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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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從事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研究、宣傳、檢驗、監督管理活動者,都必須遵守本細則的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獸藥生產、經營、進口及醫療單位配制獸藥制劑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禁止生產、經營、進口獸藥及配制獸藥制劑。
第二章 獸藥生產企業的管理
第四條 獸藥生產企業系指專門生產獸藥的企業和兼產獸藥的企業,包括上述企業的分廠及生產獸藥的各種形式的聯營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第五條 開辦生產獸用生物制品的企業,必須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同意,報農業部審核批準。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獸藥生產企業,必須符合農業部制定的《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規定。
現有獸藥生產企業應按照《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要求,訂出規劃,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批準,逐步實施。
第七條 獸藥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能對所生產的獸藥進行質量檢驗的機構和人員,并有相應的儀器和設備。獸藥質量檢驗機構不得附設于企業生產技術機構之內。
第八條 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的每個獸藥品種,必須按照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獸藥質量標準和工藝規程進行生產。凡改變生產工藝規程、處方、劑型、用途、用法、用量、規格的,必須按原報批程序向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生產。
第九條 獸藥生產企業必須有完整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條 獸藥的標簽必須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印制。獸藥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藥效的成分。凡超過一定時間可能降低藥效的獸藥,必須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條 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外用藥品的標簽和外包裝,必須按統一規定的標志印制。
第十二條 獸藥內外包裝必須符合保證獸藥質量、貯存、運輸和使用的要求。凡封簽、標簽缺損,包裝破損的,不準出廠。
第十三條 獸藥的封簽、標簽和包裝禁止轉讓和出售。
第十四條 獸藥出廠前必須經過本企業藥檢機構的檢驗,符合質量標準的應當在內包裝上附有檢驗合格標志,在包裝箱內附有檢驗合格證。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
第三章 獸藥經營企業的管理
第十五條 獸藥經營企業系指專營獸藥的企業和兼營獸藥的企業,包括批發、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
第十六條 獸藥經營企業內,直接從事獸藥采購、保管、銷售、調劑、檢驗業務的,應是藥劑士、獸醫技術員以上的技術人員。非藥學、獸醫學技術人員必須經核發《獸藥經營許可證》的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或其指定的單位,進行獸藥經營知識考核合格后,方準從事獸藥經營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 獸藥經營企業和獸醫醫療單位購進獸藥,必須進行檢查驗收。檢查檢收內容包括:獸藥名稱、規格、生產企業、生產批號、有效期、檢驗合格證、批準文號、包裝以及外觀質量等。
第十八條 獸藥經營企業收購、保管、銷售獸藥,必須建立健全質量檢查和入庫驗收、在庫保管、出庫驗發、銷售核對等制度。
第四章 獸醫醫療單位的藥劑管理
第十九條 獸醫醫療單位的獸藥制劑室應具有保證制劑質量的設備、環境,有相應的質量檢驗設備和藥檢技術人員。
第二十條 獸醫醫療單位配制的獸藥制劑品種,必須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配制獸藥制劑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質量檢驗和衛生制度。每批制劑都必須有詳細完整的配制記錄和檢驗記錄,經檢驗合格的,簽發合格證,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第五章 《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 開辦獸藥生產企業,除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基本建設報批程序以外,必須按下列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由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向企業所在縣以上農業(畜牧)廳(局)申報,經審查同意后,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
(二)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
(三)獸藥生產企業持《獸藥生產許可證》和有關文件、材料,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經核準后領取營業執照。
從事獸藥生產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辦理《獸藥生產許可證》的報批程序,按專項規定執行。
受理審查、審核的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后的一個月內作出是否同意或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生產獸用生物制品的企業,經農業部批準后,再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獸藥經營企業按以下規定申請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
(一)省級以上各部門所屬的獸藥經營企業,由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
(二)市(地)、縣(區)各部門所屬的獸藥經營企業,由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所在地同級農業(畜牧)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
(三)縣以下(包括個體)獸藥經營者,經縣農業(畜牧)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
(四)經營獸藥進出口業務的企業,由國務院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經濟貿易行政管理機關審查批準,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
獸藥經營企業或個體獸藥經營者持《獸藥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經核準后領取營業執照。
受理審查、審核的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后的一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獸醫醫療單位開設獸藥商店經營獸藥批發零售業務或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上銷售獸藥的,必須按規定領取《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獸藥零售企業及個體獸藥經營者的《獸藥經營許可證》在發證機關的轄區內有效。
第二十七條 獸醫醫療單位配制獸藥制劑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申請,經審查批準后發給《獸藥制劑許可證》。
受理審查的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后一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獸藥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自批準之日算起。上述許可證期滿后需申領新證的,獸藥生產、經營企業和獸醫醫療單位應在期滿前六個月內,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與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條 《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按農業部統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第三十條 發證與換發新證的具體管理按核發《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獸藥的標準與批準文號
第三十一條 獸藥的標準分為:
