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證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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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完稅證明,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完稅證明

篇1

[關鍵詞]資源稅 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 資源稅已繳管理證明 網絡版已稅證明

一、前言

山西是我國資源大省,當地采礦業發達,為全國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生態環境也為此付出了代價。2007年,國務院將山西列為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試點地區,以經濟手段提高資源開采效率和保護環境,據此省政府決定將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交由地稅部門進行代征。由于對基金的征收采取了規范的管理,同時對于扣繳義務人采取了更加嚴密的方法進行管理,使得在2007年與2008年都取得了驕人的成績,在2007年時完成了103億元,2008年完成了166.5億元。與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扣繳相比,資源稅的扣繳的方式與方法就顯得較為落后,缺乏足夠的調節能力,但是可以將扣繳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成功方法運用到對資源稅的管理中去,對于堵塞稅收漏洞與促進資源型地區經濟發展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礦產資源狀況

我國已發現168種礦產,探明有儲量的礦產157種,已發現礦床、礦點20多萬處,是世界上礦產資源總量豐富、礦種比較齊全的資源大國之一。已探明的礦產資源總量約占世界總量的12%,僅次于美國和俄羅斯,居世界第3位。

三、煤發基金扣繳管理的優勢

煤發基金屬于地方財力,省、市、縣財政分享比例為:60%、20%、20%,開征以來,依托山西地稅征管網絡這個大平臺,采取在生產環節直接征收與運用已繳證明強化扣繳義務人管理相結合,形成一條完整的征管鏈條。

1、煤發基金的法律層次

煤發基金的征收依據是《山西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省政府第203號令),屬于一種地方性收費項目,在法律層次上《基金征收辦法》是山西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規章。

2、征收范圍

《基金征收辦法》規定只對山西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對從事開采原煤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煤發基金。

3、扣繳管理成功之處

(1)工作流程規范

已繳證明可開“換票”在原煤的銷售與轉換的過程,證明煤發基金已繳的依據是煤發基金已繳證明,如果缺少該證明,則仍然會被繼續扣繳煤發基金?;鹨牙U證明票據有兩種,分別是自開版與代開版。該證明包括保存聯、證明聯、備查聯三部分。當已收購原煤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對原煤進行再次銷售時,則必須到當地主管地稅的機關,用已繳證明與購銷明細辦理換票手續,而主管地稅的機關則應該根據收購原煤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銷售明細在相關的軟件中重新開具已繳證明,同時新開具的證明必須加蓋“換票”章。如果是適用自開版已繳證明的企業適用“自開版開票軟件”開具證明,則該企業必須每月按時向當地主管地稅的部門送交當月的電子數據,并由稅務部門將相關的信息導入到網絡基金征管軟件系統中。

(2)征管手段先進

使用網絡版已繳證明單強化扣繳管理網絡版的基金征管軟件是基于山西省的整個地稅網絡平臺的,扣繳義務人的所繳納的基金、已繳證明的調撥、領購、使用等所有相關信息都必須錄入到該管理系統中進行統一的管理。通過該系統扣繳義務人可以憑自己所得證明的編碼在整個山西省地稅網絡中查詢購銷時間、交易雙方、交易的貨物種類、金額等信息?;鹨牙U證明在原煤的銷售與轉化的過程,必須貫穿在整個過程中,如缺少該證明,則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須扣繳煤發基金。從原煤的開采到原煤使用的過程中形成一個完整的征管鏈條,并且通過利用現代的網絡技術,在每個收購環節按規定都可以取得已繳證明,克服了資源稅管理證明不能隨同貨物流轉的弱點,提高了扣繳管理質量。

四、資源稅征管不足之處

資源稅是地方財力主要來源之一,近年來,隨著山西經濟快速發展,資源稅收入也呈現出快速增長的勢頭:2006年20.40億元,2007年25.89億元,到2008年時達到了31.74億元。但是,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資源稅的征收管理仍存在不少漏洞,如對扣繳義務人管理不夠科學,不能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流失可能更大。

1、資源稅的法律層次

資源稅屬于稅收范疇,征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征收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法律層次上,《資源稅暫行條例》屬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2、征稅范圍

資源稅征稅范圍包括在我國境內開采的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生產的固體鹽和液體鹽。

3、扣繳管理不足之處

(1)扣繳范圍不全面,扣繳范圍有爭議

由于對扣繳的范圍定義存在著爭議導致扣繳范圍不明確,資源稅的征收管理辦法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對資源稅納稅人進行管理;另一種是對法律規定的扣繳義務人進管理。兩種方法同時進行可有效的對相關資源稅的征管起到促進作用??劾U義務人在《資源稅暫行條例》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對于未稅礦產品的定義與誰對未稅礦產品上繳資源稅則是在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簡稱《扣繳辦法》)中進行了規定。通過各種規定可知扣繳義務人所需要代扣代繳的范圍有收購的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所有資源稅未稅礦產品。在《稅收征管法》有規定對于扣繳義務人的定義只能由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規定,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扣繳辦法》還不屬于法律法規,其法律地位僅是一種規范性文件,《資源稅暫行條例》屬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其地位高于《扣繳辦法》,并且其中有規定指出該條例由國家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也由財政部進行制定。

