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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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申請人:賈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市人,私營企業業主,現住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
請求事項:
對于申請人與______對外經濟貿易公司鮮蘑公司購銷合同糾紛已向你會提起仲裁申請,并已被受理。現因申請人無法按期出庭,請求你會延期審理。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___對外經濟貿易公司間鮮蘑購銷合糾紛,你會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午開庭審理。申請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在___省___市考察,原定于______月______日返回。
因______省______市至______省______市的部分鐵路塌陷,火車無法正常運行,使申請人無法按時返回______市參加開庭,為保障申請人出庭參加仲裁活動,行使權利,特向你會申請推遲本案開庭審理時間。
此致
______市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賈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仲裁延期開庭申請書2
申請人:______,女,______歲,______族,______省______市人,______民營企業經理,現住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
xx
請求事項:對于申請人與______經貿公司貨物購銷合同糾紛已向你會提起仲裁申請,并已被受理。現因申請人無法按期出庭,請求你會延期審理。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事實與理由,此略。)為保障申請人出庭參加仲裁活動,行使權利,特向你會申請推遲本案開庭審理時間。
此致
______市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相關知識:開庭通知與延期開庭
(一)開庭通知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根據一案一庭的原則,此時針對該案件的仲裁庭已經成立,具體承擔對案件的仲裁工作。仲裁庭成員應當認真審閱申訴、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處理方案,并根據法律對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仲裁期限的規定,合理確定開庭日期。在確定開庭日期后,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明確規定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通知當事人開庭日期、地點,一方面有利于當事人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資料,為開庭辯論、質證做準備,另一方面也便于當事人適當安排個人事務,以便按時出庭,體現了法律規定的人性化。關于通知的方式,本條明確規定為書面通知。
(二)延期開庭
篇2
據統計,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30多個省和副省級市及200多個地市、800多個縣成立了仲裁機構,去年全國共處理了5000多起各類人事爭議案件,保護了個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仲裁機構的管轄權限,受理仲裁范圍
按照《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各部委直屬在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事爭議,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廳負責處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其各地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分別負責處理管轄范圍內的人事爭議。
下列四類情況為人事爭議處理的適用范圍: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
怎樣寫仲裁申請書
當事人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申請書須載明的事項有: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如果申請人是單位,則應寫明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請人是單位,則應寫明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如果已決定受理的,應在7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被申請人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應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庭和仲裁參加人的組成
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單數仲裁員組成,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專家學者和律師為仲裁員。
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為人事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非法人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參加仲裁活動。
在仲裁過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更換,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繼續參加仲裁活動,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參加仲裁活動的行為有效。
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參加仲裁活動;當事人死亡的,由其法定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參加仲裁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一到二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仲裁的程序
仲裁處理人事爭議應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根據協議制作調解書。調解書上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效力。如果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在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
仲裁一般是開庭進行的。但當事人協議不開庭或仲裁庭認為不宜開庭的,也可以書面仲裁。決定開庭處理的,仲裁庭應當于開庭前5日內將開庭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當事人應該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可根據需要自行收集證據。但是仲裁的證據必須是經過質證認定的事實。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當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對重大的或疑難的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后5日內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件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發生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當事人必須執行。
篇3
9月13日下午,韓國首爾高等法院對中國船長程大偉涉嫌刺死韓國海警案作出二審判決,判處程大偉有期徒刑二十三年,罰款20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11.2萬元)。至此,胡獻旁的一番努力有了結果。
