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驗收申請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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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竣工驗收申請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工程完成情況:
二、驗收條件檢查結果:
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該工程按設計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務。工程投資使用合理,竣工資料已準備齊全,工程施工質量已通過了質監站的質量檢驗,并出具了《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報告》,工程質量合格,已具備正式驗收條件。
三、建議驗收時間、地點和參加單位:
石泉縣房建公司十一項目部
2011-4-15
篇2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竣 工 驗 收 報 告
工程名稱:
建設單位:
四川省建設廳制
JS—004填寫說明
一、 本報告適用于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等建筑安裝工程和市政
基礎設施工程。
二、 本報告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勘察等相關部門填寫。 三、 本報告需由建設單位組織相關單位的相關人員組成工程驗收小組對工程
資料集實體進行檢查及驗收,并形成統一的工程質量驗收結論,相關部門人員簽字、蓋章認可。要求填寫內容翔實、準確,驗收結論明確,相關資料完善。
四、 建設、監理、勘察、施工等單位的驗收小組成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工程資
質。
五、 竣工驗收內容需包含設計圖及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
六、 竣工驗收組織形式和驗收程序需填寫由誰組織、由誰參加、誰監督、驗
收先后順序等內容。
七、 竣工驗收條件檢查情況需填寫各項內容的檢查結論性意見。
篇3
驗收申請報告格式:一、項目建設依據
簡要說明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批準單位及批準文號,批準的建設規模和投資概算(包括批準調整概算),建設項目的主要內容等。
二、項目實施概況
1、項目開工及完工日期(如有延誤和提前需說明原因);
2、項目主要參建各方簡要介紹;
3、項目建設規模、內容與批準情況對照分析(如有較大不同需說明原因與變更過程);
4、項目各專項驗收環節通過情況(驗收時間、驗收結論);
5、項目試運行情況。
三、項目審計及竣工財務決算概況
概算(修正概算)、預算執行情況與決算批復情況。
四、其他
1、工程質量分析,對施工中發生的質量事故處理結果的情況說明;
2、對工程技術檔案的整理歸檔情況;
3、對收尾工程的處理意見;
4、項目建設的經驗、教訓及對今后工作的建議。
驗收申請報告范文:一、工程完成情況:
Xx縣Xx家園1、2#樓工程由Xx縣房建公司十一項目部于20xx年11月15開工建設, 20xx年3月底全面竣工,歷時16個月,按照設計批準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裝飾裝修工程;給排水工程;電器設備安裝工程。
二、驗收條件檢查結果:
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該工程按設計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務。工程投資使用合理,竣工資料已準備齊全,工程施工質量已通過了質監站的質量檢驗,并出具了《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報告》,工程質量合格,已具備正式驗收條件。
三、建議驗收時間、地點和參加單位:
根據工程完成情況和省、市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Xx縣Xx家園1、2#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建議擬定于 年 月 日進行,驗收地點在 ,參加單位有項目法人、設計、監理、施工、質量監督等有關單位。
篇4
1.1林牧矛盾
長期以來林牧矛盾一直是影響林業工程項目的主要矛盾。雖然山西省出臺了《山西省封山禁牧辦法》,但封山禁牧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工作,需要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林牧矛盾仍是一個突出問題。
1.2造林投資不足
現行造林投資標準與實際需求差距較大。一是由于苗木價格、社會工資等費用不斷上漲,加大了造林成本;二是由于造林地立地條件差,造林成活難度大,也進一步加大了造林成本;三是使用容器苗上山造林,加大了成本。
1.3鼠兔危害
鼠兔危害是造成幼苗難以安全越冬、正常返青的最大因素,尤其是荒山造林,兔子啃食幼苗地上部分現象特別嚴重,但一直沒有有效的防治措施。
1.4重造輕管
由于造林投資的嚴重不足,造林后后續的撫育管護資金跟不上,導致造林地內雜草灌木叢生,與幼苗、幼樹爭肥、爭水、爭光照,林木生長環境不斷惡化,嚴重制約著幼苗、幼樹的成活、成林。加上沒有落實嚴格的管護責任制,使工程造林重造輕管的現象普遍存在。造林后期管護的缺位,嚴重影響了造林成活率、保存率。
1.5設計與實施內容不一致
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都要事先有設計。工隊根據設計施工,林場依據設計對作業進行驗收。有的單位做設計照搬照抄,敷衍了事;有的單位,栽植的樹種與設計上的樹種不一致;有的單位,設計的項目明確規定有建設期限,而所有投資當年就支完了。這些都造成造林實際與設計相左。
1.6實施方案與施工實際不一致
實施方案與設計一樣,都是一個項目預先的規劃,都是項目實施的依據,只不過叫法不同。營造林項目叫設計,其他項目叫實施方案。像衛生院項目、中心管護站項目、木材檢查站項目、派出所建設項目、病蟲害防治項目、森林防火基礎設施項目等,都需要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由項目實施單位編制,并根據管理權限報批。而很多單位實施方案的編制較為粗放,和施工實際不一致。常見的表現有:地點的變更,規模的變更,用途的變更等。
1.7合同與實際內容不一致
合同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實際工作中,經常用到的合同有: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森林管護承包合同、生態效益補償項目(場與管護員)管護合同、造林合同、封山育林合同以及建筑合同、采購合同、銷售合同、租賃合同等。而從實際情況來看,合同簽訂很不規范,不與實際結合,根本經不起推敲和檢查,主要表現為:合同要素不完整;合同簽定時間不符合邏輯;任務內容與作業設計不符等。
1.8竣工驗收滯后
林業工程項目竣工以后,實施單位要及時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由上級部門按照權限組織竣工驗收。但是許多工程項目已完工,會計賬目上已列支,但遲遲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上級部門也不辦理竣工驗收,特別是對于基建核算的工程項目,導致資產長期不能交付,費用長期得不到核銷。
1.9工程資金下撥不規范
資金撥付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環節,資金的撥付要與工程進度和質量掛鉤。而有些林業單位的工程項目資金的撥付,沒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帶有一定的隨意性,缺乏統一的制度約束。
2強化工程項目管理的對策
2.1搞好封山禁牧,加強人工巡護
按照《山西省封山禁牧辦法》規定,加強封山禁牧工作。此項工作,建議以地方政府為主,加大宣傳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使封山禁牧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根據封禁范圍大小和人、畜活動及危害程度,設專職和兼職護林員,對造林地進行巡護,并在山口、溝口以及交通要道設卡。加強后續管護,鞏固造林成果。建議設立造林地專項管護經費,推行造林地承包管護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造林成效。
