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8 16: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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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申請書

篇1

退、煮、漂一步法(棉印染)生物酶處理技術的開發

項目申報資金類別:

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制和重大產業技術開發專項

項目描述:

本項目符合國家重大產業技術開發專項“環境保護關鍵技術”中“清潔生產與低排放技術”。項目針對印染行業污染嚴重,以減量化(資源消耗和污染物產量)為目標,利用生物酶復配技術,將不同生物酶進行復配,制得具有退、煮、漂作用的復合酶,并研制相關助劑和優化工藝設計,將棉等天然纖維織物的退漿、煮煉、漂白三道染整處理工序采取一步法生物酶處理。項目研制的新技術,將大大縮短棉印染生產周期、降低能耗、減少污染、實現清潔生產、提高生產效率、提高面料品質,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項目的主要研究內容及關鍵技術包括:1)適合酶處理的生物酶相容性技術研究;2)生物酶的復配技術研究;3)棉織物的退、煮、漂一浴加工適用生物復配酶的配套工藝技術的研究;4)生物酶活性檢測以及在連續動態處理工序中生物酶含量和活性的檢測等技術的研究;5)適用一浴處理設備或專用設備的技術要求的確定。

篇2

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是指企業在開業前為取得法人資格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的申請登記注冊所使用的專用文書。它是國家對企業法人資格及其生產經營事項予以法律上的認可的法定程序。工商企業只有經過核準登記,才能具有法人資格,獲得名稱專用權,才能刻制公章、簽訂合同,注冊商標,刊登廣告,申請銀行賬戶,取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

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注冊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第一 有符合規定的名稱。企業名稱是企業的名字、字號,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名稱權屬于企業專有,非經轉讓等合法轉移方式,其他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如果企業因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則要按申請登記的先后順序處理,后申請登記的企業必須更改自己的名稱。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企業名稱應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企業名稱只有經過核準登記,才能受國家法律保護,未經獲準登記的名稱不得使用。

第二 有企業自己的組織章程。章程是企業公開向社會聲明其性質、宗旨、任務、組織制度、活動方式、業務范圍等情況的法律文書,是申請企業登記必須提交的墓本文件之一,也是企業登記注冊后的行為準則。

第三 有國家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或企業自己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 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第五 有必要的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第六 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第七 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產付債表。

第八 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注冊資金是企業實際擁有的全部財產在法律上的體現。它由固定資金與流動資金兩部分組成。我國企業登記管理法規對企業法人注冊資金的最低額度是,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萬元;其他企業法人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

第九 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不得從事非法經營。

第十 企業的生產經營范圍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許可證、資格證制度行業的,需要有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的結構與寫法

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為表格化文書,由封面和比文兩部分組成。

(一)封面

主要包括標題、組建單位、組建單位負責人。申請日期等幾項內容。組建單位須蓋章,組建單位負責人須簽字,申請日期應年月日俱全。封面下方印有“小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了商行政管理局制”字樣。

(二)正文

由申請開業登記事項和提交文件、證件及有關部門意見兩大部分組成。

1.申請開業登記事項

(1)企業法人名稱:根據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11條,“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管業務,按照同類行業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企業名稱通常由企業所在地區名稱、字號、所屬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等幾個要素組成。如“西安黃河機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西安”是地區名,“黃河”是字號,“機器制造”是所屬行業,股份有限公司是組織形式。有一‘些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也可以不冠行政區劃名稱。企業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稱,如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不得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的名稱,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或漢語拼音字母組成的名稱,不得使用數字組成的名稱。除全國性公司外,企業不得使用“中國”、“小華”等宇樣的名稱。只有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2)住所:指企業法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主要辦事機構是指企業法人的核心組織。住所應具體到市(縣)、區(鎮,鄉)、路(村)、號。

(3)經營場所地址:指企業具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地點。一般情況下它與企業法人住所是一致的。企業經營場所的產權屬于企業自己所有時,應提交有關的產權證明,如果是租用場所的,則應提交租用合同。

(4)法定代表人:填寫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姓名。

(5)經濟性質:指企業法人的所有制形式。確定企業法人的所有制形式應根據產權關系、分配形式、資金來源等進行。大體町分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個體所有制以及聯營、合作經營等。

