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蟻防治設計方案范文
時間:2024-01-12 17: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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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房屋建筑;白蟻危害;防治策略
前言
經濟的發展推動了建筑行業的發展,建筑行業的發展使得城市中建筑物越來越多,建筑開發商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不斷地開發出新的建筑,從而使建筑物的占地范圍變得越來越大。這樣一來,就對自然界中的生物生存環境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這些生物為了生存發展,就會努力的適應現代環境。對于白蟻來說,為了獲得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就將生存環境搬到了房屋建筑中,從而對房屋建筑和居民生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一、白蟻對房屋建筑的危害特點
(一)白蟻危害特征顯著
在白蟻所能侵蝕的物質中,木質材料以及含有纖維物質的材料所受到的危害最大。在人們的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的人造材料中都含有纖維物質或者類似物質,由此,白蟻危害范圍變得十分的廣泛,現今白蟻已成為世界上危害范圍最廣的害蟲之一,而且白蟻危害防治起來十分的困難,成本很高。在房屋建筑中,含有大量的木質材料和纖維物質,所以最容易受到白蟻的侵蝕,此外,白蟻還會對農作物、園林、水利設施等產生影響。
(二)白蟻對房屋建筑的危害具有潛伏性
白蟻的生活習性是喜歡住在隱蔽的地方,比如空心墻內、廚衛空間的水管、天花板上方、電閘下方等,總之都是一些不易被發覺的地方,白蟻在這些隱蔽的地方侵蝕著房屋建筑,一旦危害爆發就會對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帶來危害。此外,生活在自然環境中的白蟻,還喜歡通過綠化帶進入到房屋建筑中,并不斷地向高層發展,向建筑物的內部發展,對建筑物造成巨大的危害。
(三)對危害對象具有選擇性
從白蟻侵蝕過的房屋建筑類型調查結果中可知,白蟻最喜歡的房屋建筑類型就是穿架結構和簡易木板的建筑,這是因為白蟻最喜歡侵蝕木質材料。隨著現代化的發展,以及房屋建筑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研制出了無機材料,然而白蟻根據環境的變化將自己的食性轉變為侵蝕磚木及混合結構建筑物。目前來看,白蟻危害最大的還是木質材料的房屋建筑。另外,白蟻喜愛的生存環境是濕熱型環境,所以在河邊或者管道旁邊的建筑物受到的侵蝕危害也比較嚴重。
二、房屋建筑中白蟻危害比較大的原因
(一)房屋建筑中含有符合白蟻生存和繁衍的有利條件
在舊式的房屋建筑中,大部分的結構構件都是木質材料的,比如房梁、樓板等,而且在城市現代化的進程中,這些舊式的房屋建筑大多集中在城市比較陰暗潮濕的地方。這樣的環境對與白蟻來說就是生存環境優越、食物豐富的地區,所以在舊式的房屋建筑群周圍白蟻會大量的繁衍。不過這并不等于說新開發的房屋建筑中不存在白蟻危害,相反,在新開發的房屋建筑的地下和墻縫之中,生存著大量的白蟻,而且這些白蟻會順著縫隙向房屋內部發展,慢慢的侵蝕著房屋建筑。
(二)現代的裝修理念給白蟻提供了生存空間
