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4 08: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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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申請書

篇1

停薪留職申請書范文

xx(單位)領導:

本人系 xx(單位)xx(崗位)員工,于 xx 年 x 月 x 日進入 xx 崗位,現因 (企業經濟效益差,企業富余人員太多,身體較差,等等) ,按 xx 文件的規定, 為自找職業解決生活出路問題(等等) ,決定停薪留職,停薪留職期限為 年, 自 xx 年 x 月 x 日至 xx 年 x 月 x 日。 停薪留職期間的其它事項,按停薪留職協議履行。特此申請,請予以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 月 日

停薪留職申請書

尊敬的院領導、主管部門領導:

本人進入同仁縣法院工作至今已有兩年多時間,通過這 兩年來在辦公室、立案庭、執行局的學習、工作,對法院工 作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認識,個人得到了相應的提高,也學到 了很多法院工作的技能和知識。法院的工作是讓很多人羨慕 的,但是兩年多來,由于我自身能力不足,自我感覺以我目 前的狀態不足以順利完成日常工作,經常會因為個人能力和 所學不能為單位的發展發揮最大的效能而深感愧疚。 我反省過自己的工作,發現自己未曾從工作中體會到法 院工作的神圣以及工作完成的成就感,反而因為不能完全為 工作付出所學而感到愧疚,致使每天都以一種渾噩的狀態去 面對工作。這種心態在法院工作中是極其危險的。 通過在工作中不斷的反省,覺得我個人工作能力與法院 目前的崗位設置和工作安排缺乏對應點,以致不能為法院工 作發揮個人的最大能力和熱情,這說明我個人綜合能力跟不 上法院對人才的要求,不能達到一個優秀法院干警的標準, 對此我深表歉意。 經過長時間的慎重考慮,結合目前本單位人員編制的實 際情況,為了減輕單位負擔,我決定暫時離開目前的工作崗 位。總結我現在的工作跟法院工作的工資標準,我做的確實 不夠,這份工資我受之有愧。法院并不是養閑人的地方,我計劃去重新學習一些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以便日后能更好 的為法院工作發展作出自己應有的努力。于此,特申請辦理 停薪留職相關事項以期日后學成歸來為單位做出自己最大 的貢獻。 感謝兩年多來關心幫助我的領導,以及情同手足的同事 們。

申請人:

關于停薪留職的申請書

xx(單位)領導: 本人系 xx(單位)xx(崗位)員工,于 xx 年 x 月 x 日進入 xx 崗位, (企業經濟效益差, 現因 企業富余人員太多, 身體較差, 等等) , 按 xx 文件的規定,為自找職業解決生活出路問題(等等),決定停 薪留職,停薪留職期限為 年,自 xx 年 x 月 x 日至 xx 年 x 月 x 日。 停薪留職期間的其它事項,按停薪留職協議履行。特此申請,請予以 批準。

此致 敬禮

篇2

第一條為加強對社會醫療機構的管理,確保醫療質量,保障人民健康,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醫療機構,系指社會團體、派、大專院校、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集體組織舉辦的對社會開放的各類醫院、療養院、預防保健、醫療咨詢、門診部等各類醫療服務機構。

第三條凡在*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縣、市)開設的社會醫療機構,均按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市、縣(市)、區衛生局是社會醫療機構的行政主管機關,按職責分工對社會醫療機構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條社會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恪守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文明行醫,保證醫療安全,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社會醫療機構負有承擔衛生防疫、開展初級衛生保健工作的義務,應及時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各項指令性衛生防疫預防保健任務。

第二章開業條件

第七條開辦社會醫療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定代表人必須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并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二)有固定的職業場所和資金。

(三)有相應的醫療器械、藥品、消毒、隔離、搶救等基本設施。

(四)有與職業范圍相適應的醫、藥、護、技人員。醫院、專科醫院、療養院必須擁有二十張以上的固定床位,并設置門診(療養院可不設)、住院和相應的醫療技術科室。工作人員與床位的比例不低于零點六比一,衛生技術人員應占工作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獨立門診部必須有三十平方米以上的醫療業務用房,應有六名以上衛生技術人員,其中主治醫師不得少于一名;配發藥品的,必須配備藥劑衛生技術人員。診所、專科、門診及咨詢門診必須有十平方米以上的固定醫療用房,配備二名以上衛生技術人員。衛生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士”級以上技術職稱。