2.2全面開展未成林撫育
森林的培育應從幼齡林抓起,加大割灌、除草、施肥力度,減少灌木、雜草和幼林之間的競爭,改善林地環境,增加林地肥力,加強后續管護,減少人畜危害,鞏固造林成果,擴大森林面積,提高幼林質量,加速林木生長。建議省里出臺相應制度,啟動幼林撫育項目,全面開展未成林撫育工作,提高林分質量,促進其早日成林,培育優良的森林后備資源。
2.3提高營造林投資
建議按實際工程需求及社會價格相應增加造林投資,同時應增加項目規劃設計費、工程管理費、招投標費、監理費、工程建設費、后續管護費等,以確保營造林質量,提高營造林經營管理水平,促進森林資源總量的增加和森林資源質量的提高,從而實現“雙增”目標,為生態興省戰略奠定堅實的基礎。
2.4科學編制設計和實施方案
要搞好規劃設計,深入實地進行調查,認真落實作業地塊,科學選擇造林樹種,合理制定技術方案,精心編寫作業文本。做設計既要遵循技術規程,又要結合施工實際,能做到什么,設計什么。如果施工時實際情況發生了變化,設計是可以變更的,但必須按照原來的審批程序進行變更。在現行的管理體制下,天然林保護工程封山育林設計,由省直林局設計隊編制,林局審批,省林管局備案。“三北”防護林造林工程設計,由設計隊編制,林局審核蓋章,省造林局審批。涉及采伐的中幼撫設計,由設計隊編制,林局審核蓋章,省林業廳、林管局聯合審批。用育林基金、財政返還款安排的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其設計由設計隊編制,林局審批。可以看出,凡由林局審批的設計,變更程序相對容易。編制實施方案時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切忌盲目鋪攤子、上規格,實施時候卻大打折扣。這樣容易造成實際與實施方案不符。
2.5規范合同管理
合同要根據實施內容簽訂。訂立的合同,要素應當完備。合同應明確簽訂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中訂立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額、預留質量保證金是否與會計核算一致,合同的當事人是否與會計上的收付款方一致。如果合同的簽署人與會計上的收款人(領款人)屬于同一人,看看筆跡是否一致。
2.6嚴格工程資金撥付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范項目資金管理,明確各部門責任,強化撥付環節控制,2009年省楊樹林局制定了《省楊樹林局營林工程報賬及資金撥付管理辦法》,對撥付資金的條件、撥付比列、分年度比例、撥付程序做出了明確詳細的規定;2016年,又制定了《省楊樹林局經費、借款及專項資金撥付辦法》,至此,林局所有資金的撥付都實現了制度化。
2.7積極組織竣工驗收
篇5
根據省經委《關于組織申報2008年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通知》(皖經投資〔2008〕37號)文件精神,現就做好2008年省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項目的申報重點
1.節能、減排、降耗、綜合利用效果明顯,在行業內或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強的帶動作用和較好的示范意義的項目;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裝備和管理,推廣應用高效、節能、環保新工藝、新設備的項目;直接為節約能源、綜合利用資源、實現清潔生產、改善環境提供服務的項目。
2.十大重點節能工程項目,重點支持電機系統節能、余熱余壓利用技術改造項目。
3.對現有高耗能高污染生產線進行改造的項目。
4.國家、省確定的153戶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降耗項目。
二、申報項目的條件
除具備省財政廳、省經委財企〔**〕990號文件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項目必須具有節能、節水、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的顯著特點。
2.節能項目的年節能量不低于1000噸標煤、綜合利用項目的資源綜合利用量不低于5000噸,節水項目的年節水量不低于2萬噸,清潔生產項目要附清潔生產審計報告。
3.企業綜合實力較強。承擔項目的企業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近三年經濟效益較好,項目資本金落實,企業凈資產原則上不低于承擔項目總投資。
三、申報材料
1.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項目資金申請表。
2.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資金項目基本情況表、企業基本情況表(縣區同時要報項目匯總表)。
3.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已落實(投入)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有效憑證(無償資助方式,復印件)或項目貸款合同和已發生的銀行貸款憑證及結息單(貸款貼息方式、復印件)等資料。
4.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情況及資源綜合利用情況。
6.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及截至項目申報前一月的會計報表。
四、項目申報程序及要求
1.各縣項目申報單位對照條件和要求,編制完成節能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和填寫《**省節能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申請表》后,行文向縣經委、財政局提出申請。各縣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蓋章)后報市經委、財政局,并對初審結果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市屬企業和區屬企業對照條件和要求,編制完成節能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和填寫《**省節能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申請表》后,行文向市經委、財政局提出申請。
篇6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港口建設項目(包括與其他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港口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活動。
軍事和漁業港口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交通部負責全國港口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準和經交通部審批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以上負責港口建設管理的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統稱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執行有關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第五條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港口建設程序管理
第六條港口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簡化建設程序。
第七條政府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審批制,企業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文件分別實行核準制、備案制。
第八條政府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行:
(一)開展工程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標;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
(七)備案后組織工程實施;
