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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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制度

篇1

第一條為加強林木采伐和木材銷售、運輸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采伐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采伐林木(包括竹子,下同),銷售、運輸木材(包括竹材,下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省林業廳主管全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銷售、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地、縣(市)林業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林木采伐和木材銷售、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稅務、公安、鐵路、交通、城建等部門應配合林業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林木采伐和木材銷售、運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木采伐

第四條林木實行限額采伐。限額的范圍,包括所有林種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撫育伐、衛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種采伐消耗立木蓄積量的總額。

第五條把國營林場、農場、廠礦、鐵路、公路、城鎮等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農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縣(市)為單位,按照用材林年消耗量低于年生長量的原則,由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額指標,經同級人民政府簽署意見,逐級上報。由省林業廳匯總、平衡,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后下達執行。年森林采伐限額每五年調整一次。

第六條各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年森林采伐限額,提出年度木材生產計劃指標(農民自留山經劃定為自用的薪炭林除外),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序,逐級上報,經省林業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由林業主管部門落實到生產單位和農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突破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上年度超計劃采伐的,應當在當年計劃中扣除。

第七條對用材林的成熟林和過熟林實行主伐。主要樹種的主伐年齡和主伐方式,按照《采伐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執行。其它林木的采伐及作業要求,按照《采伐辦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薪炭林、經濟林的采伐技術規程,由省林業廳另行制定。

第八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申報領取《林木采伐許可證》。申報時,除持有林木權屬證件、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和上年度更新驗收證明外,應分別提交下列文件:

(一)國營林場和一千五百畝以上的集體林場,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文件。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三)駐豫部隊除提交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文件外,還應提交師級以上領導機關同意采伐的文件。(四)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責任山林木或承包的集體林木(須由承、發包雙方協商同意),提交包括采伐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更新時間等內容的文件。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申領《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九條遇有搶險或其他緊急情況必須就地采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領《林木采伐許可證》,但事后林木所有單位或個人應持組織搶險單位的證明,將采伐情況報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核發,按照《森林法》第二十八條、《實行細則》第十九條和《采伐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各大、中型河道、水庫的堤岸防護林、黃河故道防護林、宛東防護林的撫育伐、更新伐,由所在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農田林網、農林間作及半畝以下竹林采伐,由所在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嚴禁無計劃、超計劃、超越職權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一條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接到采伐申請后,應認真審查申請單位或個人提交的有關證件,并核對采伐檢查驗收檔案。對符合規定的,發給《林木采伐許可證》;對超過年度木材生產計劃、未按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林木權屬有爭議以及其它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不得發給《林木采伐許可證》。

采伐林木審批手續,除特殊情況外,應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十二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面積、株數、樹種、采伐方式等實施采伐作業。

所有采伐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質量標準和檢查驗收,按照《采伐辦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監伐工作,由護林員或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機關確定的人員負責。對不符合規定采伐的,監伐人員有權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收繳《林木采伐許可證》,中止其采伐,直到糾正為止。

采伐結束后,監伐人員應注銷其《林木采伐許可證》,簽發采伐作業質量驗收證明。采伐、更新造林結果應登記造冊,并定期匯總,逐級報告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林木采伐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控制采伐消耗。當年的森林采伐限額執行情況,應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三章木材銷售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買賣木材,必須在指定的木材交易場所進行。

所有木材交易場所,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林業部門共同管理。

第十六條林業部門所屬的國營木材經營單位,可以到林區直接收購或與農村基層木材生產組織聯合經營木材。其他確需進入林區收購木材的單位,須經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指定的時間、地點、樹種、材種、數量收購。

第十七條經營木材及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書面提出包括經濟性質、經營范圍和方式、自有資金等內容的申請,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木材經營許可證》,憑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第十八條上市出售木材,須持下列銷售證明:

(一)木材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材,應在申領《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同時,辦理自產材銷售證,憑證上市。

(二)木材經營單位和個人銷售本縣(市)的木材,持套印稅務機關發票監制章的木材交易發票;經銷外縣(市)木材或外省計劃外的木材,持木材運輸證,到當地縣(市)林業主管部門領取購進材銷售證,憑證上市。

(三)農村居民銷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木材,應由村民委員會開具證明,憑證明上市。

禁止無證木材上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無證木材。

第十九條木材交易場所應配有檢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木材檢尺標準進行檢尺,并出具檢尺碼單。

第二十條木材買賣成交后,由木材交易場所管理人員開具木材交易發票,并分別加蓋“自產材”或“購進材”印章,同時收回銷售證件。

第二十一條國家計劃內木材的銷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木材運輸

第二十二條運輸木材或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須持下列運輸證件:

(一)運輸出縣(市)境的,憑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

(二)運輸出省的,憑省林業廳或其委托的起運地的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須加蓋“河南省林業廳木材運輸管理專用章”)。

(三)運輸國家計劃內木材,憑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

(四)運輸從外省購進或途經我省的木材,憑起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運輸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無運輸證件或與運輸證件不符的木材。

運輸纖維板、刨花板、細木工板、膠合板免辦木材運輸證件。

第二十三條申請辦理木材運輸證件,應分別持下列證明:

(一)從木材交易場所購買的木材或半成品,應持蓋有“自產材”或“購進材”印章的木材交易發票。

(二)木材生產單位和個人自伐的木材,持業經注銷的《林木采伐許可證》。

(三)農村居民自伐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木材,持村民委員會證明;

(四)火車運輸的木材,到站轉運時,持鐵路貨運單。

第二十四條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木材運輸證,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認真審查,及時辦理,不得無故拖延。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

第二十五條山區縣、平原多林縣、省邊緣縣需要單獨設立木材檢查站的,須由市、地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經省林業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選配木材檢查員。