隨著人們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房屋裝修的要求也變得越來越高。現在,大多數人在選擇室內裝修的材料時更傾向于木質材料,而且一些室內裝飾品也是木質的。而木質材料是白蟻最喜歡的食物,所以必然會引來大量的白蟻居住在房屋建筑中。而且,為了保證室內的溫度和濕度,家庭都會選擇安裝室內空調,這也給白蟻的生存提供了有利條件。
(三)社會對白蟻危害的重視程度不夠
目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以及開發商都知道房屋建筑中存在著白蟻現象,但是他們一致的認為白蟻不會對房屋建筑產生太大的危害,所以不必重視白蟻危害的防治工作,而且房屋建筑的主結構是都由鋼筋水泥構成的,白蟻不會侵蝕這類物質。由于他們存在這種錯誤的認識和偏見,使得設計單位在設計方案、施工單位和開發商在開發工程時都沒有將白蟻防治加入其中,這樣的行為可以說促進了白蟻危害的發展和產生。
三、房屋建筑中白蟻危害的防治策略
(一)預防
對于新開發房屋建筑的白蟻預防:在新開發的房屋建筑中,包含著大量的木質構件,可以對這些木質構件進行白蟻預防處理,預防措施就是噴灑滅白蟻的藥物。另外,在裝修過程中,還要將白蟻可能會生存的空間進行藥物預防。
對于已有房屋建筑的白蟻預防:在已有的房屋建筑中,還未做過白蟻預防的房屋建筑發生白蟻危害的可能性非常大,對于這類建筑物可采取的預防措施是化學防治和檢測控制技術相結合。
(二)防治
對于已經存在白蟻危害的房屋建筑,要全面實行綜合治理技術。白蟻綜合治理的總體策略就是以有害生物綜合治理(IPM)理念為指導思想,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具體的防治措施有五點:
第一,房屋建筑防蟻設計。在進行房屋結構設計時,要充分的考慮到白蟻的危害性,從根本上做到預防白蟻危害的產生,另外還要將利于白蟻生存的環境消滅掉,也就是要保持房屋干燥,并且采光要好。
第二,建筑施工中實行防蟻管理。在房屋建筑施工的過程中,要嚴格的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尤其對于容易出現白蟻入侵的部位要格外的注意,在施工完成之后,還要將建筑場地中殘余的木質材料等符合白蟻食性的材料全部清除。
第三,堅持白蟻危害的區域控制。也就是要對已經發生白蟻危害的區域進行重點滅治,并且還要對發生危害區域的周圍區域進行預防。
第四,應用環境友好型白蟻防治技術。現階段,我國的白蟻防治主要以化學防治方法為主,這種防治方法會給環境帶來一定的影響,甚至會威脅人的身體健康。所以,在進行白蟻防治的過程中,要盡量的減少化學物品的使用,轉而采取其他環境友好型的白蟻防治技術,這樣既能保護環境還能獲得相應的社會效益。
第五,采用白蟻檢測控制技術。這也是綜合治理的核心技術,檢測控制技術的優勢在于既能有效地控制區域內的白蟻種群,還能在發現白蟻入侵時,就將白蟻消滅掉。在未來,白蟻檢測控制技術就是白蟻防治技術的主要發展方向。
結論
在我國的白蟻防治工作中,房屋建筑的防蟻工作是重中之重,有效的房屋建筑白蟻防治工作不僅可以保證居民的生活安全,還可以減少經濟方面的損失。在開展白蟻防治工作的過程中,首先要對白蟻產生的原因有充分的研究和了解,然后在此基礎上大力的貫徹和推廣綜合治理技術。此外,還要加大對白蟻防治工作的宣傳,爭取做到全民參與,從而使白蟻防治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
參考文獻
[1]徐開明.房屋建筑的白蟻危害及其防治策略探微[J].現代物業(上旬刊),2013,12(03):18-19.
[2]胡寅,宋曉剛,石勇.房屋建筑白蟻綜合治理策略的探討[J].中華衛生殺蟲藥械,2013,19(02):158-161.