(八)工程完工后,編制竣工材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權限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企業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行:
(一)開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根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文件,履行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三)根據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文件,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標;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
(七)備案后組織工程實施;
(八)工程完工后,編制竣工驗收材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權限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條實行審批制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開展了港口建設項目工程預可行性研究;
(二)建設方案符合港口規劃;
(三)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預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申請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
(二)項目建議書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三)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實行審批制的港口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港口規劃;
(二)符合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三)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
第十三條申請港口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三)有關規定所要求的相關單位的許可、承諾、證明或者評估意見;
(四)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實行核準制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相關規劃與建設用地;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十五條申請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二)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實行備案制的港口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按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設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港口岸線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港口深水岸線由交通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港口非深水岸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建設的港口建設項目使用港口岸線,不再另行辦理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手續。
港口岸線審批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港口工程設計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港口工程設計分為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按照第三條規定的權限由相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設方案符合經審批機關批準的港口總體規劃;
(二)項目建設主要內容、規模及標準等符合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準、備案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文件;
(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條項目法人報批初步設計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設計文件一式2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三)港口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備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復印件1份。
第二十一條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項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材料。
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項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材料,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轉報相關材料。
由交通部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項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材料,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再向交通部轉報相關材料。
轉報機關收到初步設計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轉報工作。
第二十二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初步設計時,應當按照規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咨詢。審查咨詢單位在完成審查咨詢工作后,出具審查咨詢報告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審查咨詢報告、其他相關文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法定期限內批復初步設計文件。
第二十三條初步設計審查咨詢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對于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全面的技術(包括概算)審查,并提出設計方案的優化措
施;
(二)對于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主要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強制性標準、主體結構安全穩定性等內容及工程概算的編制依據和方法進行復核審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二十四條港口工程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初步設計;
(二)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及規范;
(三)工程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穩定性計算正確;