(五)開業地點應符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區域衛生規定和醫療網點布局要求。

(六)有健全的并符合科學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八條具有本市、縣(市)常住戶籍,且不在衛生系統全民或集體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社會醫療機構中從事相應的衛生技術工作:(一)中醫、西醫、助產、護理和醫護技術人員中取得“士”級以上衛生技術職稱者;

(二)臺灣、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持有當局或外國政府頒發的“士”級以上證書,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經省衛生行政部門驗證,考核合格者;

(三)定居在中國的外籍醫師、護士、口腔技士,持有外國公立或私立醫學院校文憑和外國政府頒發的資格證書,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者,其中醫師級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驗證,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士級”需經省衛生行政部門驗證,考試合格;

(四)通過家傳、師授、自學掌握某一專長,經縣(市)、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試、考核合格或經臨床驗證療效確切,并取得有關證書者;

(五)從國家、集體、部隊醫療機構離休、退休、退職,經原單位同意,并且取得“士級”以上技術職稱者;

(六)大專醫學院校畢業滿五年以上,并有一定從醫經歷的非在職人員。

第九條非衛生技術人員不得從事醫療技術工作。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從事社會醫療機構工作:

(一)被判處徒刑正在服刑的;

(二)國家、集體醫療衛生機構的在職人員和擅自離職人員或被開除不滿五年的;(三)大專醫學院校畢業生從事醫療工作時間不滿五年的;

(四)被撤銷行醫資格不滿五年的;

(五)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健康原因不宜行醫的;

(六)醫療衛生機構的病退人員;

(七)其他不適合行醫的。

第三章執業管理

第十一條凡具備執業資格的社會醫療機構,需對社會開展醫療服務的,均應向當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申請書;

(二)醫務人員資格證明材料;

(三)機構人員登記表及身份證復印件;

(四)組織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

(五)醫療業務用房產權證書(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文本;

(六)流動資金及醫療器械設備情況材料;

(七)機構人員體格檢查表;

(八)聘任的離退休醫務人員證件及原單位同意其行醫的證明;

(九)聘任的停薪留職、退職、離職醫務人員的證件;

(十)醫療業務用房布局平面圖;

(十一)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十二)有新醫療技術成果的,應有技術鑒定書。

第十二條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醫療布局、群眾要求、專科特色等情況,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者,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查合格,由市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冊并發給行醫執照。

第十三條社會醫療機構經批準領取行醫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十四條以經營藥品為主的社會醫療機構,除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審批手續外,還必須經當地藥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領取《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后,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并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社會醫療機構的命名,應冠以主辦單位名稱,不得以大冠小任意冠以“中國”、“浙江省”、“××中心”等名稱。其使用牌匾和印章必須按照批準的名稱刻制,印章應報發照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社會醫療機構需要變更執業地點、機構名稱、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以及合并、分立、歇業、轉業的,均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停業后,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保證所用藥品質量,不得私自配制藥品和對外銷售藥品。對確有療效的中藥秘方,需配制成藥使用時,必須經發照部門的藥政機構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或性病治療活動,嚴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

第十九條社會醫療機構的行醫執照每年驗證一次,三年換發一次。

第二十條社會醫療機構自領取行醫執照之日起半年內不開業,或停止醫療活動滿一年,以及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不驗照、換照的,視為歇業,由原發照部門吊銷其行醫執照。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社會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準的科別、業務范圍和地點開業,不得擅自改變和擴大業務范圍。

(二)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行醫執照。

(三)按規定的標準收費,不得亂立名目增加收費,主要收費項目應明碼標價,張榜公布。

(四)建立病人門診日志、門診住院病歷、傳染病登記表,做到看病有登記,開藥有處方,診治有病歷,收支有帳目,并按月向縣(市)、區及市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和賬目收支情況。