木材檢查員由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名,經市、地林業主管部門考核簽署意見,報省林業廳批準,發給《木材檢查員證》和標志。

第二十七條木材檢查員負責木材運輸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檢查工作,檢查時必須佩戴標志,出示檢查證件。

木材承運人應接受木材檢查員的檢查。但對無標志、無檢查證件的,有權拒絕檢查。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具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宣傳、執行《森林法》、《實施細則》、《采伐辦法》及本辦法,成效顯著的。

(二)保護林木,制止違法采伐、銷售、運輸,事跡突出的。

(三)檢舉、揭發破壞森林的違法犯罪行為,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貢獻較大的。

(四)林政管理人員(包括護林員、木材檢查員),忠于職守,秉公辦事,成績突出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建議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盜伐、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所在單位領導、當地政府(包括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或林政管理人員不阻止,不報告,縱容包庇的。

(二)偽造、倒賣木材銷售證件,從中牟利的。

(三)運輸木材無運輸證件或實物與運輸證件不符,責令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又無正當理由的。

(四)阻礙林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圍攻毆打林政管理人員的。

(五)冒充林政管理人員,進行違法活動的。

(六)、或,索賄受賄的。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對盜伐、濫伐森林、林木,超過年采伐限額或超越職權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偽造、倒賣采伐、運輸證件,不按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分別按照《森林法》、《實施細則》、《采伐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追繳盜伐的林木或其變賣所得及核收的賠償損失,應返還林木所有者。

篇2

【關鍵詞】森林采伐;問題;措施

前言

森林采伐工作的順利開展,可以提高林分質量。通過強化采伐監管等措施,可以避免超限額采伐和亂砍濫伐現象的發生,并對生態環境不能造成負面影響。通過嚴格執行森林采伐限額制度工作的開展,進一步鍛煉了林木采伐管理、設計隊伍,豐富了林木采伐管理措施。

1森林采伐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植樹造林、綠化家園、保護環境是建設新農村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必然需要,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植樹造林、林木采伐便成為一項常規性的工作,根據農村各項基礎設施建設及農戶的需要,樹木采伐也是一種不可缺少的行為,但樹木采伐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必須實行逐級上報、審查、審批等程序,也有相關的管理制度,盡管政策制度人人都清楚,依然存在亂砍、亂伐的現象。從宏觀上講,林木采伐是森林采伐限額管理的核心,是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合理調節資源配置的需求。從客觀上講,林木采伐是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也是建立生態林業持續利用的需要。因此,為確保森林采伐工作的順利開展,應進一步規范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逐步實現有序采伐,提高人民群眾的思想素質,增強采伐指標分配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2目前森林采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森林采伐涉及到千家萬戶,面廣量大,干部群眾從思想上沒有給予足夠的認識,對國家的政策、上級出臺的管理制度宣傳不到位,對廣大群眾在依法治林、依法保護森林資源、依法實施林木采伐的教育不夠。對森林采伐監管不到位,沒有明確的監管小組和監管人員,也沒有具體的責任分工。多年來,牲畜亂肯樹木、無序零星濫伐樹木、燒毀樹木的現象時有發生,從源頭上沒有很好地監管,形成亂砍亂采的現象。對采伐的樹木在申報、審查、實施中把關不嚴,在申報需要采伐的林木中,是否符合整體規劃,是否能形成新的標準林帶,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植樹造林任務,把關不嚴,管理滯后,在具體操作中隨意性大,沒有硬的措施和辦法。另外,對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堅持不夠,缺乏透明度。監督機制乏力,林木采伐管理主要受采伐指標所限制,審批程序復雜,手續繁索,從林木采伐申請到林木采伐證的獲得,有一個過程,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指標審批情況不公開,監管措施不到位,在采伐中存在少批多放的情況。

3確保森林采伐工作順利開展的措施

3.1做好森林采伐的各項基礎性工作

加強森林采伐工作的宣傳教育,利用各種會議、網絡、書寫永久性的標語等多種形式,向人民群眾宣講依法治林、依法保護森林資源、依法實施林木采伐的政策規定,為林木采伐有序進行打下良好的群眾基礎。嚴格落實管理制度,嚴格落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公開監督內容和監督電話,及時接收群眾的監督舉報,把林木采伐工作列為一項工作內容,明確責任,實行責任追就,嚴格考核。落實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嚴格規范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按照申請后公示、審批后公示、伐植后公示的要求,面向社會,接受群眾的監督,增加透明度,及時解決群眾來信來訪和各環節中存在的問題。強化監督檢查,各級林業管理人員要加強日常的林木管護監督檢查工作,堅持定期不定期對轄區內的森林資源進行安全檢查,堅決制止農戶在林帶中放牲畜、放火燒雜物的現象,嚴厲查處各類毀林案件,保護林木生態環境。要切實擔負起從源頭上加強管理的責任,成立以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各村民小組和監管人員組成的林木管護小組,負責本轄區內的林木采伐及管護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做好指導服務,及時發現和制止亂砍濫伐、毀燒樹木、牲畜肯樹等違規行為。