(6)從業人數:為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生產業務人員和其他從事服務工作的人員的總和。各類人員的比例是衡量一個企業經營管理水平與技術開發能力的一個尺度。

(7)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管理的財產或企業自身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包括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兩部分。企業注冊資金應與企業實有資金相一致,與企業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相適應。企業申請開業登記注冊資金數額應該有有關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或驗資證明。注冊資金的單位為萬元。

(8)經營方式: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填寫。工業企業可分為制造、加工、裝配,修理等;商業企業可分為批發、零售、代購、代銷、代儲、代運等;建筑業町分為建筑施工、修繕、安裝等;運輸業可分為搬運、裝卸等;服務性企業則根據具體服務項目而定。

(9)經營范圍:指企業申請生產經營的產品、商品種類,品種和提供服務的項目。經核定的經營范圍是企業法定的經營范圍,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法律界限。在填報時,一般要分別寫明主營項目和兼營項目,主營項目要同企業所屬行業相一致,兼營項日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可適當放寬,但不能同主營項目跨大類。經營范圍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檢查企業是合法經營還是違法經營的重要依據,填寫時要注意使用符合國家行業劃分標準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企業經營范圍的規范化用語。

(10)經營期限:這一項主要適用于聯營企業,是指根據聯營企業章程、合同或協議確定的該企業經營活動的起、止時間。

(11)主管部門:寫明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全稱。主管部門以文件的形式審批同意成立該企業的要寫明文件的文號及發文日期。

(12)審批機關:企業的生產經營屬于國家法律法規實行許可證制度行業的,須經有關機關審批,并寫明審批文件文號及發文日期。

(13)經營場所面積:寫清企業經營場所總面積和分項面積。分項面積包括生產加工占用面積、營業占用面積、倉庫占用面積和其他占用面積四項。面積單位為平方米。

(14)企業主要設備和主要服務設施:填寫本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裝置、設施、工具等,如機械電子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儀器儀表、計量器具等。

(15)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指法人企業下屬的經濟活動單位,包括分(子)公司、分廠、分店等。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另一種是不具備法人資格但依法核準登記其有合法經營權的。如無分支機構,本項可免填。

2.提交文件、證件及有關部門意見

(1)申請開業登記提交文件、證件: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較多,主要有以下幾種:①主管部門或賽審批機關批準該企業法人設立的文件。②企業法人章程。該章程應當經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①企業法人注冊資金的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資金擔保書。④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公證明,包括主管部門批準任職的文件和附有照片的個人簡歷。⑤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產租賃合同等。房產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須在一年以—上。⑥其他根據工商管理機關要求應該出具的文件、證件。

(2)有關部門簽署意見:主要由企業的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簽注同意該企業設立并建議批準其開業的意見。須寫清簽署時間,并加蓋公章,以示鄭重和負責。

填寫申請登記注冊書還須注意以下兩點:

篇3

所需材料如下: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復印件)。

3、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餐飲服務項目,提交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餐飲服務項目因涉及到公共場所經營項目,還應提交區衛生局核發《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篇4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寫個體戶申請開業登記表)。

2、從業人員證明(本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含戶口簿和身份證,以及離退休等各類無業人員的有關證明;外省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在本地暫住證、育齡婦女還須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相片一張。

3、經營場地證明,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

(來源:文章屋網 )

篇5

如果沒有執照開業發生營業相關的糾紛,可能會被相關主管部門(稅務、工商等)查處。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篇6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私營企業雇工,是指投資者外的受雇于企業的人員。

第三條《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中:

(一)農村村民,指農民個人,不含農村中的非農業居民。

(二)城鎮待業人員,包括城鎮待業青年和其他無業人員。

(三)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指個體工商戶業主,含個人合伙的合伙人。

(四)辭職、退職人員,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辭職退職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

(1)離退休科技人員;

(2)停薪留職科技人員;

(3)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

(4)符合國家規定的黨政機關、團體離退休人員。

第四條《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二人,是指資產獨立的兩個投資主體。

第五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私營企業可以經營的行業,還包括營利性的文化、藝術、旅游、體育、食品、醫藥、養殖等行業。

私營企業可以一業為主,兼營他業。

第六條私營企業可以設立分廠、分店、分公司等,投資者可以到異地辦企業。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八條私營企業登記管理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九條凡符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申請人應當向辦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有關證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獨資企業申請人是指投資者本人,合伙企業申請人是指合伙人推舉的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人是指投資者推舉的企業負責人。

