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證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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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本人xxx,家庭住址是長沙縣xx鎮xxx村XX村民小組,身份證號:xxxxx,系烈士xxx的兒子,我**因——————————犧牲,被批準為革命烈士。原持有《革命烈士證明書》因保管不慎造成遺失,根據《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烈士直系親屬中目前只有兒子XXX,(或者烈士直系親屬中目前只有XXX,XXX,XXX,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確定XXX為持證人)故本人要求作為持證人換發《烈士證明書》,請予以換發。
申請人:***
20xx年7月24日
烈士申請書二:宣州區民政局:
本人xxx,戶籍地:宣州區水陽社區,系烈士xxx的女兒,持有1984年版的烈士證明書,根據國家政策,要求換發烈士證明書,因原持證人是我母親,現已過世,所以現由本人申請做持證人,請予換發。
申請人:
20xx年5月30日
烈士申請書三:縣民政局:
本人xx,性別男,xx年xx月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
烈士xx,性別xx,xx年xx月出生,xx年xx月犧牲。原持證人xx,為烈士之子。
本人系烈士之兄。符合持證條件的其他烈屬為烈士之xx。經家庭內部協商無異議,由本人作為持證人,特向民政部門申請換發新版烈士證。
篇2
方法 將80例精神分裂癥患者按隨機數字表分成訓練組和對照組各40例,對照組按照精神科疾病護理常規進行護理,訓練組在對照組基礎上從認知、情感表達、培養共情三方面進行為期6個月的情感技能訓練,觀察比較兩組患者述情障礙和人際反應情況變化。
結果 訓練前,兩組患者TAS-20和IRI-C評分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經訓練6個月后,兩組TAS-20和IRI-C評分均顯著改善(P
結論 情感技能訓練能促進精神分裂癥患者人際交往能力恢復,有助于減輕述情障礙程度,提高患者共情,為患者回歸社會打下良好的基礎。
【關鍵詞】 精神分裂癥;述情障礙;情感技能訓練
中圖分類號:R749.3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3-1383.2017.03.022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effect of emotional skill training on alexithymia of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
Methods 80 cases of schizophrenia were divided into training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according to random number table,with 40 cases in each group.The control group were given routine nursing care according to psychiatric nursing routine,and based on which,the training group were given 6 months of emotional skill training from the aspects of cognition,emotion and empathy.And then,changes of alexithymia and interpersonal response were compared between the two groups.
Results Before emotional skills training,difference of TAS-20 and IRI-C scores was not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0.05).After 6 months of emotional skills training,TAS-20 and IRI-C scores of the two groups improved significantly(P
Conclusion Emotional skills training can promote the recovery of interpersonal skills of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help to reduce the degree of alexithymia,and improve the patient’s empathy,which lays a good foundation for patients to return to society.
【Key words】 schizophrenic;alexithymia;emotional skills training
述情障K又稱“情感表達不能”或“情感難言癥”,它是某些軀體疾病或精神疾病中常見的心理特點或繼發癥狀,主要表現為難以識別及用語言描述情感特征,包括情感缺乏、想象力或幻想力貧乏,與他人交流困難,缺乏正性情緒并具有高比例的負面情緒[1~2]。共情是個體對他人情緒狀態的感同身受、認知理解和協調行為反應能力[3]。研究表明[4],精神分裂癥患者存在述情障礙和共情缺陷,且述情障礙與共情缺陷存在一定的相關性,述情障礙越明顯共情缺陷越嚴重。為減輕精神分裂癥患者的述情障礙和共情缺陷,提高其人際交往和社會功能,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我院對40例住院精神分裂癥患者施予情感技能訓練,取得良好的效果,現總結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本組病例80例,其中男44例,女36例;年齡21~59歲,平均(30.6±9.5)歲;文化程度:小學13例,初中、高中、中專48例,大專以上19例;病程5~22年,平均(7.0±3.5)年;臨床分型:偏執型52例,未定型28例;入院時陽性與陰性癥狀量表(PANSS)平均(77.95±25.43)分,陽性癥狀平均(10.29±5.06)分,陰性癥狀平均(13.44±7.61)分。入組標準:符合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及精神分裂癥診斷標準、年齡≥18歲、病程≥5年、小學以上文化程度或有一定的閱讀理解能力、未參加過類似的技能訓練、多倫多述情障礙量表(TAS-20)評分>51分、患者及其家屬或監護人知情同意自愿參與。排除標準:伴有神經系統疾病、嚴重軀體疾病、其他認知和精神障礙、精神癥狀嚴重無法配合和完成訓練者。將80例患者按隨機數字表分為對照組和訓練組各40例,兩組患者的年齡、性別、文化程度、病程、臨床分型、PANSS評分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勺榛頰呔給予常規精神藥物維持治療,對照組患者按照精神科疾病護理常規進行護理,內容包括心理干預、健康教育、日常生活訓練、文體娛樂活動訓練、社交技能訓練等,訓練組在對照組基礎上從認知、情感表達、培養共情三方面進行為期6個月的情感技能訓練,具體措施如下。
1.2.1 訓練方法
