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加強征信管理的建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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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征信業管理條例》 基層央行 征信監管 商業銀行
《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正式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征信業發展走上法制軌道。《條例》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對征信業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的監管職責,同時也對基層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從湖南省貫徹落實《條例》的實踐出發,總結成效,分析問題,并提出了《條例》實施后加強商業銀行征信監管的建議。
一、貫徹落實《條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深入開展《條例》專項宣傳,增強社會公眾信用意識
2013年3月15日至6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立足湖南實際,組織開展了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形成了地方政府大力支持、金融機構全面參與、新聞媒體跟蹤報道的多方聯動的宣傳態勢,營造了“學《條例》、講誠信、守信用”的良好氛圍。轄內各級人民銀行牽頭組織宣傳隊深入社區、村鎮、企業、學校上門宣傳,在廣場、商圈、車站等人流密集區設置宣傳展板和咨詢臺,并聯合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全面普及征信法規宣傳;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僅在營業網點懸掛橫幅、張貼海報、播放電子標語、發放折頁,還通過在單位網站信息、發送短信等方式,向客戶宣傳征信知識。據不完全統計,活動期間,全省累計舉辦宣傳活動1000余次,張貼標語、海報12萬余份,發放折頁30萬余份,媒體報道300余次,宣傳受眾近200萬人次,有效提升了社會公眾對《條例》的理解和認同。
(二)層層組織《條例》學習培訓,提升征信從業人員業務水平
一是邀請征信管理局專家為全省征信從業人員及高校師生講授《條例》培訓第一課,7000余人通過電視電話會議系統參加學習,為后續培訓的開展打下堅實基礎。二是抽調人民銀行征信業務骨干組成再培訓隊伍,在連續兩個月時間內,對全省48家接入機構以及有關政府部門、部分小貸和擔保公司、高校師生、企業人員進行培訓,并部署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系統內再培訓,累計舉辦培訓362場次,參訓人員達2萬余人次,覆蓋全省所有征信從業人員;三是在“6.14”信用記錄關愛日,舉辦全省銀行業金融機構《條例》知識競賽,以自問自答、限時計分的形式,全面檢驗29家機構征信從業人員對《條例》的掌握程度,并通過電視電話會議系統在全省同步展示,觀眾近2萬人,取得了以賽代訓,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三)全面開展《條例》貫徹自查,指導金融機構逐項落實到位
根據人民銀行總行統一部署,2013年7月至10月,長沙中支組織指導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對本單位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進行了全面自查。自查內容包括個人信息采集、信息提供、信息查詢、信息使用、取得同意方式、異議處理和內控制度7個方面,主要發現個人信息采集書面同意、提供個人不良信息事先告知、格式合同條款的提示和說明、內部征信管理制度等4方面存在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問題。同時,督促各單位認真制定整改方案,完善內控制度、梳理業務流程和改造系統,逐項落實《條例》及相關征信制度要求,目前除不良信息告知外,各項問題均已整改到位。
二、《條例》落實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分析
2013年4季度,在各接入機構對《條例》進行全面自查的基礎上,長沙中支組織在全省范圍開展了以商業銀行為主要對象的專項執法檢查,促進了征信相關業務的規范運行,與此同時,檢查也反映出基層央行履行征信監管職責時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
(一)商業銀行征信業務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條例》實施后,商業銀行對征信管理的認識普遍有所增強,但仍存在“重應用,輕管理”的現象。一是征信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尚未建立貸后管理查詢內部授權制度和查詢管理程序,也未在系統用戶變動后及時向征信管理部門報備。二是系統用戶管理不規范。一些基層網點業務量大、人員調動頻繁,存在管理員用戶、查詢用戶兼任和多人使用同一查詢用戶的現象;有的查詢用戶雖已調離征信崗位,但未及時停用。三是查詢流程不嚴密。主要表現授權日期在查詢日期之后,貸后管理查詢無內部審批授權,查詢原因與實際業務不符等。四是違規查詢個人信用報告。例如,無授權查詢借款人配偶或企業法人、出資人的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要素填寫不全,一次授權多次查詢等。五是存在向持無效貸款卡企業放款和自然人做擔保未辦理貸款卡等問題。
(二)基層央行征信監管面臨的主要問題
1.征信法規體系不完善。《條例》對于征信監管的相關規定比較原則,現實工作中的操作性還有待加強。同時,《條例》相關配套制度還不完備,而現有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的部分內容已難以適應當前征信監管需求,如對規范查詢授權的理解、查詢原因錯誤的違規認定均界限模糊,操作難度較大,企業征信系統數據質量監管制度內容沒有細化,難以進行有效管理。
2.征信監管手段有待改進。此次檢查歷時2個多月,全省共計組織71個檢查組,對12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114家分支機構進行了現場檢查,但受檢查人員、時間、工作安排等條件影響,檢查覆蓋面仍較為有限,難以實現對征信相關業務的動態化管理。特別是因缺乏非現場監管和數據分析的手段,基層央行無法直接提取商業銀行數據統計、查詢明細等情況,只能依賴日常辦理征信業務的統計數據和運用Excel等軟件進行簡單批量對比,難以針對性地開展數據核查和校對,影響了監管效率。
3.征信監管隊伍建設有待加強。一方面,基層央行征信人員配置不足,當前市州中支尚無對應的征信部門編制,平均征信人員不超過3人,同時還需兼任信用體系建設、評級管理、征信宣傳、金融穩定等工作,縣支行業務股更是對口金融穩定、調查統計等多個部門,在人員緊張的情況下,缺乏時間和精力開展針對性征信監管。另一方面,實施高效、嚴謹的征信監管對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有較高要求,需要熟練掌握征信、法律、會計、計算機等業務知識,而目前基層央行征信隊伍的人員結構和教育背景較為復雜,普遍缺乏針對性的專業技能教育培訓,執法水平有待提升。
三、《條例》實施后加強商業銀行征信監管的建議
(一)加快完善征信監管法律法規
一是對照《條例》的相關要求,完善現有征信規章制度,研究制定《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使其適應企業征信系統規范運行的需要,修訂和完善現有《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對信用信息采集、查詢使用、異議處理、安全管理及違規處罰做出明確規定,提高基層央行征信監管的規范化和程序化水平。二是盡快出臺《條例》的相關配套制度,如數據核查與監測、異議處理、侵權責任追究等制度和措施,加強基層人民銀行對數據質量和信息保護的檢查監管力度。
(二)創新、優化征信監管手段和方法
一是建立征信業務情況定期報告制度,要求商業銀行對影響征信工作的重大事項,如業務系統升級、制度變化、安全管理等進行報備,及時掌握其征信相關業務運行情況,加強業務指導和管理。二是優化非現場監管手段,研發征信監管信息子系統,向基層人民銀行適當下放轄內異常查詢監測、數據實時批量比對等權限,提升其非現場監管能力。三是實施有效重點監管,將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根據非現場監測中發現的征信制度執行不嚴、業務不規范情況,確定重點檢查的對象和業務范圍,提升征信檢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加強征信監管隊伍建設
