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動棄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8 07: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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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分析

[摘要]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是棄權的兩種形式,只有主動棄權才是選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權利的體現,而被動棄權則是對選民選舉權利的侵害,是一種選舉違法行為。二者在實質、形成原因、處理方式以及選民對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的態度等方面有著明顯的不同。厘清棄權的兩種形式,正確認識和區分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

關鍵詞棄權主動棄權被動棄權

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是棄權的兩種形式,只有主動棄權才是選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權利的體現,而被動棄權則是對選民選舉權利的侵害,是一種選舉違法行為。二者在實質、形成原因、處理方式以及選民對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的態度等方面有著明顯的不同。厘清棄權的兩種形式,正確認識和區分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

一、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概念的界定

棄權自古以來就存在,在現代一些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選舉中,棄權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因為在任何一個國家中,讓每位選民都參與選舉,這本身就是一件不現實的事。法律也只是把參加選舉規定為權利而非義務,為選民預留了棄權的空間。棄權是現代選舉中一種常見的現象,并非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所獨有,社會主義國家也同樣存在棄權的現象。

《會議辭典》對棄權的解釋:“棄權”是指享有選舉權或表決權的人員自愿放棄自己的權利,對選舉或表決的對象既不做出任何同意的表示,也不做出任何反對的表示。《人大工作辭典》則對棄權票作了解釋:“在投票選舉中,選舉人意志的表達形式之一。在投票選舉中,選舉人可投贊成票,可投反對票。既不投贊成票,又不投反對票的,稱為棄權票”[1]黨的八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并且必須切實保障選舉人有批評、不選和調換每一個候選人的權利”,“不選”具有棄權的含義,第一次把棄權作為一項政治權利寫入黨章,這對于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79年7月1日,全國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明確規定:“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從此以后,棄權正式成為我國一種法定的投票表決結果,并且得到了法律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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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研究論文

一、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概念的界定

棄權自古以來就存在,在現代一些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選舉中,棄權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因為在任何一個國家中,讓每位選民都參與選舉,這本身就是一件不現實的事。法律也只是把參加選舉規定為權利而非義務,為選民預留了棄權的空間。棄權是現代選舉中一種常見的現象,并非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所獨有,社會主義國家也同樣存在棄權的現象。

《會議辭典》對棄權的解釋:“棄權”是指享有選舉權或表決權的人員自愿放棄自己的權利,對選舉或表決的對象既不做出任何同意的表示,也不做出任何反對的表示。《人大工作辭典》則對棄權票作了解釋:“在投票選舉中,選舉人意志的表達形式之一。在投票選舉中,選舉人可投贊成票,可投反對票。既不投贊成票,又不投反對票的,稱為棄權票”[1]黨的八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并且必須切實保障選舉人有批評、不選和調換每一個候選人的權利”,“不選”具有棄權的含義,第一次把棄權作為一項政治權利寫入黨章,這對于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79年7月1日,全國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明確規定:“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從此以后,棄權正式成為我國一種法定的投票表決結果,并且得到了法律的確認。

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棄權是指選民主動放棄行使表決權的行為,并不具有實質的表決行為。具體來說,就是在選舉過程中,選民既不投贊成票,也不投反對票。但并不是所有的棄權都是選民在投票中主動放棄的,有的棄權是選民在無奈的情況下被迫作出的選擇。棄權有兩種形式: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主動棄權是選民主觀上自愿放棄投票表決的權利;被動棄權是選民由于受到賄賂、威脅、恐嚇等原因不得不放棄投票表決的權利。

二、貌合神離: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的比較分析

表面看來,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都是棄權的表現形式,就象一棵藤上的兩個瓜一樣,并沒有什么兩樣,但是通過比較分析,就會發現二者其實是貌合神離: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的實質、形成原因、處理方式等方面有著明顯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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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分析論文

一、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概念的界定

棄權自古以來就存在,在現代一些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選舉中,棄權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因為在任何一個國家中,讓每位選民都參與選舉,這本身就是一件不現實的事。法律也只是把參加選舉規定為權利而非義務,為選民預留了棄權的空間。棄權是現代選舉中一種常見的現象,并非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所獨有,社會主義國家也同樣存在棄權的現象。