胡獻旁是程大偉的辯護律師,曾數度前往韓國,為程大偉提供辯護。提及多次赴韓之行,胡獻旁感觸頗深。盡管此前就具備民事涉外訴訟經驗,但此次刑事涉外辯護尚屬第一次。
遠赴韓國作辯護
今年4月,韓國仁川地方法院對程大偉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程大偉有期徒刑三十年,并處罰款2000萬韓元。隨即,程大偉提起上訴,要求從輕判決;韓國仁川地方檢察院提起抗訴,要求改判死刑。
“韓國仁川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程大偉的妻子從遼寧葫蘆島來到北京,幾經輾轉后找到我,希望我能為程大偉進行辯護。”胡獻旁說道,其他被判刑的中國漁民家屬,也委托他作辯護。考慮到漁民家屬困難的生活現狀,甚至8個人來京的路費都是經過多方籌借才湊齊,胡獻旁當即就決定免費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據了解,很少有中國律師赴海外處理涉及中國公民的刑事案件。胡獻旁此次赴韓之行在韓國司法史上更是首次,因此相關手續十分繁瑣。
接手該案后,胡獻旁與助理首先到葫蘆島市辦理當事人家屬的授權委托書的公證和認證手續。緊接著回到北京辦理出庭申請書的相關事宜。而所有認證、公證等方面的費用,以及工作團隊往返的交通費與食宿費等,均由胡獻旁個人承擔。
授權委托書的公證部門公證、中國外交部的認證、韓國駐沈陽領事館的認證、韓國駐北京大使館的認證和出庭申請書的公證部門公證以及胡獻旁一行的赴韓簽證……所有證件辦理完全,先后共費時50余天,此時距離二審第一次庭審僅有12天。
赴韓之前,胡獻旁曾多次與韓國律師交涉,希望能提前從他們那里得到包括律師的上訴理由書、仁川地方檢察院的抗訴書在內的相關資料,但是都被拒絕。
出國前,他搜集了相關的韓國法律資料,重點研究了國際海洋法、韓國刑法、韓國刑事訴訟法、韓國法院組織法等。同時他還向導師陳光中在內的多名專家、學者、駐韓官員請教相關問題,并準備召開研討會來商討案情,但是最終因為沒有取得韓國方面提供的案卷資料而夭折。
后又經過多次溝通,并表明提供無償法律援助后,韓方才最終同意在胡獻旁等人抵達韓國后,提供相關資料。然而,事情的進展并沒有胡獻旁所想的那般順利。6月24日,他們一行人到達韓國后,對方將提供資料的時間延至6月26日下午4時。這就意味著,從拿到卷宗資料到開庭,胡獻旁僅有不到兩天的時間。
時間緊,任務重,再加之語言不通的重大障礙,無疑給胡獻旁赴韓辯護增加了難度。得知胡獻旁將赴韓為中國提供同胞法律援助后,曾在韓國留學的屈可妍自動請纓, 義務為胡獻旁翻譯資料。另外, 屈可妍又找到兩名學法律的同學,3個人臨時組建了義務翻譯團隊,負責近百頁晦澀沉重的卷宗資料翻譯工作。
“訴訟輔助人受托人的出庭資格”
6月26日下午5點多,胡獻旁才拿到韓方提供的部分卷宗資料。接下來,義務翻譯團隊便通宵達旦地開始翻譯。從6月26日晚上8點開始,不眠不休地翻譯至第二天的下午3點多。在此期間,胡獻旁一邊根據翻譯結果,一邊起草辯護詞。
辯護詞擬定好后, 義務翻譯團隊又開始逐字逐句地對文字進行推敲,將辯護詞翻譯成韓文。工作結束時,已經是28日的凌晨5點,距離下午的開庭僅僅幾個小時。此時的他們,已經30多個小時未曾合眼。
根據韓國律師法,外國律師不可以在韓國以律師身份執業。這就意味著胡獻旁不能以律師的身份,在法庭上發表他的辯護意見。另外,韓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辯護人應當從律師中選任。但是,大法院以外的法院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許可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胡獻旁說,例外性規定讓他們重新看到希望。
胡獻旁于是通過中國有關單位,將程大偉家屬的授權委托書和出庭申請書的內容和格式提交首爾高等法院,并征詢其意見。獲得肯定答復后,胡獻旁與助手便正式開始辦理授權委托書和出庭申請書公證和認證的詳細手續。
但是,首爾高等法院不允許胡獻旁以辯護人的身份出庭。所以,他只能退而求其次,再次申請以訴訟輔助人受托人的出庭資格。根據韓國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被告人或嫌疑人的法定人、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和戶主可以做輔助人。要做輔助人時,應當書面申請。輔助人可以獨立進行不違背被告人或嫌疑人明示意思的訴訟行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6月25日下午,他起草完輔助人出庭申請書,重新提交首爾高等法院。直到當天下午開庭前,法院才給出答復——允許胡獻旁提交書面辯護意見,但是對其當庭發言進行限制。
6月26日,胡獻旁通過事先預約登記,來到韓國水原市看守所探望看望程大偉。韓國方面特意找來一位精通中文的警察陪同會見,并在一旁記錄會見期間的談話內容。由于不允許問及與案件相關的話題,使得談話變得流于形式。所幸的是通過胡獻旁旁敲側擊的詢問,還是掌握了一些與案件有實質關聯的信息。
6月28日庭審開始時,經過審判長同意,胡獻旁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的辯護詞。該辯護詞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仁川地方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中韓在黃海尚未劃定專屬經濟區界限,仁川地方法院單方面適用韓國‘專屬經濟區法’對中國漁民作出判決,既存在法律適用上的嚴重錯誤,也是對國際法的公然違背,更是對中國公民權利的非法剝奪。”
篇4
第一條為公正、公平、合理地處理人事爭議,維護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根據《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省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下列人事爭議:
(一)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和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第三條當事人在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地位平等,適用法律、法規、政策平等。
第四條處理人事爭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第五條人事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或主管部門)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市、轄市、區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分別負責處理管轄范圍內的人事爭議。
上級仲裁委員會對下級仲裁委員會負有業務指導的責任。
第七條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人事爭議案件:
(一)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市各部門、直屬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
(二)省人事廳委托的國家、省有關部門所屬駐事業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人事爭議。
第八條轄市、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轄市、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轄市、區各部門、直屬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
本市跨轄市、區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由被申請人住所地的轄市、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之間因受理權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政府人事部門指定受理。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或者政府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有關方面負責人擔任。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案件檔案管理、仲裁員聘請、仲裁費用收取與管理等日常工作,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設立在同級政府人事部門。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可以聘請政府等有關部門的人員、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或兼職仲裁員。
