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重新鑒定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7 12: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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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重新鑒定申請書

篇1

    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后,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傷情鑒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

    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的 15 日內申請傷殘鑒定。如果傷者 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后,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15天內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為無效申請。

篇2

【關鍵詞】交通事故;司法鑒定;重復檢驗鑒定;問題對策

引言

交通事故檢驗鑒定主要包括尸體檢驗、輕重傷鑒定、成傷機制鑒定、酒精含量檢驗、安全性能檢驗、車輛機械事故故障鑒定、痕跡鑒定、指紋鑒定、輪胎花紋鑒定、車輛行駛速度計算鑒定、車輛安全性能檢驗和車輛定型鑒定等。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的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面臨問題日益復雜和艱巨。檢驗鑒定意見作為一種重要的辦案證據之一,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可能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申請司法檢驗鑒定的情況也日漸增多。目前我國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及鑒定人員的素質高低不一,人民群眾對檢驗鑒定的程序及要求不甚了解,致使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情況時而發生。本文結合檢驗鑒定工作實際,對如何做好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申請重復檢驗鑒定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申請重復檢驗鑒定的現狀

司法檢驗鑒定既是一種科學技術活動,又是一種訴訟證明活動,具有“形式上的司法活動與實質上的科學技術活動,二者兼而有之的性質”。司法檢驗鑒定的雙重性要求它既要遵循自然科學法則,做到客觀準確,又要遵循交通事故程序規定,做到中立公正。目前,在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普遍采取單方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檢驗鑒定的方式,而并未通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從而造成以下幾種申請重復檢驗鑒定的情況:一是申請法醫學鑒定的時間條件不滿足;二是傷殘等級適用的標準異議;三是對提交鑒定機構的證據、材料未經質證提出異議;四是少數鑒定機構為了經濟利益,迎合申請委托鑒定人需求作出打球的鑒定結論,導致相對方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申請。

二、實踐中造成司法鑒定申請重復鑒定的主要原因

(一)程序不清。當事人不清楚事故后司法鑒定的委托程序,普遍采取在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的情況下,單方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從而給相對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提供了正當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即事故后進行傷殘鑒定的,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部門推薦鑒定機構后,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二)時間不明。當事人不清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要求,經常在治療未終結前或因損傷所致并發癥治療終結前就向鑒定機構進行委托,給相對方申請重復鑒定以正當理由。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時間限制,所以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時機也很重要。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鑒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作出傷殘等級鑒定。當事人對傷殘鑒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如下:第一,傷殘鑒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第二,傷殘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

(三)鑒定機構的不負責。司法檢驗鑒定是廣大人民群眾處理勞動爭議、醫療糾紛、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權益事件的有效途徑和手段,司法檢驗鑒定的公信力直接關系到交通事故的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司法訴訟活動的公平、公正,進而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然而,一些鑒定機構為追求經濟利益,存在超范圍受理司法檢驗鑒定事項、無司法鑒定資質的人員進行鑒定或按申請委托鑒定人的期盼結論作出打球鑒定結論、不按規定標準收費等,重眼前利益、不做長遠考慮的問題。另有一些鑒定機構在司法檢驗鑒定活動中,在受理申請委托鑒定人申請時盲目接收,對委托方是否達到送檢條件的審查不認真,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及完整性的檢查不仔細,對案件具體適用標準及闡述不清等,因鑒定環節存在的瑕疵而造成申請重復鑒定。

三、解決申請重復鑒定對策

(一)建立交通事故處理聯動機制。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當事人往往在事故發生后、病患治療過程中即申請司法檢驗鑒定。針對此類普遍現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動參與,促使當事人一次完成有效的司法鑒定,保障司法鑒定相關程序、證據合法有效,提高鑒定意見的真實性。

(二)嚴把鑒定機構鑒定資質,提高鑒定人員從業素質。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司法鑒定機構時應該嚴格把關,審查鑒定機構及人員的資質。建立定期的學習培訓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的,停止國家司法鑒定人的司法檢驗鑒定活動、直至考核合格為止。國家司法鑒定人要不斷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質,本著負責的態度,客觀公正地對受托鑒定案件進行司法鑒定。

(三)實行鑒定機構等級制度,確保檢驗鑒定結論的公正性。目前各檢驗鑒定機構處于平等地位,沒有制約或隸屬關系,以致各檢驗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處于無序狀態。當各檢驗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不一致或發生矛盾時,會造成案件陷入無止境的重復鑒定中,為保護各方當事人的權利,提高鑒定結論的公正性、唯一性,筆者認為,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可按鑒定機構的規模、設備配備、技術人員數量及鑒定人資質等要素,參照技術職稱評定模式,對司法鑒定機構實行高級司法鑒定機構、中級司法鑒定機構、初級司法鑒定機構的等級管理制度,高級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權威性大于中級司法鑒定機構,中級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權威性大于初級司法鑒定機構,同等級司法鑒定機構不能受理申請重復鑒定。從而解決申請重復鑒定造成的問題。

(四)完善重復檢驗鑒定制度。一是申請重復檢驗鑒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出現新的鑒定相關材料;2、原鑒定事項有遺漏;3、其他需補充鑒定或重新申請鑒定情形。筆者認為,申請重復檢驗鑒定必須滿足以上三種情形并有相關證據支持,否則司法部門不予支持。如鑒定結論雖有缺陷,但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仍不能申請重復鑒定。二是建立風險告知制度。司法實踐中,當檢驗鑒定結論無法滿足委托鑒定人預期時,往往會質疑鑒定機構是否專業、是否,主觀上失去對鑒定結論理智的判斷,造成委托鑒定人申請重復檢驗鑒定。三是提高重復檢驗鑒定的收費。

科學規范的檢驗鑒定制度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具有重要的輔助作用。我們應當努力解決司法檢驗鑒定制度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司法檢驗鑒定制度,推動司法檢驗鑒定工作向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發展,達到提高檢驗鑒定效率,合理利用資源的目的。

參考文獻

篇3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預防工傷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區縣屬及其以上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傷范圍及傷殘評定

    第五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或者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患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工作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見義勇為以及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或者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意外傷害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者違法;

    (二)自殺或者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故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合法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工會也可以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第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工傷認定申請和相關材料后,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資料:

    (一)企業的工傷報告或其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應當有企業醫生開具的工傷診斷書;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調查報告。

    工傷認定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職工或者其親屬。

    第九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其親屬或者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

    第十條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勞動鑒定委員會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有關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有條件的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鑒定。

    第三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其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交通費全額報銷。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因職業性損害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工傷醫療期限由指定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企業和工傷職工。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發生工傷的,在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月工資的,可按照實際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無月工資的,可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經評殘確認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其護理費分別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器具的,其器具費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其標準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二)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一級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十九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并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領取待遇的,達到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按下列標準享受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五級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二)傷殘程度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傷殘人員,企業難以安排適當工作且本人自愿,可由企業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在此期間,企業和個人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三)因工致殘被評為七至十級的傷殘人員,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并經企業同意的,按傷殘等級和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為:七級25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5個月,十級10個月;

    (四)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死亡,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標準發給。具體標準為:無供養親屬的,48個月;有供養親屬的,供養一人者52個月,供養二人者56個月,供養三人及三人以上者60個月。符合第十八條規定在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50%發給;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恤金總額不超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二條  企業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其傷殘撫恤金、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按省規定進行調整;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其傷殘撫恤金,在企業職工增加工資時,亦應隨之提高。

    第二十三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到境外定居的,其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國家規定計發。

    第二十四條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按交通事故有關規定處理,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3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退回。

    第二十六條  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本市內并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金。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當歸負傷、致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補足其差額部分。

    第二十七條  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分別承擔。

    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醫療費;

    (二)住院費;

    (三)護理費;

    (四)傷殘初次鑒定費;

    (五)傷殘撫恤金;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

    (八)喪葬補助金;

    (九)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本辦法規定的前款以外的工傷費用由企業支付。

    第四章  工傷保險基金的征收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全市統一籌集,市、區縣分級管理。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的風險儲備金。

    第二十九條  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本市各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差別費率,由企業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費率見《工傷保險費率表》(附后)。

    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收支情況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工資總額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繳費基數。

    第三十一條  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企業當年工傷、職業病發生率或者工傷保險費用支出超過本市同行業平均發生率或者行業費率5-15%的,下年度其工傷保險費率上浮5%;超過15-25%的,上浮10%;超過25-35%的,上浮15%;超過35%的,上浮20%。當年工傷職業病發生率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分別低于本市同行業平均發生率和行業費率5-15%的,下年度其工傷保險費率下浮10%;低于15-25%的,下浮20%;低于25-35%的,下浮30%;低于35%的,下浮40%。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其他企業向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企業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為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應當賠償由此給工傷職工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檢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工傷保險基金和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開支:

    (一)統籌項目支付的待遇;

    (二)按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提取事故預防費、職業康復費、安全獎勵金、宣傳和科研等費用;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提取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當年結余的基金轉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責任與爭議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本單位的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九條  企業實行租賃、承包、兼并、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被借調或者臨時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其工傷保險責任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

篇4

今年33歲的周琴是革命老區――河南省南陽桐柏縣某公司的一名普通職工,丈夫陳曉華在一家化工有限公司工作。2002年8月,他們有了一個可愛的女孩,小家庭溫馨而幸福。

2006年3月初,丈夫陳曉華在夜班回家途中,突感左腰部斷斷續續針刺般地疼痛。回到家后,周琴看他臉色蒼白,大汗淋漓,急忙租車把他送到桐柏縣中外合資的華東醫院。為陳曉華接診的是醫院有名的外科王醫生,當聽了周琴和陳曉華的陳述,并為陳曉華做了詳細檢查后,確診他患有左腎多發結石,遂建議他立即做手術取石。

2006年11月8日,陳曉華被推進手術室,醫生為他在硬外麻醉下做了左腎取石術,從他的腎盂中取出一枚形狀不規則的褐色結石。手術進行了三個多小時,王醫生告訴周琴說,手術很順利,也很成功。周琴始終懸著的心才有了踏實感。