(五)使用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病歷、處方、登記冊、報告書、證明書、報表和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收費收據等。

(六)業務公告或在報刊、電臺、電視臺做廣告,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七)發生醫療差錯事故,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處理醫療事故的規定辦理。

(八)必須依法納稅,繳納有關規定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對轄區內的社會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受檢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檢查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醫療機構收取管理費。管理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四條對模范執行本辦法并在醫療服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業行醫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及醫療器械,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涂改、轉借行醫執照,不按規定標準收費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行醫執照。

(三)不按規定進行變更登記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內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不遵守有關病人、病情登記、報告制度,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批準擅自制作、設置、刊播、張貼醫療業務廣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醫療服務質量低劣,管理不善,內部秩序混亂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七)對發生醫療事故,隱瞞不報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手術、性病治療和胎兒性別鑒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行醫執照。以上處罰,處以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行醫執照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有關防疫、檢疫、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分別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篇3

第一條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村衛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臨床檢驗中心;

(十)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其他診療機構。

第四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

中國人民后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并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一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設置審批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二條有下列開展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人以上合伙設置醫療機構,由合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三)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七)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八)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九)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十)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十一)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十二)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醬);

(十三)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十四)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并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選址的依據;

(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積。

第十七條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伙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準醫療機構的設置。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五)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設置審批。

第二十二條《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由設置單位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二)《設置醫療機構備案書》。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后十五日內給予《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第三章登記與校驗

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四)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五)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六)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紅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執業登記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投資不到位;

(四)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

(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事項:

(一)類別、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冊資金(資本);

(四)服務方式;

(五)診療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積、床位(牙椅);

(七)服務對象;

(八)職工人數;

(九)執業許可證登記號(醫療機構代碼);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門認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登記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核準登記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許可和執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必須按照前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范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登記后,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后,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審核,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并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準。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后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限期改正期間;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同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通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及上報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認療科目以及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稱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的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療、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

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疹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

(二)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稱必須史副其實;

(四)名稱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

(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六)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

(三)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

(四)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名稱;

(五)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六)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三條以下醫療機構名稱由衛生部核準;屬于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

(一)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

(二)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稱的;

(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

第四十四條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的核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條除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名稱經核準登記,于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在核準機關管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第四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

第四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

未經核準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五章執業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版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條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不得買賣、出供和轉讓。

醫療機構不得冒用標有其他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經常對醫務人員進行“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訓練與考核,把“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謹態度”落實到各項工作中。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規范和有關教材,督促醫務人員屬守職業道德。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

第六十條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尸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診斷。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六十三條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由登記機關核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四條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許可和變更登記不得向社會開放。

第六十五條醫療機構被吊銷或者注銷執業許可證后,不得繼續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二)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

(三)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醫療機構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醫療機構監督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主要職責:

(一)對醫療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二)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對醫療機構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四)對經查證屬實的案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或者處罰意見;

(五)實施職權范圍內的處罰;

(六)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條醫療機構監督員有權對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無償索取有關資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隱匿或者隱瞞。

醫療機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醫療機構監督員證章、證件由衛生部監制。

第七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

(三)醫德醫風情況;

(四)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

(五)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情況;

(六)組織管理情況;

(七)人員任用情況;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項目。

第七十三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具體實施。

第七十四條縣級能上能下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對醫療機構進行評審時,發現有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情節,應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委員為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可以直接行使監督權。

第七十六條《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處罰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的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條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

(三)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四)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二)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第八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二)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篇4