因此最終對于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應以《條例》為準,但對于《扣繳辦法》中資源稅管理證明的管理卻不適用。由于以上原因在設計工作的過程中可以對扣繳義務人進行分類管理。但是在業界內有種觀點是只根據《扣繳辦法》對扣繳義務人進行區分,但是根據這種辦法“資源稅管理證明”不適用于原油、天然氣和煤炭者三種資源,同時也會出現缺失扣繳義務人,這就為這三種資源的資源稅監管帶來許多不利之處,嚴重的會帶來許多稅款的流失。還有一種觀點在法律依據上受到質疑,這些政策上的爭議都給稅收扣繳和管理工作帶來諸多不便。

(2)在流通環節中“資源稅已稅管理證明”不具備流轉功能

在《扣繳辦法》的規定中,除去開采企業外只對首個收購單位開具證明,而在以后的各個銷售環節中,則不能獲得相關的已繳證明,從而造成了礦產品在銷售的過程中缺乏已稅的依據,最終也無法對扣繳義務人進行界定,從而形成稅收漏洞?!渡轿魇〉胤蕉悇站仲Y源稅管理證明使用辦法》中雖然對于在銷售環節中收購方如何獲取相關證明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由于該規定中的方法缺少現代信息技術的支持,使得在面對多重環節收購、納稅人業務量大的情況時,會使得辦稅效率嚴重下降,同時在證明復印件使用的連續性、查詢對比與信息共享等方面都有著不足之處,最終使得管理證明在世界工作中無法進行大范圍的使用與推廣。目前對于資源稅的代扣代繳管理都是一種粗放式管理,沒有采用高科技進行技術支撐,這種管理方式已經能適應形勢的發展,稅收漏洞已不可容忍,實施科學化網絡管理勢在必行。

五、借鑒煤發基金網絡版已繳證明,完善資源稅管理

綜上所述,資源稅有許多優勢,它法律層次高,征收范圍廣,大部分礦產品都在管理范圍,但它的扣繳管理有許多不足之處,如扣繳范圍不全面;管理證明沒有流轉功能,實際工作中難以推廣使用;對扣繳義務人缺乏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而煤發基金卻在這些方面有優勢,基金證明單操作實用性強,在網絡技術的支持下能在每個收購環節流轉,對扣繳義務人管理科學嚴密,因此有必要將網絡版已繳證明借鑒應用到資源稅中,完善資源稅的管理。雖然目前資源稅的改革正在醞釀之中,但不論是計價征稅還是調整定額,完善扣繳管理,使用網絡版已稅證明單都勢在必行,主要建議以下幾點:

1、明確定義并對扣繳范圍進行擴大

原有的《扣繳辦法》的不足之處已經十分的明顯,所以應該立即對這些不足之處進行修改。將原油、天然氣、煤礦都列入到資源稅管理證明的扣繳范圍中,例如重慶、貴州等省份都已將收購未稅原煤的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列入到《扣繳辦法》的管理范圍中。山西在全國范圍內屬于煤炭能源大省,應該盡快的將原煤列入到代扣代繳的范圍中去,對于煤炭可以將已在使用的“煤發基金已繳證明”視同“原煤資源稅管理證明”。而其他的能源可暫時仍按照原有的《扣繳辦法》進行管理。

2、建立網絡版的資源稅管理系統

使用網絡版的資源稅已稅證明單,實現扣繳管理計算機信息化。這種方法是將管理進行規范化、高效化的最佳解決方法。在進行開放相關系統的過程中,可以借鑒煤發基金征管軟件的相關成功之處。網絡版的資源稅管理系統主要是增加“換票”的功能,讓證明能夠與貨物一起進行流轉。在銷售的環節中,每一個收購單位或者個人都必須取得相關的管理證明,如果缺少證明則需扣繳資源稅。通過網絡可以進一步強化對扣繳義務人的科學化管理,并且有助于建立全國統一的業務操作平臺,推進稅務管理的信息化進程。但是對于資源稅的扣繳義務只能限定在整個銷售礦產品的環節中,當加工使用后則不可再使用管理證明,這一點必須與煤發基金進行區分。

3、切實加大宣傳力度

對于征收資源稅應該加大宣傳力度,讓社會各界以及與資源稅息息相關的人都參與到征收資源稅的宣傳中來,尤其是“礦山焦電冶水泥選建筑”等資源型行業。在宣傳的過程中要充分的利用各種媒體,例如電視、廣播、網絡、報刊雜志等,同過宣傳讓人們了解資源稅的相關政策與規定,提高納稅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他們主動獲取相關證明的意識,為稅收的征管工作營造一個良好的氛圍。

參考文獻:

[1]《山西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管理辦法》2007年3月10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25日

篇2

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政策背景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享受優惠設備的投資額金額的確定就影響稅額抵免的額度,因此如何確定設備的投資額就成了問題的關鍵。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等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明確,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2009年1月1日,增值稅改革,我國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購入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那么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是否可以作為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存在不少爭議。6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256號文對該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的核心內容

通知明確了企業購入專用設備其進項稅額已經抵扣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再作為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進項稅額未抵扣的,其進項稅額可以作為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消除了實務中的爭議。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專用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在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第二條規定進行稅額抵免時,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本刊建議

納稅人須注意可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投資額企業因自身原因,可允許抵扣的專用設備,未享受進項稅額抵扣,其進項稅額不允許再作為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區別不能抵扣情形的具體情況?!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的情形有:(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如果企業購入的專用設備用于上述項目,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在計算抵免的企業所得稅時應以價稅合計金額作為投資額。除此以外,在計算抵免的企業所得稅時,投資額不應包含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政策背景

