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4 15:44:3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凍結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凍結申請書

篇1

申請人:李永成

申請事項:申請解凍阜南縣王家壩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在阜南縣農業發展銀行帳戶存款448910。00元。

XX年4月12日,申請人和阜南縣王家壩糧食購銷有限公司民間借款起訴到阜南縣人民法院,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后,阜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凍結了阜南縣王家壩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阜南縣支行的帳戶448910。00元。

現本案已于XX年5月23日雙方之間達成協議:王家壩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同意付給申請人原借款和利息,但需從已凍結帳戶中支付給申請人。為此,故申請貴院解凍王家壩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阜南縣支行賬戶款,并請貴院監督王家壩糧食購銷有限公司把此款還給申請人!

此致

阜南縣人民法院

財產解凍申請書二: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司訴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業經貴院調解結案,依據申請人申請,貴院已對被申請人價值15萬元的財產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包括銀行賬戶)?,F為方便被申請人工廠正常營運,經被申請人請求,申請人同意對被申請人銀行賬戶解除保全措施。特此申請。

此致

申請人:######律師事務所(蓋章)

律師: (簽字)

20xx年12月8日

篇2

關鍵詞:子宮動脈 介入栓塞 子宮切口妊娠

【中圖分類號】R-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1879(2012)12-0400-02

剖宮產后切口妊娠(cesarean scar prenancy.CSP)指受精卵及滋養細胞種植于子宮切口瘢痕處,為較少見的異位妊娠,是剖宮產的遠期并發癥之一,極具危險性。本病早期診斷較困難,目前首診誤診率仍高達76%[1],常被誤診為宮內早孕或流產,在行人工流產術中發生難以控制的致命性大出血,傳統的治療需行子宮切除。本文主要介紹我院以子宮動脈栓塞術后清宮術治療CSP,探討其臨床價值。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對我院2009年1月至2002年9月的4例CSP患者的臨床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所有患者均經實驗室及影像學確診,生命體征尚平穩,無凝血功能障礙。患者年齡21~36歲,平均25.5歲;均有剖宮產史,其中1例2次剖宮產史;剖宮產方式均為子宮下斷橫切口;此次距剖宮產時間最短5個月,最長7年;3例患者有停經史,1例產后哺乳,月經未來潮;3例有不規則陰道流血,1例無癥狀陰超發現入院;血HCG2000到>10000mIU/ml不等。

1.2 方法?;颊呷⊙雠P位,常規消毒手術野,鋪無菌巾,局部麻醉,采用Seldinger’s技術穿刺右側股動脈,插入血管鞘,選用5Fcobra導管將其插入至左側髂內動脈,同步行盆腔血管數字減影術,明確出血部位及血管分布,連接高壓注射器,造影觀察盆腔血管分布及子宮動脈開口走行,在導絲引導下,將導絲超選擇插入子宮動脈,造影可見子宮輪廓,宮體區域造影劑顯示正常,子宮下段區域造影劑濃染,提示血管豐富。推注混合造影劑的明膠海綿顆粒予以栓塞,造影證實栓塞成功,同法給對側血管進行插管栓塞。術畢穿刺部位加壓包扎,右下肢制動8小時,平臥休息24小時。術后給予抗感染,補液對癥治療,24小時后行清宮術。

2 結果

4例患者均成功行雙側子宮動脈栓塞術,2例出現不同程度的發熱,最高不超過38.2℃,1例訴腰部酸痛,考慮盆腔臟器缺血所致,一般常規抗生素及對癥處理后均有效控制,所有患者均未出現異位栓塞致盆腔臟器壞死、感染等并發癥。栓塞術后一次性終止妊娠,清宮術中出血量約50-70ml,相當于正常月經量。術中及術后未出現大出血,子宮切除及危及生命的嚴重并發癥,清宮術后恢復良好,3天后復查彩超提示子宮附件無明顯異常,隨訪一月至三月,月經均恢復正常。

3 討論

3.1 原因。CSP是子宮肌壁間妊娠的一種特殊類型,屬于較少見的異位妊娠[2]。其發生原因的原因可能是剖宮產術后子宮切口出現愈合不良,瘢痕組織形成較為寬大,進而遺留下縫隙或者空洞,局部內膜缺損或炎癥反應導致受精卵著床在瘢痕處,內膜無法充分的蛻膜化,從而出現絨毛植入或者宮內著床后出現供血不足,為了攝取到機體應用的營養,絨毛部分伸入到子宮切口瘢痕處,甚至可能到宮頸部位因峽部管腔狹窄,不利于孕囊的發育,常發生早期流產或不規則陰道流血。絨毛或胎盤的植入,瘢痕組織收縮功能差,又加上處于子宮動脈交叉入口處,血供極為豐富,如臨床上診斷不明即行清宮術極易發生難以控制的大出血,甚至危及生命。