(一)國家標準: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獸藥規范》,由獸藥典委員會制定、修訂,農業部審批、。
(二)專業標準:即《獸藥質量標準》,由中國獸藥監察所制定、修訂,農業部審批、。
(三)地方標準: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制劑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監察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批、。
第三十二條 對新獸藥實行生產期保護。凡經批準的新獸藥,如未得到原研制單位的技術轉讓,在保護期(含試生產期)內不得移植生產。
第三十三條 第一、二類新獸藥經批準后,須進行試生產,試產期為兩年。生產企業試生產前,必須向農業部申報,經審核批準后發給試生產批準文號。
第三十四條 獸藥生產企業申請批準文號,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監察所送交檢驗樣品和必要的資料,獸藥監察所應當及時提出檢驗報告送交負責審核的農業(畜牧)廳(局),農業(畜牧)廳(局)應在收到檢驗報告后的一個月內作出是否發給批準文號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獸藥的批準文號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前六個月內,獸藥生產企業應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再注冊。停產三年以上的獸藥品種,原批準文號作廢。
第三十六條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無批準文號的獸藥。
第七章 新獸藥審批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研究、創制新獸藥。凡有條件的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獸藥生產企業、醫療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從事新獸藥研制。
第三十八條 農業部設立獸藥審評委員會,委員會的成員由科研、管理、生產、教學、醫藥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獸藥審評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對新獸藥進行審評;
(二)對國外申請注冊獸藥進行評議;
(三)對已生產的獸藥進行再評價。
第三十九條 新獸藥、獸藥新制劑及獸用新生物制品的審批和具體管理,按《新獸藥及獸藥新制劑管理辦法》、《獸用新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八章 進出口獸藥管理
第四十條 外國企業首次向我國出口的獸藥,必須向農業部申請注冊,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只對該證載明的獸藥品種和生產企業有效。
《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如繼續在中國銷售,應于期滿前六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再注冊。
第四十二條 農業部定期公布外國企業已辦理注冊的獸藥品種目錄。
第四十三條 對外國企業申請注冊的獸藥,由農業部指定質量復核單位和臨床試驗單位負責質量復核試驗和臨床藥效試驗。
第四十四條 凡進口已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的獸藥品種,進口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申報,經審查批準發給《進口獸藥許可證》。
進口菌(疫)苗、診斷液、血清等生物制品,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同意,報農業部審核批準發給《進口獸藥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少量進口屬生產緊急需要并且是自用的以及科學研究、試驗中所需要的未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的獸藥品種,進口單位必須向農業部申報,經審查批準發給《進口獸藥許可證》。地方所屬單位進口須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同意。
第四十六條 獸藥進口單位應按《進口獸藥許可證》規定的品名、規格、數量、日期和生產廠家進口。
第四十七條 對進口獸藥實施強制檢驗。海關憑農業部指定的口岸獸藥監察所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已接收報驗的印章驗放。
在口岸獸藥監察所未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前,進口獸藥不得銷售、使用。
第四十八條 出口獸藥須符合進口國的質量要求。如對方要求出具政府批準生產的證件或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應由出口獸藥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獸藥監察所提供。
第四十九條 《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進口獸藥許可證》的申報、審批程序和具體管理,按《進口獸藥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章 飼料藥物添加劑管理
第五十條 凡含有藥物的飼料添加劑,均按獸藥進行管理。
飼料藥物添加劑必須按農業部的飼料藥物添加劑允許使用品種及標準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五十一條 藥品不得直接加入飼料中使用,必須將藥物制成預混劑。
預混劑應規定載體、稀釋劑和分散劑的品種。生產企業應將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按獸藥制劑的申報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批準發給批準文號后,方準生產。
第五十二條 預混劑有效成分的配方必須在標簽上注明。規定停藥期的,應當在標簽或說明書上注明。
第五十三條 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的藥物,必須符合獸藥標準的規定。由兩種以上藥物制成的飼料添加劑,必須符合藥物配伍規定。
第十章 獸藥監督
第五十四條 農業部設立中國獸藥監察所;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監察所;根據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計劃單列城市、市(地)農業(畜牧)局可設立市(地)獸藥監察所。
第五十五條 各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的獸藥監察所是國家對獸藥質量進行監督、檢驗、鑒定的法定專業技術機構。中國獸藥監察所負責獸藥質量檢驗、鑒定的最終裁決。
第五十六條 獸藥監督員是在各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領導下代表政府對獸藥進行監督、檢查的專業執法人員。獸藥監督員的名額要與轄區內獸藥監督管理工作任務相適應。獸藥監督員執行獸藥監督任務時,要佩戴中國獸藥監督的標志并出示《獸藥監督員證》。
第五十七條 對已批準生產的獸藥,如發現療效差、毒副反應大或有其他原因危害人畜健康,應及時報農業部,提交獸藥審評委員會評價。
第五十八條 獸藥廣告宣傳必須遵守國家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和《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獸藥廣告的審批及具體管理,按《獸藥廣告審查辦法》及《獸藥廣告審查標準》辦理。
第十一章 罰 則
第五十九條 違反獸藥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有警告、責令停產或停業整頓、沒收獸藥和非法收入、罰款、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由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職責范圍分別決定,并出具書面處罰通知。
第六十條 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按假獸藥處理。
第六十一條 對生產、銷售假獸藥的,沒收假獸藥和非法收入,處以違法所得2~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并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對生產、銷售劣獸藥的,沒收劣獸藥和非法收入,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2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5000元。情節和后果嚴重的,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對未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及配制獸藥制劑的,除責令其停產、停業、停止配制制劑外,沒收全部獸藥和非法收入,并可處以違法所得2~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六十四條 查處違反《獸藥管理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罰款以及沒收的非法收入,按照國家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查處案件所需的辦案費用,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核撥。