篇2
為貫徹落實全省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特教工程建設工作部署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快我縣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設步伐,確保工程進度、質量和施工安全,改善農村初中辦學條件,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深刻領會項目建設重大意義
加快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設,是國家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有效措施,也是貫徹中央及省經濟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的體現,同時也是改善我縣農村初中辦學條件,加快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良好機遇。目前,我縣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項目共有8個,其中1個,2個,5個。建設項目造甲中學學生公寓已經竣工,年建設項目城關中學食堂工程已主體竣工,莊墓初中食堂、學生公寓建設項目已開工建設。根據省教育廳統一部署,我縣年初中校舍改造工程5個建設項目,分別為徐廟中學食堂學生公寓、三十頭中學學生公寓、沛河中學學生公寓、楊廟中學學生公寓、陶樓中學食堂學生公寓,要在2009年2月底前開工建設,7月底竣工。我縣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時間緊,任務重,各級各單位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搶抓機遇,加強協作,同步推進,共同打好今冬明春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設硬仗。
二、加強領導,成立組織,進一步明確各自工作職責
為加強我縣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設的領導,強力推進工程建設,縣政府成立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的長豐縣學校基建工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縣政府辦、發改、教育、財政、國土、規劃、建管、審計、監察、招投標中心、北城辦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北城辦。
我縣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5個建設項目實行代建制,代建單位為合肥北城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城建投集團)。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縣委、縣政府《關于印發長豐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長辦[2007]65號)文件要求,明確責任,協調配合,共同推進項目的快速實施。北城建投集團作為我縣農村初中改造工程項目代建單位,負責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管理。縣教育局作為項目主管單位,負責辦理規劃、土地、環評、消防等行政審批手續,并配合北城建司做好項目建設過程的監督和管理;縣發改委負責項目立項審批;縣財政局負責項目資金運作和及時撥付;縣規劃局負責項目規劃、可研審查;縣建管局負責項目質量管理;縣審計局負責對資金籌集、使用方向和效益的決算審計工作;縣招投標中心做好項目的招標工作;縣監察局負責項目建設中違法違紀的查處工作;其他單位也要做好各自相關工作。
三、落實政策、提高效率,確保項目建設按期保質完成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設實行扶持政策的通知》要求,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設免征耕地占用稅、水利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土地權屬用途變更登記費、房屋拆遷管理費;不得收取建筑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白蟻防治費、合同鑒證費、消防設施配套費、避雷圖紙審查費;對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設中涉及到的服務性收費,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則,予以減半征收。我縣已規定凡省市政府規定免收的費用一律免收,規定減半征收的費用只按25%收取。各有關單位要按照省、縣相關政策要求,切實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并對近年新增的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費、墻改費等政府性收費逐步減免。要建立校舍改造工程綠色通道機制,辦理各類報建手續一律先辦理后收費,項目開工建設后由縣教育局與各有關單位統一結算。縣招投標中心要特事特辦,在項目施工設計方案落實后即進入招標程序,或由縣財政或教育部門出具資金保證相關手續后進入招標程序,以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各有關單位要不斷創新管理,完善措施,確保項目按期保質完成。
篇3
關鍵詞: 天臺縣 現狀 加固設計
中圖分類號: S611 文獻標識碼: A
一、屋頂山塘存在的主要問題
山塘絕大多數建于上世紀五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工程結構設施不完整。
1.1.1壩體結構存在的問題:
壩體斷面結構單薄,部分壩體壩頂寬度少于3.0m,壩坡陡于1:1, 壩高不足,有較多山塘內外坡裸土外露且雜草叢生,迎水面壩坡無砌石護坡, 無砌石反濾層等護坡結構。
壩體防滲土料由于都是采用人工挖運的方式,一是土質達不到質量要求,土料粘粒及最優含水率控制不到位,造成土料滲透系數偏大。二是壓實度不夠,采用滾筒式碾壓強度從地勘資料來看一般都在0.85~0.90之間,達不到要求,造成質量安全隱患。
80%以上壩體存在著不同程度滲漏水現象,且壩體與基礎接觸面因當時施工處理不到位,滲水現象較為普遍,并且壩體草木生長茂盛,與周邊山體連為一體,防汛檢查不易發現滲漏塌陷等問題。
1.1.2溢洪道問題: 溢流設施不配套, 泄洪斷面不足,且形狀不規則, 邊坡過陡易發生崩塌或者無導墻與無底板護砌易受沖刷等。絕大部分溢洪道導墻為干砌塊石擋墻, 與大壩防滲體連接時無防滲齒墻;部分導墻基礎座落在壩體土上;出現了導墻滲漏水現象; 部分溢洪道尾水直接沖擊壩腳。
1.1.3輸水涵管及啟閉設備存在的問題:絕大部分涵管為壩下涵管,涵管結構是缸管或砌石拱涵, 部分涵管座落在土基上或部分在巖基上部分在土基上, 防滲性差,部分涵管出口渠道橫跨壩腳,渠道要漏水,抬高了壩體浸潤線, 降低了壩體土的抗剪強度。
1.2基礎資料不全。
由于歷史原因, 絕大多數小型水庫山塘現存基本資料缺乏, 有的圖紙與實際出入較大, 大壩的縱橫斷面圖不完善, 甚至連壩型都搞不清, 極為普遍的是地質資料的嚴重匱乏, 給水庫的正常運行管理、維修養護帶來不便。
1.3三防預案不夠完善, 落實不到位。
屋頂山塘一旦出險, 將對下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威脅, 因此其制定的預案必需細化、周到, 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從現有的情況來看, 往往是未落到實處, 對撤退路線、轉移對象、地點不夠明朗, 并且宣傳力度不夠,對廣大村民未能廣而告之, 搶險救災方案也不甚具體。
二 、屋頂山塘除險加固設計方案及要求
2.1大壩壩體部分除險加固設計。
壩頂設計高程應高出設計洪水位0.5m,且不低于校核洪水位,壩頂一般設80cm高漿砌塊石或砼防浪墻。壩頂寬度不少于3.0m,壩上游大方腳位置因山塘年份久遠,一般均有不同程度淤泥淤積,淤泥層較淺直接挖除砌筑大方腳,淤泥層較厚可拋填塊石基礎后再砌筑大方腳。土石壩壩高大于15m,上游壩坡不能少于1:2.25,下游壩坡不少于1:2.0;土石壩壩高在5~15m,上游壩坡不能少于1:2.0,下游壩坡不少于1:1.75。壩坡需平整,上游坡面護坡形式應采用30cm厚的干砌塊石護坡或15cm厚預制混凝土板(塊)進行全坡面護砌,下墊15cm厚的碎石墊層,下游坡面護坡形式應采用C20砼框格草皮護坡。下游壩腳應設排水反濾體,根據實際地形與需要可以考慮貼坡排水反濾與棱體排水反濾兩種方式。壩坡土石挖填方量在設計時,盡量做到挖填平衡,減小外運土方量,節約工程投資。壩體與山坡交接處設排水溝。綠化應在壩下管理范圍內綜合考慮,壩址區無明顯隆起,白蟻危害地區應結合整治工程進行白蟻防治,經整治后的壩體表面及壩基無明顯的滲漏現象。