2009年屆家稅務總局實施了《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以下簡稱“《辦法》”)。針對一年來實施過程中存在的若干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于6月21日下發《關于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10]290號,以下簡稱“290號文”)就《辦法》提出了若干補充意見。

明確了稅務機關的含義

290號文指出,《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包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級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明確了居民身份證明格式

290號文指出,按照《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應由納稅人提交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包括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以下列方式之一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一)按照國稅發[2009]124號文附件1第27欄或附件2第25欄的要求填寫的相關內容;

(二)單獨出具的專用證明。

我們對比發現,國稅發[2009]124號文附件1第27欄或附件2第25欄中的身份證明內容是一致的。

非居民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免于提交資料的限制

非居民按《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或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可以免于提交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資料,限于該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已經提交的資料。即非居民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免于提交的資料,即審批申請時提交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和備案時提交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限于該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已經提交的資料。

非居民需要向不同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或備案報告的,應分別向不同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未備案不得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辦法》將非居民稅收協定待遇優惠分為審批類和備案類,屬于審批類的有:

(1)稅收協定股息條款;(2)稅收協定利息條款;(3)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四)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屬于備案類的有:

(一)稅收協定常設機構以及營業利潤條款;

(二)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

(三)稅收協定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

(四)除本條第(一)至(三)項和本辦法第七條所列稅收協定條款以外的其他稅收協定條款。

290號文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根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于申報相關納稅義務之前進行享受協定待遇備案的,在填寫《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時,第20欄“收入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和第21欄“減免稅額”暫按合同約定數或預計數填寫;待按國內法規定申報該已備案的納稅義務時,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行情況報告表》(見附件3,略),報告已備案的稅收協定待遇實際執行情況。

《辦法》第十三條針對第十一條規定的采用扣繳形式的備案類所得,不包括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實行源泉扣繳,且根據《辦法》第七條規定屬于審批類的所得。

290號文強調指出,扣繳義務人在執行需要備案的稅收協定待遇時,無論納稅人是否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均應按《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納稅人拒絕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資料的,扣繳義務人不得執行相關稅收協定待遇。

根據《辦法》規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條款、稅收

協定利息條款、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等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非居民發生的納稅義務按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實行源泉扣繳的,在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時,納稅人應向扣繳義務人提交應該填報、提交的資料,由扣繳義務人作為扣繳報告的附報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290號文明確了納稅人拒絕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資料的,扣繳義務人不得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明確了工作時限的含義

《辦法》規定,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在接受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之日,由縣、區級及以下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290號文明確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工作時限”是指《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時限,即按《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處理上報情況的各級稅務機關均應自收到上報情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直接或逐級通知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或者完成再上報程序。

修訂了《辦法》附表中涉及的所得類型及代號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必須注意,根據290號文的規定,《辦法》附件1、附件2和附件5的填表說明中涉及的所得類型及代號統一修改為:營業利潤-7;股息-10;利息-11;特許權使用費-12;財產收益-13;獨立個人勞務所得-14;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15;藝術家或運動員所得-17;退休金-18;支付給學生的教育或培訓經費-20,其他所得-21。

修改后的表樣限于篇幅,此處省略,讀者可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chinatax.省略)下載查閱。

其他注意的主要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1381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403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通過相互協商形成的有關執行稅收安排的協議做出的規定。根據《辦法》第四十四條,該兩項規定與《辦法》有不同的應按該兩項規定執行。

2、《辦法》附件2第26欄中“主管稅務機關或其授權人印章或簽字”修改為“接受稅務機關或其授權人印章或簽字”?!敖邮芏悇諜C關”指按照《辦法》第七條規定接受非居民審批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或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掇k法》附件3第15至21欄中“最近一年”指申請人取得所得前的一年。

3、《辦法》附件5《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執行情況報告表》和附件6《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匯總表(按國別)》,分別由本通知所附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行情況報告表》(附件3,略)和《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行情況匯總表》(附件4,略)替代。

4、請各地將本地區執行稅收協定的情況進行年度匯總,填報有關匯總表,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報稅務總局。由該規定推斷,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提交報表截止日應不晚于次年三月中旬,具體時限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境外分行取得來源于境內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一、稅收協定列名的免稅外國金融機構設在第三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于同一法人,除稅收協定中明確規定只有列名金融機構的總機構可以享受免稅待遇情況外,該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國與其總機構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規定的免稅待遇。在執行上述規定時,應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屬于中國居民企業的銀行在境外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同樣是中國的居民,該分支機構取得的來源于中國的利息,不論是由中國居民還是外國居民設在中國的常設機構支付,均不適用我國與該分支機構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應適用我國國內法的相關規定,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955號)文件辦理。

(國稅函[20101266號;2010年6月2日)

中國證監會會計部

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

問題1.上市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補繳以前年度稅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無償代為承擔或繳納稅款及相應罰金、滯納金的,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解答: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所得稅及其他稅費的核算。對于上市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補繳以前年度稅款的,如果屬于前期差錯,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處理,調整以前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否則,應計入補繳稅款當期的損益。因補繳稅款應支付的罰金和滯納金,應計入當期損益。對于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無償代上市公司繳納或承擔的稅款,上市公司取得股東代繳或承擔的稅款、罰金、滯納金等應計入所有者權益。

問題2.上市公司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認定前期會計估計發生差錯,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進行處理?