第六十五條 獸藥監督及檢驗人員利用職權,勒索財物,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或者編造檢驗結果的,根據情節由農牧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獸藥審批、監督、檢驗需要收取費用的,交納單位應按《獸藥審批監督檢驗收費標準》交納費用。
第六十七條 實施《獸藥管理條例》的單項管理辦法由農業部制定、,并作為本細則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獸藥成分的組成1. 來自植物的藥物很多,它占藥物的大部分,并且治病的歷史很久。我國勞動人民自古就十分重視植物的防病治病作用。據記載,早在公元前234220xx年,就有用草藥治病的文字記述。植物藥的成分復雜,含有的治病有效成分十分豐富,如稱為生物堿的含氮的堿性有機物、各種有機酸、可被稀酸或酶類水解的化合物、揮發油、單寧酸與氨基酸等。在自然界中,藥用的植物資源極其豐富。
2. 來自動物 不少動物都可以入藥,有防治疾病效用。在公元六世紀問世的《本草經集注》,收集的760種藥物中,就有蟲獸一類藥物即動物藥。人類采用某些動物的器官組織入藥,或以動物的某些分泌物、排泄物與體液入藥,其中不少含有氨基酸、消化酶或激素的成分。
3. 來自礦物 一部分藥物是來自礦物。古代文獻稱這類藥物的來源是玉石。如今日廣泛應用的石膏、硫磺、氯化鈉、芒硝(硫酸鈉)等,種類很多,其效用各異,主要成分為各種礦物元素。
4. 化學合成藥物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展,采用人工化學合成的藥物愈來愈多。如各種磺胺類藥物、呋喃類藥物、抗菌增效劑、某些維生素類和激素類藥物等等。其成分相當復雜,分別用于抗菌、消炎和調節某些生理機能等。多用于捕獸。
篇2
原告:黃桂華,女,1959年6月17日生,漢族,福建省連城縣人,連城縣畜牧水產局退休職工,住連城縣蓮峰鎮西市場39號。
被告:福建省連城縣畜牧水產局。
法定代表人:林源功,局長。
黃桂華于1993年12月取得閩連工商G1字41823號營業執照,主營獸醫、獸藥。經營期限至1997年11月底止。該營業執照在1996年度已經年檢。1994年10月,黃桂華申辦獸藥經營許可證。連城縣畜牧獸醫站和連城縣畜牧水產局在黃桂華的申請表中均蓋章同意黃桂華批發或另售獸藥、飼料的申請。同時,被告向黃桂華頒發了獸藥連畜證字020號獸藥經營許可證,范圍為獸藥、添加劑。有效期自1994年10月14日至1997年10月13日止。1996年6月5日,被告與連城縣畜牧獸醫站聯合蓋章作出連畜水獸藥罰字(96)第08號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認定黃桂華無證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疫苗),依據《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黃桂華罰款1944元。黃桂華不服該處罰決定,于1996年6月7日向連城縣人民法院起訴,訴請撤銷被告作出的連畜水獸藥罰字(96)第08號行政處罰決定,并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一審期間,被告依據《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撤銷了連畜水獸藥罰字(96)第08號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并作出連畜水獸藥罰字(96)第09號處罰決定,對黃桂華罰款1200元和沒收新城疫I系苗59瓶。黃桂華既沒有申請撤訴,也未舉出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事實證據。
原告訴稱:原告經審批取得營業執照和獸藥經營許可證,屬合法經營獸藥。被告認定其無證經營沒有事實根據,與連城縣畜牧獸醫站聯合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被告辯稱:原告取得的獸藥經營許可證違反了《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顯屬無效。原告無證經營獸用生物制品證據充分。請求法院判決維持其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審判
連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連城縣畜牧水產局與無處罰決定權的連城縣畜牧獸醫站共同對原告黃桂華作出處罰,違反了法定程序。被告雖已自行撤銷了處罰決定,但原告未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繼續審理原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目之規定,該院于1996年8月26日作出判決:
一、撤銷被告連城縣畜牧水產局作出的連畜水獸藥罰字(96)第08號行政處罰決定;
二、駁回原告黃桂華要求連城縣畜牧水產局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黃桂華不服判決,向龍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訴稱:其取得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規定》的效力低于《獸藥管理條例》;被上訴人連城縣畜牧水產局在一審期間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和事實對上訴人作出連畜水獸藥罰字(1996)第09號處罰決定不當;原審僅認定被上訴人違反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避而不審;對被上訴人非法暫控疫苗107瓶和廣西獸藥廠北流分廠獸藥9件造成其損失計人民幣1584元沒有采信。訴請以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處罰不當為由撤銷被上訴人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并要求被上訴人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被上訴人辯稱:其作出行政處罰僅程序不當,原判予以撤銷正確。上訴人非法經營生物制品證據充分,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請求不能成立,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龍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黃桂華持有的獸藥連畜證字020號獸藥經營許可證系被上訴人連城縣畜牧水產局審批核發,范圍為獸藥、添加劑,而獸藥依法包括疫苗等生物制品。且上訴人主營獸藥、獸醫的閩連工商G1字41823號營業執照在1996年已經法定部門年檢有效。因此,上訴人經營獸藥合法。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無證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疫苗)主要證據不足;適用《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錯誤;與沒有行政處罰權的連城縣畜牧獸醫站共同作出連畜水獸藥罰字(1996)第08號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為此,原審判決撤銷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罰款1944元的處罰決定正確。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賠禮道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規定相悖,不予采納;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因被上訴人暫控疫苗和廣西獸藥廠北流分廠獸藥造成損失1584元,與本案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缺乏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予支持。原判駁回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原審雖未全面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但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內容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6年12月3日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原告黃桂華的起訴,既訴請判決撤銷被告連城縣畜牧水產局對其作出的罰款1944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又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和賠禮道歉。因此,受案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必然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另一個是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行政侵權責任能否成立。
一、關于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只有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才能作出維持的判決。那么,被告對原告作出的連畜水獸藥罰字(1996)第08號行政處罰決定是否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呢?
