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干涉內政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9 15:17:32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不干涉內政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不干涉內政含義分析論文

一、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產生

不干涉內政原則源于主權原則,主權原則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石,主權是國家固有的權利,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國家主權,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其內涵包括對內具有最高統治權和對外具有獨立權兩個方面。一個國家根據其主權,享有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不受他國的干涉,這樣,一國主權范圍之內不受他國干涉的內部事務就是內政。

國家主權概念的形成經歷了一個較長的演進過程。主權最早是一個憲法學(國內法)上的概念,法國著名古典法學家、哲學家、政治思想家讓·博丹于1577年在其名著《論共和國》一書中第一次比較系統地闡述了“國家主權學說”。其后,洛克和盧梭等思想家分別提出“議會主權”和“人民主權”概念,但他們所強調的主權還只是國內法范疇,沒有涉及到國際法的問題。

1648年歐洲各國為結束三十年戰爭而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標志著近代主權國家的誕生。它第一次以多邊條約的形式確認了所有與會國的獨立與法律上的平等,主權概念正式應用到國際法領域中。18-19世紀,在反對歐洲封建統治和反對他國干涉的斗爭中,歐美國家學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強調了國家主權的原則。20世紀,國家主權在反對武裝干涉、維護民族自決和促進國際友好合作中發展為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主要表現在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和1945年《聯合國憲章》對國家主權原則的確認和強化,該原則確認各國有權決定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制度,保證各國處理其國內外事務的獨立自主,禁止外來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國政治獨立、領土完整和經濟權益。

二、不干涉內政原則的含義

(一)內政的含義與范圍

查看全文

國際法上不干涉內政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不干涉內政原則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源于主權原則,指國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務。本文首先簡述了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產生與發展,繼而界定其范圍及其在全球化時代遭遇的挑戰。

關鍵詞:不干涉含義挑戰

不干涉內政原則(principleofnoninterventionofinternalaffairs)是從國家主權原則中引申出來的一項國際法基本原則,該原則指國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務,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該原則也包含國際組織不得干涉成員國國內管轄事務之義。

一、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產生

不干涉內政原則源于主權原則,主權原則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石,主權是國家固有的權利,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國家主權,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其內涵包括對內具有最高統治權和對外具有獨立權兩個方面。一個國家根據其主權,享有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不受他國的干涉,這樣,一國主權范圍之內不受他國干涉的內部事務就是內政。

國家主權概念的形成經歷了一個較長的演進過程。主權最早是一個憲法學(國內法)上的概念,法國著名古典法學家、哲學家、政治思想家讓·博丹于1577年在其名著《論共和國》一書中第一次比較系統地闡述了“國家主權學說”。其后,洛克和盧梭等思想家分別提出“議會主權”和“人民主權”概念,但他們所強調的主權還只是國內法范疇,沒有涉及到國際法的問題。

查看全文

不干涉內政原則產生及發展

摘要:不干涉內政原則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源于主權原則,指國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務。本文首先簡述了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產生與發展,繼而界定其范圍及其在全球化時代遭遇的挑戰。

關鍵詞:不干涉含義挑戰

不干涉內政原則(principleofnoninterventionofinternalaffairs)是從國家主權原則中引申出來的一項國際法基本原則,該原則指國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務,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該原則也包含國際組織不得干涉成員國國內管轄事務之義。

一、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產生

不干涉內政原則源于主權原則,主權原則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石,主權是國家固有的權利,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國家主權,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其內涵包括對內具有最高統治權和對外具有獨立權兩個方面。一個國家根據其主權,享有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不受他國的干涉,這樣,一國主權范圍之內不受他國干涉的內部事務就是內政。

國家主權概念的形成經歷了一個較長的演進過程。主權最早是一個憲法學(國內法)上的概念,法國著名古典法學家、哲學家、政治思想家讓·博丹于1577年在其名著《論共和國》一書中第一次比較系統地闡述了“國家主權學說”。其后,洛克和盧梭等思想家分別提出“議會主權”和“人民主權”概念,但他們所強調的主權還只是國內法范疇,沒有涉及到國際法的問題。

查看全文

互不干涉內政原則論文

淺談互不干涉內政原則

中山大學法學院02級4班蔡惠燕

[摘要]作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是國際法上產生和適用較早的一個原則,它對維持國際正常秩序,促進世界和平發展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當今世界,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受到了嚴重挑戰。本文從互不干涉內政原則的歷史沿革出發,探討了內政與干涉的內涵,并分析了各種干涉內政原則的行徑,特別是揭穿了“人道主義干涉”的強盜面目,最后從中國的歷史和現實出發,淺談了中國與互不干涉內政原則的關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在解決人權問題和臺灣問題中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互不干涉內政原則人道主義干涉中國與互不干涉內政原則