第十三條仲裁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熟悉人事政策法規,有獨立辦案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條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兼職仲裁員參加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可根據情況設立由單位(或主管部門)人事處(科、室)代表、工會組織代表、職工代表三方組成的調解委員會,調解本單位的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的人事處(科、室),調解委員會的主任一般由單位(或主管部門)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或人事處(科、室)負責人擔任。各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指導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章申請和受理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按被申請人數遞交副本。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前款規定的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七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如果申請人、被申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八條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可以委托1-2名人代為參加人事仲裁。
當事人委托人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人變更其人的權限或者解除委托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
第十九條當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可以推舉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數由仲裁委員會確定。代表人在仲裁活動中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
第二十條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四章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一條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以上(含3名)的單數仲裁員組成。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第二十二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從仲裁員名冊中確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組庭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請客送禮的。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指定仲裁員。
第二十八條因回避等原因重新組成仲裁庭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五章開庭和裁決
第二十九條仲裁應當公開開庭進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或者仲裁委員會認為不宜公開開庭的其他案件,不公開開庭。
對案情簡單、仲裁委員會認為不需開庭的或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可以書面仲裁。書面仲裁應當在全面、準確掌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客觀、公正地進行。
第三十條決定開庭處理的,仲裁庭應當于開庭前5個工作日內將開庭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3日內書面申請延期開庭;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第二次開庭及以后開庭的通知期限由仲裁庭決定,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三十二條仲裁庭開庭審理人事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二)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陳述,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對有關證據進行質證;
(四)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當庭辯論,并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五)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進行調解;
(六)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
(八)對當庭難以作出裁決或需要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擇期裁決。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仲裁庭認為需要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舉證,當事人在仲裁庭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舉證的,或者舉證超過規定期限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收集證據。仲裁庭向有關單位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證明材料,并有權向知情人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三十四條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證據由仲裁庭認定并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裁決的根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六條仲裁庭開庭應當制作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七條仲裁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仲裁庭對案件中所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第三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雙方當事人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
第四十條在仲裁裁決前,申請人撤回申請,仲裁委員會可以審理同意并予以結案。
第四十一條仲裁庭由3名(或者3名以上)仲裁員組成,裁決前應當對仲裁案件進行評議,記錄人員應當制作評議記錄。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由1名仲裁員獨任的仲裁案件,裁決由仲裁員直接作出。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一般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后5個工作日內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第六章執行與監督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期滿不的,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又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仲裁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擾仲裁活動,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的;
(三)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對仲裁工作人員、仲裁參加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篇5