11月20日,王醫生見陳曉華手術切開傷口基本愈合,拆除了傷口的縫線。手術線一拆,陳曉華急著想回去看看躺在病床上的母親,周琴不放心,堅持讓他再住幾天院,可陳曉華執意要回家看看。于是,他們保留床位離開了醫院。

周琴夫婦怎么也沒有料到,噩夢會從此開始。在離開醫院的第九天,陳曉華便開始發燒,體溫高達40.4度,腹腔傷口處痛感加劇,他們不得不又返回了醫院。

王醫生給陳曉華檢查了傷口后,神情有些凝重地說腎臟感染了。后通過多種方法治療,高燒得到控制。

2006年12月12日清晨,陳曉華再次發燒,體溫再次升到40度。周琴不禁擔心起來,一直在消炎,怎么還會發燒?望著丈夫燒得裂開的嘴唇,撫摸著滾燙額頭,她不知所措。

夫妻商量后,為了不耽誤治療,陳曉華轉院到南陽市中心醫院。南陽市中心醫院經仔細診斷,確診陳曉華左腎盂切開取石后泌尿系統感染,周琴慶幸自己及時轉院是正確的。

鑒于陳曉華高燒不退的情況,醫院為他連續做了左腎周穿刺抽液、在B超引導下行左腎周穿刺抽液和刺置管引流術,但術后陳曉華仍然時斷時續地發燒。

醫院進一步為陳曉華做CT檢查,發現他的左腎周膿腫,不得不再次切開他的腹部,在硬外麻醉下進行左腎周積液清創引流術。術后經過抗炎、止血、支持治療,陳曉華的體溫得到有效控制。

周琴看到醫院對丈夫進行了二次手術,體溫也恢復了正常,她認為丈夫只要不發燒,病就會漸漸好起來的。可接下來的壞消息再次打碎她的夢想,經過對陳曉華的血液化驗證實他的尿素酸、尿酸和血清肌酸均明顯高于醫學參考值。醫生告訴她這是腎功能衰退引起的。

周琴不愿接受這樣的事實,她懷疑醫院化驗有誤,帶著丈夫相繼又在另兩家醫院抽血化驗,化驗結果均顯示陳曉華的腎功能在衰退。

之后,周琴又帶著丈大來到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苦苦懇求專家盡最大努力挽救陳曉華的左腎。協和醫院的專家對陳曉華進行會診,確認左腎已經萎縮,基本喪失腎功能,如不切除將會影響右腎功能的發揮,并拖累右腎致其衰竭。無奈,周琴只得含淚在手術同意書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2007年9月14曰,陳曉華的左腎被切除。

失“”誰之過

2007年12月5日,陳曉華的傷口愈合,周琴給他辦理了出院手續回到家中。婆婆見到兒子平安歸來,高興得不住地抹眼淚,一家人在經歷病痛折磨后終于團團圓圓。

此時的周琴如隔世般的恍惚,原本貧窮的家庭也為給丈夫醫病而變得負債累累,但她感到慶幸的是陳曉華的身體在出院后慢慢康復。

2008年國慶節過后,陳曉華也找到了一份門衛的工作,一家人的日子似乎回到了正常軌道。10月11日這天晚上,女兒做完作業后早早休息,周琴和丈夫相擁而眠。這對于周琴來說顯得有些陌生,自從丈夫住進縣醫院那天開始,幾年來她整日生活在緊張、焦慮和悲觀之中,身體中的任何欲望都被排斥得一干二凈,如今丈夫的身體漸漸恢復,生活似乎又回到了從前。她緊緊地擁抱著丈夫,不停地親吻著他,陳曉華也積極迎合。可是,許久許久之后,丈夫的下身卻始終不能堅挺起來。周琴心想可能是丈夫的身體還在恢復之中吧,就沒有再勉強,她安慰了陳曉華一番后,獨自入睡。

可是,三個月的時間過去了,丈夫仍然顯得力不從心,有時偶爾歡愉,也沒有了以往那種激情澎湃的感覺。對于這種酷似空房的生活,周琴不住地安慰自己,可能是丈夫的身體還處于恢復期的緣故吧。于是,她去找老中醫開些補腎壯陽的藥物。在說明丈夫的病情后,老中醫告訴她說,腎為命門,是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一個腎被摘除,另一個腎功能不強,性生活就必然受到影響,沒有了這個器官,再補也無濟于事。

醫生的話讓周琴久久不能平靜,她的大腦像放電影般地回想一年多來三家醫院對丈夫診療過程的每一個細節,她想弄明白是什么原因把丈夫的腎結石治療成了腎摘除?誰是剝奪自己“性”福的幕后黑手?

因為當初是在桐柏縣華東醫院做的第一次手術,于是,周琴和丈夫帶著在醫院就診的所有資料和票據,來到桐柏縣華東醫院,要求院方對丈夫左腎摘除給出合理的解釋,并請求醫院賠償醫療損失和精神損害。

王副院長查閱了陳曉華的住院病歷后說:“我們在診療他左腎結石時,嚴格按照手術操作規程,術后管理到位,醫院無過錯。你們不經醫院同意轉院,造成腎臟摘除,責任自負,與我們醫院沒有任何關系!”王副院長的冷漠讓周琴氣憤難當,無奈之下,她找到桐柏縣衛生局負責人,而該局負責工作的領導則說:“你說醫院醫療過失把腎摘除,但沒有相關的醫療鑒定作為證據,我們無法對醫院進行處理。”

周琴向丈夫哭訴自己討公道遇到的尷尬,陳曉華不住地安慰她:“我撿一條命回來已經不錯了,你不要再去折騰了。如果你對我的身體不滿意,咱們可以去離婚!我成全你,放你走!”周琴委屈地失聲痛哭起來:“你只是腎結石,到頭來為什么成了腎摘除?我一定要弄明白!”

靠法律,過失醫院買單

2009年1月31日,周琴正式向南陽市醫學會提交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書。南陽市醫學會鑒定后認為:醫院在術前未做進一步檢查,沒有全面了解腎功能情況;在手術中操作欠規范,醫院的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的左腎切除有因果關系。南陽醫學會最終認定:“本病例屬于三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

桐柏縣華東醫院接到鑒定結論后不服,向河南省醫學會申請重新鑒定。河南省醫學會綜合分析后,維持了南陽市醫學會的鑒定結論。

再次與醫院協商無果后,周琴夫婦一紙訴狀,將桐柏縣華東醫院告上了法庭。桐柏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被告華東醫院在為原告診療過程中存在過失行為,且該醫療過失行為與原告左腎切除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構成三級甲等醫療事故,造成原告六級傷殘,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因此被告應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篇5

    我們站在街上放眼望去,在車水馬龍中,會發現許多貼著“新手,請多關照”、“磨合”等字樣的嶄新轎車。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更多的人加入了有車一族,但隨著機動車的增多,交通事故的發生也變得頻繁起來。真的發生了交通事故,該怎么處理?

    出了事故,當事人應及時報案。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勘驗現場,查明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據雙方的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認定事故的責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當事人認為責任認定不合理,對此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此為終局決定。

    公安機關對責任認定后,將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事實、事故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后的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將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如果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雙方當事人都愿意自行協商解決爭議,有時也在交警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最終使雙方在賠償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但如果交通事故中車輛損壞比較嚴重或有人員傷亡,賠償問題就很難達成一致意見,提起訴訟也就在所難免。

    打官司時,原告請分“三步走”:

    第一步:明確要“告誰”

    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一并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案例:老王前幾天開車與一輛正在運營的出租車相撞,雙方就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老王一紙訴狀將出租車司機告上法庭。本以為自己一定勝訴,結果法院以被告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了老王的起訴。其實原因就像上面所說,出租車的車主為出租汽車公司,此輛出租車正在運營中,司機駕車的行為是職務行為,老王應以出租汽車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而不是司機個人。如果老王不能確定究竟誰是適格的被告,就可將出租汽車司機與出租汽車公司一起起訴到法院,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乘客在乘坐出租車、公共汽車時,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到法院起訴賠償的案件,乘客可以告出租汽車公司、公交汽車公司,也可以告對方的肇事司機。告出租汽車公司、公交汽車公司,不僅因為它是車主,而且因為當乘客乘坐出租車、公共汽車時就等于和出租車公司簽訂了一份承運合同,出租車、公共汽車司機有義務安全地將乘客送到目的地。他沒有做到,就是違約。告對方的肇事司機,起訴理由是對方的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

    案例:張先生乘坐某出租汽車公司于先生駕駛的出租汽車時,出租車與賈先生駕駛的大貨車相撞,張先生因此受傷。經公安部門認定,賈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先生在出租汽車公司與賈先生之間,選擇了將出租汽車公司告上了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出租汽車公司賠償張先生8萬多元的損失。

    此外,從維護權益受損一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特別規定了車主承擔墊付責任的原則。車主承擔墊付責任是指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事后,承擔墊付責任的車主可向肇事司機追償。

    第二步:拿到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它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于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案件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固然應當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調查范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采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并以此為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如果不服,要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第三步: 合理要賠償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誤工費。

    案例:李某駕駛汽車與張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交通隊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責任。張某起訴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二次手術費、鑒定費、今后整容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基于以上訴訟請求,張某提供了以下證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出具的鑒定書證明張某4級傷殘,傷殘指數為70%,需整容和手術;醫院出院治療的醫囑建議全休3個月;住院日期及費用單據;鑒定費票據;醫院出具的需要1個月護理的證明;張某工廠出具的張某工資證明;張某父親護理張某請假1個月減發工資4000元;整容醫院開具的張某面部疤痕可手術的診斷書及費用;出租車票價值2000元。