解答:會計估計,指企業對結果不確定的交易或者事項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為基礎所作的判斷。盡管會計估計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項具有內在的不確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進行會計估計時,已經充分考慮和合理利用了當時所獲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會計估計差錯。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據以進行估計的基礎發生了變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積累更多經驗以及后來的發展變化,可能需要對會計估計進行修訂,這種修訂不屬于前期會計差錯。只有上市公司能夠提供確鑿證據表明由于重大人為過失或舞弊等原因,并未合理使用編報前期報表時已經或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做出會計估計,導致前期會計估計結果未恰當反映當時的情況,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進行前期差錯更正,其他情況下會計估計變更及影響應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

問題3.上市公司在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交易費用及其他費用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解答:上市公司為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承銷費、保薦費、上網發行費、招股說明書印刷費、申報會計師費、律師費、評估費等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新增外部費用應自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的發行收入中扣減,在權益性證券發行有溢價的情況下,自溢價收入中扣除,在權益性證券發行無溢價或溢價金額不足以扣減的情況下,應當沖減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發行的廣告費、路演及財經公關費、上市酒會費等其他費用應在發生時計人當期損益。

(2010年第一期,總第四期:2010年6月23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現就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以下簡稱完稅憑證)開具及相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對完稅憑證開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由稅務機關直接向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告知其納稅情況,是貫徹落實“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稅收”的工作要求的具體體現,是優化納稅服務的客觀需要,更是進一步推動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提升個人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的重要舉措,也為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奠定基礎。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按照“明確目標、全力推進、多措并舉、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則,以強化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為契機,創造條件,采取多種方式,堅定不移地推進完稅憑證的開具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切實滿足納稅人稅收知情權的訴求。

二、工作目標和要求

工作目標:按照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方向和優化納稅服務的要求,通過多種方式,保證納稅人能夠方便、快捷、準確知曉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保護其知情權。保證稅務機關能歸集和掌握個人收入和納稅信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具體要求是:

(一)稅務機關直接征收稅款的(如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自行納稅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申請開具完稅憑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開具通用完稅證或繳款書、完稅證明。

(二)凡是扣繳義務人已經實行扣繳明細申報,且具備條件的地區2010年應當向納稅人告知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具體方式如下:

1.直接為納稅人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完稅證明》為一聯式憑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式樣附后(見附件1;完稅證明開具示例見附件2與附件3)?!锻甓愖C明》比照《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32號)的規定嚴格管理。

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個人納稅人開具的完稅證明,統一按此格式開具,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行稅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實行明細申報后的納稅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通知》(國稅發[2005]8號)文件規定的證明樣式停止使用。

2.通過稅務網站,由納稅人網絡查詢、打印納稅情況,并告知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的方法和途徑。

3.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納稅人納稅情況(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納稅人發送短信一次),并告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開具完稅證明的方法和途徑。

4.其他方式。各地可以結合本地的實際,確定告知納稅人納稅情況的方式。

(三)扣繳義務人未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和實行明細申報但不具備開具條件的地區,應積極創造條件,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擴大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覆蓋面,盡快實現直接為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同時,要做好本地的宣傳解釋工作,說明不能直接開具完稅證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

(四)督促扣繳義務人履行告知義務。一方面,要督促扣繳義務人在發放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后,在工資單上注明個人已扣繳稅款的金額。另一方面,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必須開具。

前款所稱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包括完稅證、繳款書、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以及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三、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索取指引

各地應自本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結合本地實際,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索取指引,向納稅人告知如下事項(不限于):

(一)明確告知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種類。

(二)具體說明納稅人在不同情形下應取得完稅憑證的種類。

(三)詳盡描述開具不同完稅憑證的時間、地點、流程及附送資料,保證納稅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獲取完稅憑證。

四、協同配合做好完稅憑證開具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稅發[2005]8號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進一步做好完稅憑證的開具工作。各部門之間要明確職責、密切配合,所得稅部門要積極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全面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推進為納稅人直接開具完稅證明的基礎工作。收入規劃核算部門要協助做好完稅證明開具的具體工作,研究完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開具工作。納稅服務部門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讓納稅人知曉獲取完稅證明和納稅信息的渠道。征管科技部門和電子稅務管理部門要配合加快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的推廣應用加大自然人數據庫歸集數據工作力度,提高數據質量,為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和開具完稅證明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國稅發[2010163號;2010年6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目前,一些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2010年7月9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開展同期資料檢查的通知

為貫徹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加強同期資料管理,了解企業準備同期資料合規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開展同期資料準備情況的抽查工作,現將具體要求明確如下:

一、各省稅務機關組織本省同期資料抽查工作,抽查覆蓋2008和2009兩個納稅年度,各地稅務主管部門應根據企業關聯申報數據,分年度統計本省應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名單,嚴格按照統計抽樣方法抽取測試樣本(每個年度抽取樣本數量應不低于總體的10%),并組織檢查樣本企業同期資料準備情況??偩侄c聯系企業的同期資料抽查工作由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另行部署。

篇3

據一些地區反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60號,以下簡稱160號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夠清晰、管理方式難以確定問題,要求總局及時明確?,F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納稅申報問題

(一)《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金額單位可暫取整數,保留到元。

(二)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在辦理免稅申報時,除了按照160號通知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外,還應提供所在地海關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以下簡稱準購單)。凡是不能提供準購單的留學人員,車購辦不予辦理免稅手續。