一是加強征信人員綜合業務培訓,培育一批既熟練掌握征信業務操作流程,又熟悉行政執法流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復合型征信專業人才,切實提升征信執法水平。二是建立和完善人才培養機制,搭建人才交流平臺,通過交叉檢查、聯合調研、人員交流等方式,促進征信隊伍中各類人才的合理、有效利用,為征信人才成長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加強征信人員的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打造一支“團結進取、素質過硬、風清氣正”的征信監管隊伍,樹立人民銀行征信人員的良好形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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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征信體系;現狀;優化建設
中圖分類號:D912.28;D913
一、引言
征信(Credit Reference)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并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服務,幫助信用交易方判斷、控制信用風險,進行信用管理的活動。征信體系是由與征信活動有關的法律規章、組織機構、市場管理、文化建設、宣傳教育等共同構成的有機系統,是現代金融體系得以安全運行的有效保障,也是市場經濟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1]。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講:“信用崩盤是沒有贏家的賭博[2]。”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動蕩和經濟衰退,再次將信用風險管理的有效性推向風口浪尖,促使世界各國重新審視征信體系在信用經濟時代的重要意義,并將促進征信業規范發展和加強征信監管視作當務之急。
我國征信業自20世紀90年代初的真正起步,經過近20年的發展歷程,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活躍在市場上的征信機構有300多家,但仍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國征信業依然處于行業發展的初級階段,還沒有形成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有國際影響力的權威性征信機構,且各省市、各地區發展極不均衡,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2011年3月公布的“評級結果可以在信貸市場使用的評級機構名單”,全國共有80家征信機構榜上有名,其中沿海發達地區占有近60%的比例,山西、江西、寧夏等中西部10省無一機構上榜。隨著我國經濟及金融改革的進一步推進,社會各方對信用信息平臺的需求愈加迫切,因此,加快并逐步優化我國的征信體系,已成為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推進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題中之意。
二、征信體系發展模式的國際比較
就征信制度而言,世界上主要有三種模式:即市場主導型模式、政府主導型模式和會員制模式(見表1)。
(一)市場主導型征信體系模式
市場主導型征信體系模式以美國、英國、加拿大及北歐部分國家為代表,在該體系模式下,征信機構采用完全市場化的運作模式,政府只負責對征信業進行必要、有限的監管,其征信體系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
在信用發達的國家,征信法律體系一般都有十幾部甚至更多的法律為征信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以美國為例,以《公平信用報告法》為基本法律的征信主體法、以《公平債務催收法》、《信用卡發行法》、《平等信用機會法》等為征信關聯法,共達17部之多[3],為征信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起到了積極的保障作用。
2.征信機構市場化商業運作
市場主導型征信體系模式一般是由企業或個人投資組建,以企業形式存在,按照市場化的商業模式動作。仍以美國為例,在長期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形成了以艾飛可(Equifax)、益百利(Experian)和環聯(Trans Union)3大個人征信局為代表的個人征信機構,以鄧白氏(Dun & Bradstreet)為代表的世界最大的企業征信機構,這些機構以盈利為目的,完全按照市場化運作,通過市場競爭機制促進征信服務范圍的擴大和質量的不斷提高。
3.有完善的征信監管體系
以美國為例,對信用行業的主要監督和執法機構有兩類:一類是銀行系統的機構,包括財政部貨幣監理辦公室、聯邦儲備系統和聯邦儲蓄保險公司;另一類是非銀行系統的機構,包括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國家信用聯盟辦公室和儲蓄監督局,其中聯邦貿易委員會是征信行業的主要監管部門。同時,以美國信用管理協會和聯合信用局為代表的民間信用管理協會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政府主導型征信體系模式
政府主導型模式是以中央銀行建立的“中央信貸登記系統”為主體,兼有私營征信機構的社會征信體系,該體系以德國和法國等一些歐洲國家為代表。政府主導型模式又稱公共模式,“中央銀行信貸登記系統”主要是由政府出資建立的公共征信機構,具有基礎性地位,但并不排斥民營征信機構的發展,例如在德國有政府出資建立的全國性基礎庫,也有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貿易和郵購公司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務的民營機構,且覆蓋人群廣、信息來源多、信用記錄全面,因此民營機構在德國也處于征信行業的市場主導地位。
需要說明的是,隨著信用經濟時代在全世界達成廣泛共識,原本征信業發展緩慢甚至未起步的國家紛紛建立了自己的征信機構,但在發展的初期基本上是完全依靠政府的推動力量建立起來的,屬政府主導型征信體系,20世紀90年代以后,全世界共有17個國家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統,但有別于德、法等國完善的征信體系,其各國的社會信用體系比較薄弱,建立公共征信體系為現實選擇,能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也比較單一,且多為基礎性的,基本沒有增值服務(見表1)。
(三)會員制模式
由于行業協會在日本經濟中具有較大影響力,其征信體系也明顯區別于前兩種模式。采用的是以行業協會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的會員制模式,為協會會員提供個人和企業的信息互換平臺,通過內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依靠法律和行規運作,只有會員才能享受到信用信息機構提供的信息,同時各會員單位有義務向征信機構提供其及時、客觀、全面的信用信息。該體系下大致以銀行業協會、信貸業協會和信用產業協會等三大行業協會為主要征信機構,在日常信用管理活動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效用。
三、我國征信體系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征信業從無到有、從薄弱到壯大,發展迅速,成就斐然,目前我國已經構建起一個覆蓋面廣泛、結構基本齊備、以公共征信為主導的多層次征信體系。第一層是擁有大量基礎信息的公共信用數據庫和若干個專業信用數據庫,該層次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管理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數據庫為代表;第二層次是掌握特定經濟信用信息的政府職能部門、投資金融機構、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該層次以工商、稅務、海關等政府職能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為代表;第三層次是對信用信息進行搜集、調查、加工并提供信用產品的專業征信機構,既包括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征信機構,也包括國內民營征信機構及在我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資征信機構。截止2010年底,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累計收錄企業及其他組織1691萬戶,其中有信貸記錄的超過790萬戶;個人征信系統累計收錄自然人數7.77億,其中有信貸記錄的自然人數2.20億多,且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個人征信數據庫。但是,我國的征信體系和信用發達國家相比差距甚遠,還存在諸多問題。
(一)征信法律體系建設嚴重滯后且層次較低
1.缺乏系統的征信法律法規