    法院依據證據認定張某的醫療費、二次手術費、鑒定費、今后整容費均為合理損失,應予支持。誤工費根據張某提供的住院日期單據和醫院開出的需要休息時間證明,再根據張某工作單位的工資證明可以認定。對此,對方提出了異議,張某到稅務單位出具的納稅單作為更有力的證據證明了他的工資收入。住院伙食補助費沒有統一規定,一般參考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公務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張某的父親請假1個月減發工資4000元,這筆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應按3倍計算相應的護理費。交通費既包括就診期間的交通費,即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到醫院治療和轉院治療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還包括處理交通事故遺留問題所花費的合理費用。張某雖然提交了相當數量的出租車票據,但沒有證據證實此費用的支出為看病所必須,法院不予支持。關于交通工具的選擇,應以當地普通交通工具為標準,憑票據賠付。以北京為例,普通交通工具是公共汽車,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法院僅考慮了交通事故發生看急診,張某乘坐出租汽車的費用。法律上所講的營養費和當事人一般認為出了事故多加點營養而支出的費用不完全一致。由于張某雖然沒有提供治療醫院或法醫就其需要補充營養的專門證明,但是考慮到其傷殘情況,法院酌情判定了住院期間和病休期間的營養費。

    此外,現在到法院起訴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許多受害者都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關于是否應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法院裁判這項請求的幅度,主要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當事人提出的賠償數額和法院最后認定數額如果存在差距時,還存在一個訴訟費用承擔的問題。多提出來的不合理的費用是要自己擔著的,所以當事人不可漫天要價。

    與原告對應,被告應注意: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對方當事人一項有力的證據,如被告對公安機關認定的責任分擔有異議,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如果公安機關作出了最終決定,并且這一決定對自己不利,也不用過分擔心。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還會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重新認定,只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找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仍然可以駁倒對方。但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也不能證明對方當事人存在故意或過失,更不能證明車輛本身存在問題,那么被告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應當積極應訴,對原告的起訴狀要十分重視,弄清其中所列明的原告與被告在主體資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然后,注意辨明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我國法律既明確規定了法院對特定案件的管轄范圍,又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到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出庭應訴,且沒有提出“管轄異議”,就認定法院取得了管轄權。有些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不知道這些特殊規定,多花費了許多時間和精力。

    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后,被告應積極行使訴訟權利、積極舉證,有的被告自知理虧,認為不應訴或不答辯、不出庭就能逃避責任,其實,這些做法并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對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項證據,被告一定要認真審核。審核書面證據是否有涂改痕跡,有沒有加蓋必要的印章,或者相關人員的簽字;審核對方提交的證據是否充分,能否證明就與自己存在權利義務關系等。

    法官提示:

    出了交通事故,當事人千萬不要慌張,先報警,找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解決。就賠償問題,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時,一定要明確適格的對方當事人,取得相應的證據,依法合理確定賠償的數額。被告應訴時,關鍵注意審核對方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有明確的規定。當然撞車后再補救不如不撞車,怎么才能不撞車?那就是認真遵守交通法規。(陳策   李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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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適格當事人:此具有雙重含義:程序上適格和實體上適格。程序適格的當事人,是指具有訴訟權利能力,能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且具備一定訴訟目的的訴訟當事人。實體適格的當事人,指有權以自己名義支配訴訟的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放棄民事權利或否定、承認民事義務。

    精神損害:是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導致民事主體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它是侵權行為法所認可的,與財產損失、死亡、傷害、社會評價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權行為作用于受害的自然人的人身權,尤其是人格權所導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狀況。屬于非財產損害的一種。非財產損害,指不法侵害權利人受法律保護的人格權、身份權和財產權等造成的非物質利益及人身利益上的損失。

    構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權民事責任所需要件:事故當事人實施了違章行為;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當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18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第19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第20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第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4條的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規定,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第9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篇6

第一條私營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為促進私營企業的發展,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由私人投資形成,屬于私人所有,具有企業的基本條件,經依法登記注冊,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私營企業的發展,按照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引導和鼓勵發展生產型、科技型、外向型私營企業;鼓勵興辦服務農業和交通運輸、信息咨詢等產業;為私營企業參與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四條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私營企業職工應當依法組建工會,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私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第六條私營企業的主要形式:

(一)獨資企業;

(二)合伙企業;

(三)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獨資企業是指一人出資經營,出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

第八條合伙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經濟組織。

合伙企業應當有書面合伙協議書。合伙協議書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出資數額、利潤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清算等事項。

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條私營企業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私營企業可以與其他經濟組織聯合經營,聯營各方資產所有權屬不變,并依照協議的約定承擔法律責任。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向其他企業投資、入股,可以承包、租賃、兼并其他企業。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與外商興辦合資、合作企業。

第三章私營企業的登記注冊

第十二條凡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一)城鎮待業人員;

(二)農村村民;

(三)個體工商戶;

(四)辭職、退職、退伍、離休、退休人員;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

(二)投資者符合規定人數;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及從業人員;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五)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場所或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始得生產經營。

第十五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開業登記申請書;

(三)生產經營場地產權證明或場地使用證明;

(四)企業章程;

(五)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有效文件。

第十六條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生產經營需要經過特別批準的行業和商品,申請登記注冊時應提供相應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開業登記申請三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進行登記注冊,發給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不予登記注冊,并說明理由。

開辦私營企業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時限內予以辦理,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在邊遠、高寒分散、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免費予以登記注冊。

第十九條私營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到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部門申報稅務登記。

第二十條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開業后,不得減少注冊資本。確需減少的,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登報通告債權人,公告期滿債權人無異議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開業后,要求增大注冊資本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新增注冊資本的合法驗資證明,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私營企業分立、合并、轉讓、遷移、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以及改變主要登記事項,必須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重新登記,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企業登記公告。

第二十二條私營企業終止,必須進行財產清算,繳清稅款,清償債務,向社會公告,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申請破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還債程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出具證明或采取其他手段,使私營企業登記注冊為國有、集體企業。

第四章私營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使用、轉讓企業名稱、字號和注冊商標;

(二)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自主經營;

(三)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依法自主決定企業的用工;

(六)依法自主決定企業稅后利潤分配、職工工資分配和獎懲辦法;

(七)參加國家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決定企業內部專業職務評聘;

(八)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決定企業產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九)參加國家或有關部門、地區組織的產品鑒定、質量認證、技術鑒定、計量測試、展銷定貨和文化技術培訓及其他各種行業活動;

(十)申請注冊商標、專利,申報科研成果;

(十一)申報國家和地方的科研、開發項目;

(十二)依法訂立、履行、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

(十三)依法提出企業變更、歇業、停產、破產申請;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接受國家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二)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

(三)依法納稅;

(四)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五)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依法向有關部門提交統計資料;

(六)遵守國家價格管理規定;

(七)依法履行合同;

(八)保證生產經營產品的質量,不得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九)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十)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

(十一)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除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另有規定的外,私營企業有權經營任何行業和商品。

第二十七條具備條件的私營企業可以依法申請外貿進出口權。也可以與有外貿進出口權的企業聯營,或以委托等方式開展外貿業務。

第二十八條私營企業合法使用的生產經營場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妥善安置,造成損失的,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私營企業的從業人員,在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參軍、升學、評選勞模等方面,同國有、集體企業職工享有同等的地位。

第三十條私營企業有權拒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以外的收費、罰款,有權拒絕各種攤派以及超標準收費。

私營企業因拒絕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行為而受到打擊報復,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向國家有關機關檢舉、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條私營企業招用職工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勞動報酬,保障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為職工辦理失業、養老、醫療和傷殘保險。

私營企業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

第三十二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為職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做到安全生產。

對從事影響人身健康或安全的行業和工種的,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私營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雇傭童工。

不得以暴力威脅或其他違法手段強迫職工勞動或延長勞動時間,嚴禁虐待、侮辱職工,不得引誘、教唆、脅迫職工從事違法活動。

第三十四條私營企業在作出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其他行政處分的決定時,應當事先征求本企業(或行業)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要求該企業重新研究處理。

第三十五條私營企業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依法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五章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私營企業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保護合法生產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各級計劃、經貿部門應當研究制定私營企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加強宏觀指導,并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私營企業的原材燃料、水、電和產品鑒定、產品出口、技術改造、技術職務評定以及出國從事商務活動等事項。

第三十八條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支持農村私營企業的發展,提前、產中、產后服務,對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合理利用資源、環境保護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各級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建設規劃,為私營企業選擇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信息服務。

第四十條私營企業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減免稅,凡符合條件的,各級稅務部門應當及時為企業辦理減免稅手續。

第四十一條有關部門向私營企業收取各項費用,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營企業提供超出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以外的人力、物力、財力,不得亂罰款。

第四十二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應當團結、幫助、教育、引導私營企業愛國、敬業、守法,為其提供市場信息和咨詢服務,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對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服務、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有偷稅、騙稅、抗稅或其他稅務違法、違章行為;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以及其他違反國家資源、金融、衛生、社會治安、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限期辦理注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停止經營;對拒絕接受管理繼續經營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公司名義無照經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糾正,并由其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重過失或故意造成私營企業虛假登記注冊的,由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并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凡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向私營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由監察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并處以違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侵犯私營企業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索賄受賄,侵害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由監察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并沒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同一違法行為,行政管理部門不得以同樣事實和理由對其重復處罰。

第五十一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罰沒收入一律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篇7

第一章承認

第二章一般條款

第三章紀律處分

第四章請假

第五章安全衛生

第六章工會代表性

第七章申訴與仲裁

第八章年資

第九章年假計劃

第十章工時與加班

第十一章管理權

第十二章協議之效力

第十三章保障計劃

第十四章工資

第十五章學徒期計劃、學徒和培訓計劃

附件A

附件B

附件C

附件D

第十六章協議的終止

說明文件A

說明文件B獎金

說明文件C

說明文件D按小時計算的計件工資標準方案指數

說明文件E同意從工資中扣除工會會費授權書

說明文件F依阿華州達文波特某機械制造公司與美國汽車、航空和宇航空間

器械以及農具工會修改退休保險金計劃的協議

說明文件G住院治療、內外科治療、大病治療、醫藥處方

說明文件H牙齒保險計劃

說明文件I住院治療、內外科治療、大病治療、醫藥處方、優先服務計劃

本協議由_________機械制造公司在_________州_________市的工廠(以下稱公司),同代表本協議第一章承認并提及的談判單位工人的_________工人國際聯合會及其所屬的第_________號地方工會(以下稱工會),達成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本協議中出現的“他”或“她”或有關的人稱代詞,只是出于文字表達的需要,這樣使用,并不意味著有性別上的區別。