(三)已使用未完稅車輛,如果納稅人主動申請補稅,但缺少《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其他相應資料的,車購辦應受理納稅申報。

二、關于計稅依據問題

(一)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二)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發生轉讓、補稅行為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三、關于稅款征收問題

(一)車購辦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應實地驗車。

(二)車購辦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除按照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補征稅款外,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規定加收滯納金。

四、關于退稅問題

(一)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已稅車輛,納稅人可以到車購辦辦理退稅手續。納稅人在辦理退稅手續時,應提供160號通知規定的所有資料,納稅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車購辦不能為其辦理退稅手續。

(二)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的,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稅款全額退稅。

五、關于免(減)稅申請問題

(一)160號通知規定的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車購辦可依據已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直接辦理免稅手續,不需再報總局審批。其他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除總局已下發圖片且說明圖片視同免稅圖冊的車輛不需再報總局審批外,其他車輛一律重新辦理免稅申請審批手續,并報總局審批。車購辦未接到總局批準免稅文件(免稅審批表)前,為了不耽誤納稅人上車牌時間,可以先征稅后退稅。

(二)設有固定裝置車輛的生產企業在向當地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時,需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免稅申請表),但不用填寫免稅申請表中發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號碼、機動車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號碼和購置日期。此外,還需提供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產品所在頁碼與技術參數頁碼,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處分別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總局報送免稅申請表??偩址謩e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將免稅車輛圖片列入免稅圖冊。

六、關于完稅證明問題

車購辦在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前,需將納稅人的車牌號碼打印或填寫在完稅證明正本上。完稅證明遺失的,納稅人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前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車購辦依據遺失聲明為納稅人補辦完稅證明。

七、關于政策規定

(一)港、澳留學人員可比照留學人員享受稅收優惠。

(二)對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

車購辦應依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同類型車輛由車購辦確定,并報上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應自行制定辦法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備案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在本地區統一。并于每月月末將統一的價格信息上報總局。上報路徑為總局 FTP服務器“centre\流轉稅司\消費稅處\車購稅”。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車輛購置稅納稅人逾期申報應交納的滯納金按萬分之五收取。

八、關于表證單書印制問題

(一) 由于免稅審批表是車購辦執行免稅政策的依據,各地印制的免稅審批表需嚴格按照160號通知規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壓感技術印制。

(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應于每月7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月車購稅月報表(式樣見附表1)。上報路徑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執行。

附件:車 輛 購 置 稅 收 入 統 計 月 報 表

編報單位:                    單位:輛、元

 

本月數

本年累計數

備注

項 目

       

              

         

征稅車輛數量

            

           

        

征稅車輛價格

         

         

       

征稅金額

         

        

       

征稅車輛數量

          

           

        

征稅車輛總價

        

         

         

征稅金額

        

          

      

合計

         

          

      

(一)汽車

1、國產汽車

2、進口汽車

(二)摩托車

1、國產摩托車

2、進口摩托車

(三)掛車

1、國產掛車

2、進口掛車

(四)農用運輸車

(五)電車

1、國產電車

篇4

近日,昆明市五華區國稅稽查局連破幾起重大案件,發現犯罪分子開始利用虛假海關完稅憑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今年2月,昆明市五華區國稅稽查局在對昆明亞蘇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從銷貨方江西景德鎮市景天貿易有限公司取得的18份增值稅進項發票,全部是虛假的海關完稅憑證,亞蘇公司已于當月用這些虛假海關完稅憑證抵扣了進項稅金。此案共涉及北京地區企業13家、上海地區17家、江西地區1家、其它地區40家,涉及虛假海關完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205.23萬元。

據悉,到目前為止,五華國稅局已發現有6家企業采用相同的做案手段,而且這些企業還具有共同的特點:

一是身份的不確定性。這些公司利用假身份證或與經營無關的第三者進行虛假的注冊登記,整個公司沒有直接經營貨物交易的業務人員,沒有真實有效的法人或虛擬法人,只有負責人、股東及會計。這些公司的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一般是通過中介虛假驗資取得,或通過中介介紹購買的。

二是同一伙人辦有多家企業,并在不同的地區辦理稅務登記,從外表看是合法的。

三是從做案手法來看,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源頭都是從取得虛假的海關完稅證明開始,呈樹型結構往下虛開,一環緊扣一環。

四是從公司開具的發票來看,品名繁雜,經營范圍較廣,如有家公司虛開的發票從辦公用品到礦產品都有,進項發票的品名與銷項發票的品名卻無法對應;從公司的賬務看,公司長期零庫存經營,無固定倉庫,無庫存物資,無固定資產。另外,貨物的發出地與銷售方的注冊地不一致,付款方向也不一致。

五是公司經營的貨物并非本地區優勢產業,且都銷往外省市。

六是虛構銷售合同,對方一般是自己公司注冊地的大、中型企業。他們繳納少量稅款,制造不存在的銷售業務,以隱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篇5

[關鍵詞]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完稅證明

一、職工有收入所得后的扣繳方式

一類是單位代扣代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職工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收入所得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另一類是自行申報自行繳納。需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形式

包括三種形式: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時下議論紛紛的月餅稅不是一個新稅種,就是上面第二種所得以實物形式發放的所得,折算金額后加入收入中納稅。事實上很多單位的員工工資在去除掉“三險一金”之后并不能達到允許扣除額度3500元以上,并不需繳稅。