我國的征信法律立法基本還屬空白,盡管關于規范征信的相關制度散見于諸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之中,但是與規范信用制度直接相關的立法嚴重缺失。直至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規范征信活動的法律法規,從2002年《征信管理條例(初稿)》的起草到2009年10月《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公布,歷時七年,而且征求意見稿還有許多需要完善之處。
2.立法分散,法律效力層次較低
當前規范征信領域專門的法律規范,分散地分布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管理辦法和地方各級政府主導下的征信管理辦法之中,如《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試點辦法》等,雖然有一定數量,但全部是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層次較低,缺乏具有較強法律約束剛性的全國性法律,在實際執行中的效力有限[4],不能滿足我國整體征信業發展的需要。
3.立法規范的范圍較窄
現有的直接規范征信活動的法律規范,其規定的內容往往局限于一個側面,在信息有效公開共享與隱私保護的權衡方面、失信懲戒方面無保障可言。雖然最新公布的《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從九個章節對相關問題進行了闡述,但過于原則化和籠統化,遠未達到系統化和規范化的目標。
(二)征信機構市場競爭力較弱,協作機制缺失
如前文所述,我國征信機構基本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各地方、各行業征信系統、中資征信機構、中外合資征信機構和外資征信機構中國辦事處并存和競爭的發展局面。活躍在我國市場上的300多家征信機構,能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相當有限,可提供的增值服務還有待提升,以我國最大的企業征信系統數據庫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數據庫為例,止2010年末也只有1691萬戶客戶信息,世界上最大的企業征信機構鄧白氏公司動態存儲著來自世界各國5700萬家企業的信用檔案,幾乎所有的世界500強企業都將之視為經營決策的可靠商業伙伴。2010年7月11日,中國獨立評級機構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在北京首批50個典型國家的信用等級,表明中國爭奪國際征信市場話語權邁出重要的一步,但我國征信產品在世界上的公信力還有待提升。同時,因我國本土評級機構實力與資力不足,美國三大信用評級機構對我國實行的“戰略進軍”迅速控制了我國評級市場的2/3份額,嚴重威脅著我國金融安全。
同時,由于我國公共征信機構與商業性征信機構之間的職能分工、定位不明晰,嚴重缺乏協作機制,因而信用信息形成了嚴重的條塊分割。首先,我國現有信用信息分散于銀行、證券、工商、稅務、海關、公安、法院、檢察院、財政、環保等企業或政府職能部門,且各部門在建設自身業務管理信息系統時,在信息標識、基礎技術、統計分析等方面缺乏全國統一的標準,客觀上造成了系統之間難以橫向交流,最終導致信用信息的分割;其次,銀行、相關職能部門出于自身經營管理、隱私等方面的考慮,主觀上造成了社會信用信息的分割局面[5]。再次,由于人行征信中心兩大征信系統封閉運行,導致中央銀行征信系統中豐富的基礎信用信息資源利用效率極低。
(三)缺乏有效的市場監管機制
1.征信市場監管缺乏組織保證
根據信用發達國家經驗,征信體系的建設需要全國性的統一協調指導機構和建設規劃,而在我國,還沒有成立專門指導和管理征信體系建設的機構,盡管《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征信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盡管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但該局僅是國務院的一個職能部門下的一個專業部門,它在國務院各職能部門及各省、市級單位之間協調指導的有效性還十分乏力。
2.沒有成立行業協會對征信業進行自律監管
前文述及美國、日本的征信體系,行業協會在征信業監督管理中的職能得到了充分發揮,而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具有較強影響力的征信業協會,《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只是講“征信機構可以依法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但并沒有解釋推動行業協會建立的牽頭部門及實施規劃。所以我國各征信機構之間還存在著征信產品和服務公信力差、惡意競爭、提供虛假信用報告等不良現象。
3.缺乏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使得守信用者得到鼓勵,使失信者得到應有的懲戒,可以將信用交易方失信者的失信行為,擴大為失信方與全社會的矛盾,使失信企業難以生存和發展,使失信個人求職、消費活動受阻[6]。但我國長時間的信用環境空洞導致失信者不能得到應有的懲戒,相反,失信收益往往大于失信成本,這不僅降低了守信者的積極性,也削弱了對失信者的約束力和威懾力。
(四)信用文化建設和征信教育宣傳滯后
在信用發達國家,信用報告已經成為企業和個人的“經濟身份證”,“珍愛信用記錄”已經成為“經濟人”的一種習慣。而在我國,人們雖知道信用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在長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會信用環境不容樂觀,信用文化建設水平低下的問題亟待解決。
發達的征信市場、完善的征信體系,與一個國家的征信教育有較強的正相關性。目前我國的征信教育體系還沒有形成,完善征信體系的主要推動者――征信專業人才也相當匱乏。以我國征信業比較發達的上海為例,全市專門從事征信和信用評估的專業人員也不過千人,其中初級專業人員占有較大比例[7],具有系統化征信知識的高學歷、高水平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培養高素質征信人才的大學教育,也只在近幾年得到了探索式發展,從業資格管理從2007年才開始起步,公眾信用知識普及水平遠遠不夠。
四、我國征信體系優化建設的路徑選擇
征信業在我國還是一個新型的行業,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仍處于初級階段。根據對征信發達國家征信體系的研究和借鑒,以及我國征信業的發展現狀,本文提出了符合我國征信業實際的“1213”優化發展路徑,即以市場化行業運作體系為主導方向,以民營征信機構和公共征信機構為兩翼,以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兩大系統為基礎,以完善征信立法、完善行業監管和加強教育宣傳為三大保障的征信體系(如圖1所示)。
(一)完善征信立法,使行業發展“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我國征信體系優化建設的關鍵所在,對征信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影響深遠,必須盡快完善征信法律體系。一是要盡快頒布征信主體法,出臺《征信管理條例》,彌補這一法律空白;二是逐步推進征信專業法的頒布,目前最重要的是借鑒美國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法律,出臺我國的《信息公開法》,在處理好信息公開共享與保護國家和商業機密、個人隱私權的前提下,從法律層面引導我國信用信息的有效開放共享;三是升級我國現有征信管理相關法規層次,例如將《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等升格為國務院法規,保證征信法律法規的權威性。
(二)構建征信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三位一體”監管體系
征信體系的完善亟需建立全國性協調統一的行業監管體系。首先要解決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權威性不足的尷尬局面,成立專門的具有較高層次的“中國征信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其次要成立具有約束力和影響力的征信業協會,切實擔負起行業監管的自律性監管職能,強化會員的守信和維權意識;再次,要運用市場的約束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促進征信行業的有序開展,構建我國“三位一體”的行業監管體系。
(三)加大市場培育力度,打造征信行業騰飛“堅實兩翼”
市場需求產生的源動力是征信機構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完善我國征信體系的重要途徑。我國需要從供需兩個層面打造征信行業騰飛的堅實基礎:從市場供給層面,應依托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基礎數據庫和國務院各職能部門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庫,大力推進征信機構結構優化,在信用信息資源充分共享的前提下,將人行征信中心“裁判員兼運動員”的身份瘦身,專門從事行業監管工作,重點推動市場化運作的民營征信機構發展壯大,使其發展成為具有較強國內、國際競爭力的權威征信機構,以提供多層次、多樣化和高品質的征信產品和增值服務;從市場需求層面,應營造政府、企業、個人全方位的征信產品需求網絡,使信用產品的使用成為社會經濟活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巨大的市場需求動力成為征信機構盈利和創新發展的堅實之翼。