3.2 診斷。診斷標準[3]:①有剖宮產史,本次早孕有陰道流血,檢查發現子宮下段增大膨脹。②HCG測定,血或尿HCG陽性。③超聲:官腔,宮頸管,附件區均未見孕囊,彩超示子宮下段典型的孕囊聲像,孕囊周邊探及明顯的環狀血流信號,血供來源于子宮下段前壁肌層,下段前壁肌層變薄或連續性中斷,回聲紊亂,切口與肌層分界不清。超聲檢查是疤痕子宮切口早期妊娠診斷的金標準。

3.3 體會。隨著剖宮產率的上升,切口妊娠也在逐漸增加,選擇性子宮動脈栓塞術可使出血的靶血管閉塞,阻斷胚胎血供,造成滋養細胞缺血缺氧,而且,一旦發生大出血時,更是唯一可替代子宮切除的止血方法[4]。我院使用的栓塞劑是中效可吸收的明膠海綿,一方面將出血動脈從末梢處開始栓塞至主干,閉鎖整個動脈管腔,另一方面僅能栓塞末梢動脈以上的動脈管腔,不破壞毛細血管網,使子宮可以通過其他交通支獲得少量血供維持需要而不致壞死。明膠海綿在栓塞后14-19天可自行吸收,3個月完全吸收,使被栓塞血管復通,不影響再生育功能[5]。介入治療對子宮、部分的毛細血管床無影響,因此,對卵巢的功能,月經恢復沒有明顯影響,有研究表明在介入治療中卵巢、皮膚及其他器官所受的輻射劑量均在正??赡褪芊秶鷥?,不會引起明顯的損傷。

4 結論

動脈栓塞介入治療子宮切口妊娠安全可靠,可有效預防和控制傳統治療手段易導致的大出血、子宮破裂等嚴重并發癥,不需要切除子宮,不影響再生育功能,且微創,易被患者接受,值得臨床推廣應用。

參考文獻

[1]曹澤毅.中華婦產科學臨床版[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10:323

[2]單震麗,朱建龍,洪向麗.剖宮產術后43例瘢痕妊娠的治療的討論[J].中國婦幼保健,2009,24(23):3216

[3]王靖輝,劉玉俠,郭海歐.子宮動脈灌注栓塞術在宮頸妊娠或子宮下段切口妊娠中的應用[J].寧夏醫科大學學報,2010,32(1):114-115

篇3

本會受理的申訴人 與被訴人 造成申請人損失 .申訴人向我會申請對被訴人所屬 實行扣押(凍結或查封等),并提供 擔保,保證:如因申請錯誤致使被訴人遭受損失,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附件:

提請 仲裁委員會

年 月 日

(蓋 章)

「填寫說明

一、首部即標,寫明文書名稱,即“海事仲裁財產保全提請求書”。

二、正文1.抬頭寫受文單位名稱,即“ 海事法院”。

2.寫明案件來源。依次寫清申訴人(財產保全申請人)的國籍和名稱,被訴人(財產保全被申請人)的國籍和名稱,案由??杀硎鰹椋骸氨緯芾淼纳暝V人(財產保全申請人)……”(寫明國籍和名稱)與被訴人(財產保全被申請人)……(寫明國籍和名稱)……(寫明案由)糾紛一案?!?/p>

3.寫明申請要求財產保全的理由和損失情況,依次寫清申請財產保全的理由、財產損失的實況或估算的貨幣名稱和金額。表述為:“申請人稱:被訴人因……(寫明請求財產保全的理由)造成申請人損失……(寫明財產損失的實況或估算的貨幣名稱和金額)?!?/p>

4.寫明申請人的申請事項和提供擔保情況。依次寫清扣押財產名稱、數量及所在地,實施財產保全的具體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等)、擔保的財物名稱和數額??杀硎鰹椋骸吧暝V人向我會申請對被訴人所屬……(寫明財產名稱、數量及所在地點)實行扣押(凍結或查封等),并提供……(寫明擔保的財物名稱和數額)擔保,保證:如因申請錯誤致使被訴人遭受損失,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p>