2.2壩體與壩基防滲處理:
一般壩體防滲采用粘土斜墻加固、套井回填處理。粘土斜墻加固防滲一定要掌握好粘土質量以及碾壓壓實度,上游齒槽必須開挖至相對不透水層或者基巖弱風化層;粘土沖抓套井回填一般設計單排孔,孔徑為1.1m,相鄰兩孔中心孔距為0.75~0.8m,孔底高程控制在弱風化基巖表層,沒有巖基層的控制在壩腳地面線以下2~3m。套井每層鋪土厚度在30cm,每層夯擊次數不少于20次,在與溢洪道導墻交接處應控制夯擊高度,預防導墻開裂。回填粘土要求:塑性指數Lp>17,粘粒含量≥30%~40%,有機質含量
壩基防滲采用灌漿處理,灌漿施工方法:灌漿孔位與設計孔位的偏差值不得大于10cm,孔深符合設計規定;實際孔位、孔深應有記錄;先鉆壩體孔并下套管至基巖接觸處,接觸段入巖深度小于2.0m,進行接觸灌漿,待凝后再鉆基巖孔,采用自下而上進行灌漿;水泥采用42.5普通硅酸鹽水泥;灌漿壓力接觸灌漿采用自重灌漿,壩基巖體灌漿按孔口0.3MPa控制;灌漿先用稀漿,當某級漿液灌注入量達300L以上或灌漿時間達30min時,灌漿壓力和注入率無顯著變化時,改濃一級漿液。在最大設計灌漿壓力下,注入率不大于1L/min,繼續灌注30min后可結束灌漿。壩基巖體段灌漿孔采用全孔灌漿封孔法封孔,壩體段采用直徑2~3cm,含水量適中的粘土球分層回填搗實。
2.3溢洪道處理:
確定正常蓄水位,核算溢洪道寬度是否滿足泄洪要求,如若不滿足,需拓寬溢洪道寬度,結合對壩頂不加高原則,確定溢洪道寬度,再對溢洪道兩側導水墻進行砌筑,溢洪道導墻高度應高于泄流水面線50cm以上,靠壩體側宜采用砼擋墻與漿砌塊石擋墻,且與壩軸線交接處應設置砼齒墻;靠山體側,山體較完整可以考慮采用砼襯砌護坡,基巖,可不做處理,利用天然基巖面。溢洪道底板需進行砼襯砌,以利于泄洪。溢洪道出口遠離壩腳并與下游泄水建筑相連接。
2.4壩下涵洞處理。
大壩放水涵管處理方式浙江省各地區均有差異,就我縣而言,主要采用三種處理方式:
2.4.1壩體開挖重新鋪設涵管
開挖壩體鋪設涵管處理方式適用于原涵管堵塞,且為煉瓦管,針對壩體高度一般不高于5m壩型,否則設計壩體開挖面較大。2.4.2原涵管內插PE涵管
內插PE涵管處理方式適用于原涵管還能使用,但是存在局部滲水,且壩體高度高于5m以上的壩型。具體步驟:根據原涵管大小,內插一根小于原涵管尺寸PE管,然后在原涵管進出口分別用C20砼進行封堵,砼堵頭長約50cm,堵頭內預埋φ50灌漿(排氣)管,為便于排氣,注意灌漿(排氣)管應預埋在堵頭頂部。封堵頭混凝土達到70%設計強度后,對涵管采用回填灌漿進行封堵,漿液采用水泥砂漿,水灰比可0.5~0.6,摻砂量不得大于水泥重量的200%,涵管回填灌漿先在下游端進行,上游留孔用于排氣,當上游排氣孔流出濃漿后,封堵上游孔,直至灌漿壓力至0.2Mpa。在規定壓力條件下灌漿孔停止吸漿后,延續灌注10min,即可停止灌漿;灌漿孔灌漿完畢,應使用干硬性水泥砂漿漿鉆孔封堵密實,孔口壓抹齊平。
2.4.3非開挖鋪管
非開挖鋪管涵管處理方式適用于大壩兩側山體較完整,且原涵管堵塞,壩體高度大于5m壩型。非開挖鋪管施工:非開挖鋪管在山塘放空后后進行。山塘放空后,根據地形、地質情況確定進出口位置和高程,再在大壩下游側向上游側鉆導向孔,導向孔打通后,再一邊向外擴孔,一邊鋪設PE管。完成鋪管后,需對老涵管進行封堵施工:首先對原涵洞進、出口澆筑50cm長C20砼堵頭,并在堵頭頂部埋設φ50灌漿管(排氣管)。堵頭混凝土達到70%設計強度后,對涵管采用回填灌漿進行封堵,漿液采用水泥砂漿,水灰比可為0.5~0.6,摻砂量不得大于水泥重量的200%。
結束語
山塘水庫除險加固一直是水利部門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意義深遠,責任重大,任務艱巨。積極探索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遠程監管,緩解山塘點多、面廣、量大等管理壓力,確保山塘日常安全運行和防汛防臺工作的安全。
篇4
一、項目建設地址和規模
11年度新市民公寓建設選址在縣城洪門工業園C區,一期占地約10畝,建設規模10000平方米。
二、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1、新市民公寓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確定建設標準,限定銷售價格,面向在縣城區務工、有一技之長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2、實施原則。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省政府《關于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規定》為主要政策依據,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政策扶持、限定銷售價格、限定供應對象、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的原則。
3、工作目標。以逐步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家庭住房困難為目標。建設規劃合理、功能齊全、標準適度、質量優良、經濟實用、環境優美、便利節能的新市民公寓。
三、實施范圍及對象
范圍對象:縣范圍內進城務工農民。
四、住房建設標準和購房價格
(一)住房建設標準。
1.建筑面積控制在60—85平方米/套(根據各種戶型住房的實際需要套數,統籌安排建設)。
2.住房裝修標準執行(外墻為普通涂料或磁磚,室外門窗為鋁合金,室內現澆樓面,衛生間、廚房地面防水,水、電上戶到門口,進戶門為普通防盜門)。
(二)銷售價格。
實行明碼標價,銷售最高價格以建設主體建筑建造成本價為基準價,銷售價格由縣房管和物價部門根據建設項目所處地段,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及縣政府確定的價格構成因素合理核定。經縣政府研究決定,11年度新市民公寓最高售價為880元/平方米。
新市民公寓內的車庫、店鋪可由開發商自行定價銷售。
五、工程的運作方式
縣房管局為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工程采取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縣房管局負責向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公開招標。凡持有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具有充足的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的開發企業,均可在資質等級證書所規定承擔的開發業務范圍內參加投標。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選擇符合條件的開發企業建設。開發建設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按法規和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建成后由開發企業按政府的最高限價出售給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縣房管局搖號分配后如有剩余,剩余住房按最高限價由政府回購。
六、招標方式
項目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即符合條件的開發企業均可報名參加競標,通過資格預審,評標工作領導小組評審,確定項目開發企業。
七、投標要求
參加投標的開發企業,應按招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報送申請書并附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副本、資信證明、企業簡歷、主要業績情況和投標書。
投標開發企業報送的投標書內容,應根據招標文件的內容和要求擬定,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方案、設計圖紙及綜合說明書;
(二)項目實施方案;
(三)竣工驗收后的管理模式;
(四)違約責任。
投標開發企業對招標文件內容不清楚的,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十日前向縣房管局提出書面咨詢,縣房管局應在接到書面咨詢后三日內作出書面解答。投標書應加蓋開發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密封后報送縣房管局。投標書一經報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八、新市民公寓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實行捆綁招標。