(四)強化征信教育宣傳,培育行業發展“不竭動力”
良好、誠信的信用環境是促進征信業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國目前社會信用環境有待提升的前提下,應加強征信教育和宣傳工作。要做好征信行業的教育工作,不但要從大學專業教育、職業教育和征信行業資格認證三個層次做好征信人才的培養,為征信體系優化提供根本動力,還要做好針對社會信用活動主體的參與者企業和個人做好教育工作,比如將征信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之中;以政府各職能機構為主要推動力量,組織銀行業協會等專業機構進行宣傳工作,常態化地組織“征信宣傳周”或“征信宣傳月”活動,打造征信宣傳的長效機制,同時要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契機,努力營造“守信光榮,失信懲戒”的濃厚氛圍,提升社會各階層誠實守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培育行業發展的“不竭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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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一)企業內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專職機構從大量的案例中不難發現,一些外貿企業因為內部沒有專職的信用風險管理機構,就不可能有完善的信用管理體系。因此,引發我國外貿企業出口信用風險的重要原因是企業缺乏信用管理體系。即使部分企業建立了信用管理專職機構,但因公司管理層的不重視或專職人員的管理水平不高而未發揮實際作用。
(二)員工信用風險防范意識不強資信調查對于任何外貿企業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大量實踐證明,做好資信調查工作可以規避很多交易風險。進口商的資信狀況決定外貿企業能否順利履行合同、安全收匯。由于同業之間的競爭異常激烈,目前我國外貿企業的生存環境并不樂觀,許多外貿企業給予外商較為寬松的付款條件來獨攬客戶,從而忽略了資信調查工作,信用風險防范意識薄弱。
二、對我國外貿企業信用風險管理的建議
(一)構建外貿企業信用風險管理體系信用風險的產生不僅僅局限于某一個交易環節,而是貫穿了整個貿易流程,因此,構建企業內部信用風險管理體系也必須貫穿于所有可能產生風險的交易環節,實現對各個風險環節的全程控制。所謂企業信用全程管理就是要求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階段都對企業出口信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其中,事前管理是要求企業在業務開始前加強對客戶的財務狀況、資信情況等進行調查,事中管理要求企業在實際業務活動中對授信對象和授信金額進行實時管理,事后管理要求企業加強三項資產(應收、預付、存貨)的監控管理,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尤其是逾期應收賬款的管理。對企業的信用風險管理做到如上三步驟,基本就構成了企業風險管理全過程。
(二)加強客戶的資信調查,合理制定信用標準在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中應明確信用風險管理制度,主要是加強客戶的資信調查,給客戶制定出一個合理的信用額度,通常需要從兩個方面加強對客戶的資信調查:首先是調查客戶所在國家的宏觀環境,評估東道國的風險因素,有效控制因國際因素原因帶來的信用風險,這項工作對于一般企業而言是不太現實和經濟的,企業規避此類風險還是以預防為主。在實際的業務操作中,規模不大的外貿企業還是咨詢專業機構的一些評價指標:比較權威的有歐洲貨幣指數、機構投資家風險等級指標等。對于一些規模較大的外貿企業,除咨詢上述專業機構外,還應該委托他們對一些專項因素進行調查、評估,做到真正了解東道國的風險所在,建立預警機制,有效預防信用風險的發生。其次是針對國外客戶本身所采取的一些資信調查評估,從不同渠道了解國外客戶的資信狀況,加強信用風險檔案管理。企業可選擇通過傳媒、網絡等自己掌握和了解客戶信息,也可通過國內的一些銀行或專業資信調查機構等渠道收集有關信息,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外客戶的經營情況、資信償付能力并做出準確判斷,以此來作出正確的經營策略。企業應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依據國外客戶資信狀況,對不同客戶的賒銷額度和期限等問題進行差異化管理,最終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信用額度。對信用管理要做到時時跟蹤,對于超過額度的客戶,未進行新的評估審定前,對超出部分堅決不予賒銷。
(三)完善企業外部的信用管理體系1.加強征信管理建立信用制度的核心是征信數據的采集及評估(資產信用調查和評估,企業資信調查及評估,消費者信用調查和評估)。政府和中央銀行應主導建立征信系統,此系統不應該以盈利為目的,主要職責是為社會服務。2.我國政府應大力扶持信用中介服務行業的快速健康發展信用服務行業發展和建設信用體系必須要求信用信息市場化。目前國外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的發展經驗值得我國借鑒和學習,首先是政府應加強對各類信用服務中介結構的監督管理,建立各類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其次是大力推進和發展包括信用調查、信用征集、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信用咨詢等信用中介機構在內的各類社會信用服務業。3.快速發展出口信用保險等金融服務出口信用保險等金融服務,在我國外貿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時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為了更好地發展和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等金融服務,應該做好出口信用保險的宣傳力度,政府應大力支持出口信保業務并建立科學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
(四)購買出口信用保險,減少經濟損失,促進健康發展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國際市場需求持續低迷,海外企業的信用狀況不斷惡化。對于出口業務,通過購買出口信用保險,可有效降低因信用風險而帶來的損失。以某外貿企業為例,2008~2013年,通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累計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60余萬美元,但因國外客戶的商業風險或質量索賠風險而取得信保公司的賠付額達300萬美元,有效地降低了因金融危機而發生的經濟損失,為該外貿企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
篇4
一、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的發展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最初在1970年通過。1989年開始,美國討論FCRA的現代化問題,并且在1996年形成了《客戶信用報告改革法》(Consumer Credit Reporting Re-form Act),該法嚴格限制債權人和其他人對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完成的數據的使用。這一法律修訂案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
公平信用報告法主要規定了客戶在信貸調查時,有權要求告知信用調查的性質和范圍、正在編輯的信息種類以及收到報告的人員姓名等。客戶必須在限定時間內對調查請求作出響應。客戶有權利要求任何錯誤的或誤解的材料重新調查,并且,如果未經核實,就必須從檔案中刪除。如果對報告中某部分正確性有懷疑,客戶有權利在檔案中存入他們自己的一百字左右的聲明,來闡明他們關于這件事的立場,這些聲明將成為永久記錄的一部分。客戶有權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報告機構對自己信用狀況的評價,并且具有對不實負面信息的申訴權利。當事人有權取得自身的資信調查報告和復本,其他合法使用客戶資信調查報告的機構或人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否則即使當事人同意也屬違法行為。[1]