1.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概述...2

2.知識產權管理辦法...4

3.專利管理辦法...8

4.發明創造專利申請表...13

5.商標管理辦法...16

6.技術合同管理辦法...19

7.技術合同管理辦法...22

8.保密協議...26

9.科研檔案管理規定...29

10.知識產權獎勵辦法...33

11.發明創造獎評分表...35

12.成果排名分配系數與權重系數規定...38

13.附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名錄...40

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概述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不斷推進,我國經濟逐步融入世界經濟體系,在這個市場經濟和知識經濟的時代,企業間競爭乃至國家間競爭已實質演變為知識的競爭.技術創新是企業發展的原動力,但如何在實現創新后又不致被他人仿冒,或如何以最合理的方式管理和轉化創新成果,這是當前企事業單位面臨的重大挑戰。激烈的市場競爭使得企業要不斷壯大,就必須一手抓技術創新、產品創新,一手抓以專利為主的知識產權管理,特別是必須采取各種的競爭手段與保護措施為適應市場競爭需要而建立和發展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今天企業間的競爭已是對知識的產出、實施,轉化等全方位的競爭.在發達國家的很多企業中,知識產權制度被視為是企業的生命線。在我國,越來越多的企事業單位也意識到建立運行良好的簇新制度,對于維護企業無形資產、嗇企業市場效力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制定的好壞也將直接影響著我國科技產出和知識創新,從而影響企業乃至國家研發實力及核心競爭能力.所以建立完善的專利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是現代企事業單位科技與經營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知識產權管理實際就是企業知識資本的優化管理.通過技術層面對企業知識資本的整合,挖掘企業固有的隱性知識,吸收和借鑒國際上先進的管理經驗,將知識資本更多、更快、更好地轉化為企業效益.對于初次建立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企業來說,在建立全面完整的管理規范之初,還應包括完整的關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組織規范.這一類組織規范應涵蓋以下內容: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及此類人員的任職期限等;管理部門在管理企業知識產權事項方面的職責、與其他日常管理部門的關系等.

制訂完整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知識產權管理的基礎,是企業根本制度上的構建,也是管理方法、管理理念的全新革命,其通過企業有系統地實施,而成為現代企業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內容可以用兩種模式來確定.第一種模式是制訂一份統一、全面的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該管理規范由企業的最高決策層來制定;另一種模式是將一些比較原則性的內容集中在一份文件中加以規定,而將其他較具體、有較強操作性的內容在按照一定標準在另外幾個文件中規定.采用第二種模式建立企業知識產權規范時,還可以將原則性比較強的內容放在較高的決策部門來制訂,比如說公司股東大會或公司董事會等,而操作性比較強的內容則由具體的管理部門按照前一份文件的內容制定。對于一個規模較大、知識產權事項在企業的經營中占據重要地位的公司來說,采用第二種模式更為合理,企業的總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由企業的較高決策層來確定,同時,針對具體事項的靈活決定權交給具體的管理部門,使得企業對變化的市場形勢有較快的應對措施.對于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采用第一種模式是比較明智的選擇。規模較小企業的董事會與具體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往往具有相差不大的人員構成,這兩個機構的決策頻率相差也不會太大,而且將所有的規范放在一個文件中還可以較大程度地避免規范之間的邏輯缺陷.

與任何其他類型的規范包括國家制定的法律一樣,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規范也應該具有完備性、邏輯的自洽性和可操作性。規范的完備性,要求制訂出的管理規范應當能夠預見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絕大邵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需要規范的事項,并且對這些可能發生的事項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完備性并不意味著規范的制訂者能夠預見未來可能發生的所有事項,當然,規范的制訂者應當使用一定的技巧,比如說采用原則性條款等方式使管理規范的涵蓋范圍發生模糊,藉由法律解釋的方式來擴充規范的范圍.邏輯的自洽性則有多層次的含義,首先是要求規范本身以及與某一規范相關的其他規范等使用的概念應當一致,這種一致包括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兩部分;其次是要求規范當中使用的命題應當一致,不能出現此是彼否的情況;第三是要求整個規范應當是一個自圓其說的整體,規范的不同部分相互支撐,使規范完整的內容都已具備,并且沒有與規范事項不相關的東西。可操作性從規范本身來講,是要求規則本身確定了所需規范事項的人、事、責任、時間、行為等要素;從需要規范的事項角度來講,則要求一旦相關事項發生,與事項相關的人能夠從管理規范中找到相應的規則來確定其行為和相應的責任。從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可操作性還要求根據規范所從事的行為是可以實現的,并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需要建設企業知識產權文化,培植企業員工的知識產權保護理念,使知識產權工作成為企業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是綜合的防御、維護、反侵權體系,包括本單位所涉及知識產權的內容、制度的適用范圍、知識產權成果的權利歸屬和管理、確立相關評定中的知識產權標準、對鼓勵成果產出和轉化的獎勵及利益分配、簽定知識產權合同,保密規定,維權措施等多個方面.由于每個企業所在的行業,企業規模;企業成長階段等因素都存在差異性,因此,應當結合自己的特點制定一套最適合自己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單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鼓勵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和技術秘密。主要指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新設計、新配方、新品種等專利權和技術秘密;