(四)指導性施工方案合理;
(五)圖紙、施工說明表述清晰、完整。
第二十五條項目法人報批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2份;
(三)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1份。
第二十六條審批部門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在審批前,審批部門應當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圖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關于結構安全、穩定、耐久性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港口工程設計經批準后,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如確有必要對已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內容、工程概算及設計方案、主體結構、主要工藝流程或者主要設備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港口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港口項目的項目法人應當按項目管理權限將招標文件、資格預審結果、評標結果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港口建設項目開工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完成并經審查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征地手續已辦理,拆遷基本完成;
(四)施工、監理單位已確定;
(五)已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三十條項目法人在開工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備案:
(一)施工圖設計批復文件復印件1份;
(二)控制性用地的批復復印件1份;
(三)與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簽訂的合同復印件1份;
(四)質量監督手續材料復印件1份。
第三十一條開工備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章規定內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第三十二條港口建設項目完工后,應當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港口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港口建設市場管理
第三十三條港口工程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十四條參加港口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后,方可進入港口建設市場。
第三十五條港口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負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三十六條港口工程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規定,依法對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等進行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虛假招標。
第三十七條港口工程實行合同管理制度。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項目法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按規定應當簽訂廉政合同的,項目法人應當與施工、監理單位簽訂廉政合同,并將廉政合同執行情況納入建設考核范圍。
第三十八條港口工程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文件,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工程投資進行監控,對合同、信息與資料進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關系。
第三十九條港口工程勘察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執行國家和交通部的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滿足不同階段工程設計和施工需要。勘察單位對勘察成果的質量負責,所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港口工程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單位對設計成果的質量負責。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四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做好設計交底工作,并按要求在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及時提供設計后續服務。
第四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施工單位的有關人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精心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第四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質量檢驗制度,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
第四十五條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依據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全面履行監理的權利和義務。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未經施工監理人員簽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六條監理工作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執業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測量和試驗專業人員等。監理人員應當按照監理規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
第四十七條港口工程項目法人、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項目法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人,并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十八條港口工程實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項目法人應當在施工前向交通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港口建設從業單位和人員應當接受、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質量監督機構依法開展的質量、安全生產監督活動,提供的有關資料應當真實、完整。
第五十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港口工程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市場行為的動態監督管理,逐步建立港口工程建設市場的信用管理體系,將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在港口建設活動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并公布。