由經過專門培訓的熟練掌握訓練內容、方法和流程的2名精神科主管護師擔任訓練師,將40例患者分批次進行訓練,每批10人,采用集體授課與一對一指導相結合,輔以視頻、音頻資料、角色扮演、場景模擬等方式進行訓練。入組第1周開始進行首次認知訓練,第1個月內不斷安排時間進行鞏固和強化認知訓練,第2個月主要為情感表達訓練,第3個月為培養共情訓練,第4~6個月為認知、情感表達、培養共情三方面內容的綜合鞏固和強化訓練。由于精神分裂癥患者注意力無法長時間集中的特異性及患者之間的個體差異性,每次訓練時間不定,一般30~60 min,每次訓練的內容和難度根據患者的學習情況和實際掌握程度隨時進行調整。訓練場地選擇病區內獨立安靜、配有音頻、視頻設施的房間,訓練時間內禁止他人打擾;訓練過程中觀察并詳細記錄每次每位患者的訓練情況,每次訓練結束后均給予評分,成績優異者進行適當的物質獎勵,評分差者尋找原因進行強化訓練。
1.2.2 訓練內容
①認知訓練:面部表情是人類表達情感的最直接的方式,針對面部表情變化的識別訓練將有助于患者對自身和他人情感的認知和辨別[5]。認知訓練即識別自身和他人的情感訓練。他人情感識別是在互聯網搜集悲、喜、驚、恐、怒、厭等6種基本情緒圖片各10張共60張存于電腦中、訓練者手機中或紙張打印,訓練時訓練師隨機從中抽取1張,要求受試患者觀察并指出圖片中的對應情緒,并強化患者對周圍人情緒的感知和判斷能力。自我情感識別是讓患者采用具有一定寬度和高度的平光鏡面或立體鏡面進行上述6種基本面部表情的模仿學習識別、辨別和描述,理解各種表情產生的順序及具體的面部特征,由訓練師在旁邊指導、糾正。②情感表達訓練:通過設置一系列場景,組織患者、醫護人員進行角色扮演活動,或觀看視頻錄像,鼓勵患者主動描述自己的情感狀態及對周圍事物、視頻中事件的看法。如排隊時“隊”,幫助患者練習如何“拒絕”和表達“不滿”。訓練過程中注意觀察患者細微的變化,對能進行情感表達者予以肯定,并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對表達不良患者進行強化訓練。③培養共情訓練:根據患者的興趣愛好選擇學習兼具競技性的參與性活動或一般性游樂觀賞活動對患者進行問題娛樂活動訓練,如牌類、球類比賽,模擬生活場景表演、外出購物等活動,在活動過程中訓練患者人與人交往中能設身處地替他人著想的態度和能力,以使其容易與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學會與他人相處時的恰當情感表達和共性情感。如與他人碰撞時,患者能從對方角度想問題“他不是故意撞我的,沒人會有意撞別人而給自己惹麻煩”,“你需要我為你做些什么”等。
1.3 效果觀察
分別于訓練前后采用多倫多述情障礙量表(TAS-20)和人際反應指針量表(IRI-C)對兩組患者進行測評,觀察比較兩組患者述情障礙和人際反應情況變化。①TAS-20[6]包含情感辨別不能、情感描述不能、外向性思維3個因子共20條目,采用5級評分,完全不同意=1分、基本不同意=2分、既不同意也不反對=3分、基本同意=4分、完全同意=5分,總分20~100分。述情障礙程度根據Taylor等[7]的劃分方法,TAS-20≥61分為嚴重程度述情障礙、52~60分為中等程度述情障礙、≤51分為無述情障礙。②IRI-C[8]包含觀點采擇(PT)、幻想力(FS)、同情心關心(EC)和個人痛苦(PD)4個因子共22條目,采用0~4級評分,不恰當=0分、有一點恰當=1分、還算恰當=2分、恰當=3分、很恰當=4分,反向題則相反計分,總分越高說明共情能力越強。PT測評心理傾向、個性理解能力和共情認知成分;FS考察患者對虛構人物和情節思維的情感和行為能力;EC考察患者對外界事物或個人的共性情感,表現對他人的態度、同情心;PD考察個人對事物的理解、所處困境時的態度和識別能力、對壓力的反應和承受力,能否區別痛苦程度和正確區分與別人痛苦的差別,是對患者共情自我傾向的測評。本次測定所用量表的整體內部一致性Cronbach’s α=0.72,各因子為0.56~0.75。
1.4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 13.0統計分析軟件,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s)表示,組內前后比較采用配對樣本t檢驗,組間比較采用兩獨立樣本t檢驗,檢驗水準:α=0.05,雙側檢驗。
2 結 果
訓練前,兩組患者TAS-20和IRI-C評分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經訓練6個月后,兩組TAS-20和IRI-C評分均顯著改善(P
3 討 論
3.1 精神分裂癥患者述情障礙的發生機制
在日常生活和人際交往中,能夠理解并能為他人的需要和處境著想,并產生較合理的情感及行為反饋,是良好人際關系建立的關鍵。當精神分裂癥病情發展至慢性階段時,患者出現意志缺乏、情感淡漠、思維貧乏,對周圍的事物缺乏主動性、反應減退,社會交往能力減退,與他人相處困難,社會環境適應能力降低;還表現為缺乏外向性思維和描述情感能力、缺乏識別情緒和軀體感受能力,無法表達自己的意念、愿望、感受和態度的抒情障礙;無法對他人的情感反應做出正確辨識,很難設身處地為別人考慮并理解別人的需要與愿望,做出恰當的應對和正確反應[9],述情障礙和共情缺陷可影響到精神分裂癥患者的人際交往和社會功能。
3.2 情感技能練對精神分裂癥患者述情障礙的影響
學習理論認為,所有適應不良行為和心理障礙均是學習所得,那么也可以通過重新學習而加以清除[10]。本研究通過對患者實施情感技能訓練,其中認知訓練是針對患者對他人的面部表情和自身的面部表情進行識別,使患者學會辨別情感的面部表現,面部表情識別是情緒認知功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情緒認知訓練有助于促進患者社會交往和適應功能的康復。情感表達訓練是針對患者情感描述不能進行訓練,使患者能用語言描述自己和他人情感狀態及對周圍事物、事件的看法,患者在認知訓練基礎上能對自身和他人情感狀態進行言語描述,良好的人際交往離不開情緒表達,情緒表達訓練有利于患者社會人際交往能力的提高。共情的基本成分包括對他人情況反應、感受他人的情緒狀態、自我意識、對他人觀點的認知及自我情緒的調節[11],培養共情訓練通過患者間的共同娛樂、外出、場景模擬等活動,使患者從中學會共情和表達共情。通過上述認知、情感表達、培養共情訓練,提高了患者識別自身和他人情感的能力和情感表達能力,減輕了述情障礙的程度,增強患者人際交往和語言交流的基本技能。本研究發現,經訓練6個月后,兩組TAS-20和IRI-C評分均顯著改善,訓練組改善程度均優于對照組。提示情感技能訓練對精神分裂癥患者述情障礙的改善程度優于常規護理。
綜上所述,基于精神分裂癥患者述情障礙和共情缺陷實施的情感技能訓練能促進患者人際交往能力的恢復,有助于減輕述情障礙的程度,提高患者的共情,為患者回歸社會打下好良好的基礎。情感技能訓練時應注意根據患者個性特點的不同進行針對性訓練,訓練中設置的場景應以日常生活中常見場景為主,訓練內容不宜過于復雜,訓練次數應根據患者狀況隨時調整,可循環反復進行。本研究由于觀察時間較短,樣本量較少等客觀因素,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待增加樣本量、延長觀察時間作進一步研究。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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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 舒適護理;糖尿病腎病;血液透析;負性情緒;并發癥