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除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提供其他合伙人、其他投資者的身份證明。

(二)場地使用證明。

(三)驗資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數額按照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數額的規定執行。

(四)申請從事資源開采、建筑設計、施工、交通運輸、食品生產、藥品生產、印刷、旅店、外貿、計量器具制造等行業生產經營的私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證件。

(五)合伙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合伙人的書面協議。

合伙人的書面協議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

(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內容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申請人應當在企業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

私營企業申請開辦分廠、分店、分公司的,應當在分廠、分店、分公司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

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超過三十人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一條私營企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企業負責人、經營地址、資金數額、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企業種類、雇工人數以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姓名、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姓名等。

私營企業的名稱應當按照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

企業負責人:獨資企業是指投資者本人;合伙企業是指合伙人確定的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姓名須與身份證相符,不得使用別名。

經營地址,指企業所在市、縣(區)、鄉(鎮)、村、街道、門牌等。

資金數額,包括企業的固定資產和自有流動資金。

經營范圍,指經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項目和商品類別。

經營方式,指自產自銷、代購代銷、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零售、批發、批零兼營、客運服務、貨運服務、代客儲運、裝卸、修理服務、咨詢服務等。

企業種類,指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審核決定。符合條件的,經核準登記后,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私營企業憑營業執照刻制圖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私營企業改變企業名稱、企業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企業種類等主要登記事項,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私營企業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因分立、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辦理開業登記;因分立、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私營企業轉讓時,轉讓方應當辦理注銷登記,受讓方應當辦理重新登記。

私營企業遷移到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之外,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原登記管理機關根據企業申請,收回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重新申請名稱和注冊號,領取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增加或減少合伙少,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私營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合伙企業的申請書應當經合伙人簽署,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書應當經董事會簽署。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受理私營企業變更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審核決定。

第十七條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私營企業歇業,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資產清理和處分證明、債務清理證明、完稅情況證明,經核準后,收繳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圖章,并通知其開戶銀行。

合伙企業歇業時,應當提交合伙人的歇業申請書。有限責任公司歇業時,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或其他有關證件。

第十八條根據《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私營企業破產時,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破產證明、資產清理證明、債務清理證明,經核準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因行政處分、法院裁決而終止營業的私營企業,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私營企業遺失營業執照,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掛失,并申請補發。

第二十一條私營企業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私營企業申請承攬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外商簽訂合同,經有關部門審批,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

第二十三條私營企業與香港、澳門、臺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承攬來自這些地區的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私營企業經批準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需要拆遷的,拆遷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拆遷費用,并合理安排遷移地址。因侵占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侵占單位和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私營企業開業、分立、合并、轉讓、遷移、歇業,均應當在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注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六條根據《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私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定,不得瞞報收入,亂攤成本費用。

第二十七條私營企業不得抽逃企業資金,轉移資產,隱匿財產,逃避債務。

第二十八條私營企業的外匯收入和支出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按照《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私營企業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注銷登記;

(二)監督私營企業依照登記事項和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私營企業的違法經營活動;

(四)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經營,制止對私營企業的攤派;

(五)指導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

(六)國家授予的其他管理職責。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私營企業進行業務指導、幫助和管理的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是指工業、礦產資源、建筑、交通運輸、商業、能源等部門。

第三十條私營企業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呈報上一年度生產經營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年檢報告書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一條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私營企業的下列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的;

(二)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超出核準登記的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和注銷登記的;

(五)出租、轉讓、出賣、偽造、涂改或者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超過一定數額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長審核批準。具體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數額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內決定。

第三十二條私營企業從業人員阻撓、抗拒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私營企業違反財政稅務管理規定的,按財政稅務管理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私營企業違反勞動管理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按有關勞動管理法規處罰。

第三十五條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成立的私營企業協會是由私營企業聯合組成的社會團體。私營企業協會可以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成立私營企業協會,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社會團體登記。

各級私營企業協會接受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

第三十六條私營企業職工成立工會組織,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規定執行。

篇7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登記范圍

第二條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所屬行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一)農、林、牧、漁、水利業及其服務業;

(二)工業;

(三)地質普查和勘控業;

(四)建筑業;

(五)交通運輸業;