第一條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規范仲裁辦案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中國人民文職人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第三條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第四條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爭議,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優先立案,優先審理。
仲裁委員會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三方原則組成仲裁庭處理。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第六條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七條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八條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第九條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第十條在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第十一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或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請撤銷。
第十五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終結后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請撤銷。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仲裁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處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條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辦事機構負責人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案件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八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十九條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十條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條仲裁委員會依法調查取證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
第二十二條爭議處理中涉及證據形式、證據提交、證據交換、證據質證、證據認定等事項,本規則未規定的,參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仲裁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期間。
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仲裁期間的計算和仲裁文書的送達方式,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于期間的計算和送達方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案件處理終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五條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
正卷包括:仲裁申請書、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答辯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調查證據、勘驗筆錄、開庭通知、庭審筆錄、延期通知書、仲裁建議書、調解書、裁決書、送達回執等。
副卷包括:評議記錄、立案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筆錄、會議筆錄、底稿、結案審批表等。
第二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對不需要保密的內容,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人查閱、復印。
第二十七條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保存期滿后的案卷,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在仲裁活動中涉及國家秘密和軍事秘密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三章仲裁程序
第一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第三十條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第三十一條對不符合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不符合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二條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現不應當受理的,除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外,應當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五日內,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仲裁委員會在申請人申請仲裁時,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爭議,給予必要的法律釋明及風險提示。
第三十四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五條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
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于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第二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組成仲裁庭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九條開庭審理時,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并進行調解。
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認為申請無理由或者無必要的,可以不予補正,但是應當記錄該申請。
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加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仲裁庭應記明情況附卷。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第四十三條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條因出現案件處理依據不明確而請示有關機構,或者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司法鑒定結論,公告送達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審理的客觀情形,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中止審理的客觀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裁定該案件終止審理;當事人未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并且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可以繼續處理并裁決。