1。從證據是否充分來看;縱觀本案,原告認為其持有法定機關核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營疫苗生物制品合法。但被告卻認定原告取得的獸藥經營許可證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關于個體獸藥經營者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一年的規定和《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規定》第十三條關于生物制品的獸藥經營許可證應由省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定,顯屬無效,原告經營疫苗屬無證經營。因此,原告、被告爭議的焦點是原告取得的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否合法。誠然,原告持有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機關和有效期,與《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規定》和《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不符,但該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均屬農業部的行政規章,效力低于國務院頒發的《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開辦獸藥經營企業,必須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后,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經營企業持《獸藥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批準后領取《營業執照》。《獸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規定有效期,期滿后經重新審查合格后發證”,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又規定:“獸藥包括疫苗等生物制品”。原告持有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經主管部門連城縣畜牧獸醫站審查同意,由被告批準頒發,核定有效期為1994年10月14日至1997年10月13日止。雖然原告經營獸藥的營業執照先于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取得,程序不當,但責任在核發營業執照的法定機關。況且,原告經營獸藥的營業執照在1996年經法定機關年檢有效。因此,被告認定原告無證經營疫苗顯屬主要證據不足。
2。從適用法律來看,被告適用行政規章《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對原告罰款1944元。而該條是關于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應如何處罰的規定。但本案原告持有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因此,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顯系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從執法程序來看,《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行使獸藥監督管理權”,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決定”。根據上述規定,連城縣畜牧獸醫站既不是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又未經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本案顯然不具有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因此,受案的人民法院認定被告與連城縣畜牧獸醫站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二審人民法院以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為由,作出維持一審法院撤銷被告對原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是正確的。
篇3
全面貫徹執行《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深入開展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等環節的綜合整治,重點整治查處故意以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和“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制劑”(以下簡稱“XX劑”)等名義生產、經營和使用假獸藥,逃避獸藥監管的違法行為,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進一步規范我縣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行為,著力消除養殖產品質量和生態環境風險隱患,提升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能力,實現水產養殖綠色健康高質高效發展。
二、重點任務
(一)全面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各鄉鎮要充分利用告知書、明白紙、信息網絡等形式向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的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主體開展《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普法宣傳,廣泛宣傳告知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及整治行動要求。重點宣講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于預防、治療、診斷水產養殖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水產養殖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無論冠以“XX劑”名號,均應按照獸藥進行監督管理。教育引導相關責任主體依法依規進行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的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活動,按照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的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均應依法取得相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方可生產、經營和使用。
(二)強化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環節監管
定期對轄區內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企業開展現場監督檢查,縣級管理部門每個季度檢查一次,各鄉鎮每個月對轄區內生產企業監督檢查一次。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嚴格執行《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是否存在超許可范圍和生產“XX劑”等產品情況。對存在生產非法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它化合物的水產養殖用獸藥,存在生產擅自改變組方的水產養殖用獸藥,生產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存在未經審查批準水產養殖用獸藥廣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規定、產品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說明或者宣傳等情況應當依法嚴肅處理。
(三)加大對水產養殖投入品經營環節監督檢查
全面檢查轄區內相關經營企業,重點檢查獸藥經營企業是否嚴格執行《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清查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未附具二維碼標識的獸藥、以及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水產養殖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重點是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和“XX劑”等產品、獸藥產品標簽中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它化合物、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標簽中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說明或者宣傳的產品。
