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履職報告范文
時間:2023-04-08 17: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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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健全組織,加強領導
為確保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在我行得到堅決貫徹落實和落地生根,我行成立了以董事長為組長,各級高管領導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領導小組,并制定下發了《陜壩農商銀行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實施方案》。
二、大造聲勢,營造氛圍
1、我行多次召開黨組會,向全體干部職工傳達上級有關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并結合我行工作特點分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形式,并制定出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確保了每個干部職工都高度重視,積極參與到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中來。
2、為進一步營造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強大氛圍,充分利用宣傳標語、橫幅、LED顯示屏、微信公眾號等,走訪入戶深入廣泛宣傳,設置了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暢通了信息渠道,全力做好掃黑除惡宣傳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治安氛圍。通過宣傳活動,使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真正達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三、盡責履職,狠抓落實
1、建立健全涉黑涉惡線索管理臺賬,指定專人負責,嚴守保密紀律,確保線索件件有登記,確保不出現泄露、私存、扣壓、隱藏或遺失線索等現象。
2、對發現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線索,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確保線索不發生拖延、推諉、敷衍等行為。
四、實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在全行員工的積極配合、協調聯動下,我行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取得良好開局,但在實際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體現在:
1、群眾參與積極性不高,全民配合意識有待一步提高。當前,廣大群眾對此次專項斗爭的認識停留在知曉上,并未積極主動參與其中,并未主動舉報。
2、摸底排查力度仍需進一步加大。前期摸底排查主要集中于我行在職人員,對我行信用不良客戶排查力度欠缺。
五、下一步工作意見
1、加大宣傳載體運用的廣泛程度,做好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
2、掃黑除惡工作應常抓不懈,建立長效機制;
3、繼續加大摸排力度,對摸排出的涉黑涉惡線索進一步深挖,堅持對涉黑涉惡行為“零容忍”態度,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環境;
篇2
為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采砂、洗砂、制砂行為,規范建筑砂料市場秩序,強化源頭管控,杜絕非法采砂、洗砂,制砂造成的礦產資源浪費和生態環境破壞,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對象
全鄉范圍內非法違法采砂、洗砂、制砂企業(個人),主要包括:
(一)水利局批準發證的采砂企業超范圍開采及加工不合法來料;
(二)生態環境局批準的洗砂、制砂企業使用不合法來料的;
(三)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采砂、洗砂、制砂企業。
二、整治標準
對核查發現的非法違法采砂、洗砂、制砂場(點)應對照《礦產資源法》《森林法》《環境保護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依規對行為人從嚴查處,非法生產設施全面摧毀,非法違法所得全部沒收,行政處罰頂格處罰,生態環境全面修復;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三、工作職責
(一)各村委會、包村工作隊
1.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對轄區內的所有無證非法采砂、洗砂、制砂場(點)進行全面巡查,建立并落實本村無證采砂、洗砂、制砂場(點)巡查責任制,明確巡查責任人。
2.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發現有非法生產跡象的,要第一時間予以制止,立即將巡查情況書面報告鄉人民政府。由鄉人民政府要將巡查發現的“死灰復燃”非法采砂、洗砂、制砂場(點)和新設的非法采砂、洗砂、制砂場(點)按規定及時函告區自然資源局;各村要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轄區內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開山、掘進、平整場地產生的砂石料巡查監管,配合該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嚴防未經依法處置的砂石料進入流通領域或流入無證洗砂、制砂場。
3.配合鄉派出所、水利站、國土所、安監站、林業站、公路站等相關部門對非法采砂、洗砂、制砂場(點)露頭就打,堅決關閉取締。同時,分類報送有關部門查處:涉及占用林地挖山取土的,報區林業局查處;涉及河道、水庫非法違法采砂、洗砂的,報區水利局查處;涉及占用道路控制線內土地非法違法采洗砂、堆砂的,報區交通運輸局查處;涉及占用耕地非法違法洗砂及非法采礦的,報區自然資源局查處。對關閉取締難度較大的無證采砂、洗砂、制砂場(點)應及時報告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聯合整治。
(二)國土所
1.負責依法制止非法挖山取土涉嫌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加強對經批準的自然資源領域建設項目開山、掘進、平整場地產生的砂石料巡查監管,嚴防未經依法處置的砂石料進入流通領域或流入無證洗砂、制砂場。
2.負責依法制止采砂、洗砂、制砂非法占地行為,嚴厲打擊采砂、洗砂、制砂、堆砂對耕地造成破壞的行為,配合水利部門清理非法占用岸上土地無合法手續的洗砂、制砂場。
3.按照“誰破壞、誰治理”原則,督促做好生態恢復工作。
(三)水利站
1.負責組織開展對本轄區內所有河道采砂點及加工點開展全面排查對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戶,落實監管責任,嚴格落實河道監管責任。