第四十八條仲裁庭裁決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當事人就該部分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先行出具調解書。當事人對先行裁決不服的,可以依照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分別作出裁決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第五十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五十一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五十二條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當事人權利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三條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予以補正并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對于權利義務明確、事實清楚的簡單爭議案件或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其他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并可在庭審程序、案件調查、仲裁文書送達、裁決方式等方面進行簡便處理。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依照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附則
篇6
關鍵詞:警院學生;寫作能力;就業;競爭力
中圖分類號:G40-05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44-0030-03
曾幾何時,法律(法學)專業是文科高三學生趨之若鶩的專業。不料想,近兩年該專業已成為就業率墊底的若干“老大難”專業之一。司法警官職業學院中,應用法律系學生的就業率與其他系也存在一定差距。筆者認為,這一就業壓力主要是專業開辦門檻太低造成的。目前,全國有一千余個法科專業,可以說普通高校中一半的學校開辦了“法律(法學)”專業。描述得形象一點――在許多地方,只要有兩支粉筆,一本教材,就開辦了法學專業。再加上授予“法學”、“法律”學位的相關專業太多,使得法科畢業的學生數量劇增,直接拉低了該專業的就業率。
壓力要轉化為動力,才是積極的應對態度。對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法科學生來說,從自身技能著手,增強就業競爭力,是微觀角度的有效措施,這與國家、省政府增加就業機會的宏觀政策并行不悖。
一、學歷限制亟需寫作強項來補短
蔡曉琪于2014年4月23日登陸智聯招聘網,搜索并篩選出在廣州招聘的128家企業共144個法務類崗位。法務經理/主管崗位(管理崗)共有56個,法務專員/助理崗位(事務崗)共有88個。這些企業提出的招聘要求共計656條。在法務崗位任職資格中,絕大部分崗位的最低學歷要求為本科,占84.7%,其次是大專,占11.8%,要求碩士以及學歷不限的分別占2.1%和1.4%。[1]這一調查有參考價值。
2014年10月,教育部針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十三地編寫了《西部地區職業院校職業指導現狀調查》(在校生問卷)。[2]筆者曾采用這一問卷對云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學生(分屬兩個年級)進行了調查。調查共計350名學生,回收問卷342份,有效問卷309份。從此次調查獲得的數據發現,學生對“高職高專”的學歷層次大都存在“不自信”的心理。可見,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學生,迫在眉睫的事情是如何尋找“突破口”,鍛造自己的職業技能,形成自己的特長,化解“學歷自卑”。
二、法科職業要求熟練的司法文書寫作技能
在以往的高等教育中,人文學科的教師在上課過程中比較多的時間花在了講授“三個特征、五個作用、七個條件、九項意義”上面。期末考試考查也較多地從這些知識點出發進行測試。試卷的題型一般由名詞解釋、單選題、多選題、判斷、簡答、論述、案例分析題七種題型構成。這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就業壓力如此巨大的今天,學生、家庭、社會不免將其視為“屠龍術”。高職高專對此合理要求,不能熟視無睹,而應當反應靈敏,及時調整,做出回應。
蔡曉琪調查發現――專業技術可以說是招聘要求的核心,在整理出來的專業技術要求中,了解行業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程序的有73項,占到了32.6%,文字表達功底強的有51項,占到了22.8%,法律實務水平較高的有23項,占了10.3%。[1]蔡曉琪調查還發現――招聘企業對工作經驗的要求將許多應屆畢業生排除在外。因為大部分企業不愿意在培訓上花費過多成本。[1]鑒于此,在校學生更應該提升自我技能。然而,在極少數學生中,由于高考之后自我要求放松,訓練不夠,以至于三年高職學習之后,其寫作能力還不如高中三年級的水平。法科學生尤其要警惕這種“退化”現象,努力鍛煉自己的寫作能力,使司法文書的寫作成為自己(應屆畢業生)的強項,在就業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三、充分利用教材,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
要培養法科學生的文書寫作能力,不是要給每個教學班(分隊)普遍再開設一門《寫作》課程,不需要也不宜另起爐灶,關鍵是要立足專業基礎課、專業課的課堂,立足教科書。比如,黃京平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8月出版的“教育部高職高專規劃教材”《刑法》,比較成熟,現在已經出了第五版;王新清等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7月出版的“教育部高職高專規劃教材”《刑事訴訟法》,也比較成熟。授課教師可以要求學生參照司法文書格式(事先做成PPT),將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參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寫為立案報告、搜查筆錄、逮捕證、拘留證、通緝令、提請批準逮捕書、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偵查終結報告、補充偵查意見書、書、刑事自訴狀、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辯護詞、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
在《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課程的教學過程中,授課教師可以要求學生參照司法文書格式(事先做成PPT),將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參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寫為合同、公證書、支付令、仲裁書、民事訴狀、民事反訴狀、民事答辯狀、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先予執行申請書、合議庭評議筆錄、判決書、詞、調解書、宣判筆錄、民事申訴狀等。
在《行政法律原理與實務》課程的教學過程中,授課教師可以要求學生參照司法文書格式(事先做成PPT),將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參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寫為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狀、行政撤訴申請書、行政賠償申請書、行政答辯狀、行政申訴狀、行政上訴狀、行政判決書、舉證通知書、行政裁定書、共同賠償決定書、強制執行申請書、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公證書等。
還可以要求學生自己撰寫“模擬審判”所需要的全套司法文書。這樣,既鍛煉了寫作能力,也熟悉了法律條文的內容,還可以逐漸養成法律思維習慣。這些措施使學生在將來的實習階段能夠較快適應律師事務所、法院、社區矯正崗位的工作要求。
如果課時太少,也可以重點訓練幾種主要的司法文書,將一部分文書的寫作訓練放到課余時間。
四、改革考試考查制度,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
以往,《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期末試卷的題型由單選題、多選題、判斷、簡答、案例分析題五種題型構成。有必要進行改革,突出實作實訓。筆者主張,如果期末試題難以改革的話,教師可以考慮在平時的課堂作業、課后作業、期中測驗中進行變革的嘗試,將司法文書的寫作納入考核的內容,并逐漸加大其比重。以往的案例分析是圍繞著“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重與罪輕”、“單罰與并罰”、“為什么”來展開的。其實,這些知識點都可以用“司法文書寫作”這一載體來完成考核、檢查。比如司法文書中,在“本院認為……”部分,重點考查學生學以致用的能力。為了保證考卷題目總量適中,考題難易度適中,考題覆蓋大綱要求,題型結構基本合理,可以考慮刪除判斷題,甚至減少選擇題與問答題,增加司法文書寫作題;甚至在一套試題中設計兩份短小的司法文書寫作題。
改革考試制度,需要大量的嘗試,需要長期的試錯、糾偏,積累了足夠的經驗之后,再著手改革期末考試制度。