第五十一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質量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并認真落實各類投訴和舉報。
第四章信息報送
第五十二條港口工程實行建設項目信息報送制度。
第五十三條項目法人應當指定信息員將工程進展情況及時進行收集、統計和整理,形成書面材料及電子文本,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十四條項目法人應當自工程開工建設之日起將工程建設信息報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日期為每月的20日之前。
第五十五條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匯總所轄區域內港口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并于每月23日前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本省區域內港口工程建設信息,每季度向交通部報告,報送日期為本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5日之前。
第五十六條當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時,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項目法人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工程和未經依法批準使用港口岸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違法建設的設施,并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項目法人應當辦理設計審批、施工備案手續而未辦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
第五十九條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交通部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交通部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一條港口工程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質量監督機構不按規定履行質量監督職責,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責令整改,給予通報批評。
篇7
第一條為加強糧食現代物流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糧食現代物流發展規劃》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糧食現代物流項目范圍
(一)散糧中轉庫;
(二)散糧接收、發放設施;
(三)散糧運輸工具;
(四)企業糧食物流信息系統和檢驗檢測系統。
第二章項目條件
第三條申請國家投資支持的糧食現代物流項目,必須是《糧食現代物流發展規劃》確定的六大跨省(區、市)散糧物流通道內的項目,即東北流出通道(遼寧、吉林、黑龍江及內蒙古)、黃淮海流出通道(河北、河南、安徽、山東)、長江中下游通道(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川、重慶、江蘇)、華東沿海流入通道(江蘇、上海、浙江、福建)、華南沿海流入通道(廣東、廣西、海南)以及京津流入通道(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同時也必須是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物流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
第四條散糧中轉庫包括內陸散糧中轉庫、內河港口散糧中轉庫、南方銷區沿海港口散糧中轉庫。具體條件是:
(一)內陸散糧中轉庫:糧食年中轉量超過30萬噸,具備開行火車班列運輸的基本運量,具有鐵路散糧接收、發放能力。
(二)內河港口散糧中轉庫:糧食年中轉量超過50萬噸,具有碼頭散糧接收、發放能力。
(三)南方銷區沿海港口散糧中轉庫:糧食年中轉量超過200萬噸,達到班輪運輸的基本運量,具有碼頭散糧接收、發放能力。
第五條散糧接收、發放設施。在主要散糧物流節點,依托大型糧庫、大型糧油加工企業、糧食碼頭和批發市場建設與散糧車輛配套的鐵路專用線、散糧中轉碼頭、卸糧坑、吸糧機、散糧倒運車、出倉機、裝車機等散糧接收、發放設施。其中:糧食儲備庫倉容5萬噸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年加工能力30萬噸以上,糧食批發市場年交易量50萬噸以上。
第六條散糧運輸工具。按照跨省(區)主要通道的糧食流量、品種、作業需求,支持大型糧食物流企業增加散糧運輸工具。大型糧食物流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是:糧食年轉運量100萬噸以上(購置散糧火車皮和內河散糧船舶)、年集運量30萬噸以上(購置散糧汽車)、年轉運量30萬噸以上(購置散糧集裝箱)。
第七條企業糧食物流信息系統和檢驗檢測系統。根據發展糧食現代物流要求,支持大型糧食物流企業建設信息系統和糧食質量檢驗檢測系統。
第八條項目的其他條件
(一)符合當地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交通規劃,具有優越的區位優勢和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能夠實現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有效銜接,具備開通固定班輪、班列條件。
(二)項目核準、規劃、土地、環境保護等方面手續齊全;涉及散糧碼頭、鐵路專用線建設和改造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港口岸線使用和鐵路專用線審批手續。
(三)建設資金基本落實,具備開工條件或者已經開工建設且散糧物流設施完成了部分工程量。
(四)有利于整合現有資源,確保建成后發揮投資效益。
第九條項目單位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穩定的糧源,具有糧食物流經營的經驗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
(二)近三年經濟效益較好,具備較強的資金籌措和經濟實力。
(三)近三年沒有工商、稅務等方面的違規行為。
第三章扶持方式
第十條國家主要采取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方式對符合條件的糧食物流項目予以扶持。
第十一條對符合條件的散糧中轉庫、散糧接收、發放設施以及信息、檢驗檢測項目給予投資補助;對散糧運輸工具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支持,貼息年限為兩年。投資補助及貸款貼息一般不超過散糧相關設施投資的30%,且補助和貼息資金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對糧食市場調控有重大影響的國有企業申報的糧食現代物流項目,國家確需安排3000萬元以上投資的,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
第十二條國家安排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的糧食物流項目,地方各級政府要安排相應配套資金,并在土地、稅費、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四章項目申報和資金下達
第十三條申請國家扶持的糧食現代物流項目,須由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同時抄報國家糧食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同時抄報國家糧食局。申報項目須符合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物流發展總體規劃。