[正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指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總稱,是50年代中期由中國、印度和緬甸共同倡導的國際關系的基本準則和國際法基本原則體系。[1]它的確立不僅豐富和發展了國際法,也表明了中國對當代國際法發展的重大貢獻。[2]半個世紀以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經受了國際風云變幻的考驗,在國際舞臺上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指導著各國進行國際交往,成為協調各國利益以正確處理國際糾紛的法律基礎,有利地維護、促進了世界的和平與發展。作為五項原則重要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是各國維護本國利益、反抗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的斗爭武器,是國家獨立生存、發展的有力保障,特別是保護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和尊嚴,對維持國際正常秩序,促進世界和平發展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當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國家利用各種借口,以直接或間接、公開或隱蔽的方式干涉他國內政,嚴重地破壞了國際秩序,引起國家間的沖突與對抗,這些現象的存在,更向我們表明了堅持互不干涉內政原則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只有確定不疑地堅持和發展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才能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為各國創造良好的國際環境,促進世界的和平、發展事業。可以說,互不干涉內政原則任重而道遠!-

查看全文

國際法上不干涉內政原則探究論文

[摘要]不干涉內政原則源自國家主權概念中的“內部自主”特性,即國家自行處理其國內事務之能力。不干涉內政原則既然是國際法的原則,則必然有其例外,這種例外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其合法性的存在基礎。然而,不干涉之例外不宜任意擴張,即使在聯合國框架內,采取干涉一國內政的措施也應是非常謹慎的。

[關鍵詞]不干涉內政原則;不干涉內政之例外;國際法

不干涉內政原則是一項比較早的國際法基本原則。這項原則是與國家主權原則相伴而行的,其含義一般認為是指國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他國主權管轄范圍內的一切事務,同時也指國際組織不得干涉屬于成員國國內管轄的事項。作為一項被公認為不許損抑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不干涉內政原則的例外問題,一直受到國際法學界的關注。特別是由于在實踐中,國際法往往受制于國際政治。因此,一國干涉他國內政的事件時有發生。最常見的是,某些強國以他國“違反基本人權”為借口,而進行的所謂“人道主義干涉”,除直接的武力干涉外,還頻繁地運用經濟干涉、外交干涉、輿論干涉以控制弱國按其意志行事。人們由此而對不干涉內政原則的權威性提出質疑,認為這一國際法基本原則在理論上存在例外的情形,對他國內政的干涉并不違反國際法。本文擬對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理論依據及其演變歷程以及這一原則的例外問題進行探討。

一、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理論根據

關于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理論依據,國際法上有不同的學說。早在1830年,就出現了不干涉內政學說。根據這一學說,不干涉是一種嚴格的國家責任,而且是國際法的正確規則。事實上,早在1795年,康德(Kant)的《永久和平》著作中就提到了不干涉內政的問題,康德認為,各國均不得干涉他國的憲法與政府,其理論基礎是主權國家之獨立理論。康德具體地論述:“國家之獨立乃國際法之基礎,由于干涉是破壞國家獨立之行為,因此也就違反了國際法。”

有學者從人權保護的角度來論證國家內政之不可干涉性,認為所謂的國家被賦予合法性的資格,是因為人權的保障不可能處于一個真空物之中,需要某種政治機制去定義、促進及保護,而政治組織本身就是一項重要的人權,而國家是國際社會的一分子,一國的社會則是立論在主權與領土完整的前提上。因此,干涉一國內政將構成基本權利的雙重違反:一是人民能平安無虞地生活在沒有外國人干擾的政治環境下的權利;另一則是國家本身基于其國內社會成員所享有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之權利。

查看全文

國際法上不干涉內政原則

一、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產生

不干涉內政原則源于主權原則,主權原則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石,主權是國家固有的權利,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國家主權,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其內涵包括對內具有最高統治權和對外具有獨立權兩個方面。一個國家根據其主權,享有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不受他國的干涉,這樣,一國主權范圍之內不受他國干涉的內部事務就是內政。

國家主權概念的形成經歷了一個較長的演進過程。主權最早是一個憲法學(國內法)上的概念,法國著名古典法學家、哲學家、政治思想家讓·博丹于1577年在其名著《論共和國》一書中第一次比較系統地闡述了“國家主權學說”。其后,洛克和盧梭等思想家分別提出“議會主權”和“人民主權”概念,但他們所強調的主權還只是國內法范疇,沒有涉及到國際法的問題。

