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業務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16: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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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理業務
1國際保理概述
“保理”一詞來源于英文Factoring,在國內又譯為“保付”,是指供應商以賒銷(O/A)、承兌交單(D/A)等方式,向買方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服務而產生應收賬款,保理商(Factor)對這些應收賬款進行核準和購買,并向供應商提供賬務管理、應收賬款收取和壞賬擔保等一系列綜合性的金融服務。
國際保理是指供應商與債務人位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保理業務。具體而言,是指保理商向以賒銷方式向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買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供應商提供的綜合性的金融業務,供應商將其與買方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的所有權轉讓給保理商,保理商則為供應商提供資金融通、賬務管理、應收賬款收取和信用風險承擔中的兩種或全部服務。
在國際保理業務中,供應商與其客戶位于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保理商與供應商的地理位置關系對于確定一項保理業務是否為國際保理并不重要,即使保理商與供應商分別位于不同的國家,若供應商所做的是國內貿易,那么,他們之間的保理業務仍屬于國內保理。國際保理的國際性由所服務于的貿易的國際性所決定,這與國際商會的劃分方法一致,也為《國際保理公約》所肯定。貿易的國際性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所規定的“營業地標準”確定。
2我國保理業務的現狀及發展對策
2.1我國保理業務的發展簡況
我國國際保理業務論文
摘要:國際保理是一項新的國際結算手段,近20年來它在世界各國的國際貿易中都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這項業務在我國目前尚處于起步階段,這與我國迅速提高的國際貿易地位極不相稱。在介紹國際保理的基礎上重點分析了我國保理業務的發展狀況,并進一步提出了推廣國際保理業務的發展對策。
關鍵詞:國際保理;應收帳款;現狀;對策
1國際保理概述
“保理”一詞來源于英文Factoring,在國內又譯為“保付”,是指供應商以賒銷(O/A)、承兌交單(D/A)等方式,向買方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服務而產生應收賬款,保理商(Factor)對這些應收賬款進行核準和購買,并向供應商提供賬務管理、應收賬款收取和壞賬擔保等一系列綜合性的金融服務。
國際保理是指供應商與債務人位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保理業務。具體而言,是指保理商向以賒銷方式向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買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供應商提供的綜合性的金融業務,供應商將其與買方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的所有權轉讓給保理商,保理商則為供應商提供資金融通、賬務管理、應收賬款收取和信用風險承擔中的兩種或全部服務。
商業銀行國內保理業務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國內保理業務作為新興的銀行中間業務在中國迅速發展起來。筆者對國內保理市場進行了分析,提出商業銀行在開展國內保理業務時既要積極創新又要注意對風險進行控制。接著對商業銀行如何選擇業務客戶和甄別應收賬款進行了探討。在此基礎上,對國內保理業務的種類和流程進行了研究。最后對國內保理業務的風險及其控制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國內保理業務流程風險控制
一、國內保理市場分析
國內保理是在國內賒銷、托收貿易背景下,銀行作為保理商從供貨商處買入以商業發票、商品交易合同載明的對購貨商的應收款,并負責信用銷售控制、銷售分賬戶管理和貨款回收而提供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由于現階段國內貿易市場已形成了明顯的買方市場,結算手段與國際結算比較相對貧乏,賣方要控制收款風險,主觀上不愿意賒賬銷售,但這又不符合買方的意愿,為了滿足客戶的迫切需要,許多中資銀行借鑒國際保理的基本操作方式,先后開辦了國內保理業務。相較傳統的國際保理業務而言,新生的國內保理業務有著更為廣闊的市場。2002年12月,工商銀行正式獲準在國內面向工商企業中符合條件的客戶開辦保理業務,成為國內第一家獲準全面開辦國內保理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在此之前2002年9月,民生銀行與上海貝爾-阿爾卡特簽訂20億元的保理業務綜合授信協議。2001年下半年,光大銀行與上海貝爾-阿爾卡特簽訂5億元的保理業務綜合授信協議。雖然中資銀行的保理業務還正在起步,但國內保理業務的潛力已展現出來。
雖然各家銀行對于發展國內保理業務的前景都十分看好,但實際上,該業務的開展受到不少條件的制約。業內人士指出,最主要的制約是法律法規與信用體系尚未健全。由于國內保理業務是一項新生的業務,所以法律法規對于該業務中諸如應收賬款的轉讓、擔保,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舉例而言,一家企業倘若破產,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對其的清償程序應該如何,我國的《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中并未有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我國企業信用體系還不完善,銀行為了規避風險,往往只限于對銷售商和購貨商都是該銀行客戶的企業開展保理業務,所以,業務量難以迅速擴大。在法律環境和企業信用體系的雙重局限下,各家銀行對于國內保理業務的風險控制極為審慎。例如,工行對于國內保理業務的風險控制實行額度制度,且一般一年一定,納入到統一的授信管理之中,同時對銷售商和購貨商的額度進行監測,并建立保理業務的風險預警機制等。而光大銀行則采用“大總行-小分行”的模式,由總行對各分行的國內保理業務進行指導和調控。另外,企業與銀行雙方對國內保理業務的生疏,也限制了該業務的發展。