3.2做好森林采伐工作的改革

森林采伐工作改革的重點內容是:堅持以放活經營、富裕林農、服務林農為出發點,分類指導、分區施策、分步推進,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工作。非林業用地林木采伐不納入限額管理,非林業用地上的林木,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由經營者自主經營、自主采伐。解決了農民因為調整種植結構在農田等非林業用地上造林采伐難的問題。有利于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農民,利用“四旁”、荒灘等空閑地植樹造林“身邊植綠”,提高農民收入,改善和美化人居環境,促進新農村建設。突出森林經營方案的地位,森林經營方案是森林經營者為了科學經營森林,發揮森林的多功能、多效益,根據森林資源狀況和社會經濟、自然條件,編制的關于森林培育、保護和利用的中長期規劃,以及對生產秩序和經營利用措施的規劃設計。鼓勵森林經營者按照森林可持續經營原則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對森林采伐做到“五年、十年早知道”,對森林經營有收益預期,調動其培育森林資源的積極性。簡化森林采伐的類型,根據分類經營的要求,商品林采伐類型簡化為主伐、撫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采伐類型簡化為撫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將低產(低效)林改造、災害性采伐及征占林地等非常規性采伐分別納入其他采伐。改革后,可減少采伐指標分項,避免因單項指標需求不平衡造成的采伐指標結構性矛盾。既放活了商品林的經營,又拓展了公益林的保護利用。簡化森林采伐管理環節。基層林業工作站協助經營者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要求林業部門提供“一站式”服務,對伐區設計、林權審核、采伐申請、審核發證等環節進行內部協調,逐步建立便捷高效的審批機制,方便林農、服務林農,徹底改變“申請指標難、采伐批復難”的狀況。改變森林采伐管理方式,針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經營主體多元化的現實,實行伐區簡易設計,將林業主管部門以往對森林采伐實行“伐前設計、伐中檢查、伐后驗收”的全過程管理,調整為“森林經營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業主管部門提供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落實了農民經營自,化解了林業基層工作人員的責任風險。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對森林采伐指標分配,以此制約采伐審批和采伐指標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權,避免“權力尋租”,保障資源管理隊伍依法行政、公正廉明。實行采伐限額“蓄積量”單項控制,將采伐限額由“蓄積量、材積量”雙項控制調整為蓄積量單向控制,解決了長期以來森林采伐管理中的“兩難”問題,便于森林經營者實際操作、管理者科學管理,有利于提高單位面積林木出材率。允許經營期內采伐指標結轉,商品林各項指標可以在“五年”采伐限額執行期內,向后各年度結轉使用。既尊重了森林經營者的自,又防止了森林資源的提前消耗,目的是避免出現森林資源斷檔,造成生態破壞和經營者收益的損失。實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備案制,考慮到全國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原則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額等額確定,以及《森林法》對木材生產計劃有明確的規定,將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由原來的審核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滿足森林經營者在采伐限額內自主安排木材生產的需要。

篇3

關鍵詞:興隆林業局森林采伐限額管理

據國家林業局對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及長江、黃河中上游天然林保護工程區的檢查結果表明,超限額采伐單位的數量顯著下降,商品木材采伐總體上未超過木材生產計劃;林木采伐管理水平有顯著提高,平坦爭證率、發證合格率和憑證采伐率均有提高。但森林采伐限額管理系統仍不夠完善,管理措施不夠得力,存在著山上管理不嚴、源頭消耗量大等問題。為此,在森林采伐限額管理方面應切實搞好以下工作:

1、建立和完善法律保障體系,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對《森林法》進行修改和完善,要積極制定《森林限額采伐管理條例》等規章和相關政策。聯系實際,廣泛深入地開展林業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先進典型,提高全民法制觀念,增強全社會保護生態環境意識。積極動員和組織群眾育林、護林,開展義務植樹、、環保行動,共同來做好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加大打擊、查處力度,要求政府督辦重大林政案件,落實各項森林資源監督任務,督促各地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保護發展森林資源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認真落實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制

要正確處理好生態環境建設與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充分認識實行森林采伐限額制度的重要意義。認真落實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制,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真正把執行年森林采伐限額的好壞,作為考核各級政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堅決遏制超限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凡超額采伐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確保不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額。

3、積極推進森林資源管理體制改革

依據森林資源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國有森工企業的森林資源,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對所屬行政區域實行上管一級的管理制度,業務上既受所在地的林業主管部門領導,也受上一級的林業主管部門領導。森林資源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森林資源監督機構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加強對駐在單位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林政稽查隊伍,確保森林采伐限額的管理力量不受消弱。

4、認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工作

堅決停止對所有的天然林進行商品性采伐。對列為禁伐區的,要停止一切采伐活動。對區劃為限伐區的,要嚴格控制采伐方式和采伐量。

對已完成森林分類區劃界定的,在保護好生態公益林資源的前提下,在批準的采伐限額內,對商品林的林木采伐可適度放活。對商品林中的速生豐產林(包括定向掊育的工業原料林),尤其是非公有人工林采伐的管理,要在核定的商品林采伐限額內優先安排,以調動社會各界造林的積極性。

采取積極措施,鼓勵依法開展撫育間伐。撫育采伐限額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額,并嚴格按照撫育采伐規程的規定進行采伐。對違反規定和設計作業的,一律按濫伐追究責任。

5、嚴格執行憑證采伐、憑證運輸制度,加強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的監督管理

凡采伐林木都要依法按規定的程序申辦森林采伐許可證,并按林木采伐許可證上的要求進行采伐。林業主管部門在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時,必須認真審核其林木地權屬,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不得采伐林木。必須嚴格按采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嚴禁超計劃和無證采伐林木,對不按規定發證,超限額或超計劃發證的,堅決依法追究發證人員和發證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行事責任。沒有采伐限額的單位和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不得下達采伐計劃。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是森林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林木采伐應納入采伐限額管理并依法辦理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印制的林木采伐許可證。

規范林木采伐程序,嚴格控制皆伐,確實需要進行皆伐的,必須經省林業廳審批。凡國有、集體森林經營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必須實行伐區調查設計、審批和驗收制度。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進行個人采伐林木的伐區調查設計驗收制度。伐區調查設計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調查設計單位承擔完成。凡征占用林地須采伐林木的,必須納入森林采伐限額管理,除按規定提交有關文件外,還必須提交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和土地部門批準的有關土地使用手續,經審批后才能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木材憑證運輸的制度,把木材運輸檢查監督作為嚴格執行森林采伐制度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使木材運輸檢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軌道。鐵路、交通等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木材運輸的檢查,嚴格要求承運人依法憑證運輸木材。