1648年歐洲各國為結束三十年戰爭而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標志著近代主權國家的誕生。它第一次以多邊條約的形式確認了所有與會國的獨立與法律上的平等,主權概念正式應用到國際法領域中。18-19世紀,在反對歐洲封建統治和反對他國干涉的斗爭中,歐美國家學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強調了國家主權的原則。20世紀,國家主權在反對武裝干涉、維護民族自決和促進國際友好合作中發展為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主要表現在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和1945年《聯合國憲章》對國家主權原則的確認和強化,該原則確認各國有權決定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制度,保證各國處理其國內外事務的獨立自主,禁止外來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國政治獨立、領土完整和經濟權益。

二、不干涉內政原則的含義

(一)內政的含義與范圍

查看全文

我國外交不干涉內政原則探究論文

[關鍵詞]不干涉內政原則;中國外交;軟實力;全球治理

[摘要]不干涉內政原則是歷史的產物。它需要積極適應不斷變化的形勢,中國外交也不例外。從中國自身來說,其原因包括中國綜合國力提高和提升“軟實力”的需求;外交主導原則轉變和深化的結果;中國政府學習能力增強的結果;全球治理和對安全穩定和平的周邊發展環境的需求。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外交發生了諸多令人矚目的變化,中國在堅持傳統不干涉內政原則的同時,依據不斷變化的國際環境對不干涉內政原則進行了重新審視,并在實踐中積極嘗試進行富有意義的創新。本文擬從不干涉內政原則緣起出發,探尋了中國的不干涉內政原則在觀念和實踐層面的變化,特別是分析變化的多重背景,結論部分指出了中國不干涉內政原則對國際環境積極適應的可能方向。

一、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緣起

不干涉內政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發展的必然產物。一般認為,其含義是指國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他國主權管轄范圍內的一切事務。國家主權是在歐洲中世紀動蕩無序的歷史背景下,在普遍的宗教世界主權的廢墟之上,伴隨著現代民族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1]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亞條約》不僅承認了神圣羅馬帝國境內近300個諸侯國的主權地位,而且它還拒絕羅馬教廷對歐洲各國內部事務的干涉以及在實踐上肯定了各國的主權身份;更為重要的是,它開創了一個由主權國家構成的,迥異于中世紀歐洲的國際體系。[2]

主權概念的提出,一方面反映了處于形成過程中的民族國家力圖擺脫羅馬教廷和神圣羅馬帝國的控制和統治,有權獨立處理自己事務的政治要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近代資本主義的發展要求掃除歐洲各國地方封建割據的障礙,建立統一的國內市場的需求。[3](P56-57)與此相適應,要求在政治上全權統一國家,并以最高權力的名義進行統治。這就是構成主權的兩個方面:對外主權(其特征是獨立)和對內主權(其特征是自治)。由此,我們可以引申出兩項原則,即主權平等原則和不干涉內政原則。[4]也就是說,不干涉內政原則是主權原則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

查看全文

全球化進程不干涉內政原則發展國際合作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產生;不干涉內政原則的含義;不干涉原則在全球化時代遭遇的挑戰;結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不干涉內政原則源于主權原則、國家主權概念的形成經歷了一個較長的演進過程、歐美國家學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強調了國家主權的原則、內政的含義與范圍、內政的概念最早出現在1793年法國憲法中、聯合國憲章中對內政解釋引起的爭論比憲章的任何其他規定都更多、國際法上的內政不是一個地理概念、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精華即禁止干涉的主體是國家和國家集團、全球化的直接結果是使整個世界更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國家主權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石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不干涉內政原則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源于主權原則,指國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務。本文首先簡述了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產生與發展,繼而界定其范圍及其在全球化時代遭遇的挑戰。

關鍵詞:不干涉含義挑戰

不干涉內政原則(principleofnoninterventionofinternalaffairs)是從國家主權原則中引申出來的一項國際法基本原則,該原則指國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務,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該原則也包含國際組織不得干涉成員國國內管轄事務之義。

一、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產生

不干涉內政原則源于主權原則,主權原則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石,主權是國家固有的權利,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國家主權,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其內涵包括對內具有最高統治權和對外具有獨立權兩個方面。一個國家根據其主權,享有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不受他國的干涉,這樣,一國主權范圍之內不受他國干涉的內部事務就是內政。