五、循序漸進,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
要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可以先在專業基礎課、專業課中進行嘗試。
在《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行政法律原理與實務》幾門課程中都有實訓教學大綱,且已逐漸成熟。其中,司法文書的寫作已成為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除完成課堂理論教學的規定學時外,還安排了適當的學時用于實踐教學。根據司法警官職業院校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通過實踐教學環節,使學生了解公、檢、法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全過程,讓學生進行課堂討論、小組討論、模擬庭審辯論、組織參與模擬刑事審判,使其職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得以融會貫通,培養學生綜合運用刑事法律分析、解決刑事訴訟中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的專業技能和實踐能力。實訓共20學時。實踐教學成績由教師根據學生實踐情況考核評定,作為形成性考核,占課程總成績的20%。
其中,有幾個實訓項目占用課時較多。例如:“實訓項目五――旁聽庭審。(1)實訓目的和要求――讓學生通過觀摩法院庭審過程,直觀了解刑事審判各個環節。(2)課時――4課時。(3)實訓內容――普通一審案件。(4)實施步驟――①聯系法院。盡量選擇交通便利、和我們單位有業務聯系的法院;旁聽的案件必須是和教學內容、教學進度相適應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件。②提前介紹基本案情。為確保旁聽能順利進行,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應提前向學生介紹基本案情,提示學生控辯雙方在定性、裁量方面可能的主張。③落實往返交通工具;強調組織紀律,確保安全;要求遵守法庭秩序。④點評與總結。旁聽結束后,教師應對此次法院旁聽進行點評,總結控辯雙方適用的法律主張,并析解案例。(5)考核――法院旁聽以后最好要有相關討論,或者要求學生作一些書面的總結等。針對發言結果或者書面材料以及學生在整個旁聽活動中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評分。成績評定標準為:合格、不合格,并按比例記入平時成績。”又比如:“實訓項目六――模擬法庭。(1)實訓目的和要求――通過扮演刑事訴訟種類角色,讓學生熟悉刑事審判流程,掌握審判理論與技巧,能夠在具體的案件中準確運用相關法律服務社會需要。(2)課時――8課時。(3)實訓內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模擬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開庭程序。(4)實施步驟――①選定案例。選題要結合教學內容的要求,并考慮到實踐教學的特點,所選案例要具體、務實,具有可辯性。②按角色需要由學生自行組成審判、公訴、辯護、證人等團隊。③各組學生按角色擬定任務,草擬各自的法律文書(書、判決書、公訴詞、辯護詞)。④教師根據學生需要進行先期指導,幫助審、控、辨各方設計實施方案,確定辯論思路。⑤實施模擬庭審。⑥教師點評、總結。(5)考核――擔任角色的同學的成績考核主要以其在模擬法庭相應工作中的表現來評定;其他同學的成績評定可以以參與活動的程度、積極性及分組撰寫相關材料的完成質量給分。成績評定標準為:合格、不合格,記入平時成績。”
目前,一部分專業基礎課中沒有實訓教學大綱。對實訓教學的重要性,一些教師的認識還不夠充分。
提高就業競爭力是一個系統工程,加強寫作訓練,不單單只在專業課中進行,也不是擴大到專業基礎課就行了,最終還是要推廣到所有理論課程中。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及其他的六百所職業高校,不應該像研究型大學那樣,把大部分時間精力花在理論講授、文獻綜述、邏輯思辨、理論創新上面,而要以“夠用即可”為尺度,少講、精講理論,多進行技能訓練,并輔之以個別指點、因材施教。為了提高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法科畢業學生的就業率,必須在日常教學過程中增強學生的寫作技能,尤其是司法文書寫作技能,使之在就業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蔡曉琪.智聯招聘網法務崗位人才需求分析[J].中國大學生就業,2014,(18):21-28.
篇7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根據《規定》第十一條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4、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并裝訂成冊,在證據清單上對證據材料名稱、份數、頁數及其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并簽名或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時依照對該方當事人人數提出證據材料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和要求5、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有:
(l)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6、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并說明無法收集證據的原因,目前的證據線索,需要收集的證據內容以及待證事實。
三、舉證期限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7、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9、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均應提交書面申請,并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申請后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準許。
申請證據保全的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10、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并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預交鑒定費用。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11、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12、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本院許可。證人到庭作證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在申請后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準許。
13、符合《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新的證據的提供期限為: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篇8
關鍵詞:基層法院;人民法庭;簡易法官
法院體制和法官制度的改革是當前法學界和司法實務部門討論的一個熱點,而在法院系統中,基層法院又是法院的重頭。從法院和法官總的數量來看,基層法院大約都占5/6以上, 因此,搞好基層法院的改革,對我國司法化的實現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基層法院的改革,涉及到其功能定位、地域分布以及工作群體的重組等方面,本文擬就其中的幾個主要問題(側重于民事)作些探討,以期引起學界的關注和進一步。
一、 基層法院的功能定位