1996年,國會又出臺兩個法令,分別修改和補充了公平信用報告法,它們是智能授權法和債務催收改進法。前者在原法律規定的合法取得客戶信用報告的五種情況中,授權聯邦調查局可以偵察目的為由取得所需的客戶信用調查報告;后者授權聯邦政府機構可以在債務催收活動中,根據需要取得客戶信用調查報告。[1]
2003年,國會又對FCRA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公平和正確信用交易法》(Fair and Accurate Credit Transactions Act/FACT),增加了客戶改進信用報告正確性,預防身份竊取,限制金融機構使用共享的敏感信息推銷金融產品。該法增加規定,從其他機構獲得客戶信用報告信息的金融機構,不能使用這一信息對客戶進行市場行銷,除非金融機構明確顯著地向客戶披露這一信息,并且給予客戶選擇接受這一市場行銷的機會①。FACT的很多規定,涉及披露信用評分、向信用報告機構提供的信息的正確性、客戶對信息提供者直接提出異議的權利、提供給信用報告機構的負面消息的披露、風險等級的披露、處理包含了欺詐警告的客戶信用報告的程序,以及向客戶提供被偷盜的文件的規則。此外,該法還規定每年信用報告機構提供一個免費的信用報告,并且要在合理的費用基礎上,保證客戶對信用評價的訪問。[2]
美聯儲的規則是為了執行FCRA而制定的,2004年7月16日,該規則進行了修訂。
二、客戶信用報告的相關法律關系
(一)公平信用報告法的適用
公平信用報告法主要適用于調整“客戶信用報告機構”的有關行為,以及對“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包括“完全或部分地從事收集或評估客戶信用信息或其他信息,以便將客戶信用報告提供給第三方當事人”的機構,不論是收費性質的或合作性質的②。“客戶信用報告”一般是“由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做出的有關客戶信譽、信用級別、信用度、品質、一般名譽、個人特性或生活方式的報告,它全部或部分地用作或將用作確認客戶是否適合獲得客戶信用、受雇或其他本法規定的目的”③。因此,如果一家公司在內部為自己的商業活動使用信用信息,不向第三方當事人提供,它不構成“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如果它只向第三方當事人提供并不屬于“客戶信用報告”的信息或文件,它也不構成“客戶信用報告機構”。[2]
(二)客戶信用報告的內容按照FCRA的規定,客戶信用報告機構不可以在客戶信用報告中包含如下信息:10個月之前破產案件,七年前的民事訴訟、民事判決和逮捕記錄,七年前的已支付的稅務案件,七年前的用于盈虧收款或付費的賬戶,七年前的其他不利的信息,但刑事犯罪記錄除外;前款規定的排除,不適用于如下目的的使用:一個主要金額超過150000美元的貸款交易;價值150000美元的人壽保險;年薪達75000美元的個人雇用④。如果客戶對客戶信用報告的有關信息存在異議,并且通知了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必須在每一份客戶信用報告中包含這一客戶異議⑤。
當信用報告的使用者做出一個不利的信用判斷,使用者必須將這一判斷通知客戶。使用者不需要為不利的信用判斷解釋原因,也不需要為客戶公開文件,以使客戶了解什么信息實質上導出這一不利的信用判斷⑥。當不利的信用判斷部分地從信用報告之外的信息源得出,則要求使用者將這一信息本身告知客戶,但不必告知信息的來源。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者必須告知客戶有知曉這種信息的權利⑦。客戶可以選擇將客戶的姓名和地址從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提供的目錄中刪除,并且客戶應當通知客戶信用報告機構,這一請求在5日后生效,有效期限為5年⑧。應當注意的是,在形成客戶信用歷史的過程中使用的那些信息,可以用于開發其他產品,諸如欺詐預防產品、信用風險管理產品等。
(三)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目的
在FCRA第604和第625條中,列舉了所有客戶信用報告可以使用的情況,甚至包括不是為了建立信用目的的使用。
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只能在如下情況下提供客戶信用報告:(1)按照有權發出指令的法院的指令,或按照在聯邦大陪審團前進行的訴訟程序中發出的傳票,而提供客戶信用報告。(2)按照客戶的書面指示而提供。(3)向有理由相信具有如下目的的人提供:為信用交易或信用延展、或檢查、收集客戶賬戶的信息、雇用目的、涉及該客戶的保險業務、判斷客戶是否適宜接受由政府機構批準的許可或其他救濟,該政府機構按照法律有權審查申請人的金融能力或情況;作為潛在的投資者或服務提供者,或現有的保險者,希望使用這些信息,用于評估或估價現有的貸款責任的信用或預付風險;其他對這些信息有合法商業需要的人,該人將信息用于由客戶發起的商業交易,或者用于檢查賬戶,判斷客戶是否繼續符合賬戶條款。(4)按照州或地方兒童撫 養執行機構的負責人的要求而提供,如果該機構向客戶信用報告機構證明:客戶信用報告對于判斷個人做出兒童撫養支付的能力或判斷這種支付的適當水平是必需的;客戶和該兒童的父子(女)關系;這些機構至少在十天前通知客戶,將要求該客戶信用報告,并且客戶信用報告將只被用于兒童撫養目的,不會用于其他民事、行政或刑事訴訟中,或用于其他目的⑨。
在為雇用目的而提供客戶信用報告時,使用該客戶信用報告的人,要向客戶信用報告機構保證來自客戶信用報告的信息將不會被用于違反聯邦或州的公平雇用機會法或規則,并且在該報告被獲得或導致被獲得之前,要向客戶做出清楚和顯著的書面披露,披露該報告將用于雇用目的;客戶也要以書面形式,授權由該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提供報告。如果為雇用目的使用客戶信用報告,在全部或部分地以該報告為基礎,作出對客戶不利的決定之前,該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報告的復制件⑩。
(四)對客戶的披露及相關問題
信用報告機構應當告知客戶如下信息:(1)披露客戶信用報告中的所有信息,但有關信用評分或其他風險評分或對客戶的預測的信息除外;(2)信息的來源,但是,用于構成客戶信用報告的單獨獲得的信息來源,以及實際用于其他目的的信息來源除外;(3)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接受報告用于雇用目的,在客戶申請的兩年內;如果接受報告用于其他目的,在客戶申請的一年內,每一個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者的身份標識(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11)。
信用評分向客戶進行披露時,要按照客戶對信用評分的要求,向客戶提供一份報告書,指出信息和信用評分模式可能不同于由貸款人所用的信用評分,以及一份包含下列內容的通知:客戶當前的信用評分或以前為信用延展目的的信用評分;在所用的信用評分模式下,可能的信用評分范圍;在所用的信用評分模式下,對客戶信用評分有影響的所有關鍵因素;信用評分產生的時間,以及做出信用評分的人或機構的名稱(12)。客戶有權利對信息提出異議,一般來說,有權要求信用報告機構調查有關的異議。作為調查的結果,信用報告機構必須刪除有關的錯誤或在文件中寫明有關的爭議點。信用報告機構必須應客戶的請求,將刪除的情況或爭議點向客戶指定的接受者發送,以挽救客戶的信譽。信用報告機構必須向客戶告知提出異議的權利(13)。客戶還可以接受他的客戶信用報告的復制件,并且在很多情況下這種復制件是免費的(14)。例如,失業的客戶在尋找工作時、尋求社會救濟金以及客戶相信他受到欺詐時,都有權利要求客戶信用報告的免費復制件(15)。
三、身份竊取行為的預防
為預防身份竊取行為,公平信用報告法主要采取兩種措施:一是警報,二是阻止來自身份竊取行為獲得的信息的使用。警報又分為兩種:一次性欺詐警報(One-call Fraud Alerts),二是長期警報(Extended Alerts)。
一次性欺詐警報,是指按照客戶的要求,如果其以善意聲稱,懷疑客戶已經或正成為欺詐或相關犯罪行為(包括身份竊取)的受害人,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應當:(1)在該客戶的文件中包含一個欺詐警報,并且與使用這一文件而產生的信用評分一道提供這一警報,時間上從這一要求之日起不超過90天,除非該客戶要求在這一期限屆滿之前取消這一欺詐警報,并且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收到這一取消要求的適當證據;(2)向其他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提及這一欺詐警報。
在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將欺詐警報包含在客戶文件中的情況下,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應當:向客戶披露,客戶有權按照第612(d)條規定,要求客戶文件的免費復制件;并且在披露之后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內,向客戶提供按照第609條所要求的全部披露,不向客戶收取費用(16)。