[中圖分類號] R473.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4062(2016)12(a)-0004-02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s of comfortable nursing on negative emotion and complication of patients with diabetic nephropathy in hemodialysis. Methods 94 patients with diabetic nephropathy in hemodialysis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observation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47 cases in each. The control group was given routine nursing,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given comfortable nursing on this basis. The negative emotion score and complication rate were compared between the two groups. Results After nursing, the anxiety score and depression score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patients were notably lower than those in control group(P
[Key words] Comfortable nursing; Diabetic nephropathy; Hemodialysis; Negative emotion; Complication
糖尿病I病是糖尿病患者最嚴重的并發癥之一,也是導致糖尿病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1]。血液透析是各種腎病終末期常用的治療方式,能有效提高患者的生存時間和質量[2]。糖尿病腎病血液透析患者并發癥較多,承擔的痛苦較大,對心理形成嚴重考驗,極易出現負性情緒[3]。該研究將舒適護理應用于糖尿病腎病血液透析患者,有效改善了負性情緒,并發癥發生率也明顯降低,現將有關情況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2015年7月―2016年6月該院收治的94例糖尿病腎病血液透析患者作為研究對象,按隨機數表法分成觀察組和對照組,各47例。觀察組中男性26例,女性21例;年齡51~74歲,平均(60.53±10.89)歲;糖尿病病程7~20年,平均(11.39±4.57)年;血液透析時間1~4年,平均(2.32±0.85)年;動靜脈內瘺31例,靜脈置管16例。對照組中男性28例,女性19例;年齡50~75歲,平均(61.05±11.52)歲;糖尿病病程5~19年,平均(11.76±4.88)年;血液透析時間1~5年,平均(2.28±0.82)年;動靜脈內瘺30例,靜脈置管17例。所有患者均符合糖尿病腎病的診斷標準,且透析依從性良好,排除認知功能異常、交流及溝通障礙、全身感染性疾病、嚴重高血壓、心力衰竭、惡性腫瘤、精神及神經類疾病、其它原因所致腎病患者。兩組患者在性別、年齡等一般資料相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對照組患者實行常規護理,包括常規健康知識講解、動靜脈內瘺護理、日常注意事項告知等。觀察組患者在此基礎上實行舒適護理:①環境舒適護理。保持透析室干凈整潔,維持適宜的溫度與光線;定期進行消毒和通風,保持室內空氣新鮮。②心理舒適護理。積極與患者進行溝通,對內心狀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實行針對性的心理疏導措施;認真、耐心回答患者提出的疑惑問題,消除內心的顧慮;鼓勵患者說出自己面臨的困境和煩惱,并最大限度提供幫助;根據患者喜好,為其選擇喜愛的電視節目或音樂,以緩解透析過程中出現的不適;向患者介紹治療效果較好的病例,樹立其對未來的信心。③透析過程舒適護理。采用輕柔嫻熟的動作對患者進行穿刺,盡量做到一針見血,以減輕患者的痛苦;加強對患者的巡視,有并發癥發生時及時處理;在不影響治療的情況下,為患者選擇合適、舒適的;通過按摩等方式緩解和預防肌肉痙攣。④飲食舒適護理 在常規強調飲食原則的基礎上,鼓勵患者及家屬改變烹飪方式,以減少食物中鉀的含量,并做到不食或少食高鹽食物及含鈉高的調味品或配料;對口干的患者可使用無菌濕紗布濕潤口腔,以提高舒適感。
1.3 觀察指標及判定標準
觀察兩組患者護理前、后的負性情緒及并發癥情況。負性情緒包括焦慮和抑郁兩項,分別采用焦慮自評量表(SAS)和抑郁自評量表(SDS)評價,得分越高,代表焦慮或抑郁程度越嚴重[4]。
1.4 統計方法
所有數據均由SPSS 19.0統計學軟件處理。計量資料用(x±s)表示,行t檢驗;計數資料用[n(%)]表示,行χ2檢驗;以P
2 結果
2.1 負性情緒比較
兩組患者護理前的焦慮及抑郁評分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而觀察組患者護理后的焦慮及抑郁評分均明顯低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2 并發癥比較
觀察組患者的并發癥發生率顯著低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糖尿病腎病在臨床較為常見,若患者腎臟病進展至終末期,則需行血液透析治療。與其它疾病血液透析患者相比,糖尿病腎病血液透析患者不但并發癥發生率高,且預后差,對身體和心理都形成較大考驗[5]。血液透析治療需長時間維持,患者負性情緒長期積壓得不到釋放而產生焦慮和抑郁,引起治療依從性降低[6]。焦慮和抑郁情緒的長時間持續易引起機體交感神經張力增加,加重生理應激反應,致使免疫力降低,病情加劇[7]。因此,對該類患者提供細致而精心的護理尤為重要。
舒適護理是目前開展極為廣泛的一種護理方式,核心理念為使患者在生理、心理、社會、精神等方面都達到最佳的舒適和愉快狀態[8]。將舒適護理應用于糖尿病腎病血液透析患者,環境護理可減少周圍因素對患者的感官刺激,心理護理能使患者的不良情緒得以疏導,透析過程中護理能有效提高患者的舒適度,飲食護理則根據患者喜好制定個體化飲食方案,與患者口味更貼近,從而促進患者攝食,機體抵抗力增加[9]。該研究結果提示:實施舒適護理的觀察組患者焦慮及抑郁狀態均較對照組得到明顯改善,并發癥發生率也較低。
C上所述,舒適護理能有效改善糖尿病腎病血液透析患者的負性情緒,減少并發癥的發生,值得臨床推廣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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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杜萍.舒適護理在老年血液透析患者中的應用[J].實用臨床醫藥雜志,2015,19(22):125-127.
篇4
一、報名時間:全省統一時間2007年2月16至3月10日上網報名。
二、新生報名:
1、 首先到工商銀行或農業銀行辦理自考報名繳費卡,每科15元(不含訂教材款),委托專業每科30元。有關事項到辦卡處咨詢。
2、 2月16日至3月10直接上網報名并繳費,并于次日上網(或160)查詢報名結果及新準考證號。
三、2007年2月15日老生換證攝像,換證后的考生在2月22日至3月10上網報名。
四、公安管理本專科、律師本專科、法律本科的考生直接上網報名。
五、領取教材:2007年4月16-17日憑身份證和網上報名所給的密碼到本人報名時所選擇的領書點領取。新生同時進行電子攝像。
六、注意事項:
1、凡已上網報過名的考生,無論上次考試是否通過,一律使用原來準考證號碼上網作為老生報名。
2、每位考生在本次報名期間只能報考一次(最多能報四門課程),考生如報多個專業(如報本科加試專科課程)也必須使用一個準考證一次性完成。
3、參加考試的考生請在考前一周左右到報名點領取準考證、考試通知單(新生憑網上報名的準考號、老生憑準考證領取)。
4、考生一律憑有效身份證、準考證、考試通知單參加考試,三證缺一不可。嚴禁帶通訊工具進入考場。
5、準考證遺失的考生在考前一星期內憑個人申請書和身份證到各報名點申請,再由各報名點上報市考辦統一辦理,其他時間不予受理!