凡經營、加工木材的企業必須按規定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并按經營、加工許可證規定的地點、內容合法經營。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已消耗森林資源為主的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的原料來源的審核。嚴禁木材經營單位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它無合法來源的木材。對新建擴建的已消耗林木資源為主的大中型紙漿、人造板等加工企業,有關部門在審批時,須報經同級林業主管部門進行森林資源審核,并進行相應的工業原料林基地建設。要嚴厲查處和打擊違法經營木材行為,堵住違規采伐木材的運輸、銷售和加工渠道,把森林采伐限額監督管理措施落到實處。

篇4

關鍵詞 林木采伐 林地管理 措施

我國的林業發展起步較晚,在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上存在著一些問題,還沒有建立完善系統的管理制度。很多林區的林木采伐不合理,在林地管理上,管理保護措施貫徹不到位,管理工作不夠全面,這些不利于林業的健康發展。制約著我國林業經濟的發展壯大。需要我們認真研究,逐步完善林木采伐與林地管理措施。

一、 我國森林資源概況

根據第六次全國森林資源普查情況來看,我國的森林面積為1.75億公頃,天然林面積為1.16億公頃,人造林面積為5326萬公頃,森林覆蓋率約為18.21%,距離世界平均水平31%的差距還很大。我國仍然是一個缺林少綠,生態脆弱的國家,森林增長任務艱巨。必須繼續執行采伐限額制度,提高林地管理水平。

二、 我國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 林木采伐存在的問題

我國林木的采伐管理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首先,采伐前的調查設計不到位。很多林區缺少采伐前的精準調查、設計,基本都是走下過程,采伐方案質量低下,無法指導實際作業。有的甚至根本沒有采伐設計,使得林木采伐作業無章可循,管理混亂,采伐經常會超出限額等現象發生;其次,采伐過程管理不嚴格。在林木采伐中經常出現采伐指標挪用,采伐片區隨意,甚至采伐樹木品種調換等情況,丈量時壓尺情況嚴重等一系列管理不到位出現的完全可以避免的問題;最后,過度采伐基本成為常態。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發展背景下,林業管理者片面地追求眼下的經濟利益,在采伐作業中基本都會有意地超額完成任務,這種采伐常態打破了限額采伐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壁壘。長年累月下來,使得森林資源過度消耗,不僅不利于林業經濟的健康發展,還破壞了生態環境,帶來無窮后患。

(二) 林地管理存在的的問題

1、 林地管理法規不夠完善

我國現階段對林地管理的主要法律是《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而且由兩個不同的行政部門具體實施管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經常出現步調不協調的情況,出現問題時還有扯皮推諉的現象發生。雖然各地政府部門也有出臺一些有關林地管理的行政條例,但往往只是象征性的涉及到林地管理領域,沒有深化林地管理的章程建設。總的來說現階段林地管理的法規體系不夠完善,很多林業管理工作無法可依,出現了管理工作的法律真空,對林業發展頗為不利。

2、 林地管理建檔工作不到位

從有關部門的調查統計來看,我國林地管理在建檔工作上非常欠缺。相關部門沒有建立健全林地檔案管理工作機制,很多林地資源沒有建立配套的檔案,或者檔案更新不及時,檔案內容不夠全面。多數現有的檔案只是形成一個管理框架,沒有具體有用的內容,在工作需要時經常無檔案資料可查,對林地管理工作開展形成了明顯的阻力。

3、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飛速發展,建設用地不斷地擴張,開發商把目光投向了一些林業用地,有些地方的林地管理部門無視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想法設法地把林地改變成其他用途。有的未批先建,有的甚至強征強用,瘋狂地侵蝕林地資源,給林地管理帶來的影響極壞,嚴重制約著林業的健康發展。

三、 林木采伐與林地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 林木采伐的有效措施

針對我國目前林木采伐的種種亂象,我們必須采取有力的措施進行整改。首先,應嚴格落實采伐前的調查、設計工作,必須摸清所有待伐林區的樹木生長情況,質量、數量情況,然后精準設計出實際可用的采伐方案;其次,要加強采伐過程管理。在采伐作業中,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方案進行,管理人員應給采伐工人清楚地交底,避免出現伐錯、超額的情況,當發現實際情況與設計方案不符,特別是待采伐林區的樹木還未成材的情況,要及時通知設計人員,具體了解情況后再做定奪;最后,要全面杜絕過度采伐。在采伐工作中要優化管理方式,進行合理的經濟林采伐,有必要的生態采伐,要做到采伐與造林工作相適應,保證森林資源的長期增長態勢。

(二) 林地管理的有效措施

1、 建立健全林地管理法律法規,堅決落實依法治林。在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完善過程中,應充分突出林業主管部門的行政主體地位,確定森林管理工作的主導與輔助行政部門,嚴厲打擊侵占、破壞林地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2、 建立工作問責制度,全面清除林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弊病。針對我國林地管理建檔情況混亂的實際情況,亟需全面貫徹工作問責機制,層層問責,查處問題的根源,對工作中不作為,沒擔當的公職人員及時清除,要充分調動全體工作人員的主觀能動性,使林地管理工作高效、高質量。

3、 加強林地保護意識,禁止任何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林業相關的主管部門要加大林地管理的宣傳教育,普及森林資源對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增強人們保護林地的責任感。讓所有人對侵占,改變林地的行為說不,形成全社會愛林護林的良好氛圍,保護好寶貴的森林資源。

結束語

我國目前的林木采伐過度,林地管理混亂的現象仍然存在,但隨著全世界對生態保護意識的增強,人們已經逐步意識到了對森林保護的重要性,我國的林業發展水平還有待繼續提高,林木采伐、林地管理工作還面臨巨大的挑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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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

