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出差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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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出差管理辦法

篇1

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

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4月9日印發)

為認真貫徹中央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重大決策部署,徹底鏟除黑惡勢力犯罪的經濟基礎,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等規定,現對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工作要求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時,在查明黑惡勢力組織違法犯罪事實并對黑惡勢力成員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時,要全面調查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依法對涉案財產采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并根據查明的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前款所稱處理既包括對涉案財產中犯罪分子違法所得、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以及其他等值財產等依法追繳、沒收,也包括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等依法返還。

2.對涉案財產采取措施,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

序進行。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防止因程序違法、工作瑕疵等影響案件審理以及涉案財產處置。

3.對涉案財產采取措施,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人員繼續合理使用有關涉案財產,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減少案件辦理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4.要徹底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基礎,防止其死灰復燃。對于組織者、領導者一般應當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于確屬骨干成員或者為該組織轉移、隱匿資產的積極參加者,可以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于其他組織成員,應當根據所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性質、地位、作用、違法所得數額以及造成損失的數額等情節,依法決定財產刑的適用。

5.要深挖細查并依法打擊黑惡勢力組織進行的洗錢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轉變涉案財產性質的關聯犯罪。

二、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證據

6.公安機關偵查期間,要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相關規定》(公通字〔2013〕30號)

等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全面調查黑惡勢力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并可以根據訴訟需要,先行依法對下列財產采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

(1)黑惡勢力組織的財產;

(2)犯罪嫌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

(3)犯罪嫌疑人實際控制的財產;

(4)犯罪嫌疑人出資購買的財產;

(5)犯罪嫌疑人轉移至他人名下的財產;

(6)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錢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財產;

(7)其他與黑惡勢力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財產。

7.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間禁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轉,不得辦理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權屬變更、抵押等手續。必要時可以提取有關產權證照。

8.公安機關對于采取措施的涉案財產,應當全面收集證明其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的有關證據,審查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證明涉案財產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的有關證據一般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于財產來源、性質、用途、權

屬、價值的供述;

(2)被害人、證人關于財產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價值的陳述、證言;

(3)財產購買憑證、銀行往來憑據、資金注入憑據、權屬證明等書證;

(4)財產價格鑒定、評估意見;

(5)可以證明財產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價值的其他證據。

9.公安機關對應當依法追繳、沒收的財產中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的數額,可以委托專門機構評估;確實無法準確計算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查明的事實、證據合理估算。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公安機關委托評估、估算的數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重新委托評估、估算。

10.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訴訟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上述相關措施。

三、準確處置涉案財產

1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在案財產審查甄別。在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一般應當對采取措施的涉案財產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并將采取措施的涉案財產及其清單隨案移送。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除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產提出處理

意見外,還需要對繼續追繳的尚未被足額查封、扣押的其他違法所得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涉案財產不宜隨案移送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提供相應的清單、照片、錄像、封存手續、存放地點說明、鑒定、評估意見、變價處理憑證等材料。

12.對于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財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請當地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委托有關機構代管或者托管。

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扣押、凍結機關保管,并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13.人民檢察院在法庭審理時應當對證明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情況進行舉證質證,對于既能證明具體個罪又能證明經濟特征的涉案財產情況相關證據在具體個罪中出示后,在經濟特征中可以簡要說明,不再重復出示。

1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除應當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產作出處理外,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需要繼續追繳尚未被足額查封、扣押的其他違法所得;對隨案移送財產進行處理

時,應當列明相關財產的具體名稱、數量、金額、處置情況等。涉案財產或者有關當事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書正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述并另附清單。

15.涉案財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1)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2)黑惡勢力組織成員通過個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單位、組織、個人為支持該黑惡勢力組織活動資助或者主動提供的財產;

(4)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通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財產或者組織成員個人、家庭合法財產中,實際用于支持該組織活動的部分;

(5)黑惡勢力組織成員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6)其他單位、組織、個人利用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

16.應當追繳、沒收的的財產已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第三人明知是違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

(2)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3)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4)第三人通過其他方式惡意取得涉案財物的。

17.涉案財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返還:

(1)有證據證明確屬被害人合法財產;

(2)有證據證明確與黑惡勢力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無關。

18.有關違法犯罪事實查證屬實后,對于有證據證明權屬明確且無爭議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員合法財產及其孳息,凡返還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案件正常辦理的,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后,依法及時返還。

四、依法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

19.有證據證明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

對于證明前款各種情形的證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調取。

20.本意見第19條所稱“財產無法找到”,是指有證據證明存在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但無法查證財產去向、下落的。被告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出示相關證據。

21.追繳、沒收的其他等值財產的數額,應當與無法直接追繳、沒收的具體財產的數額相對應。

五、其他

22.本意見所稱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本意見所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聚斂、獲取的財產直接產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斂、獲取的財產購買彩票中獎所得收益等;

(2)聚斂、獲取的財產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產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斂、獲取的財產賭博贏利所得收益、非法放貸所得收益、購買并販賣所得收益等;

(3)聚斂、獲取的財產投資、置業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

(4)聚斂、獲取的財產和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形成的財產中,與聚斂、獲取的財產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