第十四條根據投資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申報糧食現代物流項目只需上報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包括主管部門、企業性質、現有設施、運營管理模式、組織機構、近三年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等。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內容、主要功能、建設進展情況、交通情況、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以及工期安排等。
(三)項目市場分析。包括對項目所在地糧食倉儲、中轉的現狀及項目未來十年散糧中轉量預測分析;上、下游對接環節糧食流量、流向分析,上、下游對接服務企業的協作意向等。
(四)項目設計方案。包括擬建散糧倉儲、裝卸設施及運輸工藝主要技術參數和工藝流程圖、項目總平面圖(要詳細標明已有設施和擬建設施等)。
(五)項目投資估算、融資方案及財務評價。包括分項詳細投資估算表或投資概算表,融資方案中資金來源的詳細說明,財務評價中的主要靜態和動態經濟指標。
(六)項目風險分析及控制風險措施。包括項目融資風險、建設風險和運營管理風險及相應的控制風險措施等。
(七)項目招標內容,包括土建工程、機電設備、散糧運輸工具和接收發放設備的擬招標規模(數量)和投資額度。
第十五條資金申請報告包括以下附件:
(一)地方投資主管部門有關項目批復、核準或備案文件。
(二)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意見。
(三)項目現占地土地證,新征土地需由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用地預審意見。
(四)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五)有關部門出具的港口岸線使用、鐵路專用線審批文件(涉及散糧碼頭、鐵路專用線建設和改造的)。
(六)與運輸部門和運輸企業就散糧運輸的合作意見。
(七)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申報的項目,須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出具是否同意建設的意見。
(八)項目建設資金(包括企業自有資金、地方政府配套資金及銀行貸款等)落實的證明材料,其中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和資金進帳單復印件。
(九)項目實施進度的證明,如工程造價、審計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金到位和支出情況評審報告,工程進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項工程照片等。
(十)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在上報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附件時,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編制的“中央投資項目編報系統軟件”(*)編報投資計劃草案,利用“數據導出”形成.imo格式發送電子郵件。同時,填報《糧食現代物流項目基本情況調查表》(見附表)。
第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糧食局組織有關專家,根據全國《糧食現代物流發展規劃》和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的本地區糧食物流發展規劃以及本辦法規定的項目條件,對申報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提出扶持項目名單。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同意安排投資的項目,批復其資金申請報告并下達投資計劃。安排給單個項目的資金均為一次性安排。
第五章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申報、資金籌措、建設管理等具體工作。超出概算的投資由項目法人負責解決。
第二十條建立項目招標采購制度。國家扶持的糧食現代物流項目的土建施工和設備采購,必須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定施工單位和供貨單位。項目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也通過公開招標予以確定。
第二十一條加強資金管理。各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現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嚴格使用和管理國家安排的專項資金,不得轉移、侵占或挪用資金。
第二十二條加強項目管理。各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能按計劃完成建設目標的,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要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有關情況,說明原因并提出調整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視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三條建立項目定期檢查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要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督、指導,定期到現場檢查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建設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家糧食局對項目進行稽察和監督檢查。
篇8
各水利局:
根據**的要求和布署,為保證我市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任務的順利完成,確保已完成工程項目盡早安全投入運行和充分發揮綜合效益,請各有關旗縣(市、區)水利局要抓緊制訂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積極做好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一、驗收工作依據
驗收工作要嚴格按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SL19-2014)等有關規定進行,切實做好工程的驗收工作,確保驗收工作質量。
二、驗收工作階段
一是對已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項目要及時進行法人驗收 。工程按照批復完成全部建設內容的,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并召開單位工程驗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會議,并通知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和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質量監督機構應派員列席驗收會議。
二是存在設計變更的須辦理變更并得到批準。工程存在重大設計變更的,請盡快完成設計變更報告的編制并以正式文件申報進行設計變更的審查和審批工作。
三、驗收工作應具備的條件和應準備的檔案資料
根據相關規范和自治區水利廳要求,凡準備竣工驗收的項目,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并完善以下工作報告,并加蓋簽約單位(公司)印章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驗收工作應具備的條件
1.工程已按批準的初步設計全部完成;
2.設計變更已經批準;
3.工程質量監督單位已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4.工程財務決算已通過審計部門審計;
5.工程檔案資料準備就緒。
(二)驗收工作應完備的檔案資料
1.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報告;
2.工程設計工作報告;
3.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報告;
4.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5.運行管理工作報告;