為了加強林木采伐工作管理,科學、有序、合理采伐林木,促進林業資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續增長,加快全市綠色家園建設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繼續執行X政辦發[2003]16號文件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一條制定采伐規劃。市林業局根據各鄉鎮(辦事處)林木的林齡、生長狀況、地理位置、林帶網格等實際情況,科學制定5年的林木采伐規劃(此規劃從2006年開始,首次5年規劃為2006年-2010年),統籌安排全市林木采伐工作。

第二條實行限額采伐。按照省和綏化市下達的林木采伐指標,依據全市和各鄉鎮林木采伐規劃,本著生態、效益、發展兼顧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林木采伐數量、采伐對象、采伐區域,科學認定病、蟲、殘、老林標準,優先安排病、殘、老林的更新采伐,確保林木采伐按限額有序進行。

第三條健全民主議事制度。各鄉鎮擬申報采伐的林木,權屬歸村集體所有的,必須經所在村村民委員會研究決定,并提交村民議事會討論同意,議定林木采伐數量、地點、用途,面向全村公示7天,由村委會向鄉鎮政府提出采伐申請。個人所有的林木申請采伐,要有村委會意見及印章,并有鄉鎮政府出據的林權權屬證明,經公示后,由鄉鎮統一進行申報。

第四條鄉鎮黨委會決策。對于本鄉鎮范圍內各村擬申報采伐的林木,必須提交鄉鎮黨委會研究決定,并由鄉鎮黨委書記或鄉鎮長簽字方可上報審批。

第五條強化現場勘察。擬申報采伐的林木,各鄉鎮林業站都要逐一進行現場勘查,實行全林每木檢尺,查清林木座落、株數、面積、胸徑和林木權屬,再由林業局資源股依據采伐條件和規劃,提出現場勘察意見,確定是否采伐以及采伐數量和采伐方式。如勘查設計與實地不符,由負責勘查設計的鄉鎮林業站承擔相關責任。

第六條嚴格申報程序。各鄉鎮應根據限額和規劃向林業局提交林木采伐申請,自2006年起,林木采伐申請由各鄉鎮統一提交,杜絕個人提交林木采伐申請。林業局對擬采伐林木要嚴格把關,根據資源股現場勘察結果,提出審查意見,對于符合采伐條件的林木,經市政府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后,由林業局上報綏化市林業局依法審批。

第七條采伐林木出售。集體所有或個人所有的林木依法審批后,林業局應及時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集體所有林木出售前,應再次召開村民議事會,確定底價,實行公開叫標,競價出售。《林木采伐許可證》由林木所有者簽字領取,如未按采伐證規定進行作業,由領證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八條加快更新改造。對批準采伐的林木,應預留清根造林保證金或作業質量保證金,以保障按要求作業及在當年清除伐根,堅持標準整地,全部達到待植狀態,下一年春季成林,經驗收合格后,發給《更新造林驗收合格證》及退還保證金。

第九條濫伐林木處理。對于無證采伐、超量采伐、異地采伐及不按采伐證規定進行采伐的,嚴格按《森林法》有關規定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條不予申報采伐的林木。集體所有或個人所有林木采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準申報采伐。

①沒有納入林木采伐規劃的;

②公示期間群眾有異議的;

③林木、林地權屬有爭議的;

④沒有林權證的;

篇6

第一條為加強林木采伐、木材運輸及經營加工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省木材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單位和個人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采伐、木材運輸及經營加工等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林木是指樹木和竹子。

第三條市林業局是全市林木采伐、木材運輸及經營加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林木采伐限額下達、木材采伐和流通管理及涉林違法案件查處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單位,主要負責當地林木采伐及其經營利用行為的管理、指導、監督,維護森林資源安全。

市林業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切實落實管護責任,密切配合,確保森林資源合理利用、穩步增長。

第二章采伐限額管理

第四條林木采伐實行限額采伐制度。采伐限額應按照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原則編制。

凡采伐胸高直徑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須納入采伐限額進行管理。但非林業用地上營造的商品林木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

第五條市林業局應根據上級下達的林木采伐限額,結合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林木資源實際情況,按照保護為主、永續利用的原則,提出限額采伐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后,下達年度林木采伐限額,并向社會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結合轄區森林資源和生態公益林界定情況及生產、生活需要,堅持采伐量不大于生長量原則,向市林業局提出林木采伐數量書面申請,但不得突破年林木采伐限額總量。

第六條市林業局下達林木采伐限額時,可以預留一部分采伐指標用作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災害等所造成的林木損耗。

第三章林木采伐管理

第七條單位、個人采伐林木(含非林業用地造林),應當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并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采伐。

第八條林木采伐分為個人零星采伐、個人成片采伐、單位(含國有、集體林場)采伐、私營業主或造林大戶成片采伐四類。

前款所稱個人零星采伐是指采伐面積不超過1.5畝或采伐株數不超過20株;個人成片采伐是指采伐面積超過1.5畝或采伐株數超過20株。

第九條單位、個人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一)個人零星采伐林木的,應當提交:

1.《林木采伐申請書》;

2.林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3.申請者身份證或戶口簿。

(二)個人成片采伐林木的,應當提交:

1.《林木采伐申請書》;

2.林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3.申請者身份證或戶口簿;

4.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材料。

(三)單位采伐林木的,應當提交:

1.《林木采伐申請書》;

2.林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3.法人代表身份證;

4.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材料;

5.上年度伐區采伐和更新合格證明。

(四)私營業主或造林大戶成片采伐林木的,應當提交:

1.《林木采伐申請書》;

2.林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3.申請者身份證或戶口簿;

4.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材料;