七、 咨詢電話:
市直(屯溪) 0559-2512968,0559-2525950
黃山區 0559-8530335
徽州區 0559-3514843
歙 縣 0559-6519523
休 寧 0559-7512900
祁門縣 0559-4512300
黟 縣 0559-5522138
績溪縣 0563-8162085
黃山學院 0559-2544659
司法局教育科 0559-2355282
篇5
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應當持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但是在流通過程中通過常規管理能夠保證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數第二類醫療器械可以不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不需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名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逐步推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規范管理制度。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
第二章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專職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專業學歷或者職稱;
(二)具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經營場所;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儲存條件,包括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產品特性要求的儲存設施、設備;
(四)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購、進貨驗收、倉儲保管、出庫復核、質量跟蹤制度和不良事件的報告制度等;
(五)應當具備與其經營的醫療器械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能力,或者約定由第三方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必須通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驗收。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檢查驗收標準,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應當按照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規定的管理類別、類代號名稱確定。
第三章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程序
第九條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受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發證申請。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其行政機關網站或者申請受理場所公示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所需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第十一條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如下資料:
(一)《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證明文件;
(三)擬辦企業質量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學歷或者職稱證明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四)擬辦企業組織機構與職能;
(五)擬辦企業注冊地址、倉庫地址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注明面積)、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
(六)擬辦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儲存設施、設備目錄;
(七)擬辦企業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發證申請。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受理專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依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檢查驗收標準對擬辦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并根據本辦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決定。認為符合要求的,應當作出準予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認為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公示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對直接關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項提交書面意見進行陳述和申辯。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依法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涉及公共利益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已經頒發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有關信息,公眾有權進行查詢。
第四章《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變更與換發
第十七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項目的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包括質量管理人員、注冊地址、經營范圍、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八條變更《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許可事項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填寫《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并提交加蓋本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復印件。
變更質量管理人員的,應當同時提交新任質量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或者職稱證書復印件;變更企業注冊地址的,應當同時提交變更后地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地理位置圖、平面圖及存儲條件說明;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同時提交擬經營產品注冊證的復印件及相應存儲條件的說明;變更倉庫地址的,應當同時提交變更后倉庫地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地理位置圖、平面圖及存儲條件說明。
第十九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申請變更許可事項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事項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檢查驗收標準進行審核,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變更或者不準變更的決定;需要現場驗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者不準變更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的,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不準變更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變更《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變更后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因違法經營已經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但尚未結案的;或者已經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但尚未履行處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中止受理或者審查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許可事項變更申請,直至案件處理完結。
第二十一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變更《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30日內填寫《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后,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變更后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三條企業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轄地遷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醫療器械產品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換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換證申請進行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換證并予補辦相應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符合要求的,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屆滿時予以換發新證,收回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時注銷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遺失《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應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照原核準事項補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補發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與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相同。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工作檔案,并在每季度的第1周將上季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檢查等情況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作廢、收回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檔案保存5年。
第二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質量管理人員變動情況;
(二)企業注冊地址及倉庫地址變動情況;
(三)營業場所、存儲條件及主要儲存設施、設備情況;
(四)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五)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一)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二)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
(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其他企業。
第三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換證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可一并進行。
第三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記錄在案,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告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副本上記錄現場檢查的結果。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一)《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或者未獲準換證的;
(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終止經營或者依法關閉的;
(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收回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不可抗力導致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無法正常經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質量管理人員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注冊地址、倉庫地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降低經營條件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
(二)超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的;
(三)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三十九條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管理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正本應當置于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質量管理人員姓名、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許可證號、許可證流水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項目。
篇6
20xx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四條 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第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
第九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總登記;