國際保理業務發展論文
摘要:隨著全球市場的不斷擴大,國際保理業務的廣泛開展,受到各國進出口商的歡迎。首先闡述國際保理業務的定義、特點和種類,然后就我國國際保理業務的發展現狀進行剖析,從中提出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發展的七大問題,最后從國際保理信用風險管理、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發展的微觀環境和宏觀環境這三個方面入手,總結出保理業務在我國發展的對策。
關鍵詞:保理業務;商業銀行;信用風險
1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起步較晚,1988年中國銀行在我國率先推出國際保理業務,并于1993年成為中國首家國際保理商聯合會會員,隨后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也紛紛開展國際保理業務,并先后成為FCI會員。
從辦理機構上看,目前我國已有12家銀行成為FCI會員,對外辦理國內與國際保理業務,其中業務量較大的主要是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
2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發展存在的問題
國際保理業務對策管理論文
摘要:隨著全球市場的不斷擴大,國際保理業務的廣泛開展,受到各國進出口商的歡迎。首先闡述國際保理業務的定義、特點和種類,然后就我國國際保理業務的發展現狀進行剖析,從中提出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發展的七大問題,最后從國際保理信用風險管理、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發展的微觀環境和宏觀環境這三個方面入手,總結出保理業務在我國發展的對策。
關鍵詞:保理業務;商業銀行;信用風險
1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起步較晚,1988年中國銀行在我國率先推出國際保理業務,并于1993年成為中國首家國際保理商聯合會會員,隨后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也紛紛開展國際保理業務,并先后成為FCI會員。
從辦理機構上看,目前我國已有12家銀行成為FCI會員,對外辦理國內與國際保理業務,其中業務量較大的主要是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
2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發展存在的問題
我國國際保理業務分析論文
摘要:國際保理是一項新的國際結算手段,近20年來它在世界各國的國際貿易中都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這項業務在我國目前尚處于起步階段,這與我國迅速提高的國際貿易地位極不相稱。在介紹國際保理的基礎上重點分析了我國保理業務的發展狀況,并進一步提出了推廣國際保理業務的發展對策。
關鍵詞:國際保理;應收帳款;現狀;對策
1國際保理概述
“保理”一詞來源于英文Factoring,在國內又譯為“保付”,是指供應商以賒銷(O/A)、承兌交單(D/A)等方式,向買方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服務而產生應收賬款,保理商(Factor)對這些應收賬款進行核準和購買,并向供應商提供賬務管理、應收賬款收取和壞賬擔保等一系列綜合性的金融服務。
國際保理是指供應商與債務人位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保理業務。具體而言,是指保理商向以賒銷方式向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買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供應商提供的綜合性的金融業務,供應商將其與買方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的所有權轉讓給保理商,保理商則為供應商提供資金融通、賬務管理、應收賬款收取和信用風險承擔中的兩種或全部服務。
保理業務風險防范論文
摘要:保理業務是一項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發展保理業務對商業銀行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保理業務的開展也伴隨著一定的風險,本文在分析保理業務面臨的風險的基礎上,提出了防范保理業務風險、促進保理業務發展的措施。
保理業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于一體的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發展保理業務對商業銀行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保理業務的開展也伴隨著一定的風險。商業銀行在開展這項業務時必須強化風險意識,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確保規范穩健運作。
一、保理業務的風險
從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商業銀行開展保理業務將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風險:
1.信用風險。一方面,在保理業務的辦理過程中,保理商(銀行)承擔了進口商的信用風險。對于商業銀行來說,保理業務最大的風險在于進出口商之間的欺詐性交易,能否合理控制客戶的風險,恰當地對客戶進行風險評估,是保理業務能否順利開展的基礎。國外不少金融機構為了強化對客戶資金流動的監控,通常會要求申請保理業務的客戶將全部應收賬款交一家銀行集中代收或者融資。特別是國際保理業務通常建立在買賣雙方商品賒銷(0/A)或承兌交單(D/A)方式的基礎之上。出口商辦理保理業務并銷售商品后,由于保理業務項下銀行的壞賬擔保,出口商在銀行已核準應收賬款額度內的風險通常是轉移到銀行的,因而銀行面臨的風險非常大。這就需要銀行加強對國外客戶的資信調查,正確評估客戶信譽。但由于國內銀行的國外行少,因此國內銀行開辦此項業務時不能很好地掌握國外客戶的情況,造成自身風險較大。另一方面,商業銀行開展保理業務,特別是開辦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由于喪失對融資方的追索權,需要對資金風險進行控制和分散,一般涉及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但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在開辦保理業務及其相關保險中,中資銀行和保險公司既無業務準入,也無合作經驗。由于沒有保險公司為銀行提供保險,銀行必須獨自承擔可能出現的信用風險,從而大大增加了風險成本,降低了實際收益率。
2.信息不對稱風險。在中國內地的銀行還沒有正式加入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I)之前,評估保理商的信用狀況十分困難,由此面臨極大的信息不對稱風險。保理業務強調的是對于客戶的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準確全面的分析,以及在此基礎上的信用評估和信用額度的設定。準確評估掌握客戶的信用狀況是防范保理業務特別是國際保理業務風險的前提和基礎。為此,必須加入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I)成為其會員,享受相應的對各國保理商評級、信息通報等有關服務。但目前我國僅有中行、交行、光大三家銀行加入了該組織,能夠享受相應的服務。未加入FCI的其它商業銀行也就不能享受FCI提供的服務,造成了信息不對稱。
商行開展國際保理業務探究論文
我國商業銀行已經越來越重視國際保理業務的開展,不容忽視的是該項業務因其涉及的法律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比較復雜,不少銀行操作人員對相關的國際慣例和規則熟悉不夠,加上我國缺乏專門針對該項業務的法律和監管規章,因此探討國際保理業務中銀行面臨的法律風險甚為必要。本文在分析國際保理業務的法律特征的基礎上,就銀行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及其防范對策作了探討。
一、國際保理的意義及其法律特征
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又叫國際付款保理或保付。它是指保理商通過收購債權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險或壞賬擔保、應收賬款的代收或管理、貿易融資中至少兩種業務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業務,其核心內容是通過收購債權方式提供出口融資。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理公約》對保理定義如下:所謂保理系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間存在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1)貿易融資;(2)銷售分戶賬管理,在賣方敘做保理業務后,保理商會根據賣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于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信用額度變化情況、對賬單等各種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賣方進行銷售管理;(3)應收賬款的催收,保理商一般有專業人員和專職律師進行賬款追收,保理商會根據應收賬款逾期的時間采取信函通知、打電話、上門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4)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賣方與保理商簽訂保理協議后,保理商會為債務人核定一個信用額度,并且在協議執行過程中,根據債務人資信情況的變化對信用額度進行調整,對于賣方在核準信用額度內的發貨所產生的應收賬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壞賬擔保。
從國際保理的操作實踐來看,保理的具體操作方式甚為豐富,有雙保理機制、單保理機制、直接進口保理機制、直接出口保理機制、背對背保理機制等,其中雙保理機制最為普遍而重要。就國際保理所涉及的銀行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體系而言,保理商與出口商之間的關系是整個保理關系體系中最為基本而重要的組成部分。因為該層關系決定著保理業務能否合法有效地開展,它是出口商通過保理獲得融資的關鍵所在,也是作為保理商的銀行從保理業務中獲取利益的核心環節。基于此,本文將重點分析出口商與作為保理商的銀行之間的關系,以此為基礎透視銀行在國際保理業務中面臨的風險及防范對策。為準確把握國際保理業務中銀行面臨的法律風險及防范對策,有必要了解保理業務的法律特征。國際保理業務的操作實踐及相關規則表明,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國際保理是以保理協議為基礎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各種保理業務都是以保理協議為基礎的,保理協議將保理法律關系主體連接起來,并且構造了各主體的民事權利義務體系。這些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如在典型的雙保理運作中,出口商通過協議將其對進口商的應收賬款轉讓給本國的出口保理商;同時,出口保理商通過協議與債務人所在國的進口保理商發生關系,委托進口保理商負責債款回收并提供壞賬擔保。在此種機制下,實際上存在兩個保理協議,即出口保理協議(exportfactringservicesagreement)和相互保理協議(inter-factoringagreement),前者是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間的協議,后者是出口保理商和進口保理商之間的協議。