5.林權流轉、承包合同或協議。

單位、個人委托他人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及雙方有效證件。

第十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中除個人零星林木采伐許可證審批權由市林業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外,其他類別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由市林業局審批。

第十一條林木采伐許可證辦理程序:

(一)個人零星采伐林木的,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村(居)委會初審、林業站審核后,由市林業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二)個人成片采伐、私營業主或造林大戶成片采伐林木的,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由市林業局審批。

(三)單位(含國有、集體林場)采伐林木的,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由市林業局審批。

審批單位應當嚴格審核采伐申報材料。符合發證條件且申請人按規定繳納育林基金及相關費用的,發證單位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核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

市林業局和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行政審批“兩集中、兩到位”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等制度,簡化辦事環節,優化辦事流程,為申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十二條采伐作業設計。

個人零星采伐不進行作業設計,在《林木采伐申請書》載明采伐的情況。

個人成片采伐、單位(含國有、集體林場)采伐、私營業主或造林大戶成片采伐林木的,應當由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采伐作業設計。

第十三條個人成片采伐、單位采伐、私營業主及造林大戶成片采伐的,審批單位應當對申請人擬采伐的林木在其所在地的村務公開欄上進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方可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一)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二)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生態公益林進行非撫育或非更新性質林木采伐的;

(三)采伐封山育林期或封山育林區林木的;

(四)山林權屬不清或權屬有異議的;

(五)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允許采伐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村社和駐鄉林業人員對林木采伐過程以及采伐更新進行檢查、驗收,建立健全采伐臺賬,現場監督林木所有人(或責任人)嚴格按采伐許可證和采伐作業規程規定實施采伐,采伐完畢后填寫驗收單。

沒有經過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木材不得銷售。

第十六條采伐面積、蓄積或出材量其中一項達到采伐證規定的,采伐單位、個人應當停止采伐。

第十七條嚴禁采伐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革命紀念地的林木。

第十八條嚴禁采伐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珍貴樹木和市人民政府實行掛牌保護的古樹名木。因進行重點項目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采伐、移植的,必須依法審批。

第十九條嚴格控制采伐下列范圍內的林木,確需采伐的,只允許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一)江、河、庫、渠周圍第一層山脊線內的林木;

(二)鐵路、公路沿線第一層山脊線內的林木;

(三)生長在陡坡和巖石地方的林木;

(四)城市集鎮周圍的林木。

第二十條中幼齡林采伐應當以撫育間伐為主,嚴格控制皆伐,嚴禁超強度采伐。

前款所稱中幼齡林是指優勢樹種或各個樹種的平均樹齡處于較低齡級,按齡組劃分時屬于幼齡林和中齡林的林木。

第二十一條 采伐林木的單位、個人應當嚴格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在采伐后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株數不得少于所采伐林木的面積、株數。

第二十二條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業主大戶、農戶等各種投資主體依法利用荒山荒灘、棄耕地、四旁地等宜林地營造速生豐產林、特色經果林以及珍貴景觀樹種。

第四章木材流通管理

第二十三條木材經營加工單位數量及經營規模應與本地林木資源狀況相適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第二十四條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個人應當依法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憑證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并在許可的范圍和地點進行木材經營加工。

單位和個人未取得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工商行政部門不得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個人應當建立健全原材料來源、購銷、加工登記等臺賬,并妥善保存。林業、工商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單位或個人運輸木材,必須依法辦理木材運輸證。

辦理木材運輸證應當提供采伐證、育林基金票據、驗收單等證明木材合法來源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木材運輸證自木材起運點到終點全程有效,必須隨貨同行。沒有木材運輸證的,承運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

嚴格控制活立木運出市境外銷售。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盜伐、濫伐林木,非法采伐(采挖)、毀壞珍貴樹木,違法經營加工、運輸木材,買賣、偽造證件以及限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成活率、保存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市林業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市林業等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采伐限額指標,造成森林資源嚴重破壞的;

(二)違法發放采伐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木材運輸證的;

(三)林木采伐管理混亂、伐區監管不力,導致轄區內發生破壞森林資源重大和特大案件的;

(四)其他因、、、弄虛作假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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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森林采伐;管理制度1關于采伐制度的管理

1.1林木采伐撥交管理、實行三級撥交制度

經駐省專員辦審批的伐區設計材料,由林業局伐區撥交員向駐場中心監督站進行一級撥交,下發撥交證;再由各中心站監督員向各林場進行現地二級撥交,下發伐區作業通知單;最后由林場向采伐工組進行三級撥交,并向采伐工組下發小班采伐卡。通過嚴格管理,有效控制了無證采伐、越界采伐、超量采伐和串樹種采伐問題的發生。

1.2堅持開工報告、伐區公示、采伐卡記錄制度,層層落實責任

一是林業局始終堅持伐區公示制度,要求各單位在每年伐區作業前,將已審批撥交的林班,按作業地點、方式、面積和采伐蓄積以及出材等內容填寫齊全后進行公示,便于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和選擇承包作業地點。二是局規定所撥付的伐區,作業前必須向資源、營林,專員辦等部門報告后方可作業。便于相關部門及時指導、檢查、監督伐區作業管理情況。三是采伐記錄卡是森調設計外業人員對采伐木“掛號”。記錄的匯總,是林業局各級管理人員檢查、指導采伐作業管理的原始依據。四是堅持做到采伐計劃一本帳,伐區審批撥交一支筆,伐后檢查驗收一把尺。從局長到主管局長,林場所從主任、生產主任、技術員到采伐工;林業局主管科室從科長、副科長到驗收員,層層簽訂責任狀。總之,通過嚴格制度、落實責任,有效控制了森林資源消耗,為提高伐區作業質量奠定基礎。