5.寫明仲裁機構的意見,可表述為:“本會認為,申請人的要求合理,確有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必要,特提請你院準予財產保全?!?/p>

應當注意的是:

1.本樣式系按提請人是“仲裁委員會”設計的,如果提請人是“仲裁小組”的話,文中的“本會”都應改為“本組”。

2.申請保全的被訴人(財產保全被申請人)所屬“財產”,如果是船舶的話,應寫明其停泊港口、船籍和船名。

3.按本樣式制作提請書時,注意參考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樣式的說明。

三、尾部1.附件。寫明申請人的申請書及所附送的文件名稱和份數。

2.注明提請仲裁委員會(或小組)的名稱。

篇4

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秦皇島A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區X路X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

法定代表人:X,職務:X,聯系電話X。

被申請人: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區X路X號X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X,職務:X,聯系電話X。

被申請人:X,男,X年X月X日出生,X族,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業務經理,公民身份號碼:X,住X省X市X鎮X村X號:聯系電話:X。

 

請求事項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凍結被申請人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房產、機動車輛、機器設備等等值財產。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請人X在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X%的股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向貴院提起訴訟,為了防止被申請人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保證執行的順利進行,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分公司保函一份,如訴訟保全申請錯誤導致被申請人損失,擔保人愿以擔保財產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此致

X區人民法院

篇5

申請人某某,男,回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現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北下街 號。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裁定續延(2011)管民初字第458號和(2012)管執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書》查封期限。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是(2011)管民初字第458號案的原告和(2012)管執字第313號案的申請人。原貴院依某某的申請分別于2011年2月28日(尚在訴訟審判階段)和2012年4月18日依法作出的(2011)管民初字第458號和(2012)管執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書》,對本案被告即被執行人慕某的的財產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查封了慕某的房子、汽車等相關財產,現在查封期限即將屆滿。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因此,某某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等之規定,申請貴院依法續封,特此申請。請依法繼續保全。

此致

鄭州市 人民法院

申請人:某某

篇6

申請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請求事項: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與****借款糾紛一案,查封了*************號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申請人現對該查封行為提出異議,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于申請人。申請人與*****在合肥市開*****中心簽訂了編號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把商品房賣給****.合同約定,****應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辦理銀行按揭;應***要求,申請人同意****在2007年1月31日實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諾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約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時,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辦理銀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雖然該房屋已經備案,但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以得出,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然屬于申請人,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于201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肥仲裁委員會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并以**************號裁決書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與*****借款糾紛一案中,*****作為申請執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價款;*****也不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因此,貴院不能對*****的商品房進行查封。

基于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為,貴院對商品房的查封行為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合肥**********人民法院

篇7

第一條為保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正確、及時地處理行政賠償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行政賠償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賠償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行政賠償案件的機構為縣以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

第二章賠償義務機關及賠償范圍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其損害的,對于加重部分,復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五)違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第九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行政賠償案件的處理

第一節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申請行政賠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具體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繼續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可作為賠償請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作為賠償請求人。

(二)有明確的賠償義務人,且賠償義務人之一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四)具體行政行為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

(五)在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內。

第十一條賠償申請應當使用書面形式,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可以口頭申請,由被申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對賠償申請進行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二)對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三)對申請有關要件尚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賠償請求人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能補正,視為未申請。

第十三條賠償請求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效申請期限內,就未經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單獨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賠償的,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及有關規定,審查其申請,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十五條賠償請求人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提出賠償申請的,該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不得無故推諉。

第二節審理

第十六條法制機構受理賠償案件后,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審理。

第十七條賠償案件審理的內容包括:

(一)賠償義務機關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了損害及損害的程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受到的損害與賠償義務機關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

(三)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賠償的具體方式及標準。

第十八條法制機構審理賠償案件,應當全面審查、核實相關的證據材料。

對于賠償請求人申請中證據不足的請示部分,可責令其補充有關證據材料。賠償請求人對賠償請求未能或拒絕提供證據的,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法制機構可以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或提交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局長或局長辦公會對法制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查,可作出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決定:

(一)對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未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和公民人身損害的,或已被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受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決定不予賠償。

(二)對已被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1)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二)項的,決定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決定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或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按照實際損害確定賠償金額。