長期警報是按照客戶的要求,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應當:(1)在客戶文件中包含這一欺詐警報,并且與使用這一文件而產生的信用評分一道提供這一警報,時間上從這一要求之日起為七年時間,除非該客戶要求在這一期限屆滿之前取消這一欺詐警報,并且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收到這一取消要求的適當證據;(2)在要求開始之后的五年時間內,將客戶從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制作的客戶目錄中取消;并且(3)向其他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提及這一長期警報。
在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將長期欺詐警報包含在客戶文件中的情況下,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應當向客戶披露,客戶有權按照第612(d)條規定,在申請之后的12個月內,要求客戶文件的兩份免費復制件;在披露之后不超過3個工作日內,向客戶提供按照第609條所要求的全部披露,不向客戶收取費用(17)。如果要求警報的客戶指定了電話號碼,用以身份校驗目的,在授權新的貸款計劃或信用延展之前,這一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者應當使用這一電話號碼或采取合理的措施與客戶聯系,以校驗客戶的身份并且確定是否批準新的貸款計劃,這不構成身份竊取(18)。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對客戶信用報告進行轉售時,應當包含由其他客戶信用報告機構發出的欺詐警報(19)。對來自身份竊取行為的信息使用的阻止,是使客戶信用報告機構負有阻止在客戶文件中報告這些信息的責任,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對客戶阻止請求的責任,應當是阻止這一信息在今后的使用。如果客戶視這些信息來自于聲稱的身份竊取行為,在收到這一信息之日起不超過4個工作日,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應當迅速通知信息的提供者:該信息可能來自于身份竊取;身份竊取報告已經制作為文件;客戶按照本條規定,已經做出阻止使用的請求;以及阻止的生效日期(20)。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可以解除這種阻止,如果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合理地確定:信息被錯誤阻止使用,或客戶錯誤地要求阻止;信息被阻止或客戶要求阻止,是基于對事實的誤傳;客戶因阻止交易或交易而獲得了商品、服務或金錢(21)。
四、我國信用報告制度的現狀
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先后制定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信用報告本人查詢規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異議處理規程》和《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各地也制訂了個人信用征信管理的地方規定。
2004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建立的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在全國部分金融機構試運行。2005年8月31日,全部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實現全國聯網。2006年1月1日,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正式投入運行。200 6年11月,在中國人民銀行下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征信中心負責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商業銀行作為信息提供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信用信息數據庫標準及其有關要求,向信用數據庫報送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商業銀行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可以向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采集數據的權威性、時效性都要強于地方征信公司。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地方征信公司目前處于相互補充并且相互競爭的狀況。同時,暫行辦法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未經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或變相建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提供個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只能用于如下目的:(1)審核個人貸款申請;(2)審核個人貸記卡、準貸記卡申請;(3)審核個人作為擔保人;(4)對已發放的個人信貸進行貸后風險管理;(5)受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貸款申請或其作為擔保人,需要查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信用狀況。
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國信用信息安全,2009年2月28日,我國《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2009年10月1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對于信用信息的界定、類型,征信機構設立標準、征信機構收集、保存、加工、提供信用信息的限制條件、不得收集的個人信息類型等作出了詳細規定,非常有特色的是,該征求意見稿意圖建立“中國征信中心”,負責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并且對其經營方式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目前該《征信管理條例》正在審議完善當中。
從我國信用信息管理體制來看,我國信用信息立法和管理存在著如下幾點問題:
(一)信用信息內容薄弱,質量不高
目前,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只局限于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商業銀行提供的企業和個人在貸款、信用卡、準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信用信息數據庫更加側重于金融信用領域的信息資料,但是通過這些數據庫并不能形成全面明晰的客戶信用評價。在信用信息的收集中,也欠缺不可以收集項目的詳細清單,對于不應進行收集的客戶敏感信息并未形成比較明確的立法規范,各地征信機構掌握標準不統一。目前信用信息的征信范圍較窄,信息時效性不高。因此,信用信息資料質量和范圍的局限,必將影響著今后對客戶信用水平的客觀評價。
(二)征信服務中心的職能單一、整合性不足
目前,我國主要的征信服務機構,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征信中心。該征信中心的職能過于單一,只負責采集、整理、保存金融方面的信用信息,為商業銀行和個人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為貨幣政策制定、金融監管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關信息服務。此外,在工商、海關、法院、公安、統計、質監、醫療、零售業、人才市場等部門,也保存著大量個人信用信息。這些征集機構行政關系復雜、職權不清,非常重要的是他們之間的協調共享機制并未建立起來,導致對于客戶信用信息的管理混亂、多元收集重復收集問題比較突出,這也增加了身份竊取的風險。由于各部門等級不同、地域不同,難以建立全國統一高效的信用征集機構,無法對客戶信用信息進行整合,并且以此為基礎形成客戶信用的評價結果。
(三)客戶信用信息使用目的單一
目前,客戶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僅局限于審核貸款、信用卡、準貸記卡申請;審核個人作為擔保人的信用狀況;對已發放的個人信貸進行貸后風險管理,以及查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信用狀況。對金融機構收集的信用信息只能由商業銀行使用,不能由其他機構使用。客戶信用信息的使用還僅僅局限于金融業務方面,信用報告在通信、就業、安全認證、司法部門強制執行等多樣化的使用形式,還未完全充分開發和應用起來。
(四)客戶信用信息的保護水平較低
目前,我國關于客戶信用信息的保護,還處于比較混亂的狀態。各種信用征集機構有利用自己收集的信息的沖動,金融機構使用共享信息進行市場行銷,也是今后越來越普遍的現象。我國相關信用信息的立法僅規定了根據個人申請提供其本人信用報告的情況,對于信用信息的商業性利用、共享等,還欠缺明確詳盡的規定,這導致了客戶信用信息保護水平較低。