第一章 承認

第一條 公司承認工會是公司全體全日制和正規非全日制生產和維修工人在集體談判中的唯一代表。這些工人包括:檢查員、班組長、儲運員和車間事務員,但不包括:實驗工程部雇員、制圖員、辦公室職員、推銷員、專職人員、保衛人員和工段長。

第二章 一般條款

第一條 付薪日

頭班工人的付薪日為每周的星期五,第一和第三班工人的付薪日為每周的星期四,如果這兩天剛好是法定公休日,公司則應提前一天支付工資。在特殊情況下,經雙方同意,可以更改付薪日。本協議所覆蓋的工人在前一個工作周所提供的服務應該得到報酬。所有的工資支票都應在正常付薪日期的正常工作時間內發放。如果公司縮減工作日,工人則可在星期四12:00(中午)之后領取工資支票,日期應按正常付薪日期落款。

第二條 體檢

公司指定的醫生在對已經雇傭的工人進行體格、精神/心理檢查或醫學化驗后,如果該雇員及其醫生提出書面請求,應將此檢查或眼睛檢查的報告提交給該雇員的私人醫生。

第三條 公司薪給雇員

管理人員不得從事本協議限定的工作,但下列情況例外:

A.教育和/或培訓工人和受訓的管理人員;

B.從事遇到困難時期的必要工作;

C.從事新產品開始生產時的必要工作,當然,被正式安排本款所指的這類工作的工人,應在安排的工作中發揮助手作用;

D.從事必要的試驗工作;

E.受訓的管理人員不得取代談判單位工人,但談判單位的工人可以用來指導受訓的管理人員。

第四條 維修工作的轉包

A.只要有設備和合格的人員,公司就不得把分配給談判單位的工人所從事的維修工種的維修工作轉包出去,但下列臨時情況除外:

(a)有必要替換曠工的工人時;

(b)有必要替換已獲準請假的工人時;

(c)有必要替換休假的工人時;

(d)有必要替換因受傷或確實生病而缺勤的工人時。

B.雙方理解并同意本條規定的公司義務不適用于下列情況,即在有資格從事該工作的維修工人處于裁員而缺乏維修工人從事所需要的工作時,并同意本協議包括的維修工人的補充人員每周安排5個工作日。

C.公司不得將工人在正常工作周內正常從事的一部分維修工作轉包在星期六或星期天進行,除非這些工人被安排或提供的是每周6天的工作。

第五條 非全日制工和臨時工

不得雇傭非全日制工人和臨時工來達到強行裁減正規全日制工人的目的。臨時工只能短時雇傭,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只有度暑假的學生可達3個月。如果臨時工的雇傭期超過3個月(包括學生),就應視為享有年資的正式工人。

第三章 紀律處分

第一條 理由

除非有充分正當的理由,公司不得對享有年資的工人行使指責、停職或解雇的處分權。

第二條 通知

在因處理_________一事件而要求享有年資的工人離廠之前,公司經營者應將該工人的代表,如果他在廠里,或他不在廠里時的任何其他工會代表,召集到指定的辦公室或地點,目的在于通知他們該工人將被要求離廠,并聽取該工人對自己處境的陳述。當然,這種會議不構成聽證會,這時候工人代表的到場只是為了接受該工人將被要求離廠的通知,并聽取該工人的陳述。涉及欠債不還、遲到和曠工的案例,必須在聽證會后方可要求工人離廠;但雙方同意,在安排處分聽證會之前,應通知部門工會代表或其代表出席聽證會。

第三條 處分聽證會

在工人被送出廠后的48小時內,雇員關系部經理或其代表應在指定的辦公室舉行處分聽證會。該工人有權出席聽證會,其工人代表或工人代表的代表有權在聽證會上代表該工人,而且雙方應允許傳證人到場,以便證實案件的全部事實和情節。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如被要求,可以出席處分聽證會。

第四條 聽證記錄

公司應在聽證會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向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提供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聽證會的書面記錄文本,包括公司的處分說明,如果有的話。對處分結果提出陳述,如有的話,其時限應從工會收到該記錄時算起。

第五條 對處分提出不滿意見

如果工人對本章所稱的公司處分提出不滿意見,那么,應按意見陳述程序的第一步驟進行;如果是對解雇提出不滿意見,可按第三步驟進行。如果最后證明對工人的處分理由不夠充分和正當,那么,應該恢復該工人在遭受處罰前的身份,而由此造成的工資損失,如果有的話,也應予以賠償。

第六條 書面批評

在書面批評入檔后1年內,如果沒有任何違反處分的行為,則應將書面批評從工人的就業檔案中撤出去。

第七條 試用工

雙方理解并同意,本章不適用于試用工。

第四章 請假

第一條 因私

A.在特殊情況下,經過事先安排,公司允許工人短期離開工作崗位處理私事的現行作法仍將繼續實行。在此種特殊情況下,工人的年資應予以保留并累計計算,并讓其恢復請假前的工作崗位,如果有關年資的條款規定這么做,而且工人在休假期滿時又回到了工作崗位的話。

B.超過3個規定工作日的假期并經雇員關系部經理同意的適當的假期,都應向工會提供請假條副本。

第二條 因工會事務

根據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或主任的書面通知,應準許下列工人脫產請假:當選為農具工會和工時委員會代表的工人;當選為地方工會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工人;參與公司合同談判的工會代表,以及從事申訴程序仲裁準備工作的地方工會代表。雙方同意依據本條被準許脫產請假的工人每次不得超過5人。

第三條 因兵役

A.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不得違背義務兵役法及其修正案規定的公司對應征入伍提供此法律及修正案所規定的服務的工人應盡的義務。

B.參加和平隊的工人應享受同加入美國武裝部隊的工人同樣的優惠條件并應在同等條件下再次受雇。本條款僅包括一次應征入伍。

第四條 因為陪審團提供服務

A.如果工人被要求為陪審團提供服務(包括為大陪審團服務),或在提供此服務前依法被要求出庭接受陪審團委員會的審查質詢,或被傳喚作證和揭發證詞,或在記錄法庭訴訟過程中提供證言,那么,他為提供此服務損失的必要時間的正常報酬(如屬計時工,按正常工時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如屬計件工,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計算,以每周40小時為基礎,但不包括換班或超時獎金和所有其它獎金及獎勵性報酬)與提供引服務所獲得的賠償的差額應得到賠償,但在工人根據正常工作安排不為工廠工作的任何一天(節假日除外),提供此服務時不得支付此賠償。

B.要獲得享受賠償資格的工人必須:

(a)立即將收到的召喚提供此服務的回執通知其工長;

(b)向工長提供適當的從事這種服務的證據。

C.如果頭班或二班的工人上午結束這種服務,則須報到繼續完成當天其余時間的工作。如果該工人沒有報到繼續工作,則賠償只限于截止結束服務之前損失的實際時間。如果該工人中午12點后結束服務,則當天無須再回崗位工作。

D.上第三班的工人可以選擇不上提供服務前或緊接服務后的那個班次。該工人在不上班前須向直接主管通告自己的選擇。

E.公司依據本條款支付報酬的時間不得計算為每日的超過工時。

第五條 因喪事

A.工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夫、妹夫、姐妹、妯娌、孫子女、祖父母、繼子女、繼父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女婿、兒媳以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如參加葬禮按要求可在死亡發生后的3個自然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節假日)內享受3個正常工作日的喪假(如工人當時不在,事后亦可享受同樣天數的喪假)。工人在通知公司后可選擇親屬死亡當天而不是死亡之后的第二天計為休假的第一天。

B.在為此事提出書面申請后,工人在正常工作日享受的休假(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節假日)應得到報酬。計時工的報酬應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率計算,計件工則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工作率計算,但這兩種情況都不包括換班、加班獎金和其它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如此計算的工時不得計作超時工時。

第六條 因批準的假期

工人將批準的假期用于與請假申請中所述內容不同的目的,應受到紀律處分。工人休假期滿后如不報到工作,則應視為自動辭職,除非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第七條 年資的保留和累計

如果工人在批準的假期期滿后回到原崗位,則其休假期間的年資應予保留并累計計算。

第八條 獎勵工時的獲得

A.享有年資的工人如每個工作周都全部完成正常安排的工時,不包括日超時工時,星期六、星期天或不上班的日期,可以獲得獎勵工時。

(a)即使工人在一個工作周內利用部分,而不是全部正常安排工時從事下列活動而缺勤,也有資格獲得獎勵工時。這些活動包括為陪審團提供服務、奔喪、工會事務、節假日、休獎勵工時假和經公司安排的不得超過一星期的年假,以及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工人享受因工傷而獲得的賠償津貼的時間。

(b)每個工作周出全勤的工人可獲得1小時獎勵工時。

B.公司應對獎勵工時安排倒休,并應盡力滿足工人提出的休假要求。工人應至少提前1周通知自己的直接主管,但在緊急情況下,也可以不用提前1周通知。獎勵工時可以累計到4個或8個小時休一次。

C.如果依據本條休假的工人人數嚴重地影響了生產和維修的要求,則可對休假的人數進行限制。如果工會對影響生產和維修要求的程序提出疑問,則可立即同雇員關系部經理一起審查此決議。

D.計時工的獎勵工時津貼按其正常小時工資率計算,計件工則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均不包括任何獎金。累計并轉入下一年度的獎勵工時的津貼,如緊接財政年度第一次支付期開臺之后的工時,將按工時獲得年度年底的工資率確定。獎勵工時休假或津貼支付將先考慮最早轉入的獎勵工時。

E.如果工人已享有年資,獎勵工時在下列情況下將予支付津貼而不予安排休假:

(a)解雇

(b)辭職

(c)退休

(d)裁員

(e)死亡

(f)請假6個月以上

第五章 安全衛生

第一條 安全規章和規定

公司和本協議包括的工人、工會及其代表應遵守全部合理的關于衛生、安全設施和衛生條件的工廠規章。

第二條 保護服和保護設備

公司應為其認為必要的崗位提供專門的保護服(如手套)和安全設備。如安全靴在從事安排的工作期間損壞,公司將在每個合同年內,按購買單核實的價格向工人提供_________美元的補償。公司將向有年資的工人提供新的安全眼鏡,安排指定的檢測員進行檢測,并每年向工人支付_________美元的修理或更換眼鏡費。

第三條 破損工具

公司將用斯納普恩、克拉夫斯曼以及其它大家共同認可的公司制造的同類產品來替換公司要求的工人個人使用的陳舊或已被損壞的工具。公司將向維修工人提供一個安全的維修工具的場所,但條件是,如果工具遺失,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 安全委員會

A.公司同意工會可以指定5名工人,其中須從第二班和第三班各指定一人,擔任公司安全委員會成員。

B.公司安全委員會將根據公司指定的主席的安排召集會議,討論工廠的安全和衛生事宜并提出建議。公司將向參加會議的委員提供報酬,如屬計時工,按正常小時工資率支付,如屬計件工,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支付。

C.安全委員會會議記錄,包括所有建議記錄,由委員會的管理人員保留。應向每一位委員提供一份記錄,并向雇員關系部經理提交記錄以便歸檔供工人參考。

第六章 工會代表性

第一條 一般代表性

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代表工會的應是下文所稱的部門工會代表、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工廠工會委員會以及工會研究工時問題的代表。雙方理解并同意本章確認的每位工人代表應為試用期期滿的工人。

第二條 工會部門工人代表

A.權限

在采取申訴程序的第一個步驟時,應由工會部門工人代表代表工會,其權限限于根據被其確認為部門工會代表服務地域內的申訴程序處理有關的不滿意見。

B.人數

每50個工人或每擁有50名工人的部門應設一個部門工人代表,這類代表至少應有6人。

C.義務和責任

(a)部門工人代表在作為工會代表按照第七章申訴程序第一步驟處理不滿意見時,應被允許脫產履行其責任。但部門工人代表只有在應申訴工人或雇員關系部經理的要求,并在此要求經其工長批準后才可離開崗位。

(b)離開崗位的工人代表在離開前或回來后應通知其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人。如工人代表出于A款所稱的原因需要進入他本人部門以外的權限范圍時,須通過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人獲得離開本部門的書面許可,并在處理有關的申訴前通告準備進入的部門的工長。

(c)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工人代表每周至多可以離開崗位3個小時,由公司支付報酬。此時間的補償,如屬計時工,應以其正常工時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如屬計件工,則以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兩種情況均不包括換班或加班獎金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

第三條 工廠工會委員會單個成員

在按申訴程序第二步驟處理不滿意見和出席會議時,工會應由工廠工會委員會的代表來代表。

A.權限

工廠工人委員會單個成員的權限限于在他被認可作為工會委員會的成員提供服務的區域內按申訴程序的第二步驟處理不滿意見。

B.人數

工廠工會委員會由5人組成,其中1人為主席,3人從工廠不同的地域范圍內選舉產生,其中有1位成員必須一直是上第二班或第三班的工人。

C.義務和責任

(a)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在作為工廠工會委員會單個成員處理申訴程序的第二步驟的不滿意見時,或按第四條所規定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行使其責任時,應準許其脫產履行其職責。

(b)準備離開崗位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在離開前或回來后,應通知其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人。如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出于A款所稱的原因需要進入他本人部門以外的權限范圍時,須通過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人,獲得離開本部門的書面許可并在處理有關的申訴前通告準備進入的部門的工長。

(c)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如果需要,每周應允許他有12個小時的時間履行其委員會主席的責任。其他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如需要,每周應允許其有4個小時的時間履行其作為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或本章許可的委員會會議成員的責任。允許時間的補償,如屬計時工,應以其正常工時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如屬計件工,則以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兩種情況均不包括換班或加班獎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

第四條 工廠工會委員會

A.權限

工廠工會委員會應作為一個整體在第三步申訴程序和仲裁程序中代表工會,并應在本章第五條指定的特殊或日常會議中代表工會。

B.義務與責任

為了實現工廠工會委員會的目標,工廠工會委員會可根據本條規定使用第三條所規定的允許使用的特權。

第五條 聯席會議

公司和工會都認識到通過充分討論來消除誤解的價值和重要性,以及為了在本協議管轄內保持和諧的關系。雙方同意,將根據任何一方提出的請求,公司和工廠工會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并為此達成如下共識:

A.任何一方至少應在希望舉行會議的前5天將包括希望討論的主要問題在內的暫定議程遞交對方。在會前或會上經雙方同意可把附加議題列入會議議程。

B.這些會議并不是要企圖回避和/或代替申訴程序。

第六條 代表的替代

本章所指的每位代表都應有如下述條款中規定的經資格認定的替代人,這位替代人在代表缺席的情況下可在同一地區以同樣的權限工作。

第七條 資格認定

A.工廠工會委員會的主席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0天內,把本章所指的代表及其替代人名單書面通知雇員關系部經理。名單中應標明經認可的代表及其替代人姓名、所在部門及其地點。公司不得承認任何未經認定資格的代表或者雖已被認定資格但還尚未完成試用期的代表。

B.雇員關系部經理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0天內,書面通知工會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中處理申訴的監察人及其替代人的全部名單,詳細寫明每位監察人有權處理申訴的部門和地區,還應寫明監察人的替代人既可在監察人缺席的情況下代替監察人行使權力,也可取代監察人。雇員關系部經理應在監察人名單發生變化時立即將有關變化情況通報工廠委員會主席。

第八條 工會工時研究代表

A.工會應派一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接收公司進行的為時不超過4周的培訓。該雇員培訓結束后應回到他原先在工廠的日常工作崗位上去。

B.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只有在同公司工時研究人員進行聯合研究時才能履行其義務。當因永久性獎勵工資標準而引起不滿意見時,包括因在第一步和第二步申訴程序中雙方對所估計的獎勵工資標準的變化或新的附加內容未能達到滿意的解決而產生不滿意見時,公司或工會可以要求對此進行聯合研究。在涉及到據估計的獎勵工資標準發生變化時,這些已經變化了的內容和新增加的附加內容應納入聯合研究的范圍。應盡最大努力在第三步會議召開之日前完成聯合研究任務。

C.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參與制定新的獎勵工資標準,只是在現存的獎勵工資標準成為爭議的對象時,或應公司或工會按本條B款規定進行聯合研究的要求時,方可采取行動。

D.公司同意自本協議生效之日開始,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因參與聯合研究和分析資料工作而失去的工作時間付給報酬。每人每周最多可獲得3小時的報酬。如工會工時研究代表每周研究時間超過3小時,超過的時間應由工會付給報酬,但公司將支付按其直接要求所花費的時間和按其直接要求在聯合進行工時研究和資料分析時所花費時間的報酬。他們所花費的這種時間將根據每個工會工時研究代表直接計時收入付給報酬。這種方式包括計時工,或者是職業勞動等級計時工和計件工,但不包括換班或加班工資或其他形式的任何獎金或獎勵性工資。

E.如果公司要把工會工時代表調離談判單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的替代人應由公司出資培訓,其間應按該雇員的直接工時收入支付其工資。

F.如果是上述第五款所述以外的行動而引起的對工會工時代表替代人的培訓費用則應由工會完全承擔。

G.在挑選替代人時,工會應提交5位工人的名單,這5人必須符合公司規定的資格要求。公司將從這5人中挑出2個它認為有能力完成這項任務的候選人,然后工會再從這2人中選出1人接受培訓。

第七章 申訴與仲裁

第一條 申訴

申訴的定義是,_________雇員或工會同公司就解釋、應用或所謂違反本協議條款時所引起的爭議。

第二條 申訴程序

應努力通過申訴人同其班組長或指定的代表人之間進行非正式的磋商來解決申訴問題。如聲稱受到侵害的雇員提出要求,那么適當的部門工會代表須參加這種非正式磋商。雙方同意,所有的申訴須在引起申訴的事件發生后的5天內提出。

第一步驟--在受害雇員與車間工會代表和雇員的班組長之間進行。

A.如果申訴未能通過上述非正式方式達到解決,那么,申訴可寫成文字材料并由受害雇員和部門工會代表簽名后遞交班組長。所有這類申訴書須在引起申訴的事件出現后5天內呈交班組長,并須說明申訴中列出的事件違反了哪章哪條以及所尋求的具體解決辦法。

B.班組長應會同雇員和部門工會代表討論申訴問題,如果申訴沒有得到解決,應在上述A款規定的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訴提出書面答復。

C.任何申訴如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以后仍未能解決,并在班組長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中作出書面答復后5個工作日之內仍沒有將申訴材料遞交第二步申訴程序,該申訴只能在班組長的書面答復基礎上進行解決,而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第二步驟--在工廠最高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代表和申訴發生地區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之日進行。

A.公司代表應會同適當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討論按上述規定向第二步申訴程序遞交的申訴。如果申訴沒有得到解決,那么應按C款在第一步程序中的規定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正常安排下的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提出書面答復。

B.任何申訴如果在公司代表作出書面答復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沒有遞交給第三步程序,那么該申訴只能在公司代表的書面答復基礎上進行解決,并將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C.如任何以書面形式遞交給雇員關系部經理的申訴涉及到紀律處分和年資問題,可按申訴程序的實施規定在引起申訴的事件或條件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案卷直接遞交第三步申訴程序處理。一般性的申訴,安全和衛生方面的申訴,以及班組長處理權限范圍以外的有關主要問題的申訴,可以采用第二步申訴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步驟--在雇員關系部經理和工廠最高負責人或其指定代表和地方工會的工廠工會委員會之間進行。

