專業的問題,對無線產品沒有知識積累,但是在工作中我努力學習,積極請教,能夠完成公司交給我的任務。

在職期間兩個部門的主管對我的生活和工作都非常的關心,經常進行思想交流和技術點撥,使我受益很大,感謝領導們的關心。辭職主要原因是我自身的問題,無法適應目前的工作壓力,精神上和身體上已經不勘重負。另一個原因是在華為入職以來一直找不到自己的位置,無法給自己定位。海外的生活使我感覺自己的性格特點和思維方式無法適應華為海外團隊的文化。

出于保護自己的目的,特向您提出辭職申請。希望早日回到國內,完成離職手續,有時間調整自己的身體狀態和精神狀態。我想我會在調養好自己的身體之后,繼續不斷的努力工作下去的。可是現在的情況是我已經無法繼續高質量完成公司的工作了,我只好選擇離開,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會更好的工作下去的。前提是我一定要養好自己的身體,我堅信自己能夠走好!

請對我個人給予充分的諒解,并批準我的辭職申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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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優化國家公務員隊伍,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的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經法定程序,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系。

第三條辭退國家公務員,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經法定程序,解除其與國家公務員的任用關系。

第二章辭職

第四條辭職是國家公務員的一項權利。國家公務員要求離開國家行政機關,不再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可以向任免機關申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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