查看全文

國際法人權原則特征分析論文

摘要:在聯合國的憲章和序言及相關的條款中尊重人權雖有多處提起,但未成為憲章基本原則的范圍,同時國際社會對人權的理解存有爭議,尊重人權一直未被認可為國際社會公認的基本原則。但隨著國際法的變遷以及人權事業的不斷演進,尊重人權正在漸漸上升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本文主要從尊重人權原則的內涵以及中國判斷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標準出發,論述尊重人權原則與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國家主權原則的關系。

關鍵詞:尊重人權原則;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標準;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國家主權原則。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已正式接管原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全部權力和整套班子,并擔負起后者的所有職能和責任。人們希望人權理事會有效地履行職責,鼓舞全球范圍內通過保護人權和自由去創造美好的和諧世界。

一、尊重人權原則的基本內涵

“人權”是一個含義豐富多變的概念。卡塞茨認為國家在保護人權方面應當主張“不踐踏或不侵害”,我認為此認識有其可取處當然也有弊端,他認識的局限性注定尊重人權原則只能是一種國家社會成員之間最低限度的一致,同時忽略了“人權”概念的普遍性。

所謂人權,是指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按其本質和尊嚴享有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就其完整的意義而言,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或說是人人基于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權利。從語詞上看,人權由人(human)和權利(rights)兩要素組成。據此,可以認為人權即人之所以為人所應享有的權利。這種權利的存在根據并不在于法律的賦予,它先于法律而存在,法律并不創造人權而只是表述人權。可見,人權包含兩個層次:一是權利,二是強調對人性的尊重和對人的終極關懷,所以“人權概念是由權利和人道這兩個概念構成的,它是這兩者的融合”。“尊重”要求國家不得妨礙個人行使權利或不為侵犯特定權利的行為,除此之外,國家還應積極的保護和促進人權發展。

查看全文

人道主義干涉與國際法批判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人道主義干涉”的理論是主權與人權理論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近代國際法上形成了傳統意義上的“人道主義干涉”及其理論,但是,《聯合國憲章》制定以后,“人道主義干涉”及其理論被國際法所否定和摒棄。西方學者對“人道主義干涉”的理論存在著二種對立的觀點。主張“人道主義干涉”為合法的觀點,成了西方國家侵犯別國主權、武裝干涉別國內政的借口和工具。我國學者普遍否定“人道主義干涉”及其理論,但也存在著模糊的觀點,混淆了與聯合國體制下人道主義救援的本質區別。“人道主義干涉”,不僅在理論上是錯誤的,而且是違背國際法的,其實質是否定國家主權、干涉別國內政。聯合國安理會采取的執行行動,是對于威脅和平、破壞和平以及侵略行為的應付辦法,安理會對于嚴重侵犯人權的國家采取的軍事行動,其真正目的仍然是為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而不是單純的為了一國的人權問題進行干預,更不是所謂的“人道主義干涉”。

[關鍵詞]人道主義干涉,聯合國憲章,國家主權,人權,安理會執行行動

長期以來,西方一些國家和學者主張“人權高于主權”的論調,和“人道主義干涉”的理論。認為,當一國國內發生了大規模侵犯人權的罪行時,該國的人權高于其主權,甚至可以犧牲該國的主權,而允許國際組織或國家集團為了人道主義的目的對該國進行干涉。“人權高于主權”的論調又是“人道主義干涉”的理論依據,即:因為人權高于主權,所以,為了人道主義的目的,可以犧牲一國的主權或干涉一國的內政。可見,所謂“人權高于主權”的論調和“人道主義干涉”的理論,二者的基本含義如出一轍,其實質是基本一致的。

筆者認為,對“人道主義干涉”及其理論,應當作歷史地考查。近代國際法傳統意義上的“人道主義干涉”及其理論,雖然,其理論不成體系,概念模糊不清,但是,近代國際法并沒有明文禁止。1945年《聯合國憲章》制定以后,由于憲章明確規定了不干涉內政的原則和禁止使用武力,因此,所謂“人道主義干涉”,已經為國際法所禁止,其理論也被國際法所否定和摒棄。

一、傳統意義上“人道主義干涉”的理論溯源及其實踐

近代國際法傳統意義上“人道主義干涉”的理論,可以追溯到16世紀,西班牙法學家維多利亞(1483-1546)提出,按照國際法,對于拒絕給予本國臣民以基本人權,例如自由從事宗教權利的國家,可以進行干涉。(1)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