第二,盡管國際保理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有著比較復雜的法律關系,但是其核心內容是債權轉讓關系。在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通過保理協議購買了債權,而不是將債權作為抵押并作為自己的資產進行業務處理。這與銀行憑發票所代表的債權為抵押提供融資,然后用收回的債款償還融資不一樣,因為通過發票形式所表示的轉讓并不能使保理商有效地對抗第三者權益和債務人的反索。保理商通過購買債權獲得對債款不受任何影響的權利,該種權利是保理商全額收取債款的權利,它通過收回的債款補償其預付的收購價款,該種權利的形成是出口商和保理商簽訂保理協議的主要目的之一。通常情況下,保理協議中出口商同意轉讓給銀行的權利包括了對債款的法定所有權、對債款的所有法定和其他求償權等。
國際保理業務在中國發展以及決策
1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起步較晚,1988年中國銀行在我國率先推出國際保理業務,并于1993年成為中國首家國際保理商聯合會會員,隨后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也紛紛開展國際保理業務,并先后成為FCI會員。從辦理機構上看,目前我國已有12家銀行成為FCI會員,對外辦理國內與國際保理業務,其中業務量較大的主要是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
2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發展存在的問題
2.1信用交易尚未建立,制約國際保理業務擴展
出口企業滿足于用傳統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忽視保理業務的應用,這從交易觀念上阻礙了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的發展。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的國際貿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裝、手工藝品等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這些產品主觀檢測性強,易引起合同糾紛。而在保理業務中,買賣雙方對產品有爭議或買方挑剔產品質量時,保理商又不承擔付款責任,這使出口商惟恐會錢財兩空,而寧愿選擇傳統的貿易結算方式。
2.2國際保理業務自身宣傳力度不夠
國際保理業務對策分析論文
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是本世紀60年展起來的一種國際貿易結算方式。它是國際貿易中在承兌交單、賒銷方式下,保理公司對出口商應收賬款進行核準或購買,從而使出口商獲得出口后收回貨款的保證。目前,國際上已成立包括我國在內的130多個國家參加的國際保理聯合會FactorsChainInternationalFCI并公布了世界各國保理公司所接受的統一慣例:國際保理慣例規則CodeofInternationalFactoringCustoms。
近20年來隨著國際貿易向買方市場形式轉變以及向全球化方向發展,出口競爭日趨激烈,國際保理業務得到了迅猛發展和大規模應用,據聯合國貿發中心1998年的統計數據,在國際貿易結算中,L/C信用證的使用率已經降至16%,在發達國家甚至降至10%以下。1999年,全球保理業務量達到了5000多億美元,特別是在歐美國家間的貿易結算中,保理方式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證而成為最主要的結算融資方式。因此,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國際貿易量的不斷增長,我國的商業銀行如何加快應用和發展國際保理這種在國際上已成熟有效的結算融資方式,拓展國內商業銀行國際業務的新領域,同時進一步增強其自身以及國內進出口企業的競爭能力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發展現狀分析
1992年中國銀行在我國率先推出國際保理業務,并于當年加入了國際保理聯合會FactorsChainInternationalFCI。之后,交通銀行和東方國際保理咨詢服務中心也陸續參與了此項業務。然而經過了10年的發展,國際保理業務量卻只占我國國際結算總量的很小的比例。據1998年FCI的統計數據,1998年我國國際保理業務結算額僅為2000萬美元左右,只占我國出口額的001%;1999年又降至1700萬美元。這一狀況是與國際貿易中信用證使用日漸減少,賒銷記賬交易使用不斷增多的潮流相悖的。隨著我國加入WTO、金融業對外開放的五年時間表開始啟動以來,國際保理業務正迅速地成為外資銀行搶占中國金融市場的極具競爭力的“武器”,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國際保理業務以填補產品空白和改善服務中的不足,已成為當務之急。
二、我國發展國際保理業務的難點分析
1.當前,信用交易在我國尚未普遍建立,由于受匯款、托收、信用證等傳統交易方式的限制,我國出口企業滿足于用傳統結算方式進行交易,還不能完全適應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的保理業務。大多數進出口企業對國際保理業務的概念、操作、優勢所在等均缺乏足夠的了解,而習慣并普遍接受基于銀行信用的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因而首先使其在觀念上就對國際保理業務有了一種排斥心理,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的發展。更為重要的是,我國的國際貿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裝、手工藝品等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這些產品主觀檢測性強,易引起合同糾紛。而在保理業務中,買賣雙方對產品有爭議或買方挑剔產品質量時,保理商是不承擔付款責任的。因此,出口商寧愿選擇傳統的貿易結算方式。這也將影響到商業銀行開辦此業務的市場需求大小和目標市場定位問題。與受到普遍接受、有較穩定客戶群的信用證、跟單托收業務相比,國際保理業務還處于起步階段,對國際貿易的促進作用,還不可能在短期內顯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