A.如果在第二步申訴程序完成后,申訴仍未解決,那么應在工廠工會委員會和適當的公司代表之間,在公司代表于第二步程序中作出書面答復后10個工作日內舉行會議進行討論,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應在議定會議日期之前,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雇員關系部經理遞交要求在會上討論的申訴目錄,包括每項申訴的編號和工廠工會委員會對每個申訴作出的簡短說明。

B.同關系部經理應在會議討論申訴后的最多5個工作日內,把公司第三步程序處理的每項申訴作出的書面答復送達工廠工會委員會及其受害雇員本人。

C.任何申訴如在公司于第三步申訴程序作出書面答復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申訴檔案遞交到第四步或第五步申訴程序(如果第四步程序被取消的話),那么該申訴只得在該書面答復的基礎上進行處理,并不再具備要求進一步審理的資格。

D.雙方同意并理解,工會可選擇讓其國際代表參與第三步程序。如果工會決定采用這種辦法,那么第四步申訴程序就將自動取消,尚未得到解決的申訴將只能按C款規定的第三步程序提交給第五步申訴程序(仲裁)予以處理。

第四步驟--假如第四步程序沒有依照上述第三步程序條款由工會取消的話,那么這步程序應在雇員關系部經理、工廠最高負責人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地方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以及國際聯合工會的國際代表之間進行。

A.如果在第三步程序完成后還存在尚未解決的申訴,那么,該項申訴應在雙方適當人員于雇員關系部經理在第三步程序作出書面答復之后舉行的首次會議上進行討論。國際代表或其指定代表應至少在預定會議日期前5個工作日向雇員關系部經理遞交將預備在會上處理的申訴目錄,其中包括申訴的編號和國際代表或其指定代表對每項申訴所作的簡要說明。

B.所有呈遞給第四步申訴程序的合格申訴在處理該申訴的會議結束后10個工作日之內,向地方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以及受害人本人作出書面答復。

C.所有經過第四步程序處理,且沒有在公司第四步程序書面答復之日后10個工作日內呈遞給第五步程序處理的申訴,應在上述答復的基礎上予以處理,并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第五步驟--涉及到說明和執行本協議條款并通過本申訴程序進行了處理的申訴,也只有這類申訴才可以提交下面所規定的仲裁程序予以處理。如果工會希望將申訴遞交第五步程序處理,那么它就必須在公司于第三步或第四步程序中作出書面答復(如果有的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申訴以書面通知方式送達雇員關系部經理。仲裁處理程序應在通知發出后7天內由雇員關系部經理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工會共同選定的仲裁員開始進行。如果各方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選出仲裁員,應請求聯邦協調與調解委員會派出一個由5名同組成的專家組。雇員關系部經理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工會都有權從專家組名單中劃去2人。要求仲裁的一方可首先劃去1人,然后由另一方劃去1人;雙方各再劃去1人之后,剩下的一人便是被選中的仲裁員。如果仲裁員能判斷雙方所陳述事實的相互關聯性,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仲裁員陳述所要求的觀點。仲裁員的裁決應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并應制成書面形式。應向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送達經過簽名的裁決書副本。仲裁員無權對本協議的條款進行替換、變更、刪節或增加內容,但有權引用和解釋本協議條款,以便了結據此處理的申訴案件。各方負擔各自的費用,仲裁員處理申訴的費用應由公司和工會對等負擔。

第三條 協議的約束力

工會和公司在第二、三、四步申訴程序中所達成的一切協議對有關的雇員都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

第四條 時限

雙方同意并理解,在任何一步申訴程序中所確定的時間限制,都可在雙方相互理解的情況下予以延長。

第五條 國際代表的調查

國際聯合工會的代表和/或其代表,在向雇員關系部經理發出書面通知后,可以在工作時間去工廠調查已上訴到第三步或第四步(如果沒有取消的話)申訴程序的申訴案件。條件是這種調查不應妨礙和干擾公司的工作日程。

第六條 獎勵工資標準引起的申訴

涉及到獎勵工資標準而引起的申訴可按第十四章第十一條I、J、K款的規定,從第三步驟(在進行并完成檢查和聯合研究程序之后)開始予以處理。

第八章 年資

第一條 年資的確定

工人年資確定的范圍應適用于因缺乏工作而被暫時解雇、解雇后雙被重新召回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另有具體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條 定義

A.年資一詞是指工人根據連續工作所享有的公司年資和部門年資的有關等級。

B.本章在涉及工人時使用的“有資格”和“有資格的”一詞是指據認為工人在正常監督條件下能圓滿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具備的素質。

第三條 試用期

工人最近一次連續工作的頭3個月被視為試用期。在此期間,公司方面不負繼續雇傭他的責任,解雇試用工人也不應成為雇員提出申訴的理由。試用期滿,工齡應當從雇傭期開始的第一天(也就是受雇的最早日期)算起。

第四條 建立年資名錄

A.工廠年資

根據已經建立起來的現有的工廠年資名錄,工廠年資名錄應包括除試用期以外的所有工人。

B.部門年資

(a)所有工人都應根據部門年資來確定工廠年資。

(b)如同本章第六條規定的臨時解雇也算作工齡的那樣,一個工人如從一個根據其部門年資已經確立了其工廠年資的崗位上調到一個新崗位上時,應按其調入的部門年資來臨時確定其工廠年資。調動后的工人仍將保留原部門年資并予以累計計算,如原部門需要,他必須返回原部門工作。

(c)因除缺乏工作被臨時解雇以外的其他原因,由按其部門年資已永久性的確立了其工廠年資的部門調入另一新部門的雇員,應根據他調入新部門的日期算起的部門年資來確定全部的長期的工廠年資。

(d)按本章第三條的規定,新雇員在公司工作滿3個月后,其姓名和年資計算日期應記入工廠年資和部門年資名錄,在后一個名錄中,其受雇日期自其3個月試用期期滿時算起。

(e)所有具有年資的雇員都享有兩種年資,即工廠年資和部門年資。然而,這兩種年資都將受本章條款的約束。

第五條 年資的中斷

A.在雇員被臨時解雇和被召回重新恢復工作時,公司將首先考慮其年資問題。

B.在雇員被臨時解雇或在解雇之后又被召回重新工作時,公司可根據當時的特殊環境指定一些仍需要其服務的雇員留下。這些雇員,不管其年資如何,都可留下或被召回重新工作。事實上這些被指定留下的工人不會影響其正常年資的確定,而且還可迅速恢復其因_________些特殊原因被中斷了的年資。

C.本章條款不適用于下列情況:在編制年冊清單和進行年休假期間,或因機器或設備損壞和大修、缺乏原料、顧客取消或改變訂單、水災、火災以及其他惡劣氣候的出現等原因,必須臨時解雇職工3個工作日或不到3個工作日期間。

第六條 暫時解雇

當必須裁減_________一崗位上的雇員人數時(上述第五條提出的情況發生時除外),其裁減的程序如下:

在_________一部門內裁減勞動力時,具有年資的工人享有下列的權利:

A.應首先從受影響的部門裁減試用人員,之后再從部門年資最低者開始裁減具有年資的雇員。但是,在任何情況下,留在部門的工人都必須是能夠勝任工作要求的人員。

B.公司應按下列順序把從受影響的部門裁減下來的工人安排到其他部門:

(a)首先,要滿足公司用人的需求,如果有這種需求的話,應在該雇員工作的原有部門另行安排工作。如果該部門沒有空缺位置,那么就按公司的要求在工廠的其他部門予以安排。

(b)其次,如果按第一步驟不能安排的話,那么該雇員只要能工作,可讓其替換該部門的試用人員。如果該部門沒有他能勝任的由試用人員從事的工作,那么可讓他替換在其他部門從事他能勝任的那種工作的試用人員。

(c)再次,如果按上述兩個步驟還不能安排,那么可讓他取代從事他能勝任的那種工作的具有最低工廠年資的雇員。

注:雙方同意,根據上述規定,不論是采取安置還是替換措施,該工人都必須具備公司認可的勝任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第七條 召回崗位

A.一旦出現_________些工人回崗的機會(本章第五條規定的情況除外),被工廠解雇的工人將根據其自身的工廠年資情況被召回崗位重新工作,但不管什么情況,他們必須具備勝任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B.根據第六條的規定,被裁減的雇員或本條A款所提及的雇員此后將被召回該崗位重新工作,在此崗位上他們的工廠年資根據他們原先的部門年資將被確定為部門年資,但不管什么情況,他們必須具備勝任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第八條 解雇和召回雇員名單的寄送

應向雇員關系部寄送和提供將被解雇或召回的雇員名單,并應在工人被解雇或召回之前將名單復印件提供給工會主席。如果_________雇員年資被中斷的話,應在名單中作出說明。

應在預定解雇之前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將有關情況通知將被解雇的雇員。

涉及到有關解雇或召回崗位問題的申訴程序不得改變,除非在自解雇和召回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向公司提出申訴。

第九條 年資的終止

已獲得年資的任何工人都可因下面原因中的任何一個原因失去年資和工作:

A.如果他辭職的話--不管是(1)通知公司,還是(2)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

B.如果他被解雇的話。

C.如果他在被工廠臨時解雇(也就是從工資名單上被暫時除名)之后,接到公司按他最新地址發出的召其回崗的書面通知10天以內不到崗報到的話,除非確實生病或有其他適當的理由。已被解雇并希望仍保留其年資權利的工人須將其住址通知公司。

D.除因正式請假、工廠造成的工傷或服兵役以外而造成的缺勤時間同其缺勤前的年資相等者。

第十條 從年資名錄中調出

A.任何在此之前已被提升或調入薪給階層工作崗位和/或調到本協議不包括的任何工作崗位上去的工人和后來又回到本協議所履蓋的工人群體或單位的工人,其部門年資和工廠年資應予累計計算并予以重新確立。

B.任何在本協議生效之后被提升和調動,并在此后4年內又回到了本談判單位的工人,應享有上述A款所規定的工人的權利。

C.當根據上述A款或B款調出,而后又不是按照自己或公司的請求調回本談判單位的工人,應回到他調離以前的工作崗位上去。如果那一崗位已不復存在或者他的年資又不足以使他回到那一崗位上去的話,那么應根據本章的規定對其另行分配工作。