(5)應當認定為收益的其他情形。

篇2

企業“長虧不倒”是一個十分令人困惑的現象,“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是納稅評估和檢查的重點對象,分析“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并提出加強這類企業所得稅征管的建議,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有著重要意義。

一、“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稅征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1.采用“障眼法”,私設“小金庫”。許多企業設置兩套賬,對正常的業務收入,需開發票的記a賬,不需開發票的記b賬,脫離稅務機關的監控;將銷售次品收入、副產收入、邊角廢料收入、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等收入存入“小金庫”;有關部門的返回收入不入賬,如保險公司的無賠優待款、銀行匯票保證金利息收入、環保費返回收入、代辦業務手續費收入及對外投資、聯營的投資收益等等。

2.亂列費用,虛增成本。亂列費用。主要表現為七種形式:(1)將應該資本化的利息進入財務費用;(2)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私人生活費用,如列支私人汽車的養路費、保險費,小孩學費、員工手機費等;(3)分解業務招待費,將業務招待費分解為差旅費、業務宣傳費、會議費等,成為企業“合理避稅”的熱點;(4)董事會費、會議費,不據實列支,以領代報;(5)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重復列支;(6)濫列差旅費,亂報出差天數,差旅費標準過濫,采取在支付工資或銷售提成時報銷差旅費的做法等,達到員工少繳個人所得稅,企業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7)虛列工資費用或虛報職工人數,若平均工資未達到稅前扣除標準,在工資表上不寫合計數,先要職工簽字,再將差額補上,或者利用銀行工資,將差額付出,掛業主及親屬姓名。

3.利用庫存商品,虛增成本。主要表現為九種形式:(1)虛假庫存。賬面只記進貨,不記銷售,這樣導致存貨增加;企業將大量現金收入不開票入賬作收入,使銷售成本無法結轉,只能長期反映在存貨中,形成虛假庫存。(2)虛增預提生產成本。(3)高轉產品成本。少留期末在產品成本,多轉完工產品成本,以隱蔽方式截留利潤,減少應納所得稅。(4)不辦理入庫手續,從生產車間直接銷售,少報銷售收入。(5)白條入賬。(6)濫用暫估入賬。或月初不用紅字沖銷原來的估價入賬,等發票到時重復入賬,虛增原材料;或月初不用紅字沖銷原來的估價入賬,永遠等不到發票到來,虛增原材料。(7)以購代耗。購進材料時,未使用便記入成本、費用,所附原始憑證為購貨發票。(8)不用或少用以領代耗車間領用的材料,記入成本費用,采用不作退料或假退料的辦法虛增成本,多出來的材料形成賬外物資,形成“小金庫”。(9)材料假出庫。企業為了減少利潤,在每年的12月份,由車間辦理領料手續,填制領料單,而實際并未領料,進行空轉,或者以原材料抵償債務。

4.偷梁換柱,高估資產,多攤費用。(1)混淆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的概念。故意混淆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的概念,將固定資產作為低值易耗品一次攤銷,造成多列費用。(2)未取得稅務機關監制發票的固定資產所計提的折舊在所得稅前扣除。以固定資產入賬時所附原始憑證,或僅憑內部憑證入賬,直接計提折舊,并且在稅前列支。(3)不遵循歷史成本原則,多提折舊,多攤費用。納稅人購買的例如轎車、房屋和機器設備等,不按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而有的納稅人卻與評估機構串通一氣,故意高估資產價值,以達到多提折舊,多攤費用的目的。

5.移花接木,利用往來賬目,不記收入掛往來,虛列成本記往來。(1)利用預收(付)賬款賬戶,不記收入掛往來,使企業年末預收(付)賬款有大量貸方余額;如果企業的收入很少,費用很大,企業可能會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法,把業務收入的原始憑證更改為借入資金的憑證,然后再以還款名義轉移資金。(2)利用其他應收款賬戶,一是費用掛賬,企業為了增加當年利潤,先把費用掛起來;或把一些違規的費用或暫時未能取得發票的費用放在這個科目,通過記賬憑證,尋找時機通過轉賬憑證一次性或分次將違規費用正式計入公司的成本、費用。二是個人投資者長期借款不還,轉移利潤。三是以借款的名義發放獎金;四是利用向關聯公司的借款,多列、虛列財務費用。(3)應收賬款的三個對沖,一是違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收賬款貸方余額與借方余額對沖,故意隱瞞有大量預收賬款的事實。二是應付賬款與應收賬款對沖,隱瞞銷售收入,兩頭在外的企業最為明顯。三是主營業務成本與應收賬款對沖,虛增成本。