(二)初始登記;
(三)轉移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他項權利登記;
(六)注銷登記。
第十條 房屋權屬登記依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
(四)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本條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
第十二條 權利人(申請人)可以委托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三條 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的有效證件。
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四條 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范圍,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總登記、驗證、換證的期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總登記、驗證、換證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開始之日30日前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登記、驗證、換證的區域;
(二)申請期限;
(三)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四)受理申請地點;
(五)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 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七條 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十八條 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變更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按照權屬單元以房屋的門牌號、幢、套(間)以及有具體權屬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依法直接代為登記,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一)依法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
(二)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權利人(申請人)申請可以準予暫緩登記:
(一)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二)按照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準予暫緩登記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屬于違章建筑的;
(二)屬于臨時建筑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不實的;
(二)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并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應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3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15日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登記費和權屬證書工本費。
登記費的收取辦法和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在國家統一制定的辦法和標準頒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辦法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權利人(申請人)逾期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登記費的3倍以下收取登記費。
第三十條 從事房屋權屬登記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業務培訓,持證上崗。
第三章 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第三十二條 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1份。
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第三十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需換領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登記機關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沒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可對當事人處以 1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過失導致登記不當,致使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濫用職權、超越管轄范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外的房屋權屬登記,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理房產證的房屋登記流程,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房屋登記流程
(一)一般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繕證――收費發證――歸檔
(二)依法只進行登記不發放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登記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歸檔
(三)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員直接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二、房屋登記承諾辦結時限
①個人二手房轉移登記5個自然日;②房屋初始、轉移、變更登記2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上房屋初始、轉移、變更登記40個工作日(受理20個工作日,審核15個工作日,繕證5個工作日);③房屋注銷登記5個工作日;④遺失補證、換證4個工作日;⑤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⑥查(解)封記載即時辦理;⑦預告登記10個工作日;⑧更正登記、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房屋登記所需要件及注意事項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及注意事項
1、單位新建非商品房屋初始登記提交要件:①登記申請書;②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③國有土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證明;④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⑤房屋已竣工的證明;⑥房屋測繪報告及2份附圖;⑦其他必要材料。
2、私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記提交要件:①登記申請書;②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③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④房屋已竣工的證明;⑤房屋測繪報告及2份附圖;⑥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項:個人建房三層以下(含三層)可不收取第四項要件。
3、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記提交要件:①登記申請書;②房地產開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③國有土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④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⑤房屋已竣工的證明;⑥房屋測繪報告及2份附圖;⑦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憑證;⑧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項:該類業務包括開發企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
(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及注意事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商品房提交要件:①登記申請書;②受讓方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③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初始登記證明(商品房產權登記備案證);④商品房買賣合同(聯機備案的合同需提交備案信息表,非聯機備案的合同,應經過備案);⑤完稅憑證(辦證聯原件);⑥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憑證;⑦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⑧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項:①受讓方為單位的,第(2)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②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提交購房審批表;③港澳臺及境外人士、機構購房還應提交安全部門批文;④法院判決(裁定、調解)轉移房產,需提交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⑤買受人單方申請登記的,申請表應由開發企業在轉讓方蓋章。
20xx辦房產證需要的證件辦房產證需要的證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蓋章的申請表;
(2)房屋買賣合同;
(3)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于房號、房屋實測面積和房價結算的確認書;
(4)測繪表、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兩份;
(5)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
(6)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7)購房者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協議;
(9)銀行的提前還貸證明。
房產證辦理流程
1、確定開發商已經進行初始登記
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是自己辦理房產證的必要前提條件。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需要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常主管部門辦理初始登記所需時間大約為20~60日不等。
2、到管理部門領取并填寫《房屋(地)所有權登記申請表》
申請表填寫之后需要開發商簽字蓋章。有的開發商手中會有現成的蓋好章的表格,只需到開發商處領取并填寫就行了。可以事先向開發商詢問,房產證應該在哪個部門辦理,然后直接向該部門咨詢,省去奔波之苦。
3、拿測繪圖(表)
由于測繪表是登記部門確定房產證上標注面積的重要依據,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開發商指定的房屋面積計量站申請并領取測繪表,或者帶身份證直接到開發商處領取,也可以向登記部門申請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
4、領取相關文件
在前面詢問相關部門時,一定要明確需要領取哪些必要的申請文件,一次齊全。這些文件包括購房合同、房屋結算單、大房產證復印件等。填寫好的申請表需要請開發商審核并蓋章。
5、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
公共維修基金一般由房產所在地區的小區辦收取,部分城市已經開始由銀行代收公共維修基金,繳納的方法可以詢問開發商的辦事人員。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小區辦收取還是銀行代收,都必須保留好繳納憑證,這兩筆款項的繳納憑證是辦理房產證的必需文件,一旦遺失會影響獲得房產證。
6、提交申請材料
7、按照規定時間領取房產證
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門給的領取證書的通知書,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時間領取房產證。
20xx房屋抵押登記流程規定一、提交材料(除說明外,其它均須提供原件):
1、《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
3、《國有土地使用證》(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抵押權人為單位的應提交營業執照
4、查檔結果證明
5、抵押合同及被擔保的主合同,若辦理變更抵押登記,須提交《房屋他項權證》、變更抵押合同或協議
6、抵押當事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
7、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委托書須有委托事項、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單位公章)
8、房地產估價結果證明或雙方價值認定書
9、以房改私產抵押的須提交抵押人婚姻有效證明并夫妻雙方到場;
二、辦事程序:
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發證
三、辦理時限:
自受理次日起1個工作日
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1、市房屋登記管理中心:發改價格【20xx】924號
登記費: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
工本費:10元/本
印花稅:5元/本
2、市房產檔案館:價費字【20xx】152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130號、桂財綜【20xx】54號; 價費字【20xx】79號
檔案資料查詢服務費:50元/宗
檔案證明費:10元/份
檔案保護費:0.05元/頁
檔案復制工本費: a4紙 :0.3元/頁; a3紙 :0.6元/頁
五、注銷 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下列資料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
1、《房屋他項權證》
2、《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或收件憑據
3、《房地產抵押注銷登記申請書》(須有抵押權人公章及受托人簽字)
4、以房改私產抵押的,注銷時應提供抵押人配偶身份證、結婚證、委托書或夫妻雙方到場
5、委托書(須有委托事項、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單位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6、抵押當事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