(2)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一)、(三)項實施罰款,追繳、沒收財產或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應當返還財產,對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和責令停產停業的,根據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確定賠償金額。

(3)財產已經拍賣或變價收購的,給付拍賣變價收購價款。

(4)對財產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確定賠償金額。

(5)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五)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標準,確定賠償金額及賠償方式。

第二十一條賠償處理決定書應當根據賠償決定制作,包括賠償請求及其理由、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的事實、賠償處理決定的內容及賠償請求人的訴權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先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予以認定。

經復議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予以維持的,應當在復議決定書中一并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將復議決定書連同賠償申請書一并轉交賠償義務機關,并告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審理期限自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復議決定書和賠償申請書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對應予賠償的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第三節執行

第二十四條賠償處理決定及有關文書,應當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行)》中關于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賠償義務機關執行賠償處理決定,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財務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按有關規定辦理支付手續;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由原辦案機構負責辦理。

第二十六條執行賠償案件應當制作筆錄,由執行人和賠償請求人簽字、蓋章。

執行文書、票據等材料復印件,應當存入案卷。

第四章行政追償

第二十七條有關個人或組織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一)、越權執法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未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采取扣押、查封、暫停支付等強制措施,給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復議機關決定原辦案機關停止強制措施,執行機關拒不執行,由此引起經濟損失的;

(四)扣押、查封的物品遺失的;

(五)超期暫停支付相對人的銀行存款而不補辦手續,以及凍結金額超過違法金額造成損失的;

(六)扣押、查封的財物經查志違法行為無關,沒有解除扣押、查封措施而造成損失的;

(七)違反辦案程序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追償責任人員經濟責任,由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對責任人員確定賠償數額時,依據責任大小,追償金額為其月工資的1?10倍。

第三十條有關責任人員對其是否應當承擔經濟責任有申辯權。

篇8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賠償工作,保證辦案質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賠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執法組織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法制工作部門、政府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是負責具體辦理行政賠償工作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并審查賠償請求;

(二)審查被認為侵權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并就此提出意見;

(三)就具體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提出意見;

(四)了解、研究行政賠償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領導提出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建議。

未設立法制工作機構和行政復議應訴機構的行政機關以及行政執法組織,應當指定有關的職能機構或者有關人員負責具體辦理行政賠償工作。

第四條  對依法確認為違法并給被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政行為,被侵權人要求行政賠償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賠償。違法致害行政行為的確認途徑:

(一)經行政復議確認;

(二)經行政訴訟確認;

(三)由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確認。

第五條  行政賠償工作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七條  行政賠償工作機構的賠償工作人員與賠償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賠償的,應當自行回避;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請回避。

賠償工作人員的回避,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負責人決定。

第八條  行政賠償費用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財政部門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共同組成的賠償審核小組,具體負責對行政賠償費用的審核與監督。

第二章  行政賠償申請的受理

第九條  要求行政賠償的,應當遞交行政賠償申請書。行政賠償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賠償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條  行政賠償申請的受理機關:

(一)賠償請求人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其中賠償義務機關為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任何一個機關要求賠償,并由該賠償義務機關受理。

(二)與行政復議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由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受理。

第十一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行政賠償請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賠償請求事項屬行政賠償范圍;

(二)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符合法定條件;

(三)賠償請求在法定時效內提出;

(四)賠償請求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

第十二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賠償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對行政賠償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賠償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經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并填寫行政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二)賠償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經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審批后,填寫行政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三)賠償申請書不符合本規定第九條內容的,退回賠償請求人限期補正并注明補正的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四)不屬于本機關賠償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提出;已受理的,撤銷受理決定,并將賠償申請書以及有關材料移送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同時將撤銷決定以及移送情況告知賠償請求人。受移送的機關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有異議,可以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機關指定管轄。

第三章  行政賠償案件的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行政賠償案件受理后,賠償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查明以下事項:

(一)損害是否屬于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

(二)侵權起止時間和造成損害的程度;

(三)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行政賠償范圍;

(四)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對行政賠償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證據材料不足或者不能證明有關賠償事實的,可以要求賠償請求人或者有關部門補充證據材料,也可以自行調查收集。

行政賠償案件應當由兩人以上負責賠償的工作人員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應當提供或者由賠償工作機構收集公民被羈押、釋放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據,然后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賠償金額。

第十五條  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政賠償請求,在賠償請求人提供或者由賠償工作機構收集下列證據的基礎上,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確定賠償金額:

(一)法醫鑒定或者由醫療單位出具的醫療證明(包括住院證明、身體傷害證明、休息單等證明);

(二)醫療費用的票據;

(三)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書;

(四)造成死亡的死亡證明;

(五)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其撫養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無勞動能力人的有關證明;

(六)其他有關證據。

第十六條  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案件,在賠償請求人提供或者由賠償工作機構收集下列證據的基礎上,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確定賠償方式、金額:

(一)侵犯財產的基本情況;

(二)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單據或者其他憑證;

(三)已損壞、滅失、變賣的財產價格證明等有關證據;

(四)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憑證或者證明;

(五)其他有關直接經濟損失的證據。

第十七條  對行政賠償案件審查后,賠償工作機構應當提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意見,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審批。提出賠償意見的應當同時擬定賠償方案。

賠償義務機關認為需要賠償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金額進行協商。

第十八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予以賠償的,賠償工作機構根據該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意見,應當及時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對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案件,賠償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制作《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行政賠償決定書》和《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首長簽署;加蓋賠償義務機關印章。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責任的分擔有異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共同上一級機關的賠償工作機構負責處理。

第二十條  對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賠償案件結案后,賠償義務機關為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應當將行政賠償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在結案之日起15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賠償義務機關為人民政府的,應當將行政賠償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在結案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一經發現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應當主動予以糾正,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同時告知被侵權人可以在兩年內提出賠償請求。

第二十三條  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行政賠償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對行政賠償決定、不予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期間內,就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否賠償和賠償的金額以及方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行政賠償義務的履行

第二十五條  對已生效的行政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對賠償請求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所作的賠償決定,應當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完畢。

對與行政復議一并提出的賠償請求所作的賠償決定,應當與行政復議決定一并履行。

第二十六條  支付賠償金的,賠償義務機關憑生效的行政賠償決定支付。

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賠償義務機關憑生效的行政賠償決定履行。

賠償義務機關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第二十七條  由于賠償請求人的原因無法履行或者賠償請求人同意延期履行賠償決定的,可以延期履行。

第五章  行政追償

第二十八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違法行使職權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追償賠償費用。

第二十九條  追償的具體標準是:

(一)對故意違法的受委托組織追償其全部賠償費用;

(二)對故意違法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個人根據違法性質,賠償金額大小,個人實際承受能力,追償賠償額1/5至全部賠償費用,但最高不得超過其本人當年度工資收入;

(三)對有重大過失的受委托的組織視其情節追償賠償額1/2或者2/3的賠償費用;

(四)對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個人根據違法性質、情節,賠償金額大小,個人實際承受能力,追償賠償額1/3以下的賠償費用,但最高不得超過其本人當年度工資收入的一半。

追償的賠償費用應當在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追償決定之日起兩年內繳清。

第三十條  賠償的損害后果是由數人行為造成的,其相關人員可以作為共同被追償人,并根據各個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地位、作用、過錯程度,分別確定責任。

第三十一條  被追償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對追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追償決定的機關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作出追償決定的機關或者上一級機關經復查后,應當書面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追償決定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違法行使職權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個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賠償審核小組在審核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要求核撥行政賠償費用或者要求返還已經上交財政的財產的申請時,發現該賠償義務機關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行政賠償的,或者超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賠償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賠償費用;對超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賠償的,應當責令予以糾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對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工作機構負責具體事務。

第三十五條  按照本規定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的,應當使用《送達回證》。

第三十六條  全省各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辦理行政賠償案件的法律文書,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統一式樣。

篇9

申請人:___,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__市__街道__號,公民身份證號碼:35____19610402021. 被申請人:__市__房地產開發公司,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號。法定代表人林__,負責人。

被申請人:__市__街道辦事處,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號,組織機構代碼____9483-3.法定代表人劉__,主任。

請求事項 :

1、依法對__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

2、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向被執行人__市__街道辦事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自動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__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并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主文確定: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__市__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后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承擔。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未在判決書確定的十五天期限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也未按該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

申請人依法向__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被執行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通過各種手段干預執行,致使該案無法執行,擱置至今。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作為__市__房地產開發公司主管部門和開辦單位,尚欠申請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長達十七年之久,申請人多次追討無門,通過訴訟也未獲得解決。__市2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完全有財力和能力解決拖欠申請人工程款,但終因其處強勢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請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請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__市__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后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承擔。向申請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違約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二、督促__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擾,依法采取查封財產、凍結帳戶、劃撥資金等強制措施,確保本案順利執行。