(二)商標權和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本單位的注冊商標、商號等,以及所擁有的未公開的工程、設計、市場、經營、服務、財務、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主要指本單位的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及文檔資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像、藝術表演、教材、辭書、規范匯編等;

(四)國家法律規定保護的其它知識產權。

第三條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分工協作、規范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本單位設立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下設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各專業管理崗位,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負責相關知識產權的管理和具體工作。其他各相關業務部門還應指定本部門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兼職人員。

第五條知識產權管理部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知識產權各類管理規定,協調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劃分各崗位的管理范圍與職責,指導、監督、檢查其他部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二)審核業務部門的申請,組織和建立知識產權檔案管理;

(三)代表本單位負責知識產權的申請等對外工作;

(四)代表本單位負責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訴訟等對外工作;

(五)參與簽訂或審核涉及本專業知識產權內容的各類合同、協議,建立知識產權合同檔案;

(六)組織宣傳和學習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并交流經驗。

第六條本單位員工完成單位工作任務、利用單位名義、利用單位物質條件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屬于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其持有權屬本單位。

(一)完成本單位工作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履行本崗位職責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屬于所在單位的業務范圍;

4.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員工在離開原單位二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工作崗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二)利用本單位的名義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利用本單位的名譽、名稱或社會地位進行的各種行為;

2.利用本單位的人力及未公開的技術情報資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第七條一切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持有(所有)權歸本單位,任何其他單位及個人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銷售、使用或侵吞本單位持有(所有)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

第八條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關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應榮譽、獎勵及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九條本單位的注冊商標、商號等管理工作由專業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技術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須及時向研究項目下達的主管部門報告,按本單位的規定提交全部科技檔案文件,并提出申請專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可申請專利的項目及時辦理申請事項,不宜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應采取相應保密措施。應申請專利而未申請造成本單位經濟損失者,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單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包括在研究過程中已具備申請專利條件者。

第十一條專利是知識產權中的重要內容,在專利管理中涉及的具體問題,根據國家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完成科技項目合同約定或計劃任務書的規定任務后,研究人員須將全部實驗報告、實驗記錄、圖紙、聲像、手稿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本單位知識產權檔案管理部門歸檔并填寫鑒定申請書,要按照國家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鑒定。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科技檔案的相關制度規定,包括檔案密級制定、借閱程序等,對涉及本單位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科技檔案應采取限制閱讀措施。

第十四條對本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簽定保密協議。

第十五條在與其他單位進行委托研究、委托開發或合作研究、合作開發時,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有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

第十六條訂立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單位關于技術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明確約定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分配等。任何個人未經同意,不得以單位的名義對外簽定技術合同。

第十七條對于在知識產權形成、保護、管理及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或有效制止侵權、維護公司知識產權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人員,將依據國家和本單位的具體規定,給予包括發放獎酬金、提職、提級、職稱評定等物質和精神方面的獎勵。

第十八條屬于本單位的技術成果在實施或轉讓后的收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該項職務科技成果的發明人、設計人可按規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單位知識產權的,或造成單位知識產權被侵犯的,由知識產權管理部依據規定追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及時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二十條侵害人為本單位員工的,應責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侵害人為司F本單位員工的,應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擔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必要時,提請政府機關處理或遵循法律途徑解決。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點評:

《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從其在企業管理規范中的地位上來說,應當是一個企事業單位管理知識產權事項的核心.該規范可以有兩種方案來確定其內容,一種方案是僅僅在該管理辦法中規定一些與知識產權管理相關的原則性規范,另一種方案則是在該文件中將所有與知識廣權相關的事項確定下來。一個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也要求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這里所列舉的《知識產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是從企業當中實際使用的管理規范中挑選出來的.該管理規范遵循了第一種方案,規定了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中一些總則性的內容,對知識產權工作涉及到的大體內容和不同種類知識產權包括的共性問題作了概括規定,在整個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體系中起到統領的作用.應在誼管理辦法之下再制訂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比如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規范文件,而這些文件的可操作性就應當相應地提高。

但是,本辦法在其所需要實現的目的上不是很清楚.這里我們需要注意區分在制訂規范中兩個不同層次的目的,一個是指實施知識產權管理所需要達到的目的,另一個則是指制訂管理規范需要達到的目的,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另外,本“辦法”在某些具體條文的規定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尚需斟酌,如:

第二條,在企業的管理規范中,沒有必要對知識產權其外延進行規范,這也不是一個企業的管理規范能夠做得到的.而且在這里的列舉中還出現了與國家法律、國際公約等不一致的地方。

第七、八條,這里實際上需要規范定義的是職務作品、職務發明等內容,因這方面的內容在法律上已經有規定,所以定義的內容可以省略,而關于權益分配等的內容則往往可以通過具體的勞動合同等方式來確定,或者也可以在具體的管理規范中確定,在這里進行統一規定不太合適。

第九條,此內容法律已作出規定,這里顯得多余。等等.

有關知識產權的事項,在相關國際條約、國家法律法規中都有規定.一般來說,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應當是這些法規在本企業的具體實現,所以應當盡量采用程序化,組織化的規范來確定法規中的內容在本企業具體實現的方式。

專利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單位的專利工作,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形成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推動生產技術進步,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單位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利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本單位專利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宣傳普及專利知識,激發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推動我單位科技進步;提高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

第四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單位。申請被批準后,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條在取得專利申請號及取得專利權后,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按有關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六條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專利工作者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二章專利的管理

第七條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部是專利管理的主管部門,其職責包括:

(一)制定并實施單位專利戰略,并納入技術進步和現代企業制度規劃中;

(二)負責對員工進行專利法和專利知識的宣傳培訓;

(三)鼓勵員工開展發明創造活動,為職工提供有關專利事務的咨詢服務;

(四)辦理本單位專利申請、專利資產評估、專利合同備案、認定登記和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以及專利廣告證明等事宜;

(五)保護本單位專利權和防止侵犯他人的專利權,辦理有關專利糾紛、專利訴訟事務;

(六)管理單位專利資產,防止專利資產的流失;

(七)組織專利技術實施,管理專利實施許可貿易;

(八)管理、利用與本單位有關的專利文獻和專利信息,為科研、生產、貿易經營全過程服務;

(九)研究制定本單位的專利戰略,為經營決策服務;

(十)做好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的專利工作:

(十一)依法辦理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與報酬;

(十二)籌集和管理本單位的專利發展專項資金;

(十三)其他與公司專利工作有關的事務。

第八條本單位專利資產管理包括如下內容:

(一)專利技術開發;

(二)專利申請、維持、放棄的確定,職務與非職務發明的審查,科研檔案和發明或設計人員流動的管理;

(三)專利評價、評估;

(四)專利申請、優先權、署名權、專利權;

(五)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許可及專利權質押;

(六)專利戰略研究與制定;

(七)專利訴訟和向海關提請知識產權備案;

(八)其他與專利資產有關的事項。

第九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一)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以國有專利資產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或者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

(三)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單位的專利資產評估,應委托有專利資產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辦理。

第十一條本單位在產品、技術開發立項之前,知識產權管理部必須和相關業務部門一起進行專利文獻的檢索與分析,避免重復研究與侵權,同時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能獲得最大市場利益的有關技術路線和技術解決方案的建議。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及完成后,要進行必要的跟蹤檢索。

第十二條單位開展對外貿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進行項目專利檢索:

(一)技術、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

(二)未在國內銷售過的原材科和產品的進口;

(三)未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出口。

第三章專利的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專利的目的在于獲得專利權,保護發明創造現在和潛在市場,以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