《會議辭典》對棄權的解釋:“棄權”是指享有選舉權或表決權的人員自愿放棄自己的權利,對選舉或表決的對象既不做出任何同意的表示,也不做出任何反對的表示。《人大工作辭典》則對棄權票作了解釋:“在投票選舉中,選舉人意志的表達形式之一。在投票選舉中,選舉人可投贊成票,可投反對票。既不投贊成票,又不投反對票的,稱為棄權票”[1]黨的八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并且必須切實保障選舉人有批評、不選和調換每一個候選人的權利”,“不選”具有棄權的含義,第一次把棄權作為一項政治權利寫入黨章,這對于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79年7月1日,全國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明確規定:“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從此以后,棄權正式成為我國一種法定的投票表決結果,并且得到了法律的確認。

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棄權是指選民主動放棄行使表決權的行為,并不具有實質的表決行為。具體來說,就是在選舉過程中,選民既不投贊成票,也不投反對票。但并不是所有的棄權都是選民在投票中主動放棄的,有的棄權是選民在無奈的情況下被迫作出的選擇。棄權有兩種形式: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主動棄權是選民主觀上自愿放棄投票表決的權利;被動棄權是選民由于受到賄賂、威脅、恐嚇等原因不得不放棄投票表決的權利。

二、貌合神離: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的比較分析

表面看來,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都是棄權的表現形式,就象一棵藤上的兩個瓜一樣,并沒有什么兩樣,但是通過比較分析,就會發現二者其實是貌合神離: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的實質、形成原因、處理方式等方面有著明顯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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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民主選舉主動與被動棄權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概念的界定;貌合神離: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的比較分析;厘清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的價值三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棄權自古以來就存在、棄權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都是棄權的表現形式、實質不同:主動棄權是選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權利、原因不同:選民表明一種中立的態度、選舉過于頻繁、人民代表大會的地位以及人大代表的地位相對不高、選舉的形式主義、投票選舉缺乏內在的動力和激勵機制、處理方式不一樣、選民的態度應該不一樣、現實意義、廣泛的應用價值、理論價值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是棄權的兩種形式,只有主動棄權才是選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權利的體現,而被動棄權則是對選民選舉權利的侵害,是一種選舉違法行為。二者在實質、形成原因、處理方式以及選民對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的態度等方面有著明顯的不同。厘清棄權的兩種形式,正確認識和區分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

關鍵詞:棄權主動棄權被動棄權規范化隱藏

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是棄權的兩種形式,只有主動棄權才是選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權利的體現,而被動棄權則是對選民選舉權利的侵害,是一種選舉違法行為。二者在實質、形成原因、處理方式以及選民對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的態度等方面有著明顯的不同。厘清棄權的兩種形式,正確認識和區分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

一、主動棄權與被動棄權概念的界定

棄權自古以來就存在,在現代一些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選舉中,棄權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因為在任何一個國家中,讓每位選民都參與選舉,這本身就是一件不現實的事。法律也只是把參加選舉規定為權利而非義務,為選民預留了棄權的空間。棄權是現代選舉中一種常見的現象,并非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所獨有,社會主義國家也同樣存在棄權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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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學派革命理論論文

革命理論是傳統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核心,它指出,革命是社會基本矛盾作用下的必然結果。但分析馬克思主義認為,革命不是一呼百應甚至是不呼即應的社會基本矛盾發展的結果,它應該具備微觀層次的分析性基礎。分析馬克思主義者把傳統馬克思主義的宏觀理論還原成個體選擇理論,認為革命是個人根據利益最大化原則進行理性選擇的結果。埃爾斯特、羅默、布坎南等一大批分析馬克思主義者都參與了這一問題的討論。①埃爾斯特的革命理論是其典型代表。

一、囚徒困境博弈:階級革命的障礙

分析馬克思主義者認為,革命是一個團體中大多數成員一致性、積極地參與集體行動的過程。從個體角度去分析,每個個體所面臨的狀況就是囚徒困境博弈。每個個體都有“參加”和“不參加”革命的兩種選擇,但革命是否成行不僅取決于自己的選擇,還取決于群體中其他人的選擇。只有大家都選擇參加革命,革命才能最終成行,只有選擇參加革命的人數達到一定數量,革命成功的機會才會大大增加。革命運動的形式體現為下述囚徒困境博弈:

這是一場某一給定個體與任一他者之間的一種策略游戲。對這些行動者中的每一個而言,兩種策略是有效的:“參與”到集體行動中,或者“棄權”。對應任一組策略選擇,都有一個“支付”(或稱“得益”,即在某種策略選擇下的自己所得結果)。在每組支付中,第一個數字代表“我”的支付,第二個是他人的支付。

埃爾斯特指出,與集體行動相關的收益與損失必須用“期望效用”來測定,其效用計算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一是源于合作的收益,用“所有人都參與集體行動的條件下個體的收益與沒有人參與集體行動條件下的個體收益之間的不同”來定義。二是搭便車情況下的收益(免費乘車效用)。這表現為以下的不同:其他所有人都參加集體行動,但他自己不參加時他個人的收益,與每一個人都像他這樣想、這樣做時他的收益。三是單獨行動的損失——這是“沒有人參與集體行動的情況下他的收益與他是唯一的參與者或少數參與者之一情況下的收益”[1]351-352之間的不同。在上面的博弈中,b-a代表合作的收益,c-b代表搭便車收益,而a-e代表單獨行動的損失。理性的人會認識到,無論別人怎樣選擇,棄權都是我的最佳選擇。如果其他人都參與到集體行動中,我就能通過棄權獲得搭便車收益,而如果每個人都棄權,我也能通過棄權避免單獨行動的損失。因為每個人都知道這一推理,博弈的結果就是:所有人都棄權,理性的人進行理性選擇卻得到非理性的結果,失去了源于合作的收益,出現“囚徒困境”;而且革命的集體行動不會實現。

由上述分析可見,個體在是否參加革命的問題上,如果純粹從物質利益考慮,他會選擇“棄權”,革命運動常常會遭遇搭便車問題的阻礙。所謂搭便車問題就是不參加革命(不付出代價)而分享革命后的共同福利。如果眾多個體經不住“搭便車”的誘惑,集體行動就不會出現。傳統馬克思主義的革命理論受到挑戰。只有個體克服了搭便車問題,選擇革命、合作,集體行動才可能實現。埃爾斯特和布坎南詳細分析了這一行動模型,揭示了囚徒困境的邏輯預設,找出了從“囚徒困境博弈”向“合作博弈”轉化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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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處理集權與分權關系論文

摘要:集權制與分權制,是兩種不同的領導體制類型,這兩種類型各有利弊。任何領導系統中都有集權和分權的問題,如何處理好集權與分權的關系,關鍵在于如何掌握集權與分權的度。在實際工作中,要處理好集權與分權的關系,主要體現在正職與副職如何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問題。

關鍵詞:集權與分權關系正職副職權力

主席說:“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一個方面工作做得如何,班子狀況怎樣,同‘一把手’關系很大,因而必須對各級領導班子‘一把手’提出更高、更嚴的要求。”正職領導者,是擔負著總攬全局、統一指揮的全面責任的人。正職領導者的角色定位是:處于核心位置、起著關鍵作用、負有全面責任。這個定位就決定正職領導者在運用權力中的主導地位。正職領導者要運用好手中的權力,應該做到“五要五不要”:

1要集權而不要攬權

正職就是主官,主官就要主政,主政就要集權。如果正職手中沒有集中的權力,在一個單位就不能起到統帥和統管的作用,更不能形成統一領導和指揮的核心。正職領導者要善于把握集權的度。該集中的要集權,不該集中的要善于授權或分權。那么怎樣把握集權的度呢?在這方面,我們黨已經形成了行之有效的方法,即“大權獨攬,小權分散,黨委決定,各方去辦。”事關全局性、方向性、政策性、協調性等方面的權力是不能授予任何人的,正職領導者必須獨攬。但是,主官又不能獨攬一切權力,小權是要分散、分工的。不能事事都是你說了算,都由你拍板,都由你去干,結果在許多單位造成了這樣的局面:主官忙的團團轉,副職閑的沒事干。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正職必須處理好集權與分權的關系,決不能事必躬親。