(四)規范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行為
縣農業農村局所屬業務股室和各鄉鎮(街道)農業服務中心要加強對水產養殖投入品使用環節的監管和指導,積極開展農業農村部下發的“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白名單”和“水產用藥明白紙”宣傳和培訓,普及規范用藥法律知識,科學指導養殖戶選購和使用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合理用藥,嚴格執行獸藥休藥期規定。開展投入品使用專項檢查行動,重點檢查水產養殖戶購買和使用“白名單”以外的投入品,購買和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農藥和未賦獸藥二維碼的獸藥,禁用的、無產品標簽、生產許可證、質量標準、質量檢驗合格證等信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嚴格執行休藥期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養殖生產者未按照農業農村部公告第307號規定自行配制飼料,使用過期產品、來路不明的產品,未建立養殖生產記錄、未規范處置藥品和飼料包裝廢棄物的檢查和處置力度。
(五)加大相關違法行為打擊查處力度
飼料獸藥管理部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要依法、依規,加大對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以及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水產養殖用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和農藥等違法行為執法查處,重點查處故意以所謂“XX劑”等名義生產、經營和使用假獸藥,逃避獸藥監管的違法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生產環節,依據《獸藥管理條例》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落實獸藥GMP管理制度和從重處罰規定為重點,嚴厲打擊在非GMP車間生產、非法添加禁用獸藥、非法添加標準成分外物質、未經過審批生產水產養殖用獸藥等行為。在經營環節,以落實獸藥GSP和獸用處方藥管理制度為重點,嚴厲打擊銷售非法和假劣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的行為,并追根溯源。在使用環節,嚴厲打擊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假劣獸藥、人用藥、原料藥、農藥和未賦獸藥二維碼的獸藥,禁用的、無產品標簽等信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加大對生產銷售假劣獸藥企業和地下“黑窩點”的排查力度,依法堅決搗毀制假售假窩點。嚴肅查處各環節發現的假獸藥、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假獸藥、標簽說明書夸大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的假獸藥、監督抽檢回函不確認的涉嫌假獸藥、監督抽檢不合格的獸藥。
三、時間安排
(一)宣傳發動階段(2021年4月-2021年6月)
通過各種宣傳方式,告知水產養殖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社會公眾專項整治行動內容。各鄉鎮(街道)要對所轄區域存在的問題進行摸底排查,制定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細化工作措施。督促各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自查自糾,對照行動方案,清理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點,自我整改規范。
(二)全面整治階段(2021年7月-2022年12月)
結合專項整治要求,根據法定職責針對重點區域、重點產品和重點對象,落實主要任務,深入開展專項整治行動。要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對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進行拉網式檢查,集中查處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
(三)鞏固提升階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回頭看”工作,系統梳理專項整治工作取得的進展和成效,客觀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點。總結治理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著力構建長效機制,切實提高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能力和水平。
四、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要從保障食品安全和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高度,既要深刻認識開展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專項整治行動的重大意義,又要清醒認識水產養殖用投入品整治的嚴峻性復雜性,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組織,建立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治理工作中的重大舉措和重大問題,狠抓落實,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篇4
以《獸藥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規范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秩序和提高獸藥生產、經營、使用水平為目標,以檢查整頓企業資質、標準及應具備的生產、保管、儲藏、質檢、環境等硬件設施和應具備的制度、記錄、帳目、文件、標簽、說明書等軟件條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等為內容,重點打擊非法生產、經營、使用獸藥行為。
二、工作任務
(一)檢查獸藥生產企業,進一步規范其產品質量管理制度,促進GMP改造進程。全面檢查以下內容。
1、GMP改造情況及其計劃;
2、產品生產批準文件是否齊全;
3、產品標簽、說明書及產品包裝情況;
4、產品質量管理及各項制度是否齊全;
5、產品質量是否合格;
6、生產環境是否達到規定標準;
7、相應管理記錄及檔案是否齊全。
(二)檢查獸藥經營企業,打擊違法經營行為。
1、《獸藥經營許可證》及年檢情況;
2、企業資質;
3、獸藥購銷記錄及獸藥保管等制度是否全面真實;
4、違法經營獸用生物制品情況;
5、違法經營假劣獸藥和違禁獸藥情況;
6、獸藥標簽和說明書情況;
7、獸藥原粉拆零銷售情況;
8、獸藥擺放以及獸藥與其他貨物混放情況;
9、環境衛生情況;
(三)檢查規模畜禽飼養企業、牧業小區及其他獸藥使用單位,督促其合理用藥、安全用藥、全面建立獸藥使用記錄,嚴格執行休藥期規定,保證其產品的衛生安全。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獸藥(包括獸用生物制品)來源;
2、獸藥使用種類;
3、用藥記錄、用藥制度是否完整真實;
4、庫存獸藥情況;
5、職業獸醫人員配備情況;
(四)審核規范獸藥經營企業資質,提高獸藥經營企業管理水平,同時為獸藥經營企業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必須達到以下條件:
1、營業面積15平方米以上;
2、庫房面積50平方米以上;
3、具備畜牧獸醫或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4、不同品種獸藥要分別擺放保管,不得混擺混放;兼營其他商品的,應具備隔離設施;
5、建立真實全面的購銷記錄;
6、建立完善的獸藥保管制度;
7、具有良好的衛生環境;
對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獸藥經營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內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三、方法步驟
第一階段動員準備階段(7月5日至7月20日):
(一)完成獸藥市場檢查整頓方案的制定。
(二)完成檢查整頓隊伍的組建和人員培訓。
(三)完成我市的獸藥市場檢查整頓的全面動員部署工作。
第二階段檢查規范階段(7月21日至11月25日):
要重點打擊無證經營行為、打擊違法經營獸用生物制品行為、打擊制售假劣獸藥行為、打擊制售違禁獸藥行為、打擊違法使用獸藥行為,規范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秩序。
(一)要對違法生產經營和使用假劣獸藥、違禁獸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數量、情節、性質依法對其進行經濟處罰。對沒收的假劣、違禁獸藥及時移交四平市牧業局。