6.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報告;
7.財務竣工決算報告。
四.驗收工作要求
凡具備驗收條件的應立即組織驗收,竣工驗收由項目批復單位主持,其它的階段驗收工作由旗縣(市、區)水利局及項目法人等組織進行。各旗縣(市、區)水利局要盡快著手組織項目法人完成法人驗收,并要求參建各方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程,做好項目施工的質量評定等工作。同時對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中要求的《附錄A.驗收應提供的資料清單》、《附錄B.驗收應準備的備查檔案清單》等內容完善資料,確保按程序如期開展竣工驗收工作,以保證驗收工作質量。
五.驗收工作計劃及要求
(一)按照水利廳要求,為提高工作效率項目宜盡量集中進行驗收。請各**水利局于2018年*月*日前向*局上報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電子文檔,由*局統一報水利廳確定驗收時間。
(二)為全面完成**工程的驗收工作,保證竣工后能夠及時發揮工程效益,要求尚未完成竣工驗收的相關*,在2018年10月2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資料的完善和竣工驗收請示上報工作,確實有困難的,必須書面上報*局,詳細說明存在的問題和原因,由市局于10月30日前具體安排竣工驗收時間。
(三)工程已完成建設任務但不能如期進行竣工驗收的項目,須詳細說明存在問題和原因書面上報市局。如果在建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由于資金不能及時到位或其它原因導致進度滯后,未能如期完成建設任務的,亦需將存在問題和原因及時上報。
特此通知
篇9
當前,我國能源資源供應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社會能耗的近30%。建筑節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設計、施工、安裝和使用過程中,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建筑節能標準(以下統稱建筑節能標準),對建筑物圍護結構采用節能型用能系統、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等隔熱保溫措施,從而有效降低社會能耗的活動,是降低建筑能耗的重要措施。根據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和《關于新建居住建筑嚴格執行節能設計標準的通知》以及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為促進我市能源資源的節約利用,切實推進我市建筑節能管理工作,使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與未采取節能措施前相比達到節能50%的目標,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要求
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新批建設的居住類及公共類建筑必須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尚未達到建筑節能標準的原有城市民用建筑,在改建、擴建時涉及圍護結構的,必須按照建筑節能標準,采取建筑節能措施。
建設(業主)、設計、施工、監理和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下稱審圖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鼓勵采用建筑節能推薦性標準。其中,居住建筑應執行《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134-2001)和《**省民用建筑熱環境與節能設計標準》(DB32/478-2001);公共建筑執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05)。
二、工作機制
由市建設局牽頭,會同發改、經貿、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共同組成**市建筑節能工作領導小組,共同負責協調全市建筑節能推進工作。建筑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設局負責。
對節能設計審查合格并在市建設局和墻改辦備案、節能設施全部使用經認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項目,由市墻改辦按規定返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先征后返)。對達不到建筑節能標準的工程或節能設施中使用明令禁止的、淘汰的材料和設備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不予返還或減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得參加各類優質工程及優秀工程設計的評選。
三、責任分工
(一)建設單位(業主)必須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和技術要求委托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節能設計,嚴禁唆使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將所售商品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等信息載入《住宅使用說明書》。建設單位(業主)是執行民用建筑節能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對建筑節能質量全面負責。
(二)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設計并進行熱工計算,明確建筑物的主要節能措施、能耗指標。設計選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注明規格、型號、熱工性能、能效比等技術指標。
(三)審圖機構必須進行節能設計專項審查,并在審查意見書中將不符合有關節能設計標準的內容單獨列出。審查內容包括:建筑熱工計算書、節能設計主要技術措施以及相關節能材料、設備的技術參數等。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結論為不合格。經審查,合格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業主)應在收到審圖機構發出的合格通知書后20日內,向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備案(《**市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
(四)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審圖機構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以及節能施工技術標準、規范和工藝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節能設計。特別要加強新型墻體材料和外保溫材料施工的質量控制,確保節能措施落到實處。
(五)監理單位必須按照節能技術標準和經審圖機構審查合格的節能設計文件,對節能建筑施工質量進行全程監控。對符合驗收要求的隱蔽工程、工序以及符合節能標準和節能設計文件要求的材料、設備予以鑒認。對不符合要求的,監理單位必須及時責令其改正。
四、監督管理
(一)市投資主管部門在項目審批(核準)時,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按照國家原計委、經貿委、建設部《關于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篇”編制及評估的規定》(計交能〔19**〕254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組織論證和評估,對不符合節能標準的項目,不得批準(核準)建設。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中,必須有建筑節能的專題論證。