九、建設政策扶持
1、凡申購新市民公寓的進城務工人員,在辦理好新市民公寓的房屋產權證后,均可將戶口遷入縣城區,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2、積極引導各銀行進一步降低門檻,簡化程序,加大對新市民公寓開發建設貸款和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力度。
3、參照國文件精神,對項目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主要有: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建筑行業上級管理費、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白蟻防治費、人防易地建設費、建筑施工超標噪音排污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各類行政性證照費、地方教育附加費、散裝水泥專項基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防洪保安基金、價格調節基金等。縣自行出臺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減半征收經營性收費,主要有:新建住宅供配電工程建設費、工程咨詢費、工程監理費、建筑物防雷裝置驗收費、環境評估費、室內環境檢測費、工地圍墻廣告費等。
十、部門職責
1、縣發改委負責對新市民公寓項目進行立項。工程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縣國土局負責將項目建設用地納入當年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項目小區外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由政府負擔。
2、由建設局牽頭,按照集約用地、便民、利民和市政基礎配套設施完善的原則,合理確定規劃設計方案。
3、勞動保障部門負責進城務工人員住房需求的調查摸底工作,為制定新市民公寓建設具體規模提供依據。
4、縣發改委、國土、建設、物價、消防、人防、城管、環保等部門,按各自工作職責,對新市民公寓建設涉及的審核審批發證等從速辦理。
十一、申購條件
1、新市民公寓應當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實行“個人如實申報,用工單位評議初審,瀲江鎮政府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分別牽頭,縣監察局、房管局、勞動就業局參與共同審查審定,并逐級張榜公示。同時公開搖號分配的申請、審查、購買程序。
2、申購新市民公寓的進城務工人員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1)在縣范圍內的進城務工農民(男女不限),年齡18周歲以上;
(2)在縣城區務工時間達1年以上,或與城區所在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在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3)在縣城區無自有住房。
3、優先供應對象的條件:
(1)夫妻雙方同時在縣內企業服務的;
(2)領取獨生子女證的;
(3)特殊工種或有特殊技能的專業技術人員;
(4)申購對象所在的務工企業對當地財政貢獻較大的。
十二、監督管理
1、為了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由縣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和協調實施,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房地產管理局。
2、瀲江鎮政府和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建立進城務工人員申請新市民公寓的動態信息檔案,防止不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購買新市民公寓。
3、凡購買新市民公寓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在辦理權屬登記時,土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土地使用權證上注明“劃撥土地”,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新市民公寓”,并在產權人欄目中填寫申請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員姓名。
4、新購的新市民公寓不得出租,不得改變使用性質。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如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出售,必須按申購時縣政府核定的銷售價格由縣政府收購。5年后可上市交易,但應向縣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稅費減免等方面的具體優惠額度按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5、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一戶只能購買一套新市民公寓。購買人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證明而購得的,在收回其購買的住房后5年內不得再申購新市民公寓。
篇5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合法建設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工程質量缺陷、第三方侵權行為、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等原因導致房屋結構體系中承重構件成為危險構件,局部或者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被依法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房屋,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電梯、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實施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態化、網格化管理制度,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狀況予以監督檢查,并協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業、領域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并協助、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識,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參加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房屋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等活動,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投訴、舉報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及時受理、依法處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六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損壞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七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按照房屋設計用途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規定要求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和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裝修活動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六)按照規定進行白蟻防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建筑區劃實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按照約定實施,并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實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承擔。