(二)對違法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獸藥經營企業一律吊銷獸藥經營許可證。
(三)對經營不符合《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規定獸藥的經營企業要責令整改,產品限期返廠。
(四)對拆零銷售獸藥原粉的企業,其原粉要一律沒收,并追查其去向,嚴禁將獸藥原粉摻入飼料使用。同時對銷售使用單位進行嚴肅處理。
(五)飼養企業要建立獸藥使用記錄,合理安全用藥、執行休藥期規定。
(六)對獸藥經營企業資質按規定條件進行規范。為符合規定條件的獸藥經營企業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新換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要做到編號準確、數量準確。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
對獸藥市場檢查整頓成果進行組織自檢驗收,這一階段要對獸藥市場檢查整頓進行全面總結,寫出總結報告。
四、幾點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工商、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明確責任、嚴格執法、抓出成效。要按時、保質、保量全面完成檢查整頓和換證工作任務。
(二)獸藥檢查整頓和換證工作,要嚴格按照《獸藥管理條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依法行政、依法檢查、依法處罰。
篇5
江蘇省海安獸藥飼料市場創建于2002年,坐落于縣城河濱東路與204國道的交界處,其主要經營方式為獸藥飼料經營單位和個人租賃門面自營。該市場的規模在華東地區首屈一指,輻射蘇、浙、閩、皖、滬等省市,開業近3年來購銷兩旺,年經營額達2億元,為方便廣大養殖戶選購獸藥飼料,解決部分人員就業,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是,同時我們也看到,由于少數經營戶的素質參差不齊,目前該市場在獸藥經營中存在著一些問題。
存在的問題
一、按規定必須配備的專業技術人員門市在崗率不高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及海安縣農牧漁業局《關于開展獸藥經營企業年度考核、驗收的通知》要求,我們組織有關人員于2005年4月13~5月26日,對全縣獸藥經營單位逐家采取現場驗收和資料審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了一次全面的考核驗收。考核中發現,根據資料審核,各經營單位申領《獸藥經營許可證》時都配備有3名專業技術人員,但是市場內3名專業技術人員全部在崗的僅僅有3家單位門市,占整個檢查中49家被考核單位的6.1%,其余共有22個經營單位部分專業技術人員在崗,占44.9%,剩下的24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不在門市崗位,占49.0%。專業技術人員不在門市崗位現象較為嚴重。
二、經營戶走村串戶,難以監控違禁藥品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海安縣農牧漁業局規范經營單位(戶)在市場內集中經營獸藥,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更好地對違禁藥品進行監控,管理的要求是必須在其門市經營,不得走村串戶推銷。但是,就獸藥飼料市場的現狀來看,絕大多數經營戶沒有執行這一規定,而是由經營人員走村串戶去推銷,更有甚者,少數經營戶干脆關閉了市場內的門市,將全部業務放在下村組等外出推銷上。這樣的經營方式避開了常規檢查,難以杜絕違禁藥品交易以隱蔽的方式進行,極大地削弱了對違禁藥品的監督管理力度,對全縣畜產品質量安全建設十分不利。
三、獸藥飼料管理工作受客觀因素限制,力度難以進一步加大
目前,全縣獸藥飼料管理處于無專門編制、無經費、無專用交通通信設施設備的“三無”狀態,具體行使獸藥飼料日常管理職能的是海安縣獸醫衛生監督所,該所與海安縣畜牧獸醫技術推廣站是一套班子,其主要工作職責是對全縣的動物防疫、動物檢疫檢驗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案件查處等,由于近年來受生產及消費規模不斷增加等多種客觀因素的影響,全縣違反《動物防疫法》和《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及相關行政規定的案件呈逐年增加趨勢,縣獸醫衛生監督所的主要工作精力只能放到這一塊,獸藥飼料管理工作就只得兼顧。
對策
就海安縣當前畜牧生產的實際情況來看,少數養殖戶受利益的驅動,濫用違禁藥品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因此,必須在市場藥品銷售上把好關,切斷違禁藥品供應的源頭,切實做好獸藥飼料的日常管理工作,嚴把獸藥銷售的準入制度關,強化檢查考核,想方設法堵住漏洞,確保違禁藥品不進入生產環節。
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法律意識
國務院新《獸藥管理條例》已經正式實施。海安縣在去年底舉辦了全縣獸藥生產經營單位“新條例”學習班的基礎上,進一步抓住新條例頒布的大好機遇,大力組織宣傳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宣傳媒介以及張貼橫幅標語、舉辦培訓講座、組織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搞好宣傳工作。全面提高廣大養殖戶和相關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在大力宣傳條例的同時,還要做好有關國家標準及行政規章的宣傳工作。
二、加強隊伍建設,適應執法機能切實改變
目前獸藥飼料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三無”狀態,做到管理責任與隊伍建設相適應。向政府爭取給予專門的編制,將獸藥飼料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做到給人給錢。同時,為這支執法隊伍配備必要的交通和通信設備,保證快速反應能力,確保獸藥飼料日常管理工作能適應形勢的發展需要。
三、嚴格準入制度,堅持寧缺勿濫
從嚴要求獸藥經營,提高獸藥銷售的準入門檻,嚴把《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發放關,對無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在數量上、質量上達不到要求的,堅決不予發證。
篇6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動物食品的數量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但是,畜牧業是一個低效、長期性的產業,為了提高動物生產水平的數量,同時,也為了使利益最大化,各種各樣的飼料、添加劑、藥物在飼養過程中廣泛運用,使用過程中,由于使用不當或飼料產品良萎不齊,給人類的健康和自然環境帶來了較大的危害,因此,生產綠色無公害的畜牧產品已成為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呼聲,也成了畜牧業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
一、飼料對畜產品安全的影響
1.飼料本身
飼料本身含有一些物質,如胰蛋白酶抑制因子、植物凝集素、胃腸脹氣因子、硫葡萄糖苷、棉酚、生氰糖苷等,它們對動物的健康具有一定的毒害作用。胰蛋白酶抑制因子對動物的脾臟及腸道具有傷害作用;硫葡萄糖苷的降解產物異硫氰酸酯、硫氰酸酯、惡喹烷硫酮等,可導致動物甲狀腺腫大;棉酚特別是游離棉酚,具有極強的毒性,對動物的危害更大。這些物質在動物體內積累達到一定量時,人食入后即可造成中毒。
2.農藥殘留
動物飼料主要來源于植物,而現代植物生產過程中使用大量的農藥導致植物性飼料的農藥殘留,動物采食后會造成組織和其產品中農藥的殘留,進而危害人類健康。谷物和牧草飼料中農藥殘留主要來源于有機氯農藥、有機磷農藥和擬除蟲酯類農藥,這些農藥主要蓄積于人體的脂肪組織,其次為肝、腎、脾、腦。有機氯農藥通過動物產品進入人體后,可引起肝細胞病變,導致脂肪肝,還可以通過胎盤進入胎兒體內,達到一定儲量后會引起神經系統功能紊亂和皮膚刺激癥狀。有機磷農藥進入人體后,主要損壞神經系統,出現頭痛、疲乏、健忘、運動失調等癥狀,對人畜健康造成很大的傷害。
3.飼料添加劑本文由收集整理
為了獲得更多的畜產品,人們常在飼料中添加一些促進畜禽陜速生長所需的化學物質,這類物質如不按規定使用,通過生物鏈進入畜禽體內被蓄積,最后會隨畜產品進入人體中,影響人體健康甚至引起死亡。目前我國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添加劑共6大類55種。主要有腎上腺素受體激動劑(如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等);性激素(如已烯雌酚、雌二醇、孕酮等);蛋白同化激素(如磺化酪蛋白);精神藥品(如安定、安眠酮等);抗菌素類(如氯霉素、呋喃唑酮等);各種抗生素(如青霉素等)。
4.抗生素藥物
目前飼料中常添加抗生素作為抗菌及動物促生長劑,抗生素藥物作為飼料添加劑使用,極大地推動了畜牧業的發展。但是,抗生素的大量使用對畜禽健康也構成直接威脅。由于耐藥性的產生和藥物治療效果的下降,象大腸桿菌、葡萄球菌病,現已成為畜禽常見的傳染病;另一方面,長期使用抗生素降低畜禽機體免疫力,破壞消化道微生物平衡,導致動物內源性感染和二重感染。另外,重復添加促生長類抗生素也會造成超量用藥,其造成的獸藥殘留進而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常吃有獸藥殘留的肌肉和內臟,人體就會產生抗藥性,助長抗藥性微生物的生長及耐藥菌株的出現,致使人生病后服藥無效,嚴重者還會產生過敏性休克。