三、職工征收個人所得稅項目

主要以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兩項所得為主。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的主要區別:工資、薪金所得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勞務報酬所得則不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

容易混淆的幾點情況:

1.發放的職工津貼、在職人員領取的各類獎金(稅法規定免稅除外、各類加班費、夜班費,補助、保健津貼、講課費、監考費、先進獎、論文評審費、答辯費等)收入都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無論是一次性發放,還是分開發放,都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中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績效獎、專項獎、勞務提成等獎金,由單位分到各科室,再由各科室二次分配到個人。由于各科室二次分配表格上報不及時,致使有的單位各項獎金沒有全部納入工資表。部分獎金沒有代扣個人所得稅;有的單位的財務部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了減少工作量,統一按一個稅率扣繳個稅。這兩種做法都是錯誤的,個稅就是對收入不同的人進行納稅調整,一定據實按職工收入逐一計算個人所得稅。

3.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的,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4.獨生子女費和托兒補助不予征稅。

5.有些單位除向職工發放工資、薪金以外,還根據職工從事本單位其他專項工作情況,以勞務費等名義發放所得,這種所得實際是職工工資、薪金所得的組成部分,應與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對于離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以及離退休后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屬于個人離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

四、職工能涉及的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如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等;

3.福利費、撫恤費、救濟金;

4.保險賠款;

5.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6.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7.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8.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由于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項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項所得所需的費用也不同,因此,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需按不同應稅項目分項計算。用某項應稅項目的收入額減去稅法規定的該項目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即為該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3500元。

六、稅率

1.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按所得項目不同分別確定。

2.應納稅額的計算。

簡便計算法: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七、所得的申報

1.有代扣代繳義務人的,向職工發放所得時就進行了代扣代繳。

2.需自行申報的,向受聘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送。

八、稅務局開具完稅證明

稅務局將采取兩種方式為已實行明細扣繳申報的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一是年度終了,稅務局通過郵寄向納稅人寄送完稅證明。二是納稅人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完稅證明的,可持本人身份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間內個人所得稅稅額后,為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是每個單位的法律責任。單位和個人要提高正確納稅和扣繳義務的意識和能力,營造法治、有序、公平、和諧的稅收氛圍。

參考文獻:

[1]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對策. 王浩然.

《遼寧經濟》,2007年8月.

[2]完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的

幾點建議.徐曄.《稅務研究》,2007年6月.

[3]對個人所得稅制的思考.李學翠.《科技

信息》,2007年8月.

篇6

權利義務如何對等

看了稅務總局的規定,筆者不禁納悶:實體性的義務,程序性的權利?說白了這樣的權利義務本質上就是:公民程序上擁有排隊權利去履行實體上納稅義務。這樣的規定不能解決我們對于納稅人權利的懸疑,我們不僅需要程序上的權利保障,我們更需要實體上的權利義務對等,在納稅人的權利義務保障上我們需要實體上權利義務與程序的權利與義務的同時對等。

誠然,納稅人的權利并非一個行政法能夠解決的問題,但是筆者想指出的是,在納稅概念混亂的今天,比如我們由于是價內稅,而非價外稅,再比如我們由于采取的流轉稅如增值稅而稅收真正承擔的消費稅,使得很多公民納稅卻不知道自己是納稅人的今天,作為專司稅收工作的行政部門,對于稅收概念體系有著清楚了解的人,再也不能攪混水了,將行政領域一方面的納稅人的程序性權利,作為崇高的法律概念來用了。

納稅人的義務很必要,但是我們需要的是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對等。

完稅證明涵養公民

發放完稅證明是公民的信譽憑證,首先證明了公民依法納稅,此外,在發生意外時,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你的個稅額算出你的收入,進行賠付。但實際上,完稅證明不只承載著這些效用。

稅單是一張紙,但這張紙具有公民意識教化的意義,每張稅單都會滋養民眾的納稅人權利意識和公民精神。我納稅了,我就應該享有相應的公民權利。公民為何要納稅?納稅是用于購買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正是在這種權利主張中,公民的意識得到蓬勃生長。

遺憾的是,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相關部門一味強調公民的納稅義務,卻有意無意地忽略納稅人應該享受的權利。這就使得相當多的納稅人并不清楚自己作為納稅人究竟享有哪些權利,而作為征稅方的政府似乎也沒搞清楚自己征稅的權力究竟來自何方。要涵養納稅人的公民意識,就需要從一張小小的完稅證明做起。

賦予納稅人身份意識

納稅人首先關心的是自己究竟納了哪些稅、納稅多少?按照中國的稅制,消費者在購買各種消費品的時候,其實就在繳納消費稅,因為我們實行的是價內稅,但繳納了多少,卻一直是一本糊涂賬,以至于很多消費者并不清楚自己在購買消費品的時候,就已經成一個納稅人。而工薪層每個月都在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至今絕大多數人沒有收到納稅憑證。既然公眾承擔了納稅義務,都在用稅收支撐公共財政支出,那么,為什么不能明確納稅人的身份和權利呢?為什么不承認納稅人的主體地位?

有了明確的身份意識,才可能有責任意識。作為納稅人,當然也關心自己的付出在服務社會方面是否產生了經濟效果,關心稅收的使用情況,是否有效率,有沒有被浪費甚至被侵吞。

顯然,這一切都有賴于納稅人知情權的實現。

紙上的權利站起來

《讀者》雜志曾介紹普通美國公民杰森因新年未收到紐約市政府郵寄給每位納稅人的“賀年臺歷”,執意專程趕到市政大廳去“理論”。原來,這份在“福利臺歷”上,市政府會將上一年的稅收、支出等情況,以及監督電話號碼等信息予以公布,接受全體納稅人的監督――納稅人的權利就是這樣感性和具體,直接與便當!