(五)欠缺身份竊取行為及其預防措施
身份竊取行為及其預防措施,是客戶信用報告規定系統中非常重要的環節。在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剛頒布之時,也沒有對這一問題進行規定。在2003年,則專門制定了《公平和正確信用交易法》,預防身份竊取行為。我國對于身份竊取行為,未在《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體現出來,這不符合信息社會對身份保護的時代要求。
(六)《刑法修正案》(七)相關規定的局限
《刑法修正案》(七)的相關規定,對于單位范圍的限定過于狹窄,僅僅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體限定于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這一規定并不能完全涵蓋目前眾多的信用征集機構的種類。將受到侵害的“公民個人信息”僅限于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范圍過于狹窄。如果不是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并不能適用這一規定,這會使許多信用征集機構利用該漏洞免責。此外,“非法提供”的概念也比較模糊,因為我國相關信用信息的法律規定并未完全充分地明確合法提供的類型,因此“非法提供”就難以在實踐中加以明確適用。最后,該條規定僅限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對于企業信用信息保護并不能加以適用,而企業信用信息的保護同樣重要而迫切。
五、我國客戶信用信息制度的完善與身份竊取的預防
(一)建立信息征管機構的統一信息協調機制
應當看到,目前我國客戶信用信息的征信機構非常零散、不系統,缺乏統一的協調共享機制。目前最主要的中國人民銀行 征信中心,雖然其數據庫龐大而權威,但也僅僅局限于金融業務中的信息,有些信息并不如地方征信機構更加全面、更有針對性。目前我國大多數的征信機構,長期處于多元化、各自為政,以行業為主導的特點非常明顯,因此導致長期以來征信機構之間存在著信息分割、信息獲取與共享困難等問題,也導致各征信機構各自形成自己的信用評估體系,久而久之必將導致信用評估標準難以統一、評估報告矛盾沖突多見的問題。
《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意圖建立一個統一的征信機構,但有許多學者認為,在中國建立大一統的征信機構目前還為時過早。《征信管理條例》所試圖建立的中國征信中心本身的定位還存在許多爭議,中國征信中心能否擔當起客戶信用征管的核心機構,還有許多難題需要解決。
《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確認了征信中心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家基礎數據庫運行維護者的法律地位,相應地明確了金融機構向征信中心提供客戶信用信息的法定義務,賦予征信中心自行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證券、期貨、保險、外匯等金融信用信息和相關信用信息、依法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信息共享權利,并規定其收集個人信用信息時不需要征得信息主體同意,數據庫中的信息,也不允許個人刪除,從而保證了征信中心充分發揮其公共征信機構的市場角色。但是,《征信管理條例》的這一設想未必能夠實現,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國信用征集機構過多,難以通過中國征信中心這一機構的建立就能加以協調統一,中國征信中心的建立實質上需要以政府主導的信用信息協調機制作為前導。
建立專門的客戶信用信息協調機制的益處在于:提高客戶信息管理的效率,在暫時無法建立統一的征信中心的前提下,可以通過該機制將眾多的征信機構的工作加以整合。同時,可以提高受理身份竊取的咨詢、投訴、調查及處理的效率。以一個機構為主導,輻射其他組織,將全國征信機構的數據庫和相關工作成果加以整合,是建立高效、統一、權威的中國征信中心的基礎。
此外,客戶信用信息協調機制的建立,可以將一個征信機構發出的身份竊取警報,通過該機制及時向其他征信機構通告。這樣可以將不同來源的身份竊取事件加以共享,例如發生在郵政、社保、稅收等領域內的身份竊取事件,可以與金融、通信等領域中的個人信用記錄相關聯,從而建立靈活高效的客戶信用保護體系。在美國,也是由聯邦貿易委員會與美國三大信用報告機構密切配合,甚至與聯邦調查局、郵政局、社會安全局、國稅局等部門緊密聯合,建立了信息共享機制。
因此,在目前信用征信機構比較分散的狀況下,建議對客戶信息以目前已有的信用征信機構為主導,建立客戶信用信息統一協調機制,加強信息主管機構的統一管理,并且為此制訂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
(二)明確征信機構的信息安全責任
征信機構應當負擔信息安全責任,征信機構不能只管征信,不管信息安全,甚至通過出售信息而營利。征信機構應當保障信息準確完善及時有效,不能濫發信用卡,人為增加客戶信用信息出現不良記錄的風險,甚至人為導致身份竊取行為的增多。
建立客戶信用信息披露限制機制,所有披露行為不得損害客戶隱私。在進行信息披露時,征信機關要綜合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披露能否增進社會公共福祉、公共安全,客戶信息是否準確或可信,客戶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的收入、資產、債務等情況。客戶信息的披露,不能損害政府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經濟利益,關聯公司共享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也應征得被征信人的同意。應當建立數據公開的范圍限制,應當通過立法,將征信機構對于客戶信用信息的披露范圍加以明確規定,以避免目前針對客戶信用信息擅自使用的混亂現象。
此外,征信機構應當負擔起保護個人隱私的主要義務,為防止身份竊取建立防范機制。應當建立信用信息使用人的身份認證制度,嚴格明確信用信息的利用目的,并且建立信用信息提供前向客戶的通知機制,超出立法目的的信用信息提供,客戶有權禁止使用,從而維護客戶保護信用信息的權利。征信機構應當負有保證信用信息正確的責任,當信用信息發生任何變更時,應當進行及時更新。此外,征信機構應當使各種客戶信用信息便于查詢和訪問,應當為此建立廉價高效的訪問機制。征信機構為確保信用信息的安全,要加強征信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確保內部人員不能擅自對于信用信息數據進行處理或竊取。
(三)建立明晰、高效的錯誤信用記錄更正機制
征集機構的主要工作是確保個人信用信息登記的正確性,并且確保信息的及時性,一旦信用信息出現錯誤或遺漏的現象,應當加以完善補充。在征信過程中,由于工作人員的差錯或其他原因導致了個人信息輸入出現錯誤或沒有及時更改過時的信息,會造成個人信用報告的不真實,影響征信機構的信譽,也會給客戶今后辦理相關業務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信用報告上的記載實際上對于個人與銀行之間發生的金融業務、客戶個人的就業等都將發生非常重要的影響,因此,這就要求客戶個人信用信息必須準確、及時,且保持最新狀況。因此,對于出現的不正確、不完全或錯誤的信息,應當建立機制確保這種信息能夠被立即改正或者刪除。
目前,我國征信體系中,異議處理環節較多,速度較慢,客戶對此抱怨較多。[4]因此,應當簡化個人消除錯誤信息、更新過時信息的步驟,使這一步驟在成本上更為經濟,更為便捷。如果客戶按照規定的步驟完成了消除不良信息的各種步驟,征集機構應當保證錯誤信息不出現在客戶的信用報告上,從而防止給客戶今后造成不必要的信用影響。此外,有必要建立錯誤信用的連帶更正機制,即提供客戶信用信息的機構與征信機構必須都對客戶信用信息的更正負有連帶責任,以防止只有征信機構更正,而錯誤信用信息還在整個征信系統中存在的現象。
此外,錯誤信用信息一般都是由征信機構“單方記錄”的,在出現錯誤信息的情況下,個人往往并不知情,因此,應當及時向客戶通告信用報告,讓客戶及時了解個人信用信息的變動情況。
(四)建立認定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學評估機制
我國目前的信用報告,并不能區分客觀失誤和主觀惡意違約,征信機構對偶爾逾期與主觀連續多次的大額惡意失信并不能夠及時地加以區分。從調查來看,異議查詢中被征信人對負面信息有異議的原因主要 有兩種:一是欠信用卡年費,二是未足額還款產生的幾元幾角幾分的利息等。[3]如果因這些原因導致客戶信用評估下降,并不科學合理。因此,應當加強銀行辦卡管理,防止大量推銷信用卡導致一人多卡且從不使用,人為導致信用卡年費欠繳的現象增多,而給客戶帶來不必要的信用損失。
在《征信管理條例》頒布之后,可以預見到的是,許多個人日常生活資料,例如水、電、氣繳費等情況都將納入信用記錄中。這些費用的欠繳原因更為復雜,許多情況下是因為疏忽而發生的。因此,如果將此類個人信息計入評估結果,必將導致個人信用評分的下降,而這事實上并不能夠反映個人信用的基本面貌。
判斷是否構成不良信息,需要征信機構通過長期的經驗積累,建立判斷信用狀況和信用評估的機制。因此,應當建立信用評估的科學體系,將客戶各種信用信息進行匯集,并且對不同的指標進行賦值,以便進行量化處理,形成比較科學完整的個人信用評價標準。
(五)建立信用信息征信與監督分離機制