2.對河道采砂生產過程開展監督管理,禁止加工點相互買賣河道混合料,防止加工點加工河道之外的原材料,一經發現立即制止加工點的生產行為,并將非法開采情況報告鄉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加強對經批準的水利領域建設項目開山、掘進、平整場地產生的砂石料巡查監管,嚴防未經依法處置的砂石料進入流通領域或流入無證洗砂、制砂場。
3.清查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堆砂場,督促各采砂戶和砂場經營單位或個人建立河砂去向、來源及銷售臺賬。牽頭制定河道采砂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對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石、采砂、洗砂、制砂及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要求作業的采砂場上報區水利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4.及時向派出所提供非法采砂涉黑涉惡行為線索,配合做好涉刑案件的行刑銜接工作。
(四)派出所
負責采砂、洗砂、制砂治安管理,加大運輸途經道路的巡邏力度,依法打擊采砂經營活動中的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查辦妨礙行政執法部門執行公務的暴力抗法行為,嚴厲打擊在規范整治采石場和制砂場過程中尋釁滋事、暴力抗法等違法行為;積極配合上級公安部門立案偵查的案件,及時提供線索、證據等相關材料。
(五)公路站
1.加強公路及控制區域砂石交通運輸和堆放管理,及時上報問題線索,協調交通執法部門依法查處砂石交通運輸違法行為。
2.加強對經批準的交通領域建設項目開山、掘進、平整場地產生的砂石料巡查監管,嚴防未經依法處置的砂石料進入流通領域或流入無證洗砂、制砂場。
(六)林業站
負責協調林業執法部門對非法違法采砂、洗砂、制砂占用(破壞)林地、毀壞林木行為的依法制止、查處。
(七)環保站
1.負責組織開展對取得環評手續的采砂、洗砂、制砂企業開展全面排查,落實環保監管責任,加強河流水質監測,及時發現并配合上級部門嚴厲打擊制砂企業的違規排放的采砂、洗砂、制砂造成環境污染等違法行為。
(八)村管站
1.負責加強對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活動的監督檢查,檢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砂料的進場檢測和使用合賬情況。
2.加強對經批準的住建領域建設項目開山、掘進、平整場地產生的砂石料和以建筑廢料為原料的機制砂企業的巡查監管,嚴防未經依法處置的砂石料進入流通領域或流入無證洗砂、制砂場。
(九)供電所
負責依法依規對應停止供電的制砂場,及時切斷供電電源,加強對非法轉供電行為的查處力度。
(十)安監站
加強對以建筑用石(尾礦、廢礦石)為原料的機制砂企業的巡查監管,嚴防未經依法處置的砂石料進入流通領域或流入無證洗砂、制砂場;指導、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對制砂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四、實施步驟
本次專項整治行動分調查摸底、集中整治、檢查督導三個階段實施。
(一)調查摸底階段(2020年7月)
鄉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領導小組迅速組織力量開展制砂場調查摸底工作,對轄區制砂場及配套設施場所進行拉網式排查摸底,全面掌握轄區內制砂場的數量、產能、分布及使用地類等情況,對所有制砂場的證照手續、建設時間、生產規模、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等進行詳細分類統計核查,登記造冊(見附件1),實行“一場一檔”管理,建立臺賬清單。
(二)集中整治階段(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底)
針對調查摸底情況,由領導小組組織國土所、水利站、派出所、道安辦、林業站、環保站、安監站、村管站、供電所等相關部門,開展集中整治行動,全面打擊非法違法采砂、洗砂、制砂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集中整治,全過程監管,從源頭上阻斷盜采、運輸、銷售、使用渠道。在調查摸底分類統計的基礎上,依法依規提出關閉取締、關停整改,規范提升的分類處置意見。
1.對無證無照違法違規生產制砂場,一律堅決關閉取締;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對辦理了環評手續,但環保設施不完善、排污不達標的洗砂、制砂企業,由相關職能部門下達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堅決關閉。
3.對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河道等進行洗砂、制砂及手續不完善、環保不達標、無合法原料來源的洗砂、制砂企業,應立即停產,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手續齊全后才予復工。
(三)檢查驗收階段(2020年9月底至10月初)
由鄉政府牽頭,國土所、派出所、林業站、水利站、安監站、環保站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檢查驗收工作小組,對整治不到位的進行通報,責令限期整改;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查處,涉黑涉惡線索及時報告鄉掃黑辦。
五、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屬地責任
鄉政府成立打擊非法違法采砂、洗砂、制砂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由鄉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國土所、水利站、派出所、公路站、農業站、林業站、環保站、村管站、供電所、安監站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全鄉打擊非法違法采砂、洗砂、制砂專項整治工作組織領導。各村、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組織人員力量,壓實工作責任,全面組織摸排清查,堅決打擊整治到位,建立日常監管長效機制,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二)加強協調聯動,形成部門合力
各村、各部門要履職盡責,密切配合,強化協作,及時研究、協調專項行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強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加強打非治違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相結合,加強對專項行動相關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推動專項行動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