(六)郵電通訊業;

(七)商業;

(八)公共飲食業;

(九)物資供銷業;

(十)倉儲業;

(十一)房地產經營業;

(十二)居民服務業;

(十三)咨詢服務業;

(十四)金融、保險業;

(十五)其他行業。

第三條 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按照第二條所列行業或者下列所屬行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一)公用事業;

(二)衛生事業;

(三)體育事業;

(四)社會福利事業;

(五)教育事業;

(六)文化藝術事業;

(七)廣播電視事業;

(八)科學研究事業;

(九)技術服務事業。

第四條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條件和經營單位,應按第二條或者第三條所列行業申請營業登記:

(一)聯營企業;

(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三)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

(四)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

(五)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

(六)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

(三)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十條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第八條、第九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公司的審批登記辦法按專項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及其呈報上級審批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及其呈報上級審批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核準登記的企業的有關資料,抄送企業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運用登記注冊檔案、登記統計資料以及有關的基礎信息資料,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形式的咨詢服務。

登記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另列):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劃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核算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四)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八人;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其中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三十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三十萬元,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十萬元,其他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三萬元,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五)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第十七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申請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和住所;

(三)經濟性質;

(四)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

(八)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九)勞動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終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項。

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

(一)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二)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

(四)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

(五)主要負責人任期。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其章程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

外商投資企業的合營合同和章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登記注冊事項

第二十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別、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期限、隸屬企業、隸屬企業的注冊資本、核算形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范圍、期限、隸屬企業。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名稱應由以下部分組成:字號(商號)、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前應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在冠用的行政區劃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同行業企業的名稱不得混同。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可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在全國范圍內,同行業企業的名稱不得混同。外商投資企業可有與中文名稱相一致的外文名稱。

企業名稱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后,受國家法律保護。未經核準登記的名稱不準使用。企業公章、銀行帳戶所使用的名稱應與核準登記的名稱相符。

登記主管機關對名稱登記實行分級管理,按有關專項規定核定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合同、章程簽字之前,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名稱登記,登記主管機關在受理后三十日內作出核準名稱登記或者不予核準名稱登記的決定。

申請名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項目建議書及其批準的文件;

(三)投資者所在國(地區)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后,在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開業登記之前不得以該名稱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住所、地址、經營場所按所在市、縣、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注冊。

第二十七條 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法人根據章程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財產所有權、資金來源、分配形式,核準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經濟性質。

經濟性質可分別核準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人所有制。聯營企業應注明聯合各方的經濟性質,并標明“聯營”字樣。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類別分別核準為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

第三十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 注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來源包括財政部門或者設立企業的單位的撥款、投資以及社會集資。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經營期限是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經營期限自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日起計算。登記主管機關應在核發給外商投資企業的證照上注明有效期。

開業登記

第三十四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按《條例》第十五條(一)至(七)項規定提交文件、證件。

企業章程應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資金信用證明是財政部門證明全民所有制企業資金數額的文件。

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證明資金真實性的文件。

沒有主管部門的企業申請登記時應提交資金擔保。資金擔保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出具的保證被擔保人資金真實性的文件。擔保的注冊資金數額不得超過擔保人注冊資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擔保人承擔因不真實的保證而產生的責任。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任職文件和附照片的個人簡歷。個人簡歷由該負責人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出具。

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房屋租賃的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由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準文件;

(四)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委派(任職)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員的身份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六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文件和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三)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四)隸屬企業的執照副本;

(五)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注冊以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查,核實開辦條件,經核準后分別核發下列證照:

(一)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對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

(四)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

(五)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分別編定注冊號,在頒發的證照上加以注冊,并記入登記檔案。

第三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和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是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經營單位憑據《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開展核準的經營范圍以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從事業務活動的合法憑證。辦事機構憑據《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從事業務活動。

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四十一條 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在核準企業法人減少注冊資金的申請時,應重新審核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在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在國外開辦企業或增設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申請開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注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文件,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注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變更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除外)。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注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還應提交補充協議;變更企業類別,還應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變更董事長、副董事長,還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中方人員的身份證明;變更總經理、副總經理,還應提交被聘任中方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注冊資本,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第四十七條 經營單位改變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備后三十日內,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核準變更登記的決定。