第八條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房屋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將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拆除、變動情況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受讓人和承租人有權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查詢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及其拆除、變動情況,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受讓人有權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查詢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房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壞除外。
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十條住宅房屋裝修不得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不得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非住宅房屋裝修確需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或者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房屋裝修經營者不得承接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裝修工程。
第十一條非住宅房屋裝修,投資額或者建筑面積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以上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無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裝修,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開工前將房屋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報送物業服務企業;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應當報送居民委員會。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收到房屋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后,應當將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注意事項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并將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報送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勸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或者當事人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報告,或者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確認存在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行為的,應當書面責令房屋裝修經營者停止施工,并采取恢復原狀、維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房屋裝修經營者拒不停止施工,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且房屋內無人居住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書面通知供電單位實施停電措施,供電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施工人員以及其他單位、個人,不得拒絕、阻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屋裝修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青少年宮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房屋和養老服務用房的,禁止在二層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墻或者石材建筑幕墻。
第十四條使用建筑幕墻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對建筑幕墻的安全檢查和維修、養護,發現建筑幕墻存在破損、脫落等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使用建筑幕墻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設計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說明書載明的檢測時限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設計文件和房屋使用說明書未載明檢測時限的,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內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首次檢測后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幕墻安全性檢測。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
建筑幕墻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能否繼續使用的意見。設計單位出具可以繼續使用意見的,應當重新確定使用年限;出具不能繼續使用意見的,應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更換。
第四章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明顯傾斜、變形,或者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發生明顯結構裂縫、變形、腐蝕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日內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二)教育用房、醫療衛生用房、文化場館、體育場館、養老服務用房、交通站場、商場等公共建筑實際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三)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公共建筑設計使用年限屆滿的,還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四)設計圖紙未標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設計圖紙滅失的房屋實際使用年限滿三十年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達到三十年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從事民宿、農家樂等生產經營或者養老服務、學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業,