解決畜產品安全的核心是應用安全的飼料,并且需要不斷地加以改進和創新,進一步開發和研制新飼料產品和新技術,使之為實現畜產品安全奠定雄厚的基礎。
1.健全措施,提高安全意識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飼料安全問題。根據我國飼料安全問題的特點,國家頒發了一系列法規和管理辦法,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飼料中鹽酸克倫特羅的測定》、《獸藥管理條例》、《食品衛生法》、《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無公害食品標準》、《綠色食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及《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等。
2.加強監督,保障飼料安全
加強飼料監管力度,確保飼料安全。進一步完善飼料法律、法規,加強飼料質量監督的力度,尤其是將獸藥殘留監測納入飼料安全監督范圍的重點,取締生產銷售含有違禁藥品的飼料企業。建立飼料安全信息體系,提高飼料行業管理水平,提高飼料產品質量。提高使用者對飼料安全因素的認識,確保飼料安全。規范獸藥管理,嚴格休藥期制度。嚴格執行《獸藥管理條例》,規范獸藥生產、經營、銷售和使用行為,清理整頓獸藥市場,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獸藥的活動。
篇7
__區下轄13個鄉鎮,127個行政村及1個辦事處、共1047個村民小組,農業人口約12.5萬人,糧食總產4.9萬噸。全區現有種子、農藥經營戶150余戶,飼料、獸藥經營戶130余家,定點屠宰場6個。有農業生產機械7500臺,其中拖拉機276輛,聯合收割機60臺。池塘養魚149公頃,稻田養魚380公頃。農業執法區域點多、面廣、戰線長。
現農業綜合執法大隊與市局執法支隊的關系是業務指導關系,雖是區農業局下屬法人機構,但人、才、物都沒有獨立。除承擔行政執法外,還承擔種子管理備案等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事項。現農機監理站也承擔農機監督執法和辦證管理工作。現區動物衛生監督所與市局動物衛生監督所的關系是業務指導關系,原屬區畜牧局下屬參公事業單位,有獨立法人,與原區畜牧局合署辦公,除承擔行政執法外,還承擔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獸藥經營許可等行政審批工作和行政處罰事項。
1.現有執法裝備不能滿足執法需求,未配備專業執法裝備及車輛。原區農業、畜牧局、水務局都未配備專業的執法車輛,部分執法裝備老舊甚至缺少相應的執法裝備。
2.執法人員素質、編制參差不齊。由于部門中人員大都屬于混崗使用,造成行使執法權力的部分執法人員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或資格;因機構設置原因有的執法人員屬于參公編制、有的屬于事業編制,有的是工勤人員,造成編制混亂。
3.執法人員少而工作量大面廣,造成執法不到位。原農業局、畜牧局、水務局相應的執法編制共計29個(農業綜合執法大隊5個、農機監理站6個、動物防疫17個、漁政1個),而在編人員中存在在編不在崗,執法工作面對全區128個村,12.5萬農業人口,工作量大面廣,執法區域點多、面廣、戰線長,執法工作很難全面到位。
4.資金不足、服務對象素質偏低,造成執法工作難以深入開展。由于區縣農業執法面對多是個體經營戶或者是農民,他們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當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問題時,他們多以“不了解”、“不知道”或者以“拒不履行”的方式來逃避責任,而執法部門因資金、人員等各方面原因又不能對這些服務對象進行相應知識的培訓,從而造成執法工作開展難以更進一步。
5.執法機構行政級別低、權威性不夠。在我區現有農業執法機構中,最高行政級別為股級。行政級別低,直接造成執法地位不高,執法工作難以常態化開展。
1.鑒定職責。由于機構改革等一些歷史客觀原因,造成現有執法部門與相應政府部門權責不清,改革試點需要理清行政部門(農業局法規股)與執法機構(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的權責,進一步明確執法機構職能。
2.加強執法隊伍的正規化建設,明確機構性質、級別以及人員配備。由于原有執法機構性質不一既有參公事業單位也有事業單位,造成人員身份也不一樣。建議改革中將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統機構性質定為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全額財政撥款),機構級別為副科級,原編制屬于參公管理人員的編制不變,原編制屬于事業身份的工作人員隨之轉變為參公管理人員。
篇8
你辦《關于軍隊駐京單位房改售房中需要協調的兩個問題》收悉,經研究復函如下:
一、關于“軍產住房出售跨房改年度”的問題。考慮到軍隊駐京單位售房工作從單位上報、逐級審核、到總后批復,實際操作時間較長這一特殊情況,軍產住房出售執行哪一年的價格,總后下達的批復中有明確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均予以認可。
二、關于“現住房折扣率”的問題。《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明確規定“職工購買現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適當給予折扣,1994年現住房折扣率為負擔價的5%,今后要逐年減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考慮到軍隊現住房出售工作起步較晚,對在1996年試點階段,總后勤部按1996年價格批復、現住房折扣率按5%執行的,予以認可。
篇9
論文摘要 闡述了動物源食品的安全性現狀以及動物源食品中藥物殘留的原因和藥物殘留對人類的危害,并提出了控制動物源食品中獸藥和飼料添加劑殘留的措施,以期為提高動物源食品的安全性提供參考。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肉、禽、蛋、奶、乳等動物性食品在我國人民的膳食結構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為了預防和治療畜禽疫病,在畜牧業生產中大量使用獸藥;為了提高畜、禽及水產動物的生產效率,在養殖業中廣泛使用飼料添加劑。人們食用獸藥殘留量超標的動物性食品后,就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因此,為了保障人類的健康,必須對獸藥和飼料添加劑的使用進行規范和有效的監督與管理。
動物源食品安全性的影響因素主要有獸藥殘留、農藥及工業廢物的污染、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蟲感染等三大類。農藥及工業廢物等常通過飲水和動植物飼料進入動物體內對動物性產品的安全性產生影響;微生物及寄生蟲等通過感染動物危及動物源食品的安全,如動物性產品及其制品中沙門氏菌超標,豬肉感染豬囊蟲、包蟲等;獸藥種類繁多,各種獸藥的作用和毒性不盡相同,因而獸藥殘留是動物源食品中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一類污染源。
1我國動物源食品安全性和藥物殘留的現狀
從公共衛生觀點來看,人獸共患病是動物性食品的主要衛生問題之一。在人獸共患疫病中許多是由動物傳染給人的,尤其是患有某些人獸共患病的畜禽,在屠宰加工、儲藏、運輸、銷售、烹飪等環節,直接或間接地經肉品傳播給人,危害人體健康。食肉是導致人獸共患病傳播和流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動物性食品都是來源于各種畜禽和水產動物,在畜禽和水產動物的養殖、屠宰加工、儲藏、運輸、銷售等過程中,都有可能受到內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污染,危害人體健康。
導致我國動物源食品中藥物殘留超標的原因很多,一是濫用獸藥和飼料藥物添加劑;二是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驅使,銷售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甚至明令禁止的物質(如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安眠胴、雌激素等)獲取高額回報,造成藥物在肉、蛋、奶及水產品等動物源食品中殘留;三是治療動物疾病使用抗生素,甚至還有濫用抗生素的現象,在大量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同時,又不遵守有關食品衛生法規定和休藥期規定,而任意宰殺或銷售,從而造成了抗生素在動物產品中殘留;四是老百姓對動物源食品藥殘危害性認識不足,養殖戶存在麻痹心理,只想到如何把病治好不理藥殘后果;五是政府部門對動物源食品中獸藥殘留監測投入不夠,對動物源食品藥物殘留超標打擊不力;六是食品放射性污染的危害,主要來源于核試驗、核爆炸的沉降物。現代原子能工業和人工裂變核素的廣泛應用,使環境中放射性物質最終將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
2動物源食品中藥物殘留對人類的危害
2.1藥物中毒