篇7

第一種情況:有房無貸;辦理流程是:

1、帶好三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復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先在預檢窗口告知是來辦理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員會審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齊全就給一個號碼,然后憑號碼去相關窗口辦理。

3、新房產證可以設定密碼,房地產交易中心會告知一個初始密碼,之后可自行更改。

第二種情況:有房有貸;辦理流程是:

1、先去銀行辦理抵押變更手續(具體事宜請咨詢各銀行)。

2、其他步驟同“有房無貸”。

夫妻貸款尚未還清,房產證上加名字的方法:

篇8

摘要 工程總承包結算比較復雜,稅務局通常對工程結算采用一稅一票制,即交一次稅開具一張發票,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總承包由于存在分包,則要采用一稅兩票制,即交一次稅要開具兩張發票,在日常管理過程中,因為一些客觀因素的存在,有時會使財務核算和工程結算遇到許多問題,本文旨在通過對一些稅收政策分析,結合實際業務,更好完成工程結算任務。

關鍵詞 一稅兩票 代扣代繳 所得稅

工程總承包模式作為一種新型的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模式,近年來不斷發展完善,已經被許多大型和超大型工程建設項目業主所接受,并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在這種項目管理模式下,項目承包商如何進行財務結算,如何使財務結算更優化,為工程建設提供更有利的保障值得深入探討,下面從從兩個方面入手對工程結算業務進行分析。

一、代扣代繳稅款

稅法明確規定,建筑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也就是說,存在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單位應以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方價款后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分包人應該就其完成的分包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

在實際操作中,工程結算時,總承包單位根據工程的全部承包額開具發票給發包單位,發包單位根據發票金額支付總承包單位全部工程價款。分包單位與發包單位之間是沒有任何聯系的,分包單位只與總承包單位發生聯系。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總承包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將自行完成工程收入和分包單位完成工程收入進行區分,將分包工程營業稅金及附加作為代扣代繳稅金單獨申報繳納,并向稅務機關提供總包與分包協議等資料。因為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收入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履行的是代扣代繳義務,分包工程實際納稅人為分包單位,在分包工程完稅證明中應注明代扣代繳分包單位稅金??偝邪鼏挝粦獙⑼甓愖C明原件提供給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將完稅憑證復印作為代扣代繳分包單位稅款的支付憑證進行會計處理。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收入開具發票給總承包單位,因分包工程稅金已由總承包單位代扣代繳,分包單位不再對此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但應向稅務部門提供完稅證明和分包協議。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對建筑業扣繳義務人作出了如下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時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1、建筑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而2009年1月1日修訂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刪除了“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增加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的新規定。

按照修訂后的條例規定,意味著建筑企業的以總承包人從2009年1月1日開始,不能代扣代繳分包單位的建筑工程營業稅金。

這樣看來,工程結算按新稅法規定,分包方就分包合同額去施工地稅務局報驗交稅開具發票,總包方按總包與分包差額部分去施工地稅務局報驗交稅開具發票,從稅法規定完全是合理的,但各地稅務局對稅票和發票使用規定,實行一稅一票制(交一次稅開具一張發票),如果我們按照稅法規定去做,最后很可能一稅兩票開不出來,導致重復納稅。為了保證業主結算,方便工程款催收工作,現在通常的做法是:前期與施工地稅務局進行協商,由總包方代扣代繳分包方稅款,進行一稅兩票工程結算,而施工地稅務局把稅款完稅證開具給總包方,不再為分包方出具代扣代繳完稅證,總包方為分包方出具完稅證復印件進行會計核算。此種現象的產生原因是稅務局對發票和稅票使用規定不同。這種做法會導致分包方財務核算沒有正規的完稅證。

還有另一種方式,我個人覺得更合適一些,就是總包和分包一起去施工稅務局,稅務先開具分包稅票和發票,總包方出具稅款,用分包的稅票去向業主開具總包發票,代為繳納的稅款從分包商的工程款中扣回。這種結算方式總包方用分包商的完稅證復印件最為扣款憑據。

二、所得稅征收

自2003年以來工程總承包在煤炭行業興起,企業所得稅一直困擾著工程總承包異地結算,許多施工地稅務局往往以各種理由強制征收施工企業所得稅,從各地稅務局來看,每個稅務局都想盡量把稅源留在當地,完成上級考核指標,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為增加稅源,不斷加強對異地工程管理,盡可能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提高納稅人稅點,主要策略是通過出臺一些地方性文件,在程序、時限、合同和財務管理上等繞開稅法要求,提高地方稅源收入,經常出現的現象就是要求企業在當地繳納所得稅,稅點為合同額的2.5%,相當于合同利潤率為10%。后來隨著總承包業務的廣泛開展,業務越來越多,一些企業將這種現象反饋到了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國稅局下發了156號文件,對所得稅征收問題給出了明確答復,明確了施工地和機構地稅源分割問題,即0.2%所得稅在工程施工地繳納,取得稅票回機構所在地可以進行抵扣,0.2%所得稅以外的在機構所在地繳納。