六、注意事項
1、抵押當事人為港、澳、臺居民或外國公民的:港、澳居民提交身份證及《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提交身份證及《往來大陸通行證》;為外國公民的,需提交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其身份的中文公證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當事人應親自到場辦理,如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場辦理時,應提交當事人的公證委托書(原件一份)或當場簽署的委托書、人的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
3、購買的商品房(不包含獨立別墅)、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可暫不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
4、抵押權人為外地金融機構且無法出具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金融許可證原件的,應提交加蓋公章的工商營業執照及金融許可證復印件;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的,需提交營業執照原件,核對原件后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一份。
5、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6、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提交《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書、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書、最高額抵押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篇7
一、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一)舉證責任分配方面
關于舉證責任分配,《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四條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形,即:“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訴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比《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四條列舉的五項,增加了三項。《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疑難的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糾紛也作出了舉證責任分配。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上述這些規定,在指導法官正確分配舉證責任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在于:對具體案件中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除《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舉證責任分配已有明確規定以及當事人對事實的自認和事實免證外,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的規定執行。然而,該規定過于籠統,可操作性差,增加了法官貫徹執行的難度。為了彌補缺陷,《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七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這一規定賦予了法官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的的自由裁量權(或可稱舉證責任的分配權),在民事訴訟中,哪些層級的人民法院擁有舉證責任分配權,應當于何時作出分配,能否作出舉證責任倒置的決定,采用什么方式進行等沒有進一步作出規定。
(二)舉證期限方面
過去,當事人往往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前不提供證據,在庭審中搞突然襲擊,或者在一審時不提供證據,在二審或再審中才提出證據,以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這種情況,嚴重干擾了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導致人民法院大量重復勞動,浪費了有限的審判資源,妨礙審判效率的提高。《民事訴訟法》采取“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理的各個階段均可提出證據。而《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確定了“舉證期限制度”: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關于舉證期限所作的規定,旨在克服“以證據隨時提出主義”存在的弊端,加強法院對民事訴訟的管理程度,提高審判效率。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在于: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法院如果認為需要質證,唯一的方式,是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而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材料的一方當事人不遵守訴訟規定不滿,以及利益上的對立,一般都不會同意。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四十三條明確了:“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從審判實踐看,當事人一般都未申請延期舉證,由于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交的證據不屬于新證據,即使證據對案件處理結果確有重大影響,一審又不能采信,只能作出錯誤裁判。
(三)證據材料交換方面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確定了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庭前證據交換的目的在于,在訴訟機會平等的前提下,由當事人雙方收集證據證明其主張,明確爭執焦點或形成爭點本身,以便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進行充分的辯論。盡管從理論上說,法官可以不限于通過一次庭審了解案情,但在現代民事訴訟量劇增而司法資源相對匱乏的現實條件下,對于據于作出裁判的庭審提出了更高的效率要求。在其他條件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庭前證據交換顯得尤為重要。庭前證據交換制度不僅能夠幫助法官迅速、準確地把握案情,使其裁判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實,而且對于提高庭審的效率,加強司法審判資源的合理利用無疑大有裨益,促使案件繁簡分流、糾紛解決多元化。
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在于:在證據材料交換階段,舉證很大程度上成為一種訴訟技巧,出現了這樣的情況,一方人(以被告方為多)在舉證期滿前到法院要求查看對方的證據,其主要目的是為自己舉證作準備。有的當事人千方百計地推遲舉證,甚至在舉證期限的最后一天才提供己方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而對單方查閱證據沒有規定。可以這樣理解,《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單方查閱證據是持否定態度的,想用庭前交換證據的方式取代單方查閱證據。單方查閱證據,實際上是一種不對等的證據交換,對另一方當事人是不利的。從審判實踐看,有的被告人在查閱原告提供的證據后,在舉證期限的最后一天才提出一些證據,讓原告方措手不及。如果法官拒絕其查看證據,則被告的人可能提出異議,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訴訟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而且還存在著一部分案件并不進行庭前證據交換的情況,此時一方當事人能否事先查看對方的證據,現行法律規定也不明確。
(四)證人出庭作證方面
民事訴訟法及以后相應的司法解釋,對證人出庭作證規定得比較籠統,關于證人出庭作證或不出庭作證的一些問題不明確,難以操作。《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證人出庭作證問題,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八專門作了規定,明確了證人出庭作證的證言效力。如果證人是由一方當事人所提供,該證人又不能出庭作證,在證據效力上,該種證言只能作為一種傳聞來看待,其證明效力遠遠弱于到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民事訴訟證據規定》還明確了:“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在于:首先,相當數量的證人拒絕作證,一些證人雖不拒絕作證,但是卻拒絕出庭作證。在庭審中,法官對不出庭證人的證言,只好宣讀,對證人的質疑和盤問難以進行,合議庭無法了解證人證言的產生過程,證人作證時所處的環境和心態以及證人作證過程中是否受到威脅或賄買等情況,無法當庭查證屬實,使得證人證言作為證據采用的可信度降低。其次,在審判實踐中的做法,證人出庭通知書往往由法官委托申請證人出庭的一方當事人代為送達,并由其直接預付作證費用給證人。實際上形成了申請的一方與證人同行、同住、同吃的情況,從感情上說,存在影響如實作證的可能性。由于《民事證據規定》對證人出庭作證義務的法律規定以及違背這些義務所應給予的強制性制裁措施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不能很好地貫徹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二、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謹慎行使舉證責任承擔的分配權。多年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和強調下,各級法院的法官通過各種途徑進修法律專科、本科、研究生,法官的文化素質在迅速提高。近年來,由于法官法的修改,法院嚴把進人關,進入法院工作的人才素質都高。總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基本能夠勝任舉證責任的分配權。如果對層級低的人民法院的法官素質持懷疑態度,反對層次低的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分配權,一旦出現疑難案由的案件,只有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釋,將會導致時間過份遲延,增大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壓力。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占相當大的比例是讓地方人民法院試行摸索一段時間后,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才作出的解釋。因此,否定地方人民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分配權,將會脫離現實。對于需要法院對舉證責任承擔作出分配的案件,應于何時作出舉證責任擔的分配,有的法官主張在訴訟過程中,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材料后才進行。理由是,立案部門僅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初步的證據材料立案,僅對形式方面審查,確定的案由不一定準確。在這一階段,不一定需要法官對舉證責任作出分配。而在訴訟進行過程中,當事人提交了一定的證據材料,法官能夠歸納出準確的案由,此時的舉證責任確需法官自由分配時才進行。而筆者主張,在填發《舉證通知書》前應作出分配。如果擔心案由不準,先進行舉證,會大大超越舉證時限,降低審判效率。況且,沒有對舉證責任承擔作出分配,雙方當事人各應舉出哪些方面的證據材料一片盲然,不利于積極舉證。在填發《舉證通知書》前,根據訴狀,僅有的初步證據材料,并結合法官的審判經驗復核校正案由,不會有太大的困難。案由認定后確有必要的,接著對舉證責任承擔作出分配,并列明在《舉證通知書》里,對當事人各方應舉出哪些方面的證據材料,一一列明。舉證責任倒置,由法律、司法解釋設定,法院應按法律、司法解釋執行。但是,社會生活是千變萬化的,新的案由時有出現。對出現新的案由,如有必要倒置舉證責任的,消極地等待法律,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后才執行,顯然不適應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筆者主張以積極的態度對待,出現此類新的案件類型需要法官確定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時,情形由合議庭討論后,由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本院審判委員會尚不能決定的,可請示上一級法院指導。對于倒置舉證責任的以外,可由承辦法官提出,交由合議庭討論,充分發揮集體智慧,避免遺漏舉證事項,影響案件審判質量。
(二)對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賦予法官靈活的決定權。實踐中有一定比例的民事案件不實行庭前證據交換,對當事人未申請延期舉證,舉證期限逾期后提交的證據材料,如按《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不組織質證,進而對決定案件勝敗的證據材料該采信的不予采信,一審法院只能作出錯誤判決。當事人在二審、再審程序中提交未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材料,導致改判或發回重審的,不視為一審錯判。這一做法對于法院系統內容易理解和接受,但在法院系統外,難免帶來不小的負面影響。無論如何宣傳解釋,在一審法院管轄范圍內的干部、群眾都難以接受,始終認為一審法院在程序上刁難當事人,故意制造錯案,對一審法院的不滿情緒會越來越大,損害法院的威信,降低法院的形象。另一方面,這樣做會導致當事人累訴,無疑會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浪費法院有限的審判資源。可以這樣說,《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外表是對逾期舉證當事人的一種懲罰,內實為一審法院制造不小的壓力。筆者認為,對逾期提交的的證據材料,如果憑借法官審查判斷,不組織質證不會導致一審錯判的,則應當執行《民事證據規定》;如果憑法官審查判斷認為該證據事關重大,不質證可能導致一審錯判的,則不能掉以輕心,不論當事人是否申請庭前交換證據材料,也不論法院是否依職權決定庭前交換證據材料,也不論當事人是否申請延期舉證,也不論是否已開過庭,均應當決定開庭組織質證,確保案件的裁判質量。但是,可以在制度設計上讓逾期提交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對這種不當行為起到一定的制止和懲罰作用。對逾期提交證據材料的一方當事人,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其一,對逾期提交證據材料的一方當事人勝訴的,讓其承擔本應由對方承擔的訴訟費用;其二,對逾期提交證據材料而引起對方申請鑒定勘驗等費用的,由逾期提交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其三,對方當事人因訴訟增加的誤工費、食宿費、交通費損失等,由逾期提交證據材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三)有條件地允許當事人復制對方提交的證據材料。《民事訴訟證據規定》規定了庭前證據交換制度,但在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是否申請庭前交換證據難以預測,對當事人分次提交的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屆滿以后提交的證據材料是否需要法官依職權決定庭前交換證據不能確定。而當事人如果要申請復制對方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否準許不好確定。如果決定庭前交換證據材料,當事人在之前申請復制對方的提交的證據材料,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不應當允許,但按照效力層次更高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允許的。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絕大多數為被告及其人)只申請復制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而自己遲遲不提交證據材料,往往要在舉證期屆滿前一天才提交,這有違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但如果一概拒絕,雖然做到了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又有違背。筆者認為,應當允許一方當事人復制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不過,對申請方多少該有一些限制。可以要求申請方提交了己方證據材料完成舉證后,才允許其復制對方提交的證據材料。由法院預制一個空白文書,這個文書暫命名為“舉證完畢報告書”,內容至少有:1、原、被告姓名及案由;2、于何時已提交完畢證據材料,以后不再提交證據材料;3、如果以后再提交證據材料,自愿承擔法律責任。并由申請人簽署“已閱知以上內容”和姓名。此外,一方當事人復制對方的證據材料后,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的證據材料,法官應當告知對方當事人可以進行查閱和復制,確有必要延期舉證的,法院應當準許,以平等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篇8