第十四條在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新材料、新工藝的研究、技術改造,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凡符合專利授予條件的,應及時申請專利,以取得法律的保護。

第十五條專利申請的提出

(一)凡欲申請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應填寫本單位《發明創造專利申請表》(見附件),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填寫“申請專利的主要內容”欄時,應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技術特點包括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并根據已知技術對發明創造的專利性作出評價;

(二)部門專利管理員應在“部門初審的意見”欄,就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法有關規定作出初審的意見;

(三)部門專利管理員將此表交至知識產權管理部;

(四)專利申請審批需要加快的,專利申請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說明需加快理由,同(專利申請表》一并交到知識產權管理部。

第十六條專利申請的審批

(一)知識產權管理部由專職人員對申請專利的友明創造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和專利性審查,并將檢索的情況及專利三性審查意見填入《專利申請表》中;

(二)知識產權管理部領導審查《專利申請表》并簽字;

(三)知識產權管理部將《專利申請表》報公司主管技術副總經理審批;

(四)公司主管技術副總經理批準后,知識產權管理部將“專利申請表”復印件返回到申請部門,進行專利申請辦理。

第十七條專利申請的辦理

(一)專利申請根據其經濟價值、市場競爭價值的大小分為:普通級,重要級、重大級。

1.普通級專利申請,是指經濟價值和市場競爭價值的大小均一般的專利申請;

2.重要級專利審請,是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或市場競爭價值的專利申請;

3.重大級專利審請,是指創造性高,屬國內外首創,代表技術潮流或發展方向,能給公司帶來巨大經濟效益,使公司處于市場優勢地位的專利申請。

(二)部門專利管理員通知發明人或設計人按《專利申請須知》(附件)的要求,提供專利申請技術交底書或專利申請文件交知識產權管理部。

(三)知識產權管理部根據專利申請重要性等級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辦理。

1.普通級專利申請的辦理: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由知識產權管理部直接辦理,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由知識產權管理部直接辦理或組織本單位專利申請人辦理;

2.重要級專利申請的辦理:知識產權管理部在組織本單位專利人、發明人、相關技術人員或專利機構人進行討論,確定最佳保護范圍和方式后,組織單位內部專利人或委托專利事務所;

3.重大級專利申請的辦理:知識產權管理部組織本單位優秀專利人、發明人、相關技術骨干或資質較深的專利機構優秀人員進行詳細討論,確定最佳保護范圍和方式后,組織單位內部優秀專利人或委托資質較深的專利事務所。

第四章專利的許可使用

第十八條本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或者委托研究、開發簽訂相關合同時,合同應當包括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等技術成果歸屬的條件,并符合國家和本單位相應規定。

第十九條本單位與國內外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合作研究、開發或者委托研究、開發的合同中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中產生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和相關技術秘密的歸屬;

(二)本單位與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對項目中產生的專利的轉讓、許可等的管理權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單位與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質條件、資金及研究人員智力勞動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對專利實施取得收益的分享辦法和比例。

未簽訂合同或者合同未約定的,項目中產生的專利權和相關權益由承擔者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條本單位在引進技術,進口產品或建立中外合資企業外方技術、產品作為投資時,責任部門應將其技術、產品包含的專利技術項目,報知識產權管理部進行檢索。知識產權管理部根據檢索情況,提供檢索報告,為談判、簽約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引進技術涉及第三方專利時,應有擔保條款,明確雙方在涉及第三方專利時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管理部根據單位發展要求,應積極為單位實施國內外專利技術服務。各部門對單位持有或所有的專利技術,應積極實施,本單位無條件或不能充分實施的,應適時進行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實施他人專利技術或許可他人實施本單位專利技術,應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到合同簽訂地或者被許可方機構注冊地或專利實施地專利管理機關認定登記。

第二十四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含有專利許可內容的技術轉讓合同的談判、簽訂,應有知識產權管理部專利管理人員參加,并按照國家和本單位有關技術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專利的保護

第二十五條單位及員工有權保護本單位專利權不受侵犯,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知識產權管理部;并幫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必要時可請示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向人民法院。同時,單位應避免侵犯他人的專利權。