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給他人居住的,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經房屋安全鑒定符合安全要求,再次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的,無需依照前款第五項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本條例實施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已經用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且該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活動或者出租行為延續到本條例實施后的,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區分所有權的房屋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應當由相關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委托鑒定;未共同委托鑒定的,部分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委托鑒定。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共同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分攤。
第十六條因自然災害造成一定區域內成片房屋受損,且房屋需要繼續使用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房屋存在前款規定以外的重大險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對周邊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對下列房屋進行安全影響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方案:
(一)進行擠土樁施工的,距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進行基坑開挖的,距基坑邊緣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進行地下隧道、盾構施工的,距洞口邊緣兩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進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進行地下管線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
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前款規定的房屋進行安全影響跟蹤監測,并根據監測結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明顯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業務(含復核鑒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為下列單位:
(一)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
(二)同時具有地基基礎工程檢測、相應結構工程檢測和見證取樣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鑒定,以及教育用房、醫療衛生用房、文化場館、體育場館、養老服務用房、交通站場、商場等公共建筑和總層數十層以上的住宅房屋因具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需要進行的鑒定,應當由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五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鑒定完畢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階段性鑒定意見,并在六十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當事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依法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開展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現場查勘、檢測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簽章;涉及地基基礎的,應當同時由注冊巖土工程師簽章。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確定房屋危險性等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提出維修加固或者拆除的處理意見;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應當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見。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委托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五章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第二十一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撤離或者組織人員撤離。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跟蹤督促、指導、協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對危險房屋實施維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維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出具維修加固設計方案的設計單位或者其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復核鑒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復核鑒定報告,當事人對復核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經復核鑒定不再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復核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復核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對危險房屋實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拆除。
未列入征收范圍的危險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權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請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不減少相鄰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時間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原房屋所有權人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原土地使用權證或者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農村住宅設計圖件等材料。
第二十四條編制或者修改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危險房屋的治理改造。
經鑒定為成片危險房屋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將其納入舊城區改建范圍,按照計劃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危險房屋實施征收,或者對危險房屋予以購買、置換后,采取相應解危措施。