第十一條 關于職位空缺消息的公布

A.當有的部門必須增員時,公司將根據本條的規定按照下列程序公布有關職位空缺的消息。

B.例外情況: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將不得公布職位空缺的消息:

第十二條 工會官員的年資

國際聯合會地方工會主席、副主席、工廠工會委員會委員、車間工會代表、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和工會安全委員會代表在任職期間和在所代表的領域,在涉及到解雇、召回、裁判或復職的問題時,將把年資名錄提高到實用法所能允許的程度。

第十三條 殘疾雇員

成為終身殘疾不能再在原崗位工作的工人,或由軍隊退役、體力上和心理上不再適合于原崗位工作的雇員,都應由公司按下列程序把他調到他所能從事的其他工作崗位上去:

A.應以分配職位空缺的方式安置殘疾雇員,如果有這種分配機會且該殘疾人又具有從事這種工作的能力的話。

B.如果沒有上面提到的職位空缺分配機會,也沒有該殘疾雇員能夠從事的由試用人員占據的職位空缺分配機會的話,那么就去查閱工廠年資名錄,從年資最低的工人查起,直到找到一個該殘疾雇員能夠從事的工作崗位為止。

C.雙方同意,對于任何具有年資的工人都不應棄之不用,因為他們在年資方面享有的權利高于殘疾雇員。那些沒被安置的雇員將按照本章的有關條款予以重新分配。

D.為實施本條的規定,對于妨礙該雇員從事_________類工作的身體健康情況,必須由一名醫生予以書面鑒定。根據公司的要求,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書面鑒定進行重新鑒定。

第十四條 年資名錄

公司將編纂載有每位工人姓名、所在部門名稱和年資起始日期的年資名錄。若在年資名錄中發現差錯,必須隨時予以糾正。年資名錄將每兩個月向工會提供一次。

第十五條 班次挑選優先權

在部門年資的基礎上進行的班次挑選應有利于年資雇員,并須按下列條件辦理:

A.在新工人受雇的頭3個月期間將不實行班次優先挑選權,也就是說,工人在受雇的頭3個月內既可不行使班次優先挑選權,也可不使這一辦法對自己不利。

B.根據這一規定,雇員在任何一個6個月期限內,只能行使一次班次優先挑選權。

第九章 年假計劃

第一條 資格

A.按下面的規定,工人在享受年假的當年,必須工作一段時間才有資格休假或享受帶薪休假。

B.工作在500小時以下者,可享受按以下第二、三、四和五條規定的休假帶薪比例計算出來的帶薪休假待遇,但是,如果不休年假,他可有權得到報酬。

C.在年休假當年工作在500小時以上者,將有資格享受下面條款確定的按適當比例計算出來的帶薪休假待遇。

第二條 一周

自其受雇之日起連續工作滿1年但不到2年者,將享受1周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2%計算。

第三條 二周

自其受雇之日起連續工作滿2年但不到10年者,將享受2周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4%計算。

第四條 三周

自其受雇之日起連續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者,將享受3周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6%計算。

第五條 四周

自其受雇之日起連續工作20年或連續工作20年以上者,將享受4周的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8%計算。

第六條 計算方法

A.年休假,自其受雇之日起滿52周后,立即開始執行。

B.根據收入百分比確立的休假帶薪標準是在雇員總收入的基礎上計算出來的。總收入包括:

(a)任何獎金或在這期間因加班而獲得的加班費。

(b)不休年假所獲得的收入。

(c)不休法定節假日所獲得的收入。

(d)不休喪事假所獲得的收入。

(e)按本章第十三條規定在圣誕節閉廠期間所獲得的收入。

(f)根據本協議第四章第四條規定因向陪審團提供服務所獲得的補償金。

(g)根據第四章第八條規定,因享受獎勵工時所獲得的收入。

(h)因失去工資收入而獲得的工人補償金。

(i)因失去工資收入而獲得的疾病和事故福利金。

(j)因失去工資收入而獲得的失業補償金。

第七條 在取得資格日期以前終止工作

在取得資格日期以前不論以何理由而終止工作的雇員將失去休假或帶薪休假的資格。

第八條 以付薪取代休假

對雇員不應只給予帶薪休假權利給予放棄休假的權利。

第九條 休假工資的發放

如果休假申請在預定的休假日期前兩周得到批準,休假工資應在休假日期預定開始時發放。如果度假時間增加,比如,享有兩周假期的雇員提出要求,先休一周,過些日子再休第二周,而他的這一要求又得到了批準的話,那么每周的工資應分別發放。

第十條 休年假期間的法定公休節假日

在雇員休年假期間如出現第十章第三條規定的_________個法定公休假日,年休假期應允許向后順延一天。額外增加的這個年假日應放在年假休完后的第二個工作日。雙方理解并同意,對額外增加的這個節假日不再付薪,因為在他休年假期間出現的這個法定公休節假日已經被全額支付了法定公休節假日工資。

第十一條 年假期間閉廠

如果公司認為有必要在年假期間閉廠,并在該年4月1日前把準備閉廠的計劃通知工會和雇員的話,不應對此提出反對意見。

第十二條 年休假的安排

公司在年休假期應安排每個雇員休假,在安排過程中,應盡量滿足每個有資格享受年假的工人對休假時間提出的要求。

第十三條 圣誕節期間的閉廠

A.除應要求繼續工作的工人外,公司將在圣誕節前一天(或把這一天看作是圣誕節前夕假日)開始,直到新年元旦(或者把這天看作是新年假日)期間安排圣誕節閉廠。在此之前或之后安排的正常工作日缺勤的工人將得不到圣誕節假日工資。

B.在其他方面合格的所有工人都將得到包括輪班獎金在內的8小時工資。如果是計時工,則以固定的計時工資率計算;如果是計件工,則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計時工資率計算。

C.根據第十章第三條B款1、C款1到C款5規定的各種條件,不應發生重復支付節假日工資的情況。

D.對在閉廠期間(公休節假日除外)應要求進行工作的雇員,將在其年資的基礎上,予以首先安排工作。在閉廠期間工作的雇員,將獲得其工作應得的正常補償金,還可得到第十三條B款規定的閉廠報酬或獲得同等的雙倍工時工資,但不應得到公休節假日工資和其他補償金。

第十章 工時與加班

第一條 工作周

A.公司確定的40小時工作周,從前一個星期日的午夜12:00時開始,一直延續到下個星期日的午夜12:00時為止。

B.定義

(a)“每日”一詞是指從雇員開始工作之時起的24小時時間。

(b)“星期六”一詞是指星期五午夜到星期六午夜之間的這段時間。

(c)“星期日”一詞是指星期六午夜到星期日午夜之間的這段時間,而“法定公休節假日”一詞是指法定公休節假日前的那個公歷日的午夜到公休節假日當天午夜的這段時間。但開始在星期日午夜前工作周的第一天上班的第三班工人,或者他們的工作日是在節假日午夜前開始的,情況例外。在此情況下,該日將被看作是星期一或是緊接節假日后的第一天。

第二條 加班獎金

A.對超過每天8小時和每周40小時工作的所有時間,將按計時工資率和工人固定的直接計時工資率的二分之一支付報酬。

B.對星期六的工作時間,按計時工資率和工人固定的直接計時工資率的二分之一支付報酬。

C.對在星期日工作的時間,加倍支付報酬。

D.對下面第三條所指的公休節假日工作的時間,如果有的話,也加倍支付報酬,這種報酬不算下面第三條所規定的范疇。

E.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為同一天或同一小時支付兩次加班費或獎金,頭班工人不得同時領取加班費和第二班獎金,二班工人也不得同時領取加班費和第三班獎金。

F.任何部門若需要加班或指定一些特殊的工作崗位加班,應在部門工人之間和在經常從事需要加班的特殊工作崗位以內,將加班時間和次數分配均衡、合理、得當。

G.公司應及時將加班任務通知工人。

第三條 法定公休節假日、節假日報酬和支付節假日報酬的條件

A.應在下列法定公休節假日向雇員支付工資:

新年元旦

復活節前的星期一

先烈紀念日

7月4日

勞動節

感恩節

感恩節后的第一日

圣誕節除夕

圣誕節

新年除夕

須按下列條件執行:所有雇員將獲得8小時工資,如以計時支付,則按正常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如以計件支付,則按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包括輪班獎金在內。

B.雇員將根據下列條件在上面所指的節假日得到報酬:

(a)如果他們是非全日制工、臨時工或試用工;以充分正當的理由被暫時中止或解雇的工人;接到公司要求但拒絕或不愿在節假日到崗工作的工人,則不能享受節假日報酬。

(b)在法定節假日之前或之后的正常安排的工作日缺勤的雇員,將不具有享受節假日工資的資格(根據以下C款和D款的規定)。所獲得的獎勵工時假將不得累積為一個可獲得報酬的節假日,在任何一個規定的節假日遲到半小時或不到半小時的雇員,就應被取消享受節假日報酬的資格。

C.在法定節假日前和/或后的正常安排的工作日缺勤的雇員將不具有資格接受節假日報酬,除非這種缺勤的原因是下面所列舉的原因之一,此外已在有法定節假日的工作周工作了部分時間的工人也可例外:

(a)工人造成的工傷。

(b)由值班醫生出具證明雇員確實在患病。

(c)雇員直系親屬死亡(指雇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夫、姐妹、妯娌、女婿、兒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死亡),如果有要求的話,雇員應提交有關證據。

(d)休年假。

(e)為陪審團提供服務。

D.如果法定公休節假日正好同星期日趕在一起,應把下星期一作為假日(如果星期一也是法定公休日,則把星期二列為公休假日);如果同星期六趕在一起,則把星期五作為法定公休假日(如果星期五也是法定公休節假日,則把星期四作為法定公休假日)。