一、審核清理范圍目標和條件標準
(一)審核清理范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二)審核清理工作目標。通過審核清理,取消經整改仍不達標、不符合設置規劃或有嚴重違法行為企業的定點屠宰資格,進一步規范小型屠宰場點管理。
(三)嚴格執行準入條件和標準。審核清理要依據《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條件及《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肉類加工廠衛生規范》、《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生豬屠宰操作規程》、《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生豬屠宰成套設備技術條件》、《病害畜禽及其產品焚燒設備》等國家標準,嚴格執行《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通知》小型屠宰場點的設置要符合《條例》和《辦法》規定的條件。堅決取締不達標的小型屠宰場點,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二、審核清理時限和程序
(一)嚴格工作時限。底前完成審核清理工作。前,制訂審核清理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并從月份起建立旬報制度,每月日、日、日前將《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旬報表》上報市商務局。
前,各定點屠宰廠依據審核清理的條件和標準進行自查,在確保符合條件后,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查表》與《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換證申請書》報送市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于前仍未進行自查或未提交審核換證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定點屠宰資格。
前,市商務部門首先按照職權范圍對各定點廠進行現場審核。起市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商務、環保、畜牧等有關部門結合“全國屠宰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企業基礎信息情況,對企業進行現場聯合審核,填寫《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聯合審核表》,將所有申報企業的全部材料(包括《審核表》、《自查表》、《申請書》)各一式3份報送市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商務、環保、畜牧部門的聯合審核時間具體安排是:
(1),聯合審核市永康定點屠宰廠;
(2),聯合審核市金鳳定點屠宰廠和市超前定點屠宰廠。
,迎接市商務、環保、畜牧等相關部門對我市企業聯合組織的現場審核。市各主管部門將填寫《審核表》,并提出清理意見;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月;限期整改結束后重新審核、再次申報,仍不達標的,依法取消定點屠宰資格。
,迎接省有關部門聯合工作組對各地審核清理工作進行的檢查驗收。
(二)嚴格工作程序。市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商務、畜牧獸醫、環境保護及其他相關部門抽調專人,聯合對我市當地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生產和技術條件、肉品質量安全管理、環境保護及防疫條件等進行全面審核,提出清理意見。按照規定的項目和原則嚴格審核,填好每一個項目,簽字人對審核意見要負法律責任。嚴格遵守“誰審核,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堅決做到不遺漏、不徇私、不弄虛作假。
(三)做好備案管理。經市人民政府確認合格、換發證牌或發生取消資格等變更情況的屠宰企業名單,由市商務局報省商務廳,并經有關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省政府備案。
(四)建立資格公開制度。對于經審核合格并換發證牌的企業,要在媒體上進行公布;對于審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達標,依法取消定點資格的企業,要通過媒體及時予以公示。建立違法企業“黑名單”備案和公布制度。探索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完善“12312”等舉報投訴服務體系。
三、加強對審核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對審核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保證審核清理工作任務落到實處,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直相關部門參加的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負責全市審核清理的具體組織協調等工作。各相關部門要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務,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確保審核清理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強協同配合。各相關部門和鎮街要按照分工,密切配合,發揮合力,扎實開展資格審核清理工作。商務部門要做好審核清理的牽頭協調工作,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執法、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風險監測過程中,發現生豬屠宰企業違法線索,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經信、商務部門要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誠信體系建設,推動生豬屠宰企業加大改造升級投入力度,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商務、財政部門要結合“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支持、配合審核清理工作順利開展。商務、公安、工商、畜牧等部門要加大對私屠濫宰、生豬注水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為審核清理工作創造良好環境。市商務、公安、工商、畜牧獸醫四部門在做好日常執法檢查工作的同時,要于期間,擇機舉行打擊私屠濫宰、生豬注水的專項聯合行動,各鎮街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專項聯合行動的配合與支持工作。對于違反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環境監管、消防檢查、稅收管理及工商年檢等方面法規、政策規定的屠宰企業,要結合審核清理工作,嚴格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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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2013年海上漁業安全生產、海洋捕撈許可證審核和漁業船舶檢驗審證等工作,根據《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和《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漁業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省物價局、省海洋與漁業廳有關文件要求,現就2013年度海洋捕撈許可證審核、漁業船舶檢驗審證和收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組織領導
成立2013年度海洋捕撈許可證審核及漁業船舶檢驗審證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捕撈許可證年審、漁業船舶檢驗審證工作。
二、收費標準及辦法
(一)收費標準:見《2013年度海洋捕撈許可證審核及漁船檢驗審證收費標準表》、《75KW以上漁業船舶檢驗審證收費標準表》。
(二)收費辦法:各項收費必須在漁業船舶證件簽發的當日繳清。以船為單位結算,由收費人員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逐船開具憑證。
三、年審、船檢審證的時間安排
2013年度海洋捕撈許可證審核和漁業船舶檢驗審證工作分兩批進行。
四、捕撈許可證審驗的有關事項
(一)審核范圍和原則
1、凡經2012年度審核、繳足漁業資源費并在省廳漁政處微機檔案存檔的漁船,經漁船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均可參加2013年度許可證審核,并繳納2013年度漁業資源費。凡2012年度脫審、因未換發新版漁業許可證漁船已在中國漁政指揮系統注銷作廢的,不再參加2013年度年審。
2、任何單位不得在漁業船舶年審和船檢過程中搭車收取其它費用。
3、凡違規受處罰未執行完畢的漁業船舶(含涉韓、涉日水域受國內處罰漁船),必須先執行處罰決定,再按規定年審。
(二)審核內容
主要審核許可證中“漁船登記內容”、“核準作業內容”等項目,重點審核船名號、船舶所有人、主機型號、主機額定功率、馬力憑證、作業類型等具體內容是否私自涂改變更。對照許可證審核漁船,核對漁船與“三證”是否相符。
(三)對有關問題的處理說明
1、對經審核確認船證不符或私自涂改、變更許可證有關內容的,予以糾正,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相關漁業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2、漁船建造完工并辦結有效的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和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后,由申請人填寫《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材料二份,向區漁政管理監督站提出申請,逐級報上級漁政機構審批發放捕撈許可證。
3、漁船買賣過戶的,買賣雙方應持相關材料到區漁政管理監督站辦理《漁業船網工具指標轉移證明》,并申請辦理《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然后按照本條第2項要求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
4、捕撈許可證丟失的,須到當地派出所開具捕撈許可丟失證明,并按照《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辦理補發手續,期間不辦理其漁船購置、制造、更新改造等事宜。
5、2012年度脫檢、脫審漁船,按規定作注銷處理,其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和漁業許可證由區漁政管理監督站收回。
6、其他情況,按《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處理。以上各項如省廳有新規定,另行通知并按新規定執行。
五、漁業船舶檢驗審證的有關事項
(一)檢驗范圍
凡已參加2012年度漁船檢驗,并持有合法有效船舶證書的漁業船舶均應按規定申請檢驗。
(二)檢驗的方法和要求
1、申請檢驗的漁業船舶必須如實填寫《漁業船舶檢驗申報書》或《漁業船舶安全技術狀況聲明書》。
2、根據農業部第1562號公告,新版海洋漁業船舶登記證書證件自2012年5月1日啟用,1996年農業部的海洋漁業船舶登記證書證件樣式同時廢止。
3、漁船標示的相關規定。所有參檢漁船必須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字體、尺寸大小等要求刷寫船名號。具體要求如下:
(1)船名:捕撈漁船用“魯城漁”、養殖漁船用“魯城漁養”、水產運銷船用“魯城漁運”,船號:以“6”開頭的五位船號,取消船名與船號之間的空格。
(2)船名號的刷寫要求:參檢漁船必須在船首兩舷和船尾部刷寫船名號和船籍港,船首兩側的船名號皆從左至右橫向標寫;船籍港名稱應在船尾部中央從左至右水平標寫,船籍港為“羅家營”,小型漁業船舶無尾部護板的可不刷寫船籍港。船名號和船籍港的標寫顏色為黑底白字,字型為宋體,字體必須工整、清晰,字體大小視船型而定,但船長12米以下漁船船名號字體尺寸不應小于200*200毫米,船長12米(含12米)以上字體尺寸不應小于300*300毫米,船籍港的字體尺寸不應小于200*200毫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漁船檢驗申請。
4、漁船檢驗時,船東需為驗船師提供登船檢驗和拍攝漁船全貌的條件,否則不予受理檢驗申請。
5、參加船檢、年審的漁業船舶必須按檢驗證書的規定,配齊有效的救生、消防、通訊、導航、號燈號型等安全設備,船東必須開啟機艙,由驗船師登船檢驗。參檢漁船應在3個月內進行過塢內修理或其他維護,船長12米(含12米)以上的漁業船舶還須提供有資質漁船修造企業出具的塢修質量證明書,方可申請檢驗審證。
6、1997年、2001年、2005年和2009年建造的主機功率14.7KW(含)以上的漁業船舶須申請換證檢驗,并繳納換證檢驗費。
7、審證時須將檢驗證書、國籍證書、所有權登記證書、航行簽證薄、漁業船員證書一并交齊。職務船員應按照海洋漁業船員考試發證規則的要求配備足額的職務船員,并登記審核。
8、所有漁業船舶必須按規定時間及時申報檢驗,逾期3個月加收船檢費,逾期6個月注銷其檢驗證書。
9、主機功率29.4KW(含)以上的捕撈和水產運銷船,須按規定配備救生筏,并提供2013年度救生筏檢修報告;44.1KW(含)以上捕撈和水產運銷船,須按規定配備單邊帶電臺、AIS漁船防碰撞系統、新型漁用對講機,并確保單邊帶電臺的通訊距離達到設備載明的功率標準(現場試機)。
10、達到老舊船齡的漁業船舶的檢驗審證工作按照《省老舊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11、驗船師對安全技術狀況達不到要求的漁業船舶現場出具《漁業船舶檢驗不合格通知單》,并告知船東限期整改。
(三)對有關問題的處理說明
1、漁船年檢結束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向漁業船舶檢驗部門申請臨時檢驗:
(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權發生變更時;
(2)發生影響船舶安全的海損或機損事故時;