在目前使用的獸藥中,有一些可能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如磺胺類藥物能誘發人的甲狀腺癌及造血系統障礙;類固醇激素化合物能引起女童早熟、子宮癌及男性的女性化,對人的肝臟也有一定的損害作用;氯霉素能引起人骨髓造血機能的損傷;硝基咪唑及硝基呋喃類藥物能引起人體細胞染色體突變和畸胎;人食用具有較高殘留量的萊克多巴胺和克倫特羅的動物產品后,會出現心跳加快、肌肉震顫、心悸、神經過敏等中毒癥狀,克倫特羅還可以通過胎盤屏障進入胎兒體內蓄積,從而對子代產生嚴重危害。
2.2過敏反應
由動物源產品中的藥物殘留引起的過敏反應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性越來越受到公眾的關注。常引起過敏反應發生的殘留藥物主要有青霉素類、四環素類、磺胺類和某些氨基糖甙類藥物,其中以青霉素類引起的過敏反應最為常見。青霉素能引起人的過敏反應,如蕁麻疹、呼吸困難及過敏性休克,嚴重者甚至死亡。在我國就曾出現因食用牛奶而造成皮膚過敏和蕁麻疹的病例,尤其是嬰兒,出現這種情況的很多。這主要是由于用藥治療奶牛乳腺炎時不遵守棄乳期,造成牛奶中藥物殘留引起的。 轉貼于
2.3耐藥性
在過去的幾十年里,抗生素被普遍用作促進動物生長的飼料藥物添加劑,但由于長期大量使用抗生素添加劑,使得動物體內(尤其是動物腸道內)的細菌產生了耐藥性。細菌對這些抗生素產生耐藥性后往往對人使用的同種或同類抗生素也產生耐藥性,或交叉耐藥性,致使抗生素無法控制人體細菌感染性疾病,其后果不堪設想。到目前為止,盡管有關細菌耐藥性傳遞會給人用抗生素治療疾病帶來困難的問題尚未完全定論,但這種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鑒于此,瑞典于1986年開始禁止在家禽飼料中使用抗生素添加劑,歐盟從1999年開始禁止使用磷酸泰樂菌素、維吉尼霉素、桿菌肽鋅和螺旋霉素等4種抗生素作添加劑。2000年6月21日,歐盟通過EMEA/CVMP/411/00-FINAL規定北里霉素、氯霉素、硫酸多粘菌素B等26種藥物或物質不再作為獸藥使用。
3動物性食品中獸藥和飼料添加劑殘留的控制措施
3.1加強對獸藥和飼料添加劑生產和使用的管理
國務院1987年的《獸藥管理條例》和1999年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定了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銷售;1997年農業部了《允許作飼料添加劑的獸藥品種及使用規定》;1999年農業部了《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生產企業和使用者必須嚴格遵守各有關規定。
3.2嚴格規定和執行獸藥的休藥期和獸藥允許殘留量標準
嚴格規定和執行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使用對象、使用期限、使用劑量以及休藥期等,禁止使用違禁藥物和未被批準的藥物;限制或禁止使用人獸共用的抗菌藥物或可能具有“三致”作用和過敏反應的藥物,尤其禁止它們作為飼料添加劑使用。
3.3對藥物進行安全性毒理學評價
在藥物和藥物添加劑正式投產前,需檢驗其毒性,證明其確實安全有效后,方可用于生產。毒理學評價包括一般毒性試驗和特殊毒性試驗。
3.4建立并完善獸藥和飼料添加劑殘留監控體系
篇10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切實解決農村假劣農資損農、坑農、害農現象,現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就如何加強農資經營市場的全面監管,促進農資經營規范有序運行,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增強全心全意為“三農”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職責,按照“打防結合”的工作思路,著力標本兼治,逐步建立管理規范、經營有序、品質可靠的農資市場體系,形成經營者誠信守法、管理者依法監管、農資產品安全可靠、農民利益得以有效維護的管理機制,從而為農村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氛圍。
二、經營者具備的條件(含增加經營范圍)
1、肥料經營。有一定的倉儲保管設備、設施,面積不得低于20平方米,注冊資金不低于3萬元。
2、種子經營。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的條件,并有農業主管部門發給的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登記表或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委托書。
3、農藥經營。(1)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每戶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1人,且必須持有《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在本鄉鎮范圍內對農藥經營戶實行兼職,但1人最多只能兼職5戶。(2)有與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3)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污染防治措施要規范有效,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
4、獸藥經營。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的相關條件,并有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獸藥經營許可證》。
5、飼料經營。具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三、證照辦理程序
具備條件的經營者根據自身經營的項目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農業、林牧漁業或安監等主管部門資格審查認可,發給《種子經營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農、獸藥經營者還需經環保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表》,然后一并到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農、獸藥經營戶的名稱由工商部門統一依法核準。農業、林牧漁業、安監、環保部門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環評登記表》的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統一核定。
四、農資經營規范標準
1、農資經營戶一律持證照經營。
2、農資經營者應建立“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制度,即:農資進銷貨臺帳、進銷貨發票、農資信譽卡、農資產品質量責任書,以便隨時查驗。
3、農資經營者銷售產品時,應當向消費者開具銷售憑證;受委托代銷種子的,應當在銷售憑證上注明種子銷售的委托方。
4、經營者對購進的化肥、種子、農藥、獸藥、飼料的質量應當嚴格把關,要嚴格核對產品標簽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并同時對其質量進行檢驗,對提供不出上述證明文件的產品不得購進,不得對外銷售。
5、農藥經營單位要認真做好農藥的儲備工作,并建立完備的倉儲保管制度,以確保農藥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6、農藥經營者應當向購買、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講授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劑量和中毒后的急救措施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7、獸藥經營單位不得經營農業部第193公告《食品、動物禁用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中規定的品種。
五、監督管理
1、凡無證照的農資經營戶,由工商部門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會同*、農業部門聯合執法,予以取締,并由工商部門對其實施處罰。
2、對農資經營戶經銷假、劣農資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工商、農業等行政執法單位按立案在先和同一標的不重復處罰的原則對其實施處罰,對同一案件發生爭議的,可由各自單位的分管領導協商處理。
3、凡經營農資產品因保管不善,對周邊造成污染,群眾反映強烈的,由環保局對其作出處罰。
4、《種子經營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每年1-3月份由原發證機關實施年檢,年檢費用由物價部門核定。凡農資經營戶在本年度因經銷假劣農資、高毒高殘留農藥,被執法機關予以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同時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強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推行農資經營戶信用分類監管,對所有農資經營戶都要實行信用分類監管,劃分為A、B、C、D四級,并在經營企業、門市的顯著位置上懸掛信用等級銘牌,逐步實現對市場主體準入、交易、競爭和退出行為的全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