第二十五條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造成房屋危險的,解危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涉及區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共同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分攤。
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或者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涉及區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安排資金用于補助低收入家庭房屋和因不可抗力損壞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和危險房屋治理改造、應急處置等費用。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侵權行為或者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缺陷導致房屋危險的,解危費用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方或者建設單位承擔,房屋價值減損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危險房屋安全檢查、監測制度,完善應急處置組織體系,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演練,儲備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
第二十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啟動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一)對水、電供應和可燃氣體、液體輸送進行控制;
(二)劃定警示區,實行臨時交通管制;
(三)征用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對危險房屋采取消除現實危險的必要措施;
(六)組織人員撤離;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造成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損毀、滅失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修復或者給予補償。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隱患排查。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排查和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當進行動態監測和重點巡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應當書面告知違法建筑處置部門依照違法建筑處置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置。處置前,違法建筑當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并自發現之日起三日內書面告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和危險房屋維修加固后的復核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會公布,并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統。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錄入房屋安全信息系統。
房屋安全信息系統應當與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辦理相關證照或者登記、備案手續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活動。
以危險房屋作為生產經營或者公益事業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或者登記、備案手續的,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不予辦理。
第三十四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轉讓危險房屋或者以危險房屋設定抵押的,應當將危險房屋情況如實告知受讓人或者抵押權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轉讓或者抵押手續的,還應當如實告知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經紀服務時,應當向受讓人或者抵押權人提示危險房屋安全風險。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房屋轉讓當事人申報成交價格時,應當將危險房屋信息告知受讓人。
第三十五條鼓勵建立商業保險、風險基金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風險管理機制。保險公司可以設立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適應的險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通過購買保險服務的方式,與保險公司合作開展房屋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動態監測、重點巡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因違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應當記入社會信用檔案,并按照規定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房屋裝修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進行房屋裝修的,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對建筑幕墻進行安全性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鑒定;逾期不委托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導致周邊房屋成為危險房屋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安全影響評估或者未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周邊房屋安全影響跟蹤監測或者未根據監測結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
第四十二條不具備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負有責任的鑒定人員自受處罰后三年內,不得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及時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或者未按照規定跟蹤督促、指導、協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實施解危措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進行動態監測和重點巡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會公布或者告知有關部門、危險房屋受讓人的;
(四)未按照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有其他、、行為的。
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明知作為生產經營或者公益事業場所的房屋為危險房屋,仍辦理相關證照或者登記、備案手續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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