第四條 簽到

已完成上個工作日的工作,并已在規定時間和規定班次簽到的雇員,如果沒被分配其他工作,應得到4小時工作報酬,除非他已被提前告之不要上班和他在完成自己正常班次開始4小時以前,就已失去了工作。此外,由于發生公司無法控制的諸如火災、水災、其他不利氣候條件、爆炸、供電不足等因素而造成的雇員失去工作的情況,也不適用于此款

第五條 下班后被召回干其他工作的工資

如果雇員在完成正常班次的工作離崗后又被召回干另外工作,那么根據下面的條件他應被允許干最低兩小時的工作,即他至少應得到不少于2小時的工作和得到按分配的工作崗位工資率計算的且不低于其正常小時工資率的報酬。如超時的話,這種工作2小時的部分時間應按適當的工資率付酬。

根據本條在第二班或第三班被召回工作,且已為其工作時間領到加班費的工人,將不再得到輪班獎金。

第六條 休息時間

公司的現行政策允許雇員在每個工作班次中間休息最多10分鐘時間,以便用快餐,本公司對這段時間的現行付酬辦法將不作任何變動。

第七條 班次工時

A.正常的班次工時如下:

(a)第一班:上午7:00至下午3:30,外加非工作時間的半小時用餐時間。

(b)第二班:下午3:30到午夜12:00,外加非工作時間的半小時用餐時間。

(c)第三班:下午10:00至上午7:00,外加非工作時間的半小時用餐時間。

B.如果工人連續操作的話,正常班次工時如下:

(a)第一班:上午7:00至下午3:00,接受此任務的工人另加20分鐘的就餐付薪時間。

(b)第二班:下午3:00至11:00,接受此任務的工人另加20分鐘的就餐付薪時間。

(c)第三班:下午11:00至上午7:00,接受此任務的工人另加20分鐘的就餐付薪時間。

第八條 清掃時間

所有工人可在本班工作結束前10分鐘停止生產性工作,以便從事必要的清掃或其他整理工作,也可在本班工作結束前5分鐘離開工作區,以便整理個人衛生和其他事宜,公司為這段時間付薪的現行慣例依然不變。

第十一章 管理權

第一條 根據本協議條款的規定,公司已經授予并將繼續單獨授予管理工廠和指揮工人的權利,包括指揮、計劃和操作工廠經營權,向工人分配工作權,制定和改變工作計劃權,雇傭、提升、降職、停職或因故解雇工人的權利,或因缺乏工作職位和其他合法理由裁減工人的權利,引進新的經過改進的措施或設備以更換現有的生產方式或設備的權利,以及決定是否生產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權利,等等。

第十二章 協議之效力

第一條 協議之效力

在本協議生效之前實施的,包括本協議第一章確立的談判單位的職工在內的所有就業條件,在本協議生效之時將全部不再有任何約束力和效力。本協議將就其所涉及的一切問題終止和取代過去的一切做法、協議、程序、傳統、條例或規定。

第二條 協議之條件

雙方認為,在本協議談判達到期間,雙方在沒有約束、高壓、恫嚇或其他限制的情況下,享受并“行使了對任何問題都提出了要求和建議或提出了反要求和反建議的權利與機會”。雙方還認為,其他第三方沒有義務就此間提到或沒提到的任何問題,即使是單方或雙方在談判或簽署本協議時還不了解或沒有考慮到的問題,舉行談判或集體談判。在本協議實施期間,根據本協議規定,本協議的條款可以被替換、更改、增添、刪除或修改,但只有通過雙方自愿協商、達成文字修正案后才可進行。

第三條 協議之合法性

如果主管法院宣布本協議中的任何章、條、款為非法內容,它們將自動從協議中被刪除。其余的章、條、款如果不受被刪除的章、條、款的影響,在本協議實施期間仍將繼續完全有效。

第十三章 保障計劃

第一條 集體醫療保險

本協議包括的所有年資工人及其家屬都有資格享受公司提供的集體醫療保險計劃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和條件在說明文件G中作了規定,如自愿加入了優惠供給者網計劃,其福利待遇和條件則在證據文件I中作出了規定。有關工人為其個人或家屬享受這種保險待遇須按下列情況交納費用:

A.對于經批準休假或處于被臨時解雇30天或30天以上的享有資格的工人來說,如果該工人在休假或被解雇期間已交納了保險金,他或其家屬可享受這種待遇。但保險金須在他應支付的那個月的第一天之前支付。

B.如果配偶雙方都有資格享受工人福利待遇,只有一個人有資格享有家屬福利待遇。

C.工人保險將因工人就業終止而終止。

D.所有工人都應按要求簽署一項本人或家屬加入保險的申請,申請書簽名后方能生效。

E.由于非職業或職業事故、工傷或生病而不在班上工作的工人將享受集體醫療保險的待遇,工人在其享受傷殘保險期間不須交納任何費用,但不得超過26周。

F.下文規定的福利待遇應同其他集體保險覆蓋的范圍相協調。如果受保人從其他保險計劃獲得了醫療保險、牙醫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或服務的話,按照說明文件G和I中所提到的福利計劃的這種福利待遇,連同其他這類的社會待遇,將被減少到一定程度。但不會超過這項計劃和其他這類計劃所規定的必要的、合理的和傳統費用開支的100%。

G.如果一個有資格享受這種待遇的工人也被其他集體福利計劃當作一名家屬對待的話,那么公司將被認為是主要的保險人,公司將根據由此提供的保險標準支付全額福利費用。如果一個有資格的工人家屬在享受本項保險計劃的同時,還受到其他集體福利計劃的資助的話,本項計劃所提供的保險將不再適用,除非其他項目保險計劃提供的保險費標準與本計劃不同,本計劃將補足其差額。

第二條 集體人壽保險

工人在退休之前將享受以下人壽保險待遇:

A.工作2個月但不足2年:6000美元

B.工作2年但不滿4年:8000美元

C.工作4年但不滿6年:10000美元

D.工作6年或6年以上:12000美元

第三條 因事故死亡和致殘福利待遇

如果一個按本章第二條受保的人受了傷并在受傷之日起40天內遭到下文所規定的損失的話,公司應根據本政策的各種規定支付:

A.殘廢大額賠償金;

B.因從手腕或其以上處失去一只手,或從踝骨或其以上處失去一只腳,或喪失一只眼睛,給予大額賠償金的一半;

C.上文B款所規定的一人以上的大額賠償金,但是對因同一事故而受傷遭受的損失支付賠償金總額不應超過大額賠償金。一個人的大額賠償金的數額,應根據本章第二條列舉的保險類別來確定。

第四條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

A.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公司將向享有年資的雇員支付疾病和事故補償金,該種補償金的數額為每周補償金的60%,即不超過185美元,時間不超過26周,從以下日期計算:

(a)非工業事故的第1天;

(b)患病的第8天;

(c)住院的第1天;

(d)院外動手術的第1天。

B.任何完成試用期的雇員都有資格加入喪失工作能力保險,如果該雇員加入并又在崗位上工作的話,此保險將自他加入之日起生效。如果該雇員不在崗位上工作,保險將從他返回工作崗位之日起生效。

C.無論根據任何日期確定的周補償金數額都只相當于周基本收入額,包括按計件工資計算的收入,但不包括輪班獎金,如果是計件工,將按確定日期以前的連續13周的平均周基本收入計算。每年的第一個確定日期是1月1日。在確定這種周補償金的過程中,雇員在這13周內被暫時解雇、制定工人周補償金支付辦法、制定住院補貼辦法、休假或經批準制定周補償金而缺勤等將不包括在內。但因獎勵工時所得到的休假和金錢、喪事、為陪審團提供服務、休年假、因工會事務和公休節假日將包括在內。

第五條 醫藥處方計劃

公司按說明文件G和I的規定提供醫療處方計劃。

第六條 同工人補償計劃的關系

如果一個雇員因臨時完全喪失、部分永久性喪失或全部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而申請加入工人補償計劃,公司將支付每天35美元的補償金,最多支付3天。

第七條 牙齒保險計劃

公司將按說明文件H規定提供牙醫保險項目。

第十四章 工資

第一條 工資類別和工資率

A.表明勞動等級和工資率的計時付薪工作分類表附在說明文件A內;表明勞動等級和工資率的獎勵工資工作分類表附在說明文件B。

B.為特殊雇員制定的特別工資率分類表附在說明文件C。

C.自協議生效之日起,所有上述工資率立即生效,直至協議終止。對于上述所有工資率的調整應按適當的工資率進行。

D.列入說明文件C的雇員應享受說明文件C所列舉的工資;工資率的調整依照本章第一、二、三條中的規定執行。依照本章規定,若_________一雇員由說明文件C所列舉的工作崗位正式轉入其他工作崗位,他將不再享受說明文件C列舉的工資率。

第二條 普遍增加工資

A.普遍工資率--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立即開始的付薪期內有效。由說明文件A、B和C所列出的雇員的各種工資率將是在本協議生效期間予以支付的工資形式。

B.一次性工資支付

(a)從1994年1月份第一個預定工作日起,工資單上現有的談判單位雇員,將有資格獲得一筆按照基礎工資率計算的相當于其上一年1%工時的一次性收入。這筆工資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的第一個付薪期內支付。

(b)從1995年1月份第一個預定工作日起,談判單位工資單上現有的雇員,將有資格獲得一筆按照其基本工資率計算的相當于上一年2%工時的一次性收入。這筆一次性工資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的第一個付薪期內支付。

第三條 生活費津貼

本條所列的生活費津貼,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

A.按下面第2條確定的生活費津貼百分率將適用于上述第一條所列的工資率,其結果出現的每工時的零頭美分將加入按上述第二條計算的適當的工資率。

B.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的生活費津貼的上下調整,將在美國勞工部勞工統計局公布的官方消費價格指數變化的基礎上,按本條的后續規定進行,時間將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到本協議終止時為止。

(a)在協議實行期間,生活費津貼調整將依據以下基礎進行,而依據勞工統計局統計的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的平均生活費用指數和據此以后的每年這3個日歷月份的平均指數進行調整,直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