(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控制性規劃,確定民用建筑布局、形狀和朝向時,必須考慮建筑節能要求。對拍賣的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建筑節能強制性設計標準編入土地拍賣的規劃設計條件。
(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時,必須對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的節能技術措施和節能效果組織論證和評估,對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項目,不予審批。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必須經審圖機構審查合格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方可頒發施工許可證。
(四)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施工前必須將節能項目隨全部工程一并報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監督。建設單位在組織民用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前,由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對節能項目單項驗收進行監督。節能項目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應當在提交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對經審圖機構審查確定的節能施工要求在施工中的完成情況提出建筑節能的專項監督意見。節能設施驗收合格的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必須分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墻改辦備案(《**市民用建筑節能單項驗收備案登記表》見附件3)。
(五)民用建筑所有權人、使用人在對已采取建筑節能措施的建筑物進行裝修或日常維護時,必須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壞節能設施。
篇10
為有效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提高集約利用土地程度,切實改善我市農居點布局分散零亂、廢棄工礦較多的現狀,根據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建設用地復墾周轉指標管理若干意見》(浙土資發〔2001〕263號)和《*市農村宅基地整理項目驗收辦法(試行)》(杭造地辦〔20*〕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目前新農村建設實際,現就如何開展建設用地復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立項管理
根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或村莊建設規劃,實施撤并零散自然村退宅還耕和工礦企業用地退建還耕的行政村,規劃復墾面積能確保大于或等于建設占用耕地面積的項目,可以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立項。申請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立項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項目業主(實施)單位的書面申請;
2、反映項目區域內地類、土地權屬界線的1∶1000—2000實測地形圖或地籍圖、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鄉(鎮)、街道或村建設用地復墾規劃圖;
3、可行性方案(包括整理復墾后可以增加的耕地面積、資金籌集計劃、實施方案和整理復墾完成進度安排及期限);
4、項目區域范圍內各種地類面積、權屬狀況材料,相關土地權利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的土地權屬調整協議;
5、項目區影像資料;
6、需要拆遷安置的項目,還須提供拆遷安置方案,安置用地區實測地形圖、勘測定界資料及規劃區位圖。
市國土資源局在收到項目申請后,要及時組織力量進行實地踏看、復核,并負責填寫《浙江省建設用地整理項目呈報表》,在確保呈報材料準確無誤的前提下,簽署初審意見,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
二、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實施
建設用地復墾的主體是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市國土資源局作為業務主管部門,應積極協助鄉(鎮)、街道抓好建設用地復墾工作,其他職能部門按職責做好工作。項目業主(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規劃設計、復墾面積、質量要求、復墾進度組織實施,負責按季將項目實施情況如實填寫《浙江省建設用地整理情況檢查登記表》,報當地鄉(鎮)、街道和市國土資源局備查。市國土資源局以項目完成期為考核周期,分年度進行考核,并將結果報*市國土資源局和省國土資源廳備查。
三、建設用地復墾項目驗收
項目復墾工程竣工后,由實施單位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驗收,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農業局等部門進行初驗,初驗合格的,按規定報*市國土資源局復驗,經復驗合格后報省國土資源廳進行認定。
項目申請初驗應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建設用地整理(復墾)項目竣工驗收表;
2、項目實施單位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3、建設用地復墾相關面積測量報告(測量員簽名及測量單位公章);
4、項目所在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項目工程質量、新增耕地面積確認意見書;
5、整理前、中、后可對比照片(各三組以上);
6、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用紅線標出復墾范圍);
7、1∶10000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分幅圖(用紅線標出復墾范圍);
8、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現狀實測圖、規劃設計圖、竣工驗收圖(復墾范圍界限明確,標出土地分類面積)。
市初驗對每個項目都必須到實地驗收,填寫項目初驗評分表,參加驗收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積極配合,嚴格把關。市國土局對各類土地面積準確性負責;農業局對復墾工程質量負責;財政局對項目資金運用情況負責。
四、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補助政策
1、對實施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鄉(鎮)、街道,驗收后按實際復墾的凈增耕地面積,根據項目工程量給予每畝12000元—18000元的補助資金。達不到質量標準的復墾項目,由鄉(鎮)、街道負責進行整改,直至達到質量要求為止。
2、建設用地復墾項目驗收后獲取的建設用地復墾周轉指標,30%獎勵給項目所在的鄉(鎮)、街道,用于本鄉(鎮)、街道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鄉(鎮)、街道使用有余的指標,由市政府按每畝15000元的價格統一收購、調劑使用。
3、建設用地復墾項目所在鄉(鎮)、街道必須從本鄉(鎮)、街道獲得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標收益和土地出讓金返回款中切出一部分資金,配套用于本鄉(鎮)、街道的建設用地復墾項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復墾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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