(3)改變航區、作業區域、作業方式或變更用途時;
(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裝;
(5)船舶檢驗證書的有效期限屆滿要求展期時;
(6)其他原因造成檢驗證書失效時。
2、船舶因轉讓、買賣等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必須先辦理登記注銷手續,再按規定重新辦理登記。
3、船舶證書經確認已丟失的,由社區出具丟失證明,并在有法律效力的報刊上登載《丟失聲明》三個月后,重新補發。
六、其他事項
(一)所有參加2013年度海洋漁業許可證審核、漁船檢驗審證的漁船必須詳細填寫《漁船安全生產自查情況報告表》(已下發至各社區),各社區按照“生產作業海區相同或相近”的原則進行生產編隊,指定生產編隊隊長,并將各編隊漁船的《報告表》裝訂成冊報區漁政管理監督站備案。
(二)所有參加2013年度海洋漁業許可證審核、漁船檢驗審證的漁船必須與所在社區或街道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或責任書,必須明確船長或船東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第一責任人責任。
篇10
第一條為規范進出口煤炭檢驗工作,保護人民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提高進出口煤炭質量和促進煤炭貿易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進出口煤炭的檢驗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煤炭的檢驗監管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能分工對進出口煤炭實施檢驗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煤炭實施口岸檢驗監管的方式,對出口煤炭實施產地監督管理和口岸檢驗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章進口煤炭檢驗
第五條進口煤炭由卸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檢驗。
第六條進口煤炭的收貨人或者其人應當在進口煤炭卸貨之前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向卸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進口煤炭應當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在具備檢驗條件的場所卸貨。
第七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煤炭涉及安全、衛生、環保的項目及相關品質、數量、重量實施檢驗,并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檢驗結果出具證書。
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進口煤炭不準銷售、使用。
第八條對進口煤炭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成收貨人或者其人在監管下進行有效處理;發現安全、衛生、環保項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檢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并及時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章出口煤炭檢驗
第九條出口煤炭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出口煤炭生產企業的分類管理和日常監管。
出口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檢驗。
第十條出口煤炭生產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制度。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接受出口煤炭生產企業自愿申請,對其質量誠信度、生產加工工藝、生產技術條件、質量保證能力等按照標準進行考核,將出口煤炭生產企業分為A、B、C、D4種類別,實施不同條件要求的監管方式。
第十一條根據自愿原則,出口煤炭生產企業可以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分類管理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分類管理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質量管理體系證明文件;
(五)企業礦(站)區平面圖;
(六)生產工藝說明;
(七)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檢驗檢疫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查合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考核,并在現場考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確定申請企業實施分類管理的類別。
第十三條A類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當是精煤生產企業;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
(三)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獲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或者具備相應的質量保證能力;
(四)配備有足夠的運行有效的雷管和鐵器清除裝置;
(五)選煤工藝能夠保證出口煤炭品質穩定;
(六)出口煤炭2年內未發生過涉及安全、衛生、環保重大質量事故;
(七)出口煤炭涉及安全、衛生、環保項目符合相關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
第十四條B類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當是精煤生產企業、加工自產原煤的出口煤炭生產企業、部分洗選的出口煤炭生產企業;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
(三)具有較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四)配備有足夠的雷管和鐵器清除裝置,且運行有效;
(五)出口煤炭1年內未發生過重大涉及安全、衛生、環保質量事故;
(六)出口煤炭涉及安全、衛生、環保項目符合相關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
第十五條C類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當是收購原煤加工出口煤炭的煤炭集運站,以及未被評定為A、B類的精煤生產企業、加工自產原煤的出口煤炭生產企業、部分洗選的出口煤炭生產企業;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
(三)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配備有足夠的雷管和鐵器清除裝置,且運行有效;
(四)為其提供原煤的礦點必須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普查核準,普查核準的重點是雷管等涉及安全、衛生、環保的質量指標;
(五)出口煤炭涉及安全、衛生、環保項目符合相關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
第十六條未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分類管理申請的,或者提出申請,但不符合A、B、C3種生產企業分類類別的,自動列入D類企業。
第十七條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對出口煤炭生產企業實施專項抽查檢測,并通報抽查檢測結果。對A類企業的抽查比例應當控制在其所申報批次的5%至15%;對B類企業的抽查比例應當控制在其所申報批次的16%至45%;對C類企業的抽查比例應當控制在其所申報批次的46%至100%;對D類企業的抽查比例為100%。
專項抽查檢測內容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出口煤炭生產企業在每批出口煤炭裝車發貨前,憑出口合同或者其主管部門下達的出口計劃,以及企業自檢合格單,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日常監管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簽發《出境貨物換證憑單》。
《出境貨物換證憑單》的有效期為6個月,超過有效期的,出口煤炭生產企業或者經營企業可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延期。檢驗檢疫機構經核查確認準確無誤后,可將相應批次《出境貨物換證憑單》的有效期續延3個月。
第十九條出口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在出口煤炭到達口岸卸貨前,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應當提供《出境貨物換證憑單》。不能提供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予受理報檢。
出口煤炭經營企業出口配煤報檢時,應當提供配煤方案、貨物垛位和裝載方式等資料。
第二十條出口煤炭由產地運抵口岸后,應當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在具備檢驗條件的場所卸貨。
出口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對進入口岸堆場的出口煤炭按煤種分別堆放,設置明顯標記,不得混堆。
第二十一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貨物換證憑單》的數量進行核銷。
第二十二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煤炭涉及安全、衛生、環保的項目及相關品質、數量、重量實施檢驗,并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檢驗結果出具證書。
第二十三條對出口煤炭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成出口煤炭經營企業在監管下進行有效處理;發現涉及安全、衛生、環保嚴重質量問題,不能進行有效處理的,不準出口。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出口煤炭生產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本口岸進出口煤炭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煤炭生產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的情況;
(二)企業質量誠信情況;
(三)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四)雷管和鐵器清除裝置配置情況及運行狀況;
(五)生產加工工藝情況;
(六)專項抽查檢測;
(七)質量問題調查;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日常監督管理情況,建立煤炭生產企業監管檔案。
第二十六條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對實施分類管理的出口煤炭生產企業每年度進行一次考核。
第二十七條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監管檔案信息及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的反饋對出口煤炭生產企業實施動態管理,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升級或者降級。
第二十八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煤炭生產企業,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向該企業簽發《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一)發現有不誠信行為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故意逃避監管的;
(三)發現雷管和鐵器清除裝置配置不齊全或者運行不正常的;
(四)發生涉及安全、衛生、環保質量問題,情節嚴重的;
(五)專項抽查檢測不合格批次超過其所申報批次5%的。
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經審查,對整改后符合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的企業恢復簽發《出境貨物換證憑單》。
第二十九條出口煤炭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應當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強化質量誠信意識,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確保出口煤炭質量符合國家安全、衛生、環保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
第三十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相關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對本口岸進出口煤炭的除雜、質量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便利對外貿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簡化程序,方便進出口。
辦理進出口煤炭報檢和檢驗監管等手續,符合條件的,可以采用電子數據文件的形式。
第三十二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與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快速傳遞機制,實施信息電子化傳遞方式。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與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每3個月就出口煤炭檢驗監管互相通報情況,并就檢驗監管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時溝通。
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通報轄區內出口煤炭生產企業的分類評定情況。
第三十三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進出口煤炭質量分析,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出口煤炭質量分析應當抄送相關產地檢驗檢疫機構。
第三十四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將收集到的國內外反映強烈的進出口煤炭安全、衛生、環保質量問題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煤炭涉及安全、衛生、環保問題嚴重的情況預警通報。
第三十五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偽造、涂改、冒用《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及其他違反商檢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照商檢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接受監督。
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和考核,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執行職務。
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文明服務,遵守職業道德,不得,謀取私利。