從國際經驗看,信用征信系統應該是一個獨立的系統。以歐美為代表的征信業,經過近200年的發展,目前已經形成了私營系統、公益系統、復合系統。這些模式的征信系統,都需要在經營機構之上設立信用監管機構,避免對于客戶信用信息經營上出現偏差,以及產生嚴重的身份竊取現象。
美國的消費信用報告機構雖然絕大多數為獨立的商業機構,但行業自律較強,相應的法律也很完善,已形成一個行業自律、政府行政監督和法律監管的完整的三方監控體系。一方面消費信用報告機構之間有各種行業協會,如影響巨大的聯合信用署公司(Associated Credit Bureaus Inc/ACB)等;另一方面根據公平信用報告法的授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負責對整個消費信用信息報告業進行監管。[4]
我國也注意到征信機構與監管機構的分離問題,例如,2007年4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也將其征信中心與征信管理局分設,但是目前全國范圍內的征信與監管分離機制還未建立起來。征信機構對于信息的征集、管理、利用等方面,有可能存在違法利用和損害客戶利益的現象,這些都需要監管機構及時加以掌控和管理。目前,《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確定中國征信中心是全國統一的征信機構,是獨立的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對外提供有償服務。然而在《征集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對于征集與監管分離機制的表述并不清晰。應當將客戶信用信息的經營機構與監管機構區分開來,在建立完整的信用信息協調共享機制的前提下,有必要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征信機構,并且將信用信息的征信評價機構與監管機構加以區分。
因此,應當解決客戶信用信息管理機構的監管不力的問題,加強個人信息管理機構的監督,強化對于征信機構的管控,否則刑法修正案中的規定將不能得到較好的落實。建立客戶信用信息監管部門,對于信用信息收集、保存和利用的情況,進行及時檢查,尤其是對于身份竊取活動及其規范加以嚴格監督,都是非常必要的。
(六)加強中介機構的管理
目前,我國銀行業通過中介辦理信用卡或貸款的現象比較常見,但是,我國還沒有建立規范中介機構提供信用信息、使用信用報告的法律制度,也沒有建立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制度。眾多中小中介機構資質不清、良莠不齊、經營管理不規范,這種現狀非常容易導致客戶信用信息被竊取,損害客戶信用信息的安全。
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某些銀行業務員和中介受利益驅使,為一些沒有正當職業或固定工作的社會閑散人員等不具備還款能力或還款能力較差的客戶通過包裝為其辦理信用卡或貸款。二是易產生欺詐行為,被冒名人的征信記錄出現負面信息,既影響其正常經濟活動,也使金融機構形成呆死賬或陷入法律糾紛。因此,出現了本人從未辦過信用卡卻被銀行告知信用卡透支逾期未還,信用報告中也顯示其確有某銀行的信用卡的現象。有的客戶把身份證借給他人辦理擔保,結果變成自己的貸款;有的客戶是為他人作擔保,被擔保人貸款逾期不還;有的客戶是直接把自己的信用出借,即出借自己的信用卡或直接用自己的名字替他人貸款;有的客戶是通過車行貸款,還款時委托車行或他人幫助還款,他人的逾期行為均記錄到自己的信用上;還有客戶對到銀行辦貸款或信用卡程序不熟悉,為了省事到中介或通過第三方辦理,個人的信用報告也提供給中介或第三方,使商業銀行的信用數據或個人的基本信息被泄露。[5]在美國,收集、記錄、整理各種個人信用信息數據的是信用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收集個人信用信息數據、使用信用信息受到法律制度的嚴格規范。因此,我國應借鑒國外做法,加強信用中介機構的管理。對于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準入退出機制、設立具體有效的管理機制加以規范和管理,對其使用客戶信用信息的行為加以嚴格監控。
(七)建立身份竊取警報與保護機制
身份竊取警報機制,是征信機構為客戶提供的一種增值服務。征信機構使用自動化設備和軟件,實時監管客戶的信用報告,一旦有人使用客戶的姓名開設銀行賬號、信用卡,甚至使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進行未經授權的使用,該系統都會自動向客戶發出警報,并且向客戶提供相關信息,以幫助客戶搜集證據,這些證據也可以在此后發生的索賠訴訟中加以使用。
例如,在美國,身份盜用保護服務每月的費用為10美元到20美元不等,如LifeLock和TransUnion公司,Suze Orman公司的Identity Theft Kit和Identity Guard服務項目,就提供這種服務。這些公司會監管客戶的信用報告,一旦有人用客戶的名字開設賬號,服務會向客戶發出警報,并幫助客戶打贏欺詐官司。此外,這種系統還可以為客戶提供其他增值服務,例如在線信用報告、在線信用證人,以及管理與改進用戶信用評級的工具,[6]有些信用監管機構還可以通過掃描整個網絡,查找是否有人在線上使用客戶的信息進行交易。Identity Guard的Total Protection計劃每月收費17美元,能提供信用監管、信用積分、安全軟件和公共記錄搜索等服務,以及用來辨別姓名、地址和其他與客戶身份相關的特性,其中還包括通行證、欠稅財產和有無犯罪史等。除了這些以外,還包括客戶信用報告中每一次做出的改變。[6]有些信用監管機構還可以為已發生的身份竊取行為承擔責任。例如,TrustedID承諾將為重新恢復客戶的身份買單,償還客戶合法的費用,以及最高提供 5000美元的丟失補償金。LoudSiren也提供盜賊盜用的金錢、辯護律師的費用和丟失的金錢。Debix提供的25000美元也能覆蓋到客戶的花費、辯護律師的費用,最多也能提供2000美元的丟失補償。[6]
因此,我國征信機構應當通過身份竊取的預警和保護機制,將巨大的信用信息資源盤活,利用信用信息的龐大資源進行增值性經營。建立身份竊取預警和保護機制,可以保障身份竊取行為一旦發生,用戶能夠及時了解身份竊取事件,可以保障身份竊取現象對于重要客戶不會發生,也可以為客戶提供及時重要的線索,以追查身份竊取者。在這種服務達到一定規模的情況下,也可以由征信者為已發生的身份竊取行為承擔責任,從而減輕客戶的身份竊取損害風險。
(八)建立信用安全凍結機制
客戶使用安全凍結機制,可以將自己的信用狀況凍結,在這種情況下,征信機構就不會給客戶發送信用報告,同時客戶自己的通信、就業、貸款等活動和服務,也將無法辦理。凍結信用機制,可以使得客戶選擇特定的時間,對自己的信用報告進行凍結,在特定的時間內防止個人敏感身份資料被竊取。例如,在客戶出國時,或者當發生了身份竊取事件之后,客戶都可以在特定的時間內申請凍結自己的信用狀況,從而使“身份竊賊”利用客戶的名義進行通信和金融等活動時,無法調取客戶的信用報告。因此,在我國建立信用凍結機制,也是一種預防身份竊取的必要措施。
綜上所述,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及其使用還有相當多的方面需要完善,應當借鑒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及其相關規則,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征信及使用的完善機制,切實保障客戶信用。我國《征信管理條例》的制訂與完善,試圖建立全國統一的中國征信中心,但該機構的建立,應當以建立信用信息協調共享機制為前提,盡快結束目前我國信用征集機構多元化、多樣化、協調共享性差的現象。應當借鑒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的規定,提高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效率,開拓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領域,將客戶信用報告應用于更廣泛的領域;建立身份竊取行為的預防機制,完善《刑法修正案》(七)的相關規定,從征集管理條例制訂之初,對身份竊取問題加以規范,從而保障客戶信用信息的安全。
注釋:
①FACT Act§214.
②FCRA§603(d),FCRA§603(f),15 USC§1681a(f).
③FCRA§603(d),15 USC§1681a(d).
④FCRA§605(a).
⑤FCRA§605(f).
⑥FCRA§615(a),15 USC§1681m(a).
⑦FCRA§615(b),15 USC§1681m(b).
⑧FCRA§604(e).
⑨FCRA§604(a).
⑩FCRA§604(b).
(11)FCRA§609,15 USC§1681g.
(12)FCRA§609(f).
(13)FCRA§611,15 USC§1681i.
(14)FCRA§§609(a),612(a)(b)(c);12 USC§§1681g(a),1681j(a)(b)(c).
(15)FCRA§612(b)(c);12 USC§1681j(b)(c).
(16)FCRA§605(A)(a).
(17)FCRA§605(A)(b).
(18)FCRA§605(A)(h)(1)(B)(ii).
(19)FCRA§605(B)(A)(f).
(20)FCRA§605(B)(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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