關于基層法院的功能定位,國際上大致有四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將基層法院定位為簡易法院,將其上一級法院設計為普通案件的一審法院,兩級法院共同構成初審法院。從比較法而言,多數發達國家的法院組織都采這種模式,即四級三審制。德國、日本、英國即屬此例;第二種模式是基層法院中包括審理簡易案件和審理普通案件的兩種審判機構,基層法院就是初審法院,法院為三級三審,如法國。法國民事案件的審理實行三級三審制, 具有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的法院主要是小審法院和大審法院。此外還有商事法院、勞動法院等專門法院。除專門法院管轄的案件外,第一審民事案件主要在大審法院與小審法院之間分配,小審法院只受理3萬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其審理案件的程序比大審法院要簡化很多。設置小審法院民事程序的理念是:簡易、迅速、低費用。[1](P.14)法國的大審法院和小審法院均為第一級法院。 且不服其裁決要上訴到第二級法院-上訴法院。第三種模式是我國地區的法院。在基層法院即地院中設普通庭和簡易庭兩種審判機構,分別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處理案件,不服簡易庭裁判的案件,可直接上訴至本院的普通庭,同一法院內包括兩個審級,其兼有前兩種模式的特點。 第四種模式在審級和基層法院即初審法院方面與第二種模式是相同的,不同點在于,基層法院不再區分為審理簡易和普通案件的審判機構。所有民事案件都適用同樣的程序,如芬蘭。芬蘭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包括兩個階段──初審(the preliminary hearing)和主審(the main hearing),主審也就是開庭審理或者稱口頭審理。初審主要是進行書面審理,只有當被告對原告提出抗辯時,法院才安排口頭聽審。每個民事案件都以同樣的方式開始:即原告申請法院向被告發出傳票。原告的申請采取書面形式,申請書可簡可詳。如果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無可爭辯,則可以采用簡易申請書。如果一宗民事案件以簡易申請書開始的話,則適用簡易程序。原告在簡易申請書中陳述其訴訟請求( 比如一定數額的金錢、利息、費用)及其事實理由。法院不要求原告向法院提供發票或其他單據,只需要在申請書中列名。如果法院簽發了傳票,就會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內進行答辯。假如被告沒有向法院提出答辯,則裁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另一方面,如果被告進行答辯,并向法院提出合理理由,則不能裁決原告勝訴,法院將安排口頭初審。口頭初審由一名法官主持。獨任法官應為這一案件進入主審階段做好準備。如果當事人同意的話,獨任法官可以嘗試對當事人進行調解,甚至可以起草調解協議,也可在初審結束后的即時主審階段對該訴訟事項做出裁決。如果初審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接受即時主審裁決的,法院將安排主審,主審由三名法官主持,或者也可以由一名法官和三名非專業法官共同主持。不過,芬蘭只有1—3%的民事案件進入這種主審階段。絕大多數(大約90%)可能在書面初審階段就可做出裁決。因為大多數案件中,被告對原告起訴未提出異議,正是基于這一點,法院才在書面初審結束后逕行裁決。
上述法院設置,第四種模式有較大的獨特之處,所有民事案件都以簡易的方式開始,只有在用簡易的程序解決不了時,才進入到較復雜的程序,僅有及少數的案件進入到最復雜的程序,即三名法官主持的主審階段。這種模式避免了用普通程序處理簡易案件所造成的司法資源的浪費和法院對規定的適用普通程序案件的進一步的繁簡分流, 其理念有值得借鑒之處。 但這種三級法院體制,對地域遼闊的我國來說顯然是不合適的。所以我們主要還是要借鑒前邊所談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經驗。
前三種模式之間既有區別又有實質上的相同之處。其區別僅在于普通法院和簡易法院由上下級關系變為同級關系,或兩級法院合并在一個法院中。其共同點在于均將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簡易、小額案件確定為基層法院或其簡易法院、簡易庭的專門職責。這樣的定位是有道理的。因為,案件的重要性不同,相應的當事人也就有不同的要求。對一些涉及標的金額較小的糾紛和輕微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一般都希望迅速的作一“了斷”,而不愿耗費過多的時日和金錢。簡易小額訴訟程序無疑滿足了這種需要。另外,基層法院的這種設計,使絕大多數的日常糾紛化解在簡易法院(或簡易庭)中,節省了國家的司法資源,有利于普通法院將精力集中在更為重要的案件上。那么,三種模式中我國借鑒哪一種更為合適呢?從法院劃分的級別來看,只有第一種模式同我國現行的法院層級相同,即都是四級法院。但就我國的國情而言,完全按照第一種模式來設置我國的基層法院還存有諸多問題。因為,采第一種模式的德國、日本和英國等國家,國土面積較小,設施先進,一般不存在訴訟不便的問題。而我國地域遼闊, 地理狀況復雜,交通設施較發達國家相對落后,尤其在廣大農村,這些問題更為突出。所以,筆者主張主要借鑒第一種-德日等國的模式,即將基層法院改造成簡易法院, 并在重新設置基層法院的同時,對我國各級法院的功能重新定位,改變各級法院均為初審法院和普通案件的終審法院層級較低并由此導致的法律適用嚴重不統一的狀況。 將中級法院作為普通案件的初審法院和簡易案件的上訴審法院,高級法院作為普通案件的上訴審法院,最高法院則主要負責法律適用的統一(如有原則意義案件的第三審)。同時,借鑒第三種模式-我國臺灣地區普通法院附設簡易庭的理念,在部分簡易法院中附設普通庭, 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模式,即在中級法院所在地的城市基層法院及距中級法院較近的基層法院(如20公里以內),完全按簡易法院來設置。而這些地方以外的基層法院,在定位為簡易法院的同時,附設普通庭。該普通庭受理兩類案件:一是第一審普通案件中爭議價額相對較小的案件和其他普通案件中當事人選擇基層法院普通庭審理的案件 ;二是小額訴訟的上訴案件和簡易訴訟當事人選擇基層法院普通庭審理的上訴案件。 這種設置方案既突出了基層法院簡易法院的特征,實現了基層法院設置與國際上的接軌。又照顧到了我國的國情。其在人員分流方面阻力較小,容易推行。而且這種方案將部分普通案件和小額上訴案件留在基層法院審理,也保障了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便利了群眾訴訟。這里需要探討的是,基層法院內設置的普通庭,其隸屬于中級法院還是基層法院更為合適?筆者認為其隸屬于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有利弊。隸屬于中級法院的優點是在審級上比較順暢,否則,就會出些事實上的五個審級。當事人心理上也更容易接受一些,畢竟兩個審級的法官是來自不同的法院。但不利之處在于,管理以及法庭辦公費用等方面問題較為麻煩。同時,法官調動、家屬安置等方面亦存有諸多問題。基層法院管轄普通庭,其利弊正好與中級法院相反,權衡利弊,從司法機構的合理設置和有利于案件的正確處理出發,以普通庭隸屬中級法院并作為中級法院在基層法院固定的派出機構似乎更妥當一些。其上訴法院與中級法院審理的普通案件的上訴審法院相同,即均為第三級法院,也就是我們現在的高級法院。
篇9
上午9點,公司總經理黃水濤召開中高層員工會議,他在會上強調當前裝飾家具行業競爭形勢嚴峻,希望大家同心協力,與企業同呼吸,共命運,多方開拓業務渠道,為公司多做貢獻。本以為會議很快結束,孰料黃水濤總結發言時,突然轉換話題,又翻起了老黃歷:“我黃水濤當年從站街攬生意做起,一步一步發展到員工600多人,注冊資金3000萬元的規模,靠的是在座諸位對我的大力支持,我黃某感激不盡!”說到這里,黃水濤站起來向在座員工深鞠一躬。
黃水濤坐下后,繼續說道:“現在受經濟大環境的影響,公司業務量大幅下滑,利潤空間一再壓縮,公司處在困難時期,我認為,企業員工精神層面的東西將直接影響企業命運,因此,我想讓大家做一件事情,以表明諸位對企業的忠誠!”說著,黃水濤從皮包里抽出一沓文件,讓參會的中高層員工逐一簽名并按上了手印。劉瓊不知老板葫蘆里賣的什么藥,看到別人簽得很爽快,她也隨之簽名、按上了手印。因為黃水濤催得緊,劉瓊只看清文件的上方寫有“忠誠協議”4個字。
黃水濤把簽好的文件裝進皮包,竟然提出了一個令人大跌眼鏡的要求:“新的一年開始,晨達公司要從‘頭’做起,我要求每位中高層員工,不管男女都要剃光頭,每月5日剃一次,堅持一年,服從命令的發1萬元安慰金,不執行命令的交1萬元失信金。”黃水濤這個突然而意外的要求讓參會員工面面相覷,黃水濤板著面孔說:“考驗大家對公司是否忠誠的時候到了,希望你們拿出全部的熱情為公司服務,5日內完成這個要求,逾期要交失信金,散會!”
那天上午開完會,劉瓊根本無心工作。她來到這家公司近5年,深知老板黃水濤的暴躁專橫,如果違背他的命令,肯定沒有好結果。然而,想想自己剃個大光頭面對老公、孩子、父母親友,她不禁不寒而栗!然而,劉瓊也清楚,如果不按老板的意志去辦,她不但會被迫繳納失信金,還很有可能飯碗不保。對于這份用來養家糊口的工作,她還是有些舍不得的。
帶著這樣的矛盾心理,劉瓊結束了一天的工作。當晚,她與吳蕓通了電話,詢問她的想法。吳蕓態度堅決地說:“老板這個要求是對員工的不尊重,我們不能屈服,我不想為了掙那份薪水失去做人的尊嚴!”吳蕓的話說到了劉瓊的心坎里,她覺得自己雖然需要這份工作,但如果與人格尊嚴相比,這樣的工作寧可不要。
除了吳蕓外,劉瓊還聯系了其他三位女性中層同事,除一位叫蘇凡的同事表態不剃光頭外,另外兩位同事態度不甚明朗。
三女結盟:與霸道協議抗爭到底
2月19日早上,劉瓊到公司上班時,看到幾位部門經理已經剃了光頭。也許是為了顯示自己“與員工共患難”,第三天,老板黃水濤晃著锃亮的光頭出現在公司。當天上午,財務部通知已剃過光頭的中高層員工領取一萬元的安慰金。在老總的壓力以及安慰金的刺激下,當天下午,管理層中的最后4名男員工也完成了這個“艱難的任務”。這樣一來,公司上下所有人的目光都集中到了劉瓊等5位女中層員工身上。
21日晚上,劉瓊與吳蕓、蘇凡通了電話,她建議5位女中層員工共同出面,和老板鄭重地談一次,懇請他網開一面。22日早上,劉瓊、吳蕓、蘇凡等5人推開了黃水濤辦公室的門,看到5名女下屬齊刷刷地站到了面前,黃水濤什么都明白了,沒等劉瓊等人開口,他就皺著眉頭說:“在我的公司只有忠不忠誠于企業的員工,沒有男女之分,非分的要求提出來也沒用!”