第二十六條侵犯本單位專利權的行為包括:

(一)未經我單位許可生產、銷售與本單位專利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

(二)未經我單位許可進口與本單位專利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

(三)將我單位專利號標記在產品上進行銷售,假冒本單位專利產品的行為。

(四)使用上述侵權產品的行為。

(五)未經我單位許可展示與本單位專利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和技術,以及從事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專利權益涉及海關保護的,要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要求,及時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專利權海關保護備案。

第二十八條請求調處專利糾紛和進行專利訴訟。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辦理,必要時可委托專利機構或法律事務部辦理。對委托專利機構辦理專利訴訟的,應有法律事務部參與,并將有關材料送法律事務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對其專利或專利申請,應依法及時交納年費或申請維持費,維持其有效。對擬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放棄或終止的專利和專利申請,要予以論證確認并建立管理檔案。具體事宜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

第三十條本單位應充分利用專利信息,掌握與本企業有關的國內和國外申請專利的動向,對有損于本單位權益且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他人專利,應及時提出撤銷專利權請示或提出宣告無效請示,排除不應授權的專利。具體事宜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發明創造專利申請表

發明創造專利申請表編號:

名稱

申請部門

申請日期

發明人或設計人

聯系方式

專利申請類別

(在對應類別前劃√)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專利申請等級

(在對應類別前劃√)

普通級重要級重大級

申請專利的主要內容

部門初審意見

部門專利管理員:年月日

部門領導意見

部門領導:年月日

檢索及審查意見

公司專利管理員:年月日

主管部門領導意見

是否加快:加快不加快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意見:年月日

審批意見

主管技術副總經理:年月日

申請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提供資料的要求:

1.所屬的技術領域及有關的現有技術、引證反映現有技術的文件,寫明所做的檢索或查閱到的現有技術資料,包括本技術的歷史背景和現狀,說明現有技術的缺陷、不足或存在的弊病。

2.在對背景技術作了簡要描述和評價的基礎上,針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存在的問題結合發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本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目的,也就是本發明或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任務。

3.清楚、完整地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內容,以發明必要技術特征綜合形式來闡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實質內容,以必要的附加技術特征對發明或實用新型作進一步的描述。

4.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的優點,即構成本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解決方案的技術特征所帶來的效果。

5.具體描述實現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最佳實施例,詳細描述實施的方式,列出各種參數與條件,并對照附圖加以說明和描述。

6.對發明創造進行保護的技術特征,即區別與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

7.摘要,內容包括發明或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用途。文字不得超過200字。

8.繪圖工具繪制的附圖一套,例如:電子產品的電路框圖、電路原理圖、機械產品視圖、立體圖等,每張附圖大小不得超過18X25厘米。

點評:

專利管理工作是企事業單位尤其是技術型企業的生命線,專利管理工作的好壞將對企事業單位的發展將產生深遠的意義。專利管理制度包括了技術產生、利用和保護等一系列環節的內容,它將直接影響企事業單位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出和核心競爭力的建設.

這里列舉的《專利管理辦法》較好地具備了規范的完備性.首先,誼管理辦法申明確了企業實施專利管理的機構及其職責,從組織上給予了保證;其次該管理辦法規定了從提交專利申請開始的一系列與專利相關的事項的處理方法,在程序上具較強的可操作性;再次,該管理辦法還規范了與專利事項相關的人員的職責,使得分工合理,權責明確。

但是,該管理辦法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不足:1.規范的章節劃分沒有依據一個統一的標準;2.較多地引入了國家法律規范甲的內容,但是這些內容又沒有注意到相關概念在法律上的完整含義,所以使得規范與法律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差異,可能導致相關人員在實施該管理辦法時與國家法律相違背.

下面就誼管理辦法的一些具體規定提出一些意見:

第6條,本義是在企業提交了相關的專利申請之后,包括發明人在內的有關人員均負有為單位保密的責任。但在這里只是提出“專利工作者及有關人員”而沒有具體提到發明人等人員,而且保密的時限也沒有進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