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第五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由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由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第五十四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或者吊銷執照,應當同時撤銷注冊號,收繳執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開戶銀行。

登記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審核登記注冊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單位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齊備后,方可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篇8

辦理需提交材料主要如下: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復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來源:文章屋網 )

篇9

為了規范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履行開業貸款擔保責任的程序,現就有關操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擔保責任的履行范圍

1、開業貸款項目在貸款期限屆滿或貸款銀行宣布提前到期日未清償的本金及利息;

2、開業貸款項目進入追索期所發生的逾期利息。

二、貸款違約的通知和追索

(一)貸款違約的即時通知

貸款銀行對期限屆滿未清償的;或經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開業貸款項目,應即時向借款人發出催款通知書,并報**市開業指導服務中心備案。

(二)貸款清償的追索

貸款銀行在發出催款通知書后,對仍未清償的開業貸款項目,應承擔以下追索責任:

1、對借款人的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調查,積極履行追索義務,并先行向借款人的其他擔保提出履行要求;

2、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以督促借款人清償到期債務。

追索期為自貸款期限屆滿或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個月止。

三、擔保責任的履行程序

(一)履行擔保責任的提出

在追索期結束后,借款人仍未償付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可向市開業指導服務中心提出代位清償的請求,并提供下列文書:

1、《履行擔保責任申請書》(見附件一);

2、追索情況報告書;

3、《借貸合同》副本;

4、《履行擔保責任金額計算書》(見附件二)。

(二)擔保責任的核準

市開業指導服務中心按下列規定進行審核:

1、確認對開業貸款項目的申請、發放、擔保、追索等程序符合約定的情況;

2、確認貸款銀行已履行對借款人的違約即時通知以及債務追索義務。

經市開業指導服務中心審核無誤,報市就業促進中心批準。審批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三)擔保責任的代位清償

1、對經審批同意履行代位清償的貸款項目,由市開業指導服務中心向貸款銀行出具《同意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并送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機構。

2、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機構憑《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對貸款銀行提交的《履行擔保責任金額計算書》與《借貸合同》進行核準無誤后,自《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發出之日后第六個工作日上午11時之前,辦理向銀行代位清償的劃帳支付手續。

《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和《履行擔保責任金額計算書》作為該筆劃款手續的附件,做帳務處理。

(四)代位清償后的繼續追索

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承擔代位清償責任后,貸款銀行對借款人的債務進行繼續追索,并督促借款人制訂分期還款計劃。分期還款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

對借款人惡意逃廢擔保債務的,委托貸款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訟。

對追索回的款項由貸款銀行直接劃轉到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賬戶。

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機構根據貸款銀行的追索情況,按追回款項的8%(最多不超過10%)的比例,劃撥給貸款銀行作為繼續追索成本。

四、下列情況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有權拒絕履行擔保責任:

1、貸款銀行未按規定先行取得借款人的個人擔保額部分;

2、貸款銀行未按規定承擔追索義務;

3、貸款銀行故意隱瞞借款人未按時還款和付息情況。

篇10

二、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由全體股東(出資人)制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人,向工商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股東需要簽署《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連同股東出資協議、股東身份證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并提交給工商局。工商局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申請企業設立登記

1、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經營范圍中有需特種許可經營項目,報送審批。

如有特殊經營許可項目還需相關部門報審蓋章,特種行業,許可證辦理,根據行業情況及相應部門規定不同,分別分為前置審批和后置審批。(特種許可項目涉及,如:衛防、消訪、治安、環保、科委等)

3、辦理注冊資本驗資。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貨幣出資的要足額存入以要申辦公司名義在指定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非貨幣出資要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繳納出資后,將開設專用帳戶的證明、資產評估證明、財產權轉移證明等提交給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注冊資本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4、申領營業執照

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材料,申請設立登記。經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核定,即發放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并公告企業成立。

四、申請刻制印章

新成立的企業申請刻制印章,須持《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權委托書,并附印章樣模,到屬地公安分局辦證大廳辦理。

五、申辦組織機構代碼證

企業提出申請,通過審定,由中華人民工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簽章,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六、申辦稅務登記證

七、到銀行開設企業基本帳戶

八、申請發票購用簿

由企業向所在稅務局申請,領取由稅務局監制的發票購用印制簿,企業申領發票時,必須向稅務機關出具發票購用印制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