老板的話里沒有商量的余地,劉瓊心想既然來了,總要亮明意見,她據理力爭道:“黃總,我覺得考驗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可以用其他方式,讓員工剃光頭首先是對員工的不尊重,希望……”
“好了,好了,公司里的事情我說了算,你沒有資格說三道四,還有一天時間,何去何從,由你們決定!”說著,黃水濤揮手讓劉瓊等人出去。
沒說服老板,反碰了一鼻子灰,劉瓊非常氣憤,她和另外4姐妹約好晚上一起吃飯,商討下一步的行動。但只有吳蕓、蘇凡來了。離黃水濤的規定還有一天時間,劉瓊對吳蕓、蘇凡說出了自己的決定:“我既不會剃光頭,也不會交失信金,大不了走人,在這種不尊重下屬的老板手下做事,也太沒有尊嚴了!”吳蕓、蘇凡也表明決心:“既然這樣,咱們姐妹三人共進退。”說完,三雙手緊緊握在了一起。
橫遭解雇,依靠法律斗敗“任性”老板
24日,劉瓊、吳蕓、蘇凡分別接到財務部的電話,說總經理指示,讓她們當天把一萬元失信金交齊,另外兩位女同事已經向財務室繳納失信金了,逾期不交,后果自負。面對這裸的威脅,劉瓊三人溝通了一下,堅定絕不妥協的信念,并做好了最壞的打算。
不出所料,25日早上,劉瓊、吳蕓、蘇凡三人剛到公司,就接到人事部通知,說她們違反忠誠協議及公司規定,已被解雇,讓她們把電腦等工作用品上交人事部,到財務室結清當月工資,然后離開公司。劉瓊請教了一位做律師的朋友,朋友建議她向公司索要一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這樣便于通過法律渠道申請經濟補償。然而,當劉瓊等人向人事部索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時,早已得到老板授意的人事部經理卻說:“老板說了,開除就是開除,不存在解除勞動關系之說。”
按照律師的指點,接下來的幾天內,劉瓊三人備齊了她們與晨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并聘請律師作為人,于2016年3月8日向鄭州市中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以晨達公司違法解雇員工為由,要求被申請人依法為三位申請人補償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在職期間每年一個月的工資等共計11.34萬元。
2016年4月2日,中原區仲裁委仲裁庭開庭審理此案,被申請人晨達公司委派人出庭,在開庭調查階段,申請人出示了與晨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被申請人晨達公司出示了三位申請人簽名并按有指印的忠誠協議書,以及晨達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等。
開庭辯論階段,申請方人向仲裁庭陳述意見:企業的經營管理權限建立在保證正常有序的生產經營之上,企業對員工的管理目的要與其正常經營掛鉤,不能脫離工作內容。被申請人以考驗員工忠誠度為由,命令下屬剃光頭效忠公司,顯然已脫離了工作內容,這樣的要求傷害了申請人的人格尊嚴,涉及人身侵權,系違法行為。申請人拒絕執行被申請人命令,遭到被申請人蠻橫解雇,被申請人違反了勞動法。在員工不明就里的情況下,被申請人讓三位申請人簽下忠誠協議,當屬無效。因此,懇請仲裁委裁令被申請人依法給予三位申請人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各項經濟補償。
2016年4月15日,中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下達裁決書,裁決被申請人晨達公司屬于違法解雇員工,裁令被申請人向三位申請人賠付共計8.6萬元經濟補償金。
篇10
行政訴訟舉證通知書范文一
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證據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舉證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組織庭前交換證據的,你方應在指定的證據交換之日提供證據;未組織庭前交換證據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供證據。如果在前述期限內不提交證據材料,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你方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你方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說明理由,不說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將不組織質證。但被告同意質證的除外。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將不予接納。
二、你方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還應當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村料。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你方申請的事項是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的法定職責;(二)你方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說明。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你方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你方也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的舉證責任。對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有關證據。
三、你方可按照《證據規定》的要求提供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以及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作出明確標注,并向法庭說明,由法庭予以審查確認。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名稱、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證據清單。
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證據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書面申請。調取證據申請書應寫明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擬調取證據的內容以及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五、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申請保全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證據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容和范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申請保全證據,應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
六、有證據或者有正當理由表明被告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鑒定結論可能有錯誤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以書面形式申請重新鑒定。你方認為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存在《證據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如果你方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在舉證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你方將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在人民法院組織交換證據程序中,你方應向對方出示或者交換證據。
行政訴訟舉證通知書范文二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證據規定》) 的有關規定, 現將有關舉證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組織庭前交換證據的, 你應在指定的證據交換之日提供證據; 未組織庭前交換證據的, 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供證據。如果在前述期限內不提交證據材料, 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 你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
延期舉證, 經人民法院準許, 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你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 應當說明理由, 不說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將不組織質證。但被告同意質證的除外。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 人民法院將不予接納。
二、你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 還應當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你申請的事項是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的法定職責; (二)你因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在行政賠償、補償訴訟中, 你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你也可以提供證明被訴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的舉證責任。對當事人無爭議, 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有關證據。
三、你可按照《證據規定》的要求提供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以及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 應當作出明確標注, 并向法庭說明, 由法庭予以審查確認。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 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分類編號, 對證據材料的名稱、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 簽名或者蓋章, 注明提交日期, 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證據清單。
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證據材料, 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書面申請。調取證據申請書應寫明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 擬調取證據的內容以及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五、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申請保全證據, 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并說明證據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容和范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申請保全證據, 應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
六、有證據或者有正當理由表明被告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鑒定意見可能有錯誤的, 可以在舉證期限內以書面形式申請重新鑒定。你認為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存在《證據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 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如果你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 在舉證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 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 你將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在人民法院組織交換證據程序中, 你應向對方出示或者交換證據。
八、你提供的證人、鑒定人因出庭作證或者接受詢問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由你先行支付, 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九、你如果有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行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 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單位有前述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對處罰決定不服, 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年××月××日
(院印)
行政訴訟舉證通知書范文三
關于……(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案由)糾紛一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我院決定就……事項,向你調取下列證據:……(寫明需要調取的證據的名稱)。
說明:本通知書送達被調取證據的行政機關、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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