二、造成“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稅征管漏洞的主要原因

1.稅務機關自身管理上的原因。(1)只重增值稅管理,不重所得稅管理。企業所得稅業務復雜,要求高。而基層國稅務機關這幾年接觸企業所得稅不多,認為企業所得稅稅源小,沒有把它看成是稅收新的增長點,沒有把它與增值稅同等視之。有相當部分的稅務干部對企業所得稅業務知識知之甚少,業務不熟,這種只重增值稅 管理,不重所得稅管理,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征管。(2)稅務部門征管信息不暢,征管效率不高。由于受目前征管體制的局限,征管信息傳遞并不準確,而且時效性很差。不但納稅人的信息資料不能跨征管區域順利傳遞,甚至同一級稅務部門內部征管與征管之間、征管與稽查之間、征管與稅政之間的信息傳遞也會受阻。同時,由于稅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稅銀聯網、國地稅聯網等),信息不能實現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稅務部門無法準確判斷稅源及時組織征管,形成漏洞。(3)來自外部的干擾。在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短期利益違背國家政策,對一些企事業單位實行所謂的重點保護,用行政命令方式干預對這些單位違法行為的查處,甚至對一些單位的正常檢查也需經當地政府的批準。其次,來自不良社會力量的影響。拋棄社會責任,追求一種可視利益,滿足現時需求,這種力量并非是簡單的個體,而是有著盤根錯節的人際關系、復雜的社會背景,是以人際關系為媒介,以金錢為紐帶,以實現即得利益為目標的社會群體,以至于少部分國家公職人員也依附或“服務”于這種勢力,使一些非法行為游離于政府行政行為的監管之外,個別稅務工作人員也深受影響。(4)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機構、核算權上收,而稅務機關無力應對。近年來,一些高收入行業、壟斷部門的所屬分支機構紛紛上收、核算權紛紛集中。一是不利于基層稅務機關的源頭控管、精細化管理,因為最熟悉情況、最能及時發現問題的當地稅務機關被晾在一邊。二是其總部或集中核算地往往駐在大中城市,經濟相對優越,稅收管理環境相對寬松。集中后,基層稅務機關往往無大的作為,這些納稅人則有恃無恐。三是收入(所得)的支付和核算由于涉及面太廣、內容太復雜,集中地的稅務機關難以管到位。

2.納稅人的原因。(1)“偷逃稅”違法行為與承擔風險不對稱。在一些發達國家,稅務部門會隨機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為,不管是誰,輕則罰款補稅,重則入獄,身敗名裂。而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對偷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給予不繳或者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由于稅務機關只注重稅款的查補而輕于處罰,致使許多人認為偷逃稅即便被查處了也有利可圖。據統計,近幾年,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案件,罰款僅占查補稅款的10%左右。另一方面,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由于沒有規定處罰的下限,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現象比較嚴重,一些違法者得到庇護時有發生。所有這些都客觀上刺激了納稅人偷逃稅的動機。(2)依法納稅意識相對淡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主觀上依然存在著隱瞞收入,故意偷逃稅的意識。

3.社會的原因。(1)社會評價體系被人為扭曲。偷逃企業所得稅的一個重要因素與當今人為扭曲的社會評價體系不無關系。有人一方面為社會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稅。因為社會和個人似乎都認為捐贈比納稅更有價值和意義;其次,沒有形成“偷稅可恥、人人喊打”的社會輿論氛圍,周圍人也并不因此視他人的誠信記錄不好,不與之交往,或斷絕交易。而在國外偷稅就是天塌下來的大事,只要誰有偷逃稅行為,不但其在經營上會因此受阻,而且行為會受到公眾的鄙視。(2)銀行結算制度改革的滯后是當前企業所得稅征管中最大的黑洞。主要是現行制度為納稅人大量的購銷業務提供了體外循環的渠道。從我們查獲的案件中發現,現在的企業特別是私營性質的企業,除在商業銀行或信用社有一個不得不存在的名義結算基本戶外,多頭、多人開戶的現象比比皆是,而這些儲蓄戶頭根據現行的儲蓄賬戶管理辦法可以結算進出各種類型、額度和同城異地的資金,使大量經營性資金的循環可以脫離企業財會而達到相同的目的。除了報表上的銷售因為需要增值稅發票,能以基本結算戶轉賬結算外,其他部分則通過儲蓄賬戶轉賬結算,或是現金結算。

三、加強對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稅征管的建議

1.加強企業所得稅日常監管,預防偷逃所得稅行為的發生。一是加強對企業應稅收入方面的日常測算,重視往來賬戶的監督,借助信息網絡加大對發票往來開具的監控力度。二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管理,嚴格報批制度。三是加強重點監控,注意發現疑點,結合內查外調,查清企業虛假賬務處理。四是加強對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成員單位的延伸監管,將報賬制單位一并納入管理。五是加快信息制度改革,完善計算機網絡化建設。爭取早日與各相關部門的計算機聯網,達到資源共享。

2.依法嚴肅鑒定企業征收方式,對賬證不全,不能正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中小企業,嚴格核定征收,合理確定分行業應稅所得率,科學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督促引導企業向查賬征收管理轉變。

3.強化對企業所得稅的稽查,加大對偷逃稅的懲處力度。要敢于破除“人情稅”、“關系稅”,堅持依法納稅,堅持依照《征管法》有關規定,對查處的偷稅款及罰款久拖不交的企業,采取強制措施,依法堅決催繳入庫;對大案要案,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機關并對偷稅者予以重罰,對法人代表和財務人員追究法律責任,讓其付出高額“偷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