篇10

2014年3月,左某在某商業銀行寧波某支行(下稱某支行)開立理財金賬戶,申請銀行卡一張,預留交易密碼,開通網上銀行功能并辦理領取U盾。在填寫個人客戶業務申請書時,左某未選擇開通賬戶余額變動短信提醒服務,也未選擇開通短信認證。某支行在申請書別提示:“您已開通電子銀行并領取身份確認工具U盾,憑身份確認工具可辦理電子銀行渠道轉賬、匯款等業務,請妥善保管,切勿交給他人,并牢記身份確認工具密碼,切勿泄漏”。左某在申請書上簽字確認。

2015年4月13日,左某接到電話,一個自稱警察的人稱左某賬戶與販毒團伙有牽連,要求左某提供個人賬戶內的存款情況、理財情況及用途等,左某驚慌之下均一一告知,并按電話要求登錄網銀,插入U盾進行操作。隨后,左某意識到可能被騙便撥打110報警,并前往某支行查詢賬戶內存款、理財產品余額等情況。經辦柜員告知左某理財產品、定投基金等未到期無法支取。2015年5月14日,左某收到某支行的催收電話,稱左某有一筆13.5萬元的質押貸款逾期未歸還。經查詢,2015年4月13日,左某賬戶用U盾在網上銀行申請了個人質押借款并簽訂了電子版的《個人質押借款合同》,約定左某向某支行申請個人質押貸款,貸款用途為消費,貸款金額為12萬元,貸款期限為一個月,以左某15萬元理財產品作為質押擔保。某支行向左某賬戶發放貸款后,貸款通過網上銀行加U盾轉賬支付到案外人龔某賬戶。

左某認為,某支行辦理網上銀行質押貸款時未進行短信通知,在左某查詢賬戶理財產品等情況時也未及時告知其理財產品已被質押,導致左某遭受經濟損失,遂某支行要求確認理財產品質押貸款無效,解除對理財產品的凍結,消除人民銀行不良征信記錄。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左某財產損失系因其疏忽大意造成,某支行不存在違約行為或者過錯,相關不利后果應當由左某自行承擔。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左某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左某未提起上訴。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不法分子冒充客戶通過網上銀行辦理理財產品質押貸款引發的典型銀行被訴案件,涉及的問題和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理財產品質押的交易模式和法律性質;二是左某與某支行之間的理財產品質押貸款合同是否有效;三是某支行對左某財產損失是否存在過錯。

理財產品質押的交易模式和法律性質

當前,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逐漸成為城鄉居民的一個重要投資渠道,為滿足理財產品持有人盤活和充分利用其理財資產并用以融資的實際需要,商業銀行向市場推出了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所謂銀行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作為質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在對借款人理財產品所對應資金賬戶采取凍結支付手續后,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在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貸款本息或發生其他約定的情形時,銀行有權以該理財產品的市場價值優先受償。在實現質權時,銀行主要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一是待理財產品到期且對應的理財本金和收益到達客戶理財資金賬戶時,直接將該賬戶中的資金扣劃并用于清償貸款本息;二是在銀行貸款到期且未獲清償時,根據銀行與出質人之間的約定,提前終止個人理財產品協議,然后將提前贖回理財產品應交付客戶的理財本金和收益扣劃用于清償貸款本息。

從銀行理財產品質押的交易模式可以看出,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屬于權利質押。權利質押,是指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財產權利設定的質押擔保,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處置該項權利中的財產利益并優先受償。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作為質押擔保的一般權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具有財產性,可用金錢評估其經濟價值;具有可轉讓性,質權人可通過轉讓處置該權利來實現其債權;易于設質,在設立質權和實現質權時容易操作。在銀行理財產品質押中,客戶基于理財產品對銀行享有的是一種債權,具有經濟價值,包含理財本金和收益。這種債權不屬于法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而且在設定質權和實現質權時非常便利。因此,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在法律性質上可以納入權利質押的范疇。