2關于森林采伐限額制度的實施

2.1實施森林采伐限額制度

在森林經營方面嚴格管理,在保證每年采伐量同時,森林蓄積逐年增加,現在成過熟林占全林總蓄積的56 %,枯損量11萬立方米,浪費很嚴重,所以進行針對性的森林培育,對改變林分狀態,提高森林利用率有著顯著促進作用。

2.2森林新老更替是自然規律

更替周期長,枯、老、病嚴重浪費森林資源,一棵樹木生長60年,發揮了生態調節作用,當到成過熟期時,生長量下降,林木材質變得很差,只有采伐下來,進一步加以利用,讓一棵樹發揮它的全部價值。在人為的干預下,縮短新老更替周期,加快后備資源的培育,是改變目前我局森林資源狀況,達到青山常在,永續利用的目的。

3限徑定株采伐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設想

3.1限徑定株采伐

是指在對成過熟林分實行低強度擇伐時限制始采的徑級,在對近熟林分,中齡林或幼齡林進行撫育間伐時限定被伐除的株數。它體現了對林木資源分年齡逐層全林的合理的科學經營利用。

3.2成熟林分變皆伐方式

限制始采徑級的擇伐經營,對林木資源較好的林場,各樹種的始采徑級應以數量成熟為標準。凡達不到始采徑級標準且生長發育正常的林木一律不準采伐。對開發較早,已呈資源危機的個別林場所,對徑級24 cm以下(柞樹18 cm以上)的成過熟林木要保留。

3.3近熟林、中齡林、防護林的衛生伐或撫育間伐等作業

必須將成過熟木、病腐木、枯立木、風折、風倒、無生長前途的樹木確定為定株采伐對象。在伐區調查設計時,要認真逐棵選擇,并掛“伐”字號印,以此核定小班采伐蓄積量和出材量。

3.4幼齡林撫育間伐的株數強度

應控制在15 %~20 %,采伐后郁閉度下降不得大于0.2。在調查設計時要嚴格執行“間劣留優、間密留稀”的原則,并對被間伐木掛號或抹紅鉛油為采伐標志。

3.5擇伐經營

作業區或小班必須最大限度的減少對保留木及幼苗,幼樹的損傷。盡可能采取畜力集材方式,盡量減少集材道的設置,并盡力選定在幼苗、幼樹較少地段。對部分出材量較高,集材集中的伐區和小班必須使用拖拉機集材時,要嚴格執行拖拉機不下道,單抽單集的作業規程,嚴禁拖拉機下道集材,最低限度的減少對幼苗、幼樹的損壞。

4對限徑定株采伐經營的實施和展望

4.1限徑定株采伐經營方式

是在對前期諸種采伐方式進行綜合比較的基礎上提出的治本措施。

4.2可減少育林基金的支出

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我林業局平均每年的皆伐面積都在1000公頃以上,每培育一公頃人工林需總費用800元左右,共需支付 80萬元,而存率又不能全面保證,如實施限徑定株采伐經營,就不會再發生皆伐跡地,如將支付育林經費的1/4用于對擇伐經營的局部補植,每年尚可節約一筆可觀的費用。

4.3確保有林地面積只增不減

由于林區長期過量采伐,森林覆蓋率呈下降趨勢,至使自然災害加重,而實施限徑定株擇伐經營后,不僅使有林地面積不再減少,還有充足的力量彌補欠賬,因而使全區森林生態穩定與增長中朝良性循環方向發展。

4.4提高林木生長量,縮短培育周期

從目前伐區天然林分林木組成狀況看,在近熟林中,小徑木(6~18 cm)占林分總株數的45 %,中徑木(20~36 cm)30 %,大徑木(38 cm以上)占25 %,如實施限徑定株采伐經營,有70 %的中小徑木全部保留,對提高林木生長量是可觀的。據調查了解,我局從上世紀八十年代末開始,由于實行了低強度擇伐,作業面積平均達二萬公頃,占有林地面積的 12 %,采伐強度平均為23 %,比84年前降低了17 %,6年間主伐消耗蓄積所占比重降了1/3,回歸年縮短為8~12年,延長了可采資源的采伐年限,緩解廠森林資源的危機,取得了可觀的社會效益。

5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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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元月中旬以來,全縣出現了歷史罕見的持續低溫、雨雪和冰凍天氣,對我縣林業造成了嚴重損失。為防止林區秩序出現混亂,確保受災林木的清理采伐工作有序進行,切實保護好森林資源,現就加強災后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緊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實行“三個禁止”

自即日起至今年底,禁止采挖竹筍,禁止采割松脂,禁止采伐非受損木竹。今年下達的木材生產計劃,主要用于清理采伐受損林木,林業部門要根據災情和林木受損情況,做好木材生產計劃的調劑工作。受災毛竹的采伐應當在今年新竹長成之后進行,筍期內不得采伐。

二、嚴格做到“三砍三不砍”

在清理受損木竹時,嚴格做到砍凍死、壓死的,不砍活的和能夠恢復生長的;砍倒伏、折斷的,不砍被雪壓彎曲的;砍主干爆裂的,不砍斷梢、斷枝的。特別是闊葉樹萌芽恢復能力強,在清理時不得采伐。今年內難以更新的林地一律不得安排采伐。

三、堅持采伐審批制度

凡采伐受災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使用林木采伐簡易作業設計,由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毛竹和受災林木50立方米以下的,可使用林木采伐申報卡,以提高審批效率。清理采伐的受災木竹需要上路運輸銷售的,必須按規定辦理運輸手續,實行憑證運輸。

四、停止野生植物的采集審批和放行

對受災害的自然保護區內林木、野生珍貴植物、古樹名木、天然闊葉林、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國家森林公園內的林木以及糾紛山場的受災林木,除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的可清理采伐外,一律不予審批采伐。