針對此規定,一些地方稅務局要求總、分包方按開具發票額在施工地各繳0.2%的所得稅,出現了重復納稅現象,但因總包方要代扣代繳分包方稅款,進行一稅兩票結算,稅務局會把完稅證開具給總包方,會造成分包方回機構所在地無法抵扣稅款情況,(稅款抵扣必須是完稅證原件,名頭必須和企業一致)。現在一種做法是,和施工地稅務局進行協調,只繳納一份所得稅款,開具給總包方,回機構所在地抵扣,這種做法會造成總包方稅收負擔。

另一種做法,就是要求稅務局把0.2%所得稅開具給分包商,把總分包差額部分開具給總包方,各抵扣各的,這種做法更合理些,誰的工程誰負擔稅收。

對于勘察設計單位來說,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有承攬工程總承包工程資質,但沒有施工資質,工程建安部分采取分包方式完成,營業稅是差額納稅,即總包減去分包后余額納稅,但0.2%所得稅應如何繳納?稅法沒有明確,現在比較混亂,這點對施工地稅務局沒有影響,主要對企業稅收負擔和企業所在地稅務局稅源有影響。

我個人認為采取差額納稅方式能比較好些,即同總包方承擔營業稅統一,分包出去的工程0.2%所得稅由分包商在施工地繳納,回其機構所在地抵扣。下面我對以上兩種情況進行下分析:

如果按第一種方式繳納,全部所得稅都由總包方繳納抵扣,我認為此種方式欠妥,從國稅局156號文立法精神來看,此文件目的就是明確施工地和機構地稅源分割問題,使兩地稅務局不再因為稅源問題爭執;從總包方國稅而言,總包方把工程分包出去,分包商也是獨立法人,應該繳納0.2%所得稅回其機構地進行抵扣,此業務完全合法合規,屬正常業務,如果總包方完全承擔下來,回機構抵扣,減少了總包方機構地稅源,如果稅務稽查下來,將存在重大稅務風險;從施工地稅務局而言,不會計較此稅應該由誰繳納,他只需按合同額,把這塊稅收收上來即可;

如果按第二種方式進行結算,跟著營業稅走,整個工程分成兩部分,分包部分和總分包差額部分,總包方營業稅的納稅義務就是差額部分,而0.2%所得稅應該跟著營業稅一致,即也按差額部分繳納,回機構所在地抵扣這部分差額稅。這樣做,從業務流程看,完全說的過去,差額納稅;從稅務上而言,可以規避掉稽查時可能存在的風險;從分包來說,如果0.2%所得稅分包繳納后,回其機構地也可以正常抵扣,屬正常納稅行為,不增加分包納稅負擔;從總包來說,采取差額納稅,也符合實際業務;從工程實質來看,總包方納稅義務就是差額部分;從總包方利益最大化看,即使將來稅務沒查到或是新的稅法解釋說明沒出臺前,那么我們也應盡量減少可能存在的風險。

參考文獻:

[1]企業所得稅法.

[2]營業稅法.

篇9

案例:大連某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由美國某公司進口一套大豆出倉系統。2005年11月,出倉機的滑動式軸承磨損嚴重,通過“無代價抵償”方式更換了一套滑動式軸承,已損部件未退運出境(以下簡稱“第一次更換行為”)。2006年6月,該軸承環又產生嚴重磨損,經商檢部門檢驗是設計缺陷。企業與外方簽訂索賠協議,將滑動軸承更換為滾動軸承(以下簡稱“第二次更換行為”),又擬以“無代價抵償”方式向海關申報。

第一次更換行為如何申報?如何征稅?

第一次更換行為符合“無代價抵償”貨物的定義,但海關對這批更換料件仍應照章征稅。原因在于其原進口貨物未退運出境且未放棄交由海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征稅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且不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海關應當按照接受無代價抵償貨物申報進出口之日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和有關規定對原進出口貨物重新估價征稅?!币环矫妫瑸楸WC依法征稅,第一次更換行為應照章征稅(因原貨物仍留在境內);另一方面,為保障稅賦公平,海關對其留在境內的磨損件應估價征稅,并把原多征的稅款退還給納稅義務人。

第二次更換行為如何申報?如何征稅?

第二次更換行為不符合“無代價抵償”貨物的定義,海關對這批貨物應以“一般貿易”的方式通關并照章征稅。原因在于2006年申報的替換件(滾動軸承)與原進口貨物不完全相同或與原貨物不完全相符(原進口貨物是滑動軸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的規定,此種情況下,首先納稅義務人應該向海關說明原因;其次,如海關認為理由正當,且其稅則號列未發生改變的,應當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原進出口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應征稅款;第三,如果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的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貨物,其稅則號列與原貨物的稅則號列不一致的,不適用無代價抵償貨物的有關規定,海關應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征收稅款。在這個案例中,兩者稅則號不一致,滑動軸承歸入8483300090,滾動軸承歸入8482項下,按照上述規定的第三款,海關應該按一般貿易進口方式征收稅款。

進出口企業還應注意,向海關申報“無代價抵償”貨物有一個時限,即“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

企業向海關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以下單證:

(一)原進口貨物報關單;

(二)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或者原進口貨物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放棄處理證明;

(三)原進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

(四)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企業向海關申報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以下單證:

(一)原出口貨物報關單;

(二)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進口報關單;

(三)原出口貨物稅款繳納書或者《征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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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注冊日期就是向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獲得批準的日期。

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3、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4、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