2要放權而不要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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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機關作風建設年活動第二階段工作總結

根據市委辦、市府辦《XX市市直機關作風建設年活動工作方案》和市直機關作風建設年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認真做好市直機關作風建設年活動第二階段工作的實施意見》的精神,我局結合實際開展了機關作風建設年活動第二階段的工作。

一、按照學習教育貫穿始終的要求,繼續開展各種形式的學習教育,解決全局干部職工深層次的思想問題。

在第二階段工作中,我局采取了民主生活會、中心組學習、局領導專題講課、個人自學等多種形式,認真學習貫徹總書記考察廣東重要講話和“七一”講話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省委九屆二次、三次全會和市委第九次黨代會精神,進一步統一全局干部職工的思想。結合“開展向鄭培民同志學習,加強和改進機關作風建設活動”,繼續深化“兩個務必”的思想教育,戒“三浮”、破“三老”,自覺做到“五個力戒”,帶動全局廣大黨員和干部職工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把精力和智慧集中到第三大城市建設各項工作部署上來。

按照當好排頭兵的要求,繼續認真查找在作風建設上的差距,特別是通過與全國同行比較,與兄弟地區、兄弟單位比較,向標兵學習,向追兵學習,查找自身的差距,進一步振奮精神,改進不足,增強緊迫感、責任感、使命感,提高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徹底打消安于現狀、得過且過、滿足于應付日常工作的思想,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思想,進一步強化"人人都是投資環境,個個都是政府形象"的服務觀念和“局榮我榮、局辱我恥,我與物價局共榮辱”的團隊精神,把讓群眾滿意作為工作的最大追求。

二、敞開大門,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征詢和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查找問題。

“敞開大門,查找問題”是機關作風建設年活動第二階段的核心內容。為找準并切實解決我局在機關作風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我們通過以下方式查找問題、征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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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合同解除權論文

[摘要]: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是保險人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對于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分為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保險人的法定解除權僅限于《保險法》規定的幾種情形。財產保險中,投保人未按時交付保險費,保險人不能享有法定解除權。目前,保險人的約定解除權存在很多問題,需要進一步規范。規范時要遵循兩條原則,一是要保證公平,二是要有所限制。《保險法》對于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式、保險人合同解除權的消滅等問題未作規定,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在保險合同,尤其是財產保險合同中,合同雙方當事人(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負擔的實際履行義務是不相當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負擔的如實告知義務、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的及時通知義務等都是現實的。而保險人雖然也是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但是這種保險責任是否會演變為現實的賠償義務則依賴于被保險人是否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保險合同屬于射幸合同。也正因如此,實踐中,保險人往往寄希望于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不發生保險事故,因而很少主動主張解除保險合同。不過,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仍不失為保險人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它對于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有必要對其加以認真的研究。

一、保險人合同解除權概述

合同解除權,即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所享有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相應地,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即可解釋為:在法律規定或保險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保險人所享有的單方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從合同解除權行使的后果來看,合同解除權依解除權人單方的意志即可發生效力。因此,可以說,合同解除權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供了一定的補救措施,即當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意外的情況時,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從而避免或減少利益損失。但是,也應該看到,合同解除權是一種破壞性較大的權利,因為解除權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權,則合同即應歸于消亡,對方當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這必然降低履約效益,給社會經濟秩序帶來負面影響。也正因如此,學者們指出,法律對解除合同必須采取慎重態度,對法定解除權的行使須作出嚴格限制。

二、保險人的法定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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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體育部工作總結

政史系第三屆籃球聯賽工作總結

一、聯賽組委及參賽名單

組委會成員:劉曙東肖明清郭真先邱立霞

沈韜溫繼往彭博

裁判員:周陽平張斌田奇樂唐彪龍云曾石山寇云龍

鄒凈(以上從體育系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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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理培學習材料

一、保險理賠的基本流程

出現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時報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外,還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一方面讓保險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險公司咨詢如何處理、保護現場,保險公司會教車友如何向對方索要事故證明等。車主在理賠時的基本流程:

(1)出示保險單證。

(2)出示行駛證。

(3)出示駕駛證。

(4)出示被保險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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