五、停止辦理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經營利用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清理災害之機,在林區亂捕濫獵和收購販運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者從嚴查處。

六、切實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災后枯枝落葉增多、進山作業人員增多、野外用火增多、火災隱患增多,各鄉鎮要切實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加強進山作業人員的教育和管理,禁止在林區吸煙、野炊、燒火取暖。對災害產生的枯樹枯枝要采取科學辦法進行清除,嚴禁在山上直接燒除。

七、落實資源監管責任

篇9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森林資源管理工作,提高林政管理水平,提高林政管理服務質量,推動我市森林資源管理工作邁上新臺階,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促管理

從戰略高度全面提高對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明確森林資源對林業發展的重要性,林地是森林資源的載體,是再造生態的基礎。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工作是促進綠色增長的重大舉措,是林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發展方式的根本。認真貫徹領會我市建設生態文明市的任務,以“創建國家森林市,打造美麗”為目標,大力推進我市的森林資源管理工作。

二、加強管理促執法

(一)嚴格審批依法辦事

1.切實加強林地管理。對確需占用征收使用林地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申報、審核,并認真抓好森林植被恢復造林工作。當前有關區市要重點做好榮際鐵路、藍色硅谷際鐵路、液化天然氣(LNG)濟輸氣管道二線工程(段)等工程項目占用林地手續辦理工作。要及時上報進展情況,對確有困難的,要抓緊向市局上報情況。對既不上報情況又推進不力的,市局將給予通報批評。對未批先占,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2.切實加強林木采伐管理。各區市要嚴格執行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和憑證采伐制度,結合縣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一張圖”建設成果,加強林木采伐源頭管理,認真審核林木采伐申請和需提交的相關材料,認真進行現場勘驗并做好勘查筆錄,簡化審批流程,認真執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對采伐限額不夠的,要及時搞好調研,盡快申請省廳調劑限額。對擅自突破限額辦理采伐手續的,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做好新版、舊版林木采伐許可證使用的銜接工作。在舊版林木采伐許可證廢止前盡量使用舊版采伐證,廢止后要妥善保存發證存根兩年以上,各區市對剩余舊版采伐證登記造冊后按程序銷毀。啟用全國林木采伐管理應用系統前,要嚴格按照現行的林木采伐管理應用系統填寫要求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對亂砍濫伐林木等違法行為,要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

3.嚴格規范木材運輸和木材經營加工管理。切實做好木材運輸審批管理工作,做到木材運輸證專人專管,專人存檔;簽證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法律程序簽發證件,規范填寫證件內容,不斷提高簽證服務水平。切實加強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的檢查監督,嚴肅查處無證經營加工、非法收購、非法運輸木材等行為。

(二)開展林業用地清理整治工作

經市局研究決定,從4月起至6月底,全市集中開展林業用地清理整治工作,集中清理整治亂占濫用林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違法占用林地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具體安排如下:

1.清理整治時間安排。4月底前完成對本轄區內違法占用林地情況的清查摸底;5月底前完成對違法占用林地的處罰處理,該移交公安部門的案件要及時移交;6月底前完成對各違法占地案件的結案和本次清理整治活動的總結報告。

2.加強組織領導。各區市要成立林地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工作責任和任務。

3.建立督導制度。市林業局將成立林地清理整治督導工作小組,在各區市間巡回督導。對清理整治工作不到位,目標責任不明確,效果不明顯的區市進行通報。

三、加強領導促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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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緊緊圍繞“一主兩翼”和“兩區一帶”總體發展思路,以建立森林生態保護體系、國土生態安全體系為中心,堅持“嚴格保護、積極發展、科學經營、持續利用”林業發展方針,加快培育森林資源總量,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完善森林生態系統,努力實現林業的可持續發展,積極為創建生態村、建設生態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具體措施

(一)嚴格森林資源管理。劃定禁伐區、限制采伐區和自然保護小區,建立生態保護重點控制區。除已劃定的國家公益林外,港口灣水庫、省道沿線第一層山脊以內的天然林、天然次生林嚴禁采伐,人工商品林嚴禁成片采伐,采伐強度不得超過;縣道沿線第一層山脊以內禁止成片采伐,采伐強度天然次生林不超過,人工林不超過。將具有保護價值、森林景觀獨特和成片的古樹名木、水口林等相對集中的山林劃定為自然保護小區,嚴禁采伐。禁伐區、限制采伐區、自然保護小區內的天然次生幼林全部實行封山育林。加強樹木采伐管理,制止亂采亂挖。嚴禁在水土流失嚴重、生態環境脆弱地區采挖胸徑以上的樹木;嚴禁采伐國家既定的古樹名木、珍稀植物及國家、省重點保護的樹木;對達不到合理株數的樹木禁止采挖,達到合理株數的,采挖強度不得超過。

(二)加強森林資源限額采伐。加強和改進森林資源采伐限額管理,實行分區施策、分類管理。嚴格堅持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把住采伐“源頭”消耗關,對一些生態區位重要和森林資源過量消耗的鄉、村,堅決調減木材生產計劃,確保森林資源休養生息,堅決管死國家級重點公益林,放活人工商品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業原料林、非規劃林業用地林木的采伐。

(三)加強林權制度管理。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現代產權制度要求,建立規范化林權管理制度。加快推進林權確權、登記、發證和換證工作,切實保護林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加強林業用地管理。嚴格規范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程序,杜絕林地征占用審核審批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對符合征占條件的重點建設項目,要加強管理和跟蹤服務,確保依法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和林木采伐手續。

(五)加強木材經營加工管理。規范木材經營秩序,合理布局木材加工經營企業,堅決取締關閉未經林業部門批準許可及耗材量大、加工增值小的木材加工經營企業,規范木材加工企業利用木材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