雖然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權利質押的范疇,但是這種權利質押目前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我國實行物權法定原則?!段餀喾ā芬幎ǖ馁|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段餀喾ā吩诘?23條列舉的可質押的財產性權利,僅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以及應收賬款等,并未明確規定包括銀行理財產品。如果采取嚴格的物權法定主義,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化發展,新的物權形態不斷涌現,如果采取過嚴的物權法定標準,不利于保障新經濟形態的秩序穩定和金融債權安全。因此,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擔保物權也呈現了一種柔性適用物權法定原則的趨勢。目前,越來越多的法院生效判決都認定銀行理財產品質押有效,判決銀行對理財產品本金及收益具有優先受償權。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合同的有效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九條規定,數據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發件人發送:第一,經發件人授權發送的;第二,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第三,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后結果相符的。本案中,左某與某支行之間簽訂的《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約定,客戶證書指用于存放客戶身份標識,并對客戶發送的電子銀行交易信息進行數字簽名的電子文件,銀行為客戶提供證書存放于U盾中;銀行根據客戶的電子銀行業務指令辦理業務,對所有使用客戶在銀行設定的身份標識信息,并按照客戶在銀行設定的身份認證方式(包括密碼、客戶證書、動態口令等)通過身份驗證的操作均視為客戶所為,操作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銀行處理電子業務的有效憑證。

從上述法律規定和約定可以看出,左某與某支行簽訂的相關協議明確約定電子銀行業務可以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只要銀行按照左某在銀行設定的認證方式通過身份驗證,則雙方之間進行的電子銀行業務效力就應當得到認可。本案中,雖然左某系受不法分子欺騙登陸網銀并通過U盾進行操作,但是對某支行而言,左某網上銀行賬戶辦理的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業務和轉款業務指令均發自左某自己的電腦,并通過了左某設定的認證方式U盾的身份驗證,應當認定為左某本人所為,對左某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左某與某支行之間的理財產品質押貸款合同應當合法有效。

某支行對財產損失是否存在過錯

首先,某支行為左某辦理銀行理財產品質押貸款以及轉賬業務系依據左某通過網上銀行發出的指令,并通過了左某所持有的U盾驗證,完全符合雙方《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約定,不存在違約行為。其次,某支行在為左某辦理網銀開戶時,在開戶申請單上特別提示左某妥善保管身份確認工具U盾,并牢記U盾密碼,切勿泄漏,也勿將U盾交給他人。左某對此簽字確認,表明知悉該提示。由此可見,某支行已經盡到了風險提示義務。但左某仍舊輕信不法分子謊言,按照不法分子要求卸載殺毒軟件,下載安裝了不法分子指定的遠程操控系統,允許不法分子操作其電腦,同時還按照犯罪分子要求登陸網上銀行,插入U盾兩次進行確認操作,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順利通過左某網上銀行辦理理財產品質押貸款并盜轉款項,左某本身存在過錯。第三,左某提出某支行在為其辦理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業務以及轉賬業務時未向其發送認證和余額變動短信。由于左某在填寫個人客戶業務申請書時,未選擇開通賬戶余額變動短信提醒和短信認證,某支行可以不發送相關短信,并不存在過錯。左某不能據此要求某支行承擔責任。

相關啟示

明確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合法有效性。目前銀行理財產品質押的根本問題在于現行法律、法規尚未對理財產品可否質押、如何設定質押做出規定,銀行理財產品質押業務面臨無效風險。商業銀行可促請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提出立法建議,修改《物權法》第223條,增加“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份額”可以作為財產性權利出質的明確規定。與此相配套,修改《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或制訂專門關于理財產品質押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對理財產品質押的登記或公示方式進行規定,使理財產品質押業務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審慎開展銀行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業務。在銀行理財產品質押的法律依據完善前,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質押業務應盡量滿足《物權法》規定的公示方式,增強質押效力。例如,如果存在紙質理財協議,理財產品持有人將理財合同交付債權人,滿足“交付”的公示要求;研究將理財產品質押在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辦理質押登記可行性,滿足“登記”公示的要求。同時,商業銀行在辦理理財產品質押時,應當對理財資金所投向的市場進行深入分析,根據不同種類理財產品價值波動的風險,評估其違約風險或損失概率,甄別選擇、審慎界定可質押理財產品的種類和范圍,并根據理財產品類型評估其價值,合理設定質押率。商業銀行還應建立理財產品凈值的跟蹤機制,關注理財產品所投資市場的動向,追蹤其價值波動,并在質押合同中設定警戒線和平倉線,當理財產品價值出現大幅下跌時,要求貸款人歸還相應貸款或追加擔保,或者及時平倉理財產品,避免質押理財產品價值大幅波動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